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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胤:漢族與少數民族: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民族狀況

[ 作者:李華胤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0-16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民族狀況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緊密相關。漢族、少數民族有著不同的自治傳統、動因和資源等,它們因共同體性質、國家建構程度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不同民族狀況下,村民自治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區分民族狀況的傳統時期、不區分民族狀況的建構時期及考慮民族差異的新時期。這說明,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要分民族狀況。對那些尚未完成國家建構的邊疆少數民族村,要注意挖掘、利用和激活傳統性的自治資源。

關鍵詞:民族狀況;漢族;少數民族;村民自治

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命題,2015年再次提出“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這說明村民自治要分情況討論,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是有區別的。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交錯雜居,在物質基礎、歷史底色、民俗宗教、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性較大,分民族狀況討論村民自治有其必要性。那么,民族狀況如何影響村民自治呢?不同民族情況下村民自治又有何區別,又如何有效實現呢?

一、民族狀況與村民自治的關聯性

民族的概念是在資本主義興起之后才有的,是現代國家的特有屬性。吉登斯認為,“民族指居于擁有明確邊界的領土上的集體,此集體隸屬于統一的行政機構”。費孝通先生認為,“民族是在人們共同生活經歷中形成的一個實體”,各民族對內部事務享有自主權和自決權,自我處理民族地域內的一切事務。作為族群屬性的民族狀況與自治緊密相關。

(一)民族狀況的基本類型:漢族、少數民族

費孝通先生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提出:“中華民族所包括的五十多個民族單位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基于此,本文根據自治的傳統、動因、資源和治權性質等,將民族狀況的基本類型分為漢族、少數民族。在表1中,對二者進行了簡要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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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民族情況基本類型的比較

1.漢族與少數民族農村有著不同的自治傳統。為了解決邊疆民族的治理問題,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地方自治。中央王朝敕封少數民族地區的首領,賦予其合法權力,對民族內部事務實行自決,如明清時的土司制、蒙旗制和門宦制等。民主革命時期,我黨提出“采用聯邦制國家統治下的民族自治邦、自治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民族獨立建國、民族自治區等方式”。新中國成立后仍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梢姟盎蕶嗖坏竭叀钡纳贁得褡逡恢庇械胤阶灾蔚膫鹘y,而在少數民族村寨,依照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老人權威等自我處理村寨事務,具體表現為習慣法治理、長老治理和頭人治理等。

秦漢以來,漢族地區實行郡縣制。中央王朝試圖將權力的觸角延伸至鄉村社會,在縣以下施行鄉(亭)里制或保(里)甲制;皇權試圖統治鄉村的同時又賦予鄉村一定的治權,導致鄉村權力體系具有行政權與自治權的二元特征,在這兩種權力相互作用下實現鄉村治理,直接表現為地主士紳對鄉村社會的統治?!翱h下皆自治”依靠的是士紳,他們是鄉村自治的實施者。因此“從自治的一般意義上說,中國古代也存在自治,主要表現為與宗法關系聯系密切的族民自治,其實質是士紳治鄉”。恰如韋伯所說,傳統的村落自治“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行動力,是組織化的自治”。

2.漢族與少數民族農村有著不同的自治動因。少數民族歷來居于經濟落后山區,日常生產和生活需要彼此幫助,由此導致社會單元是族群而不是家庭,村民按族群組成村寨。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共同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這種民俗文化既維系著民族共同的血緣,也圍繞文化在村寨地域內形成了一種穩定的共同體。這種寓于習俗、服飾、宗教等多種形式的文化成為少數民族族群認同的紐帶,也在無形之中孕育了一種帶有“互助、內聚”等屬性的自治文化。在這種自治文化下,族民之間互幫互助,共同處理內部事務。因此,少數民族村寨是“因文化而自治”的,而民族之間的差異性恰恰在于其不同文化人群的歸屬感,其基礎是群體的自我稱謂、語言、歷史神話、宗教、精神和物質文化。

