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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才:產權與治理相關聯的農村家戶制度

[ 作者:鄧大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3-25 錄入:12 ]

原題: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研究

——基于中國農村治理的邏輯

【摘要】產權與治理存在很強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通過單位來體現和衡量,因而也可以通過單位來進行深度考察。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主要體現為對稱性:對稱性強,產權、治理的績效相對較好;對稱性弱,產權、治理的績效則相對較差。單位的對稱性主要由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規模的適宜性、邊界的完整性、職能權利的對應性及單位形成的內生性六大因素決定和影響。這六大因素中,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規模的適直性,屬于決定性因素;邊界的完整性、職能權利的對應性屬于衍生性影響因素,在特定情況下起重要作用;而單位形成的內生性則是一種外在的條件性影響因素。六大因素單袖或組合作用,影響并決定了單位的對稱性,從而影響乃至決定了產權、治理績效和發展形態。

【關鍵詞】產權單位治理單位;單位對稱性;產權績效;治理績效

中國在悠久的農業文明影響下形成了相應的產權與治理相關聯的農村家戶制度。近代以來,這一制度正在經歷巨大的歷史變遷。新中國成立后,農村經多次改革形成的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是產權單位,而作為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村莊(俗稱“行政村”)則是治理單位,兩者有一定的錯位。在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錯位的情況下,農村治理績效有時并不理想,從而引發了理論反思與實踐探索:近年來,相當數量的地方政府不約而同地將村民自治的重心移至村民委員會以下,積極尋求合適的村民自治單位,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以促進基層治理制度達到新穩態。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

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的重要提法開辟了一個重大的學術研究論域,即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問題。開展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可以幫助我們解開一些歷史之謎:為什么世界歷史上的農村村社制、莊園制、部落制和家戶制得以長期存在和延續?為什么新中國成立后農村人民公社體制最后只得定型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并長期延續?同時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當前實踐中的探索創新:為什么在廣東等地,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農民對于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下沉至村民小組有特殊的積極生基于以上理論和實踐訴求,本文就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及其背后的邏輯作出深人探討。

一、理論預設與分析維度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和闡釋

產權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不同的學科對產權有不同的定義,有人將產權等同于所有權,也有人將產權等同于財產權。總體來講,學者們對產權的定義主要有兩個維度:

從權利維度定義產權。德姆塞茨從外部性角度定義產權,他認為:“產權包括一個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諾思從保護的角度定義產權,提出:“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權利”;阿爾欽則從選擇的角度定義產權,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科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定義產權“產權是一種權利。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處置這些桌椅的權利。”總體來看,在權利維度的視域中,產權就是一組或一束可選擇、可支配、可保護的權利。從關系維度定義產權。富魯普頓、佩杰威齊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馬克思沒有直接定義產權,但對“財產”、“所有制”、“所有權”進行過界定,提出所有制關系就是以物為基礎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筆者贊同馬克思的觀點,所謂產權就是圍繞著物而形成的權利關系和利益關系。根據這一定義,財產權、所有權都是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或重要內容,均屬于產權的范疇。

“治理”同“產權”一樣,是一個意義廣泛且很難定義的詞。治理最早出現在1989年世界銀行對非洲的描述中,即“治理危機”。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羅西瑞認為,治理就是一系列的活動領域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最具權威的界定是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中的定義,即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劃,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概言之,治理就是為了共同目標,多元主體互動、協商解決公共事務的持續過程。治理主體不一定是政府,手段不一定是強制,方式可以多樣。

產權與治理都依托一定組織存在和運行,由此構成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所謂產權單位是指圍繞某一物而形成的權利關系、利益關系的范圍和空間,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圍繞產權進行組織、協調、分配、核算的單位;二是產權所有、占有、經營、使用、收益、分配的單位,如分配承包地的村莊、分配份地的農村村社、分配草場的部落等。

治理單位是指對一定空間或范圍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協調和處理的單位。治理單位可以分為國家治理單位、地方治理單位和社會治理單位。本文旨在研究農村最基層的社會治理單位,治理內容包括經濟管理、收入核算、利益分配、社會協調、政治組織、公共服務和民眾自治,因而其治理單位也可分為管理單位、核算單位、分配單位、協調單位、組織單位、服務單位和自治單位等。

(二)文獻梳理和問題提出

產權與治理的關系是一個吸引人的大命題,許多學者都進行過專門研究。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曾經研究過城邦民主的財產、政權的所有制基礎。霍布斯認為:“沒有財產,沒有統治權”。哈林頓則堅持“產權的均勢或地產的比例是怎樣的,國家的性質也就是怎樣的”。內維爾繼承了哈林頓的理論,主張“財富孕育著統治權”。洛克側重于國家的產權保護功能,“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力氣馬克思認為,亞細亞的產權制度是東方專制主義的牢固基礎。魏特夫則直接將產權與政體關聯起來,提出產權的強度決定專制的程度,弱產權必然導致專制主義。

許多學者對治理單位進行過研究。柏拉圖認為,城邦規模是“不能超過的最佳限度”。亞里士多德則從人口與國土兩個方面分析了治理規模一一適當的人口限度:“足以達成自給生活所需要”和“觀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數額”。盧梭、孟德斯塢也持類似觀點,認為治理或自治還是以公民有效參與的小單位為好,因而主張“小國寡民”。密爾則認為,代議制可以突破規模限制。漢密爾頓、麥迪遜同樣強調大規模的民族國家也可以通過代議制實施民主。達爾、塔夫特以專著探討“規模與民主”,堅信規模影響民主、治理。可見,治理單位的研究者眾、成果多。

