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民的三大創造之一,村民自治在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以及社會建設諸領域取得了巨大成效,吸引學者展開了廣泛研究。在鄉村振興的時代戰略中,面向鄉村“治理有效”,本文基于跨學科、多領域、多角度研究,選取自主、自治、民主、治理四個視角對村民自治40年的實踐和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和研究。文章認為,經歷了實踐創新、理論更新和各方爭議的村民自治,其內涵可進一步概括、提升為:村民自治即是鄉村社會基于自治傳統,在自主的條件下,以民主為保障,達到善治。在部署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中,實現“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要求,是村民自治理論研究的歸宿,又是村民自治實踐發展和理論提升的趨向。
關鍵詞:村民自治研究;鄉村振興;治理有效
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區屏南鄉合寨村開始有村民自治的動議和活動算起,到2018年,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經歷了40年。伴隨著實踐創新、理論更新和各方爭議,村民自治進入“不惑之年”,成為改革開放40年來農村發展的一顆明星。回溯村民自治的發展歷程,在實踐中,村民自治經歷了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和能力培育三個階段,目前進入綜合創新階段,即探索不同條件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和有效治理。針對村民自治實踐創新,在村民自治的理論研究中,學者們有的側重于鄉村經濟發展,對農民的經濟理性展開研究;有的側重于鄉村社會發展,對社會自治展開研究;有的側重于鄉村政治發展,對村民自治內含的基層民主建設展開研究;有的側重于鄉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對鄉村公共治理展開研究,等等。上述研究形成了豐富的研究成果,但略顯“零散”。相比而言,站在相對宏觀的角度,從跨學科、多領域、多角度來統合、梳理、提升村民自治內涵的研究成果較少。
在筆者看來,鄉村振興戰略的部署和推進,為村民自治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實踐領域和更充分的時空條件。為此,面向鄉村振興中“治理有效”的實踐目標,針對村民自治的實踐場景和理論研究,日常表述中以“三個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可以梳理為“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視角。對上述研究視角的討論和反思,將有助于在全面把握村民自治內涵的基礎上,提升村民自治精細化水平,引導村民自治實踐創新和理論研究向縱深發展。
一、村民自治的自主視角
“自主”就是自己做主,是自我意識的生發和個體權利意識的覺醒。與西方國家個體權利意識不同,中國農民身上,一方面存在個體意識的發展,另一方面存在源遠流長的、基于血緣關系所構成的家戶主義傳統(徐勇,2013)。在農村公共事務中,家戶具有類個體的特征,是集體行動的獨立單元,即“一家一戶”。所以,在村民自治制度設計中,“自主”權利既體現在村民個人層面,又體現在家戶(農戶、家庭)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中關于村民個人的權利有多處規定;關于家戶的權利,《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有兩條:第一,可以以戶為單位,推選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對推選家戶負責,受推選家戶監督。第二,村莊選舉期間不在村莊的選民,可以委托其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必須是選民)代其投票。
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因素是社會現象生成的誘因,又是社會現象發展的基礎。在筆者看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典型地表現在農村經濟領域。新中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過分強調集體利益至上,農民個體意識和個體權利被忽視或輕視,制約了農民自主性的提升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國農村改革開始于人民公社的解體以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人民公社解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確立了農民的主體地位,也調動了農民個體和家庭生產的積極性,重新構筑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農村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村民”、“家戶”和“村集體”首先是經濟主體。