漢族則居于經濟稍好的東中部地區“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村民們按照家族制度組織起來”,以血緣、親緣關系為基礎形成宗族共同體,開展自治。宗族內的族長和士紳依靠土地、權勢和聲望成為鄉村社會的權力主體,聯接鄉村社會內外,是鄉民利益的代表者與保護者。國家通過士紳階層汲取鄉村利益,士紳階層的利益來源于鄉民,士紳階層通過為鄉民提供保護以保證國家和自身利益的穩定性。成員依靠共同體才能維持生存,聚居在村落地域內而不得離開,形成了村落共同體的聚合力。在“連坐”的保甲制下,大家“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彼此之間,利益緊密相關??梢哉f,漢族村落是“因利益而自治”的?!白谧宄蓡T不一定親自決定誰代表他們,但通常村公會從適當的宗族中挑選與己類似的鄉紳”,說明了共同利益是宗族治理的出發點。

3.漢族與少數民族農村有著不同的自治資源。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共同行動,依賴于一定的資源占有與資源利用;自治資源主要有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和文化資源。少數民族與漢族所依賴的自治資源有著質與量的差異。少數民族地區的鄉村自治中,文化資源優于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少數民族聚居區主要是西南山區、西北高原或北部草原,地理偏僻,自然條件較差,歷來都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供自治利用的物質資源較少。但是,少數民族在歷史傳承中孕育了深厚的民俗文化,其中蘊含著豐富的自治基因,如族規、習慣法、宗教信條等,可以形成一種較強的凝結力,便于村寨自治。由此,在共同的文化認同基礎上形成了多樣化的自治形式,如長老治理、宗教治理、禮俗治理等。

在漢族鄉村自治中,物質資源比較豐富,人力、文化資源次之?!耙粋€國家越富裕,它準許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漢族聚居區主要是黃河和長江中下游的中部和東部,自然條件好,水土肥沃、地勢平坦、物產豐富,鄉村商業相對繁榮,緊密了人們之間的利益聯系,為自治準備了較充分的物質基礎。較強的經濟基礎帶來了耕讀、科舉等儒家文化在鄉村的繁榮,為鄉村集聚了一大批鄉賢精英,主導著村莊治理;儒家思想所倡導的倫理道德為漢族村莊的自治提供了秩序的保障,在家戶制下形成的宗族文化、家族文化為鄉村治理提供了穩固的文化資源。因此,在自治資源充沛的漢族鄉村形成了“宗族治理”等自治形式。

4.漢族與少數民族農村有著不同性質的治權。少數民族在建國前實行地方自治,少數民族村寨根據民俗和傳統對村寨事務自決。人們通過長老制、頭人制等組織形式實現村寨自決與自治,村寨長老、頭人或首領憑借年齡、資格、權威等獲得自治權,代表族民處理村寨事務。這種自治權內生于村寨,沒有地方首領授權,是一種非正式的自治權。建國后,在國家建構的影響下,這種非正式的自治權依然憑借其較強的社會土壤活躍于鄉村治理舞臺。尤其是在那些國家建構較不完備的邊疆少數民族農村,族長仍然是裁決村中大小事務的主體,如在云南文山、西雙版納等地村寨中的很多事務,村干部首先要詢問族長的意見??梢?,非正式的自治權依然活躍于鄉村治理之中。

漢族地區在建國前實行士紳治鄉,這些士紳是考取國家功名的讀書人;傳統社會以科舉考試錄用國家公務人員,考取功名就意味著進入皇權統治體系并成為其中一份子。故而,很多鄉紳被上級政府任命為鄉吏,以聯接基層民眾與皇家政權,而對村莊行使一定的治理權。它雖然“實際上是農村少數上層人士的統治,一般村民不可能享有平等的權力”,但從統治合理性的角度看,它是一種正式的權力。建國后,無論是人民公社制度還是《村組法》下的建制村自治,村民自治權都來源于國家層面,有一定的法定效力,是一種正式的權力。恰如徐勇教授所言:”村民自治是基層直接民主的一種形式,村民自治權最終屬于村民?!?/p>

(二)民族狀況影響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

自治是指某個人或集體管理其自己事務,并且單獨對其行為和命運負責的一種狀態。由此,自治本身就帶有群體屬性。村民自治中,漢族、少數民族作為民族狀況,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有效性。這一點可以從共同體、國家建構兩個維度去考量。

