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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彬等:農產品價格管理的中國古典理論與方案

[ 作者:林光彬?鄭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13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筆者通過考察我國古典文獻, 從規律、制度和管理三個層次研究發現, 中國古代在農產品價格管理上形成了一系列原創的理論, 包括國家引導市場論、輕重論、基于市場的糧食價格區間管理理論、支持價格與限制價格理論等;也形成了一系列穩定糧食價格和保障主糧供給的中國方案, 包括儲糧備荒救濟政策、以農為本的重農政策、利用供求調節價格的系列政策創新、彈性稅制與差別稅率、糧食價格信息報告制度、低息貸款政策與反壟斷政策等宏觀調控措施。這些中國原創的理論、制度、政策在農業價格管理領域居于世界領先地位, 為人類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 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現意義, 至少給我們提供這樣三重啟示:一是只有根植于中國實踐的原創性理論發展, 才能為經濟學的發展做出中國人的應有貢獻, 二是只有通過政策體系的持續調整與邊際改進, 才能實現中國糧價的持續穩定, 三是只有從歷史與現實、理論和實踐、國內和國外市場變化中找準定位, 才能使我國的農業發展走向新的輝煌。

無農不穩。農產品價格水平的高低, 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收入和城鎮居民的生活, 關系著整個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國作為文明古國和農業大國, 從古至今一直在農產品價格管理上進行持續的理論和實踐探索, 創造出了先進的理論成果和管理經驗, 形成了完整的價格管理體系, 給世界各國農產品價格管理提供了中國理論和中國方案。本文第一部分通過考察歷史文獻, 就我國古代農業價格管理的理論演進進行系統的分析, 總結我國對農產品價格理論的歷史貢獻和學術價值;第二部分重點考察我國古代農產品價格管理制度和政策舉措, 嘗試歸納出政策演變的歷史脈絡;第三部分重點討論古代農產品價格管理的理論與政策對今天的啟發意義。

一、農產品價格管理的中國古典理論演進

我國關于農產品價格管理的理論非常豐富, 有整有零散見于眾多古典文獻之中, 可謂汗牛充棟, 現摘其要者歸納如下。

1.“國家引導市場”的上古理論。

我國經典《周易·系辭下傳》說, 神農氏不僅發明創造了犁地的耜, 而且還“日中為市, 致天下之民, 聚天下之貨, 交易而退, 各得其所, 蓋取諸《噬嗑》。”[1]《漢書·食貨志》說:“洪范八政, 一曰食, 二曰貨。食謂農殖嘉谷可食之物, 貨謂布帛可衣, 及金刀龜貝, 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二者, 生民之本, 興自神農之世。‘斫木為耜, 煣木為耒, 耒之利以教天下’, 而食足;‘日中為市, 致天下之民, 聚天下之貨, 交易而退, 各得其所’, 而貨通。食足貨通, 然后國實民富, 而教化成。”[2]兩部經典都提出, 我國最早的市場是上古的“部族國家”領袖神農氏創設的, 并把生產和流通作為價格形成機制和民富國實的核心。

到周朝, 我國已經是一個很有秩序的政府引導的市場經濟國家, 市場是國都的一個有機的必需部分。根據《周禮·天官冢宰第一》記載, 周代的交易市場主要由政府在城郭之內設立, 而且宗廟置于左邊, 社稷置于右邊, 把政府機關之處放在前面, 集市放在后面, 并且“凡建國, 佐后立市, 設其次, 置其敘, 正其肆, 陳其貨賄, 出其度、量、淳、制, 祭之以陰禮。”[3](P50)即規定建立國都后, 內宰要輔佐王后建立集市, 設立管理市場官員的辦公室, 規整市場中售賣貨物的攤位, 讓商人的金玉和布帛陳列出來, 并按照標準的度量衡進行交易。根據《周禮·地官司徒第二》, 周朝出現了專門管理市場事務的官員———司市, 手下有164人。根據交易對象和時間不同, 城郭內一般設置大市 (午后集市) 、朝市 (早市) 、夕市 (晚市) 。我們今天市場上看到的物價局、稅務局、質監局、工商局等市場管理機構不僅周代已經存在, 而且分工明確, 其中:質人掌管評定市場上的貨物的價格, 負責平抑物價及買賣契約。廛人掌管征收市場的各類稅收, 并將稅款交入泉府。胥師負責工商質檢。賈師負責對商品進行分類分等, 確定價格, 下令市場開始交易。司暴和司稽負責市場的秩序維護。泉府掌管利用所征收來的市場稅款, 收購市場上的滯銷貨物, 調節貨物供求, 確定市場上賒貸的基準利息。司門負責在國門征收貨物稅。司關負責查驗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憑證, 懲治走私貨物。肆長負責征收本市場上的貨物稅, 并對市場上的貨物和價格進行監控。[4]

這些古典文獻表明, 我國上古時代形成了一種“國家引導市場”的古典市場與價格理論。

2. 市場論、輕重論、逆風向宏觀調節理論和國際價格論。

《管子》 (1) 中對市場與價格的關系、貨幣與糧食產量對價格的影響、農民種糧成本收益與農商產業的收益差別以及國家之間的貿易與價格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提出了供求交換形成價格的市場理論、輕重論、逆風向的宏觀調控理論和國際價格理論。《管子》中提出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受天地 (自然條件稟賦) 、時空 (一年四季、地理空間、年歲豐歉等) 、供求關系、商賈力量和政府政令緩急調控等影響;提出市場可以解決國計民生問題, 沒有市場, 人民就會匱乏;認為完全聽憑大商賈操縱市場, 實行自由放任, 市場價格信號就會失靈, 生產過剩和短缺就會交替發生, 社會的貧富懸殊就會惡化, 這會危及國家治理, 所以需要國家進行調控。

