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社會快速轉型,傳統的“鄉土中國”不斷解體,“城鄉中國”成為轉型期中國社會結構新形態。城鄉中國階段新的城鄉均衡關系逐步形成,農民自由進城和順利返鄉,形塑了轉型期鄉村社會的“半工半耕”結構。以農民為主體的“半工半耕”結構充分體現了農民的階層自主性,賦予了中國社會結構充分的彈性和韌性,維系了轉型期鄉村社會結構的均衡。城鄉中國富有彈性的社會結構,是中國特色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保持穩定有序發展的內在機制。
關鍵詞:鄉村社會;城鄉中國;社會轉型;社會結構
1、引言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農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動,鄉村社會性質和社會結構發生劇烈變遷。關于中國社會轉型和轉型期社會結構、社會性質的研究,形成了以下研究視角和研究成果。首先,對社會結構的分析和描述常采用數據統計分析和類比的方法進行社會結構特征的靜態表述,常見的關于社會結構的描述如“金字塔型”、“紡錘形型”社會結構等。李強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采用社會經濟地位指標測量全國就業人口,發現中國總體社會結構,既不呈“橄欖型”也不呈“金字塔型”,而呈現為一個倒過來的“釘子型”的社會結構,這種倒“釘子型”社會結構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結構特征,并造成結構緊張,其主要原因是城鄉分割[1]。賀雪峰指出城鄉結構的非同構性,廣大的農民階層并不參與城市結構的分化與競爭,不可能帶來中國社會結構的緊張[2]。其次,對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變遷研究形成了結構文化視角。傳統中國社會在小農經濟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了“鄉土社會”、“熟人社會”理想類型,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社會劇烈變遷對村莊社會性質帶來了深層次的變革。隨著鄉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長年在外務工生活,導致農村生活的主體長期缺場,鄉村社會異化為“無主體熟人社會”[3]。與此同時,傳統基于共同地緣、血緣關系維系的彼此熟悉的熟人社會,也隨著流動性使得社會關系維系機制發生了變化,鄉村社會逐漸變為“半熟人社會”[4]。鄉村社會轉型是一種全面的結構性過渡,市場經濟的興起打破了傳統小農社會“超穩定”的結構,農村社會的經濟和社會階層分化產生[5]。再次,城市化快速發展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主導趨勢,在這一背景下形成了對轉型期社會結構和性質認識的城市化視角。城市化研究視角下,形成的主流觀點是城市化發展是要素單向流失的過程,城市擴張必然帶來農村的消亡,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是城市視角的認識基礎。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由于戶籍制度等方面的結構性限制,而成為城市的邊緣群體,無法完全融入城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處于“半城市化”[6]狀態。
對轉型期中國社會結構和性質的認識并沒有跳出城鄉二元的結構張力,與此同時,靜態社會結構特征和性質的概括,也難以對轉型期中國社會結構動態機制進行分析。當前中國社會結構不再是傳統農業社會的鄉土秩序,但是處在農業國向現代工業國發展進程中的發展中大國,我國并沒有形成城市中國的穩定社會結構秩序。從農業社會的鄉土秩序向城市社會秩序轉型是當前一個時期我國社會發展的基本秩序,符合我國轉型期城鄉互動的現實。面對社會結構的劇烈轉型,我國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中保持著基本的穩定秩序,并沒有出現“鄉土社會解體”、城市化視角下的社會秩序混亂和社會動蕩,轉型期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內在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化研究。本文基于城鄉中國的轉型秩序和結構形態,嘗試對我國鄉村社會轉型的結構與秩序進行分析,以此突破城鄉對立的二元結構,對中國社會轉型中鄉村社會結構和秩序的研究進行拓展和補充。
2、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鄉村社會轉型的認識視角