1.民族共同體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民族作為一種共同體形式,是族民“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其意志具體表現為信仰,整體表現為宗教”。對于民族村來說,自治是村莊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有效形式,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如表2所示)。第一,民族共同體的共同點越多,越容易產生自治。在少數民族村寨,族員們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共同的歷史、生產方式、傳統習俗、宗教信仰等,它們將族員緊密地聯結在一起,這種持久的共同生活容易產生自治。1980年,合寨大隊出于“安全防衛”的共同考慮,自發地成立了第一個村民委員會。漢族農村處于中央王朝的統治之下,戰爭、瘟疫等帶來的社會流動性相對較大,村莊共同體的不穩固帶來共同點較少,不便產生自治。第二,民族共同體的單元越小,越便于自治?!罢喂餐w的規模要適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小國在比例上要比大國堅強得多”。民族聚居形成了一種“地緣”共同體,其規模大小決定了自治的程度。少數民族村寨主要以山頭、寨子等較小地域單元劃定,如“無山不瑤”、“苗王寨”等,少數民族以其單元小、人口少,形成一種強共同體,族員之間利益關系緊密,更有利于組織自治。但是漢族鄉村在國家政權影響下單元不斷變化,使自治單元處于變動之中,不便自治。第三,民族共同體凝聚力越強,越能促進自治。少數民族村寨依靠共同的文化凝結成共同體,開展自治;漢族村莊依靠共同的利益凝結成共同體。自治作為一種集體行動,依賴于一種特定的凝聚力;而文化的凝結力要比利益的凝結力來得更持久。

因此,從共同體的規模、共同點和凝聚力三個角度來說,少數民族農村共同體的規模小、共同點多、凝聚力強,是一種強共同體;漢族農村共同體的規模大、共同點少、凝聚力弱,是一種弱共同體。共同體越強,越容易產生自治;共同體越弱,自治的可能性越小。因為強共同體容易具備利于自治的條件:利益相關、地域相近、文化相連、規模適度和群眾自愿。

2.國家建構程度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吧鐣灾卧桨l展,民主政治就越發達?!贝迕褡灾巫鳛檗r村基層民主的直接體現形式,其有效性取決于國家建構的程度。村民自治屬于建構性的民主制度,直接受制于農村國家政權建設的完備性。民族國家建構程度越高,越便于開展村民自治。在那些邊疆少數民族農村,還未徹底完成國家政權建設,國家建構程度較低,直接影響了村民自治的開展(如表2所示)。第一,國家建構的程度影響自治開展的有效性。封建社會由于“皇權不到邊”,在國家政權觸角延伸不到的地方,基本依靠“地方”進行治理。現代國家中,“政權下鄉、政黨下沉”等各種國家治理的下移,增強了村民自治建構的有效性。但那些邊遠農村,如西藏、新疆等社會轉型慢,還未徹底完成國家在基層的政權建設,國家建構尚不完善,深刻地影響了自治的有效開展;而以漢族為主中東部伴隨著共產黨的發展就較早地開始了政權滲透、政黨下鄉,基層治理與國家治理的對接較快,則較容易開展自治。第二,國家建構程度影響自治方式。在國家建構較為完善的漢族農村,經濟條件好,農村市場較為活躍,新農村建設、城鎮化、農村各項改革等均已起步,導致自治方式趨于現代轉型,很多農村依托農民合作組織建構起協商理事會、村民議事會等。但是在很多少數民族農村,由于國家建構程度不高,傳統的族長治理與村委會自治并行,要更多地借助傳統性的治理資源,進行自治?!按迕褡灾蔚倪\作較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系統的推動和調控”,國家建構程度直接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有效性與自治方式的選擇。

表2 不同民族狀況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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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圖中“村民自治”指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下的“村民委員會自治”。

二、不同民族狀況下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三個階段

徐勇教授認為,探索不同情況下的村民自治中的“不同情況”是一個界定,要求村民自治形式不能“一刀切”。從民族狀況來看,村民自治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

(一)傳統時期:區分漢族與少數民族的村民自治

秦漢以來的歷代中央王朝均考慮了民族差異性和特殊性,分不同民族狀況進行治理。邊疆各少數民族番邦臣服于中央王朝,向皇帝稱臣納貢,承認皇權統治的權威。在這個前提下,中央政府敕封各少數民族番邦,將其納入王朝統治體系,從而實現皇權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和控制。各少數民族地區擁有對本民族內部事務高度的自決權,實行地方自治,如對恩施土家族、云南哈尼族和納西族實行“土司制”,對蒙古族實行“蒙旗制”,對廣西壯族等實行“首領制”。在這種“地方自治”格局下,民族村寨則根據各自的特點進行自治,形成了有民族特色的“寨老治理”、“禮俗治理”等形式。這些富有民族特色的自治制度充分考慮并尊重少數民族在宗教信仰、文化習俗和歷史發展等的差異性,族民對村寨內部事務自行處理,既節省了王朝政府施政成本,也促進了族民之間在農業生產和社會管理方面的良好合作。

