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河南省路村調查為例
摘要:從差序格局入手,討論并澄清“中心個人”的概念與內涵;以河南省路村的田野調查資料為例,闡釋了成功“中心個人”所需具備的文化特質:會做人、公平公正、為集體利益考慮。這三個特質形成遞進結構,一起建構了“中心個人”的文化生產。在后集體時代的當下,文化生產的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公平公正與為集體利益考慮日益為個人利益合理化所替代,“中心個人”呈現出痞子型人物的趨勢;借助克里斯瑪權威概念,分析了“中心個人”具有的草根權威特征,進而深化對鄉土社會地方政治的理解。
關鍵詞:文化生產;當代轉型;中心個人;草根權威
一、從“差序格局”談起
眾所周知,“差序格局”是中國研究領域最重要的本土化概念之一。由于費孝通教授在概念提出時并沒有給出明確定義,而是用水波紋和同心圓的比喻來討論,因此圍繞“差序格局”的討論或爭論一直存在。近年來,學界針對“差序格局”到底是關系還是結構、[1]等級化還是平面圖、[2]自我主義還是倫理本位、公還是私,乃至行動單位與行動邏輯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3]
這些爭論為理解鄉村社會提供了有益啟發,其中對差序格局中“以己為中心的社會網”的討論尤其值得關注。閻云翔首先看到了差序格局中的等級觀,[4]指出在以己為中心的龐大社會網絡中,一定存在上下尊卑關系,成功“個人”永遠處于中心位置,并隨時界定關系的邊界。[5]張江華用“社會圈子”對差序格局做出詮釋,指出差序格局不僅包含人與人之間的差序關系,更是由差序關系構成的社會圈子的格局,這樣的社會圈子是中國鄉村社會最具支配性的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圈子的關鍵要素是位于中心位置的個體或家庭,社會圈子不僅由該中心個體依據差序關系由內而外擴展而成,而且中心個體的影響力直接決定了社會圈子范圍的大小。正因如此,在鄉村社會能夠擁有一個或數個以己為中心、蔭庇所有家人乃至村落的社會圈子,是個體或家庭成功的重要標志,也是個體或家庭的理想。[6]
以上學者既有研究可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鄉村社會存在一個具有伸縮性、邊界模糊、以己為中心的社會關系網絡格局。第二,從廣義上看,在差序格局中每個人都是自身關系網絡的中心,每個人都可以是“中心個人”;但從狹義上看,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潛在擴張能力,“中心個人”更多指的是在社會圈子中有影響力的核心人物。第三,這種具有擴張能力、居于核心地位的“中心個人”,是普通村民心中的成功人士,也是普通村民的理想和追求。
差序格局“中心個人”的分析為我們勾勒出鄉村社會深層結構的某些面向。但是,在鄉村社會,怎樣才能成為成功的“中心個人”?或者說,成功“中心個人”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文化特質?又經歷了怎樣的變化?對此,學者們卻相對較少論及。
二、“中心個人”的文化生產
河南省路村位于該省西南部,是一個較為普通的中原農村,也是筆者近年來主要的田野調查地點。[7]路村大概形成于明末清初,由路、冉、黃三大姓氏構成。在300余年發展過程中,該村逐漸成為周邊頗具知名度的中心村落。其中,興建于清咸豐年間的村寨、濃厚的關帝信仰以及興起于20世紀早期并持續舉辦至今的一年一度的廟會傳統,無疑成為路村影響力的主要要素,而興建于1986年的村莊集市又扮演著基層市場的角色。這些不僅擴大了路村的影響力,更構成村民公共生活的主要內容,成為路村“中心個人”展示自我、相互競爭的舞臺。
從20世紀初至今,被村民公認的成功“中心個人”主要有舊社會的土匪路子正與地主五太太,集體化時期的大隊干部路進學與冉文英等人。囿于篇幅所限,本文無法詳細描述其個人生活史,但通過對個人事跡、文化特征以及村民評價等資料的綜合梳理與概括,路村村民眼中的成功“中心個人”的文化特質呈現如下特征。
1.會做人
