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村民自治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事關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實現。
村民自治面臨的問題
一是機制創新滯后。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城鄉關系的深刻調整,基層村莊內部利益多元化、價值觀多樣化的格局基本形成,村莊流動性大大增強,作為市場經濟構成要素的人、財、物的流動性相比計劃經濟體制下已經不可同日而語。村民利益分化突出,青壯年農民大規模、頻繁地流動到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造成農村人口結構的“空心化”。由于相對應的機制創新不足,村民選舉參選率低、候選人范圍小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影響了村民自治的質量。
二是行政化傾向明顯。由于傳統體制、思想認識、利益機制、法律規定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鄉鎮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指導權”已經變成實際工作中的“領導權”。在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提出的大量建設任務和中心工作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完成;在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過程中,許多支農惠民政策和工程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承接;在服務型政府和創新型國家建設過程中,大量的公共服務和創新創建工作也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落實,再加上層層傳遞的各類“責任狀”,繁雜的村級事務使村民自治組織無暇顧及自治,幾乎成為了準行政機構。
三是自治能力不足。調研顯示,村級集體經濟薄弱在全國帶有普遍性,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一些資源短缺、交通不便的山村,集體經濟甚至為零。由于村里沒有錢,一些村所有開支都只能依靠上級政府。村民自治制度因無錢辦事而“制度空轉”,因缺乏集體經濟支撐而難以有效實施。現實來看,由于鄉村精英大部分外流,村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自治組織被動應付上級任務的多,主動謀劃村級事務的少。村級的辦公條件和干部素質與新時代農村社區的自治需求不相適應。
四是共同體意識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逐步富裕起來的同時,也引發了村落公共活動削減、公共儀式衰微、公共利益責任主體轉移等變化,導致傳統社區精神逐漸消解,村莊凝聚力日趨弱化。農村正處于傳統社區精神逐漸消亡但現代社區精神仍未發育成熟的社區精神“真空期”,社區建設陷入了“共同體困境”。重塑社區共同體精神,構建新時代農村社會生活共同體是一個重大挑戰。
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的建議
一要回歸自治本源。新時代的村民自治首先要回歸自治本源。要糾正或防止自治組織行政化的傾向,切實轉變村民自治方式,由主要協助政府完成政務轉向致力于開展群眾自治,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更好地實現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要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治理良性互動、有效銜接,與其他組織協同共治,逐步提升農村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二要厘清權責邊界。鄉鎮基層政府的行政權力與村民的自治權利是鄉村治理中最基本的政治關系。村民自治的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放權提供的體制空間。要對基層政府的行政權力進行有效規范,建立鄉鎮(街道)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服務清單,明確村級自治組織承擔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清單,防止村民自治權與基層行政權錯位運行,防止出現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進行不當干預和操縱。
三要拓展自治內涵。村民自治不能局限于民主和自治范疇,要加強同黨的基層組織、鄉村其他組織,以及國家基層治理機構之間的聯系與協調,從而實現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要結合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區共同體的構建,擴大自治空間,在鄉風文明建設、農村環境治理等方面不斷拓展自治的內容。要鼓勵農民在實踐中創新自治形式,適時對農民的創新實踐進行概括、總結,使之制度化、規范化。
四要提升自治能力。加強農村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完善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健全村務監督制度。要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增強村級自治組織的生財能力。要加強基層組織創新,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等正式的組織載體之外,創新更具包容性和協同性的平臺和載體。要加快村級信息化建設,將“互聯網+”運用于基層社會治理領域,為提升村民自治能力插上科技翅膀。
五是強化社區認同。完善“黨治+自治”協同共治機制,發揮黨在村民自治中的利益整合功能,重構社會整合機制,強化共同的利益、情感與社區組織體制機制建設,積極培育符合時代和現實需要的新型社區共同體意識。將日趨散沙化的農村社區發展成具有人文關懷和發展活力的社區公共空間,進而為現代農村社區發展提供內生動力。要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心口相傳的農村社區精神,增強居民群眾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
作者系湖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報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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