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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才:中國農村產權變遷與經驗

[ 作者:鄧大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0-06 錄入:王惠敏 ]

 ——來自國家治理視角下的啟示

摘要:產權有多種屬性且與國家治理相關聯。在西方,產權主要有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經濟屬性及保障權利的政治屬性,但是在中國,產權同時還具有很強的社會屬性。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產權的屬性會相互轉化。當國家供給公共物品能力比較弱時,產權將會承擔更多的社會屬性,為基層社會提供民生性公共需求;當國家供給公共物品能力比較強時,產權的社會屬性會逐漸減弱,經濟屬性會逐漸增強。產權的社會屬性是超大型農業國家實現“無為而治”的制度基礎,也是支撐農業文明長期延續的“產權密碼”。1949年以后的農村產權集體化改革,以承包權為重點的“兩權分離”及以搞活土地經營權為核心的“三權分置”改革,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條件下產權經濟屬性增強?社會屬性弱化的過程。

關鍵詞:國家治理;國家治理能力;產權屬性;產權經濟屬性;產權社會屬性

產權是農村發展的基礎。我國有關農村產權改革有兩種思路:一是強化私人性,著眼于產權的效率;二是關注集體性,著眼于產權的保障。當前國家關于農村產權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如果僅僅從產權角度認識“三權分置”,著眼于搞活經營權還遠遠不夠,需要引進國家治理的視角,將國家治理與產權變遷關聯起來認識。產權變遷和國家治理都有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其關聯性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傳統中國是一個超大型的農業社會,在“皇權不下縣”的條件下如何通過自我治理實現持續運轉呢?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通過各類產權安排,賦予一定數量的產權以社會屬性,從而提供公共物品,維持農業社會的自我運轉。這一產權安排是農業文明持續的制度基礎,也是傳統中國領跑世界的制度密碼。只是這一制度的歷史事實,長期以來被既有理論所遮蔽,這制約了我們從國家治理及現代化視角深刻理解當下的農村產權變遷及其規律性走向。本文試圖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視角,以筆者所在的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近年來進行農村調查采集的中國事實和案例為主要依據,挖掘被既有理論所遮蔽的豐富的中國產權制度,考察農村產權的多重屬性及其與國家治理的相關性,以加深對當下中國農村“三權分置”產權改革的認識。

一、概念界定與“兩大問題”

(一)國家治理與“治理之謎”

國家治理就是國家運用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活動和過程。馬克思經典理論認為,私有制導致社會利益沖突不可調和,需要一個超越社會的“力量”以“緩和沖突”。這個“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這種活動和過程就是治理。可見,國家是私有制發展導致社會沖突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治理是調和沖突、規制社會需求的結果。國家治理取決于國家的能力,但是國家能力與國家治理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米格代爾認為,國家有提取、規制、滲透和分配四種能力。阿爾蒙德則認為國家有提取、規制、分配、符號和響應五種能力。其實,國家能力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從弱到強,從少到多,從簡單到復雜。早期的國家可能只有汲取能力,后來衍生出了滲透能力、控制能力和包括供給公共物品的財富分配能力。國家能力也有一個結構問題,某種能力強大并不表明其他能力同樣強大,如國家汲取、控制能力強大,并不表明國家供給公共物品能力強大;但國家供給公共物品能力強大,其汲取和控制能力一般會比較強大。

馬克思專門研究過亞洲國家治理和治理能力問題。他將傳統亞洲國家分為三個部門:財政部門、軍事部門、公共工程部門。這三個部門對應著國家的三種能力,財政部門對應著國家對資源的汲取能力;軍事部門對應著國家對社會的規制和控制能力,可以稱為規控能力;公共工程部門對應著國家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馬克思認為,三種能力要均衡發展,不可偏廢,否則就會影響國家的治理績效。英國殖民者在印度接管了財政部門、軍事部門,可是殖民地政府按照英國方式即以自由競爭的方式對待公共部門,忽略了公共工程部門建設,導致了印度的農業衰退。

在對亞洲傳統國家的研究中,馬克思、恩格斯強調了國家提供公共水利設施的重要性。恩格斯認為,在亞洲的統治者“每一個專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們首先是河谷灌溉的總管”。馬克思認為,“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設施成了東方農業的基礎”。在西方國家,水利灌溉設施等公共物品都是私人企業家自愿聯合供給,“但是在東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員太大,不能產生自愿的聯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進行干預。所以亞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一旦政府忽略了灌溉和排水,水利灌溉設施就會荒廢,良田就會變成“荒蕪不毛”之地。可見亞洲傳統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提供水利灌溉設施等公共物品。馬克思由此得出結論:收成好壞在亞洲取決于政府的好壞,在歐洲則取決于天氣的好壞。韋伯也持類似的觀點,“帝國的政治生殖細胞——首要的任務是筑堤以防水患”。魏特夫也認為,治水是東方專制主義的起源。這些都說明了國家提供水利灌溉設施等公共物品對于農業發展的極端重要性。

局限于當時的條件,馬克思只能通過傳教士撰寫的二手材料了解亞洲傳統國家,影響了馬克思對東方國家全面、深刻的認識。亞洲國家并非同質的,國家治理和國家能力也千差萬別。即使是專制的中國也只有有限的鄉村滲透能力和水利灌溉設施的供給能力。國家治理黃河、長江、淮河,但是國家并不提供區域性的水利建設,更不會提供民生所需的水利灌溉設施。魏特夫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政府對專門用來維持個體農民生活的田地也并不承擔管理上的領導工作。……治水政權樂于完全擺脫農業生產,從行政效果來看,農業生產由許多小規模的個體農業單位來經營是比較合理的。”韋伯認為國家能力無法到達村莊,“出了城墻之外,統轄權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減弱,及至消失。……‘城市’就是官員所在的自治地區,而‘村落’則是無官員的自治地區。”也就是說,國家只能提供大的水利設施,縣以下的灌溉設施則無力提供,民生所需的養老、醫療、救濟、教育等就更不會提供。按照韋伯的說法,縣以下根本就沒有官員。