《管子·乘馬》說:“市者, 貨之準也。……故曰, 市者可以知治亂, 可以知多寡, 而不能為多寡。為之有道。右‘務市事’……聚者有市, 無市則民乏。”即市場是貨物在交換中各自獲得其應有價格的地方。……所以說, 從市場上顯露的情況可以了解國家的治亂興衰, 可以明晰社會財富的多少, 而不能通過市場創造物質財富的多寡。市場是有規律地運行, 掌握市場運行變化的規律來管理市場, 就是符合理性 (道) 的治理。……并指出, 方圓150里就要有市場, 沒有市場人民的用度就會匱乏。[4]這里, 《管子》中已經明確地指出, 市場流通領域是經濟發展的一個表征, 它不會創造新的價值, 但離開市場人民的用度就會匱乏。在《管子·奢靡》中又提出:“市也者, 勸也。勸者, 所以起。”即市場是一種協調生產與消費, 推動經濟發展的力量。在《管子·問》中進一步提出:“市者天地之財具也, 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5](P143)即市場是人類通過天地生產的財富積聚交易的地方, 它使萬民分工合作, 是交換獲利的場所, 也是解決國計民生的人間正道。在經濟價值論上, 管仲提出財富創造來源于人力和土地, 其中人力是關鍵。《管子·八觀》說:“彼民非谷不食, 谷非地不生, 地非民不動, 民非力作, 毋以致財, 天之所生, 生于用力, 用力之所生, 生于勞身。”[5](P119)在市場運行論上, 管仲提出市場上的價格均衡沒有定數, 是動態變化的, 但可以通過掌握不同時空物價變化的規律而制定策略。《管子·輕重乙》認為:“市場上沒有固定不變的均衡, 均衡供求是要使物價有高有低, 不經常固定在一個數字上。市場上的均衡供求不能調整劃一。調整劃一就靜止了, 靜止就沒有變化了, 沒有變化則物價沒有升降差別, 沒有差別就會使商品流通受阻而不能利用市場了。……了解一年四季的順序, 就可以運用國家政策, 使物價有十倍、百倍的升降。所以, 物價不能經常固定在一個點。即不同時期均衡供求與物價沒有定數。”[5](P658-659)《管子》認為, 農業受生產周期長、季節變化、豐歉年景的影響明顯, 市場自發價格機制會導致時空和價格的錯配, 形成生產過剩與短缺, 需要國家介入調控。《管子·國蓄》指出:“歲適美, 則市糶無予, 而狗彘食人食。歲適兇, 則市糴釜十繦, 而道有餓民。……然則豈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贍也哉?夫往歲之糶賤, 狗彘食人食, 故來歲之民不足也, 物適賤, 則半力而無予, 民事不償其本;物適貴, 則什倍而不可得, 民失其用。然則豈財物固寡而本委不足也哉?夫利民之時失, 而物利之不平也。”[6](P572)《管子·禁藏》中已經對利益這一“看不見的手”作了精辟的總結分析, 即“夫凡人之情, 見利莫能勿就, 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 倍道兼行, 夜以繼日, 千里而不遠者, 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 海深萬仞, 就波逆流, 乘慰百利, 宿夜不出者, 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 雖千仞之山, 無所不上;深淵之下, 無所不入焉。固善者勢利之在, 而民自美安, 不推而往, 不引而來, 不煩不擾, 而民自富。如鳥之覆卵, 無形無聲, 而唯見其成。”[5](P429)對“看不見的手”, 政府該如何治理呢?《管子·禁藏》提出:“故凡治亂之情, 皆道上始。故善者圉之以害, 牽之以利。能利害者, 財多而過寡矣。……夫為國之本, 得天之時而為經, 得人之心而為紀。法令為維綱, 吏為網罟, 什伍以為行列, 賞誅為文武。”[5](P429-430)

輕重論最早見于《國語·周語》, 以單旗的母子相權論為最早。在《管子》中, 政府通過運用“物多則賤、寡則貴, 散則輕、聚則重”的供求規律, 實行“斂輕散重”的物價政策, 以達到“無籍而贍國”, 即“不益賦而天下用饒”的財政目的。[6]《管子》中提出的“輕重論”認為:政府可利用對貨幣和糧食的壟斷地位, 通過權衡貨幣、糧食、百物的供求和貴賤, 在谷價過低時, 政府采取收購措施, 使其價格回升;當谷價過高時, 政府拋售谷物, 使其價格回歸正常水平;高拋低收、賤買貴賣, 從價格波動中套利, 既穩定糧價又增加政府收入。《管子·山國軌》中提出根據事物與經濟運行的規律, 制定貨幣和物價的調控政策, 即“幣重而萬物輕, 斂萬物應之以幣。幣在下, 萬物皆在上。萬物重十倍, 府官以市櫎萬物, 隆而止。國軌布于未形, 據其已成, 乘令而進退, 無求于民, 謂之國軌。”[5](P580)《管子·國蓄》說:“五谷食米, 民之司命也;黃金刀幣, 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 故民力可得而盡也。……故善者委始于民之所不足, 操事于民之所有余。夫民有余則輕之, 古人君斂之于輕;民不足則重之, 古人君散之以重。斂積之以輕, 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 而才之櫎可得而平也。凡輕重之大利, 以重射輕, 以賤泄平, 萬物之滿虛, 隨財準平而不變, 衡絕則重見。人君知其然, 故守之以準平。”[5](P569、572-573)《管子·山至數》提出:“人君操谷、幣、金衡, 而天下可定也。”[5](P602)《管子》認為, 如果政府不掌握調控輕重的權利, 則會被大商賈掌控, 這會形成貧富差距, 社會失衡。在《管子·七臣七主》中指出:“彼時有春秋, 歲有敗兇, 政有急緩。政有急緩故物有輕重;歲有敗兇故民有義不足;時有春秋故谷有貴賤。而上不調淫, 故游商得以什伯 (百) 其本也。百姓之不田, 貧富之不訾, 皆用此作。”[5](P419)《管子·治國》中分析了形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政府沒有調控輕重均衡的結果, 即“今也倉廩虛而民無積, 農夫以鬻子者, 上無術以均之也。”[5](P387)“輕重論”中已經發現了供求決定價格和價格影響供求的原理, 并發現貨幣與商品、貨幣與糧食以及糧食與商品之間的比價變化的原理, 提出了國家調控農產品價格政策的初步框架, 即通過政府壟斷貨幣與糧食, 駕馭市場供求與物價變化, 實行雙向調控, 穩定物價, 兼取套利, 充裕國家財政收入。“輕重論”將糧食價格和糧食產量與貨幣發行量的多少相關聯, 包含了“貨幣數量論”的基本思想。趙靖教授認為:“輕重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研究輕重問題并實施輕重政策的目的, 即所謂輕重之勢或輕重之權。二是關于實施輕重政策的手段和方法, 也即輕重之術。三是關于輕重問題的一些基本的學理, 也即輕重之學或輕重之數。……輕重之學包括商品價格和供求關系的原理和貨幣、糧食以及其他商品之間的比價變化的原理, 是輕重之勢和輕重之術的理論依據。”[7]也就是說, 輕重論涵蓋了經濟規律、經濟制度和經濟管理三個層次的學術成果, 這在經濟學說體系上具有奠基性的開創意義。

