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出現了家庭農場, 從經濟學理論上講這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一種改進和發展, 也是促進我國農業向現代化發展的重要經營模式。但是由于我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存在服務組織職能定位不清晰、服務功能弱化, 服務組織發育不完善、服務能力較低, 現行政策體系銜接不到位、缺乏制度保障, 農業社會化服務需求乏力、供求脫節等問題, 這就難以滿足家庭農場的個性化社會服務需求, 阻礙了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為此, 要從政府、基層農村組織等角度出發, 根據博弈共贏理論探析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完善途徑, 創新其對家庭農場的社會化服務供給途徑和方式, 滿足家庭農場的個性化需求, 保障我國家庭農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城鎮化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必然經歷的重要發展階段, 但是作為二元經濟結構比較典型的國家, 在社會環境容量有限、農業現代化和政府主導的城鎮化之間存在資源爭奪的尖銳矛盾下, 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程度低于城鎮化發展程度, 尤其是目前我國農村許多地區出現了農地撂荒、農業生產環境持續惡化等不利現象, 這與農業小規模經營、農地分散使用進而使農業規模化經營難以實現等有很大關系。因此, 我國在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積極建設和創新家庭農場等農業經濟發展模式, 尋求農業發展的制度創新。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形式, 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和我國的環境容量要求, 能夠有效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 實現“四化” (即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 協調發展。因此, 對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需要深入調查和研究, 本文擬就家庭農場發展的困難以及如何發展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城鎮化中家庭農場發展的必要性
2013年以來, 根據中央一號文件, 農業部一直在調研和明晰家庭農場的概念內涵。初步認定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 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1]簡單來說, 家庭農場是指在城鎮化進程中, 為實現農業的規模經濟, 促進現代生態農業的發展, 以獨立農戶家庭為核心經營單位, 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自負盈虧、自我管理的農業經營組織。在城鎮化進程中, 作為家庭農場的業主, 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 能夠逐步拓寬農場自身經營領域, 提高農產品商業化程度, 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 使得農業生產及其農產品具備較高的市場競爭力, 從而形成農業、工業和城鎮化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一) 有利于降低農業交易費用, 提高農業競爭力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 城鎮化日益快速發展的情況下, 按照經濟學的委托—代理理論, 農業經營組織模式中, 合作社、企業型等農業組織, 其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不一致的, 各自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會產生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 而在家庭農場這種模式下, 家庭農場的委托—代理成本較低。家庭成員既是組織的委托人, 又是組織的代理人, 二者角色常常重合, 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 進而降低了組織的管理運行成本, 提高了農業生產的高效性和市場競爭力。在當前的經濟發展程度下, 有效利用家庭農場模式, 構建農村地區農業經濟經營的新型微觀組織, 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合作社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降低家庭農場的市場交易風險成本和土地交易成本, 實現規模經濟, 促進現代低碳農業的發展, 進而保障“四化”協調發展, 是消除發展中存在的某些不協調問題的關鍵制度建設。
(二) 有利于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促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協調“四化”發展
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改革的基礎, 它在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的前提下, 有效促進了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 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水平, 促進了我國農民收入的增加。實際上, 農村的雙層經營體制就是要實現農村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明晰個體農民和集體組織的經營權限:個體農戶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 所有權為集體所有。雙層經營的經濟基礎是農村地區的集體經濟, 是集體經濟和農戶經濟的雙層經營。[2]
家庭農場的發展作為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進和完善, 一方面延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戶為基本農業經營的基本單位的特征;另一方面改變了小農經濟模式, 實現了適度規模經濟, 家庭農場作為適應現階段人多地少趨勢日益嚴重的一種新型農業經營模式, 有利于“四化”的協調發展。
(三) 有利于探索和拓展城鎮化進程中解決“三農”問題的新途徑
我國農村居民, 特別是農村中的低收入階層屬于社會困難群體, 如果這一群體的困難狀況加劇, 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就會非常困難, 也就是說依靠城鎮化、工業化解決“三農”問題, 已經產生了很大的困難。最近20年, 我國出現的城市擴張熱潮, 在農村造成了幾千萬的失地人口, 雖然這些失地農民轉為城鎮人口, 但由于人口綜合素質較低, 一方面他們難以依靠低廉的土地補償金獲得創業支撐, 另一方面他們缺乏專業技能和長期發展規劃, 這種“能力貧困”直接導致城鎮化后部分農民陷于貧困。
家庭農場, 在適應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基礎上, 實現了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合作的協調發展, 而面向市場的發展目標, 使得家庭農場可以有效應對“三農”問題:首先, 作為新型農業經營組織, 吸納大量農業勞動力, 滿足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需求, 提供更多符合農民自身素質的就業崗位, 降低農民尋找工作的成本以及參與市場競爭的成本, 提高其市場競爭力, 從而從根本上使得農民可以獲得長期經濟收益, 并增加收入。其次, 隨著外部經濟環境惡化和國際市場競爭力加劇, 處于相對弱勢的中國農業, 可以充分利用我國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和農產品需求層次的變化, 充分發揮家庭農場微觀組織靈活的市場反饋作用, 利用市場信息, 引導農業生產向安全、綠色的農產品生產轉變, 在滿足我國國內市場需求的基礎上, 積極引導我國農業參與國際競爭, 提高我國農業的比較利益, 改變農業產業地位, 優化農業發展環境。