既然在縣以下沒有國家官員,政府也不提供民生性公共物品,國家如何實現費孝通先生所說的“皇帝無為而天下治”呢?基層社會如何自我供給、自我滿足呢?對于這個問題,馬克思沒有回答,韋伯和魏特夫也只是一筆帶過,筆者稱之為“治理之謎”。其實,“治理之謎”就是傳統中國不同于歐洲國家,甚至領先歐洲國家的關鍵所在。解答這一“謎”需要從中國歷史尋找答案。傳統中國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超級的農業社會;二是一家一戶小私有制。一家一戶小私有制無法提供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所需的公共物品,需要外部供給。面對一個超級的農業社會,傳統中國的治理能力卻又非常有限,一方面,官僚體系很小很弱,全國只有大約1500名州縣官,每人平均要管轄10萬名或25萬名居民。另一方面,國家也沒有向鄉村社會滲透、控制的意愿。政府“往往將國庫的利益視為頭等大事”,官員“除了收稅之外”對農村缺乏任何興趣。

國家既無能力,也無意愿掌控基層社會。傳統中國的國家治理就只能“抓大放小”。所謂“抓大”,就是保證統治者的收入需求、實現基本的政治職能,后者包括大型水利設施的建設。所謂“放小”,就是對基層社會所需的公共物品放任自流,任其自我解決。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在清朝時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撫,中有府道,下有州縣佐雜,所以人民和皇帝的關系很小。人民對于皇帝只有一個關系,就是納糧,除了納糧之外,便和政府沒有別的關系。因為這個緣故,中國人民的政治思想便很薄弱。人民不管誰來做皇帝,只要納糧,便算盡了人民的責任。政府只要人民納糧,便不去理會他們別的事,其余都是聽人民自生自滅。”可見,在傳統中國,國家只提供極少量的重要公共物品,大量與民生相關的公共物品則無力解決,由基層社會自我供給。這就是所謂的“無為而治”。

在解決傳統農業社會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方面,中國走了一條完全不同于西方的道路:西方通過私人企業家的自愿聯合以市場的方式解決;中國卻是通過特定的產權安排自我解決。這一產權安排為中國所特有,也是十分寶貴的中國經驗。只是這一經驗長期以來被學術界所遮蔽。

(二)產權屬性與“產權密碼”

中國依靠特定的產權安排自我滿足公共需求這一現象被長期遮蔽,關鍵在于對產權屬性(也稱為產權功能)的誤解。中國的產權概念是從西方引進來的,而西方的產權主要源于兩個維度:一是歐洲的國家經驗,特別是城市維度,即城市自治體對私有產權的保護和向私人經營者提供公共物品;二是現代維度,歐洲的現代產權有兩種屬性,首要的是產權的經濟功能,如科斯認為,只要明晰了產權,資源配置就能夠自動實現最優。德姆塞茨將產權定義為“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其次是產權的政治功能。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就曾說:“資本主義和私有財產的存在給國家的集中權力提供了某些限制。”杰恩·博丹認為,“國王權力無邊,但私人財產不得侵犯。”而且國內外學者均認為,產權的經濟功能和權利的保護功能是近代西方國家崛起的重要“奧秘”,也是近代中國衰落的重要原因。那么產權除了經濟、政治功能,是否有社會功能呢?

從歐洲的經驗來看,產權除了自身追求效率的經濟功能和賦予權利的保護功能外,再也沒有其他的功能。但是從傳統中國的實踐來看,產權還有提供公共物品的社會功能。在國家治理能力較弱的條件下,社會通過將部分產權設置為“公有產權”或“共有產權”,以特定產權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這是一種基層社會自主創新、自我滿足公共物品需求的制度選擇。基層社會通過特定產權安排,自我提供公共物品的社會功能,正是超級農業社會“無為而治”的重要舉措。這恰恰是西方社會所沒有的,也是中國不同于歐洲的重要差別。設置產權的社會功能是傳統中國領先歐洲,創造出持續農業文明的重要制度安排。筆者將其稱為支撐農業文明延續的“產權密碼”。我們既要重視西方崛起的“奧秘”,也要重視中國領先的“密碼”。其實兩者均源于同一個因素:產權。只不過前者注重產權的經濟性、保護性,后者注重產權的社會性、公共性。

由此,學術界有責任和義務回到中國產權制度的歷史事實,揭示被國內外學者所忽略、當今產權理論所遮蔽的豐富的、靈活的產權制度,用微觀實證的方法對中國農村產權變遷的實踐進行深入的研究,尋找中國產權制度設計和變遷的歷史經驗,挖掘中國能夠成功實現“無為而治”的產權貢獻,以此來理解中國近現代農村產權集體化、承包制及“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并從農村產權變遷的中國道路中發現其世界性價值。

二、農村產權變遷的中國實踐

中國農村很早實行一家一戶的私有制,創造了當時條件下最高的農業生產效率。但是,家戶私有制也有天然的缺陷,無法解決一家一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民生性公共物品,如水利、道路、教育、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村莊防衛等。這些問題在傳統社會普遍存在,但在家戶私有制條件下更為突出。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不了,農業社會則無法持續運轉,國家治理必然會缺失穩固的根基。傳統中國的智慧在于,在充分肯定產權的經濟功能,最大化經濟效益的基礎上,賦予部分產權以社會功能,通過這種相對穩定的產權安排來滿足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

根據中國農村研究院對50個宗族村莊、62個長江流域村莊的實地調查及華北平原70個村莊的初步調查,我們發現:傳統中國通過多種類型的產權安排,賦予產權以社會屬性來解決基層社會的公共性問題。