傳統中國是以小農經濟為根基的鄉土社會,構成“鄉土中國”的認識范式。費孝通指出鄉土性的中國基層社會具有地方性、閉合性和禮俗性,“鄉土中國”[7]是對傳統中國農村社會的典型概括。梁漱溟立足于中國傳統文化,將鄉土中國概括為“倫理本位”的社會[8]。傳統鄉土中國雖然也經歷了周期性的治亂平衡,但是“鄉土中國”的社會性質并沒有根本性變化,表現為一種超穩定的傳統農業社會形態。以農業經濟為基礎的鄉土中國,缺乏工業發展的基礎,基層社會具有封閉性,缺乏流動條件。農民無法獲得農業以外的收入機會,只有不斷增加農業勞動力的投入,農業的“內卷化”使得中國小農經濟無法走上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農業資本化的發展道路[9]。鄉土社會的農民分化、社會流動性都很弱,鄉土社會的性質和結構保持著長期的穩定性。
中國的現代化探索始于19世紀中葉,但是在復雜的國內外環境中,積貧積弱的中國無法真正獲得現代化發展的基礎條件,社會轉型難以觸及深層的社會結構,基層社會的鄉土本色在現代化探索的百余年間并沒有本質改變。中國現代化的真正起步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社會的轉型開始觸及深層次的社會結構本身,鄉土中國經歷著全面的結構變動。中國社會快速轉型,鄉土中國的封閉性、穩定性逐漸被打破,熟人社會的“禮治秩序”也面臨瓦解。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使得資本、技術和勞動力開始從鄉村向城市轉移,農民的流動性極大地增強,“鄉土中國”正在逐漸變成“離土中國”[10]。農民的離土離鄉與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密切相關,隨著現代性因素進入鄉村,鄉村社會的開放程度和農民流動性極大地增強。工業化、城市化帶來的劇烈人口流動,造成了“村落過疏化”的結果,村落共同體的價值認同走向式微,公共生活逐漸消失[11],鄉土中國賴以維系的社會基礎逐漸瓦解,鄉土社會逐漸走向更加開放的現代城市社會。
面對深層次社會結構的劇烈轉型,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性質的認識已經不再是傳統“鄉土中國”范式所能夠詮釋的。隨著農民城鄉流動性的增強,城市與鄉村社會原本孤立的兩個系統關聯日益緊密,因此對中國轉型社會結構和性質的認識必須建立在城鄉關聯的視角上,而“城鄉中國”正是建立在城鄉關聯基礎上的分析視角。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中國社會還在由鄉土中國向城鎮中國的結構轉變之中,處于“城鄉中國”的過渡階段和歷史節點上,由單向的城市化轉向城鄉互動,“城鄉中國”將是今后一個時期的基本經濟社會形態[12]。不同于傳統社會的“超穩定結構”,城鄉中國轉型過程中,面對劇烈的結構性變動,中國社會依然保持了基本的穩定和有序,這說明了轉型期中國的城鄉社會系統保持著某種均衡秩序。對于城鄉社會的結構均衡以及這種均衡秩序的形成和維系機制的闡釋,有助于對轉型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的認識,這也是城鄉中國分析范式的核心要義。下文將就城鄉關系的新形態,以及城鄉中國的社會結構和秩序建構機制進行具體分析。
3、城鄉中國轉型期新型城鄉關系的建構
“城鄉中國”的分析視角以轉型社會中流動性的農民為主體,體現的是農民的階層主體性。從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的轉型,根本的是作為鄉土中國主體的農民的流動與流失造成了鄉土社會的失衡與解體,正是農民的分化與城鄉流動構成了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的轉型秩序,建構了新的城鄉關聯的均衡關系。新型城鄉關系互動機制建立在微觀的農民流動與生計模式轉型、中觀的城鄉社會分化以及宏觀的制度結構變革。
(一)農民的城鄉流動與生計轉型
鄉土中國的轉型起始于農民與土地關系的變化,土地是鄉土社會農民生計的根本,改革開放之后農民與土地關系的逐漸松動及隨之而來的農民流動性的增強,加速了鄉土中國的瓦解,形成新的城鄉中國關系格局。
中國傳統小農社會中,由于缺乏工業化發展以及城市化水平低的限制,農民很難獲得農業以外的就業機會,絕大部分的農村人口被束縛在封閉的鄉村社會以土地為生,缺乏流動性。建國之后的集體化時期,由于新中國面臨的特殊國內外環境,國家采取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國家工業化道路,采取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體系,農民被限制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以此來支持國家工業化發展。改革開放之前,農民流動受到限制,以傳統農業經濟立基的中國基層鄉村社會一直保持著鄉土本色。鄉土中國真正的轉變開始于改革開放之后,轉型動力在于農民流動性的不斷增強,一方面是鄉村內部的人地關系的緊張以及固化的人地關系的松動,形成對農民向城市流動的推動力,另一方面是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發展對農民非農就業的吸納和城鄉流動的拉力。