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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剛等:村民自治權利:現狀、問題、對策

[ 作者:徐德剛?陳嵐?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3-29 錄入:王惠敏 ]

——對自全國30個村的調查

摘要:村民自治權利行使關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但目前在村民民主自治進程中, 依然存在民主選舉不規范、民主決策欠全面、民主管理欠透明、民主監督欠力度等問題, 這些問題與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不完善、宗族勢力滲透、村民自治基礎薄弱、消極思想觀念的束縛緊密相關。對此, 本文從村民自治立法、執法、守法、實施環境四個方面提出了相應改進措施, 以期促進《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好實施與村民自治權利落實。

一、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現狀與成效

村民自治, 這一提法早在1982年我國修訂頒布《憲法》時就已出現, 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 即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 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由此成為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其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 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與此相應, 村民自治權就包含了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村民自治權從權利來源上看, 是憲法法律賦予村民自治主體的一種權利。為確保這一權利實現, 1998年國家頒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迄今, 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設走過了20年歷程, 村民的自治權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也取得了顯著成就。

近年來, 不少學者潛心這一領域的研究, 產生了不少成果。有的學者肯定了村民自治法實施后的成效, 如張厚安認為村民自治經過近二十多年的發展, 產生了重大意義, 拉開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序幕, 是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必由之路。2吳理財認為村民自治是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重建的一種方式, 通過村民自治實現了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整合。3也有的學者分析了村民自治中的問題, 如盧福營研究得出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變遷,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面臨著農村社會異質化, 村莊“分枝化”以及農村公共服務發展等新情況的挑戰。4馬寶成也指出了鄉村治理問題表現在“三項制度”和“四個民主”的推進過程中。5還有的學者基于比較等角度, 對村民自治法的實施提出了不少建議, 如孟大川、張為波提出要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制度是基層民主生動實踐的客觀要求。6張曉山則認為要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資格, 培育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來接受鄉鎮與行政村組織的一些功能, 積極探索將自治功能下沉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一級, 用新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來理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7這些研究無疑有助于村民自治理論研究的深化, 也有助于實際操作的深入。

為更好了解村民自治權利行使現狀, 找準村民自治權利行使中的問題, 為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工作建言獻策, 我們圍繞“村民自治權利行使現狀與對策研究”這一主題, 對四川、甘肅、廣西、云南、新疆、江西、內蒙古、重慶、廣東等省 (自治區、直轄市) 的三十個村進行了一次專題調查。本次調查以問卷調查和訪談形式展開, 面向不同年齡和不同文化程度的村民與村干部群體, 共發放問卷1100份, 回收有效問卷1047份, 訪談對象近500人。

調查發現, 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陸續制定和頒布了相應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有的省份還制定了相應的條例, 例如四川省的《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以及《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第二, 95%以上的村基層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了換屆選舉, 依法組成了村委會, 選舉的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第三, 法律規定的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和村務公開制度等自治制度, 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落實, 很多村基層組織還設立了監督委員會等形式的監督機構。第四, 黨和國家對村民自治制度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給予了高度重視, 采取了有力措施。在我們調查的村基層組織中, 都設有駐村干部, 駐村干部年紀輕, 文化程度較高, 對村務工作富有熱情, 敢于吃苦, 樂于奉獻, 并且他們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相關政策更加了解, 對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實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第五, 村民自治基礎和條件不斷改善。由于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 對農村的建設力度加大, 惠民補貼政策增多,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也在不斷加快和完善, 為村民自治奠定良好物質基礎。總體來說,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貫徹和落實, 村民自治也正朝著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但是,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過程中, 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與保障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村民自治權利行使存在的主要問題

找準問題是解決問題的重要前提。通過調查, 我們發現村民自治權利行使在取得重大進步的同時, 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 民主選舉欠規范

民主選舉權的行使是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首要環節, 在理論上是村民其他自治權行使的起點。但調查發現, 拉選票、賄選、指定候選人等影響選舉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依然存在。

表1:村民選舉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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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1可以看出, 超過一半的村自治組織在民主選舉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賄選、指定或委任候選人、村民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沒有問題僅占14.42%, 回答“不了解”的多是從未參與過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國家在2010年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新增了第十七條, 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可是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 多數村民表示不知道法定的救濟途徑, 而有的村民即使知道可以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也不愿主動揭發。一方面是因為這種不正當選舉對自身的影響不大, 不愿意花費時間和精力向上級部門舉報;另一方面是因為村民害怕舉報會招致報復, 損害自己以后的利益。久之, 村民就習慣了這種不正當選舉現象, 甚至有少部分村民借此從中獲利。