與治理單位的研究相反,鮮有人專門研究產權單位,只有少數學者在自己關注的研究領域中涉及了產權單位。恩格斯在研究國家的起源時認為,在產權單位從部落、村社、氏族走向家庭和個人的過程中,國家就產生了。魏特夫認為,不同治理單位有不同的產權強度,不同的產權強度決定不同的專制程度。恩格斯和魏特夫只是在研究國家起源、專制主義起源時涉及產權單位,并沒有專門研究產權單位,更沒有將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進行關聯性研究。

從文獻梳理發現,經典作家研究過產權與治理的關系,也研究過治理單位,少數學者在研究中還涉及了產權單位,但鮮有學者將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關聯起來。這些都說明需要突破經典理論對產權與治理的簡單因果論述,建立新的解釋框架一一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性解釋框架。

(三)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

經典作家已經證明產權與治理有著很強的關聯性。但產權要通過一定單位來運作和實現;治理更要以一定單位為依托。因而,單位就影響甚至決定著產權與治理的關系,決定產權與治理的績效。通過引人單位因素,產權與治理的關聯性研究就變成了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關聯性研究。

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內在關聯性主要體現為兩者之間的對稱性。所謂對稱性是指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同一性、一致性、吻合度。如果兩者同一、一致、吻合,則產權與治理都能夠獲得相應成效,即治理有效、產權配置有效。否則兩者就處于非對稱狀態。其對稱性可以分解為結構性、層級性、完整性、規模性和歷史性五個維度:

1.產權單位的結構性

產權是一束權利,包括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和處置權。這些權利可以合為一體,形成廣義的所有權(或產權);也可以歸屬不同主體。前者形成單一產權單位,后者形成多元產權單位一所有權單位、占有權單位、經營權單位和處置權單位。單一產權單位的治理比較簡單,只要與治理單位對等、一致、吻合,產權、治理績效就會較好。多元化的產權單位則需要多元化的治理單位,或其內部多元職能與之對應,因為多元化的產權涉及多個主體,其利益訴求不同,不能采取強制、命令的方式“一刀切”,一元的治理單位勢難應付多元化的產權需求,必須采取協商、民主方式予以解決。可見,產權單位的結構性要求結構化的治理單位與之對應和均衡:一是單位與單位的均衡,即產權諸單位與治理諸單位的均衡;二是職能與權利之間的均衡,即產權諸權利與治理諸職能之間的均衡。前者是“多對多”的均衡,后者是“多對一”的均衡。

2.產權單位的層級性

產權單位的結構性是指產權各種權利在橫向層面的配置,而產權單位的層級性則是指各種權利在縱向層面的配置,即產權為不同層級的單位所有、占有、經營和處置。產權單位的層級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產權的各種權利歸屬不同的層級,如所有權在村莊,承包權在農戶,經營權在合作社。二是不同層級單位擁有同一種權利,在農村人民公社時期,土地為生產隊、生產大隊、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產權單位的層級性要求治理單位也要考慮層級性,堅持對等、對應的治理原則,不能以治理→級產權單位的方式治理多級產權單位,也不能以治理高層級產權單位的方式治理低層級產權單位。高層級單位的治理側重行政和協調;低層級單位的治理宜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

3.產權單位的完整性

單位以邊界為區分,邊界越清晰,單位就越獨立、越完整。清晰的邊界又取決于權利和利益。如果權利和利益不清晰,邊界就不會清晰,進而導致產權單位的不完整。如中國農村家戶制,農地處置權利的家族、鄰里約束致其產權單位邊界模糊、不清晰。產權邊界完整表明產權單位內外的權利清晰、利益統一,易于治理,否則將會出現治理困境。一方面治理邊界難以把握,無法精準地實施“因邊而治”、“以邊而治”,要么出現“治理越界”,要么出現“治理缺位”的情況。另一方面,產權不清晰,單位邊界不完整,產權單位將很難與治理單位保持一致,從而導致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不對稱,給治理帶來困難。產權單位的完整性對治理及其單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完整的產權單位易于治理且適合于自治;二是非完整的產權單位需要多元的治理方式,這既包括協調溝通、協商民主、互動共治等,也包括行政裁判,甚至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4.產權單位的規模性

產權單位以一定組織為載體,因而組織規模也會影響產權的配置效應及治理的有效性。產權單位的規模’性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產權單位規模對產權、治理成效的影響。如果產權單位的規模比較大就可以獲得規模效應,但其治理特別是參與式治理成效會比較低;如果產權單位的規模比較小,則難以獲得規模效應,但其直接參與式治理成效會較高。二是產權單位規模與治理單位規模的對稱性對產權、治理成效的影響。如果產權單位規模與治理單位規模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利益就會發生沖突,從而導致產權、治理的成效不理想。產權單位大于治理單位時,就會出現“小馬拉大車”現象,治理難以到位;產權單位小于治理單位,則會出現治權干預產權或者侵犯產權主體權益的現象。

5.產權單位的歷史性

歷史決定未來,產權單位形成的歷史也會對產權與治理產生重要的影響。產權單位的形成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然形成的產權單位,如原始公社、印度的村社、中國的家戶制。自然形成的產權單位,同時也是治理單位,兩者經過多年的自然磨合,功能契合度較好,內生性特點突出。二是協商、談判形成的產權單位,如一些農民將土地委托給莊園主,如一些小部落愿意加入大的部落,自愿性、契約性特點突出。三是強制建構的產權單位,如合作化時期的高級合作社、農村人民公社,強制性、外生性特點突出。單位內生性程度不同,其產權與治理成效不同。從內生性程度來看,從高到低分別為自然形成的單位、協商談判形成的單位、強制建構的單位,產權和治理成效由高到低分別為自然形成的單位、協商談判形成的單位、強制建構的單位。

