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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城市社會碎片化治理的生成機理與消解邏輯

[ 作者:陳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7-28 錄入:王惠敏 ]

城市社會“碎片化治理”一般是指在城市社會治理過程中,治理主體彼此獨立、治理方式相互排斥、治理機制不能銜接、治理行為難以互動、治理結果虛化無效的特定治理狀態。在目前我國的城市治理實踐中,較普遍地存在“碎片化治理”現象,治理主體責任不清、職能部門推諉扯皮,政府治理與社會治理的銜接機制不通暢,從而導致諸多城市社會問題常年累積,最終甚至出現“無效治理”與“無法治理”的窘境。“碎片化治理”現象為何會出現,其蘊含著何種內在的生成機理?“碎片化治理”現象究竟如何消解,應該遵循怎樣的治理邏輯?

一、生成機理:“碎片化治理”的困局與依賴

道格拉斯?C.諾思深入研究了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問題,認為歷史因素在制度變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當今的各種制度選擇實際上受到各種傳統因素的影響,“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是重要的。不去追溯制度的漸進性演化過程,我們就無法理解今日的選擇?!保ǖ栏窭?C.諾思,2008138)正是“路徑依賴”的慣性,使得制度一旦形成往往會遵循既有路線前進,并在演進過程中“自我強化”此種趨勢,甚至可能順著錯誤的路徑演化,導致制度變遷被“鎖定(Lock-in)”在某種無效率或低效率的停滯狀態,而一旦進入鎖定狀態,制度變遷會很難擺脫原有制度的影響。

在經歷了幾十年改革開放及其所伴隨的快速城市化,我國城市的社會治理生態已經發生了深刻嬗變,總體而言是從傳統利益高度同構的“單位社會”過渡到當今利益日益分化的“多元社會”。雖然城市社會形態發生了重大變遷,但是由于受傳統計劃體制的影響,目前我國城市社會治理體制客觀存在“路徑依賴”問題,仍然殘留著較濃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其內在邏輯在于行政權力對于社會領域的過度延伸,具體表現為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城市管理體制的鏈條過長、職責關系不順,多頭管理和任務簡單下放現象突出,居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的自治功能難以發揮等,政府治理與社會治理的銜接機制不健全,從而導致我國城市社會治理過程中獨特的“碎片化治理”現象。

(一)權力運行機理:縱向權力層級過多,行政鏈條亟待壓縮

在我國現行的城市管理架構中,普遍實行的是“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權力結構(如圖一所示),其內在邏輯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權力運行方式,層級授權和任務下壓是其基本特點,此種縱向權力的過度分層式設置是導致“碎片化治理”的根本原因。行政權力的鏈條過長導致權力的運行效能大大下降,原本作為派出機構的街道辦,往往又下設了行政化色彩較濃的居委會或社區工作站,導致基層管理層級過多,街道辦呈現出“二傳手”的趨勢,大量行政性事務下沉到居委會或社區工作站,其承擔了大量的“維穩”和社會治理工作任務。此種“碎片化”的縱向權力分層設置及其運行機理,導致城市社會治理常常出現低效或無效狀態,即市區政府的職能部門習慣于通過“自上而下”的權力通道下壓任務,而街道辦和社區工作人員忙于應付上級的各種檢查,無暇顧及與居民的貼近溝通,坐在辦公室管理的現象突出,加之居委會或工作站又無執法權,人口管理、治安、消防、查違、清無等諸多實際性工作難以取得實效,較多城市社會治理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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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能設置機理:部門聯動性不強,協同治理難以實現

縱向權力結構鏈條過長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橫向權力過度分散的部門式設置,其也是導致城市社會“碎片化”治理的關鍵性因素。由于市區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片面強調各部門的自身利益和任務要求,加之城市社會治理的信息數據共享平臺暫沒建立;市、區、街道、社區的職能設置和工作關系,就像一個倒立的三角形漏斗(如圖二所示),上面由市、區政府的眾多職能部門組成倒三角形的主要部分,而社區和居民則處于這個倒三角角尖漏斗的底部位置;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工作任務都交由社區落實,行政事務進社區的隨意性很強,導致社區居委會或工作站難以應付,居民成為了管理的末梢而非服務的對象。在實踐中,社區居委會或工作站的人員配置不足,一般是10-20人,要對應承接來自市區和街道等幾十個部門和科室的繁雜工作任務,從人口、計生、治安、文化、安全生產、民政事務,到居民的就業、就醫、交通出行、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某市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該市目前社區工作站負責的工作任務多達26項大類、125項小類,其中長期性工作109項、臨時性工作16項;有68項屬社會工作類;日常需要排查和統計的工作有127項、需要迎接各個職能部門檢查的工作多達12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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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分配機理:片面強調“屬地責任”,職能部門的“主管責任”淡化

