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與農業現代化政策推動, 農業經營主體逐漸多元化, 出現了傳統小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業企業等并存現象。從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兩個層面對比分析, 發現精耕細作的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不僅在生產效率上高于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 更是我國村莊秩序與社會結構的維護者, 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穩定器與蓄水池。而政府大力推廣的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則對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具有一定的擠出效應。綜合考量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方向, 應在確保傳統小農主體性地位的基礎上, 適當地發展專業大戶與家庭農場, 同時還要規范與限制農業企業的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與文獻述評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與現代化水平提高, 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二、三產業, 農村土地流轉與空心化問題隨之凸顯。全國范圍內留守村莊的普遍為“386199”部隊, 從事農業生產的也大多為老人和婦女, 在土地細碎化問題尚未解決的情況下, 以老人和婦女為主的傳統小農將愈發困難。與此同時, 傳統小農的分散經營模式愈發無法對接社會化大生產并有效應對大市場風險。“誰來種田”和“如何種好田”成為我國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在此情況下, 為了適應農業發展的新形勢, 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進程, 中央政府決定大力推動農業經營體系改革。
2012年, 十八大報告強調“堅持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大力發展并培育多種形式的經營主體, 構建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與組織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 推進合作經營、企業經營、集體經營、家庭經營共同發展的創新經營模式, 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 創新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方式, 為新型經營主體創建良好的政策與法律環境”。如此, 在農業現代化政策的大力推動下, 全國各地進行了形式多樣的農業經營體系創新, 普遍存在著傳統小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 其中后三者屬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此情況下, 有必要對不同類型的經營主體進行深入研究, 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經營方式。
對于上述農業經營主體, 學界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論述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部分學者認為培育多元經營主體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然選擇, 我國迫切需要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二是探討農業經營主體的類型、特征與內涵。學者們對于哪種農業經營模式更適合我國國情存在較大爭議。張曉山 (2007) 認為專業大戶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專業化生產者, 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 應作為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黃宗智 (2007) 認為在“中國隱性農業革命”帶來農業產業結構轉型過程中, 應將家庭農場而非資本主義農業企業作為農業經營主體。黃祖輝等 (2002) 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選擇, 是小規模農業開啟現代化之門的新鑰匙。李炳坤 (2006) 認為農業企業在多變的市場環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存在較大優勢, 在新型農業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賀雪峰 (2013)在長期調研基礎上認為傳統小農仍然具有較大活力與較高效率, 對我國現代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不能因培育新型經營主體而擠壓傳統小農的生存空間;三是研究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現狀、存在問題與對策建議。學者們普遍認為當前農業經營主體面臨土地流轉不穩定、借貸融資困難、基礎設施較差與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要求政府穩定承包權, 放活經營權, 賦予農業經營主體抵押貸款權能, 并給予財政支持。