(一)血緣性公共產權:提供綜合性公共物品

從井田制瓦解開始,中國基層社會的公共物品供給就走上了一條與歐洲不同的道路:主要是通過設置一定范圍、一定數量的公共產權提供公共物品。最典型、最普遍的是血緣性公共產權,即血緣相同的家族以族或房支的名義設置一定的公共產權(公田),提供在全族或者房支范圍內的修橋補路、撐船擺渡、開嵑浚塘、砍柴建房、社會保障、集體防衛等生產生活性公共物品。

從中國農村研究院調查的材料來看,以家族為單位設置公共產權,解決民生所需公共物品的現象主要分布于廣東、福建、浙江、安徽南部、江西南部、湖南南部、廣西東南部等地區。這些地區山高路遠,地域偏僻,國家統治都比較困難,根本無法滲透、控制,更不可能提供公共物品。因此,這里的人們只能依賴宗族共同體自我提供公共物品。

南方宗族社會公共產權的形成主要有四種途徑:一是先祖劃撥形成,即某個祖先將一部分田地劃為族田或房支公田。二是集資購買,各家各戶按照男丁數量集資購買公田。三是富裕的房支或者家戶捐資購買或者贈送公田。四是開墾的荒山,搶先占有的水源。在宗族社會,人一出生就可以分享公田的成果和公共服務,徐勇教授稱之為“祖賦權利”。

宗族社會公共產權的功能主要有六大類:一是為宗族祖先、祖屋而設置的公田,主要是用于祭祀、掃墓、修繕祖屋、祠堂。這部分公田數量最多,所占比重最高。二是為教育類設置的公田,這類公田名稱最多,功能也最多,有為辦學而設,也有為求學而設,還有為獎勵功名而設。三是為民生所需而設置的公田,可以修橋補路、開浚山塘、涵養水源、撐船擺渡等。四是為社會保障而設置的公田,如對貧困戶、勞動力不足的家庭提供資助;為鰥寡孤獨提供養老、喪葬;對沒有撫養能力的家庭的孩子進行撫養。五是為村莊防衛、治安等設置的公田。六是為文化活動設置的公田,如為花燈會、清明季、觀音會等活動籌集經費。為了解決人們的民生性公共需求,宗族社會設置了各種各樣的公田。有了這些公田提供公共物品,即使沒有國家,基層社會也能夠運轉自如。當然,宗族社會能夠提供的公共物品有差異,富裕的宗族提供得比較多,貧窮的宗族提供得比較少。

宗族社會公共產權的管理也體現了共同體的特征,公田為全族或者各房支族人共同所有、共同分享。具體由族長及其宗族議事會共同經營和管理:一是大部分公田出租經營,出價高者獲得租佃權。二是在公田比較少的情況下,可由各房支輪流耕種。三是在同等條件下租佃給比較貧窮的族人。可見,宗族社會的公田在考慮公共性的同時,也兼顧了效率性。

(二)地緣性公共產權:提供基礎性公共物品

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共同體畢竟只存在于南方比較偏遠的地區,大量地區還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群體。華北平原和長江流域的地緣群體主要是村莊。為了解決因國家治理能力弱而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問題,地域群體村莊會形成一些公共產權,以此來提供基礎性公共物品。

[香火地],也稱為公會地、廟產、公地等。北方多寺廟,少宗族,即使有宗族的概念,也沒有多少族山、族田,但是每個村莊都會有一定的香火地或香燈地。香火地主要有三種來源,一是善男信女捐贈。二是寺廟和尚化緣購買,和尚去世后,若無繼承人,土地歸村莊所有。三是村民籌資購買。順義縣沙井村的香火地和寺廟均由村民籌資購買,其所有權屬于村公所。香火地的收入一部分維持寺廟運轉,一部分做為村莊公共管理的經費,如村務招待費,修橋補路等。香火地一般租佃經營,由村長及其會首商量決定。雖然稱之為香火地,但是其收入主要用于提供村莊性公共物品。

[義地],也稱為公有墳地,主要是給村莊的窮人做墳地的村莊所有土地。義地來源有兩種:一是村公所指定一塊村莊的公共土地,作為義地,供無地農民安葬。二是慈善機構購買土地,安葬因為無地無法埋葬的窮人。在沙井村,有20畝義地。這些義地與死坑有重合的地方,死坑就是義地。

[砂地],無法耕種之地,農民可以清理出來做曬谷場。這類土地沒有契約,向縣公署申請后可免交田賦,本村村民均可以自由整理砂地作為曬場,不需要征求村公所同意。農民對曬場沒有所有權,但是可以連續多年使用。

[死坑],農民取土留下的坑,屬于村莊共有地。如果死坑栽了蘆葦、蓮藕等其他作物,就得交田賦。在沙井村,死坑又稱為水坑,種植蓮藕或者蘆葦,有一定的收入。死坑為全村村民所有。

在華北平原,宗族觀念淡薄,沒有形成宗族共同體,鮮有族田,但是地緣共同體比較發達,往往形成一定數量以村莊為單位的公共產權:一是村民籌資購買寺廟田,產權歸屬于村莊所有,如果寺廟有和尚,土地由和尚經營,剩余經費可以用于修橋補路等村莊支出。二是和尚化緣或者善男信女捐贈形成的寺廟公田,如果和尚去世后,沒有繼承者,則為寺廟所在村莊所有,其收入用于村莊公共支出。三是絕戶家庭的財產成為村莊的公田。四是村民集資購買的公田。五是屬于村莊所有的荒地。相較于宗族社會,地緣社會的公田來源單一,而且數量不多。

村莊的公田主要用于:一是彌補村莊公共支出的不足,特別是民國成立以后有大量縣、鄉、村的公攤費用,公田收入可以承擔一部分。二是有些用于民生所需的曬場、取土制肥的土地、貧窮家庭的墓地等。三是善男信女的文化支出,如廟會、觀音會等活動的支出。與豐富多元的宗族公田對比,華北平原的公田數量較少,功能有限。