改革開放和分田到戶對農民流動性的促進作用,首先是分田到戶激發了農民勞動的積極性和效率的提高,釋放了家庭剩余勞動力,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到非農領域就業的內在動力;其二,按戶均分的土地分配秩序保障了農戶對土地資源占有使用的公平性,但是戶均土地較少難以靠農業生產維持生計,更難以形成家庭經濟結余,農民的經濟理性行為也促使剩余勞動力向外轉移。這兩點是農民向城市非農領域轉移就業的內生性動力。從村莊外部來看,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產生了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保障了對農村轉移勞動力的充分吸納。與此同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政策變革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逐漸放松了對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限制,基本保障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的自由。外部的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制度變革,促進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增強了農村的開放程度和流動性。
傳統的小農經濟模式下,缺乏農業以外的就業機會,農民以土地維持生計,流動性很低,“安土重遷”既是中國農民文化心態的描述也是農民生計類型的寫照。改革開放帶來的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并不是均衡的,突出表現在城鄉之間的發展差異和東中西部區域之間的發展差異。具體來說就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差距,優勢資源向城市集中,農民要獲得非農就業機會必須向城市流動。我國地域遼闊,東中西部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區域差異明顯,中西部地區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基礎薄弱,東部沿海地區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水平高,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吸引中西部地區農村勞動力向沿海務工經商。因此在我國社會轉型期形成了農民從農村向城市、從中西部地區向東部地區流動的秩序。農民經濟的基本單位是家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形成了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由于農村人地關系的緊張,難以保障家庭勞動力充分就業獲得足夠的家庭收入,因此農民家庭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轉移就業,老年人由于無法進入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而繼續留在農村務農,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13],這已經成為廣大中西部農村地區農民生計的普遍情況。“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已成為改革開放之后農民生計轉型的新模式。
(二)城鄉關系的發展與均衡
相關研究指出農民向城市流動是優質資源向城市集聚和農村衰落的過程,城市的發展必然帶來農村的衰敗,城鄉二元結構難以彌合。作為中國城鄉關系的核心內容,城鄉二元結構是通過戶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來的,形成了“剝削型”城鄉二元結構[14]。在中國現代化發展進程中,剝削型城鄉二元結構曾經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農村和城市兩個系統長期的二元對立,城鄉關系的不平衡性越來越突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剝削型的城鄉二元結構不僅阻礙農村發展,也越來越成為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不利因素,迫切需要變革。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農村人口大規模向城市流動,戶籍制度這一時期也不再是阻礙農民自由流動的障礙,城鄉二元結構的“剝削性”不斷弱化。加之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制度性資源向農村傾斜,農民的福利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城鄉之間制度性不平等的結構逐漸打破。