從研究單位來看,村民自治的自主視角主要研究“村民”這一“理性經濟人”與“村集體”這一經濟組織和自治單元之間的關系,以及家戶的利益與村莊共同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就研究內容來看,自主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研究。村民自治的治權和經濟制度的產權之間的匹配及其改革策略是研究的主要問題。其中,產權與治權相統一、產權單元與治理單元一致、建立農村過渡市場等觀點有一定代表性(鄧大才,2015;王慧斌、董江愛,2018;馬池春、馬華,2018;李勇華,2016)。這些研究具有相通的研究思路:認為農村產權改革需要明晰個體權益;同時,在農村產權改革中需要發展集體經濟,吸引村民參與集體經濟的收益分配。另一類是農村經濟發展與村民自治關系研究。此類研究認為,農村經濟發展內含村民自治,經濟發展形式和發展狀況也在塑造村民自治。如有研究指出,農村產權有結構布局,更有過程界定,產權過程本身就是政治過程,農村土地改革需要吸納農民參與(姬會然、慕良澤,2013);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內含公益、協商、自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桂華,2017);村莊集體經濟就是經濟發展中的村民自治(陳明、劉義強,2017),等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村民自治具有經濟基礎;村民自治在經濟領域也有發生,其主題隨著歷史發展而不斷變動。20世紀80年代,農村土地經營權承包到戶,激發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分田到戶首先解決了農戶家庭溫飽問題。農業提留和農業剩余也壯大了集體經濟,村集體有一定財力負擔村莊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村莊公共服務。這也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的初衷。上述經濟現象是發生在不流動的村民和相對穩定的村集體當中。隨著農業設施水平提升、農業技術進步和城市發展需求,農業剩余勞動力開始離開農村,進入城市,變成農民工。在一些地區,農村人口的流出和流入使得村民資格認定成為村民自治面臨的首要問題,同時,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也需要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分開等改革應運而生。還有一個現象是,改革開放40年來,農民自主性得以充分發揮,農村個體經濟和家戶個體經營均有很大發展。然而,在多數村莊,集體經濟凋敝,甚至虧空,集體經濟收入幾乎為零。有限的集體經濟明星村,多表現為能人治理或精英治理。于是,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村民自治與集體經濟的關系及其調適性改革、集體經濟中內含的村民自治因子的挖掘等問題值得深入研究。為此,在流動性和社會化日益增強的新時代實現鄉村“治理有效”,自主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還需繼續關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農民問題。包括農民權利意識的激活和提升問題;農民工返鄉創業和職業農民培育的平臺和載體建設問題;農民在市場理性充分發展、甚至“脫嵌”鄉村共同體之后,如何通過持續合作充實公共利益,供給公共物品,滿足公共需求,解決市場理性重新“嵌入”鄉村社會的問題。[1]二是農村問題。在城鎮化進程中,部分村莊出現“空心化”,空心村的資產、資源的盤活和運營值得關注。在有發展前景的村莊,繼續探討村集體“三資”增值保值、農地“三權分置”、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城鄉融合的體制機制等問題。三是農戶問題。“小農戶”將長期存在,但面臨生產、生活和日常交往不斷社會化的沖擊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探索和研究“小農戶”與“大市場”“大社會”“大服務”“強資本”等要素的銜接,特別是探索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成為農業發展的前沿問題。
二、村民自治的自治視角
