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實施30多年來,村民自治在四個民主和自治體制等方面不斷創新。21世紀特別是近10年來,村民自治實踐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國家治理對村民自治提出更高要求,特別是在村民自治實踐機制方面。正因如此,村民自治不能僅限于自治實踐,應擴展到鄉村社會有效治理之中。從有效治理角度審視30多年來的村民自治創新實踐特別是運行機制創新,成績斐然,在保障性、表達性、決策性、制約性、協調性和協同性機制等方面,均有長足發展,但一些機制有待發展和建設,一些機制如動力性機制非常缺乏。在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研究方面雖然有一些代表性的觀點,整體來看仍然局限于治理的某個方面,主要是實踐創新的經驗總結,且主要以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為目標。為此,我們既要繼續關注現實中的村民自治實踐創新,也要從國家治理和有效治理角度繼續探討村民自治實踐創新及實現形式。
【關鍵詞】村民自治;實踐創新;有效治理;運行機制
自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起,村民自治實踐已經30多年了。30多年來,村民自治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普及和落地,不斷深化和推進;近10年來,村民自治在廣東、浙江、湖北、安徽等地實踐中不斷創新,把村民自治推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梳理30多年來村民自治的創新實踐歷程,分析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機制,有助于理解村民自治的深化與發展。
一、30多年來村民自治的實踐創新歷程
村民自治實踐中,民主選舉一直走在前頭,民主選舉創新實踐也領先一步。如“海選”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公布之前已在吉林省北老壕村萌芽,釋疑了委員會成員指定內選的問題;但它沒有解決群眾“眾意”向“公意”轉變的問題,也沒有解決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的關系與合作問題。安徽省騰云村的“組合競選制”試點[1]解決了后一個問題,至于前一個問題,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實施時設立了“候選人提名”程序,強調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產生”。不過,普通民眾弱勢地位的狀況并沒有改變,有鑒于此,“提名候選人”在實踐中又發展出了“票選候選人”,后來發展到直接“票決”村委會成員;為了彌補職位競選不能真正反映民意的缺陷,有些地區農村在選舉時實行“高票低計”或“下加法”。另外,“競選”已成為必需的程序,提到選舉大會前。21世紀以來,為了應對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的問題,“委托投票”成為一種普遍形式;為了解決家庭主要勞動力外出的問題,家庭聯戶代表制度應時而生。
民主決策實踐創新一直伴隨著村民自治進程。這與兩個問題有關:一是決策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因為現實中村民(代表)大會決策往往演變為“村委會決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地方嘗試建立專門的獨立的村級議事會,如廣東蕉嶺在2007年實行獨立的村民代表會議,同時成立了村代會召集組,獨立地進行村級事務決策[2];四川成都在2008年賦予村民議事會獨立的決策權[3]。雖有進步,但仍然局限于村莊層面,與農村公共事務特別是自然村莊事務脫節。為此,江蘇南京2007年在自然村成立農民議會、莊務委員會和農民議事會等[4],將議事機制下沉到自然村落一級;廣東省清遠區2012年普遍在村和組兩級成立議事會,各自有獨立的決策權力[5]。二是決策的科學性或合理性,解決方式是盡可能地增加參與決策的鄉村組織,盡可能地增加提議、商議與決議等環節。為此,山西在2003年嘗試了“兩委聯席會議”[6];湖北隨州在2004年實踐了“兩會決策”[7];2012年河南鄧州嘗試實行“四議兩公開”制度,強調村級重大事務都必須由黨支部會議提議,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8];同年,浙江湖州也確立了“三重兩輪票決制”[9],在決策事務、提議范圍、商議程序和表決方式等方面,更能反映民意和決策的科學性。有些地方還考慮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代表本身的問題,嘗試性地提出一些制度創新,如河北省青縣在2008年實施村民代表會議常任制,內蒙古隆勝村在2010年時實踐村民代表大會常設制[10]。