目前,我國城市社會治理的責任歸屬是基于“屬地管理”原則之上的,即只要在街道辦和社區所管的轄區范圍內發生的事件,其都必須掌握、處理、解決和負責。根據此原則,市區各職能部門把大量工作任務下壓到街道辦和社區,對于上級政府下達的文件、指示精神,市區各職能部門也常會直接轉發至街道辦和社區,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還會不時增設一些“一票否決”項,增大了街道辦和社區的工作壓力。(如圖三所示)此外,還有許多在街道辦之外能單獨行使行政權的職能部門,如公安、消防、工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管、供水供電等,在“屬地管理”原則下,其也時常簡單地向街道辦和社區布置任務,淡化了職能部門的主管責任。由于市區各職能部門都是自行安排工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下達的任務隨意性較強,因此使得街道辦和社區往往無法以統一規范的工作模式來完成,導致基層的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街道辦和社區通常只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維穩”等個別重點工作上,而對其他一般性工作只能應付了事。

片面強調“屬地責任”而淡化“主管責任”,導致上級部門“重檢查、輕服務”,每年大大小小的檢查多達一百多次,有的街道和社區幾乎每周都要迎接上級檢查,使得街道和社區工作的開展極為被動,加之檢查考核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員工績效,因此社區工作人員的大部分精力都必須放在迎檢任務上。除了“一票否決”的檢查外,其他大大小小的檢查也都對工作站工作人員構成較大壓力,結果不理想會直接導致其受罰;而相比之下,社會服務類工作是否高質量完成對工作人員的影響要較小,在這種機制下,社區工作人員往往把有限的精力主要用于應付檢查,而無暇顧及為居民提供高質量的社會服務,導致出現“應付檢查,難以服務”、“不管理、無服務”的碎片化治理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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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務委派機理:社區工作準入制度缺失,任務隨意委派問題突出

“碎片化治理”現象的出現與行政任務委派的隨意性有著內在關聯。由于社區工作準入制度的缺失或虛化,市區“多頭”職能部門都“單向委派”任務給街道辦,而街道辦接到任務后再“簡單下派”給社區,有些職能部門隨時下達一個通知,街道和社區就要全力配合,導致社會建設和治理的合力難以形成,街道辦和社區疲于應付各種考核、檢查、評比、創建等活動,增加了行政成本,影響了行政效率。(如圖四所示)例如,各職能部門要求社區提供統計數據時,所需要的統計口徑不一致,甚至同一部門做同一類調查時每次下發的表格形式都不一樣,造成社區工作人員經常性重復上門、重復登記,還人為制造了社區工作人員與居民的矛盾。此外,相關職能部門有時下達任務只是發份文件,社區工作人員缺少專業知識,又得不到相應指導,在開展工作或執行任務中困難重重,遇到問題不知所為,很多工作并不能完全做到位。某些職能部門進行的一些創新探索,在落實過程中一些舉措往往難以從市區層面得到其他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導致行政資源不能有效整合,社會治理的合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獨立行事的困境制約著城市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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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治虛化機理:自組織發育不成熟,社會自治能力欠缺

自治虛化也是導致城市社會“碎片化治理”的一個維度,具體表現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治的銜接與互動機制不通暢,相當一部分社會自組織的自治功能難以發揮,內部自律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健全,決策程序、內部議事、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等規章制度不完善。

其一,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功能未得以有效激活,日益呈現出“邊緣化”和“空心化”的趨勢。雖然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大多數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行政化色彩較濃。另外,在“居站分設”改革之后,由于居委會脫離了傳統行政資源的財政支持,自身自治能力也不強,加之居委會成員主要是兼職化和非屬地化,居委會成員和社區服務從業人員缺少專業培訓和從業資質認證,也沒有科學合理的薪酬標準和工作績效考核指標。因此,居委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難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功能難以發揮,無法承接專業化的各種社區服務,居委會對業委會的吸納能力也有限,難以發揮統合其他社區利益組織的作用。