在村民看來,會做人是“中心個人”的基本要求。根據筆者調查,在舊社會,路村有好幾個大地主。20世紀上半葉,路村所在地區社會動蕩、土匪橫行,[8](P194-195)路村也出現了幾股大大小小的土匪。與此相應,路村的保長更迭非常頻繁,很少能在村莊中擔負起應有職責。在此背景下,與其他的土匪或地主不同的是,土匪路子正和大地主五太太不僅從不為害鄉里,而且深諳人情與關系之道,為人仗義、經常施恩惠于街坊親朋。這也成為二人被公認為成功的“中心個人”的首要原因,路子正和五太太也由此在村民中擁有較高的聲望與追隨者。集體化時期,村民對成功的“中心個人”的基本要求同樣是“會做人”,此時,會做人主要表現為對“禮尚往來”的遵守。[9](P325)事實上,“做人”的學術意義被學者多次提及。費孝通教授指出,中國鄉土社會一個基本特征是禮治,對于人們來說,習得這個禮,就是通俗說的“做人”;所謂做人,即日常行為符合公認規范。[10](P48-58)但費孝通教授并沒有詳細探討鄉土社會的“禮”或這套規范的具體內容,這在后來的學者們對“報”“人情”等本土概念的研究中得到了闡釋。[11]朱曉陽進而指出,報、禮、人情、關系、面子等以回報性為核心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理解村莊規范的關鍵詞匯;會做人便是與上述道德規范和價值觀念相一致;如果一個人懂得人情、遵循這些價值規范,就被視為“會做人”。[12](P284)
2.公平公正
學界對本土性的公平公正觀念的討論相對較少?;氐皆鹾x,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私偏”。[13](P451-452)簡而言之,中國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以同樣態度對待各種事物,為“公”而求“平”,做到不偏袒、無私怨。這既是路村村民對公平公正的理解,也是對“中心個人”的基本要求。根據筆者調查,舊社會的路子正和五太太為人非常正直、做事公正,從而贏得了村民的信服。集體化時期的冉文英等人之所以被公認為“中心個人”,也與公平公正密不可分?!肮焦笔紫润w現在日常行政事務中。集體時期交公糧是一項重要工作。公社下達征糧任務,大隊再分派給各生產隊。因為每個生產隊的耕地質量與產量各不相同,因此分派的任務也就各不相同。冉文英告訴筆者,每次分派任務時絕對秉承公平公正原則,產量高的生產隊多交公糧,低的則少交,讓每個生產隊心服口服。其次,“公平公正”也體現在村民日常糾紛的調解與處理上。田野調查中,說起冉文英、路進學處理村民糾紛的往事,村民們都認為兩位干部非常公平公正,對村民不論窮富都一樣對待。相反,另一位大隊干部黃勝利因在處事過程中經常偏袒自己生產隊的利益而遭到村民們的非議嘲諷。這一現象也出現在其他研究中,趙旭東曾詳細討論了改革開放后李村的村干部如何通過公平公正地解決分梨樹的糾紛從而獲得權威。[14](P262-268)
3.為集體利益考慮
“中心個人”需要具備的另一個重要特質,即必須為一定范圍的集體利益考慮。從理論上說,這個范圍可以是他所在的家族、生產隊甚至整個村莊;覆蓋范圍越大,聲望與威信也就越大。某種程度上,這與張江華關于社會圈子的討論相一致。在張看來,社會圈子的中心個人就是要給圈子里的人們帶來蔭庇,“中心個人”能力越大,其社會圈子的范圍就越大,這個“中心個人”也就越成功。[6]不同的是,在路村,如果只為較小范圍的群體(如家族或生產隊)謀利益,還不足以被村民認可,只有為整個村莊的利益考慮,才會被全體村民公認為是成功的“中心個人”。路子正在舊社會保護村莊免遭周邊土匪騷擾的各種事跡,至今仍被村民們津津樂道。在集體化時期,“為集體利益考慮”也是衡量“中心個人”的主要標準。當時的三位主要干部黃勝利、路進學和冉文英,最不被村民認可的是黃勝利,主要原因就是“黃私心太重,凡事只為自己考慮”。田野調查中,村民講述了很多關于黃勝利如何利用職務之便貪占利益的事例。與黃相反,老支書路進學和會計冉文英能夠很好地做到“為整個村莊謀利益”。例如,路進學領著村民向公社上交糧食時默認村民以次充好;冉文英在處理糾紛時經常維護本村人的利益,有時甚至為了維護集體利益而不惜頂撞上級干部。通過為集體謀利益而獲得認可,不僅是路村的個案,在黃樹民對村支書葉文德的研究中也有精彩體現。[15](P220)
