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進程中,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村群眾為維護和發展農民的財產權利進行了許多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侵害農民財產權利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主要體現在:一是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并給予不公正的補償安置,二是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撤并鄉鎮和村莊造成集體資產流失或稀釋,三是強制流轉農民土地,四是圈占村莊、驅趕原居民搞鄉村旅游開發,五是強拆農民住宅,六是內部人控制以及外部力量卷入造成集體資產流失,七是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滯后導致農民財產權益損失,等等。
造成農民財產權利保障不力和損害的根本原因,一是在思想觀念上,各級領導干部財產權利意識欠缺、現代法治觀念淡薄;二是在體制安排上,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革,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健全起來;三是在制度建設上,有關財產權利的制度建設嚴重滯后;四是在產權保護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農民財產權利保護不力,特別是國家對侵害農民財產權利的各種違法犯罪現象遏制不力。
經過40年改革開放的中國,已經走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關頭,進入了一個新時代。在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最關鍵的是要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軌道上,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加強對農民財產權利的維護和保障,真正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成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成為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時代,成為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并大膽吸收人類現代政治文明的時代。
(一)提高現代文明素養,把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財產權利觀念和法治意識作為首要任務
在當代中國,侵犯財產權利最嚴重最普遍的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和各級領導干部。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最欠缺的是各級領導干部,各級領導干部最突出的短板是產權觀念淡薄和法治意識欠缺。雖然各級領導干部的平均學歷水平都比較高,但擁有高學歷并不意味著擁有現代文明素養,特別是并不意味著擁有基本的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作為關鍵少數,各級領導干部的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的高低,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的水平。且不說改革開放以前各級領導干部對老百姓財產權利的輕視與踐踏,就是在執政黨和國家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一些地方政府借推進城鎮化、統籌城鄉發展、新農村建設、鄉村振興之名掀起的“大拆大建運動”、強制圈占農民土地、強行拆除老百姓住宅以及發生在重慶的“唱紅打黑”、河南的“平墳運動”、江西的“砸棺行動”等等社會現象,其實質就是地方當政者缺乏最基本的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公然侵犯老百姓財產權利。要提高全民族的現代文明素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急迫最關鍵最突出的任務是要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財產權利觀念和現代法治意識,全面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現代文明素養。通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現代文明素養從而提升全社會的文明程度,加快建成有效保護產權的現代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不僅是我國實現長治久安和繁榮興盛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國走向世界從而對人類文明作出更大貢獻并得到世界普遍尊重和認同的戰略需要。
一是重點對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進行現代公民教育和法治培訓。要在國家和北京市級層面,將公民教育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真心實意地培養現代公民,建設現代政治文明。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在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全面從嚴治黨教育培訓的同時,要將全面依法治國列入培訓的重要內容,將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公職人員作為普法的優先對象和重中之重,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公職人員的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使他們懂得尊崇憲法、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等基本的現代文明常識。沒有具備現代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的領導干部,就是不合格的領導干部。缺乏現代產權觀念和法治意識的領導干部,就可能成為侵害公民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主體,這是對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安定的重大破壞。
二是堅持“一反思二借鑒”。要深刻反思照搬蘇聯模式侵害財產權利的慘痛教訓以及市場化改革以來破壞財產權利的典型案例,認真吸收和借鑒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尊重和保障財產權利的歷史資源,吸收和借鑒現代法治國家尊重和保障財產權利的有益做法,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障財產權利的思想意識,拓展財產權利保護的歷史視野和世界視野。
三是確立以保護產權為重點的新發展觀。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要改變長期以來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而忽視產權保護甚至破壞產權的發展觀念和方式。任性的權力與放縱的資本是對財產權利的嚴重破壞與現實威脅,要重點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和對資本的節制規范,從根本上扭轉片面追求經濟增長而漠視基本權利、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確立依法有效保護基本權利、保護生態環境的新發展觀。新發展觀就是要在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論的基礎上,更加突出和體現保障產權等公民及法人基本權利的發展觀,就是更加突出和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發展觀,就是更加突出和體現促進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發展觀。
(二)構建現代產權制度,把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頭等大事
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維護和發展農民財產權利的基礎工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產權支撐。自20世紀50年代我國照搬蘇聯模式建立集體所有制以來,雖然經過40年的改革,但我國農村集體產權仍然存在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流轉不順暢的問題。維護和發展農民財產權利,迫切需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本文所說的農村集體產權是涵蓋全部集體所有制的產權。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維護和發展財產權利的重要文件,需要進一步得到貫徹落實。在此基礎上,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對集體所有制的認識和改革。通過強制農業集體化運動建立起來的集體所有制,具有社區性、封閉性、模糊性、不平等性等諸多特點,是一種十分獨特的產權制度安排。幾十年來,為了改革集體所有制,已耗費了眾多專家學者的心血和當政者的精力,但至今仍未能建立起現代產權制度。愚以為,如果我們立足于切實維護和發展農民財產權利,堅定地走人間正道而不是熱衷于歪門邪道,就可以按照現有政策制度框架與跳出現有政策制度框架兩種思路去認識和改革集體所有制。