其二,業委會的成立、運作和監管面臨諸多現實困境,部分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積怨較深。一些住宅小區難以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委會,在已成立的業委會當中,由于法律地位不明晰,自治資金保障不足,業委會委員的兼職化等原因,實際運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沒有很好發揮業主自治的作用。加之業委會主要是基于私有房產而生成的自治性組織,對其監管存在難度,往往被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人員視為矛盾和麻煩的制造者。業委會的成立難、運作難、監管難現象還很普遍。在一些新建商品房社區中,物業公司在物業費的收繳、開銷過程中欠規范,所提供的服務與業主的要求之間差距較大,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工作不滿意,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較為緊張。

其三,社會組織發展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迫切需求不相適應,缺乏專業化的社工機構和社會治理人才隊伍??傮w而言,城市社會治理中的社會組織規模偏小,結構不盡合理,對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影響有限,知名度和美譽度都不夠。社會組織資助資金來源單一,目前只有民政部門撥付部分社區建設經費,其他部門沒有安排相應經費,工作和活動場地嚴重不足。許多社會組織與行政部門沒有完全脫鉤,未真正實現管辦分離、政社分開,社會組織管理社會化、專業化水平不高,行政化色彩明顯。如一些社工機構開放化程度不高,主要資金來源依賴于政府撥款,缺乏獨立開發服務項目的運行能力,專業化和團隊化水平很低。社工較少開展專業服務,工作時間被大量的行政化工作所占據,影響了社工才能的發揮,也不利于社工工作理念的普及與推廣。社工獲取信息滯后,信息共享化程度不高,難以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周到、及時的服務。缺乏專業和統一的執法監管力量,行業約束和外部監管力量薄弱,現有管理人員忙于社會組織的審核和登記,難以再對其實施深入調查、全程監督和及時查處,一些違規的社會組織大多處于不告不理的半放任自由狀態。

二、消解邏輯:管治、自治與共治的復合治理路徑

治理理論的興起與經濟全球化、市場形式的失靈、國家作用的不足、傳統官僚體制的失敗,以及民主化進程的加快等方面相關,現代意義上的“治理”與傳統的“統治”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庫伊曼(J.Kooin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 Vliet)指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保ㄓ峥善?,2003131

從現代治理理論和我國城市社會治理實踐來看,在構建現代城市治理體系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掘和激活現有體制內的民主制度因素,重點提升政府依法“管治”、社會有序“自治”與多元主體“共治”的三種能力,從結構、職能、責任、制度與組織重構等多個維度消解“碎片化治理”現象,即壓縮權力結構鏈條、促進職能部門協同、明晰主管與屬地責任、完善社區準入制度、激活社會自治功能等。

(一)提升政府依法“管治”能力

其一,逐步建構扁平化的城市治理體制。在壓縮權力結構層面,按照“扁平、精簡、高效”的原則,嘗試推進街道辦和社區的層級縮減和職能整合改革,形成“區—街道(大社區)”或“市—街道(大社區)”的扁平化社會治理格局。明晰社區的主要職責清單,明確社區應該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務類別和考核標準,對其目前承擔的繁雜工作進行全面清理和優化組合,剝離其違規承擔的一些核定職能外的工作,逐步明晰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的組織性質和職責范圍,原則上不再將其作為行政性的考核對象。

其二,切實轉變和規范城市基層政府職能。在促進職能部門協同層面,將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作為轉變基層政府職能的關鍵突破口,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指導、行政服務、其他等職權進行分類,制定市區各職能部門和街道辦的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優化整合市、區、街道辦各層級的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并通過電子政務網等平臺向社會公開,達到摸清行政權力底數,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合理配置市、區、街道和部門事權,有效規范權力行使,并充分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探索形成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同管理、動態監督”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編制出臺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公共服務購買目錄和社會組織發展目錄的“三個目錄”,并制定配套的落實計劃和保障措施,實現轉變政府職能、購買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組織的系統化、常態化和聯動化。通過項目委托、合同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將原屬于而不適宜市區政府職能部門或街道辦承擔的一些公共服務性事務,逐步“轉移”和“騰挪”給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其三,實行主管責任與屬地責任相結合的責任追究制度。在明晰責任層面,以減少和規范基層各種繁雜的行政性檢查項目為突破口,加大對于市區各職能部門的主管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主管責任重點集中在依法查處責任,屬地責任重點集中在發現與匯報責任,改變目前“主管部門責任淡化、屬地責任難以落實”的尷尬現象。讓市區職能部門真正代表政府在轄區內起到主管作用,使街道辦和社區能真正去服務居民、化解糾紛和促進和諧,避免街道辦和社區將一些行政性事務和檢查項目“轉嫁”和“下壓”給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