村莊的公田為全體村民所有,共同分享,由村長和會首們經營管理。對于有經濟收入的公田,采取出租經營方式,出價高者經營,有較高的效率性。在有些村莊也可以讓比較貧窮的家庭耕種,這有一定的濟貧性質。對于沒有經濟收入的公田,如死坑、義地等,按照先占先用、用完為止的原則,本村村民都可以使用,外村人不能使用。這類土地農民可以占用、使用,但是不能繼承。

(三)利益性公共產權:提供特定公共物品

除了血緣性、地緣性公共產權的制度安排外,還有一種以共同利益為紐帶形成的公共產權。在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個體以平等的、自愿的方式共同購置土地,為民生需求提供公共物品,以此解決國家治理能力弱誘致的公共性不足的問題。利益性公共產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橋會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金灘鎮燕坊村中有橋會田,此田由橋會購置和經營管理。橋會田由村中三大姓氏共同出資購買,大約有12畝左右,產權為三族共有、共享。橋會田一般采取租佃方式,其收入只用于建設和維修金溪橋。在廣東省龍川縣山池村也有橋會田,四川新都區曲水村有橋公田,四川都江堰有橋路子田等。

[堰田]:四川省夾江縣三洞鎮汪家村設置有堰田,堰田由本灌區水費結余經費購買,約10畝左右。堰田屬于灌區居民所有,只買不賣。堰田由堰管會經營管理,采取租佃方式,由堰長上門收租、保管。堰田除了提供維修經費外,還作為維修取土用地。

[路會田]:湖南省瀏陽市洞陽鎮長東村設置有路會田,屬于全體會員共同所有,一般采取出租方式經營。路會田的收入用于修建村中道路。該村的路會田只有一二畝,只承擔購買修路的材料費用,維修所需人力由本路會村民承擔。

[老人會田]:廣東省龍川縣山池村一些年齡比較大的老人,擔心年紀大后子女不贍養自己。老人們聯合起來出資購置一定的田產,形成老人會田,以此出租。平時老人可以分享會田租金收入用于日常生活,去世時用當年的租金收入置辦喪事。

[茶亭會田]:福建省上杭縣才溪鎮發坑村有一個路邊的茶亭,由族里拿出一部分公田,收入用于修建大路上的供人休息喝茶的茶亭。茶亭會田出租經營,租金的使用由四個房的公名老大集體商議,賬目每年公開,供人監督。

[護林田]:浙江省武義縣俞源鄉俞源村有護林田,主要作用是涵養水源,養護風水,防止自然災害。護林田歸俞氏宗族所有,族內派專人進行管理并給付一定的報酬。護林田大約占族田總數的0.37%。

[山長田]:江西省龍南縣楊村鎮黃坑村設置了山長田,山長是一個職務,就是專門負責巡山。為了保障山長的生活,給他專門購置的田稱為山長田。

全國各地都有利益性公共產權,種類很多,名稱不一(參見表1)。在華北平原和宗族社會,宗族社會和村莊可以提供一定的基礎性公共物品,利益性公共產權以文化性質的居多。利益性公共產權主要出現在長江流域,因為長江流域沒有宗族共同體,也沒有地緣共同體,個體的農戶要生存只能以利益紐帶設置共有產權,以解決“皇權不下縣”時的公共物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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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性公共產權的形成有三個渠道:一是利益相關者籌資購買形成,如橋公田、壩田、護路田等。二是絕戶財產的處理。三是糾紛田地的利益方捐贈。可見,利益型公共產權源于利益相關主體被逼無奈的一種選擇,具有臨時性、針對性、應急性的特點。

利益性公共產權一般會組織會社,會員民主推舉會首,由會首管理公共產權。利益性公共產權為利益相關主體共有、共享,采取租佃經營,出價高者獲得租佃權,其收入用于橋、路、渡口、壩、堰等的建設和維修。另外,也有一些公共產權專門為生產某類公共物品的人提供生活資料,如長山田、擺渡田就由管理山林或者擺渡者直接耕種。

(四)家戶性公共產權:提供保障性公共物品

家庭既是一個社會單元、生活單元,也是一個養老單元。在傳統中國,在養老或者其他的弱者保護方面,也通過特定的產權安排予以保障。

1.養老地與養老保障

不管是日本人在華北的調查,還是中國農村研究院在長江流域、南方宗族地區的調查都可以發現一種由“小親族”提供的公共物品———養老田。在分家時,首先要劃出一定數量的土地供父母養老,其數量要能夠保證父母在世時衣食無憂,也能夠保障去世后葬禮之所需。養老田由父母掌管,可以出租,也可以由兒子們共同或者輪流耕種。養老田的收入歸父母所有,即使由兒女租佃,也得按照市場方式進行。父母去世后,一般賣掉養老田舉辦喪事,剩余土地或者收入由兄弟平均分配。

養老田的設置與血緣性、地緣性、利益性公共產權有所不同,是一種更小“人群”共同擁有的產權。在沒有分家時,土地為“家戶私有”;分家以后,養老田為分家后的兒子們“共同所有”,可以說是“化私為公”、“因分成公”。這是一種因為分家由父母掌握并歸屬于幾個家庭共有的一種產權安排。

2.姻粉地與弱者保障

在傳統社會,條件比較好的家庭會在嫁女時贈送土地給出嫁的女兒。這些土地稱為妝奩地或者姻粉地。這份財產可以不交給夫家,甚至不讓丈夫知道,為女兒單獨持有。當然妻子也可以與丈夫共享,夫妻可以將姻粉地出租,收入歸夫妻所有,家長無權干涉姻粉地及其收入。當女兒與丈夫關系很好時,就轉為小夫妻的共同財產,以丈夫的名義立契。即使姻粉地歸屬了夫家,在家庭經濟困難出賣土地時,姻粉地也在最后出賣,出賣時一般要告之娘家,求得娘家諒解。在夫妻年老及子女分家時,姻粉地一般會轉為養老地,它是保障出嫁女兒的一種產權安排。