通過上述理論分析,本文提出幾個基本的理論預設:一是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之間的關聯主要是體現為兩者之間的對稱性。二是單位的對稱性可分解為五個具體的維度:單位結構的均衡性與對應性、層級的對等性、邊界的清晰性、規模的適宜性和單位形成的內生性。三是單位的對稱性及衍生的五個維度(體現為六種因素)均影響產權與治理成效。四是在不同的條件下各個維度作用不同,各個維度既可單獨影響又可組合影響產權與治理成效。

二、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關聯性的歷史類型

單位關聯所導致的對稱性決定著產權、治理績效,這一觀點能夠在歷史的長河中找到諸多的經驗支撐,如印度和俄國的村社制、歐洲的莊園制、游牧民族的部落制和中國的家戶制的發展史。

(一)村社制

印度和俄國的基層治理制度是典型的村社制,村社制構成了兩個國家的“底色”。村社制有五個主要的特點。一是土地為村社或者公社所有。馬克思認為,在亞細亞生產方式中,不存在個人所有,只有個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實際所有者。不過,在村社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實際的公社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從村社范圍來看,村社是土地所有者,個人是占有者;從國家范圍來看,國家是終極所有者,村社是占有者。二是共同耕種或分戶耕種土地,村社自給自足。在印度,農民共同耕種土地,共同分配勞動產品。在俄國,土地按照家庭平均分配,家庭自我耕種,并定期重新調整。三是村社是納稅單位。在俄國實施稅收“連環保”,富戶代替貧戶納稅,不僅土地平均分配,而且納稅也是“大鍋飯”。四是采取自治的治理方式。馬克思引用英國下院官方報告:“從遠古的時候起,這個國家的居民就在這種簡單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村社“像一個地方自治體或市鎮自治區”。“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自己獨特的生活”。相對于國家,村社是一個自治體,其內部的管理是多元的。村社由一個首領代表,或是由各個家長彼此聯結,相應的形成了專制的或者民主的治理形式。這說明村社是一個基本的治理單位,內部治理既有民主方式,也有專制方式。五是個人依附于村社。土地為村社共同占有,個人必須依附于村社。分散的村社是專制國家的基礎。“共同體是實體,而個人則只不過是實體的偶然因素”,相互隔離、分散的村社是“東方專制制度的自然基礎”。

從學者對村社制的描述可以發現,村社制是在自然、經濟和社會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自然形成的產物。在村社制中,產權結構比較簡單,土地為村社所有、村社經營。在俄國有一些分戶經營的方式,村社既是土地所有單位,也是土地占有單位,同時還是管理單位、分配單位。此外還存在以村社為單位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的現象。可見,村社制下,產權單位與分配單位、管理單位是同一的,具有對稱性。如果將村社放在專制國家背景下考察,國家是終極所有者,產權則具有一定的層級性。國家這個終極所有者對村社干預不多,一般只有稅收要求,其層級性對村社的產權配置和治理成效的影響不大。村社制是一個緊密型的共同體,產權共同占有,村社的邊界很少變動,產權邊界比較清晰。清晰的產權邊界、對等的治理結構、簡單的層級、較小的規模及單位建構的內生性為有效的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村社制治理的有效性和產權配置的有效性可以從印度、俄國村社的長久延續和發展中得到檢驗。“從遙遠的古代直到19世紀最初十年,無論印度過去在政治上變化多么大,它的社會狀況卻始終沒有改變”。不僅如此,即使遭受到破壞,村社制也有很強的修復功能,“這些自給自足的公社不斷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產出來”。馬克思認為,村社制“保持得最頑強也最長久”主要源于公有制、手工業與農業的結合,然而,村社制的長久性與再生產能力和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有著密切的聯系。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公社土地的“公私二重性”是“公社解體的根源”,只要土地私有化,公社制就會被“炸毀”。因為土地私有導致產權所有、占有單位與治理單位不一致、不對稱,共同體的治理難以維持,解體勢所必然。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表明,產權單位如果縮小為私人或家庭所有、經營,就會與治理單位不一致,村社制將難以維持。

對印度、俄國的村社制考察可以證實前文的假設,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即結構的對應、層級的對等、邊界的完整、規模的適度及單位形成的內生性既有利于提高產權的配置效率,也有利于村社的治理。村社制的長久性、自我修復機制及強大的再生產能力都從側面證實了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性的作用與功效。

(二)莊園制

中世紀的歐洲,隨著王權的衰落,封建主逐漸擺脫國家,獲得了對自己領地的控制權,這些領地就形成了莊園。莊園不但是一塊地產、一塊有生產組織的地產,而且往往是一個政治權力單位。英國學者蒂托認為領地必須有四個基本要素:領主自營地、徊農份地、依附農民、領主司法權。湯普遜研究指出,莊園是一種政府形式,也是一種社會結構、一種經濟制度。歸納起來,莊園有幾個基本特點:一是莊園的領地為領主所“掌握”。領主從封君獲得的封地,歸領主“所有”;自由農投奔領主后,繼續保有耕種,對自由農來說,這塊地變成了“保有地”;對于領主來說,成了“掌握土地”。湯普遜由此得出一個結論:莊園是中世紀的“土地管理單位”、“構成一個所有權兼行政權的單位”,它是社會的“組織細胞”。二是土地分類耕種經營。莊園的土地至少分成三個部分,一部分是領主自營地,由農奴耕種,一切收入歸領主所有;一部分是農民的份地(或保有地),要向領主交納租金;一部分為農奴的份地,農奴除交租納稅外,還得負擔勞役,為領主耕種自營地。莊園內的草地、牧場、森林、池塘等多屬公用性質,領主、農奴、農民都可以使用。三是莊園是一個經濟管理單位,也是一個單一的征稅單位。份地一般不能被分割,為一個家庭或者幾個家庭共同占有,稅費負擔在持有土地的各個家庭之間按照人口進行分配,份地具有財政和管理單位職能。四是莊園不僅具有經濟功能,而且具有司法、行政職能。莊園的權利“不僅是靠司法決定權,而且也許主要是借助于這個權利與發布命令和懲罰不服從命令者的權利的結合,用法蘭克人術語來說就是禁令”。五是莊園與村社相互補充、共同治理。莊園沒有扼殺村社,在中世紀的歐洲,村社體制與莊園體制并存,“無論一個鄉下人怎樣依賴他的領主,他都必須處于自己身為其組成部分的村社的權力之下”。不管是莊園還是村社,在治理時都保留了一些古老民主傳統和形式。