選舉的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 選舉開始前存在賄選和拉選票現象。部分候選人會去持有選票較多的村民家里, 通過聯絡感情或者承諾為其辦事來換取選票, 甚至直接用金錢“買”票。第二, 選舉過程不合法。一是參與選舉的人員組成不合法, 大多數村在換屆選舉時, 村民或因忙于勞作, 或因對此不感興趣, 每家只會派一到兩個代表前去參與選舉, 選舉參與度不夠。二是對于外出務工人員, 他們不知道自己村的換屆選舉情況, 家人沒有通知, 同時也無意了解, 對村民自治持冷漠態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 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 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 8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9戶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 10戶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請參加選舉, 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但多數村委會在組織選舉時的做法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沒有登記參加選舉的名單。三是發放選票不合理, 主持換屆選舉的干部只給到場的村民發放選票, 對于登記參加選舉卻在選舉期間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村民選票, 有的村干部會在沒有任何委托的情況下直接代為填寫, 此行為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關于委托投票的規定。第三, 村民參與選舉的積極性不高, 對選舉結果的關注度低。法律規定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而多數村民在寫完選票后就離場, 并沒有等到計票環節結束和選舉結果公開。即使后期選舉結果在公告欄或者廣播上公布, 村民們對選舉結果依舊漠不關心。調查發現, 選舉時村民的參與度與村干部的重視度成正比, 村民的參與度越高, 村干部的重視度也就越高;參與的人越少, 重視度也就越低。可見, 村干部的領導素質和村民的凝聚力、集體意識對整個村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直接影響村干部選舉的規范性。

(二) 民主決策欠全面

民主決策權是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核心權利, 關涉到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財產權等諸多權益。村民參與民主決策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應當由村民會議決定的事項, 包括誤工補貼、征地補償、宅基地使用、經濟項目立項承包、土地承包等九方面內容。從表2可以看出, 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方式決策村內重大事項的村不到一半, 由村委會內部決定的占36.49%, 鄉政府干預決定的也接近10%。由此不難看出, 不少村委會尚未正確認識到自己在村民自治中所處的地位和承擔的責任及義務, 認為村民自治權行使的主體就是村委會, 因之, 民主決策就變成了村委會決策。同時, 調查發現的一個不爭事實是, 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二者之間依然保持著一種實際上的行政領導關系。11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活動不斷干預, 導致村委會難以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實現對村內事務的民主決策。

表2:本村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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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實現民主決策是保證村民有效自治的前提。12民主決策的運行受阻, 不僅將損害到村民的決策權, 同時也會直接影響到村民的切身利益, 這一權利行使不當, 將會直接導致村民越級上訪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

(三) 民主管理欠透明

民主管理權是村民自治權的重要體現, 其基本要求是村務管理必須公開透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了村委會應當及時公布的事項, 以接受村民的監督。村務公開是保障村民知情權的基本途徑, 是增強村委會“公信力”的制度, 更是村民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重要保障。調查表明, 部分村委民主管理欠透明, 這一問題首先體現在村務公開不夠。

表3:本村村務公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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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3可知, 認為本村村務公開透明的村民僅占15.47%, 認為只公開部分村務的村民比例超過一半, 認為不公開的人數比例也達到了17.48%。調查發現, 村務公開程度不高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第一, 村務公開的條件設施不完善。多數村都是通過廣播和公告欄進行村務公開, 但廣播覆蓋范圍小, 公告欄也只是設在村委會辦公室, 致使公開范圍受限;第二, 村務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及時。公開的內容多是村委會工作職責、國家政策等, 對村內財務等村民切實關心和組織法規定應該公開的事項涉及不多, 且內容更新不及時;第三,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關注度不夠。一方面是村民對村務公開制度以及應當公開的內容和形式不了解, 另一方面是村委會對村務公開不重視, 使得村民民主管理權流于形式。

其次, 村規民約流于形式。村規民約是一個村組織民主管理規范化的重要體現。蘇力認為“在中國的法治追求中, 也許最重要的并不是復制西方的法律制度, 而是重視中國社會那些起作用的, 也許并不起眼的習慣、慣例。”13而村規民約源于鄉土社會, 因地制宜, 應是結合本村的習慣且得到村民普遍認可的一種契約式規范。但如果村規民約只是形式化的樣本, 其作用與價值也必定大打折扣。