自主是個體權利,自治基于個體權利,但不是個人自治。人是天生的社會動物,隨著社會化高度發展,自治強調社會自治。村民自治是群眾自治,是集體行動。1982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規定: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7年通過的《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將“村民自治”的內涵主要界定為“三個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有研究認為,原發型的村民自治,是以自然村為基礎的自生自發的村民自治(徐勇、趙德健,2014)。由此可見,村民自治基于鄉村社會“自治”傳統,只是古今的社會自治在條件、范圍和能力上有差異。
中國鄉村社會具有悠久的自治傳統,家戶經濟、自然經濟、血緣性村落共同體等因素決定鄉村社會主要依靠內生性力量進行自我治理(徐勇,2013)。在費孝通看來,傳統中國雙軌政治的一條軌道,就是鄉紳自治,即社會自治由熟諳儒家文化的鄉紳主導,在世代農耕的熟人社會中實施。鄉紳自治這一軌道,與中央集權這一軌道之間,相對分割,較少互動(費孝通,1998)。傳統中國的鄉紳自治,是相對脫離國家管制的社會自治,充滿著東方自由主義的傳統(徐勇,2012)。這一傳統直到近代中國才得以改變。隨著中國共產黨“政黨下鄉”和“政權下鄉”,鄉村社會逐步被統合進國家政權,國家政權甚至一度覆蓋了社會自治的空間。直到改革開放以來,在政社分開、社會建設、社會管理和社會治理的一系列舉措中,社會自治才回歸到現代國家建構與社會內生發育并存的狀態,逐步形成了現代國家與現代社會良性互動與有效銜接的發展局面。
現代國家與現代社會的互動建構是自治視角研究村民自治的宏觀視閾。具體來看,相關研究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對村委會的性質及其運行展開比較研究。研究成果主要探討村委會與基層政府、村黨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自治組織的關系。第二,對社會分化和社會整合展開研究。獲得自治權利的村民,通過村民自治,帶來了村莊社會分化;通過村民自治,又實現了社會整合。在社會分化和社會整合過程中,對于“能人治村”、“精英治村”、“富人治村”、“村干部治村”等現象的研究一直伴隨著鄉村社會發展,“精英”和“大眾”在村民自治中的表現和關系機理引起了相關研究的關注(盧福營,2011;陳柏峰,2016)。第三,對村委會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展開研究。伴隨村莊公共事務的增加和社會活力的增強,鄉村社會中不斷出現村民理事會、鄉賢理事會、用水用電協會、志愿者聯合會、老人協會等社會組織,以及自媒體中出現的宗親群、村落群、家族群等網絡虛擬群組,這些社會組織提升了社會的組織化程度,也不斷歷練著自治精神和自治意識,與村委會這一法律規定的正式社會組織形成了功能互補與結構耦合。第四,對國家與社會關系展開具體研究。在村民自治中,對于國家“送法下鄉”、“送教下鄉”、“文字下鄉”等活動與村莊內部產生和積淀下來的“小傳統”、村規民約、民風民俗等社會文化特質的矛盾和沖突的研究,[2]對于社會的多樣性和開放性表現與政治國家的法制化和精準管控之間張力的研究,也是自治視角研究村民自治的一條線索。所以,村民自治的自治視角研究,其永恒話題是社會自治的多樣性與政府治理體系的單一性和同一性之間的調諧和耦合。
相較于西方國家公民社會與現代國家之間相互制衡和制約的研究理論,以及傳統中國國家與社會相對分離和分割的研究理論,現代中國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立場和方向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有機銜接與良性互動。具體而言,自治視角的村民自治,在新時代的研究主題主要有:其一,在應對當下社會自治諸多問題中,創造性發展和創造性轉化傳統自治資源,弘揚參與型社會文化,摒棄依附型社會文化,使自治獲得文化精華的涵育和滋養(周慶智,2013)。其二,健全社會法制,特別是建立社會組織分類登記管理制度,變基層政府對社會自治的直接管控為法制規制。探索流動和開放社會中的社會自治,使社會自治獲得法治保障。其三,不斷營造和放活“微自治”空間,在無數的“微自治”中激發社會活力。正常看待“微自治”的失敗或失效,端正社會心態,增強社會自我分化、自我整合、自我調節和自我平衡的基礎性能力(趙秀玲,2014)。
三、村民自治的民主視角
在實踐中,村民自治的首要活動是群眾參與、選舉產生村里的“管家”、“領頭人”或“當家人”。選舉成為村民自治首先碰到的群眾性、組織性活動。回到文本來看,“四個民主”的提法始見于民政部1994年下發的關于開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通知中。1998年,“四個民主”進入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至此,在工作實踐和文本要求中,“民主選舉”成為實施村民自治的核心和重點。在民主視角下,多數學者將“村民自治”等同于“四個民主”,并以《村委會組織法》為法律規范,圍繞“四個民主”展開相關研究。在研究者看來,“村民自治”以村委會為主要載體,以“四個民主”為主要活動。也有研究認為,村民自治被國家作為一項接替人民公社制度的正式制度安排,在全國普遍推行,村民自治需要承擔社會管理職能。所以,村民自治的制度規制價值先于甚至大于民主價值。或者說,村民自治是一項民主制度設計(趙樹凱,2015)。但是,無論如何看待,村民自治的誕生,填充了實踐中的制度空白,也帶來了中國政治研究的“重心下沉”。學者將田野調查、民族志、參與式觀察、社會實驗等研究方法帶入研究現場,實現了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的結合、理論指導和實踐創新的互動。所以,在村民自治中,民主的實質性價值和建設、研究民主的方法論價值具有同等重要性(徐勇、慕良澤,2009)。