“郡縣制”下的士紳治鄉是傳統時期漢族農村治理的基本形態。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漢族鄉村集聚了一批士子,形成士紳階層,憑借聲望、財富等享有鄉村權威,主導著鄉村治理。受村落家族文化的影響,傳統時期漢族農村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村落家族共同體。宗族組織則是村落家族共同體的組織體現形式,祠堂、祖墳等宗族文化實體則是村落家族共同體的文化載體和紐帶。士紳階層是村落家族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者,在村莊事務的處理上享有決定權和治理權。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的士紳治鄉、宗族治理基于鄉民共同生活和生產的內生需求。鄉紳可以治村是因為他們控制著村莊的經濟資源、政治資源和文化資源,憑借宗族觀念牢牢地將鄉民們圈定在宗法關系網絡之中,為自治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內動力。

傳統時期區分民族狀況的村民自治,既實現了各民族鄉村的差異化治理,也使“中華民族一體格局”得以形成,它具有以下特點:(1)較強的民族共同體自治。盡管士紳治鄉、“寨老治理”、“頭人治理”等帶有傳統色彩,不具現代意義,但均考慮到了民族共同體自身的特點,這種小共同體使得村寨自治、宗族自治得以形成。(2)內生自治。在國家建構不完善的傳統時期,漢族與少數民族農村在治理上都依靠地方,利用傳統的宗族治理、長老治理等方式聚結鄉鄰與族民,在共同生活的村落中自我管理。(3)較好的適應性。自治的運作離不開相應文化的支撐,自治本身內嵌于傳統文化之中。少數民族有著悠久而特殊的傳統文化,自治只有與這些文化形式相適應才能有效,而以“土司制”為代表的地方自治制度解決了少數民族鄉村治理的適應性難題。(4)依照歷史傳統進行自治。少數民族村寨依照習慣法、宗教信條、民俗民約等對村寨事務自決,漢族鄉村依照祖宗家法、族規、儒家信條等對本族或本村事務自決。

(二)國家建構時期:不區分漢族與少數民族的村民自治

建國后,中央政府對獲得解放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自治機關,如自治區、自治縣。在鄉村治理上,國家政權下沉至鄉村,打破“皇權不下縣”的傳統,打破首領、頭人主導的村寨自治,在全國農村建立村級行政機構。在國家建構下,僅僅在土改中,區分了民族情況,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和平土改”;在自治中,對少數民族和漢族不再作嚴格區分,實行統一化的自治形式。

1957年后在全國農村統一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并建立“政社合一”管理制度。在生產大隊建立大隊管理委員會,由社員代表選舉產生;在生產隊設立隊委大會,實施民主辦隊,隊委成員由社員選舉產生。但這僅僅局限于文本,實際上干部均由上級任命,群眾少有發言權與選舉權。實際上,生產隊是經濟核算單位也是生產單位,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分配。在生產隊一級,村民對生產任務、政治學習等有較局限的參與權與發言權。因此,公社時期村民自治實際上是“生產隊自治”。80年代初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取代人民公社制。在廣西羅山、宜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出于社會治安管理的迫切需要,農民自發組建了一種全新的基礎性權力共同體一村民委員會,它的性質也逐漸向群眾性自治組織演變。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試行村民自治,并將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國推廣實施。同時,《村組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自此,全國不分民族狀況統一實行村民自治委員會制度。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大部分地方將村委會設在生產大隊一級,生產大隊轉化為“行政村”,實行“小行政村自治”;二是部分地方將村委會設在生產隊一級,在村委會與鄉鎮之間設立鄉鎮派出機構“村公所”,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行“自然村自治”。2000年后為降低行政成本在全國進行大規模的“合村并組”改革,將地域相近的行政村或村組合并為一個大行政村,在合并后的行政村設立村委會,實行“大行政村自治”。

