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受限于土地集體所有現狀、村民自治實踐,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難以實現,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中的“統”宜以合作經營而非集體經營為重點。
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當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條件具備嗎?農業適合集體經營嗎?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中的“統”是合作經營還是集體經營?正確認識這些問題,有利于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遵守農業農村基本制度,促進工農業與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受限于土地集體所有現狀、村民自治實踐
(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受限于土地被村民共同依法占有
農村集體土地既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共同共有,更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共有。倘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共同共有集體土地,則其時點性或成員具體化與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依法占有集體土地這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實質相矛盾;按份共有集體土地的實質是土地私有制。而且,農村集體土地也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是因為,集體經濟組織在人員組成上具有成員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會性、開放性,在組織運行上實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納稅,不繳費,不能破產,不能將土地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因此它并非經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也有別于一般社會組織,它無固定場所,無固定工作人員,無常設組織機構,無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區,因此它也非實體組織。那么,既非經濟實體也非實體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就不宜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它在土地產權上只具有地理邊界功能。簡而言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所有”乃產權中占有之義,“集體”乃地理上邊界之義。而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現實中“農民”的變與土地承包政策中“農民”的長久不變形成了矛盾,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政策導致既有相當部分享有土地承包權卻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有相當部分應該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卻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權。按戶承包土地、農戶自主經營,以及人生地無、人去地在、人地不適、人地不均、人地分離等人地矛盾,容易導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經濟聯系不夠緊密,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受限于村民自治實踐
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本應充分尊重每位成年村民意愿,努力讓每位成年村民積極參與決策、管理、監督,且享有平等的表決權、監督權。也即村民小組組長或村委干部與其他村民一樣,在村民小組發展集體經濟會議上只能享有一票的表決權,而不能享有一票否決權或最后決策權。而村民參與集體經濟活動,既受村民參與意愿限制,也受村民參與能力限制,還受村民自治水平限制。由于需要尊重農戶承包經營自主權、村民人數并不少、外出務工占比高、每戶實際情況不一、議決經濟事項不同、利益訴求多樣甚至多變而導致意見統一協調難度大、決策效率低下甚至久拖不決、議決事項得不到有力執行。人員組成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村民自治難免受到血親關系、鄰里關系、鄉規民俗等的影響;在部分農村,血親相連形成的宗族勢力、迫于熟人社會輿論壓力而做出非自愿行為等也影響著村民自治健康發展。倘若村民自治作用不能得以依法地積極地發揮,往往導致集體經濟難以高效組織起來,難以有效管理起來,集體利益也難以體現甚至農民利益受到侵蝕,進而影響到村民參與的積極性。
二、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難以實現
(一)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農業適宜家庭經營而不適宜集體經營
基于人多地少基本國情、貫徹功能分區發展理念、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保障糧食安全、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農業、促進工農業與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的考慮,發展農村經濟應以農業為本。既遵循經濟發展規律,又遵循生物生長規律的農業,其生產經營往往靠天吃飯,需要精心種養、細心照料、妥善存儲,而且農業勞動時間與生產時間的不一致性決定了勞動監督、勞動計量等勞動管理成本往往過高。其勞動積極性的激發、自然市場等風險的減免,需要建立起農業勞動與農產品緊密相聯的生產激勵機制、利益分配機制,這樣方能促進農業持續健康發展。除了少數諸如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業能實行嚴格規范的勞動管理而獲得較好效益外,在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經營中:若實行集體經營,由于是“吃大鍋飯”、權責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壞一個樣,那么農民集體經營農業的積極性就不高,也不能及時預防農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存在勞動管理成本而且勞動管理成本往往過高;而家庭經營既能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不產生過高的勞動管理成本,還能及時預防農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農業的特殊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集體經營農業難以持續發展,這已被二十世紀五十至七十年代集體經營農業的曲折經歷所反證;回顧幾千年中國農業史、環顧各國農業經營模式,證明了農業經營形式宜以家庭經營為重要基礎,以合作經營為重要組成。當然,遼闊而發展不平衡的我國,不排除能發展出較為嚴格意義上的集體經濟,但那只占極小比例。
(二)不宜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
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如同發展自然村集體經濟,既受制于土地集體所有現狀、村民自治實踐,又受制于農業生產經營規律。而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廣、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難協調,且經濟關系往往超過血親鄰里關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因此,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在政績沖動或資本趨利之下,既影響各個家庭的自主經營,又影響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既影響村民自治健康發展,又影響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堅守;既影響對農業生產經營規律的遵循,又影響對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的弘揚。倘若村外資本或村外股份超過20%,那么既容易影響對農業農村基本制度的遵守,也容易沖擊農村鄉土社會結構,還容易導致農村發展成果倒流城鎮形成新的城鄉二元體制機制,與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或農村集體經濟的初衷不相符合,不利于農民增收、農村繁榮、農業可持續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中的“統”宜以合作經營而非集體經營為重點
(一)合作經營的農業勞動管理成本不如集體經營高
農業生產經營宜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但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經濟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比如農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大中型農業機械應用、先進適用農業生產技術應用、農產品市場信息獲取及其銷售甚至農業耕種養殖條件改善等,除了政府大力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城鄉一體化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外,就特別需要合作經營,即戶與戶之間合作或向村外提供(購買)社會化農業服務。合作經營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自愿參與、進退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原則,通過聯合互助,利用市場機制,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一種農業經營模式。合作經營能在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貯藏加工銷售及其技術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或更為經濟。相對集體經營,合作經營既能克服家庭分散生產的小農經濟式經營弊端,有利于推進農業科技化生產、組織化生產;又能降低農業勞動管理成本,遵循農業發展規律,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農民增收。
(二)合作經營農業能更好地體現“鄉土社會”
在我國廣大農村,人均耕地少,土地以村為界、集體所有,聚村而居、血親相連、鄰里相助、文化相聯,決定了一個自然村落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鄉土社會結構。多戶共同開展一項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往往在村民之間發生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既影響到村民之間的利益分配、生產經營方式的悄然改變,也影響到村民自治作用的積極發揮、鄉土社會結構的微妙變化,還影響到對集體所有、村民自治、農地農用、不損害地力、家庭自主經營等農村基本制度的嚴格遵守。因而,合作經營農業并非單純的經濟活動。相對雇工經營,它能利用血親相連、利益相關、鄰里相助、文化相聯等農村社會資本,弘揚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保持鄉土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甚至影響到數億農民的生存、社會秩序的穩定、執政根基的鞏固。因此,在家庭經營農業的基礎上、在嚴格遵守農村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發展合作經營農業能更好地體現“鄉土社會”。
(三)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財產應從經營性集體資源資產中獨立出來
如前所述,集體經濟組織既非經濟實體也非實體組織,它往往只具有地理邊界功能。那么,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就如同股份合作社一樣,其經濟本質都是合作經濟而非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財產應從集體經營性資源資產中獨立出來,以讓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也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取得權、公益性基礎設施或其用地,就不能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財產。可以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財產范圍的集體資源資產,除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出資入股外,主要限于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性集體資產、承包土地經營權等。鑒于住宅所有權“綁架”了宅基地使用權,倘若用宅基地使用權去入股、作抵押、作擔保,一旦資不抵債,就容易偏離集體所有這一本質,所以不宜提倡用之去入股、作抵押、作擔保,最好審慎。另外,在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為了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構建城鄉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宜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方面的稅收。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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