家戶性公共產權屬于相關家庭共同占有和管理,由分家或者婚姻而形成,土地從“家戶私有產權”變成“多家共有產權”,主要是解決家庭養老和女性的保障而設置特定產權。養老田、姻粉田的設置解決了國家無力提供養老、女性保障時的一種產權安排。這一安排為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女性保護問題做出了特有的貢獻。

(五)集體化公共產權:一種新的設計思路

1949年以前農村產權制度總體的原則是“私有為主,公有共有為輔”,即大量的土地屬于私有產權,只是在需要提供民生性公共物品的時候就會設置“公共產權”。1949年以后農村產權制度安排則完全顛倒過來了,農村產權全面集體化,所有土地都具有了社會功能。最近30多年在堅持產權集體所有的基礎上推進產權細分化和市場化,產權的經濟功能逐漸增強。總體來看,1949年以后的產權改革主要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全面集體化:單位負責公共物品。1962年中共中央頒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實行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集體所有制,簡稱為“三級所有,三級管理”。生產隊為基本的核算單位,集體分配遵循“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文件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負責農田水利建設,負責教育、治安、調解等公共服務;生產大隊負責大隊范圍內的水利設施,負責生活沒有依靠的社員的養老、救助等社會保障。可見,在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國家具有很強的規制、控制、汲取能力。雖然如此,國家并不提供公社以下的民生性公共物品,這些公共物品全部由集體提供。因為農村產權全部屬于集體所有,勞動力也為集體支配,集體利用所擁有產權的社會功能和所支配的勞動力兩大優勢,進行了大量的農田水利、道路、教育、醫療等公共物品的建設。可以說,農村產權集體所有使集體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達到歷史最優水平。

第二階段,“兩權分離”:國家提供部分公共物品。1980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文件,明確規定:堅持集體所有制,鼓勵實施責任制。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要求從“包產到戶”到“包干到戶”,全面實施“家庭承包”,恢復了家庭生產和分配的地位。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了“聯產承包責任制”,要求“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這一階段的產權制度可以概括為: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按照制度設計,集體通過統一經營為家庭經營提供公共物品:一是水利、植保、防疫等由集體統一經營;二是大型的基礎設施建設由國家投資,農村公路、倉庫、小水電等基礎設施“由農民個人或者合股集資興辦”;三是教育、科技等由國家和農民合作負擔。在此階段,國家開始考慮技術推廣、農業科研、教育培訓、商業體系等新型公共物品的發展,但是養老、低保、醫療等公共物品在此階段沒有被考慮。從中可以發現,在這一階段,國家治理能力增強了,汲取能力仍然很強大,規控能力因為國家主動回縮而適當減弱,國家提供了一些大型的農村公共物品和新型公共物品,但是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依然依靠“集體產權”來“統一經營”,但是因為承包使用權的分立,集體所具有的公共物品供給能力大大下降。這一時期也是民生性公共物品供給和需求差距最大的時期。

第三階段,“三權分置”:國家提供大部分公共物品。十七屆三中全會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一方面,“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關系要保持穩定且長久不變”。另一方面,“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2014年中辦和國辦印發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規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農村公共物品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解決,但是解決程度沒有具體規定,如養老、醫保只能是“廣覆蓋,低保障”;農村小水利、水土污染解決到什么程度也無法掌握;公路建設方面國家只提供到村部的硬化成本。另外,政府還提供了更多的市場化條件下所需的公共物品:科技體系、金融支持、產業支撐等新型的農村公共物品。總體上看,在“三權分置”時期,國家治理能力大大增強,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汲取已經從農業轉向資源(主要是土地),汲取能力依然強大;國家的規控能力繼續下降;公共物品的供給能力增強,范圍擴大。相比較而言,大部分村莊的公共物品供給能力進一步下降,盡管如此,民生所需的相當大一部分公共物品,如農村小水利、村組道路、農村保潔、水土污染等仍然由集體產權承擔;弱勢群體的保障的大部分成本還得由家庭承擔。

(六)傳統公共產權的特點和局限

在傳統中國,國家治理能力比較弱小(見表2),無力解決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通過設置“公共產權”解決這一“治理難題”。這一制度設計既實現了農業生產高效率,又滿足了農村社會的公共物品需求,使得農業文明能夠在國家“無為而治”的條件下得以長期延續,可以說“公共產權”是傳統中國領先歐洲國家的“密碼”。應該看到,傳統中國的產權安排也有歷史局限性:一是當時民生所需要的公共物品相對簡單,僅僅為了維持農業生產和社會的正常運轉。二是私有產權占主導,依靠部分產權的社會功能滿足社會需求的能力較為有限,無法滿足現代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需求。這也可以解釋傳統中國在近代以來衰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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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個指標分為五個層級:最多、較多、一般、較差、最差(也有些是強)。

2.整體經濟功能:指全社會產權效率性追求。公共產權的社會功能:指公共產權實際發揮作用的功能。

3.基礎型公共物品:指公路、電力、大堤、大壩等;保障型公共物品:養老、醫療、低保、弱勢群體保障;水利型公共物品:小水利、小灌溉設施;新公共物品:指產業型、金融型、科教型等。

新中國成立以后,農村產權制度設計走向一個極端,即農村土地等資源全部為集體所有,所有產權都具有社會功能,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經濟功能。在此階段,國家的汲取能力與規控能力同時增強,依靠集體產權的社會功能,農村的水利、教育、衛生、社會救助等大量的民生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有的至今還在受益。但是,集體產權也有限度:一是產權的經濟功能弱化,不能通過產權的經濟功能提供更多的物品,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的離心離德。二是國家工業優先的戰略,使得國家更多是向農村汲取資源,不能平等地向農村社會提供日益增長的公共物品。可見,此階段的工業化戰略仰賴于國家對農村的規控能力和資源的汲取能力,公共物品建設取決于集體產權的社會功能。