民主管理與服務一直伴隨著民主決策,主要有四種創新實踐:一是管理隊伍建設,吸收鄉村民間精英進入村民委員會,特別是經濟精英,也有其他一些民間精英進入村委會的(如村醫和村教進兩委);近年來“新鄉賢”崛起,有些農村地區通過建立鄉賢參事會,配合村委會工作,在貴州銅仁(2016年)還形成了“鄉賢會+”管理與服務模式[11]。二是管理技術建設,以廣東佛山的“網格化管理”為代表[12]。三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廣東揭陽的代表工作室(2012年)最為典型[13]。四是路線建設,強調黨的領導和群眾路線或兩者結合之路,如江西分宜的“黨建+”(2010)、廣西河池的“黨領群治”(2012)、貴港大黎村的群議、群建、群治的(簡稱“三群”)農村社會自治模式(2012),四川都江堰在2015年實施的“黨建引領”模式等[14]。另外,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一些跨村的聯合組織,如浙江舟山的社區管委會(2008),將村民自治組織承擔的“政務”剝離出來,村民自治組織集中精力做好村民自治工作;又如四川成都的跨村聯合議事會(2012),為跨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進行決策與協商[15]。
民主監督實踐創新也一直伴隨著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代表性的有三個,亦表現為三個階段:一是1999年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16],將民主協商和監督機制一同納入到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過程中;二是2004年浙江武義后陳村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起了村民參與監督的組織平臺與制度體系[17],被寫進了2010年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三是2012年四川成都的議事監督委員會[18],把監督領域從執行、管理推進到決策范疇。一些村級組織創建本身也是一個監督體制改革的過程,無形之中都會強化組織、民眾以及黨的監督職能。另外,2016年11月8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意味著國家的監察體系將覆蓋農村社會的“公職人員”。
村民自治實踐創新還有一種形式,即,通過體制創新來促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和鄉村社會有效治理,主要有下移、上移和重組三種方式。下移創新最多,形式各異。云南大理州由于民族各異,2014年將自治單元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一級[19];湖北秭歸在2011年也將村民自治下沉到自然村落一級,實現自然村落和村級兩級自治[20];廣東云浮在2011年將村民自治向上延伸至鎮一級基層政權,向下延伸至村小組或自然村,建立起了“組為基礎、三級聯動”的社會自治體系[21]。廣東清遠在2012年更進一步,不僅將村民自治單元下移,同時將黨組織和公共服務下移配套[22];廣西貴港和融水再進一步:貴港在2010年以自然屯為主體,以屯級黨組織為核心,組織開展村民民主管理的屯級協商自治機制;融水2013年在自然屯建立黨支部委員會等,將農村各項工作整體下移至自然屯,將屯建立成為農村社會的基層治理單元[23]。村治上移最為典型的是村莊合并,在諸多農村都有實施。村治重組最為典型的是廣東佛岡縣的“片區模式”,以鄉鎮為單位,將原有的“鄉鎮—村(行政村)—村民小組”調整為“鄉鎮—片區—村(村民小組)”,以片區為基礎搭建進行鄉村治理[24]。浙江省金華市金東鎮的“赤松模式”也在此列,其目的是建立區域性的村域共同體[25]。不論是下沉、上移還是重組,原因都在于村民自治制度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實際需求之間發生了脫節。
二、有效治理視角下的村民自治創新實踐分析
村民自治實踐創新是一個前后相繼、不斷發展的過程。三個問題蘊含其中:一是村民自治實踐為什么要不斷地創新?二是不斷創新的動力或原因是什么?三是不斷實踐創新的目的或目標究竟是什么?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不斷創新的原因在于,村民自治實踐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制度設計不合理,與鄉村社會需求相脫節,實踐過程中存在著執行偏差和不到位等情況。動力主要來源于農村基層和鄉村社會內部,農民確實有自治的需求,并對村民自治寄予厚望,希望能夠通過村民自治來解決農村社會的實際問題。從這個角度看,村民自治實踐不斷創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