概而言之,在路村,從舊社會到集體化時期,想要成為“中心個人”,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文化特質:日常行為符合村民公認的人情交往規范,在分配資源或協調糾紛時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為一定范圍(整個村莊)的集體利益考慮。這三個文化特質有一種內在結構:會做人是核心,是“中心個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對每一位村民在“私領域”的基本原則;“公平公正”與“為集體利益考慮”則是在“會做人”基礎上的擴展。就適用范圍而言,“會做人”適合于包括“中心個人”在內的每一個普通村民,后兩項特質則更多具有“公領域”的內涵,更適用于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中心個人”(見圖1)。
圖1中心個人的文化生產示意圖
在費孝通教授的論述中,人們被要求學習鄉土社會的“禮”,學會如何做人。但在路村,在如何成為成功的“中心個人”的意義上,僅僅“會做人”是遠遠不夠的,這還只是個基礎;“做人”做得好并不直接等于成功的“中心個人”,還要熱心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并在參與過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和“為集體利益考慮”。而且,在經歷了舊社會、社會主義革命以及集體化等外部激烈變遷的背景下,路村成功的“中心個人”的文化特質并沒有發生太大變化:從舊社會到集體化時期,雖然“中心個人”的外在形式從土匪、地主變成了國家干部,但是其背后的文化特質卻一直存在。在這意義上,由“會做人”“公平公正”“為集體利益考慮”所組成的觀念體系,構成了路村成功的“中心個人”在較長時期得以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深層文化結構。
三、“中心個人”文化結構的當代轉型
那么,在經歷了改革開放的后集體主義時期,上述文化結構是否發生了變化?田野調查發現,在當下路村村民中,存在著維護集體利益的“大局觀念”,即“以大局為重”的輿論以及對不顧村莊公共利益的極端自私行為的批評。這種“大局觀念”尤其體現在村莊公共活動中。
調查期間,適逢上級政府調撥資金重修路村集市的街道。在村民看來,整修街道就是村莊整體利益的“大局”,任何不顧這一大局的自私自利行為都應受到批評。其中,尤以謝大嬸撒潑一事最值得分析:謝大嬸的家位于路村集市的南側,一年前她花費一千余元把自家門前的路面鋪上了水泥。此次整修街道,因為要開挖下水道,挖掘機一下子就把謝大嬸家的水泥路面挖壞了。謝大嬸看到自家財產受到了損失,于是就躺倒在挖掘機的正前方又哭又鬧,阻礙工程施工。謝大嬸鬧事的消息很快成為村民議論的主要話題。但所有議論幾乎一邊倒地站在村莊大局的立場上,都說謝大嬸做錯了。謝大嬸由于自家財產被損壞卻得不到賠償而撒潑鬧事,這在現代權利觀念下本來應被視為正當捍衛自己權益的合理行為,卻遭到村民們的嘲笑非議。其原因在于,在村民看來,整修街道這件事代表了整個村莊的集體利益,謝大嬸為了私利而撒潑抵制施工就是不顧大局,因此是不對的。閻云翔指出,1949年以來村莊日益呈現出極端自我中心的“無公德個人”的趨勢。[16](P261)但是,此次路村修路事件,從村民們對謝大嬸撒潑的嘲笑,以及對因一己之私而抵制修路的其他幾戶人家的謾罵中,卻明顯展現出與“無公德個人”相反的因素。
雖然以大局為重的觀念仍然存在,但是“中心個人”的原有特質——“為集體利益考慮”及“公平公正”原則——卻逐漸失去了原有效力,轉變為村民日常議論時的觀念或話語。面對謝大嬸的撒潑和其他幾家村民的自私行為,人們除了在背后議論之外別無他法,并沒有人出面干預。更糟糕的是,這種話語正日益成為個人利益合理化的一種方式,成為追求個人利益的外衣。此次整修街道,挖出了大量的黃土,暫時無用就被堆在了路邊。但是對于村民來說,這些黃土大有用處,可以鋪地基或墊平自家門前低洼處。因此,不少村民對這些黃土進行爭奪。但有趣的是,幾乎所有想要這些黃土的村民均打出了“集體利益”的旗號。例如,住在村廟附近的幾家村民義正言辭地向村委會提出,這些黃土最應該用于墊平自家門前的水坑,理由是:“村廟是公事,填平進廟的道路,能夠方便人們日常燒香,這是行善積德。”原本是為了方便自己出行,打出的卻是“為集體利益”的名義。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否定這種作為觀念的“集體利益話語”,因為這些議論與話語仍然會對極度自私行為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更遑論在路村這種熟人或半熟人社會中,[17]很少有村民能完全不顧及人們的議論。