就理論研究看,民主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體現在對民主建設的路徑探討中。許多學者研究指出,以《村委會組織法》的出臺、修訂為主線,村民自治首先以法制的形式,確立了村民民主權利。與農村社會長期存在的“能人治村”、“鄉紳治村”、“政策治村”相比,“法制治村”試圖開啟規制民主下鄉的村莊民主建設路徑(唐鳴,2013)。其實,這一民主建設的路徑在“頂層設計”中也達成了一定共識。1987年,鄧小平公開表示:中國將會在21世紀中葉實現普選。但是,最終實現普選需要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村莊民主選舉可看成起步。[3]對于村莊民主選舉的上推效應,彭真(1991)也認為:“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好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4]由此可見,鄧小平、彭真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把村民自治看作中國民主化進程的起點。綜上所述,民主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認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建設沿著“制度規范”—— “農村突破”——“穩步上行”的路徑推進。具體而言,民主視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分為相互關聯的兩個方面。一是對村民自治制度規范的研究和對村民自治內在民主因素的探索(馬華,2015)。相關研究認為,村莊實施民主選舉40年來,“選上去”的民主基本實現了規范化,“選下來(即罷免)”的民主和選舉后的協商民主還需大力發展。“四個民主”同步發展也成為目前研究的焦點(章榮君,2015)。
二是對村莊民主外在約束因素的研究。相關研究的關注點和觀點主要有:其一,行政抑制民主。人民公社解體后,全國農村相繼實行村民自治,建立了各級村民自治組織,但是村委會還要對接鄉鎮政權,在行政生態中,村民自治演變為行政活動的延伸,村民自治深深嵌套進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其獨立性受到影響。其二,財政牽制民主。在現代化進程中,“三農”處于邊緣位置和弱勢狀態,是發展中的“問題”。而中國的財政體制表現為財政上對基層的傾斜和“多予”。在農村,這種“感恩”式財政致使村民自治的主體性衰退,依賴性強化。農村內源性發展動力的缺乏,影響了村莊民主的成效。與此同時,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推進,惠農政策進入農村之后,也能激活村民參與的因子,但其活力有限(慕良澤,2018)。其三,兩種代表體制的調適問題。中國共產黨從農村確立起來的以“先進性”為標準的代表機制和下派第一書記“為人民服務”的執政理念,與村民自治的代議民主機制之間,也需要不斷調適(景躍進,2007)。上述研究的關注點,也被學者看成是基于村民自治、又遠遠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可以對中國政治發展中的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民主的層級以及民主建設的體制機制等問題展開實踐和研究的重要議題(李黃駿、張桂琳,2014)。比較而言,上述研究中隱含的研究“問題”是:第一,相關研究忽視或者輕視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與引導機制。后續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將政治、行政系統與社會自治系統相互約束的視角,更多轉換為相互支持、相互建構的視角。第二,相關研究對“四個民主”的一般性論述較多,對民主的內部差異和村民自治主體內部差異的具體分析較少。特別是對協商民主的多層次、制度化的探索還不夠。這恰好構成當下民主視角的研究主題。
四、村民自治的治理視角