從產權與治理的視角來看,莊園的形成是一個歷史的漸進過程。莊園既是一個產權單位,也是一個治理單位,兩者具有同一性、對稱性。首先,結構的均衡性。莊園產權分為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為領主所有,經營權為農民或農奴所有。其治理結構也是二元的,所有權代表一一領主治理莊園,經營權代表一一農民、農奴經營份地、管理份地,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其次,層級的對等性。莊園不僅是一個生產單位、納稅單位,還是一個司法、行政治理單位,其內部可以分為兩個層級一一莊園、份地,兩者分別對應著產權所有單位和產權占有使用單位,后者還是一個納稅單位和財政單位。無論是莊園層次,還是份地層次,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都是同一的。再次,邊界的清晰性。領主對所掌握土地的邊界是清晰的,徊農、農奴對份地的邊界也是清晰的。莊園、份地邊界清晰,莊園和份地產權單位邊界完整,領主、徊農和農奴都擁有完整產權,因此以產權為基礎的治理單位←莊園的邊界也是清楚的。最后,規模的適應性。“一所莊園是沒有固定的或通常的規模的氣有些莊園是一個村社,有的村社有幾個莊園,當然也有的莊園在幾個村社。總體而言,莊園規模不大,適合于自治,也有利于莊園內部的司法審判、重大事項的決策采用古老的民主形式。當然這種莊園“自治”與形式民主不能代替領主與農民之間的“保護一服從”、“被依附一依附”的關系。

莊園制是與當時生產力相適應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能遍及歐洲且延續千年之久說明了這一制度安排具有有效性。這種有效性來源于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即得益于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結構對應、層級對等、邊界完整及規模適度。莊園制度的消失也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這一觀點。莊園解體的主要原因是:領地和份地的分割、買賣和私有化,產權單位不斷縮小,農戶成了主要的產權單位,以農戶為單位的產權單位和以莊園為單位的治理單位呈現出不一致。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結構不對應、層級不對等,對稱性、同一性被打破,莊園制度難以維持,逐漸衰落和解體。可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是莊園制度維持長久的重要原因,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非對稱性是莊園制衰落和解體的重要因素。

(三)部落制

游牧民族的部落制歷史源遠流長,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組織,與村社制、莊園制有較大的區別。部落制在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方面有著獨特性:一是土地為部落所有,由部落首領或王公管理。“土地所有權是屬于整個部落而不是僅僅屬于該部落的首長或王公的。因此,個人沒有土地,雖然在習慣上部落的土地是由王公管理,他有權把牧場分配給各家。”因為游牧部落逐水草而居,要不斷地轉場,其所有權其實就是轉場權、移動權。“移動權比居住權更加重要,而‘所有權’實際上就是循環移動的權利。”這種移動權淡化了私人所有權,強化了部落所有權,進而強化了部落成員的共同體意識和共同利益觀念。二是游牧部落的草場可以集體統一使用,也可以分家分戶使用,即平均分配,人人有份。當然部落可以收回個別成員的使用權。草場可以部落統一經營,也可分戶經營。三是部落是一個基本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組織,以部落為單位自給自足、自我管理。在“游牧封建主義”術語下,游牧共同體中存在的階級是以對牧場的所有權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游牧民族基本的畜牧生產單位既是游牧生產單位,也是游牧政治的核心。相較于定居社會,游牧部落更重于自給自足。部落首領向部下征收勞役和各種實物稅,可見部落也是一個征稅單位和財政單位。四是部落的移動性賦予部落首長及其王公專制的權力。部落首領提議部落遷移路線,分配牧場,與部下形成“保護一被保護”關系。同時,部落遷徙、更換草場等重大決策由部落大會決定,這使部落保持了古老的民主傳統。五是部落的規模以草場的承受能力以及自給自足的生活為依據,西北藏族牧區的部落都是幾十個、數百個家庭分別組成的,一個部落若干個家庭是一個骨系(‘入’),有的部落是幾個骨系結合成的共同體”。

部落的產權與治理的對稱性也與游牧特點比較一致。首先,產權結構與治理結構具有均衡性。草場和其他財產為部落所有、由部落經營,少數部落分戶經營。治理主體是部落,部落以下的家庭不是一個經濟單位,也不是一個治理單位。由此可見,所有權單位、經營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一致。其次,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層級對等。除開少數部落的分戶經營,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都只有一個層次,兩者比較對等。再次,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邊界變動較大。雖然部落成員依附于部落,但成員不滿時可以投奔其他部落,從而引起部落的分裂或再聯合,進而導致部落產權邊界的變化。產權邊界的變化加上部落產權的“移動性”使得游牧部落的產權邊界和產權單位并不完整,經常與治理單位錯位、脫節。產權單位的變化會導致部落的分裂、解體,甚至戰爭。雖然單位邊界變動較大,但是自然條件決定了草原民族只能采取共同生產、生活的方式,因此部落社會自然形成了發達的再生產機制和修復機制。盡管部落社會邊界變化快、共同體分裂快,但其成員的重組、聯合也相當迅速。最后,大部分部落的規模與農耕社會的村莊、村社大體相當,與權威主導的原始民主形式較為匹配,部落共同體相對于其他組織或者國家共同體,可視為“自治體”、“自治區”。