表4:本村是否有村規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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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村基層組織可以召開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從表4可以看出, 制定有村規民約的村在一半以上, 達52.24%, 沒有制定的占28.18%。從訪談中我們了解到, 就村規民約的作用而言, 80%以上的村民對本村的村規民約并不了解, 認為村務管理也沒有按照村規民約組織實施, 村規民約形同虛設。在我們查閱的村規民約中, 其內容多為法律條文的羅列與匯總, 具有可操作性的詳細規定甚少。當我們問及村干部制定村規民約的目的時, 多數村干部的回答是應付上級部門的檢查。如此制定的村規民約, 自然難以在村民自治中發揮作用。

(四) 民主監督欠力度

民主監督是監督和約束村委會工作的重要制度, 村民的民主監督是對村委會工作最直接的監督形式。從目前“四個民主”在基層的運行情況看, 民主監督是最薄弱的環節。14民主監督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監督機制不健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從表5的數據可以看出, 就監督機構而言, 多數村基層組織建立有監督委員會等形式的監督機構, 但仍有接近20%的村沒有設立。且大部分村民表示, 監督委員會極少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成員也只是掛名, 具體監督內容不明確, 監督機構也只是表面文章, 并沒有發揮到實際監督作用。

表5:本村是否有建立監督委員會等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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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村民監督權行使不充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監督權的直接規定主要體現在對村務的監督, 由于村務公開制度落實不到位,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監督自然也得不到落實。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委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村委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 其職務終止。但60%的村民表示自己從未參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活動。因此, 如何通過強化民主監督來保證公共利益能夠真正惠及每個成員, 是村民自治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15

三、村民自治權利行使存在問題的原因

任何問題的存在, 都有其主客觀原因。基于實地調查, 我們認為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一)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

第一,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身的缺陷。雖然2010年10月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通過, 對村民自治中出現的問題作了諸多有針對性的規定, 但是該法的有些條文內容依然是原則性的規范, 針對性不夠, 可操作性弱, 這些缺陷使得其在實施過程中的實際規范作用并不明顯。如第十七條規定了“村民可以舉報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但在實踐中, 由于一是村民主觀認為有關部門會“官官相護”, 難以舉報;二是調查取證、質證難度大, 加上處罰不明確, 導致對此種違規違法現象難以實質打擊。第二, 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在我國目前既有的法律中, 除了《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之外, 其余地方制定的實施辦法、地方性法規一般是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照搬, 可實施性依舊不強。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身的缺陷加上缺少普法宣傳教育, 導致村民對組織法的了解甚少。從表6中可以看出, 盡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經走過了20年的歷程, 但尚未完全走進每位村民的意識中, 對組織法非常了解的僅占13.66%, 一般了解的占43.46%, 不了解的占到了42.88%, 回答一般了解的村民大多也只是知道我國有這樣一部法律, 對該法制定的目的和內容并不了解, 在參與村民自治活動中, 普遍表示是聽從村委會的安排。可見, 立法不完善是導致權利行使受阻的重要原因。

表6:對村民自治法實施情況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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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宗族勢力的影響

不同于城市人口的分散性與流動性, 在中國農村, 村民深深的扎根在這片土地上, 形成“熟人社會”亦或是“半熟人社會”, 宗族勢力的存在基礎也即是在于此。16具有同一姓氏的人普遍聚居在一個村落里, 有的姓氏還會有一個共同的宗祠, 血緣關系、族緣關系、親緣關系構成了農村的基本社會關系, 也影響著基層民主政治。調查發現, 宗族勢力滲透在村民自治權利行使的各個方面。首先, 直接影響民主選舉。一方面, 大姓宗族人數多, 選票占據明顯優勢, 在我們調查的村落中, 有90%的村干部都是來自本村的大姓宗族。另一方面, 若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大宗族時, 各族為維護本族利益, 在選舉時會進行不正當競爭, 破壞選舉, 假若某大姓宗族的人沒有被選上, 該宗族也會依靠宗族勢力阻礙村委會工作的開展和進行。其次, 影響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宗族勢力通過村委會選舉使得本族人員成為村委會成員, 直接影響和制約村委會工作, 導致偏袒、維護本族利益, 在民主決策與民主管理時, 村干部往往會作出有利于本族利益的決定。比如, 在惠農補貼發放、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使用中的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私分、低效浪費問題就時有發生。17在我們走訪調查中, 很多村民都表示在評選低保戶時都是村干部定, 結果有些并不符合低保戶條件的村民由于和村干部是同一宗族而入選, 而有些明明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戶卻被擋在低保資格門外。宗族勢力的滲透破壞著村民自治秩序, 剝奪了部分村民的民主權利, 限制了村民正常行使村民自治權利、正常履行自治義務等的基層民主活動, 也阻礙了農村基層民主化進程。18