這種轉變形成了“保護型”的城鄉二元結構[14],在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轉型背景下,保障農民的進城自由和返鄉權利對我國城市化順利發展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鴻溝不斷彌合,為城鄉關系一體化發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前提,在實踐中就通過農民向城市自由流動以及返鄉權的保障得以體現。在我國東部發達地區,由于工業化發展基礎雄厚,城鄉一體化發展水平高,隨著農村居民“人的城市化”發展水平的提高,不論是生活方式、思想觀念,還是制度化保障體系、公共服務等方面,都已經基本實現了城鄉間的均等化。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由于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地方經濟發展實力薄弱,為進城農民提供高水平全覆蓋的制度化保障是地方政府和國家的沉重負擔,像東部地區那樣意義上的城鄉一體化水平還難以達到。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實現了對農民自由流動的制度化障礙的消除,保障了農民自由進城務工經商。由于國家難以短時間內為進城農民提供高水平的福利保障,這樣農民進城就會面臨失敗的風險。但是我國戶籍制度、土地制度等制度體系,已經由限制農民自由流動轉變成為限制城市資本下鄉擠占農民返鄉資源的對農民的保護性制度,也就是說農民進城失敗之后還可以自由返鄉,而不至于成為無家可歸的流民。以農民為主體的城鄉流動已經成為我國城鄉關系的基本特征,城市系統和農村鄉土社會系統的關聯性越來越密切,通過農民自由進城和自由返鄉權利的保障,城鄉二元結構已經轉變為“保護型”城鄉二元結構,城鄉關系的一體化發展水平穩步提高。
4、半工半耕:城鄉中國社會結構的均衡與秩序
中國社會處于城鄉中國轉型期,不同于鄉土中國農業經濟形態下的超穩定結構,轉型期鄉村社會經歷著全面的深層次結構變動。但是從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實踐經驗來看,我國轉型期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依然保持著基本的穩定,這種劇烈變遷中的穩定秩序是建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的結構均衡基礎之上的。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發展,使得農民城鄉流動性增強和城鄉關系不斷均衡發展,農村“半工半耕”結構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重要且普遍的現象[15]。“半工半耕”不僅是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結構特征,更是中國社會結構劇烈變遷中保持基本穩定秩序的內在機制,對于理解中國社會結構轉型和秩序形成具有重要的分析性意義。鄉村社會“半工半耕”結構具有全面性和整體性,下面主要從農民家庭再生產秩序、城市化秩序、村莊社會分層結構、農業經濟結構和秩序、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和秩序等幾個層次,對我國鄉村社會轉型中的結構和秩序機制展開分析。
(一)半工半耕與農民家庭再生產秩序
中國農村“半工半耕”結構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體現為農民家庭生計模式的轉型。從農民家庭內部來看,“半工半耕”是農民家庭經濟收入結構和勞動力分工結構,是農民有主體性地適應經濟社會轉型的理性選擇結果。隨著改革開放之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國家制度層面對農民進城自由流動的限制逐步消除,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到城市務工經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和就業選擇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理性行為,一方面由于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對勞動力的吸納具有選擇性和競爭性,青壯年勞動力受到偏愛,而中老年尤其是老年勞動力會逐漸被排斥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因此在農民家庭內部就會形成年輕人在外務工,而老年勞動力在村務農的家庭勞動力分工結構和經濟收入結構。另一方面這種家庭勞動力的代際分工也與農民的主觀理性選擇有關,由于務工家庭難以短時期內實現在城市穩定就業和體面安居的城市化目標,大多數務工農民家庭不愿意輕易放棄農村的承包地,而青年人外出務工和老年人在村務農的勞動力分工,既能滿足獲得務工收入的需求,也能夠穩定住農村的大后方,是農民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結果。在農民城鄉流動以及家庭勞動力就業和分工策略下,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生計模式,這是城鄉中國轉型過程中農民家庭普遍的生計結構形式。