從部落制的特點及其產權與治理之間的關系來看,部落制處于一種“動態的穩定”狀態。所謂“動態的穩定”,一方面是指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時期具有延續數千年的穩定性,另一方面是指流動性下部落不斷分裂聯合的“動態性”。從整體來看,部落處于一種“大穩定,小分裂”的動態穩定格局。此外,由于自然條件及產權、共同體的“動態穩定性”、“區域穩定性”,部落制還具有很強的再生能力、修復能力。可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是部落制長期穩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部落再生產的重要條件。

(四)家戶制

馬克思、韋伯均將歐洲以東的國家稱為“東方國家”,并認為“東方國家”有大致相同的制度。實際上,這種籠統的分類尚可進一步細化。不同于村社制、莊園制和部落制,中國形成了獨特的家戶制,即以家戶作為基本的社會組織、管理單位的一種制度。中國的家戶制是土地私有制的產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

中國農村的家戶制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家戶是農村最基本的組織單位,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最小的單位,家有家長,積若干家而成戶,戶有戶長”,“家是經濟的單位,戶是政治社交的單位,支是宗教祭祀單位,族房長即祠堂會,是乃政治、經濟、社交、宗教的綜合單位”。按照徐勇的觀點,家戶聚集向外擴展成為自然村。二是家戶是產權的主體單位。傳統中國,以一家一戶的小私有制為基礎,土地為家戶所有,以家戶為單位經營。正如毛澤東所說,“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家戶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產品,也可以自由配置自己的勞動力。而傳統中國的地權又具有多層性:官田,為國家所有;公田,為祠堂或者家族所有;私田,為個人所有。由于私田在買賣過程中還受家族、親鄰等約束,家戶制產權單位也具有不完整性。三是家戶是基本的納稅單位。家是經濟單位,由家組成的戶是納稅單位。如果一戶只有一家,則家是納稅單位;如果一戶有若干家,則戶是納稅單位。因此家戶既是納稅單位,也是財政單位。“納完糧,自在王”,這句俗話就說明了家戶的財稅性質。四是家戶是基層的治理單位。徐勇認為,“一家一戶”的“家”是社會單位,“戶”則是政治單位,是國家組織民眾的單位,為中國特有,具有政治社會意義。費孝通先生也認為家族、家戶具有政治性質,“縣里的命令不是下達到各家各戶去的,而是送到地方自治單位(在云南叫做‘公共家庭’,或稱為‘公家’)”。瞿同祖則提出“家族實為政治、法律的單位”。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長期以來,家戶是中國農村最基本的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在結構上,家戶的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相對簡單且對稱;在層級上,其產權、治理層級單一、對等;在邊界上,雖然家戶制存在一些親族鄰里約束,但是在私有制下其產權邊界還是比較清晰、完整;在規模上,家戶的規模比較小,可以彌補一些外部因素對產權的干擾;在內生性上,家戶制是中國經濟社會長期發展的結果,是一種自然、內生型的制度。可見,在家戶制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高度對稱。單位的對稱性的成效可以從家戶制兩千多年的延續中得到證明,同樣也可以從家戶制解體中得到反證。

家戶制與村社制、部落制、莊園制最大的差別在于產權。家戶私有制和產權的獨立性使家戶與地主均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經營主體和政治社會單位,由此傳統中國形成了“縱向專制、橫向平等”的社會結構;與此配套的是“上層專制,底層自由”的權利體系和治理體系。家戶制很好地體現了傳統中國“大專制,小自由”的基本治理特征。這種治理特征源于產權結構及其強度。

從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考察,四種經典制度擁有很多相似之處z一是從結構來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結構比較簡單、相互均衡,對稱性很強;二是從層級來看,單位層級比較單一、對等;三是從職能來看,不同的權利對應著不同的治理職能,或曰不同的權利有不同的治理規則,權利一職能具有對應性;四是從完整性來看,若不考慮國家終極所有權,村社制、莊園制、家戶制的產權邊界較為完整,其中村社制、莊園制、家戶制的產權清晰,邊界完整,只有部落制邊界因人口流動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五是從規模來看,產權單位、治理單位的規模都較小,其中家戶制最小,而且兩者規模和空間還具有同一性、一致性;六是四種經典制度都是歷史發展結果,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漸進自然形成的,大體上屬于內生型單位,在莊園制、部落制中有部分談判協商制的特點或者契約制特征。總體來看,四種經典制度的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性強。這種高對稱性下的產權、治理成效都較好,高對稱性使經典制度具有很強生命力、延續性和再生產能力、修復能力。上層變動時,下層可保持穩定;下層受到沖擊時,仍可迅速修復再生。

二、當代中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變遷與特點

當代中國產權單位變化復雜,產權調整次數多,幅度大,形成了多結構、多層次、內容復雜的產權體系。隨著產權的變化,中國農村治理單位也日趨復雜:重疊、交叉、分層。截至當前,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調適和磨合仍在進行。總體來看,當代中國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的變化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互助合作時期:增長的產權單位與擴張的治理單位