國家治理也對村民自治實踐提出了這方面的要求。從最近中央政策和文件精神來看,村民自治只是農村社會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嵌入到一個更大范圍的鄉村治理體系之中。村民自治不能僅僅局限于民主和自治范疇,應該擴展到鄉村社會治理和國家基層治理領域,加強同鄉村社會其他組織、黨的基層組織,以及國家基層治理機構之間的聯系與協調,從而實現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這要求村民自治實踐應該有一個質的提升,從民主和自治轉向有效治理。因此,對村民自治實踐及創新的探究就不能僅限于自治實踐本身,應該擴展到鄉村社會有效治理的角度。
從有效治理的角度來看村民自治,一個關系鏈就凸顯了出來,這就是“制度-體制-機制”關系鏈。從目前情況來看,有關村民自治和鄉村治理體系的制度和體制,具有普適性,一般由國家和政府供給,通過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等進行規范。然而,有關村民自治和鄉村治理的機制問題,特別是參與鄉村治理各組織之間的關系及銜接、協作等問題,雖然在一些政策法律和規章制度中進行了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出現矛盾;并且,鄉村社會存在差異,村民自治進程有快有慢,因此會產生或創設一些鄉村組織,它們超越了村民自治范疇,但同樣要參與到鄉村治理之中,如何與已有制度與組織銜接,就成為它們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決定性因素。這時,村民自治的運行機制就成為鄉村治理有效的關鍵環節。
立足于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審視村民自治運行機制,至少應該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解決好村民自治內部組織之間的關系問題,特別是決策、管理與監督組織之間的關系問題;二是村民自治制度與農村現實情況脫節的問題,特別是民意輸入和政策輸出、管理服務供給的問題;三是村民自治組織與鄉村其他組織、黨的基層組織之間的銜接與配合問題。
基于第一個問題,三大機制特別重要:(1)決策性機制,指村級決策組織在享有充分自主的前提下,對村莊事務或決策(特別是重大事務和重要決策等)做出抉擇的機制,包括決策主體的確立、決策權劃分、決策組織和決策方式等。(2)制約性機制,指運用制度、法律、政策和地方性規則及村規民約,以及權力制約等手段,通過有效途徑,對權力使用者所形成的特定的限制和約束。(3)協調性機制,指不同自治組織之間按照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處理組織內外各種關系,為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促進村級組織整體目標實現的條件和環境。
基于第二個問題,三大機制必不可少:(1)保障性機制,指村民的真實意愿能夠通過一定的制度或體制得到真實的反映。(2)表達性機制,指村民能夠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包括制度性渠道和精英式表達)向村級組織表達自身利益要求,以求影響村級決策輸出、村級監督及需求服務的過程。(3)制約性機制,村民作為鄉村自治主體,對鄉村治理組織及過程有監督和約束的權利。
基于第三個問題,協調性和制約性機制(自治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鄉村其他組織之間)同樣必不可少;同時,還有一個協同性機制的問題,指協調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村級組織,協同一致地完成村級治理目標的過程或能力。這在村民自治實踐中一般稱為“聯動機制”[26]。
除此之外,為了促進村級組織更加有效從事治理、管理和服務活動,實現農村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必要通過一定方式或手段等提升村級組織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這里稱為激勵性機制或是動力性機制。
這些機制可能會同時出現在兩個組織之間,如保障性機制、表達性機制、制約性機制與協調性機制等,有的機制會單獨出現于不同組織之間。根據鄉村社會實際情況,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在鄉村治理組織體系中如圖1所示:
圖1 鄉村有效治理關系圖
村民自治要想有效實現,鄉村社會若要有效治理,必須達到并滿足以上七大機制(見表1)。
從有效治理及實現機制的角度審視30多年來的村民自治實踐創新,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存在著不足。值得肯定的地方有兩點:一是經過30多年的實踐創新,在有效實現機制方面已有長足的進展,在一些主要的實現機制方面,均有相應的創新實踐,特別表現在保障性、表達性、決策性、制約性和縱向協同性機制等方面。二是從實現機制的總體情況來看,表1中列舉的37個有效機制中(至少)有26個方面有相應的實踐創新,同時有一種機制多種創新形式的情況。