轉型期農村的“半工半耕”結構,不僅是農民家庭經濟結構和勞動力分工結構,更本質的是農民家庭再生產結構,保持了社會劇烈轉型過程中農民家庭秩序的穩定。在我國工業化起步和初步發展階段,主要以勞動密集型的低端制造業為主,大多數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都被吸納在工廠流水線上就業。這類工作性質對勞動力的年齡和體力要求高,工資水平一般,進城農民很難通過這種就業方式實現全家定居城市的目標,隨著年齡的增長一般到了40歲以后就逐漸會被這種流水線工作形式所排斥。在農村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務工勞動力到了40多歲50歲左右便開始返鄉,而依靠前期打工收入積累到這個年齡也基本完成了子女成家的人生任務,順利把家庭勞動力分工結構中的務工部分交給下一代,而中老年人通過務農部分繼續支持家庭再生產和家庭發展。農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結構保持了家庭再生產的基本秩序,上一代退出不斷有下一代補充進新的家庭生計結構中,這也是城鄉中國劇烈轉型期保持農民家庭秩序穩定的基礎和內在機制。
(二)發展型家庭結構與農民城市化秩序
在西方家庭現代化理論指導下,相關研究運用定量統計等方法證明我國家庭結構的核心化趨勢,但是黃宗智的研究指出“三代家庭”[16]依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是中國的現代家庭轉型中的重要家庭形式。張雪霖通過經驗調研發現,伴隨著農村“半工半耕”結構的興起,農村“新三代家庭結構”[17]形式快速興起。新三代家庭結構與農民家庭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互為統一體,都是轉型期農民家庭結構的再均衡秩序。隨著農村年輕人外出務工,農民家庭呈現出城鄉分離的結構模式,老年父母自然承擔起照顧孫輩和維系農村家庭的任務。新三代家庭結構既是農村半工半耕結構型塑的結果,同時也是中國傳統“家本位”文化影響的結果,通過家庭倫理和責任義務觀念得以維系,在轉型期的中國農村具有相當的普遍性。
轉型期農村“新三代家庭結構”是一種發展型家庭結構,與農民城市化秩序密切關聯。在農民城市化進程中,新三代家庭通過家庭內部勞動力分工以及家庭資源集聚和代際支持來逐步實現家庭的城市化發展目標。在半工半耕基礎上的三代家庭結構模式,年輕人進城務工努力實現體面安居的城市化目標,中老年父母留守農村照顧孫輩、從事農業生產、維持村莊社會關系等,這種家庭結構模式可以在兩方面實現對城市化發展的支持作用。一方面是直接的物質支持,即中老年父母通過前期務工積累為子女進城提供原始資本,如進城買房等。另一方面是間接支持,老年人通過自養、在農村帶孫輩等方式節省了家庭在城市生活的開支。通過這種代際支持和接力的形式,形成了城市化背景下農民“接力式城市化”的發展路徑[18]。半工半耕基礎上的發展型家庭結構,不僅給農民城市化提供了內在支持機制,同時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機制。由于我國對進城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農民在城市獲得穩定而有保障的工作存在一定難度,因此農民城市化存在一定的風險。而通過半工半耕和新三代家庭結構,依靠中老年父母在農村務農的“半耕”部分,就為進城農民提供了穩定的后方保障,一旦遭遇城市化風險難以在城市立足,進城農民還可以返回農村維持基本的生活穩定。這種可進可退的城市化路徑,形塑了“城市化的中國道路”[19],也是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和秩序穩定的內在基礎和機制。
(三)農業經濟結構與秩序
中國農村的“半工半耕”結構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構了中國農業的經營方式與經營邏輯,推動了“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20]。半工半耕結構模式下,農村部分勞動力流動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家里的承包地要么由家中的老年人耕種,要么流轉出去獲得一定的租金收入。這樣農地資源和經營模式在轉型期的農村社會進行著重新配置,在農村形成了“中農農業”和“老人農業”這兩種內生性農業經營結構。由于資本下鄉作為外來力量,并不參與村莊內生性社會結構分化,此處不作具體論述。