國家建構時期,不區分民族狀況而實行統一的村民自治,具有如下特點:(1)忽視了少數民族共同體的特點。村委會自治以“行政村”為單位,而少數民族居住以“村寨共同體”為單位,導致村民自治的“上浮”與“空轉”。在貴州、云南等地“鼓樓議事”、“寨老議事”與村委會自治并行不悖。(2)忽視了國家建構程度。一些邊疆地區農村還未徹底完成政權建設,導致村民自治在運轉上必然“不接地氣”,出現“水土不服現象”。(3)忽視了自治傳統的延續性,自治的適應性較差。少數民族和漢族鄉村治理的歷史傳統雖稱不上現代化的自治,但由于歷史慣性,這些自治傳統或多或少會有所遺留,與國家建構的自治相沖突,制約自治。在少數民族村寨,很多事務的調處不在村委會而在于村中長老,不依照法律而是習慣法或宗教信條,如哈尼族、彝族。(4)對各民族傳統自治資源的挖掘和利用不夠。少數民族更樂于接受傳統性的自治習慣,導致村委會自治的生長空間較小。哈尼族由于土司制的歷史背景,族民非常信任神職人員,沒有求助于法律的習慣,很多人認為人情大于法情,親情大于原則,導致村委會自治與族長治理并行于村莊治理舞臺。

正是由于沒有考慮少數民族的自治傳統,忽視了國家建構程度,使得很多少數民族和漢族地區在建制村基礎上的村民自治有效性較低,自治“懸浮”。特別是少數民族農村,傳統的長老治理、族規、習慣法、宗教信仰依然主導著村級治理。

(三)自主探索時期:考慮漢族與少數民族差異的村民自治

新時期為了解決自治“落地”難題,許多地方政府進行了有益探索。徐勇教授認為,當下在建制村之下內生外動的自治探索是村民自治的第二波,開始注意區分民族狀況。

清遠位于廣東北部,是中原文化與嶺南文化的交匯處,保留了完整的農村自然形態,大多數自然村有家族傳統。近些年,該市運用自然村的自治力量興辦公益事業,解決了很多自治難題。在此基礎上,該市推進了農村基層治理體制改革,將村委會下沉到自然村,在鄉鎮和村委會之間建立黨政服務站;充分挖掘和發揮自然村宗族組織及宗族文化的自治活力,使自治回歸到1998年之前的“自然村自治”體制。

廣西以“美麗鄉村?清潔廣西”為契機創新鄉村治理,下派大量干部到農村清潔鄉村,整治環境,在那些沒有干部負責的村莊則借助村莊力量進行。在建制村以下的屯設立理事會,自發組織本屯村民清潔鄉村。充分考慮到少數民族農村自治傳統,以屯為單位開展自治,并挖掘自治資源,成立理事會,推動自治。1980年,合寨大隊“第一個村民委員會”的發起者主要是屯里的長老。對這種自治傳統稍加利用,就會產生巨大的自治力量。

貴州黔東南州侗族、苗族等聚居村寨在歷史上有著悠久的民俗文化,它們既是民族歷史的見證,也是民族傳承的紐帶,其中不乏較有自治力的文化基因?!帮L雨橋、鼓樓”在歷史上既是相親約會、休憩和節日活動的場所,也是寨老們議事的地方。傳統的“鼓樓議事”蘊含著較強的自治基因,因此現在很多村寨將村民會議安排在鼓樓舉行,既吸引了村民們的參與興趣,也使自治帶有本民族的烙印。

四川涼山彝族聚居村寨在歷史上已經形成了一套規制人們行為的規范——習慣法。當下,習慣法的傳統依然頑強地存在著,并在相當程度上規范著人們的行為,與國家法律相互抵消、重疊或合作,在受外部種種滲透的同時,依然能夠生產和再生產自己獨特的社會組織和習慣法傳統,塑造了一種半自治的社會?,F在很多村寨嘗試著將這種傳統的法文化納入國家法制體系,給習慣法一定的生存空間,對接村民自治,在合作的關系中合理利用習慣法的自治因素,使自治落地運行。