從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理論發展和文本表述來看,“村民自治”早于“治理”。如前文所述,初期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探討相對固定的“村民”對于邊界相對清晰的“村莊”的公共事務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隨著村民自治實踐和研究的深入,鄉村關系、黨政關系、城鄉關系等一系列與村民自治相關聯的因素被村民自治實踐和研究重視。借助治理理論在中國的發展,拓展和深化村民自治的研究領域,“鄉村治理”成為“三農”研究領域中一塊相對明確和清晰的領地。回頭來看,誕生之初的村民自治是滿足基層治理之需,填補人民公社解體之后的治理空白,而非直接指向基層民主的探索(徐勇、趙德健,2014)。與此同時,也有研究指出,村民自治的研究正在經歷從“民主選舉”到“有效治理”的轉移(付建軍,2015)。目前看來,后來者居上,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占據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大多數。伴隨著“三農”問題的不斷演化和對化解“三農”問題的持續關注,治理視角的研究獲得普遍認可和高度重視。研究相關理論成果發現,治理視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多主體影響村民自治,參與村民自治。其二,伴隨著鄉村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增強,鄉村社會公共事務和集體行動增多,鄉村社會發展維度和發展結果也多樣化。與此相比,在某些區域和領域,基層政府、企業、村委會等“正式組織”在鄉村治理中顯得被動。為此,“擺平”、“應對”、“處置”等手段被經常使用。所以,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者也關注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的選取,這其中,“懸浮型”治理、“選擇性治理”、“過密化治理”和“基層治理內卷化”等現象受到研究者的密切關注(周飛舟,2006;吳理財,2009;王金紅、蔣達勇,2008;李祖佩,2017)。其三,與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相關聯的是治理績效。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有不同的績效;手段和工具的不同組合,也產生不同的績效。鄉村公共問題的多樣性和解決公共問題的緊迫性倒逼對治理工具的慎重考量和選擇。為此,以治理效果與農村發展成敗來看待和研究村民自治,通過提升治理績效來帶動村民自治,成為治理視角研究村民自治的共同邏輯(鄒璟琦、肖克,2018)。在壓力型體制下,村民自治的工具化和短期性也有體制原因。
綜上所述,治理視角下的村民自治,既是結構,又是過程;既是工具,又是目的。所以,面向“治理有效”,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需要加強四個方面的研究:第一,治理體系研究。現代治理體系強調多元的治理資源和治理組織。從目前來看,在村民自治中,政府組織相對健全,行政化色彩較濃,需要轉型和重塑;其他組織較少,參與治理不足。當務之急是探討“在城鄉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居民融入及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帶動社區經濟發展的集體經濟組織、民營經濟組織、行業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等市場組織建設問題,[5]實現治理體系多元化和現代化。第二,自治事務研究。根據公共事務的屬性,合理界定和劃分村民自治的事務,不能讓村民自治負重前行或者形式化空轉。根據村民自治事務選擇治理手段和工具。目前來看,村莊公共事務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協助鄉鎮政府完成各項“政務”;另一部分是村莊社區范圍內的社會事務,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對象和內容,簡稱“村務”。除了清單列舉式劃分政務和村務,還可以考慮建立村級事務準入審批制度。在劃清公共事務權限和責任的基礎上,屬于“政務”范疇、又需要村民自治組織協助的事項,基層政府需要為村民自治組織提供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和經費。村民自治組織可以提供的、但屬于“村務”范疇之外的公共服務,其他組織可向村民自治組織購買。[6]第三,治理單元研究。按照村民參與條件約束和參與能力約束“兩大標準”和“產權相同、利益相關、血緣相連、文化相通、地域相近”五個因素,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單元,不能“小馬拉大車”,也不能“大馬拉小車”(鄧大才,2016)。有的區域正在進行農村社區建設和城鎮化建設,出現了合村并組;有的區域在探索自治單元下移;也有的區域在探索自治單元重構,等等。在適度的治理單元,針對適應的自治事務,采取適當的治理方式,達到善治效果,這是治理視角下村民自治實踐工作和理論研究的“理想圖景”。第四,村民參與式治理研究。在村民自治中,主體是村民。在村民自治實踐中,由于村民組織化程度低、治理資源缺乏、把握時機不準等問題,村民往往被其他治理主體所取代,或者其他治理主體挫傷村民參與的積極性。這一現象在中西部地區大量存在。針對上述現象,推進村民參與式治理的著力點在于大力推進農村產權改革,賦予村民更多財產權利,讓村民在現實的利益實現中增強主動性和積極性,以村民參與增強公共治理長遠的和穩定的績效。總結地方實踐經驗,也可探索建立村莊名譽評價制度、村莊社會信用體系以及村民參與村莊管理積分制等制度和機制,培育村民公共意識,激發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姬會然,2016)。