輕重論在漢武帝時期臻于鼎盛, 被桑弘羊、耿壽昌等實踐、發展、改進。到唐朝, 劉晏和白居易等又做了重要的發展。劉晏 (715—780年) 創造性地將輕重論推廣到“萬物”價格的調控, 同時把商人作為推行輕重政策的助手, 而不是對立面, 實行官商結合舉措, 政府統購、批發, 商人運送、零售, 在救災、漕運、政府鹽鐵專營等方面取得成功。白居易 (772—846年) 根據唐代經濟發展的條件, 也在理論上對輕重論做了發展和創新:一是只把貨幣作為控制經濟活動的制高點和杠桿, 認為貨幣才是“權節輕重之要”, 強調通過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方法管理農產品價格, 即通過“散錢”的方法來平抑物價。二是和劉晏一樣, 不把商人看作是同國家爭奪輕重之勢的敵人, 進行“抑和困”, 而是主張“和與利”;三是主張輕重政策在于“富天下”“利散于天下”。《白居易集·策林十九》提出:“王者平均其貴賤, 調節其輕重, 使百貨流通, 四人交利”[8]。即糧食價格的高低與錢的輕重相關, 管理農產品價格應使用貨幣調節的方法。

到宋朝, 周行已 (1067—1124) 對《管子》的輕重論中“幣重則物輕, 幣輕則物重”作了新的解釋, 他指出“夫錢無用, 而物為之用;錢本無輕重, 而物為之輕重。故錢與物本無輕重。……銅錢以可運可積為貴, 鐵錢以不可運不可積為賤故也, 以其本無輕重, 而相形乃為輕重。” (《浮沚集》卷一) 。周行已還指出“錢之利一倍, 物之貴兩倍。……私鑄不已則物價益貴。……出于民者常重, 出于官者常輕, 則國用其能不屈乎?” (《浮沚集》) 。這里, 周行已指出貨幣貶值:一是引起物價上漲, 并且是成倍地上漲;二是引發私人鑄幣, 這會進一步增加貨幣供給, 加速貨幣貶值, 導致物價更加昂貴;三是由于官民輕重地位的不同, 貶值使人民蒙受損失, 政府暫時受益, 但從長期、從根本上會削弱、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在12世紀, 周行已的這個認識已經十分深刻。[9]

到了南宋, 永嘉學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葉適 (公元1150—1223年) , 在《財計》中通過分析周公時代與宋代的經濟發展條件變化, 指出“《管子》中提出的輕重斂散之權必須由國家掌控”的觀點已經不合時宜。即“夫泉府之法, 斂市之不售, 貨之滯于民用者, 以其買賣之, 其賒者祭祀喪紀皆有數, 而以國服為之息。若此者, 真周公所為也。何者?當是時, 天下號為齊民, 未有特富者也。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一出于上, 均之田而使之井, 筑之室而使之居, 衣食之具, 無不畢與。然而祭祀喪紀猶有所不足, 而取于常數之外, 若是者, 周公不與則誰與之!將無以充其用而遂與之也?則民一切仰上而其費無名, 固賒而貸之使以日數償, 而以其所服者為息。且其市之不售, 貨之滯于民用者, 民不足, 于此而上不斂之, 則為不仁。然則二者之法, 非周公誰為之?蓋三代固行之矣。今天下之民, 不齊久矣。開闔、斂散、輕重之畢權不一出于上, 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 不知其幾千百年矣。而遽奪之, 可乎?奪之可也, 嫉其自利而欲為國利, 可乎?嗚呼!居今之世, 周公固不行是法矣。”[10]

《管子》中認為, 農業與商業相比, 生產周期長、成本高、負擔重、收益低, 因此, 要對農業實行逆風向的宏觀調節政策。《管子·治國》中分析說:“今天, 從事工商、制作奢侈品的, 干一天可以吃五天;農民終年勞作, 卻不足以維持自己的生活。這樣, 人們就會放棄農業而從事工商奢侈品行業;放棄農業而經營工商, 土地就荒蕪了, 國家就會貧窮了。要是從事農業的人, 按月計算則收入不足, 按年計算才會有余。而上面征稅緊急, 又不根據時節, 農民只好用加倍的高利貸來滿足國家稅收。同時耕田除草都有季節性, 而雨水不一定充足, 農民又只好借加倍的高利貸來雇人澆水。秋天從農民手中買糧的價錢是‘五’, 春天賣糧給農民的價錢卻是‘十’, 這又是一種加倍的高利貸。因此, 把上面的征稅算起來, 成倍索取農民的款項就有四項, 即關市的租稅、府庫的征收、十分之一的征糧、各種勞役, 一年四季加起來, 又等于一項加倍的高利貸了。一個農民要養四個債主, 那么即使對農民外流者處刑, 國君也不能阻止農民的外流, 這都是因為種糧收益少而農民沒有糧食積蓄造成的。所以先圣總是讓農、士、商、工輪換其工作, 這樣四民的收入就會均衡。”[4](P257-259)《管子·治國》中還進一步分析農業年景不同, 提出逆風向的宏觀調控理論。即“在水旱災害不曾出現的時候, 百河通暢, 年谷豐熟, 糧價低賤, 禽獸與人通吃糧食, 人民沒有疾病瘟疫。這個時候, 民眾富有而驕傲。那么政府應該大量收購糧食, 充實國家倉庫, 這就是先辦實事。……遇到雨旱災害時, 年谷不熟, 年荒糧價高漲, 民眾多疾病瘟疫。這時人民窮困而疲憊, 政府應開放糧倉、山林和水澤, 供給人民財物, 后談政事, 先將寬厚, 以消除民眾的疲困, 這就是先施德惠。在收糧的時候不掠奪百姓的財產;在施予的時候不失仁德。既富裕了國家又滿足了人民這是圣王最大的政治。”[4](P281-283)

《管子·地數》中提出“天下高則高, 天下下則下。天高我下, 則財利稅于天下”的國際糧食價格理論。管仲認為:“想富國, 專門發展農業是不行的。國富而財務眾多, 如果不善管理, 財務就會被天下各國撈取;糧食豐盛, 如果我國價低而別國加高, 糧食就會被天下各國撈取, 那么, 我國百姓就常被天下各國擄掠了。善于治國的人, 就像乘船渡海一樣, 要觀察風向。天下各國糧價高我們就高, 天下各國糧價低我們就低。如果天下各國糧價高而我們獨低, 財利就被天下各國撈取了。……只要我們的號令緩急有節, 物價輕重得體, 那么天下的寶物都將為我所用。善于治國的, 可以使用不是他自己所有的財物, 可以役使本不是他所管轄的臣民。”[4](P342-343)又在《管子·輕重乙篇》中總結說:“故善為國者, 天下下我高, 天下輕我重, 天下多我寡, 然后可以朝天下。”[5](P652)這實際上已經建立了兩種因時應變的國際糧食價格調控理論。