總的看來, 現有研究大多預設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正當性, 缺乏對仍然占大量比重的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的重視, 并單純從經濟學視角分析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效率, 忽視了嵌入于家庭生活與村莊結構的農民個體選擇的社會效應。因此, 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 以東部發達地區江蘇省為個案來源, 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層面對傳統小農、專業大戶以及諸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系統性的對比分析, 對我國農業發展的進路選擇作出判斷。
二、農業經營主體的類型比較
1. 傳統小農
傳統小農指的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 農民以家庭為基本單位, 根據自身需求進行農業生產的小規模自給自足的經營模式。分田到戶以來, 我國傳統小農形成了“人均一畝三分地, 戶均不過十畝”的家庭經營格局, 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 傳統小農的經營主體與經營規模發生了變化。在經營主體方面, 大量農民進城務工, 將老人與婦女留守在村莊, 從事著自我剝削型的農業生產, 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家庭生計模式。在經營規模方面, 因土地流轉與拋荒現象激增, 傳統小農的經營規模有所擴張, 但在土地細碎化程度較高以及老人和婦女的精力有限的情況下, 其經營規模一般不會超過20畝。當前階段, 傳統小農僅僅承擔著維持家庭生計的基本功能, 并不過度的追求剩余價值。因此, 傳統小農既不會雇傭額外勞動力也沒有擴大經營規模的需求。在種子、農藥、化肥、農業機械等現代生產資料不斷普及的情況下, 盡管傳統小農給老人和婦女帶來的壓力正逐漸減小, 但傳統小農因為數量眾多且較為分散, 仍然存在著難以對接社會化生產和難以適應市場風險的問題。簡言之, 傳統小農是一種機械化程度較低、不會額外雇工、精耕細作式的、無法對接市場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經營模式。
2. 專業大戶
專業大戶指的是圍繞某一種農產品從事專業化生產, 其種植或養殖規模明顯高于傳統小農卻又小于家庭農場的經營主體。各行各業對于專業大戶的界定標準存在著差異, 其經營規模一般在20-50畝之間。專業大戶出于照顧老人、小孩或是其它因素的考量沒有進城務工, 而是留村務農, 他們自家的承包地僅能滿足家庭基本生活, 沒辦法獲得剩余價值。因此, 專業大戶往往通過熟人社會私下流轉土地, 這種非正規流轉方式雖然租金相對較低, 但承包關系卻很不穩定, 可能會由于流轉方的突然返鄉而終止, 且所流轉的土地往往較為細碎, 難以集中連片, 專業大戶因而并不愿意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或是購買農業機械。與傳統小農相似, 專業大戶也屬于自我剝削型的勞動經營模式, 他們基本上不會雇傭額外勞動力, 但為了增加產出, 專業大戶一般都會種植經濟作物或用套種的方式提高復種指數。同時, 專業大戶因保留了家庭的完整性, 對村莊治理產生了正面影響, 部分學者也將其稱為“中堅農民”。換言之, 專業大戶是一種機械化程度一般、不會額外雇工、管理較為粗放、難以對接市場的勞動力剝削型的適度規模經營模式。
3. 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指的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從事農業商品化、規模化、集約化的生產經營活動, 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盡管政學兩界沒有明確界定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 但從江蘇省實踐來看, 家庭農場的土地流轉面積一般在50-500畝之間。除自身承包地以外, 家庭農場還流轉了大量土地, 并要求土地集中連片以方便田間管理與農業機械的使用。不同于專業大戶在熟人社會的私下流轉, 家庭農場主要是與村委會和農戶簽訂正式的流轉協議, 流轉周期一般為5-10年, 并在協議到期后享有優先流轉權。如此一來, 以青年夫婦為經營主體的家庭農場才能放心地在前期投入大量成本用以改善農地條件、購買農用機械等。據調查, 正規方式的土地流轉租金約為700-1000元/畝, 但一般家庭農場只能承擔50-200畝的投入成本, 并有著較為強烈的借貸需求。由此可見, 家庭農場是一種機械化程度較高、雇工較少、管理較為規范、更容易對接市場的勞動力剝削型和資本節約型相結合的家庭適度規模經營模式。