中農農業的發展性內涵。在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農村大部分青壯年勞動力選擇進城務工經商,不再繼續耕種自家的承包地而選擇流轉出去,于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逐漸發育起來。外出務工農戶雖然暫時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但是由于對立足城市沒有穩定的預期,因此對農村承包地還有預期和依賴,他們選擇的土地流轉對象也是以本村親戚鄰居為主,以備將來回村還能夠要回土地繼續耕種。而一部分農村中青年人由于個人主觀偏好,或者種種客觀原因,暫時無法離開或者不愿離開農村,而自家承包地又難以保障充分的就業和較高的收入,于是選擇流轉土地擴大經營規模,這樣就形成了農村內生性的適度規模經營的“中農農業”經營模式[21]。雖然中農農業以家庭勞動力為主進行農業生產,但是與傳統的小農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中農農業具有規模性和專業性,通過農業經營結構的調整、經營的適度規模化以及經營邏輯的市場化和專業化轉向[22],農業去“內卷化”趨勢明顯,賦予以家庭為主體的農業經營模式新的發展性內涵,對于中國農業經營秩序的穩定和推進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功能。與此同時,中農農業的發展性內涵還體現在家庭和村莊層面。這主要是作為中農農業經營主體的“中農群體”,通過擴大經營規模獲得了與外出打工收入相當的經濟收入,同時還能夠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對于家庭經濟和家庭生活具有重要的建設性意義。中農群體長期生活在村莊,主要利益也在村莊內部,對于村莊基本秩序的維持以及村莊建設和經濟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老人農業的保障性內涵。“老人農業”是轉型期農業經營的主要形態之一,老人農業以土地分戶承包經營為基礎,是農民家庭勞動力分工和“半工半耕”生計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我國農業經濟領域的特有形態,老人農業承擔著重要的經濟和保障性內涵,是農民家庭轉型和農民城市化的重要“穩定器”。我國社會轉型和城市化發展進程中,老人農業的保障性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老人農業是農村老年人養老的重要保障。在半工半耕模式下,農民家庭成員流動和城鄉分離是普遍現象,子女進城務工,而家庭經濟基礎難以保障全家進城生活,尤其是老年人養老問題對處于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家庭是巨大負擔。在缺乏國家制度化養老保障的情況下,農村老人難以跟隨子女進城養老,于是在村莊依靠土地養老就是對制度養老的重要保障替代。農村養老對老年人來說是“低消費、高福利”的,耕種自家承包地的老人農業,是老年人養老生活的重要物質來源,同時農村熟人社會空間以及農村優美的環境都構成農村養老的重要精神福利。維持老人農業的形態,對于轉型期農村養老具有重要的保障性功能,是維持農村老年人養老秩序和家庭發展秩序的重要經濟基礎。其二,老人農業作為“半工半耕”結構的農村基礎部分,對于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城市化秩序和家庭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保障功能,這種保障性主要體現在農民家庭應對城市化風險的退路和保障功能。在農民家庭經濟結構中“半耕”部分雖然不再是家庭經濟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但是依然是農民家計模式的主要組成部分。老人農業雖然對農民家庭經濟的直接貢獻不大,但是由老年人在村莊從事農業生產維持在農村的經濟社會關系,作為家庭支持的間接形式,當農民城市化遇到風險時,還有老人維持著返鄉的農村根據地,這種保障功能不直接,但卻是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和農民城市化保持穩定秩序的關鍵。
(四)農村社會分層與鄉村治理秩序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開放和農民流動性的增強,農民就業和收入形式的多樣性加速了農民分化和農村社會分層。農村的“半工半耕”結構是農民分化的重要形式,同時也是抑制農村社會嚴重分層的內在機制。由于70%的農村家庭是“半工半耕”的生計模式,因此收入差不多,既不會太高也不會太低,處在農村的中等收入水平,這樣中國農村就存在著一個龐大的中等收入群體[23]。建立在農村半工半耕經濟基礎上的農村社會特有的去階層分化機制,保持了村落階層結構的均衡性、模糊性,形成了有分化無分層的中國農村社會結構形態,維持著農村社會的穩定秩序[24]。在農村社會的去分化機制下,農村經濟富裕階層逐漸脫離村莊進入城市,“半工半耕”經濟模式下的中等收入群體對于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從農村內部的分層結構來看,向外流出的農民逐漸脫離了農村日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而在村群體對于維持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半工半耕結構中的老年人群體不論是從精力還是從能力方面都難以繼續適應當前農村發展的要求,逐漸退出村莊政治的舞臺。