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經歷了從互助組、初級合作社到高級合作社的階段,從高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鞏固階段,從人民公社到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階段。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也會不斷調整完善。
新時代,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堅持集體所有制,而不能解散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同于工商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應體現成員的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通過改革,真正實現還權于民。
從制度特征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制度設計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點。在股權設置上,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股為主導,體現了勞動者聯合的根本屬性。在股權界定上,兼顧各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且股東資格不向社會開放,體現了合作經濟非資本聯合的特征。
從組織功能來看,改制后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具有企業性質的同時,還負擔著村委會或社區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公共管理職能。這些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在分配前預先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的形式來保證村委會或社區的公共管理職能。
由此,建立在產權清晰基礎上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是農民集體所有,并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能夠維護最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進一步來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是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不可分割,權利義務“與生俱來”,“退”則自然棄失,不對外開放。
二是合作性。集體資產由組織成員共同所有,資產收益和勞動成果歸成員共同分享,權利義務均等。
三是排他性。盡管集體經濟組織的層次不盡一樣,但每個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成員邊界是清晰的,上下左右不能侵權。
四是多功能性。集體經濟組織既承擔生產功能、生活功能,又承擔公共公益服務、社會管理等其他功能。
下一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應處理好集體和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以此為基礎組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地緣為基礎的商事形態。既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也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換言之,在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同時,要用好、管好、維護好給農民帶來收益的集體資產,切忌“一分而光”,而要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新機制。
作者系上海市委農辦研究室主任、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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