4. 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 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在全國各地的實踐中, 存在著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合作社、農牧業生產合作社、農業金融信貸保險合作社以及農產品加工銷售合作社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截至2017年9月, 我國共有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193.3萬家, 社員超過1億戶, 占農戶總數的36.2%, 其中服務業約占18.6%, 養殖業約占27.7%, 種植業約占45.9%。在自愿聯合與民主管理的基礎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充分發揮其帶動散戶、組織大戶、對接企業、鏈接市場的優勢, 解決傳統小農在家庭經營模式下的規模不經濟問題, 并通過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投入, 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與集約化水平。總體來看, 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二是以服務社員為目的;三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原則;四是具有強烈的互助性質。
5. 農業企業
農業企業指的是通過合同或訂單的方式與農戶建立起利益關聯紐帶, 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處理、運輸、銷售等過程, 實現分散農戶的產供銷和貿工農一體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主要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一體化經營, 或是一體化經營中的某些中間環節, 并通過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先進的生產技術以及雄厚的經濟實力, 為分散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各類生產性服務。由于資金投入與經營類型存在較大差異, 本文將規模在500畝以上的經營主體劃分為農業企業。農業企業在流轉土地時往往要求土地集中連片, 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農業機械的使用效率, 更能減少相應的管理成本。然而, 由于高昂的土地流轉成本、農地改造成本以及勞動力雇傭成本, 農業企業一般都有著強烈的借貸訴求。同時, 由于經營規模較大、生產周期和投資鏈條較長, 農業企業只能采用粗放式管理, 并且極容易受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影響, 因而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和不穩定性。總的來說, 農業企業仍然是一種機械化程度較高、雇工較多、管理較為規范、容易對接市場、以營利為目的, 具有明晰的資本收益率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經營主體的類型比較如表1所示,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種類眾多且經營環節存在較大差異, 難以與其他經營主體同類對比, 本文沒有將之列入其中。
表1 農業經營主體的類型比較
三、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
經濟效益是衡量一切經濟活動的綜合指標。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 就是生產總值與生產成本之間的比例, 即:經濟效益=生產總值/生產成本。其中, 生產總值是產品總量乘以產品單價, 生產成本則包括了土地流轉成本、物質投入成本以及生產管理成本。土地流轉方式有私下流轉和正規流轉兩種, 其流轉成本并不相同;物質投入成本則包括種子、化肥、農藥、除草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生產管理成本則是雇工工資、農機使用費以及水電費等。
1. 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比較
由于不同經營主體的經營項目、經營環節與經營模式存在差異, 各地的實際情況也不盡相同。為了方便比較, 本文在相同種植模式的基礎上 (水稻小麥連種模式) 選擇了四個具有代表性的個案進行分析 (詳情見表2) 。表2中的所有數據來源于筆者2017年在南京市溧水區對農業經營主體的調查, 這些數據可能并非絕對精確, 但能大體上反映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的一般狀況。其中, 水稻價格為1.4元/斤, 小麥價格為0.95元/斤。
表2 2017年南京市溧水區四類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
表2顯示, 傳統小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的經營規模分別是8畝、40畝、180畝與750畝, 每畝生產成本分別是910元、1020元、1435元與1570元, 每畝生產總值分別為2535元、2535元、2415元與1950元, 最終得出四類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分別為2.78、2.48、1.68、1.24, 即:在經濟效益方面, 傳統小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 下面具體來看:
(1) 在物質投入成本上, 四類農業經營主體的差別不是很大。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在種子、化肥的購買量以及農用機械的使用量上遠高于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 因而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 商家在價格上給予了一定優惠。在農藥和除草劑的使用上, 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因為可以剝削家庭勞動力進行密集型的田間勞作, 往往選擇價格低廉、效果一般的品牌, 而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由于經營規模較大且勞動力投入方式不同, 更傾向于質量較好、價格較高的名牌。