互助組時期,土地改革使農民擁有了土地,但是不少農民面臨畜力、農具、人力不足的困境,因此國家鼓勵農民按照自愿、五利的原則組織勞動互助。1951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要求z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到的土地所有權,在土地私有的基礎上,農民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勞動互助或者生產,進行集體勞動。互助組只在生產各個環節實行互助,土地、產品仍歸各家所有,只需根據田畝分攤共同生產費用。在互助組階段,農戶是土地所有、占有、經營、分配單位,也是政治參與單位和納稅單位。

初級合作社時期,土地為農民私有,農民以土地人股,合作社統一經營,勞動成果統一分配,農民按股分紅。高級合作社時期,生產資料從農民私有變為社員集體共有,集體統一經營,共同勞動,統一分配。從治理單位來看,初級社、高級社都是基本的納稅單位、生產組織單位、成果分配單位,同時也是社會的協調單位、公共服務單位和政治組織單位。兩者最大的差別在于,初級社的土地為農民個人所有,高級社為集體所有。

總體而言,互助組時期,土地的所有、占有、經營、分配單位以及納稅單位、政治參與單位均是農戶,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規模較小,在結構性、層次性方面比較對稱,產權邊界完整,農民對產權有完整的支配權,治理成效比較好。初級合作社時期,土地所有單位與占有、生產、經營單位不一致,與成果分配、社會管理單位不一致,但是產權占有、生產、經營單位與成果分配、社會管理單位一致,即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在結構對稱、層次對等方面要比互助組時期差;單位的規模相當于自然村,大于互助組;產權邊界容易受國家行政的干預,完整性也次于互助組。與互助組相比,初級合作社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要低,其成效也相對遜色。

在高級合作社時期,土地為高級合作社所有、占有、經營、生產,產權諸權利單位及其成果分配單位、社會管理單位均高度一致,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結構平衡性和層級對等’性很高。然而高級合作社以傳統的村莊為單位,規模遠大于自然村,而且產權單位、治理單位是行政強力推動的結果,農民被迫進入新的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產權、治理邊界超過了農民“習慣邊界”,影響了農民對邊界的認同,破壞了邊界的完整性。整體來看,從互助組、初級合作社到高級合作社,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的規模在不斷擴大,單位形成的內生性、邊界的完整性在下降,因此產權與治理的成效是逐漸下降的。

(二)農村人民公社時期:產權單位回歸與治理單位收縮

1.農村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基本確立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設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提出:“社的組織規模,就目前說,一般以一鄉一社、2000戶左右較為合適”,“人民公社進一步發展,有可能以縣為單位組成聯社”。1958年11月黨的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決議規定:“人民公社應當實現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一般可以分公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區(或生產大隊)、生產三級”,概括起來就是公社集體所有制,并具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統一經營;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至此,以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的“政社合一”體制基本確立。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大二公”、“政社合一”。所謂“一大二公”,“大”是指規模大,一鄉一社,整個鄉就是一個經濟核算單位;“公”是指所有的生產資料歸公社集體所有。所謂“政社合一”,就是以鄉為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鄉政府合一,公社行使所有的管理權力。

從表面上看,人民公社初期,產權所有單位與分配單位、管理單位具有一致性,但實質上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仍然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同一產權被縱向分割成多個層次,分別為公社所有、大隊占有、生產隊經營;而責任單位、決策單位和分配單位卻與之相反,僅有公社一個層級,導致生產單位與成果分配單位不一致,權責不對等,勞酬不一致,即生產隊有責任,但沒有權力,公社有權力,卻沒有責任。二是公社以行政強力治理,經常規劃生產、平調物質、拉平收益、強征剩余等,這樣就使產權的邊界難以明晰,行政權經常干預生產大隊的決策權、生產隊的經營權、農民的個人財產權,導致四者之間存在巨大的沖突和矛盾。三是公社規模太大,遠遠超過了農民的“習慣邊界”,農民對公社有強大的排斥d性;人數過多,難以采取適宜的民主形式,只能選擇以強制為手段的他治制度。三個問題的核心是產權的多層級性導致內部諸單位的不一致,以及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之間層級的不契合性,即層級的協調性、對等性、一致性比較差。

2.農村人民公社管理體制重大調整

“一平二調”資源管理體制、“一大二公”組織體制、產權體系以及“政社合一”的治理體制,加上“共產風”、“浮夸風”等“五風”泛濫及自然災害,使得整個農村經濟幾乎走到瀕臨崩潰的邊緣。1960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強調“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隊為基礎”即生產大隊為基礎,指示信將生產大隊作為農村基本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和核算單位,而小隊只是向生產大隊包產的作業單位。這樣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開始縮小和調整。

國家將所有單位、核算單位和分配單位下放到生產大隊,從規模上看,所有單位、核算單位、成果分配單位有所縮小。作為產權單位的所有單位與作為治理單位的核算單位、分配單位之間保持了一致,但仍然沒有改變產權多層級性帶來的問題。產權為生產大隊所有、占有,但是仍然由生產隊使用、經營。在產權被多級分割時,治理權同樣被分割為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擁有。產權內部、治理內部以及兩者的權屬關系、利益關系仍然不清晰,公社初期所存在的問題仍然存在。

3.農村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再次重大調整

1961年5、6月,中共中央修改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取消供給制和公共食堂,恢復家庭基本生活單位的地位。1962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

《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將核算單位從生產大隊下移到生產隊。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農村的“基層單位”和“基層政權單位”。這樣“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鄉村治理體制基本定型,直到改革開放前再也沒有調整和改變。