上述管子通過總結前人和自己治國實踐所創造的“輕重論”以及農產品價格理論、供求理論、市場理論、逆風向的調節理論, 不僅在經濟學理論上具有開創性的世界意義, 而且被后人繼承、完善、發展、實踐, 成為歷久彌新的經濟學基本理論, 閃爍著人類智慧的光芒。

3. 農業周期理論與農產品價格區間管理理論。

范蠡 (前536—前448年) 是中國春秋末期政治家和經濟學家。范蠡繼承其師計然的“農業周期論”, 提出了農產品價格區間管理的“平糶論”, 這在世界經濟學發展史上是一個杰出的貢獻。《史記·貨值列傳》記載:“決萬物不過三歲而發矣。……天下六歲一穰, 六歲一康, 凡十二歲一饑。”[11]“農業周期論”認為農業產出的波動同木星的運行相關, 通過研究木星運轉對應的氣候規律可以發現農業的周期規律, 從而產生3年、6年、12年的短、中、長期農業經濟周期理論。這里三年為小循環、六年為中循環、十二年為大循環。這就產生了宏觀經濟的思維方法, 將社會經濟現象作為統一體來分析。范蠡因此提出應依據天氣、戰爭變化來儲存物資, 從而控制物資。胡寄窗先生認為, 范蠡從生產本身發現了社會經濟變化具有規律性的原因, 從上游的生產環節來分析下游的流通環節, 非常了不起。[12]農業的周期性波動決定了農產品供應和價格的波動;歉收時農業減產造成價格上漲, 豐收時農業增產導致價格下降。范蠡提出的“平糶論”認為:“夫糶, 二十病農, 九十病末, 末病則財不出, 農病則草不辟矣。上不過八十, 下不過三十, 則農末俱利。平糶齊物, 關市不乏, 治國之道也。”[11](P2532)“平糶論”認為把糧食價格變動的彈性區間穩定在每石三十至八十錢之間, 對農業和商業都有利, 能夠確保糧食市場供應充足。“平糶論”解釋了價值規律支配下的價格波動現象, 是對管子“輕重論”的擴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谷貴傷民”和“谷賤傷農”理論的人, 并且包含了農產品價格管理實踐中的限制和扶持政策。這個理論直到現在仍然是微觀經濟學教科書中微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范蠡之后, 魏國改革家和理財專家李悝 (前445—前395年) 提出“盡地力之教”的理論框架, 建立了農業經濟再生產理論, 把范蠡的“平糶論”發展到“平糴論”。李悝重視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勞動生產率的作用, 分析了價格對生產與消費的作用原理, 糧食價格過高和過低的不良后果, 即“糴甚貴傷民, 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 農傷則國貧。”據此提出了“平糴論”, 即實行價格限制政策、價格扶持政策和彈性稅制, 使“使民適足, 賈 (價) 平則止”“雖遇饑饉水旱, 糴不貴而民不散”“民無傷而農益勸”[2](P59)。平糶論和平糶論的差異在于, 范蠡的著眼點是農商俱利, 重點是使商人有利可圖;而李悝的著眼點是“民無傷而農益勸”, 不是商, 甚至還有抑商的性質。這是因為李悝所在的魏國是以農業為主的國家。

到了北宋, 我國商品經濟大發展后, 思想家李覯 (公元1009—1059年) 通過分析市場上供給與需求的季節變化、供求力量的不對稱, 說明價格變化對農民都是不利的, 在其所著的《富國策》中提出“谷賤傷農, 貴亦傷農, 賤則利末, 貴亦利末”的新認識。他分析說:“古人有言曰:‘谷甚賤則傷農, 貴則傷末。’謂農常糶而末常糴也, 此一切之論也。愚以為賤則傷農, 貴亦傷農, 賤則利末, 貴亦利末。蓋農不常糶, 有時而糴也;末不常糴, 有時而糶也。以一歲之中論之, 大抵斂時多賤, 而種時多貴矣。夫農老于作, 劇于病也, 愛其谷, 甚于生也。不得已而糶者, 則有由焉。小則具服器, 大則營婚喪。公有賦役之令, 私有稱貸之責。故一谷始熟, 腰鐮未解, 而日輸入市焉。糶者既多, 其價不得不賤, 賤則賈人乘勢而罔之, 輕其幣而大其量, 不然則不售矣。故曰斂時多賤, 賤則傷農而利末也。農人倉廩既不盈, 竇窖既不實, 多或數月, 少或旬時, 而用度竭矣。土將生而或無種也, 耒將執而或無食也, 于是乎日取于市焉。糴者既多, 其價不得不貴, 貴則賈人乘勢而閉之, 重其幣而小其量, 不然則不予矣。故曰種時多貴, 貴亦傷農而利末也。”[13]李覯的這個觀點和分析, 擴展了人們對糧食市場結構與價格關系的認識, 引入了市場上糧農和商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稱分析, 超越了簡單的供求數量分析, 說明決定價格的是隱藏在市場背后的經濟實力和權力格局, 而非表層的即時供求, 這是重要的理論創新。

此外, 蘇軾 (公元1036—1101年) 繼承范蠡的“農末皆利”觀點, 主張取消谷物稅以刺激谷物商品的流通。他分析指出:“谷太賤則傷農, 太貴則利末。是以法不稅五谷, 使豐熟之鄉, 商賈爭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 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值, 自先王以來不之易也。而近歲法令, 始有五谷力勝稅錢, 使商賈不行, 農末皆病。……何似削去近例, 附令免稅, 則豐兇相濟, 農末皆利, 而稅錢不至于大段失陷。何也?五谷無稅則商賈必大流通。”[9](P43)這里, 蘇軾已經將糧食價格不僅與供求相聯系, 而且與稅收相關聯, 提出免除農業稅, 可以促進糧食流通, 增加流通領域的稅收, 彌補免稅的空缺。這個在理論上豐富了、擴大了農產品價格理論的邊界。

