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筆者談了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多種類型,本期繼續談談土地股份合作社。
顧名思義,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戶自愿以農地經營權入股,并據此參與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合作經濟組織。而在現實中,有幾個維度是值得考察的:
其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發生環境中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當地農民非農就業多, 無論外出或就地就業。當農民基于比較收益做出非農就業選擇時,土地就可能被流轉給別人、合作社,或者入股合作社。因此,無論如何,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真實意愿,不強迫,不盲推,順其自然,適當助力。
其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經營方式,一是內股外租型、不自我經營的,二是自我經營為主的。無論何種形式,都有利于推動農業規模經營。
其三,在股權結構上,有土地不作價、單要素合作為主的,主要在蘇南地區;更多的則是土地作價折股、多要素合作為主的。在多要素股份結構中,往往土地股份資本占據份額較少,資本占股較多,換言之,通常是資本主導的。
其四,在治理結構上,既有村社合一型為主的,也有第三方主導的, 以前者為多。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中國特定土地制度下的階段性產物,其重要的合作要素是承包地,其生產經營方式突破了“生產在戶、服務在社”的經典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征;一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了“生產和服務皆在社”的統一經營屬性,一些農戶成員不但土地入股合作社,還親自參與合作社的統一生產經營活動,具有了較為濃厚的集體經濟色彩。而且,由于涉及土地流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通過村社組織進行土地入股或流轉的操作,民間信任基礎好,交易成本比較低,也就是說比較省事、放心、靠譜。
其五,在收益分配上,幾乎所有的合作社都對成員進行相當于租賃費、流轉費的收益保底,這就使得合作社從一開始就帶有了土地租賃或流轉色彩,顯然這是由于大多數小農出于風險防范而做出的選擇,當然這種選擇無疑會以讓渡其他收益為代價。而且,大多數土地股份合作社名義上都說要利潤分紅,但實際上并沒有或很少,這也就意味著合作社內部實際上有著主要拿保底收益的普通成員和握有剩余索取權的核心成員兩個群體,這一現象在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中甚是普遍,其重要之處不在于其不合規,而在于其是農民群眾的自愿選擇和博弈結果。
在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合作社,這實際上從法律上認可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不過,土地股份合作社帶來了一些合作經濟理論中十分重要的新問題:當大多數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員并不參加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只是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那么,其與合作社的交易活動何在?其惠顧何存?其合作制(合作社)屬性又該如何解釋?實際上, 這些問題在類如農機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勞務合 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形態中也同樣存在。
對此,筆者在以前的《如何看待沒有“惠顧” 的惠顧問題》(《中國農民合作社》,2018年8期, 35頁)中已經提出,可能要對傳統的合作社理論進 行創新,否則很難解釋新型合作社形態的合作制屬性。具體地說,可能要將惠顧分為直接惠顧和間接 惠顧,前者是指成員以其生產的產品(服務)進行 投售(專業合作社就是如此),后者是指成員以其擁有的基本生產要素(如土地、資本)進行委托生 產并進行投售。據此,或許可以將合作社分為業務 惠顧型合作社與要素惠顧型合作社,前者是直接惠 顧者(即直接生產者)擁有并控制的組織,后者是 間接惠顧者(即要素擁有者)擁有并控制的組織。 而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一種要素惠顧型合作社。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第7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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