生產隊成為了生產資料所有、經營、分配及核算單位,產權內部諸權利單位基本一致。這對于提高生產隊積極性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一單位的形成不是農民自主選擇的結果,而是國家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農民依然對此單位存在排斥心理,特別是在生產隊層面的集體生產經營、統一分配與人們對家庭制的內在需求不一致,生產隊與家庭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依然存在。相應地,人民公社的治理單位也被分割,公社統一領導,生產大隊統一管理,生產隊統一組織,如生產、核算、分配等。在“政社合一”的治理體制下,上級能夠隨時、隨意干預下級,如公社經常以行政權力干預大隊的經濟決策,產權邊界、治理邊界依然不清晰。可見,產權單位內部層級沖突、治理單位內部“層級干預”,加之兩者層級不對等、不一致,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具有嚴重的非對稱性,公社、大隊、小隊只能采用以強制為手段的他治方式,民主只具文本和理論意義。

在人民公社時期的三個階段,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都經歷了從大到小的調整和收縮過程,目的就是在公社體制內尋找單位的均衡性和對稱性。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最后定型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但非對稱性問題依然嚴重:一是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層級不對等的問題。二是結構均衡性、權利職能的對應性、層級的對等性差異決定了產權、治理績效的差異。三是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的外生性特點依然是影響成效的重要因素。四是產權單位規模過大,治理難度大。

為什么基層治理單位最后下移到生產隊后再沒有調整?因為在生產隊,產權所有單位與治理單位一致,生產資料為成員共同所有、占用,成員之間有很強的相關利益。產權共有、利益相關使成員們成為利益共同體。生產隊是歷史上自然形成的單位,大家彼此熟悉,習慣相同,成員文化相連、地域相近,生產隊具有文化共同體和地域共同體特點,最適合作為基層治理單位。盡管如此,這種產權、治理制度的安排與農民內心對家戶制的期待有一定距離。

(三)家庭承包時期: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和治權的村莊化

20世紀70年代后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人民公社體制難以維持。

1977年底各地開始嘗試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經過幾年的實踐,包產到戶開始顯示出優勢。1983年中共中央的“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了“聯產承包責任制”。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決議規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定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家庭承包制改變了產權及其單位。一是產權結構多元化,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設。二是產權層級多元化,村集體、小組、農戶分割了一個統一的產權。三是產權單位多元化,村莊是集體生產資料的統一經營單位、土地的承包單位和合同管理單位;村民小組是產權所有單位;家庭是產權占有、生產經營、核算分配單位。從產權單位來看,村與組、組與戶層級不對等,結構非均衡,存在一定的張力,但是家庭內部占有、生產、經營、核算單位的重合卻具有積極的激勵作用。

家庭承包制瓦解了農村人民公社體制。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實行政社分開,恢復鄉鎮政府,在鄉以下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這一文件結束了“政社合一”的農村人民公社體制,開創了“鄉政村治”的新體制。1987年11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要求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適應,實施村民自治制度。由此村莊成為了基層治理的基本單位,同時也成為集體統一經營單位。從治理單位來看,村莊為統經營單位、合同管理單位和公共服務單位,但是因村組的治理功能弱化,村莊規模較大,村組利益一致性低,治理難度依然很大。

綜合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可以發現,家庭承包制下的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改革,依然是對農村人民公社遺留問題的調整。從長遠的視角來看,家庭承包經營是對家戶制的一種回歸,但受集體所有的約束,與家戶制依然有距離,從而導致產權所有單位與占有、生產經營、核算分配單位非對稱。村莊是民事單位、公共服務單位、政治組織單位和集體統一經營單位,這與所有權單位一一村民小組及生產經營、核算分配單位二一家庭均不一致。可見,家庭承包經營制只是緩解了產權單位內部各單位的一致性問題,而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結構不均衡、層級不對等、職能一權利不對應問題依然存在。換言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之間的對稱性還有待繼續探索和調整。

(四)調整探索時期:自治下移,政務村務分離

雖然村民小組是產權的所有單位,也是傳統基層社會的治理單位,卻始終未能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基礎作用。鑒于此,不少地方著手探索下移自治單位,劃小治理單元,以村民小組為自治的基本單位,以激活村民小組在自治上的基礎性作用,化解村組、組民沖突和單位的非對稱性問題。

在廣東清遠,村莊規模比較大,人口較多,面積較大,但是其土地為自然村或村民小組所有,村民只對本小組的事務有興趣,對村莊事務沒有興趣,以村莊為單位的村民自治基本流于形式,最終演變成他治。鑒于此,清遠市大力倡導“自治下移,政務與村務分開”,實施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為自治單位、以村莊為公共服務單位的新型治理方式。通過此種改革,自治單位與產權單位達成了一致,兩者間的利益結構與空間規模均相互吻合,自治成效逐漸顯現。

無獨有偶,廣東云浮在村民小組建立理事會;湖北梯歸在村民小組推行“一長八員”的理事會;廣西河池在屯建立“黨群理事會”,以屯為單位實施自治和管理;廣東蕉嶺以宗族為單位建立宗族理事會,主要以小組為單位的宗族成為了基層治理單位;廈門海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建立治理單位。徐勇將新一輪自治下移的基層治理改革稱為“村民自治第二波創新”,第二波創新能夠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高度吻合,利益一致。

各個地區探索自治下移,縮小治理單元,其實質是在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下,尋求提高產權單位與自治單位對稱性的途徑。自治下移至小組使自治單位規模縮小且與產權單位一致。在村民小組,成員共同占有產權,彼此成為產權關聯者、利益相關者,成員關注小組利益并參與小組事務,自治的參與度提高。同時,自治單位下移到小組使治理層級對等性從村戶差異縮小為組戶差異,對等性有所提高。