4. 同質與異質的農產品的價格理論。

許行和孟子關于“市價不二”理論的爭鳴。許行 (前372—前289年) 是我國著名的農學家和思想家。他認為應嚴格管理農產品價格, 《孟子·滕文公上》記載, 他提出“市價不二, 國中無偽”和“五谷多寡同, 則賈 (價) 相若”的價格理論[14](P97)。許行從杜絕商業欺詐的角度出發, 認為農產品價格應確保穩定, 同種數量農產品的價格應相等。許行的這種觀點已經包含有市場結構的思想, 認為市場中的農產品如果是同質則應同價。儒家的亞圣孟子 (前372—前289年) 在《孟子·滕文公上》中認為:“夫物之不齊, 物之情也”, “比而同之, 是亂天下也。”[14](P98)即孟子認為農產品的細分種類和質量參差不齊, 變化很大, 如果規定價格不變, 就會產生市場紊亂。“市價不二”會使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孟子將市場結構思想進行了延伸, 認為農產品是有差別的, 價格不能是相同的。

總之, 我國農產品價格理論的內容十分豐富, 僅就上述見解就極具創造性和建設性。特別是“輕重論”開創了政府通過壟斷貨幣和糧食來調控價格的先河, 其思想對后世影響極大, 并沿用至今。“平糶 (糴) 論”從具體操作上對國家穩定糧食價格區間管理進行了邏輯連貫的論證, 并有效付諸實踐, 為以后歷朝所繼承, 也是現代微觀經濟學教科書中微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農產品價格管理的中國古典政策與方案

我國古代是一個農業為主導、為基礎的社會, 因此, 對農產品價格的管理政策一直居于國家經濟政策的核心地位。盡管各個時期的政策因執政者的治國理念、社會主要矛盾和生產力發展階段而呈現顯著的變化, 但仍有顯著的規律性和延續性。尤其是根據農業生產周期理論、國家引導市場理論、輕重論、“平糶 (糴) 論”等基本規律認識, 制定了以農為本的國家治理政策與方案, 重視發展農業生產和農田水利建設, 保障糧食產量;根據農業豐歉周期, 實行國儲量制度和彈性稅制, 調節糧食供給的余缺, 防災減災,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現扼要歸納如下。

1. 儲糧、備荒、救濟政策。

根據史書記載, 我國農產品供求管理政策起源于夏朝的儲糧備荒思想。為了抵御旱澇等自然災害, 在自然形勢的倒逼下, 政府通過儲糧備荒的方法進行社會救濟和供求調節, 穩定價格, 保障民生。《史記·夏本紀》記載:“命后稷予眾庶難得之食”[11](P24)。即國家通過散發儲備的糧食來救濟災民。《漢書·食貨志》引晁錯“論貴粟疏”, 指出“堯、禹有九年之水, 湯有七年之旱, 而國亡 (無) 捐瘠者, 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2](P160)《周禮·地官》記載, 周朝設立了“倉人”這個職位, 手下固定編制包括中士4人, 下士8人, 府2人, 史4人, 胥4人, 徒40人;職責是“掌入粟之藏。辨九谷之物, 以待邦用。若谷不足, 則止于法用;有余, 則藏之, 以待兇而頒之。凡國之大事, 供道路之谷積、食飲之具。”[3](P69、119)。反映先秦國家治理的《禮記·王制》有“三年耕, 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 必有三年之食”[15]即耕種三年要求積存夠一年食用的糧食, 耕種九年則要積存夠三年食用的糧食, 作為備荒的儲備政策。《管子·牧民》中首句提出:“凡有地牧民者, 務在四時, 守在倉廩。”[5]即政府必須根據天時發展農業生產, 確保糧食儲備。

西漢宣帝時, 大司農中丞耿、數學家壽昌于公元前54年創建了常平倉制度, 即“請令邊郡皆筑倉, 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 谷貴時減賈而糶”[16]。耿壽昌將先秦時期的平糴 (糶) 思想轉化為更易操作的常平制度, 對農產品價格管理思想貢獻巨大。常平倉制度隨后很快被推廣到內地, 并為歷代所沿用。唐朝時形成了龐大的倉儲管理系統, 中央建立太倉, 州縣有正倉, 沿漕路建有轉運倉, 軍隊有軍倉, 各地有平抑糧價的常平倉, 民間有義倉, 用以賑濟饑荒。宋朝也設置了多種形式的倉庫, 計有義倉、常平倉、太倉、豐儲倉、社倉、平余倉、惠民倉、廣惠倉等[16](P353-355)。到明朝, 倉儲體系已經非常完善, 兩京、省、府、州、縣、邊隘、堡站、屯戍等均設倉。清朝建立以后, 也廣建倉儲, 各直省設常平倉, 鄉村設社倉, 市鎮設義倉, 邊境設營倉, 海濱設鹽義倉[16](P489)。在清初到乾隆年間, 倉儲制度發展很快并達到頂峰。乾隆十三年, 19省常平倉額達到3 362萬石[16](P498)。

總之, 常平倉等倉儲制度在穩定保障供給、物價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直沿用至今。常平倉制度還被美國借鑒到農業政策實踐中, 奠定了美國當代農業立法的思想基礎, 保障了美國農業在國際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

2. 國以農為本, 農以糧為綱的重農政策。

民以食為天, 國以農為本。古今中外沒有不重視農業的國家。尤其是在農業社會發展階段, 社會財富主要由農業生產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農業。因此重農政策是自然而然的結果。

我國堯舜時期已設有主管農業生產的專職官員———后稷。西周時為表示重農, 創立了君主親耕“耤田”的儀式。春秋時期, 管子認為農業是國家的根本, 利國利民必自農業始, 傷農必生大弊。《管子·治國》認為:“糧食是民生之本、財用之本、疆土之本, 糧食生產是君主的根本大事, 是國君的首要任務, 是擁有民眾的途徑, 是治國的道路。先王往往善于為民除害興利, 因此天下百姓都歸從他。所謂興利, 就是有利于農業;所謂禁害, 就是禁止危害農業。農業發展, 糧食收入就多;糧食收入多, 國家就富;國家富, 人民就安居愛鄉愛惜家園;人民安鄉重家, 對于移風易俗, 驅使調遣, 甚至有所殺戮, 都不會反感。這都是務農產糧的功效。”[4](P260-261)所以《管子》提出, 國君治國, 必須重視農業生產, 首先了解和統計國家的田地、人口、糧食產量等農業基本情況。到秦國實行商鞅變法, 建立了農戰合一的國家體制, 開始把農業作為本業。秦統一六國后, 重農政策成為影響了我國兩千年以上的一項基本國策。漢承秦制, 本即是農, 重本就是重農, 已經朝野的基本共識。漢代以后, 國以農為本, 農以糧為綱的重農政策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既肯定“重本抑末”的傳統觀念和政策, 提出“本富為上, 末富次之”的觀點, 但他又從社會分工和協作的客觀需要出發指出:“待農而食之, 虞而出之, 工而成之, 商而通之。”否則, “農不出則乏其食, 工不出則乏其事, 商不出則三寶絕, 虞不出則財匱少。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因此, “此四者, 民所衣食之原也。”唐宋我國工商業大發展之后, 人們把農工商業都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不再把工商看作末業。到明末清初, 著名思想家王夫之、黃宗羲、顧炎武都強調工商業, 認為農工商皆本也。

