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改革開放初期農民利用土地發展鄉鎮企業等非農產業,加快城市化進程。而后的歷史條件催生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開始承擔起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雙重職能,因此滋生出政府對農村土地的隨意圈占。這種現象不但使中國距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漸行漸遠,也惡化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特別是與農民的關系,對未來的透支孕育著政府信用危機和財政、金融風險,還將導致政府行為的扭曲和失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此提出了“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和“一件事由一個部門來管”的破解之道,這將在時機成熟予以實施,同時還要配合以政府的機構和職能的改革,使政府專注于監督、管理、服務和調節。
回顧40年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歷程,相信讀者將發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全局性問題,不僅關乎農村,還關乎政府職能轉變、機構調整和國家治理方式的改變。
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是從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得突破,以此為發端而展開的。聯產承包的本質,是在堅持集體所有前提下,對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進行改革。經過四十年的實踐、探索,對農用地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全社會上上下下基本形成共識。當然,對具體的路徑怎么走,也還存在分歧。
有人說,農村改革只進行了一半。我認為,從土地制度改革的角度思考,這話有道理。除了農用地,農村集體和農民還有不少非農業用地,包括各類企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宅基地等等。從理論上概括,他們都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這些土地與農地一樣,也都是農民的財產。應該怎么用,怎么管?實踐中經歷了較大的曲折。
改革開放后大約有十幾年時間,總的政策取向是鼓勵農民利用這些土地走向市場,發展非農產業。否則,不會有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而鄉鎮企業的大發展,又對中國的城市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不僅催生了大量小城鎮,還培育了一些大、中城市,比較典型的是“珠三角”那些城市。例如東莞,改革開放前是個5平方公里的小縣城,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產業不斷集聚,現在已是600平方公里、840萬人口的特大城市了。其建成區范圍有70%的土地,至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可以說是一個在集體土地上生長起來的大城市。我國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是符合憲法精神的。本來,按這樣走下去,有可能比較順利地探索出一條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路子,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也就比較完整了。
然而,歷史的發展總要經歷曲折。1998年修訂、1999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4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第63條)。這二條規定意味著,農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憑借自己的土地財產權利,自主地參與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了。這二條規定還意味著,此后的城市化進程,不再是政府在臺前幕后積極引導,市場在臺上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自然歷史過程了,而是讓政府站到臺上,大包大攬了。就這樣,歷史的發展在這里拐了一個不算小的彎兒。
實事求是地說,拐這個彎兒,也不是什么人的率性而為。就當時的歷史條件,也應當算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從80年代后期開始,土地管理部門推行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但進展并不順利。直到90年代后期,歷經10年,也沒有在全國全面確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8年國家機構改革,成立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升格了,問題才有望得到解決。這期間還發生了不少事情,例如分稅制改革以后,地方財力緊張,與事權不匹配;中央提出城市化發展戰略;國企改革需要土地管理的配合以及鄉鎮企業改制、重組,等等。再加上干部的選拔任用始終是以GDP為主要標準,各種因素疊加,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時,有關決策層的主要關注點,一是加強土地管理的權威性,推動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全面確立;二是為地方政府增加資金來源,落實城鎮化發展戰略。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考量:改革開放以后,各方面發展大量占用耕地的勢頭一浪高過一浪,給土地管理的壓力很大。而且除了行政手段以外,沒有找到什么更好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擔心放開集體土地入市,耕地保護更加困難。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土地管理法做這樣的修改,也是反復權衡利弊之后的現實之選。
新法實施以后,全面確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目標,很快就實現了。地方政府也很快學會了靠征地、賣地獲取土地出讓收入,形成所謂土地財政。進而也很快學會了用土地去抵押融資,形成所謂土地金融,并以土地金融為主體,累積起大量的地方債。有錢好辦事,十幾年間,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風起云涌、如火如荼,城市的面貌日新月異。如果我們肯定中國城市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那么就應該肯定,現行土地制度和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功不可沒。