家庭承包責任制后,所有權和承包權“兩權分離”,土地使用權被激活,產權的經濟功能得到了強化。在家庭承包權特別是使用權被激活的同時,依靠集體產權滿足公共需求的能力有所弱化,國家寄希望于集體的統一經營解決公共性問題,基本不向村莊提供公共物品,但是集體的統一經營能力又相當有限,有些村莊甚至沒有“統”的功能。這一階段由于“兩權分離”,搞活了“分散經營”,但是削弱了“統一經營”,即產權的經濟功能激活,社會屬性卻受到壓抑,而國家又沒能及時填補,因此此階段的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差的時期。

最近幾年由于國家治理能力特別是公共物品供給能力增強,不僅生產性公共物品供給較多、較充分,而且保障性公共物品的供給也在穩步增長,還出現了支撐規模農業、專業農業的新型公共物品。國家公共物品供給能力的增強為“三權分置”的產權改革提供了前提條件,使村莊可以在穩定集體所有權、保障家庭承包權的基礎上,搞活多種經營權,賦予經營權要素性質,使其具有較為完整的經濟功能,以最大化產權的經濟效率。

三、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農村三權分置改革

在國家治理能力較弱的傳統中國,基層社會通過特定的產權安排,解決了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走出了一條與西方不同的供給之路。那么,當前國家大力推進的農村產權的“三權分置”改革,則是在國家治理能力增強過程中又一特色性產權安排。“傳統之路”主要是發揮部分產權的社會功能;“特色之路”主要是突出產權內部的經濟功能,它是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種積極的反應,也是弱化產權社會屬性的一種努力嘗試。

(一)“三權分置”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種必然結果

集體所有權,是指土地等生產資料為村莊成員集體所有的權利。這一制度可以為每個集體成員提供一份承包土地,還可以利用集體所有權發展共享經濟,提供集體成員共同需要但是個人無法解決的公共物品。盡管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推進,國家向農村提供的公共物品越來越多,但是仍然有許多公共物品,特別是具有差異性質的公共物品,需要村莊自我供給、自我滿足。從這個角度來看,村莊集體經濟仍有其存在的價值。

家庭承包權,設計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激活使用權,二是賦予承包權在養老、就業和基本生存保障方面的社會功能。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國家會承擔更多的養老、就業和生活保障的功能。但是必須看到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一個發展的過程,而且國家不可能對每個社會成員提供同等的養老、就業和生活保障,設置承包權可以彌補國家社會保障功能的供給不足,也可以填補國家失業保障功能的缺失,即設置承包權可以彌補國家供給公共物品的“能力問題”和“結構問題”。因此土地承包權的社會功能將會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和一定人員中存在。

家庭承包權的設計達到了一定的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家庭承包權,促進了農業生產,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大量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兩權分離”的不足開始顯現。從中國農村研究院八年跟蹤調查來看,主要有四大問題:一是不少耕地退出生產。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越來越多,一些地區的坡地、崗地、低地,甚至旱澇保收的土地都退出了農業生產,出現了較為嚴重的拋荒問題。二是一些土地從事無效經營。相當大一部分家庭的土地只提供口糧功能,退回到自然再生產狀態。三是大量土地低效經營。更多的家庭不再精種、集約經營土地,能夠種兩季的只種一季,能夠集約經營的粗放經營。四是國家的政策找不到著力點。如國家糧食補貼政策希望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但是成效不盡如人意。因為相當大一部分農民只將承包地視為社會保障和就業的最后“庇護所”。可見,有相當大一部分農民只重視產權的社會屬性,忽略了產權的經濟屬性。

農民重社會屬性輕經濟屬性的傾向導致一對矛盾:一方面,大量的土地閑置、低效利用;一方面大量需要土地的家庭農場、農業公司、專業經營戶和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因為產權制度約束,無法得到更多的土地。因為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均以村莊為單元來設置,對于非本村集體經濟成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獲得具有保障功能的土地有眾多的制度性障礙。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提高,國家已經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功能,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所承擔的社會功能有相當大一部分為國家替代。這兩大變化都對產權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一是經濟的發展要求產權有更多、更完整的經濟功能;二是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對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的替代供給為發揮產權的經濟功能提供了前提條件。這些都需要解放被約束的土地產權,釋放產權的經濟功能。從這個意義來看,“三權分置,搞活經營權”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結果,是產權經濟屬性充分發揮的內在要求。

(二)“三權分置”與搞活經營權的地方樣本

21世紀以來,許多地區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自覺地探索推進“三權分置,搞活經營權”改革,摸索出了不少新路子,也取得很大的成效。中國農村研究院通過深度調查發現了不少搞活經營權的典型案例。

1.以村集體為單元整合經營權的東平樣本

山東省東平縣彭集街道的安村是一個典型的貧困村,大量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干群矛盾大,集體經濟負債24萬多元。2013年安村開始探索搞活土地經營權的改革試點,動員承包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與集體股份共同組建“安大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入股的土地每畝可以獲得1000元的保底收入,外加年底利潤分紅,勞動力還可以在合作社就業。以搞活土地經營權為核心的安大土地股份公司取得了較大成效,利用集中起來的土地經營權創辦了中藥材基地、粉皮小區、養殖基地和蔬菜基地。安村的集體經濟也得到了發展,每年集體收入400多萬元。安村從一個經濟窮村變成了一個經濟強村。集體經濟發展后,利用集體股份的分紅維修了21條村莊道路,集體承擔了農民個人應當承擔的新農保費用,承擔應由村民負擔的自來水費用,還對特困戶、孤寡家庭進行幫扶、助學。安村只是東平縣搞活土地經營權的一個縮影,現在全縣都在推進以搞活土地經營權為核心的產權制度改革,以新型產業、合作社、資本等為中心整合土地經營權,形成了能人帶動、產業推動、政策驅動、資本聯動等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通過以集體為單元的土地經營權整合,農民收入增加了,集體經濟增強了,村莊公益事業有了堅實的保障。