二、家庭農場發展的困境:滯后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家庭農場在當前城鎮化進程中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 但是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 它是社會化分工體系的一員, 從事農業的專業化生產。從專業化分工這個角度說,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是提高家庭農場生產效率, 促使其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的保障體系和條件。但是我國當前滯后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阻礙了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滯后于家庭農場的服務需求。目前我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以政府主導的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組織為主體、民營等各類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 該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公益性和經營性、特殊性和綜合型服務的結合, 促進了我國諸如種糧大戶等家庭農場模式的優化和發展。[3]但在我國當前城鎮化進程加快的前提下, 資本的逐利性驅使多數政府、民營等機構缺乏動力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務組織雖然在農業技術推廣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現行體制不健全, 這類服務組織往往都不同程度存在著諸如服務人員專業技術不對口、服務設施過時、基本服務功能逐漸弱化等現象。處于基層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擁有較為完整的農業信息, 提供的服務比較符合家庭農場、農戶等農業主體的社會化服務需求, 但是目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對象一般主要是合作社自身和社員, [4]很少服務于處于合作社外部的諸如家庭農場等其他外圍微觀農業組織, 并且由于多數合作社規模較小, 導致合作社綜合實力較弱, 因而其對家庭農場等農業組織的服務能力非常有限。二是家庭農場與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關系不協調, 阻礙了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首先, 當前家庭農場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合作組織也需要資金、農業勞動力、技術、土地等資源投入, 在當前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前提下, 與家庭農場存在較為激烈的競爭關系, 導致農業合作組織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難以為家庭農場提供高效的社會化服務功能。兩者之間缺乏良性互動, 制約了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其次, 村委會等基層組織, 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日益缺乏與家庭農場進行合作的利益鏈條, 導致村委會難以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社會化服務功能。進一步說, 由于農業稅的取消, 使得縣鄉等基層農業技術社會化服務組織缺乏資金和社會力量并為家庭農場服務。
我國當前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滯后等問題, 使家庭農場的發展面臨困境。
(一) 服務組織職能定位不清晰, 服務水平難以滿足家庭農場的個性化需求
目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供給主體包括政府主導型的組織機構、市場主導型的龍頭企業和農業合作社、村集體等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政府主導型的服務機構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定位不清晰, 參與較多的具體性事務工作, 形成了不合理的人員配備和過多的委托—代理層級, 造成農技推廣宣傳和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等公益性服務供應不足, 致使其提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遠不能滿足家庭農場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所需。二是合作社等集體組織由于規模小、定位不清晰, 致使一部分偏向企業型, 一部分過于松散, 造成提供的社會化服務項目有的過于單一, 有的則是空缺, 與家庭農場的個性化需求的社會化服務不對稱, 服務水平降低。三是農業龍頭企業由于內部上下游產業關聯發展和自身的區位關系, 使其常參與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弱化了其技術、銷售等相關社會化服務供給能力, 對家庭農場所需的技術等社會化服務需求難以滿足。因此, 在當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 各類服務供給者定位不清晰, 社會化服務領域存在重疊或者空缺, 難以滿足家庭農場在農業生產中對社會化服務的個性、多領域需求。
(二) 服務組織發育不完善, 供給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難以滿足家庭農場需求
一是政府主導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部門化”現象嚴重, 內部人員不是按照農業社會化服務需求進行配備和構建, 人員缺乏專業性, 例如筆者在河南調研時發現部分地區鄉鎮一級的農業服務中心人員中的非農專業人員常占到50%以上, 使得這類組織難以有效從事諸如信息平臺建設等公益型農業社會化服務, 從而不能保障家庭農場獲得有效信息資源, 限制了其市場競爭力。二是多數農業龍頭企業等內部管理不夠規范、經營能力較弱, 社會化服務供給缺乏相應的政策扶持, 致使這類組織服務水平較低, 多數為單一事務的服務, 難以真正為家庭農場這種組織提供科學合理的全方面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三是合作社等集體組織規模較小, 基本是農民自發形成的, 缺乏業緣性, 導致合作社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只局限于本村、本鄉, 缺乏跨區域合作和不同組織之間的合作, 一般也不向合作社之外諸如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組織提供相關社會化服務業務。
(三) 農業社會化服務制度建設滯后, 限制了其對家庭農場的服務供給能力
當前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的立法較少, 相關具體的政策措施不到位, 且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致使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于家庭農場等新興農業經營組織對社會化服務的需求:一是金融信貸政策與農業發展規律不銜接。雖然政府鼓勵金融資本投資農業, 但由于農業投資回收周期長, 面臨巨大的市場和自然風險, 加上相關法律如銀行法、保險法的規定, 使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缺乏開展農業融資業務和保險業務的動力。筆者的調研發現, 絕大多數合作社等農業社會化組織, 由于受到自身發展水平和農業比較利益低下的制約, 難以獲得銀行信貸資金和農業保險支持。二是政府補貼政策難以促進農業的良性發展。我國各級政府的農業補貼政策基本是圍繞承包權進行的, 而非經營權, 致使獲得補貼者不是真正經營農業的組織, 嚴重制約了合作社等社會化組織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使得我國財政資金投資無法獲得較高的投資效率。三是土地制度改革滯后于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水平。以河南省為例, 現有農村承包耕地9612萬畝, 承包農戶1978.5萬戶, 平均戶均耕地4.86畝, 是典型的分散經營格局, 這使各類集體和市場型的農業組織難以獲得發展空間, 不能實現規模經濟。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發展的滯后限制了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促進家庭農場發展