五、發展趨向:“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
從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來看,村民自治的內涵和外延與時代背景和時代發展緊密相關。村民自治經歷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農村稅費改革、惠農政策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大事件”,目前正在經歷“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經歷豐富的村民自治展現出相對清晰的理論脈絡。從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視角梳理村民自治40年的發展,結合表1可見,強調個體權利和個體發展,在市場機制中對農村社會秩序達到基礎性整合的村民自主性,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在自主的基礎上,生產、生活和日常交往的社會化要求村民在社會權利空間內實現社會自治,達到社會的“有機團結”(埃米爾·涂爾干,2000)。在鄉村社會,基于血緣、地緣等關系機制形成的村落社會共同體是村民自治的淵源。但是,社會自治,古今有別。作為中國現代國家主要運行機制之一的民主,進入鄉村社會之后,在對程序正義和社會共識的追求中,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二次整合。以國家規制的角色進入鄉村社會的二次整合機制,主要是針對以自主性為表征的市場整合機制而言的,盡管飽含民主建設的愿景,但還是成為國家統一實施的制度體系。將民主進入村民自治前后的社會自治作比較,筆者認為,缺乏民主的社會自治,可能流于能人治理或精英治理,自治的正向發展,是民主化自治。綜合“自主”、“自治”和“民主”內涵的治理視角,注重研究村民自治的主體多元、方式多樣。并且,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強調在混合型整合機制基礎上善治目標的實現。綜上所述,從時間序列來看村民自治,筆者認為:治理是出發點,自治是基礎、是傳統;自主是前提,民主是保障。從理論邏輯來看村民自治,筆者認為:自治和治理是目的,自主是條件,民主也是保障。綜合兩個序列,可以把村民自治的內涵進一步表述為:村民自治即是鄉村社會基于自治傳統,在自主的條件下,以民主為保障,達到善治。
基于上述內涵,筆者認為,各地村民自治本身以及由村民自治引發的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都可看成是對村民自治全部內涵或者某一內涵的實現和提升,是村民自治的外延,而不是對村民自治的放棄或者背離。比如,針對解決村莊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務問題,有研究提出“鄉鎮自治”(陳明,2014);針對解決鄉政與村治的銜接問題,有研究提出將村民自治建設成一個帶有“準”基層政權性質的“類”地方自治的自治體(李勇華,2015);為適應農村社區的流動性和開放性,有研究認為村民自治應該走向社區自治(袁方成,2016),等等。站在研究者的角度,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在不同研究中,以及不同研究中的村民自治的發展和深化,存在著國家與社會、政治與經濟、自治與民主、自由與秩序等重要變量的膠著與較量。如何在這些價值與變量中取舍,決定著推動村民自治發展的戰略和策略。在鄉村振興戰略中,“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是農業農村工作的總布局,“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總舉措。[1]鄉村振興對村民自治的要求就是進一步改革和理順村民自治體制,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機制,建構多層次、多類型、多樣式的村民自治體系,達到“治理有效”的目標和要求。實現“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實踐創新的要求,是村民自治理論研究的歸宿,又是村民自治實踐發展和理論提升的趨向。
參考文獻:略
作者:慕良澤(山西大學城鄉發展研究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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