2.以自然村為單元搞活經營權的清遠樣本

廣東省清遠市是粵北的貧困地區,人多地少,地塊分散,大部分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加上村莊規模大,自治空轉,難以落地。清遠市委市政府決定,調整村莊規模,以小組或者自然村為單元搞活經營權。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英德市西牛鎮禾灣自然村。該自然村540人,人均土地不到0.5畝,與鄰村有土地糾紛,村民上訪多,鄰里矛盾多,土地拋荒多,村莊經濟無發展,村務無人管理。禾灣自然村抓住調整村莊規模的契機,以自然村為單元整治土地,統一規劃,整合400畝閑置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經營權由自然村掌握,質量比較好的土地再次發包給農戶,剩下的138畝土地向外公開招標。通過這種方式,禾灣村改良了土地,搞活了經營權,清除了土地規模化的障礙,產業得到了發展,農民和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增長。集體經濟發展后,該村利用以獎代補政策推進村莊整治,一百多棟房子得到了改造或新建,還修建了籃球場、乒乓球場、羽毛球場、健身區、休閑區、綠化帶、垃圾池等基礎設施。清遠調整村莊規模,搞活經營權的特點:充分利用自然村這一地緣和血緣共同體,利用集體所有權整合農民的經營權,提高土地的質量,并通過市場方式搞活經營權,促進全村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3.以農村社區為單元搞活經營權的都江堰樣本

四川省都江堰市利用2008年汶川地震恢復家園的機會,大力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比較典型的是鶴鳴村,該村地處偏僻,分田到戶只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致富問題始終沒有解決。農民外出務工經商的多,不少土地拋荒,甚至退回村組。為此,在災后重建時,鶴鳴村決定推進以確權為先導的產權制度改革,將農民的承包權確股到人或者確權到戶,讓農民安心,同時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建立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農業經濟合作社和以村集體為單位的農業經濟合作聯社。合作社和合作聯社以土地經營權招商引資,先后引進了多家企業從事種植、養殖開發,獲得了多重效果:一是企業獲得經營權,得到了發展;二是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能夠安心外出務工經商,又獲得可靠的保底收入,不愿意外出務工的勞動力還可以在企業就業,獲得就業收入;三是集體經濟也得到了壯大,村莊利用集體收入提供了許多民生所需公共物品。以村組集體為單元提供公共物品,其數量、質量和契合程度都大大提高。

4.以經濟聯社為單元搞活經營權的東莞樣本

東莞市是工業化、城鎮化先行地區,村、組集體經濟發達,實力較為雄厚的集體經濟組織承擔了大量的公共物品供給功能。因此,東莞市比較早就面臨著搞活經營權的問題。在21世紀初,東莞市就開始將土地經營權從家庭轉移到村、組,組建經濟聯社和經濟社,經濟聯社和經濟社利用經營權進行投資、開發,發展共享經濟。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目前東莞的村組集體資產約占廣東省同級集體資產的三分之一,達到了1316.64億元。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給農民提供分紅收入,還承擔了村組范圍內的道路建設、治安、保潔等公共服務,此外不少集體經濟還承擔養老、低保、救濟等社會功能。從東莞的改革可以發現,村組集體行使所有權,獲得所有權的收益;承包權以家庭股份的方式通過分紅和民主管理得到了保障;經營權交給包括村組集體在內的市場主體,使經營權具有更多要素性質,使之從一個封閉的社區權利變成了一個開放的市場權利。擁有土地經營權的主體,也許不是村組集體經濟成員,但是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自由地支配土地經營權。東莞的農村產權“三權分置”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共贏”。

從四個地區對“三權分置,搞活經營權”改革探索可以發現一些共性特點:一是大量的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土地對農民只有基本的保障功能,有些甚至成了農民的包袱,土地生產效率比較低,需要在穩定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搞活經營權。二是國家和地方治理能力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村莊的基礎設施、農民的社會保障等公共物品,集體產權的社會功能逐漸弱化,特別是東莞、都江堰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還設置了社區服務中心,專門提供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這為弱化產權的社會功能、提升經濟功能提供了基本保障。三是從最貧窮的東平到較貧窮的清遠,再到較發達的都江堰、發達的東莞,可以歸納出幾個規律性發現:第一,經濟越發達對搞活土地經營權的需求就越強烈;第二,土地經營權逐漸從社區資源變成市場要素;第三,土地經營權進入市場程度越深、搞得越活,集體經濟提供的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就越多。

四、國家治理與產權屬性的關系模式

通過對傳統中國農村產權制度安排及當今農村產權變遷實踐考察,我們可以發現國家治理與產權安排之間有一些內在的規律性關聯。

(一)產權有多種屬性且因時而變

歐洲的產權有兩種突出的屬性,一是追求經濟效率的經濟屬性(或功能);二是保護財產權利的政治屬性(或功能)。經濟屬性是產權最重要的屬性,政治屬性以經濟屬性為前提和目標。但是中國與歐洲不同,即使以家戶私有制為基礎的傳統中國也與歐洲國家大不相同,農村產權除了具有經濟屬性和不穩定、弱小的政治屬性外,還賦予特定產權一定的社會屬性,以此提供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在農村人民公社時期,農村產權為集體所有,產權的經濟屬性極度弱化,所有的產權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因此其社會屬性達到了頂峰。隨著農村產權的“兩權分離”、“三權分置”,產權的經濟屬性開始增強,社會屬性逐漸減弱。可見,產權的社會屬性為中國所特有,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產權制度安排,而且產權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并非一成不變,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兩者會相互轉化:從產權數量來看,擁有經濟屬性的產權會增多,擁有社會屬性的產權會減少;從產權本身來看,同一產權的經濟屬性會增強,社會屬性會減弱。