然而,凡事有利必有弊,初期往往利大于弊,隨著矛盾的運動,會逐漸演化為弊大于利。現行土地制度一個最大的矛盾,就是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既是管理者,又承擔了經營國有土地的職能,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樣一個體制的形成有其歷史的原因,新土地管理法進一步把他強化和放大了:政府利用“裁判員”身份,把集體土地也變成自己的“運動場”。結果,政府隨意圈占農村土地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系列弊端日益突顯。
首先,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不可能實現。
地方的建設資金主要依賴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就得不斷征地、賣地,這樣的制度機制本身就不是保護耕地和保護生態的機制,而是占地、破壞資源的根源所在。近20年來,全國的城市幾乎沒有例外,統統走的是外延擴張的路子,主要原因就在這里。
其次,惡化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特別是與農民的關系。
站在農民和農村的角度,通往工業化、城市化的道路有三條:1.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轉型;2.進城打工;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前2條路是主動參與城市化進程之路,第3條則是“被城市化”之路。過去,這3條路都可以通行。東莞等地的經驗表明,在經濟區位比較好的地方特別是城郊結合部,第1條路可以依托既有的經濟基礎,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和勞動力資源的優勢,是一條比較順暢的道路。但是新土地管理法卻把這條路堵死了,三“車道”變為二“車道”,“交通”自然擁堵。剩下的2個“車道”又都不太順暢,政府與農民的矛盾因而日益凸顯、激化。
城市里普通市民的利益也受到損害。即使符合規劃,也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開發房地產,使開發商處于自然壟斷地位。在投機、投資需求拉動和政府拍賣土地推動下,房價虛高,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能力,自住性需求根本無法滿足。老百姓為了買房而節衣縮食,是普遍的現象,由此產生嚴重的民生和社會問題。
第三,透支未來,孕育著政府信用危機和財政、金融風險。
政府出讓土地,用地者(企業或個人)要透支未來收益,才能購買幾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就是說,政府出讓土地所獲得的每一筆收入,都有若干企業或個人的負債與之相對應。因此,政府用賣地收入搞建設,本質上是全社會“寅吃卯糧”,加大了用地企業的市場風險,降低了用地個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金融,則是政府直接負債經營,用未來收益逐步償還,本質上也是“寅吃卯糧”。目前土地金融的規模已經遠遠超過了土地財政,所謂“地方債”,絕大多數屬于土地金融。有的一屆政府的負債,下屆甚至下幾屆政府都不一定能夠償還。許多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嚴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債償舊債來拖延。政府債務高企,帶動了居民債務和企業債務不斷升高,社會債務總額(不含金融企業債務)已為GDP的250%,孕育了相當大的金融風險。黨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采取斷然措施禁止地方隨意抵押融資,并對已有債務進行置換。但風險并未根除,以至于十九大把防控風險,列為經濟工作的首要任務。
第四,導致政府行為扭曲、失控。
政府經營土地,為腐敗分子提供了較大的尋租空間。
政府經營土地制度,使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發生錯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
政府經營土地制度,還使社會對政府行為的監管出現盲點,政府行為失控,不能及時得到糾正。
以上矛盾和弊端的發展、顯現,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土地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熱點,各界對土地制度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媒體和有關方面的討論、建議,主要集中在征地制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土地財政、土地金融與地方債、地價與房價,等等。
這些問題,也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至少從本世紀初開始,幾乎年年都有中央文件或國務院文件,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要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辦法等要求。一些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也按中央精神開展相關改革試點,有的省甚至制定、頒布了全省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管理辦法。特別是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各地更加廣泛地開展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試驗,取得不少成果。然而,改革的決定性突破,必須是由國家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可惜,這方面一直未能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長期困擾人們的土地制度改革問題,終于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得到破解。與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相比,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是一個全面改革的決定,在繼承各個領域以往改革成果基礎上,提出了全面轉變發展方式的頂層設計。既高度重視各領域的突出現象、問題,更注重探究產生問題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原因,及各領域之間的內在聯系,找出既治標又治本的解決辦法。《決定》全文分十六個專題,共60條。