其四,加快完善社區行政事務準入制度。在制度建構層面,出臺社區行政事務準入目錄,規范區職能部門向街道、社區下放任務的程序、標準和類別,避免上級職能部門簡單隨意向社區工作站、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委派工作,為社區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健康發展提供良好條件。將不屬于街道辦和社區工作站的職責如經濟管理、社區自治、社會服務等剝離出來,交由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社會組織和相關企業承擔。實現區政府與街道辦的上下層級關系,街道辦和社區工作站與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企業的點面組織關系的良性互動和多元共治。

其五,提升政府依法治理城市社會的水平。以轉變基層政府職能為契機,對現有的規范文件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清理一些不合時宜、相互沖突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法依規出臺一系列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規范性文件。取消市、區、街道違規委托社區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取消面向社區開展的各種不必要的創建達標評比活動和工作臺賬,集中整理和減少加掛在社區中的各類組織機構牌子,切實解決社區目前評比檢查活動和工作臺賬過多過濫的問題,重點增強社區工作站和居民委員會服務轄區居民的能力。對各職能部門要求街道社區開具的各類證明和加蓋公章事項,進行全面分類、整理和規范,將本不屬于街道辦和社區工作站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納入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統一管理,規范前置審批事項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嚴格做到依法行政,避免職能部門向街道社區委派過多行政事務。

(二)提升社會有序“自治”能力

自治意味著“人類自覺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決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斷、選擇和根據不同可能的行動路線行動的能力”。(戴維·赫爾德,199838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公民維權意識和法治觀念的不斷提高,其相對獨立的政治人格逐漸成型,民眾對政治人物及公共政策的獨立思考和自主判斷能力逐漸提升,市民的自治需求和參與愿望日漸增長。

但長期以來,為了強化政治權力的統治功能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我國的城市管理實際上是由市區政府、街道辦及所轄各居民委員會統一運作的行政化管制。這在改革開放之后有所式微,但由于傳統的體制慣性及基層管理人員固化的官僚思維,加之有關居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位以及執行難問題,在現實中仍然普遍存在傳統的“行政管制社會”現象,舊有的社區管理體制與業主委員會等新興社會自組織之間存在諸多實際性沖突和矛盾。

“在管理層面,有大量的鼓勵行政分權的理由,這些理由不同于在政治上的考慮?!?/span>(戴維?H?羅森布魯姆、羅伯特?S?克拉夫丘克,2002: 111)因此,有必要弱化傳統社區管理中的行政化管制功能,從法律地位、制度建設、內部管理、人員安排、資金來源、監督考評等方面加強居民委員會作為法定自治組織的培育和建設,將一些具體的城市治理權限逐步“放權”給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業主委員會等新興組織,有分別地交由不同自治性組織去自主行使。

一方面,激活居民委員會的法定自治功能。居民委員會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組織依托,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作為法定自治組織的作用,才能有效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但是由于居民委員會長期以來受制于計劃時代單位體制的“政治服從”和“行政屈從”,在實踐中日漸呈現出“行政化”、“空心化”和“邊緣化”特點,其內在的法定自治功能日益虛化。在后單位時代的現代城市治理中,有必要為自治組織“增能”,提升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自治、服務轄區居民的能力,激活和優化居民委員會的法定自治功能、社區服務功能、政治整合功能、民意吸納功能和矛盾化解功能,將其打造成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組織平臺。

另一方面,加強業主委員會作為新興自組織的建設。業主委員會是伴隨住宅商品化和市場化進程而出現的一種基于產權的新生自組織,其組織基礎是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小區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與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及社區的公共事務擁有參與權和決定權。從本質意義上而言,業主委員會制度體現的是業主對房產利益和小區自主治理的需求,它所要求的社區自治在根本上是業主基于房產權益而進行的自愿參與活動,而非政治性的社會管理。因此,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房產私有權為紐帶,業主通過“身份契約”方式成為業主大會成員達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目的的新興自組織。

但在現階段,由于法律地位的模糊、管理制度欠完善、資金短缺等原因,業主委員會仍然存在自治能力不足的現實問題,保障自治功能有效發揮的制度建設也較落后。因此,有必要從法律法規上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從制度建設、管理體制、選舉方式、資金來源、業主監督、人員素質諸方面加強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增強其承載街道辦和居民委員會所退出的具體社區事務方面的自治功能,提高業主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的監督水平和民事訴訟能力。