一是關于改革集體所有制。按照現有政策制度框架,改革集體所有制的重點內容有:第一,改變重國有、輕集體以及重城市、輕農村的二元思維和政策體系,實現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與國有制的法律平等地位,在符合規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場,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城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根本不需要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是典型的輕農村、重城市的思維方式,是對鄉村土地發展權利的制度性剝奪,必須盡快廢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第二,對承包地實行“三權分置”,依法且平等保護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明確和界定“三權”的權利內容和權利邊界,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整權能,重點是要保障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權利體現,保障農戶對承包土地長久不變的權利,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后自動延長30年,鄉村干部不得打亂重分土地。要尊重農戶自愿流轉土地的權利,特別是要制止和懲治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行為。依法獲得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人的各項權利應當得到有效的平等保護。第三,探索宅基地實行“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所有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并不意味村集體或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隨意收回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也不意味村集體或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擅自處置宅基地。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就是保障農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分配和占有宅基地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應當實行房宅一體政策,農戶依法有償轉讓住房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同轉讓。農戶對宅基地的資格權,是指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申請獲得并依法分配使用宅基地的身份資格的權利。農戶對宅基地資格權,既有初始分配資格權,也有繼受占有資格權。農戶初始分配資格權就是農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初次申請獲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權利,農戶繼受占有權就是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通過依法繼承或轉讓住宅而獲得的宅基地占有的權利。現行的宅基地有關政策限制農戶將住宅(住房和宅基地)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因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擁有宅基地的資格權、占有權。但從長遠看,這種限制宅基地自由流轉的政策制度需要改革和廢除。第四,繼續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依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對已經完成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鄉村,要繼續深化改革,降低或取消集體股,健全民主管理,規范收益分配,賦予股權完整的權能。對尚未開展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鄉村,要有序推進產權制度改革,保障和實現農民享有集體資產的各項權益。
如果跳出現有政策制度框架,我們還能夠打開更加廣闊的改革發展思路。解放思想天地寬,保護產權日月長。我們應當立足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著眼于國家持續繁榮和人們自由幸福的戰略目標,重新認識土地所有制的價值。古今中外,向來是得民心者得天下,而不是得所有制者得天下。所有制從來就只是國家實現治理目標的手段而不是長治久安的保障。應當突破蘇聯模式對土地所有制的觀念束縛,實行土地所有制多元化,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其他所有制為補充的土地制度。我們要糾正一個習以為常的錯誤觀念,就是誤以為世界上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都是百分之百的私有制,其實實行所謂土地私有制的國家也有大量的公有土地。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純而又純的土地私有制國家,而是普遍實行土地的多元所有制。要取消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規定,在憲法中統一規定土地屬于全民所有。這種全民所有是指國家主權意義上的全民所有。在此基礎上,在土地法中明確以國有所有權為主體、基層社區所有權以及法人所有權、農戶所有權為補充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體系。此外,在現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條件下,農民集體是集體所有制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只是集體所有制所有權的代表,而不是集體所有權的擁有者和壟斷者,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才享有全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無論從集體所有制的形成歷史還是現實占有狀況來看,都應當將農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視為民法意義上的準所有權予以保護。
二是關于改革征地制度。按照現有政策制度框架和改革試點方向,改革征地制度的重點內容有:第一,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根據憲法,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并給予補償。但國家立法至今沒有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在實際工作中,不管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還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一律啟動征地權強制征收集體土地。這是貫徹落實憲法不到位不盡責的重要表現,是國家立法缺位的重要體現。要加快有關征地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只有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啟動征地權并給予公正合理補償。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只能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入股等形式。第二,對合法征用集體土地的給予公正補償。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按被征土地原用途補償給被征地的農民,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地方政府通過低價征地、高價拍賣,從而獲取巨額土地出讓收入,實質上是以政府強制力為后盾從農村集體和農民手中攫取巨額的土地財產權益。這種由政府壟斷經營土地的現象和制度安排亟需改變。政府應當放棄經營土地的商人角色,回歸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上來。對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民土地的,必須給予公正合理的補償。同時,要合理確定政府、集體、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保障農民應當享有的土地補償費用。在征地補償中,應當明確區分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和對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區分對宅基地的補償等等。凡是征用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農民應當享有90%以上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第三,允許和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平等入市,賦予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國家已經在開展這方面的試點工作。應當明確,除了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外,農村集體可以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主開發利用集體土地。除了公共需要征地外,其他非公共利益需要集體土地的,一律按照市場契約原則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入股。國家應當建立健全土地稅制,依法從土地交易中獲取稅收。第四,對于非法強征農民土地、強拆老百姓住宅的行為,應當依據刑法,追究強征強拆者侵犯集體和公民財產權利罪。不但要追究個人侵犯財產權利罪,還要追究單位侵犯財產權利罪。
