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中心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改革,是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和前提。
一、農村土地的類型和結構
當前全國144億國土面積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總面積約占46%,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分別占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82.7%和4.6%;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約3.1億畝,其中宅基地面積約占55%。
二、深化農村承包地改革
2017年10月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聽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議案的說明,對土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闡述。
首先,土地承包到期延包三十年。隨著時間推移,從事農業經營小規模農戶數量會逐步減少,農業經營主體的構成將發生巨大的變化,二輪承包期滿之后再延長30年,是比較穩妥的方式。
其次,“三權”與“兩權”的關系。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地處于未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兩權分離。承包地處于流轉狀態時,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成為新的一組權利,是三權分置。
第三,二輪承包期到期后如何延包的具體辦法。為進一步規范承包地的個別調整,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劃出了紅線,即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正案(草案)的處理考慮到了全國各地家庭承包經營具體實踐的差異性,賦予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自主權和彈性空間,將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較好地結合在了一起。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改革歷程
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與政策焦點,首先,回顧以往的農戶宅基地政策的演變,一方面農戶對自己所有房屋的完全財產權利轉變為受限制的部分財產權利。農戶對房屋的買賣、出租、抵押、典權、轉讓等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另一方面,農民對宅基地擁有占有、使用權利,但所有法律及政策不涉及收益權,農戶也不具有其占有、使用的宅基地的轉讓權和處置權。未來改革方向應是在確保農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權能,并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其次,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制度改革,主要爭論點是農地轉為非農用地即集體建設用地能否入市。關鍵問題是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民作為集體資源的所有者能否享有其土地資本化后形成的增值收益中應有的份額,合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紅利”。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不光應該得到補償,還應該得到剩余索取權,也就是在土地的整個增值過程中產生的凈收益中,農民應該獲得屬于他們的份額,他們的財產權利才有可能落實。
四、深化改革,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清除阻礙要素下鄉的各種障礙
城鄉融合發展,絕不僅僅是農村的要素流向城市,城市的先進要素和優質資源也要流向農村。農村不能加劇農業兼業化,農民老齡化,農村空心化的狀況。改造農村,發展現代農業不能僅靠留守老人、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
中央一些重要文件的精神對地方的探索從政策上提供了依據,近年來一些農村地區以農民集體自主開發方式,在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發展物業租賃經濟或股份合作經濟,既滿足了市場剛性的土地需求,又盤活了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資源。推進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在城鄉融合發展的背景下,在農村要素開放流動的產權格局下,不斷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真正保障和落實農民的財產權益。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本文根據作者在“清華三農論壇2018”分論壇一“農業現代化和糧食安全、基本制度建設”上的發言整理,經本人確認并授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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