(一) 加強政府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引導與支持, 優化家庭農場發展的宏觀環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政府一般只是發揮指導性的宏觀調控作用。因此, 必須處理好政府的宏觀調控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微觀行為之間的關系。各級政府在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過程中, 要始終堅持“引導不強迫, 扶持不干預, 服務不包辦”的原則, 遵循市場規律和組織行為發展規律, 因勢利導, 主動服務, 科學指導, 依法規范。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 進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及其組織相關知識和法律宣傳, 提高農民和關聯企業、事業單位興辦和發展農業服務組織的積極性。此外, 地方政府可以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典型示范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農民群眾參與合作社熱情和發展規范服務體系的有效手段, 如地方政府選擇基礎條件好、內部制度健全、運行管理規范、帶動效果明顯的農業合作社作為示范合作社, 開展先進合作社的經驗交流和宣傳, 提高全社會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 提升全社會對科學、規范農業合作組織的認知, 進而從外到內幫助改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促進農業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
(二) 確定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重點, 促進家庭農場的發展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內生于社會經濟, 其發展水平與一定時期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地域廣闊, 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致, 農業服務體系必須與外部社會、經濟、生態等環境條件協調, 才能實現農業服務體系的健康發展, 進而實現我國低碳農業的發展目標。因此, 在我國農業進入中期發展階段, 對具有階段性特征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應不斷追加投資, 立足當地的實際情況, 著眼長遠, 把握當地農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 順應家庭農場等新興農業經營組織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規范建設。目前各地政府應該堅持鼓勵自發探索與致力依法規范并行, 按照“適時催生一批、加快培育一批、積極改組一批、著力提升一批”的思路, 根據當地家庭農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實行分類指導和扶持, 構建科學合理的社會化服務組織體系, 因地制宜地滿足家庭農場所需的社會化服務, 有效增強家庭農場的的專業化生產能力。同時, 要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發展情況, 對不同地區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整體發展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 然后基于當地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對當地的家庭農場進行不同層次的服務和指導;對于高水平的社會化服務組織較多的地區, 在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下, 要更多地把對家庭農場的服務實現從注重數量增長向注重質量提高的轉變, 壯大家庭農場的規模和發展能力;對于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氛圍不濃、數量較少、水平不高的地方, 要培訓引導, 培育產業基礎, 選擇較為成熟的領域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組織, 然后有步驟地參與對家庭農場發展所需的社會化服務, 不斷提升服務組織的供給能力, 與家庭農場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三) 通過不同類型的社會化服務供給最優戰略, 構建家庭農場與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共贏局面
雖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一般競爭和合作是通過價格制度完成的, 但是由于價格作為綜合性信息, 需要通過市場參與者進行分析和研究。但由于價格機制滯后性特點和市場信息常常不對稱, 導致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價格制度難以在實現合作和解決沖突中實現最有效安排。這時就需要非價格方式———利益博弈, 即參與者之間的行為相互作用, 實現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體系的完善, 進而與家庭農場等農業專業化生產組織實現共贏。[5]
在強調個人理性、個人最優決策的前提下, 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要與村委會、農村供銷社、農村信用社進行利益博弈, 促進所有參與主體的良性競爭和合作, 剔除低劣戰略, 實現最優戰略。在基層農村組織體系中, 農村村委會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要在社會化服務方面, 采取有進有退的戰略。如在提供技術培訓等公共產品性質較弱的方面, 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可以更強地發揮作用;在促進村民自治能力、提高基本素養等屬于典型的公共產品的方面, 由村委會進行有效提供, 雙方相互配合, 滿足“三農”需求, 實現雙方共贏。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農信社、供銷社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保障共同發展, 必須在利潤分享的基礎上, 有針對性地開展各自的經營業務和范圍。實際上, 在動態變化的市場經濟體制下, 農信社、供銷社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可以在政府干預下, 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促使雙方進行有效合作。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農業合作組織可以利用農信社、供銷社的網絡優勢, 實現運營成本的下降, 而農信社、供銷社利用相關服務體系及其掌握的準確信息, 保障穩定的供應渠道和投融資渠道, 降低自身的運行成本。這種優勢資源的聯合, 可以幫助實現團體的效率和公平, 進而實現我國的新農村建設目標。
不同類型、不同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市場博弈, 實現自身的健康發展, 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體系, 進而高效滿足家庭農場的個性社會化服務需求, 提升家庭農場的自我盈利、自我發展的能力, 促進家庭農場和社會化服務的良性循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1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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