當然,也存在著不足。一是雖然整體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格局已經形成,但均發生在不同地域或不同村莊或不同層次上,尚未形成整體性的格局。二是時間不長,除民主選舉中的實踐創新外,多數發生在21世紀以來,特別是近10年內。三是在一些有效實現機制方面仍然沒有相應的創新實踐,如協調性機制和動力性機制,一些具體的實現機制仍然有待發展和建設。具體如下:(1)在普通民眾和鄉村精英之間既缺乏保障性機制,也缺乏表達性機制。(2)決策性機制格局中,決策組織的建設、決策權的劃分和決策方式等需要進一步改進,如村級議事會和農民議會等。如果沒有精英或專職人員主持,是否能夠形成合理、科學的決策?村級決策方式以多數制決定,可能會忽視或損害少數農民的權益;村級決策權力應有邊界,以不侵犯農民權益為前提。(3)制約性機制最多,至少應該體現在八個方面,但現實中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存在著缺位的地方,如其他組織與自治組織之間,尚沒有明確的監督機制或約束規范;民主選舉雖然為民主管理輸送管理主體,但事后性的罷免機制很難啟動。(4)協調性機制在鄉村治理過程中甚是缺乏,如黨的組織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和自治組織、民主決策組織和民主監督組織之間,均沒有固定的協調機制或規范,在實踐過程中難得有創新。(5)基于鄉村治理體系的橫向協同機制仍然有較大創新空間,基于體制改革的縱向協同機制處于創新或試驗階段。(6)動力性機制,其他組織與自治組織之間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自治組織之間也缺乏有效的動力機制。
表1 基于有效治理機制的實踐創新案例匯總表
三、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理論分析與反思
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研究與實踐歷程同步發展。一方面,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過程就是不斷地解決村民自治運行機制問題的過程,也是鄉村治理不斷發展邁向有效治理的過程。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實踐創新過程也是鄉村治理有效性探討的過程,不僅吸引了大量的研究者,而且有的研究者本身就是鄉村治理實踐創新的推動者和參與者,推動著村民自治研究進一步深化。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
一是“條件-形式論”。鄧大才教授認為村民自治有效實現至少需要五大基本條件,分別是利益、文化、地域、規模和個人意愿,其中,利益相關、群眾自愿、地域相近分別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經濟基礎、主體基礎和外部條件,文化相連、規模適度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內在要求[27]。除此之外,所處時代、村組所有權、自治規則、居住情況、產業狀況等亦是現實因素。徐勇、鄧大才主編《中國農村調查》總第一卷探討了各類議事會、“中國式議員”、產權與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關系,以及“兩說一聯”、協商共治、多元共治等一些有效的治理形式[28]。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研究關注村民自治實現的傳統制度與文化,如云南的木牌制、廣西的都老制和翁村制[29],或是地方性的習慣法,如廣西壯族的“都老制”、瑤族“石牌律”、侗族的“款約”、苗族“埋巖”、仫佬族的“會款禁約”等[30]。基于“條件-形式論”,徐勇和趙德健教授提出,村民自治不應該固守法律制度規定,而應該突破制度框架,實現多層次、多類型、多樣式的鄉村治理模式。[31]
二是“單元對應論”,強調自治單元應該與社會單元對應起來,或是自治單元應該基于社會單元,在目前情況下,主要是自治單元應該回歸自然村組。程同順等在2010年撰文指出,自然小組是一個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在村級利益表達和相關政策執行中發揮著獨到的功能,對高效的村民自治體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32]。徐勇教授等認為組(自然村)是最緊密的經濟共同體、社會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理應成為村民自治的基本組織單元[33]。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課題組認為,農村自治組織設置下沉能夠與比較高效的小型熟人社會單元對應,以形成相對高效的公共品供應機制[34]。張茜、李華胤提出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單元可能是在現有行政村基礎上的、同時向自然村拓展的多級自治形式[35]。如徐勇等對廣東云浮的總結,在自然村組為村民自治基本組織單元的前提下,建立起分級分層的鄉村治理體系[36]。基于農村社區化趨勢,有研究者認為村民自治應該與社區建設共生共建[37];有研究者提出要解決農村社區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關鍵在于合理確定農村最基本的治理單元,如湖北秭歸白鶴洞村的村落自治[38]。
