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圣平在《法學》2018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完善農村生產關系提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黨的十九大報告更是將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但如何將這些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經驗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建議重構農村土地權利結構。
在“三權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土地所有權派生而來,土地經營權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派生而來。土地所有權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改變其名稱和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經營權而改變其名稱和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再分離不應在法律上表達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置,而應體現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土地經營權這一權利負擔。“兩權分離”之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三權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權”實為同義語,只不過在“三權分置”之下承包農戶行使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其上所設定的土地經營權的限制。
土地經營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但在保障經營主體的穩定經營預期的政策目標之下,應賦予土地經營權以登記能力,經營主體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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