而在“半工半耕”結構下不愿或者不能走出村莊的中青年勞動力,通過轉入土地而成為耕種中等規模土地、經營“中農農業”的群體,他們的主要利益和社會關系都在村莊內部,對于村莊建設、社會關系維系、國家政策宣傳執行等都具有積極性和基本能力,這部分群體成為村莊社會的“中堅農民”[25]。不同于普遍流行的唱衰農村的論調,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中堅農民群體不僅維持著鄉村社會的基本秩序,同時也為農村發展注入新的活力,他們有發展農村經濟和進入村莊政治結構的積極性,這也是當前廣大中西部農村普遍形成的中堅農民當村干部的村莊政治社會現象。中堅農民處在農村政治社會結構的中間位置,中堅農民治村維持著村莊內部經濟社會關系和政治秩序的基本穩定,是鄉村社會轉型期經濟社會和政治秩序穩定的“中堅力量”。中堅農民治村,是城鄉中國轉型期廣大中西部地區鄉村治理結構的重要特征,也是鄉村治理有序的核心機制。
5、城鄉中國與中國社會結構的彈性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歷了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中國經濟快速騰飛躍升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的現代化發展轉型并沒有出現一般認為的政治、社會方面的動蕩。中國城市化發展和農村人口大規模的城鄉流動,形成了轉型期城鄉中國的結構特征,城市和農村兩個系統通過農村人口流動的“半工半耕”機制得以關聯。有研究者將進城農民工視為城市社會的底層和城市社會秩序的威脅者,甚至是社會動蕩和大量城市貧民窟滋生的根源[26],這是困擾發展中國家實現現代化和城市化的治理難題。然而從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城市化和現代化轉型經驗來看,中國社會快速的城市化發展并沒有出現嚴重社會動蕩和城市貧民窟問題。正如溫鐵軍指出的那樣,但凡是人口超過1億的發展中國家加快城市化,都有農村貧困人口轉移帶來的社會問題,貧民窟是最具代表性的問題,而中國是唯一的雖然有2億的大規模人口流動,卻沒有出現大型貧民窟的國家[27]。這說明“城鄉中國”的社會轉型期,我國社會結構具有足夠的彈性和韌性,這是維持我國現代化發展和社會結構劇烈轉型穩定秩序的根本。
中國社會的彈性結構與“城鄉中國”互動結構中的城市系統和農村系統的關聯機制密切相關,通過中國城鄉社會中特有的“半工半耕”結構,使得城市系統和農村系統既相互關聯又彼此分離,從對農村和農民的剝削和排斥型結構轉變成為保護型城鄉二元結構,其根本的是城鄉之間的良性互動。處在城市化流動進程中的農民群體,在保護型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體系中保障了自由進城和返鄉的基本權利,這是我國轉型期社會結構保持彈性和穩定秩序的關鍵。首先是當前農民進城的自由得到了基本保障,除了少數超大型城市對農民進城有所限制外,大多數中小城市已經對農民進城就業甚至定居完全開放,原來剝削型的城鄉二元結構基本消除,這為城鄉均衡發展提供了人才和資源自由流動的空間。另一方面,由于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和人口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還難以為進城農民提供高水平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這樣農民進城之后在城市獲得穩定的就業和生活保障就存在困難,體面安居的城市化目標就存在風險。這樣看來,中國社會結構的彈性和穩定機制,就在于通過集體土地制度和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等,
為遇到進城風險的農民提供了順利返鄉的制度保障,而不至于流落街頭成為真正的城市貧民窟的底層群體。不是一個農民,而是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9億農民絕大多數都很難在城市體面安居,一旦農民失去返鄉退路,中國當前的彈性社會結構也就存在不了。到那個時候,再談走出中等收入陷阱幾乎就沒有可能了[14]。在農民城市化進程中,保護性城鄉二元的制度體系和半工半耕的小農經濟體系,為廣大農民中的弱勢群體提供了返鄉的后盾和保障,不至于淪入城市底層和陷入城市貧民窟,形成了城鄉關系的良性互動。正是進城和返鄉的自由,使得農村成為我國城市化和現代化發展的“穩定器”和“蓄水池”,形塑了中國富有彈性的社會結構,這是實現中國特色城市化和現代化穩定和有序發展的重要機制。
作者簡介:朱戰輝,男,河南商丘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村社會學、鄉村治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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