如果跳出現有政策制度框架,可以對現行的征地思想觀念和政策制度安排作出重大調整與改變。第一,取消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規定。這是因為,城市與農村的邊界是動態變化的,而法律的規定則是靜態的。靜態的規定根本不適合城市化發展的動態變化。事實上,在農村也有國有土地,在城市,也存在集體土地。在國家主權上,規定國家的全部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在民法上,則明確土地的各種所有權主體或占有權主體。農村的集體土地可以建設城鎮,城鎮的國有土地也可以發展農業或三產融合產業。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保持不變。就像農村中的國有農場等國有土地沒有必要變性為集體土地一樣,城市化發展需要集體土地的也可以不征地,沒有必要改變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第二,取消土地征收的規定。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即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土地征用只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改變。事實上,土地征收也只存在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這唯一一種情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土地國有制都是公有制,沒有必要將一種公有制轉變為另一種公有制。習近平總書記以及中央有關政策文件明確強調,不管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現行的征地模式,就是將農村的集體土地征收后改變為國有土地,這實質上不僅是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而且是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沒了,這與堅持集體所有制的憲法原則和政治原則相沖突,因而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吞噬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征地模式。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集體土地的,只能實行征用,即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并沒有消失,而只是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依法轉移。征用集體土地,應當明確征用期,包括長期征用和限期征用,并給予公正合理的征用補償。非公共利益需要集體土地的,應由現行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改為租賃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產業需要可以依法出租土地或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開發建設。要從根本上改變政府通過低價征收征用農民土地然后高價拍賣土地從而獲取巨額土地出讓收入的做法,政府應當從建立健全土地稅制中獲取合法收入。
(三)強化現代產權保護,把嚴格依法懲治一些地方領導干部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作為關鍵舉措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政策,文件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進行了部署,這對于加強產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但是該《意見》主要側重于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而對農村集體財產以及農民財產權利的保護顯得不夠,現實中侵害農村集體和農民財產權利的現象比較普遍和嚴重,特別是城市化進程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以統籌城鄉發展之名掀起的強征強拆、撤村并居等運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以改革之名推行的暴力平墳、野蠻砸棺等濫用權力行為,嚴重侵害了農民財產權利。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熱衷于以侵害老百姓財產權利以及人身權利為手段推行當地的所謂經濟發展,完全背離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對國家長治久安與社會和諧穩定的嚴重破壞。公權力的濫用是最大的不穩定因素。以侵害老百姓財產權利為手段謀求當地經濟發展的地方政府發展模式,嚴重侵蝕了國家有效治理的根基,必須下決心予以制止和根除。
一是要像強力反對腐敗一樣強力反對侵權。一些地方發生的非法暴力強征強拆等現象,實質上是嚴重侵犯農民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不符合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違背了執政為民的根本要求,與全面依法治國相背離,應當嚴格追求侵權者的法律責任。要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一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以黨建引領法治,以黨建促進法治,以黨建保障法治。要借鑒強力反腐敗的有效方式開展強力反侵權行動,依法打擊一些地方政府公然以侵害老百姓財產權利的方式謀求當地所謂經濟發展的歪風邪氣和旁門左道,堅決遏制和平建設年代一些地方政府大規模侵害農民財產權利的不正常現象,還老百姓一個安寧的生產生活環境,夯實國家長治久安的人心基礎。
二是修改《刑法》,進一步健全完善侵犯財產的罪名。根據城市化中的普遍性問題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以改革之名恣意濫用權力的現象,應通過修改《刑法》,進一步完善充實侵犯財產權的罪名,強化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可以單獨設立強征土地罪、強拆住宅罪、破壞墳墓罪、毀壞棺材罪等侵犯財產的罪名。為加強《刑法》的實施提供有法可依的法律保障。
三是加大《刑法》的實施力度,依法追究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對侵害農民財產權利的地方政府及領導干部,既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也要依據《刑法》追究其侵犯公民財產的罪行;既要追究侵犯農民財產權利的領導干部個人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單位犯罪責任。通過及時公開懲治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侵犯農民財產權利行為的典型案例,達到以個案的公正處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斷深入和全社會的法治進步。
在城市化進程中,要有效保護財產權利,除了上面提出的增強財產權利觀念、構建財產權利制度、懲治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外,還需大力培育現代產權文化,要把營造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利的社會政治環境作為根本選擇。只有既加強保護產權的硬制度建設,又加強保護產權軟的環境培育,才能更有效地實現對財產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尊重和保護產權,既要有效保護公有產權,落實憲法規定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又要有效保護私有財產,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社會主義市場化改革中,尤其要突出加強對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實現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平等保護。要依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的憲法規定,全面加強財產權利保護的立法工作,加快完成《民法典》的編撰工作以及通過后的實施工作,真正將保護財產權利的法治建設提升到一個嶄新的水平上來。在新時代營造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利的社會政治環境,既要繼承和弘揚有利于保護財產權利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實現“有恒產者有恒心”的產權保護與社會安定的目標;又要大膽吸收和借鑒有助于保護財產權利的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恪守“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產權保護與公權制約原則。
加強產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把有效保護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作為再造中華文明的基石。北京提出要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就必須更加真心實意、認認真真地加強法治建設,讓人們以看到見、感受得到的方式有效保護財產權利,特別是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要真正堅持法治原則、樹立法治理念、彰顯法治精神,養成在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利的基本底線上開展工作,而不是習慣于在侵害老百姓財產權利的大拆大建中謀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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