3. 利用供求調節價格的持續政策創新。

我國歷朝歷代用供求調節農產品價格的管理政策是承前啟后的持續創新過程, 有通過壟斷糧食和貨幣, 實行平糶、平糴、平準、均輸、常平、市平等價格干預政策, 也有通過靈活應用物價高低、政令緩急等輕重策略, 富國裕民的歷史案例, 其理論基礎都是“輕重論”。

《管子·地數》中記載了很多先秦的歷史案例。一是伊伊用絲絳換取糧食, 控制了夏桀的糧食, 并操縱了市場上糧食的流通, 進而控制了經濟的命脈, 終使夏桀敗亡。二是周武王曾采用提高巨橋 (國家糧庫) 的糧食價格的辦法, 控制國內的資源。[5](P609-610)三是管仲在實踐中利用糧食的戰略地位和輕重原則與其他諸侯國進行貿易戰、價格戰, 故意提高本國谷價以招致外國谷物輸入, 或在本國提高外國某種特產的價格, 使其放棄農業生產, 造成單一經濟的局面, 借以顛覆別國, 不戰而屈人之兵, 幫助齊國富強擴張。在《管子·山至篇》有“彼諸侯之谷十, 則使吾國之谷二十, 則諸侯谷歸吾國矣。”[5](P597)在《管子·輕重》 (乙篇、戊篇) 有“滕、魯之粟釜百, 則使吾國之粟釜千, 滕魯之粟四流而歸我、若下深谷者。”[5](P657)根據《通典》記載:“閉關無與魯梁通使”, 從而使得“魯梁之人糴十百, 齊糶十錢”, 最終“魯梁之民歸齊者十之六”[16](P144)。

管仲開創的輕重論以政府壟斷貨幣和糧食為市場調控主要手段, 發展到范蠡的平糶論和李悝的平糴論, 都是政府運用糧食收購 (糴) 或拋售 (糶) 作為穩定糧價的一種政策主張。李悝的平糴舉措是對《管子》和范蠡的農產品價格區間管理理論與政策的繼承和發展, 特別是實行糧食“最低保護價和最高限制價”的政策, 使“民無傷使農益勸”, 使魏國實現了民富國強。輕重論、平糶論和平糴論在價格政策史上是開了千年的風氣, 至今仍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到漢朝, 公元前110年桑弘羊的“平準法”是我國糧食價格管理制度的又一個與時俱進的制度創新。據《史記·平準書》記載:“置平準于京師, 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 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 貴即賣之, 賤則買之”, 從而“抑天下物, 名曰平準”[11](P648)。該法與均輸法配合使用, 取得了平抑物價的效果。公元一世紀, 王莽創立“市平”政策。根據《漢書·食貨志》記載, 王莽的“市平”政策規定:各大城市應以一年四季的中月 (即陰歷二、五、八、十一月) 的價格為基礎, 按照五谷及絲帛的質量, 根據市場實際情況, 定為上、中、下三種價格, 即“市平”價格。五谷市場價格在高于“市平”10%的限度內自由漲跌;如超過10%, 則由政府按“市平”價格拋售該種商品;如跌到成本價以下, 則由政府按其成本價收購。這樣既穩定了物價又保護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市平”政策, 是世界經濟史上最早成體系的價格調控制度。

到宋朝, 糶糴散斂之法, 已經制定得非常詳盡, 且名目繁多, 包括和糴、結糴、兌糴、均糴、寄糴、博糴、表糴、括糴等。北宋李覯在《富國策》中對平糶論的政策利弊進行了系統分析, 并提出解決的對策建議。他指出:“蓋平糴之法行, 農人秋糶不甚賤, 春糴不甚貴, 大姑蓄家不得豪奪之矣。而官之出息常什一二, 民既不困, 國且有利, 茲古圣賢之用心也。然其所未至, 則有三焉:數少也, 道遠也, 吏奸也。一郡之糶不數千萬, 其余畢入賈人。至春當糶, 寡出之則不足于饑也, 多出之則可計日而盡也。于是賈人深藏而待其盡, 盡則權歸于賈人矣, 是數少之弊也。倉儲之建, 皆在郡治, 縣之遠者, 或數百里, 其貧民多糴則無資, 少糴則非可, 朝行而暮歸也, 故終弗得而食之矣, 是道遠之弊也。今若廣置本泉, 增其糴數, 則蓄賈無所專利矣;倉儲之建, 各于其縣, 則遠民可得矣;申命州部, 必使廉能, 則奸吏無以侵刻矣。如此, 利國便人, 事可經久, 是謂通輕重之權, 不可不察。”[13](P148-149)南宋董煟 (?—1217年) 所著的《救荒活民書》, 創造性地提出:救荒政策以利用市場價格的自發作用作為指導思想, 引導商人和地主企圖通過市場價格以牟利的動機, 達到調節供求和救荒的目的。比如, 常平政策, 他強調寧按市價高一、二文收購, 以鼓勵人們出售糧食, 而決不能按不合實際的官定低價收購。關于義倉, 他指出如荒歉不甚嚴重, 米斛尚有流通, 物價不甚高時, 則以支錢為最省便, 或錢米兼支亦可。[9](P43-44)

4. 糧食價格信息報告制度。

為了有效制定糧食價格政策, 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糧食價格信息的報告制度。《管子·山國軌》已經有國軌, 即政府統計土地、人口、糧價等信息作為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據。從唐朝開始, 谷物價格的報告與常平倉的運營聯系起來。公元763年, 劉晏利用帝國郵驛建立了一個快速的價格報告系統。三個世紀后, 北宋的沈括任三司使 (1075—1077) 時使用了同樣的方法, 并且寫道, 劉晏方法的關鍵是, 使用以十年期價格波動之事先分析為基礎而建立的報告所指示的干預限度。這使地方官員在價格變化之前, 就可以進行買賣 (《夢溪筆談》192條) 。帝國晚期, 報告價格已成為一種慣例。清代的價格記錄制度承自明代, 康熙時期的制度還不太規律。乾隆初年, 報告制度標準化。糧價清單每十天制作一次, 在提交給省會以及送往北京之前, 主要由府州進行匯總。在府州的匯總中只記錄了府州中主要谷物的最高和最低價格, ……我們知道所有的價格都是在市鎮上每十天搜集一次, 單位是每升多少銅錢, 并且被換算為每石多少兩白銀。清代檔案中保存有上萬份糧價清單 (覆蓋了從1736年至1911年每一省的數據) 。[17](P890-892)

