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的關鍵是人才振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強調指出:“要推動鄉村人才振興,把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強化鄉村振興人才支撐,激勵各類人才在農村廣闊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華、大顯身手,打造一支強大的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在鄉村形成人才、土地、資金、產業匯聚的良性循環。”這明確了人才在鄉村振興諸要素中的核心地位,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找到了突破口。但在城鄉發展不平衡的今天,促進人才向鄉村匯聚,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方面,在我國快速城鎮化進程中,鄉村的獨特價值和多元功能日益顯現,鄉村發展活力不斷增強,創業創新的機會日益增多,全國各地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逆城鎮化現象。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城鄉的經濟待遇、公共福利、環境條件仍然有較大的差距,城市的日益繁榮對鄉村人才仍然具有不可抵擋的吸引力,而鄉村對人才的吸引力仍然明顯不足,尤其是遠離城市的偏遠鄉村。加上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鼓勵人口由農村向城鎮流動、限制城鎮人口向農村流動的管理體制,戶口登記制度的城鄉地域屬性劃分仍十分明確,各地普遍實行著戶籍與公共福利待遇掛鉤的政策,導致諸多有意愿下鄉回鄉發展的人才顧慮重重。
另一方面,國家取消大中專學生就業分配派遣制度后,鄉村無論是專業人才隊伍還是干部隊伍逐步走向衰退。為解決鄉村人才匱乏問題,國家近年來除支持鄉村創業外,還實施了諸如“三下鄉”“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員”“駐村扶貧”“大學生村官”“第一書記”等一系列的鄉村人才智力支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鄉村人才危機,但距離滿足鄉村人才需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行政強制性推動的人才下鄉,如果缺乏強有力的激勵與監督考核,諸多人才都會視自己為“過客”,真正服務鄉村的積極性不高。尤其是已經在鄉村就業的有知識有能力的年輕人,大多會謀求通過學習、招考等各種途徑進(回)城。
因此,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實質上需要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動相結合,人才服務與智力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構建內生性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制度體系,探索人才服務鄉村的多元模式,構建系統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是構建人才服務鄉村的分類激勵機制。除支持市場主體下鄉回鄉創業外,應制定規定性、激勵性、考核性措施相結合的鼓勵專業人才、黨政人才下鄉服務的政策,對于企事業單位專業人才下鄉服務,與職稱評定、工資、津補貼、社會保障等相掛鉤,支持離崗創業、兼職兼薪;對于黨政干部、公職人員下鄉任職,與干部交流、職務晉升、工資套改、體檢休假等相掛鉤,尤其注重提拔在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地區鍛煉成長的干部。
二是構建為鄉村提供智力服務的激勵機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引導智力下鄉,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才為鄉村發展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培訓服務、咨詢服務、產品流通服務等。政府應根據不同服務主體及其服務方式、服務成效實行不同的激勵政策。
三是構建城鄉區域人才對口服務機制。為更好地發揮政策的激勵作用,提高城市人才服務鄉村的針對性,需要借鑒區域對口扶貧的經驗,倡導構建起城市與鄉村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的人才對口服務機制,雙方政府構建起相應的協作機制、人才下鄉創業服務的保障機制,使人才服務鄉村的目的明確、工作條件有保障。
四是構建城鄉一體的人口管理體制。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著力推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剝離依附在戶籍上的福利,著力構建城鄉標準統一、有效銜接、轉移方便的社會保障、教育、就業等公共服務制度,為城鄉人才雙向流動提供制度支撐。同時加強城市人才下鄉相關保障制度建設,探索根據城市人才在農村居住時間與創業創新情況,保障參與自治、住房使用、土地流轉經營及相關公共服務權益的制度安排。
作者系湖南省社會科學院人力資源與改革發展研究所所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日報 2018年9月25日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