(二)產權制度中獨特的中國經驗

中國農村產權制度的安排與歐洲大不相同,從部落和氏族社會解體開始,歐洲的產權制度就是私有制,國家和社會治理以私有制為基礎而進行設計和安排。中國走了一條與歐洲完全不同的道路:一是傳統中國在私有制的基礎上通過將部分產權公共化,解決個體無法解決的公共物品供給問題,基層社會通過設置部分“公共產權”自我供給公共物品,而歐洲則是通過個人自愿或私人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產權自我供給公共物品為“皇權不下縣”也能夠實現“無為而治”創造了前提條件,公共產權是悠久的農業文明能夠延續的重要制度因素,更是傳統中國領先歐洲國家的“密碼”。二是當前對農村集體產權實施“三權分置”改革,在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分設承包權、經營權,讓集體所有權承擔一定的社會功能,讓家庭承包權承擔一定的保障功能,讓土地經營權只具有經濟功能。“三權分置”在集體所有的基礎上最大化產權的經濟功能,從而在不損害產權的社會功能、穩定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最大化產權的經濟效率。

(三)產權屬性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產權屬性與國家治理相關聯。當國家治理能力特別是國家供給公共物品能力較弱時,需要設置“公共產權”或者增強同一產權的社會屬性,發揮產權的社會功能,以此提供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當國家治理能力特別是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逐漸增強時,可以適當減少公共產權數量,讓更多數量的產權追求經濟效率;或者弱化同一產權的社會屬性,激活和強化產權的經濟功能。搞活土地經營權正是這一因果關系的具體體現。

產權的屬性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函數。產權的社會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成反比,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需要強化產權的社會屬性;當國家治理能力逐漸增強時,需要弱化產權的社會屬性(參見產權社會性曲線)。產權的經濟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成正比,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將會有部分產權承擔社會屬性,因此產權整體的經濟性會有所降低;當國家治理能力逐漸增強時,將會有更多的產權從社會功能轉向經濟功能,因此產權的經濟屬性會增強。從圖1來看,當國家治理能力低于B點時,就要強化產權的社會屬性,擴大“公共產權”的范圍,提高“公共產權”的規模;當國家治理能力超過B點時,就要強化產權的經濟屬性,縮小“公共產權”的范圍,減少“公共產權”的規模。對于1949年以后的集體產權而言,當國家治理能力超過B點后,可以適當穩定或者降低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的社會功能,增強土地經營權的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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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國家治理能力分解為汲取能力、規控能力、供給能力,我們發現,一是國家汲取能力與產權屬性沒有直接的相關性,傳統時期國家汲取能力較弱,集體化時期國家汲取能力很強,但是產權經濟屬性沒有太大的變化,而且按照可比口徑,在集體經濟時期,產權的經濟屬性可能還在下降。因為汲取能力強未必意味著資源豐富,且將汲取的資源用于供給公共物品。二是國家規控能力與產權屬性也沒有相關性,如在傳統時期,國家規制、控制基層社會的能力弱,在農村人民公社時期相當強,但是規控能力的增強并沒有帶來產權經濟屬性的增強。三是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與產權屬性具有相關性,前者與產權的經濟性成正比、與產權的社會性成反比。所以,我們可以籠統地講國家治理能力與產權屬性有相關性,其實是指國家供給公共物品的能力與產權屬性相關。

(四)產權類型與國家治理能力

產權類型與國家治理也有一定的關聯。一是私有產權、公共產權與國家治理的關系。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私有產權會增加,公共產權會減少,反之則增加公共產權,減少私有產權。其實前面基本是討論產權類型與國家治理的關系。二是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與國家治理的關系。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即治理現代化水平提高,要穩定所有權、承包權,大力發展經營權,搞活經營權,從而突出產權的經濟屬性。

國家治理有不同層級,不同層級的治理能力特別是公共物品供給能力是不同的。從表3可以發現,隨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供給農村公共物品能力增強,產權追求效率性、市場性的趨勢越來越強,可以更少地賦予產權的社會功能。村莊供給公共物品的能力與中央、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變化相反,隨著產權的細分化和市場化,村莊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卻越來越弱,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和地方政府替代村莊提供了更多的公共物品;二是產權的社會功能弱化,經濟功能強化,村莊對產權控制能力在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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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權屬性及國家治理的限度

國家治理能力是有限度的。不管國家治理能力有多強大,始終無法解決農民需要的所有公共物品;如果國家規模大、地區差異大,國家也無法提供差異性公共物品。從圖1也可以看出來,產權的社會屬性只是接近橫軸,但是不會與橫軸相交。說明了國家治理能力的限度,這個限度也就決定了“公共產權”不可能完全消失,總會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其范圍和規模的大小取決于差異性公共物品的需求程度。

產權的社會屬性是有限度的。雖然可以設置公共產權或者賦予產權的社會屬性提供個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但是必須看到以產權的社會屬性提供公共物品,只能是小范圍、臨時性的、補充性的,且是不可持續的。產權的社會屬性只能解決小范圍、小規模的公共物品供給,不可能支持工業化、城市化所需要的公共物品需求。因此,產權的社會功能是有限度的。但是產權的社會性類似“毛細血管”,具有適應性、滲透性、補充性、契合性,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有較強的互補性。

產權的細分化是有限度的。改革開放后的集體產權“兩權分離”和當前的“三權分置”,主要目標是在保障產權社會功能的同時,最大化產權的經濟效率,發揮產權的經濟功能。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產權細分畢竟是在集體所有基礎上的細分,集體對承包權、經營權有一定的干預能力。細分化的經營權可否超越私有產權的效率程度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簡介:鄧大才,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青年長江學者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第1期,第4-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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