可以清晰發現,在當下路村,成功的“中心個人”的文化特質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一方面,“為集體利益考慮”與“公平公正”雖然以“大局觀念”的方式繼續存在,但更多局限在村民的觀念或話語中,不僅不再具有實質性的文化生產功能,更淪為個人自我利益合理化的工具。另一方面,隨著“為集體利益考慮”與“公平公正”原則日益弱化,原來處于基礎地位的“會做人”,幾乎成了衡量當下村民日常行為的唯一標準。在本文的語境中,“會做人”意味著要懂得人情與關系。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不懂人情世故、只會蠻橫撒潑的謝大嬸遭到了幾乎所有村民的嘲笑。與此相反,在路村整修街道過程中,一位叫胖子的村民用人情關系的道理,說服了謝大嬸并幫她成功化解了此次糾紛,還運用“會做人”原則將自家的損失也減到了最低。這也從側面說明,在其他兩項原則被逐漸丟棄殆盡的當下路村,“會做人”幾乎成了“中心個人”文化建構的唯一特質。
四、討論:小人物的克里斯瑪權威
綜上所述,一方面,在“會做人”“公平公正”“集體利益”的文化結構的生產下,路村的“中心個人”獲得了村民的普遍認可,是村民公認的成功人士。在此意義上,“中心個人”有些類似于學術界討論的鄉村精英。但另一方面,“中心個人”又與“鄉村精英”有所不同:精英是一個社會分層的概念范疇,[18]“中心個人”則更處在社會網絡之中,是從村民對于“成功”的內在觀念出發,是村莊內部文化建構的產物。
應該如何深入理解“中心個人”?克里斯瑪權威概念富有啟發。在韋伯看來,一個人是否擁有克里斯瑪權威,完全取決于追隨者的主觀認定,如果一個人能夠成功向人們展示其超凡特質或達到某項使命并能得到人們承認,這個人就具有克里斯瑪權威,相反,如果他失去了讓人們承認的特質,也就失去了權威。[19](P18-27)換句話說,克里斯瑪權威具有主觀性,與其特定社會的文化觀念具有密切聯系,而且特定文化群體有著特定的道德觀或合法化觀念,因此只有符合這些特定觀念的人格特質才可能獲得克里斯瑪。從這一意義上看,“中心個人”文化建構的討論類似于韋伯的觀察:路村村民所公認的成功的“中心個人”,同樣是由于滿足了普遍存在于村莊內部的文化特質,才受到人們普遍認可;同時,也正是因為當下這一文化特質結構本身的變化,村民對“成功”的標準變得多樣化,原有的克里斯瑪權威也逐漸淡去。因此可以說,路村的“中心個人”具有克里斯瑪權威的意味。
由于社會圈子社群正是依賴具有非凡品質的精英個體的引領與普通個體的追隨效忠相結合而構成,因此差序格局實際上昭示的是克里斯瑪的性質。[6]上述分析進一步加深了這一認識,即社會圈子的克里斯瑪性質是“中心個人”所具有的克里斯瑪權威帶來的。此外,雖然路村“中心個人”具有克里斯瑪權威的特征,但是大部分“中心個人”只是村莊的普通小人物,在此意義上,我們可將其稱為“小人物的克里斯瑪”,“能做事”(get things done)是其共同特質。[20](P159)小人物的草根權威及其背后的文化體系,或為我們理解鄉土社會地方政治及其深層結構提供了一個新的方向。
更加需要指出的是,與“中心個人”文化內涵的當代變遷相對應,在當下路村,“中心個人”本身也正在悄然發生改變。之前那種由上述文化結構生產的、被全體村民尊敬認可甚至追隨的“中心個人”逐漸弱化并日益消逝,村民對于“成功”的評價標準也變得更加多樣化:除了建立在“會做人”基礎上的成功個人,做生意發家致富的有錢人也被認為是成功個人。更令人擔憂的是,在喜歡拋頭露面、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群體中,“會做人”這一底線也開始不被遵守,而是赤裸裸地追求私利與權力,從而呈現出以暴力或無賴為特征的痞子人物的趨勢。從這一意義上,警惕并防止“中心個人”的無賴化或痞子化,對于轉型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是擺在每一個從事鄉村建設或研究的學者與決策者面前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李曉斐,南京大學博士,南京理工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社會科學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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