三是“權力關系論”。持此論的典型代表為肖濱教授等對廣東村民自治新形式的探索,認為梅州的“三元制衡”是為了實現三元結構之間的制約與平衡,主要解決自治權內部的橫向問題;云浮的“上下聯治”和清遠的“自治下移”則主要是為了解決自治權內部的縱向問題[39]。
圖2 三個代表性觀點與村民自治有效實現三個問題的關系
每一種代表性的觀點針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三個方面問題中的一個問題,同時兼顧另外一個問題。如“單元對應論”,主要解決村民自治單元與社會基本單元脫節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村民自治運行中的一些問題,如村民權利保障、利益意見表達、過程監督與制約問題等。至于“條件-形式論”,內涵更加豐富,不僅直接解決了村民自治內部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運行機制,更是在村民自治實踐與鄉村社會實際之間建立起有機聯系,將一些“社會基礎”直接納入到村民自治實踐和鄉村治理過程之中,直接成為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和鄉村社會有效治理的機制。“權力關系論”以權力為線索,以廣東實踐創新為基礎,展現了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現實版本,既體現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更體現在自治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經濟組織之間。
從有效治理的角度來審視這三種觀點,要具體分析。
“條件-形式論”中,要對“條件”進行甄別與區分:(1)一些“條件”是村民自治的基本要素,如自治單元、村組所有權、群眾參與、規則自覺、協商民主和集體行動等。村民自治實踐創新中的很大一部分主要圍繞著這些基礎要素展開。(2)一些“條件”如居住狀況、傳統與現代、利益相關、產業狀況、文化相連等,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和鄉村社會有效治理的地方性因子。(3)一些“條件”已在運行機制上發揮作用。如各類議事會組織體現了普通村民與自治組織之間的保障性、表達性和制約性機制,“中國式議員”反映的是鄉村精英與自治組織及普通民眾之間的表達性、保障性和制約性機制;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的村寨制等,立足于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保障性機制、表達性機制,以及決策性機制;地區習慣法具有制約性機制以及表達性機制和決策性機制功能;社區化趨勢與鄉村治理合二為一,既為協同性機制,同時亦是協調性機制。
“單元對應論”:在社會單元和自治單元之間建立起一致性的保障性機制、表達性機制和制約性機制,以及自治組織內部縱向的協同性機制。
“權力關系論”:“三元制衡”體現的是不同組織之間的協調性機制、制約性機制以及協同性機制,“上下聯治”和“自治下移”體現的是自治組織內部的縱向協同性機制。
然而,問題依然存在。總體來看:(1)這些觀點僅是代表,局限于自治研究的某個方面,且主要是實踐經驗的總結與探討;一些經驗總結,還沒有來得及展開。(2)這些研究以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為目標,從目前國家治理需求和農村發展態勢來看尚有局限性。
具體來看,“條件-形式論”中的“條件”過于寬泛,需要具體且細致地甄別,區分出一般性的自治基本“要素”與特殊性的“條件”,實現特殊性“條件”與治理要素的結合,并轉化為鄉村治理的運行機制;同時,也要重視和厘清一般性自治“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即便如此,仍然存在問題,如,能夠滿足所有要件的情況只會存在于極少數地區,或者,所有條件都滿足了,仍然只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問題,能否實現有效的鄉村治理呢?關于“單元對應論”,研究者也在不斷地發掘實踐案例,但局限于一些邊遠農村,且主要限于自治下沉;“單元對應論”有豐富實在的運行機制內涵,目前關于這個方面的研究尚需進行總結;關于鄉村治理單元問題,特別是自治單元下沉的問題,爭議頗多[40];理論上的解釋也有待進一步深入,且還受到“條件-形式論”的影響。從現實來看,廣東和湖北邊遠地區確實非常特殊,有自治單元下沉的社會基礎,且在自然村或村落范圍內實現了村民自治,也解決了村民自治運行機制的困境問題,在此基礎上才有了“權力關系論”分析。這種觀點能夠擴大并有效發揮作用,但也需要一些新的經驗來檢驗。