(2) 在生產管理成本上, 四類農業經營主體存在著一定差別。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由于經營規模較小, 勞動力全部來自家庭, 因而不存在雇工成本。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由于經營規模較大, 不得不雇傭額外勞動力。其中, 家庭農場是少量雇工, 農業企業則是完全雇工, 甚至還要雇傭管理人員。雇工工資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天數乘以當地臨時雇工的日工資, 溧水區的雇工工資為120元/天。另外, 由于種植模式相同, 四類農業經營主體的水電費也是相同的。
(3) 在土地流轉成本上, 四類農業經營主體存在著較大差別。傳統小農只經營自家承包地, 并不存在流轉成本。專業大戶從進城務工的鄰居、親友手中私下流轉土地, 流轉價格為零或是象征性的以每畝100斤稻子作為流轉方的口糧, 折合市場價則為140元/畝。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通過正規途徑流轉大量的土地, 協議流轉價格為450元/畝, 并每年遞增10元。由于流轉年份不同, 當前家庭農場的流轉價格為480元/畝, 農業企業的流轉價格則為600元/畝。
(4) 在水稻和小麥的產量上, 四類農業經營主體存在著較大差別。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都屬于精耕細作式的勞動模式, 產量較高且基本持平。家庭農場雖然也屬于剝削型的勞動模式, 但由于經營規模較大, 難以做到精耕細作, 產量有所降低。農業企業更是因為雇工較多且周期較長, 無法很好地做到激勵和監督, 產量因此大幅度下降。
2. 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益分析
(1) 對于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而言, 先是通過私下流轉的方式降低了生產成本, 后是通過精耕細作的家庭勞動提高了生產效率, 從而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 不僅完成了傳統小農自給自足的生產目標, 更使專業大戶獲得了充足的剩余積累, 最終保障了我國糧食安全。因此, 在我國農業GDP總量不到10%的情況下, 將農業剩余盡量留給作為糧食生產主體的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就顯得尤為重要。
(2) 對于家庭農場而言, 在支付了土地流轉成本與少量雇工成本后, 也可以通過剝削家庭勞動力來發揮小農精耕細作的優勢, 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同時, 正規的土地流轉方式也使得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權有了保障, 愿意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并購買農用機械, 農業生產因此有了長遠發展。并且, 由于具備市場身份與法人地位, 家庭農場可以更好地參與市場經濟, 通過產供銷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獲得完整的供應信息鏈, 從而克服農產品契約的不完整性, 最終降低了生產成本, 提高了經濟效益。
(3) 對于農業企業而言, 較低的經濟效益主要是土地流轉方式和勞動力投入方式導致的。一則, 正規的土地流轉方式與大量雇工極大地增加了生產成本;二則, 較大的經營規模、分散化的工作方式以及較長的農業生產周期, 使得農業企業不僅無法對雇工人員進行全面監督, 更無法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獎懲機制, 在監督和激勵機制雙雙失效的情況下, 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磨洋工”現象;三則, 農業企業的雇工人員多是相對弱勢的留守群體, 他們缺乏處理偶發性問題的主動性, 甚至會出現偷工減料行為。因此, 較高的生產成本與較低的生產效率共同導致了農業企業極其低下的經濟效益。
總的說來, 盡管農業企業的經濟效益十分低下, 但在全國各地實踐中其發生率卻呈上升趨勢, 原因在于農業企業的發展不僅遵循著經濟邏輯, 更遵循地方政府的政治邏輯和治理邏輯。一方面, 地方政府在壓力型考核體制下將發展現代農業作為政治任務, 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因其分散性和弱質性特征并不符合要求, 地方政府往往選擇規模較大且資金較為雄厚的農業企業來打造“政績工程”與“亮點工程”。另一方面, 在項目下鄉時代, 地方政府的惠農資金難以對接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分散細碎的需求, 為了減少治理麻煩, 地方政府更傾向于將項目資源直接投放給容易對接的農業企業。調研發現, 除前期的稅收減免、財政支持、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外, 地方政府還投入了大量的項目資金用于改善農業企業的基礎設施, 包括拓寬機耕道、修繕溝渠、興修水利、平整農田等, 同時在生產過程中也投入了農業綜合開發、農技推廣、農機使用、農業保險等項目補貼。而傳統小農與專業大戶除了基于承包地面積測算的惠農補貼外, 基本再無其它惠農項目, 農業生產條件十分落后, 存在著明顯的財政支持失衡現象。
四、農業經營主體的社會效益
農業經營主體多元化是政策導向下較為普遍的經濟現象, 但農民個體行為卻深深嵌入于農民家庭生活與村莊社會結構之中, 具有十分明顯的社會效益。因此, 下文將從農民家庭、村莊治理以及我國現代化發展三個維度探討不同農業經營主體所具有的社會效益。