再之,完善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管體系。通過降低門檻、項目委托、購買服務、專項支持、財政補貼、人才培訓、資金籌措、稅費減免等多種形式,鼓勵、支持和幫助各類別社會組織加快發展。簡化和降低社會組織登記和備案門檻。借鑒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改革,簡化登記手續、優化登記程序,全面實行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文娛類、科技類、體育類和生態環境類等社會組織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深化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職能改革,實行“備案轉登記”的升級管理制度,將一批運行良好的備案社會組織直接納入直接登記范圍。以組織信息公開化、購買機制市場化、權利義務契約化、績效評估日?;⑹忻裢对V便捷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制定與社會建設工作相匹配的社會組織服務監督辦法,建立規范的社會組織服務行業標準,完善行業內部自律監督制度。出臺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社會組織評估的實施辦法,專門進行資質審查、跟蹤檢查和績效評估,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劣汰競爭激勵機制。推進社會組織運作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完善組織監督、審計監督、捐贈人監督、公眾監督、媒體監督和自我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推動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和自主化發展。

(三)提升多元主體協同 “共治”能力

城市政體理論認為,“城市政體概念描述的是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模式”。(JonathanS.Davies,David L.Imbroscio,2009:40)在一定意義上,“所謂治理就是對合作網絡的管理,又可稱為網絡管理或網絡治理,指的是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與非政府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政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保愓衩鳎?/span>200387)因此,建構多中心、多角色互動與合作的政策過程和治理體制是消解“碎片化治理”困境的必然邏輯。

其一,切實發揮社區黨組織的社會整合功能。在增強社區黨組織領導力和整合力的基礎上,健全以基層黨組織為“內核”,以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社會組織等合作共治的“一核多元”黨建機制。努力構建黨和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治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促進社區生活共同體的形成。積極吸納各種民間組織、企業、社區中的優秀黨員和民意代表進入基層黨組織。以基層黨組織為載體和內核,整合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社區綜治信訪維穩工作室、企業綜治工作室、人民調解室等各類基層組織,充分吸納各種社會組織的意見和訴求,將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基層社會建設與管理的整合平臺和聯系紐帶。切實加強基層黨組織了解群眾呼聲、暢達社情民意、化解社會矛盾、協調部門關系和宣傳方針政策的平臺建設,提升基層黨組織代表民意和引領社會的能力。

其二,打造需求導向的“社區服務共享平臺”。積極推行“小項目大范圍”的社區社會組織培育支持方式,創新社區居民通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路徑和機制。每年定期開展社區服務居民需求調查,鼓勵居民通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制定和享受社區服務項目,轉變傳統的“政府配餐”服務模式,推行“居民點菜、政府買單”服務模式,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從社區居民實際需求出發,編制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目錄,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各類公共服務,通過每年實施一批“小項目”激活備案社區社會組織的活力,推出為社區居民量身定做、多元化的服務項目。

其三,搭建居民廣泛參與的“社情民意溝通平臺”。依托居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轄區“兩代表一委員”,創新社情民意的協商和溝通機制,重點發展一些溝通社情民意的社區社會組織,及時了解和廣泛整合居民訴求和關切,對凡是與居民直接利益相關的具體性事務或與其間接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性事務,在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社區協商民主平臺上進行集體商議與合作治理。

三、基本結論

我國城市社會治理實踐中的“碎片化治理”現象,是城市權力結構的層級過多,職能部門設置分散,屬地責任與主管責任沖突,社區行政事務的準入制度不完善,自組織發育不成熟等多重結構性因素所導致的,其生成機理的內在根本邏輯在于行政權力過度延伸和分散擴展至社會領域。因此,消解“碎片化治理”困境也須從結構、職能、責任、制度與組織五個層面進行系統性優化,遵循黨政依法管治、社會有序自治與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的復合治理邏輯,壓縮權力結構鏈條、促進職能部門協同、明晰主管與屬地責任、完善社區準入制度、激活社會自治功能。在切實保障居民自治權利的基礎上,合理區分社會自治、政府管理、政黨引領與社會共治類事務,明確政府在城市基層治理中的法定職責,實現基層政府職能規范明晰、城市治理體制科學合理、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管體系完善、居委會和業委會的自治功能得到充分激活,形成“黨----群”協同參與現代城市治理的新秩序,推行國家與社會合作互動的網絡型治理。

作者系深圳大學城市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7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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