以上案例說明自主探索時期的村民自治不僅考慮到了民族差異,而且考慮到了各民族內在的自治傳統與資源,有以下特點:(1)傳統的民族共同體有助于解決自治“落地”的難題。以村寨、屯、壩等自然村進行自治,回歸“共同體助益自治”的起點,不僅考慮到了少數民族自治的傳統,也解決了國家建構下村委會自治無法落地的難題。(2)在國家建構不完備的少數民族村,注意挖掘傳統自治資源,激發其自治活力,并實現與村委會自治的良性對接,促進自治。(3)自治傳統的現代轉型,對接村民委員會自治。區分民族狀況談自治,就是要考慮到各民族的自治傳統,實現其現代轉型。華南漢族地區的宗族理事會、貴州凱里苗族侗族的鼓樓議事會等都是運用傳統性治理要素,發揮其在村民自治中的積極作用。

三、不同民族狀況下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探索

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包含三個層次:一是自治單元建立在什么層次,二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三是村民自治要考慮到哪些不同情況。目前清遠、河池、秭歸等地區將治理單元下沉至自然村,使自治“落地”運行。這些創新探索固然有其內在價值,很多地方在借鑒經驗的時候往往只注意了前兩層意思,沒有考慮第三層意思。分民族狀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有其必要性。

分不同民族狀況進行村民自治,有著深厚的歷史傳統和現實基礎。自漢唐至民國,少數民族與漢族地區的基層治理就有所區別,以至村民自治的實現各有差異。這說明,分民族狀況討論村民自治有著深厚的歷史傳統。歷史往往具有慣性,村民自治的歷史傳統也不例外地會影響當下對村民自治的探索。建國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為少數民族地區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基礎。雖然現代化進程加快了民族融合,使得很多少數民族漢化程度較高,但是某些民族傳統、文化、習俗、信仰等根深蒂固于民族村落,并深刻地影響著村莊治理。因而,挖掘民族村傳統自治資源用于村民自治,也是現實需求。

如何探索不同民族狀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在考慮民族差異的同時,更要考慮民族共同體的強度、國家建構程度以及自治的傳統性資源等因素,尤其是少數民族農村。

第一,考慮民族差異,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村民自治。區分民族狀況的村民自治要注意那些少數民族村莊或多民族村莊,注意其自治傳統,要“注意自然狀況……以及群眾的生活習慣”。分民族情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在南方要考慮到漢族村莊中的宗族文化、鄉規民約等,在貴州、云南等要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習慣法、禮俗、民俗宗教等,在西藏、新疆等地要考慮到藏族、維族的宗教信仰,在內蒙古草原要考慮到蒙古族的生活習俗,在河南等地的回民村要考慮到回族的宗教信仰等。

第二,少數民族地區村民自治的探索要注意國家建構的程度。一些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歷史上就處于中央政治統治的邊緣,由傳統社會直接進入現代民族國家,農村還未真正完成政權建設,國家建構并不完備,傳統性較強,影響了自治。漢族農村基本不存在國家建構的問題。因此,少數民族農村的自治探索要注重國家建構的第一性,特別注意政府在村民自治進程中扮演著的積極主動角色。建制村下的村委會自治在國家建構欠缺的農村是無法正常運轉的,完善基層政權建設是少數民族農村實現自治的首要任務。

第三,在國家建構不完備的少數民族農村,要借助傳統的自治資源,注意挖掘、利用和激活傳統的自治資源。少數民族自古多禮俗,在歷史傳承中形成并積淀了眾多自治資源,如習慣法、宗教禮法、議事組織、首領選舉、寨老議事等。它們作為少數民族村寨潛存著的豐富社會資本,是使基層民主得以落地運轉的關鍵因素。如果將這些傳統性的自治資源挖掘出來,將其納入村民自治體系,激發其自治活力,將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民族村自治的開展。如海南黎族現存的“合畝制共耕經濟”氏族制度有助于凝結村落共同體。在漢族,要注重將傳統的自治資源納入村民自治的探索中,促進其自治效力的最大程度發揮。

第四,注重傳統性自治資源的現代轉型。在探索少數民族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注重傳統的“延續性”與注重超越傳統的“創新性”并重;要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建立起必要的關聯,才能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自治形式。因為很多自治資源潛藏于鄉土之中,帶有很強的傳統性,與國家建構的村委會自治難以契合。如果將自治資源中那些具有凝聚力的自治資源制度化,促使其現代轉型,將會更有利于其治理效力的發揮。當前,一些少數民族村寨根據族規族約,制定新村規民約——如布朗族將“老根”的關系網絡演變為誠信互助的民約——就是自治資源現代轉型的有效方式。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2014級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南學術》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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