在第三專題“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中的第11條,專門論述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問題。單看這一條的文字,與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有關論述相比,似乎并沒有太多新意。但是,在第十四專題“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的第51條提出,“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笨倳浽谌珪蠈iT對此做了說明,概括為“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和“一件事由一個部門來管”。這是國家治理思路的極其重大的調整,是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性舉措。這項改革一旦實施,意味著國有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將由專門的機構來行使,在政府的統一監管下,負責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保值、增值,并承擔一定的宏觀調控職能;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則專注于,空間用途管制和相關的市場監管,不再承擔經營土地等自然資源資產的職能了。這樣一來,征地制度改革和集體土地進入市場改革的主要障礙就消除了,有關改革任務自然能夠順利推進、完成。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按照《決定》的部署,總書記親自掛帥,迅速推出許多重要的改革措施。速度之快、力度之大,超出許多人預期。與土地制度關系比較密切的財稅制度、戶籍制度、投融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都相繼推出。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新一輪試點,也隨即展開,并且授權試點地方可以突破現行法律。后來,又提出并試點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提出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等等,這都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具體體現。
然而,依靠原有的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定位,不可能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因此,必須對政府機構和職能進行重大改革。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提出了機構改革的方案,十三屆全國人大按中央要求,對政府機構及職能做了重大調整、改組。目前,這項工作還在進行當中,一旦改組完成、到位,必將為全面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提供重要的組織、制度保證。
自然資源部的組建表明,總書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一件事由一個部門來管”的改革任務,已經得到落實。多頭規劃、多頭調查、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已經成為歷史,國家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的統一、有序、高效管理已是指日可待。當然,后續工作還很繁重,要在資源調查基礎上,編制制定科學的國土空間規劃;要依據規劃建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要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市場秩序,保護產權、打擊侵權,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與監管;要開展跨省域、地域的國土整治;要修改舊法律、出臺新法律,等等。
值得關注的是,總書記提出的“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的改革設想,在此次機構改革中并未實施。對此該如何認識,是當初的設想錯誤,還是推出這項改革的時機尚不成熟?我個人的看法是當屬后者。
前已述及,政府經營土地多年,已經積累了龐大的債務,且將進入償債高峰期,防控其中孕藏的金融風險,已是當前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金融風險尚未根本化解情況下,匆匆推出“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反而可能引爆風險,導致金融、經濟危機甚至社會動亂。因此中央慎之又慎,暫不急于實施這項改革。已經出臺的一些措施,如嚴禁地方政府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資產抵押融資,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不再壟斷住房用地供應等,實際上是對政府經營土地的經營范圍、經營邊界、經營利益施加嚴格限制。再加上“一件事由一個部門管”以后,空間用途管制落實到位,也可以在很大限度上減輕政府從事經營活動的弊端。但這畢竟是治標而不是治本,只要政府能從經營土地獲利,其弊端就難以根本杜絕。例如,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以后,政府以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方式參與分配,是各試點地方的普遍做法。這樣做有助于集體和農民形成利益共享觀念,是有道理的,但從長遠看,方法欠妥。我擔心普遍放開以后,會出現一些地方政府與農村干部串通一氣,倒買倒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現象。為避免產生這類問題,政府不宜以利益相關方身份參與初次分配,而應以管理者身份,通過稅收參與再分配。更為根本的措施,還是要在時機成熟時,把“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政府專注于監督、管理、服務、調節。
回顧40年改革歷程,不難看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僅僅是農村的問題,而是一個關乎政府職能轉變、機構調整的問題,是一個改變國家治理方式的問題,是一個牽動全局性改革的問題。
40年歷程也充分證明,改革解決了原有的矛盾之后,又會產生新的問題,解決新問題依然要靠深化改革。正如總書記所說,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改革正未有窮期,同志仍需努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國土空間規劃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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