劉晏對“常平法”的應用和建立農產品價格信息監測體系, 目的是達到“天下無甚貴賤而物常平”[18](P207-216)。在制度上, 劉晏主張設置知院官, 即在各地設置監視糧食價格變化的情報網, 按旬和月上報各地農業生產、農產品收購等信息, 歉收時低于市價出售糧食, 豐收時高于市價收購糧食。劉晏對糧食價格的監測極具建設性, 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提高了政府制定政策的有效性。

到明朝, 邱俊 (公元1420—1495年) 在《大學衍義補》 (卷二十六) 提出通過價格信息監控和貨幣來穩定糧價, 即“愿國定市價恒以谷米為本。下令有司:在內, 俾坊市逐月報米價于朝廷;在外, 則閭里以日上于邑, 邑以月上于府, 府以季上于藩服, 藩服上于戶部。使上之人知錢谷之數, 用是而驗民食之足否, 以為通融轉移之法。務必使錢常不多余, 谷常不至于不給, 其價常平。”[19]

5. 彈性稅制與差別稅率政策。

我國最早實行彈性稅制和差別稅率可以追溯到大禹最早制定的九州稅制。《史記》中就記載大禹制定九州稅制時, 根據土地條件差別、地理遠近不同等實行彈性稅制和產別稅率。《管子》中提出“相地衰征”的彈性稅制。李悝在給魏王的“盡地力之教”中提出差別稅率的政策, 即根據生產情況將豐年和歉年劃分為“大熟”、“中熟”、“小熟”和“小饑”、“中饑”、“大饑”;“大熟”的年份由政府高價收購農民四分之三的糧食, “中熟”收三分之二, “小熟”收二分之一;“小饑”、“中饑”、“大饑”則分別低價出售“小熟”、“中熟”、“大熟”收購的糧食。從而確保老百姓在荒年不會離散, 社會經濟平穩。這個稅制和差別稅率都為秦漢以后的歷朝所繼承。

6. 屯田制。

根據國家引導市場的理論, 為了保障供給, 屯田制也是我國創造的一種保障邊疆糧食供給的有效制度。中國漢代開始, 為了增加邊疆軍隊糧食供給和降低成本, 實施“屯田制”。這一時期的屯田制度為“軍屯”。隨后出現了曹魏時期的軍屯、民屯和明代的商屯, 對保障農產品供應和穩定價格作用很大。尤其是, 在我國疆域統一時期, 屯田制是我國一項常規經濟政策和軍事政策。當代中國的新疆建設兵團和黑龍江農墾集團等也是“屯田制”的歷史延續。

7. 低息貸款政策與反壟斷政策。

根據國家引導市場的理論, 我國政府為了保障糧食供給和價格穩定, 在世界最早實行低息貸款政策和反壟斷政策。《管子·禁藏》中就提出“貸無種”的政策, 即貸放種子給無種的農戶;在《管子·輕重甲》中提出“對那種納不起稅的窮苦人家給予長期借貸”。[5](P629-630)到宋代, 王安石的“常平新法”, 即農業低息貸款, 將我國農業金融政策推進到一個新高度。“常平新法”亦稱“青苗法”。《宋史·王安石》記載:“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 散與人戶, 令出息二分, 春散秋斂”[20]。主要是轉變原先常平倉制度的固定思路, 把廣惠倉、常平倉的糧食折為本金, 以二分利貸給農民、手工業者, 從而緩和民間的高利貸, 同時也能夠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在變法初期, 貸款實際利率很低, 充分發揮了其為農民應急, 提高財政收入的作用。但實施一段時間后, 經不住官吏從中漁利, 低息貸款多被豪族富戶所得, 再轉貸給農民, 最后還是演變成了高利貸, 產生了種種弊端, 失去了平抑物價的本意。不過, 這至少說明至少一千年前, 我國就創造了官辦“農業低息貸款”的理念和政策, 是價格調控歷史上的偉大創舉。

此外, 反壟斷政策也是我國古代的一項常規管理農業政策。《管子》中提出的輕重論, 就是針對齊國實行自由價格政策的不良后果, 大商賈操縱價格、貨幣、糧食等市場上的輕重權力, 導致生產過剩和短缺、貧富分化, 政府經濟大權旁落, 因此管仲提出反壟斷政策, 由政府掌握貨幣、價格、糧食等市場輕重權力, 保障國家經濟穩定。后來, 漢唐宋明清都繼承了這一政策, 重點防范和打擊大商賈對市場的操縱, 尤其以桑弘羊的均輸平準專賣等政策、王莽的新政、王安石變法等最為著名。

三、我國古典農產品價格管理理論與政策的現代啟示

通過梳理中國古代農產品價格管理的歷史演進, 我們發現, 中國在農產品價格管理上形成了一系列原創的理論, 也形成了一系列與時俱進的穩定農產品價格和保障主糧供給的中國方案和中國政策。這些中國原創的理論、方案、政策在農業價格管理領域居于世界領先地位, 為人類貢獻了中國智慧, 需要我們繼承、發展, 推陳出新, 也給后人這樣一些啟示。

1. 只有根植于中國實踐的原創性理論發展, 才能為經濟學發展做出中國人的應有貢獻。

在中國古代農業發展的進程中, 古人面對價格波動引起的社會不穩定等社會經濟問題, 通過總結、分析, 創造出了制定政策的理論依據和規律性認識, 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了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和政策舉措, 形成了“遇到社會經濟問題—尋找和積累解決問題的辦法—制定政策應對”這一傳統的政策制定路徑, 即中國古代經濟理論與政策的形成方法論。

歷史表明, 只有根植于中國經濟發展實踐的原創性理論發展, 才能為經濟學的發展做出中國人的應有貢獻。比如, 管仲的“輕重論”已經總結抽象出了農產品價格受貨幣與糧食供給影響的規律, 即供求理論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規律已經被中國古人在農產品價格波動中所發現、所總結、所提煉, 尤其是應用于國民經濟管理和國際貿易。這個理論和政策方案被國內外后來者不同程度地繼承、發展和創新, 甚至在今天的國際貿易中也十分常見。