歷史決定現在,現在造就未來。從長視角審視當代中國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變化,我們會發現一些很有意思的現象。一是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不對稱程度的變化軌跡呈倒“U”型。新中國成立初期,產權和治理單位不對稱程度持續擴大,1960年左右達到極大值,然后逐步下降,至今仍處于調整階段。二是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規模持續擴大,產權與治理的成效逐漸降低;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規模持續縮小,產權與治理的成效逐漸提高。三是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形成方式會影響產權、治理效應。互助組是農民自發組成的經營單位,產權、治理成效較好;合作社、人民公社是強制形成的單位,產權、治理成效則比較差。

四、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性理論建構

經過理論分析一一歷史研究一一現實分析,在此可以作一個基本的理論總結: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之間有著很強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以“對稱性”來聯結和實現。這種“對稱性”可以歸納為“單位對稱性理論”。

(一)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基本內涵

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程度決定產權的配置效率與治理的有效性。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單位對稱性主要有三類:一是產權內部諸權利單位的對稱性,如所有單位、占有單位、使用單位、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之間的對稱性,其對稱性對產權配置產生影響,同時也會影響治理的成效。對稱性低,治理成效低;對稱性高,治理成效高。二是治理內部各單位的對稱性。在實踐中,治理內部的單位有核算單位、分配單位、管理單位、納稅單位、政治組織單位、公共服務單位等。這些單位內部的對稱性會影響治理的成效,進而影響產權的配置成效。三是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包括單位結構均衡性、層級對等性、職能一權利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規模適應性和形成內生性。“單位對稱性理論”以第三類的對稱性為主,同時兼顧前兩類對稱性。

(二)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基本模型

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由若干因素組成。從歷史和現實的研究來看,單位對稱性由六大因素決定z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職能一權利的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規模的適度性、單位形成的內生性。六大因素影響單位的對稱性,與單位對稱性成正比,隨著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職能一權利的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規模的適宜性、單位形成的內生性程度提高,單位對稱性程度也會提高。從總體來看,單位的對稱性是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職能一權利的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規模的適宜性、單位形成的內生性的函數。

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六大因素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應性、規模的適宜性是基本的決定因素;職能權利的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在特定條件下還會起決定性作用,如當前地方政府強制對農民承包土地的征用、調整就與產權、治權的邊界不太清晰有關。單位形成的內生性將單位對稱性理論放在歷史視角來考察,是一個前提變量。在決定和影響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六大因素中,結構的均衡性、層級的對等性和規模的適宜性是決定性變量;職能二權利的對應性、邊界的完整性是影響性變量;單位形成的內生性是條件性變量。

(三)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基本組合類型在決定和影響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六大因素中,不是所有的要素都影響和決定單

位對稱性理論,也不是所有的因素都必須同時發生作用,在特定時期,可能只有部分因素組合發生作用。從組合視角可以考察單位對稱性理論的組合類型。由于影響因素比較多,能夠形成的組合類型相當多,從前述分析來看主要有幾個基本規律:一是各個因素在影響和決定單位對稱性中地位和作用不同,決定性變量起核心作用;影響性變量起輔助性的彌補作用;建構性內生因素則是條件變量。二是在某一個時期并非所有的因素都同時起作用。從一般規律來看,決定性變量的影響最大。特定情況下,影響性因素、條件性因素也會起重要作用,如農村人民公社時期,外力強制干預的條件性因素就起了重要作用;在家庭承包經營前期,結構性因素作用比較大;中后期邊界因素起重要作用;后期規模的適應性作用則相對突出。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各類因素會產生相互抵補作用,如某一個因素不足而另外一個因素比較強時,強因素可以抵補不足的因素。如規模適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抵補對稱性的不足;反過來各因素較高的對稱性可以緩解規模過大產生的問題;如權利邊界清晰可以抵補治理邊界的不完整性,或者約束后者的不完整程度。有些因素無法抵補,如結構不均衡、層級不對等。一言概之,影響性因素、條件性因素可以通過決定性變量得以彌補和緩解,而反之則無效。

(四)單位對稱性理論的價值與限度產權與治理的關聯性研究有幾個經典結論:私有財產及其嚴格的保護制度會產

生民主制度,否則將會導致專制主義。但應注意產權與治理關聯的因果關系因單位因素的影響,特別是產權單位和治理單位的對稱性會打亂兩者之間的線性關系,即使在私有產權制度下,不同程度的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對稱性仍可能產生多種政治結果和治理效應。特別是在基層社會,單位因素的“擾動作用”更強,也更具有解釋力。

從經濟學來看,產權的效率取決于產權制度的安排;從政治學來看,治理的效率應取決于治理制度的安排。還有學者認為,治理應該依據產權而定。其實,產權的效率與治理的效應不僅取決于產權制度、治理制度本身的安排,還取決于產權與治理的契合性,更取決于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這一觀點就突破了單純的“產權論”、“治理論”及“產權決定治理論”的簡單敘述,拓寬了產權與治理關聯研究的范圍和內容。

雖然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對產權和治理的績效的影響已經通過村社制、莊園制、部落制和家戶制以及1949年以來的中國農村發展的歷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證實,但是要使這一理論具有普適性和更強的解釋力,還需要得到更多經驗支撐,特別是需要從歷史和現實兩個維度進行更多的經驗研究:一是從歷史上考察在不同的產權單位下治理單位的安排與績效,及在不同的治理單位下產權單位的選擇與績效;二是進一步考察當前中國農村產權單位與治理單位的對稱性與績效,考察自治單位下移前后治理單位與產權單位的適應性。通過這些實證性研究來為單位對稱性理論提供更多的經驗支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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