1. 農業經營主體之于農民家庭
在傳統小農方面, “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型”生計方式使農民家庭擁有了務工和務農兩部分收入, 在城市化進程中形成了“兩條腿”走路模式, 實現了家庭勞動力的最優配置。在此過程中, 老人和婦女依靠傳統小農自給自足, 不僅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 更能照顧年幼子孫, 甚至能夠為進城務工的子女提供糧食、蔬菜等生活物資, 極大地緩解了子代的壓力和后顧之憂, 使得整個家庭共同服務于發展型的生活目標。
在專業大戶方面, 出于照顧老人、孩子等因素的考量, 專業大戶沒有進城務工, 而是留村務農, 從而保障了家庭的完整性, 對于孩子的教育、心理和成長以及老人的關懷有著諸多好處。同時, 專業大戶以低價從鄰居親友手中流轉了土地, 在鄉土邏輯的約束下不僅不會發生矛盾, 還會在日常生活中照顧流轉方的留守家人, 逢年過節也會送去少量糧食、豬肉、雞蛋等生活物資, 從而不斷構建與強化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
在家庭農場方面, 部分進城務工的農民在物質壓力和精神壓力的雙重擠壓下、在強烈鄉土情懷和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下, 選擇了返鄉創業, 經營家庭農場。通過有價值、有尊嚴的勞動, 家庭農場主不僅收獲了不錯的經濟效益, 還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 維持了夫妻間的親密情感, 更照顧到年事已高的老人并規避因隔代撫養帶來的留守兒童問題。
在農業企業方面, 其經營主體基本上都不是農民, 而是城市溢出的二三產業, 他們與村莊社會是脫節的, 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農業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政治邏輯和治理邏輯的推動下流轉了大量的土地, 對于傳統小農而言, 農業企業打破了其原有的家庭生計模式, 嚴重影響了其生活質量。對于專業大戶而言, 農業企業具有強烈的擠出效應, 破壞了其家庭的完整性。對于家庭農場而言, 農業企業則是極大地增加了其生產成本。
2. 農業經營主體之于村莊治理
首先來看傳統小農。以老人和婦女為主的傳統小農因土地細碎化程度較高且農作物生產環節的關聯性較強, 在內向互助和外向協作的過程中與村莊內的鄰居親友產生了密集的社會交往, 從而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關系, 維持了小農經濟的穩定性。同時, 由于生產生活都發生在村莊內部, 傳統小農對于公共服務的需求只能依賴于村級組織, 他們積極地配合村莊各項事務, 對村莊社會秩序和村莊治理都產生了良好影響。
其次來看專業大戶。專業大戶的社會關系發生在村莊內部, 他們的主要收入甚至唯一收入也都來源于村莊。無論是生產還是生活, 專業大戶的價值取向都是面向村莊的, 他們的人生意義與村莊社會是高度關聯的。一方面, 專業大戶屬于村莊中的積極分子, 他們關心村莊基礎設施建設、水利設施等公共事務, 甚至會形成集體行動能力向上級政府表達訴求并監督進村項目的實施情況。另一方面, 專業大戶的收入水平處于村莊中游, 他們積極地參與村莊內部的人情往來, 甚至是村莊紅白喜事的主持者, 從而通過密集的社會交往控制著村莊輿論, 維持著村莊社會秩序。再一方面, 部分專業大戶還是村莊中年富力強、能說會道、素質較高的精英階層, 是村干部選舉重要的后備力量, 對村莊治理有著重要意義。
再次來看家庭農場。家庭農場的經營主體多是農村青年夫婦, 他們生于村莊、長于村莊, 對村莊和土地有著深厚情感, 村莊是他們的生活場所, 土地是他們的收入來源。因此, 出于責任心和認同感, 他們不但關心村莊的各項事務, 維持村莊的社會秩序, 還會嚴格地保護土地, 既不會過度地開墾土地, 也不會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破壞土地, 反而會適時地采用秸稈還田、輪作休耕等方式提升土壤肥力, 這將有利于土地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最后來看農業企業。一方面, 農業企業所具有的強烈的擠出效應使得村莊失去了中堅力量, 村莊治理和村莊社會秩序陷入了困境。另一方面, 農業企業在生產經營環節也經常與其他經營主體發生糾紛, 不僅惡化了其他經營主體的外部生存環境, 也加劇了村莊治理的難度。再一方面, 農業企業還使得村莊農地產權復雜化, 動搖了村莊穩定的社會基礎, 對村莊治理產生了負面影響。
3. 農業經營主體之于我國現代化發展
對于傳統小農而言, 由于我國在世界產業體系中還未能從“中國制造”轉型為“中國創造”, 絕大部分進城務工的農民都將隨著年歲增長而逐漸喪失勞動力和就業機會, 他們無法在城市體面地生活并獲得與市民同等的社會保障, 從而不得不返回農村。這也意味著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仍然需要較長時間, 農民家庭仍然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在城市安居樂業, 一旦某一代人進城失敗, 他們只能返回農村, 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讓家庭新生代接過“接力棒”繼續進城。在這漫長的過程中, 傳統小農的存在就顯得尤為重要, 它使得農民能夠自由地往返城鄉之間, 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穩定器和蓄水池。
對于專業大戶而言, 他們不僅是村莊治理的重要依托和后備力量, 更是國家與農民的鏈接紐帶。在項目下鄉時代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 專業大戶作為“中堅農民”能夠很好地動員村莊各方力量, 通過集體行動自下而上地表達需求、監督項目落地, 從而貫徹國家現代化發展的政策目標。