(三) 村民自治物質基礎薄弱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 農村物質條件的相對落后, 給村民自治帶來了一系列不利影響。首先, 農村經濟發展落后影響村民政治參與。政治參與與經濟發展一般呈正比的關系, 經濟發展水平越高, 村民政治參與意識越強, 政治活動參與度就越高。目前, 我國大多數偏遠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 村民迫于生計, 一心追求個人經濟利益, 對于村民自治工作持冷漠態度, 政治參與感不強。其次, 基礎設施有待進一步完善。近年來, 隨著農村振興戰略實施, 農村基礎設施不斷完善, 在我們調查的三十個村中, 有的村公共基礎設施非常完善, 村委會辦公室、學校、路燈、娛樂等各項設施較完善, 給村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這樣的村往往自治程度較高, 發展勢頭良好。但是由于地域、自然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 在一些偏遠的村, 有的村委會辦公室設立在一所破舊的小學里, 村道公路也沒有修通, 公告欄、廣播等設施極不完善。調查發現, 農村資源存在分配不均現象, 越是靠近鄉鎮或道路主干線的村發展得越好, 享受的惠農惠民政策越多, 而位置偏遠、交通閉塞的村落相較而言欠缺良好的發展條件。最后, 鄉村人口的逐步外流, 使得傳統的鄉村社會結構開始解組。19在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城鄉、地區之間人口流動日益頻繁。20留在村內的青壯年要么外出打工要么遷入城鎮, 致使農村人口年齡比例分布失衡, 參與村民自治的人才力量缺失。

(四) 消極思想觀念的束縛

消極思想觀念是束縛村民行使自治權力的內在因素。自古以來, 在自給自足小農經濟的社會背景下, 農民以小生產者的地位生存, “與世無爭”“無爭無為”的傳統文化觀念;“官本位”“自上而下”“禮俗重于法治”的傳統政治觀念;以及“對人不對事”“隨大流”的社會心理在村民心中根深蒂固, 21束縛其思想解放, 影響其參政意識以及法治觀念的形成發展。其次, 我國城鎮與農村的教育水平差距較大, 農村教育資源匱乏, 村民受文化教育程度低。在我們走訪的村落中, 有很多鄉村小學教育設施極為簡陋, 師資力量明顯不足。而接受了良好教育的村民大多走出農村定居城市, 導致農村“空殼化”趨勢越來越明顯, 留下來的多為老人和小孩以及接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的青壯年村民, 這部分村民視野較窄, 民主法制意識薄弱, 政治參與積極性不高。這一狀況使得村民自治的主導權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了村民眼中“德高望重”的人手中。從表7可以看出, 當涉及到村內糾紛時, 仍有38.01%的人愿意找村內有威望的人解決, 而不愿意尋求法律途徑化解。這種導源于自然經濟的消極文化束縛著村民的民主思想, 削弱了村民政治參與意識, 并進而內化為一種消極行為, 致使村民不愿意行使村民自治權利和參與民主自治活動。而這種傳統文化又因鄉村的封閉和教育資源的匱乏對村民影響深遠。

表7:發生糾紛找村內有威望的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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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0”表示沒有選擇此項, “1”表示選擇了此項。

四、落實村民自治權利的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和原因, 我們認為必須對癥下藥、多管齊下、軟硬兼施, 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一) 轉變立法觀念, 健全法治體系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 第一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大后又把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之一, 深刻昭示了我黨治國理念與方式的全面變化與進步。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理念應貫穿在我們各項工作全過程中。要加強基層法治建設對農村地區五位一體布局建設的引領規范作用, 就必須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首先, 樹立服務大局、服務基層的觀念, 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增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進一步明確實施方式、執法形式、違法后果;其次, 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推動地方立法。為確保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 享有相應地方立法權的部門應當積極進行實地調研, 根據本地村民自治具體實際情況, 結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相關政策, 在遵循上位法規定和精神的前提下, 注重完善村務公開立法和村民自治領域的其他立法,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最后, 在立法過程中注意加強基層法治項目建設, 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加快推進法治強村工程, 著力培育依法治村各項典型, 依法規范村民代表議事規則, 全力鋪開村民法治議事大廳建設, 實行依法自治和“還權于民”, 以此推動基層民主有效運行。