再比如, 范蠡最早提出的“農業周期與農產品價格區間調節理論”認為, 農業豐歉的周期性變化, 決定了農產品的價格有周期性波動。豐收時農產品數量多而價格低, 歉收時農產品數量少而價格高。據此, 范蠡提出:國家需要采取有效方法干預糧價, 防止劇烈的糧價波動影響到農業和工商業的穩定發展, 形成“上不過八十, 下不減三十”的價格管理區間建議。范蠡認為通過政府行政手段調控糧價, 應以價格自發波動為前提, 通過調節供求對農產品價格加以間接控制。這種以市場價格為主, 以政府調價為輔的政策導向, 為我們今天制定農產品價格改革提供了直接的理論來源和歷史的經驗。

總之, 輕重論、平糶論、平糴論、平準論、常平論等一系列原創性的理論和方案, 經過幾千年的歷史實踐檢驗, 今天仍是行之有效的農產品價格管理中國方案, 彰顯了我們中國人的智慧, 在世界經濟學發展演進史具有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

2. 只有通過政策體系的連續調整與邊際改進, 才能實現中國糧價的持續穩定。

農業發展的特征決定農產品價格管理政策必然具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 需要在繼承中創新, 在邊際上改進。在中國歷史上, 各朝代的政治家、思想家、經濟官員往往在前朝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 吸取經驗, 總結教訓, 通過邊際改進和創新, 形成適應當時的調控政策。國家儲備糧制度和平準思想至少可追溯到周朝, 隨后出現了管仲的“輕重論”通過散斂糧食來調控糧價, 平糶 (糴) 理論在輕重論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價格區間管理理論, 到漢朝桑弘羊的平準法調節供求得到全面推行, 耿壽昌結合倉儲制度創造了常平 (倉) 法, 此后唐、宋、明、清把常平倉作為平抑糧價的主要政策工具, 特別是唐代的劉晏將常平法擴展到所有價格管理領域。改革開放以后, 國家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農產品價格扶持政策和主糧收儲制度, 并建立政策性銀行保障糧食收儲的資金來源和地方行政首長“米袋子”工程等措施, 來管理和調節糧食價格。

同時, 這樣一個制度持續演進的歷史過程說明, 沒有一勞永逸的完美制度。每一種經濟制度都是一定時空條件下的產物, 都只能解決特定時空的經濟利益矛盾關系。因此, 時空條件和利益矛盾關系變化后, 經濟制度要與時俱進地動態調整。比如, “平準法”在操作中, 產生了官員從中漁利、執行偏差等弊端, 因此在鹽鐵會議上遭到了賢良文學們的批判性攻擊。雙方的理論與政策辯論后來被桓寬整理成專題性學術論著《鹽鐵論》, 成為經濟學學術史上一部開創性的討論國營經濟的專著。常平倉運行的各個環節, 都由官吏與輔助人員掌握, 一旦他們營私勾結, 便會尋租、設租。宋末元初的馬端臨 (1254—1323) 在《文獻通考》自序中對此進行了歷史性總結分析:“其市物也, 亦諉曰榷蓄賈居貨待價之謀;及其久也, 則官自效商賈之為, 而指為富國之術矣。”“至其極弊, 則名曰和買、和糴, 而強配數目, 不給價直, 鞭笞取足, 視同常賦”[21]。馬端臨的這段話說明, 政府對農產品價格管理政策的初衷很好, 但實施一段時間后, 政府、商人和農民的力量發生互動博弈, 尤其是經不住官吏從中漁利, 制度執行扭曲變形, 成為害民的制度, 且既得利益者也不愿改變這種現狀。這說明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制度, 任何制度和政策都存在兩面性, 都是利弊相伴。隨著時間推移, 利弊此消彼長, 官商民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是制度變遷的重要原因, 制度不能達到最初設定的目標就應當進行再改革。這不是簡單的交易費用理論和成本收益理論所能解釋的。因此, 農產品價格管理的理論和政策的創新永遠要與時俱進, 推陳出新。

3. 從歷史與現實、理論和實踐、國內和國外市場變化中找準定位, 完善政府定價, 使我國的農業發展走向新的輝煌。

在理論上, 農產品價格管理政策屬于政府行為, 在政策早期一般可以起到穩定物價的作用。但實踐中, 隨著政府、企業、家庭和個人利益博弈關系的演進, 禁不住官商勾結, 官吏謀私, 政府過度的干擾導致出現政策失效、政策扭曲。同時, 政府從發現問題到制定和執行政策也存在一定的時滯, 政府定價調整可能會慢于市場, 加上信息不對稱下的政策層層打折, 導致政策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在政策制定上, 中央權力過于集中, 管理環節太多, 也會降低政策的有效性。例如清朝的常平倉制度要求層層奏報, 便于中央對全國的控制和調劑, 但由于各級分工不明, 層次多, 易于互相推諉, 不利于常平倉在各地及時地發揮平抑物價的職能。同時, 有些官吏為避免麻煩而荒疏倉政, 也容易出現倉儲虧空。類似的問題也存在于今天的國儲糧政策當中。

當前, 我國正在加快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如何統籌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 建立以市場決定為主的農產品價格管理體系是一個時代課題。而正確認識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國家和市場的關系, 處理好政府定價和市場價格是決定政策成敗的關鍵。國家與市場的關系, 在經濟運轉中本質上就是政府與企業、家庭、個人的關系。在理論上, 健全的農產品價格調控體系, 在生產和流通領域, 從時空上要處理好政府、企業、家庭和個人的關系, 做到四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平衡, 核心和關鍵是保障糧食供給與價格穩定, 促進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由于農產品價格政策過度干預市場容易產生市場紊亂和調控時滯等一系列的問題, 因此制定政策時就需要充分尊重市場規律, 建立開放、透明的農產品市場價格監管規則。要借鑒歷史經驗與教訓, 完善農產品成本調查與價格信息檢測報告制度, 加快建立國內外互聯互通的農業市場數據調查分析系統, 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 及時掌握農產品的供求和價格變化, 為政府制定農產品價格政策和補貼政策提供基礎支撐。在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上, 當市場供求基本平穩時, 應當以市場價格調節為主, 以政府調價為輔的政策導向, 充分發揮市場價格在農業資源配置上的基礎性作用。

總之, 在我國四千多年的農產品價格管理實踐和探索中, 我國古人在農產品價格管理理論和政策上的探索對世界經濟和經濟學也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對于農產品價格管理的經濟規律、制度設計、政策方案、操作方法等都有與時俱進的成果, 為當今的農產品價格改革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這需要我們充分地繼承已有的理論, 吸納歷史的經驗和教訓, 根據當代中國的實踐創造出新的原創性理論, 為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和價格穩定設計與時俱進的政策方案, 使我國的農業發展走向新的輝煌, 為世界經濟學的發展貢獻我們新的智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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