對于家庭農場而言, 一方面, 他們能夠改變人們對農業和農民的以往認知, 農業不再是低效落后的產業, 農民也不再是“面朝黃土背朝天”的形象, 進而重新塑造了農業職業的評價體系。另一方面, 家庭農場通過企業化的管理方式、大量農業機械的使用以及近乎精耕細作的耕種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 提高了農業綜合效益, 從而保障了我國糧食安全, 有助于農業現代化體系的構建。
對于農業企業而言, 進城務工的農民與其簽訂正規合同, 長期且大量流轉土地, 變相等同于剝奪了他們返鄉的權利, 一旦因市場波動而失去就業機會, 他們就會因返鄉后“無地可種”或是村莊周邊的就業市場早已飽和而陷入城市貧民窟, 給我國的城市治理、社會穩定以及現代化發展帶來諸多挑戰。
綜上所述, 傳統小農的生成和發展是由我國當前階段的國情所決定的, 具有強烈的社會效益及其合理性。專業大戶不僅是村莊社會秩序和村莊治理的維護者, 更是國家和農民之間的紐帶, 具有較強的社會效益。家庭農場則是一種兼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是我國未來農業發展方向的有益探索。農業企業則對其他經營主體產生了強烈的擠出效應, 嚴重影響了村莊社會秩序和村莊治理狀況, 更對我國現代化發展產生了負面效應 (如表3所示) 。
五、農業經營主體的進路選擇
上述分析可知, 在當前眾多農業經營主體類型中, 占大量比重的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仍然具有極高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不僅能夠保障我國糧食安全與村莊社會穩定, 更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穩定器和蓄水池。同時,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家庭農場也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而政府大力推廣的農業企業不僅經濟效益較為低下, 社會效益也同樣不高。因此, 本文認為, 當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進路選擇應在保障傳統小農主體性地位的基礎上, 適當發展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主體, 同時還要限制與規范農業企業的發展。
表3 農業經營主體三個維度的社會效益
對于傳統小農, 不僅要給予其與其他經營主體同等的待遇, 還要在政策上給予更多的扶持。當前階段, 傳統小農主要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土地細碎化不利于耕種問題, 二是小農戶與社會化大市場的對接問題。因此, 有必要通過制度設計改善傳統小農的生存空間, 部分地區已進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如:湖北沙洋縣的連片耕種模式、江蘇射陽縣的聯耕聯種模式、山東汾上縣的土地托管模式以及河南民權縣的并地互換模式等。上述模式盡管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差異, 但其核心內容都是重新確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賦予集體經濟組織調整土地的權利, 并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使得土地連片集中, 從而減少耕種成本, 提高生產效率。土地連片集中或分散產權整合以后, 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小農戶代表自然可以根據農戶需求對接社會化大市場, 從而提高傳統小農的社會化程度和商品化率。
對于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 在非農就業逐漸增多的背景下, 適度規模經營的出現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 但必須因地制宜地進行選擇。對于資源較為富裕且勞動力早已轉移的東部發達及沿海發達地帶, 可以普遍的發展家庭農場。而在大部分農民仍然從事農業生產的中西部貧困地區, 不僅要以傳統小農和專業大戶為主, 還要盡量避免來自農業企業和家庭農場的擠壓效應。
對于農業企業, 其真正優勢在于農業生產的產前、產后而非產中環節。農業企業從事生產環節不僅無法提高土地產出, 更會擠壓其它經營主體的生存空間, 瓦解村莊社會結構, 這在本質上違反了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 必須警惕與限制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打造農業企業的行為。
作者簡介: 張新文, 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高嘯, 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
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一般項目“社會質量視角下鄉村治理與鄉村振興研究” (編號:18BGL171); 中央高校人文社會科學資助項目“鄉村治理中的社會質量要素研究” (編號:SKYZ2018018); 南京曉莊學院校級科研項目“江蘇空心村文化建設:現狀、需求及對策” (編號:2018NXY14);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現代經濟探討201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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