(二)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糾正違法現象

加強對村委會行使各項職能的監督, 這是權力性質使然, 也是廣大村民的集體心聲。在我們的調查中, 有810人認為應“建立強有力的監督委員會來促進村委會履職”, 占調查總人數的77%, 可見村民對監督機制真正發揮監督作用的期待。具體到村民自治的相關環節, 如在民主選舉中, 提高選舉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依法及時處罰拉票賄選等破壞選舉民主性的不正當行為;在民主決策中, 加強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 真正做到民主決策;在民主管理中,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增強村務公開透明度, 制定真正規范化民主化實效化的村規民約;在民主監督中, 建立健全村民監督委員會等形式的有效監督機構, 明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內容與職責, 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措施, 真正發揮監督委員會的作用, 加強對村務的過程監督。一方面增強村民的監督意識, 積極參與村民自治并監督各個環節, 另一方面定期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 進行民主評議, 聽取村民的反饋和意見, 并做出回答。對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村干部予以罷免, 對違法侵犯村民自治權利和給集體經濟組織造成損失的行為, 比如賄選、不合理的招商引資等, 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同時, 不斷規范村委會職能, 明確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大會的權能劃分, 促進村委會和黨支部的分工與協調。理順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 明確界定鎮政府與村級自治組織之間指導與協助、服務與監督的關系, 借鑒城市社區建設的經驗, 劃清政府和村務的邊界, 明確各自的職責和職能, 建立鎮政府和村級自治組織之間合作治理農村公共事務的運作機制。22發揮行政監督作用, 為村民自治權利行使構建良好的民主環境。著力建立監督委員會、財務審計小組等, 充分發揮監督委員會、鄉鎮政府、村民等各方面的監督作用, 完善舉報、投訴、上訪等監督和救濟渠道。只有環環相扣, 層層落實, 才能久久為功。

(三) 開展法律宣傳, 增強民主法治意識

農村仍然是我國法制宣傳的薄弱環節, 也因此, 有93.79%的人支持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民主法治意識, 如表8所示。要通過播放法制宣傳影片, 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等多種普法宣傳活動, 以《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宣傳為中心, 同時加強農村物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義務教育等相關法律問題的普及, 增強村民對《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了解, 加強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教育, 讓他們認識到自身角色和地位, 認識到自己的權利與義務。23以此提高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能力, 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提高村民自治權利主體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識, 引導村民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同時, 要加強對村干部的培養培訓。村干部既是村民自治的組織者, 也是參加者和落實者, 他們的民主法制意識強弱, 將直接關系到村民自治民主決策能否真正落實。24通過將村干部培訓納入農村振興計劃, 加大對村干部的組織培訓力度, 提高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質, 牢固樹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樹立對村民負責的觀念, 養成民主習慣, 提高村干部組織村民自治的意識和能力。

表8: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民主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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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0”表示沒有選擇此項, “1”表示選擇了此項。

(四) 發展農村經濟, 完善農村基礎設施

因地制宜, 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政府部門與村級自治組織要各司其職, 政府部門重在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營造農村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自治組織則要苦練內功, 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 打造好特色鄉村。具體而言, 要加強農村道路建設、電信網絡設施建設, 吸引與現代時勢相符合的人才回流, 補足農村經濟發展知識斷層、人才斷層的短板。挖掘地方特點, 利用農村優勢, 培育農村符合現代經濟需求的產業, 因地制宜發展特色農業, 生產符合大眾需求的農產品, 利用大數據時代下的數據, 理性分析市場消費需求, 適時擴大產業鏈, 對產品進行深加工, 物盡其用, 使農產品獲得效益的最大化;深入分析地方優勢, 開發特色旅游產業, 在旅游勝地對外開放期間, 村委會做好宣傳, 利用潛在的客戶群和投資者進行招商投資, 制定互聯網+模式的營銷策略計劃, 使農村走向多元化與產業化。在今天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的現實背景下, 應努力尋求村民自治的外在經濟支持, 在堅持公有制經濟為主導、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前提下, 積極探索有效的村民自治財政支持新機制。25鼓勵有經濟實力的個人、單位資助農村公益事業, 為農村經濟建設提供支持, 縮小城鄉差距。只有振興農村經濟, 村民經濟實力極大增強, 其參政欲望和熱情才會不斷提高。其次, 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 擴大農村的公共財政覆蓋范圍, 加強對村基層組織的硬件基礎設施建設, 對公共設施應及時修補或增設, 促進資源的公平分配, 提高村民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 為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實施環境。最后, 要加強農村基層文化軟實力建設, 扎實開展村基層群眾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為村民自治權利的行使營造寬松和諧的民主環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治社會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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