實際上在村民自治創新中,已有諸多將治理“條件”轉化為治理機制的實踐。如少數民族地區的傳統制度與習慣法等,無疑利用了傳統鄉村社會聯結或草根組織秩序;以鄉賢為主體的各種組織或機制,充分發掘了鄉村精英在鄉村治理中的連接性作用;獨立的村級議事會和農民議會等,直接與更小的村治單元及相應的屬性結合在一起,兩級自治、村民小組自治和村落自治亦是如此。另外,更多的是基于鄉村治理機制的實踐創新。所以,對村民自治有效實踐和鄉村社會有效治理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條件或基礎,不能局限于村民自治本身,而是更應該關注村民自治的運行機制和鄉村社會的治理機制;或者是將前者納入進后者之中,才能真正實現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效實踐。
四、結語
目前村民自治實踐創新有一個共同點,是為了解決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的問題。與之對應,村民自治實踐創新與問題成正比。解決的方式比較簡單,哪個方面或環節出現了問題,就有了相應的體制和機制創新;運行機制哪個方面出現了問題,就有了相應的實踐創新。這種實踐創新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是形式的多樣化與特殊主義,所處地域不同,所處發展階段不同,遭遇到的問題不同,實踐創新的結果也就不一樣;二是有很強的功利性,僅僅是為了解決問題。雖然各個地域不同時期有如此多的村民自治實踐創新,但總體而言,仍然是特殊主義意義上的,不是一般性或普遍意義上的。與之相對應,鄉村社會有效治理也就沒有了整體性的制度設計與體制規劃,也就難得有普遍適用的運行機制和治理機制了。
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和鄉村社會有效治理的探討仍然處于初始階段。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的“基礎”“條件”或自治“單元”和權力關系。雖然在“條件”與“形式”之間建立了有機聯系,但“條件”如何轉化為“形式”的內在機制,仍然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自治“單元”和權力關系更是有較大的挖掘空間。現實中的村民自治實踐與創新,雖然朝著有效實現方向發展,但經驗上的總結和理論上的探討仍然不多,特別是從鄉村社會有效治理角度的探討不多。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41],為村民自治實踐創新指明了方向。今后應該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把村民自治納入到鄉村社會治理之中,在堅持制度“一元”與實現形式多樣化的基礎上,構建以村民自治為制度框架、兼顧村莊的社會特性和地區性、以運行機制有效為目標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二是針對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實際情況,把鄉村社會內源性的組織建設與體制建設結合起來,在治理體系中體現鄉村社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實現鄉村社會組織與自治組織體系的有機銜接;三是通過制度創新和體制改革,把村民自治的條件或基礎轉化治理機制,實現村民自治與鄉村治理在實踐與理論上的融合。基于此,應該建立起“1+X”的鄉村治理體系:“1”指村民自治基本制度和體制,通常以自治的基本要素形式表現出來;“X”指自治有效實現的運行機制和輔助機制,體現村莊的特殊屬性和地方特性;兩者結合,既有原則性,亦有靈活性,既不偏離村民自治軌道,也能夠反映出鄉村社會特性和地方特征,以實現鄉村社會各種組織、單元、要素和資源的匯聚。此外,十九大報告關于鄉村社會治理的精神還要求我們,一要協調好村民自治與法治、德治的關系,在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實現法治和德治的有機融合;二要把鄉村社會有效治理作為國家社會有效治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因此,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應該與國家的社會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在國家社會治理的大格局下,凸顯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治學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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