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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成文等:論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

[ 作者:陳成文?陳靜?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8-16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鄉風文明”與“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目標,要實現“鄉風文明”與“治理有效”的目標,就必須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這就需要緊緊圍繞“鄉風文明”與“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厘清基層社會治理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之間的內在邏輯。基層社會治理是一個由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所構成的“四治”體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都是實現“鄉風文明”與“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只有著力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四治”體系建設,才能積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這就要求:一是要著力加強鄉村“自治”體系建設;二是要著力加強鄉村“法治”體系建設;三是要著力加強鄉村“德治”體系建設;四是要著力加強鄉村“心治”體系建設。

關鍵詞:基層社會治理;鄉村振興;鄉風文明;治理有效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創造性構想。從社會學視角來看,鄉村振興是鄉村社會結構的整體性變遷過程,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全面推進過程。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這就表明,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鄉村振興的總目標。在鄉村振興戰略的總目標中,“鄉風文明”“治理有效”與基層社會治理息息相關,要實現這兩個目標,就必須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正如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因此,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一環。

一、“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鄉風文明”“治理有效”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兩大目標。要有序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就必須準確把握“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一)“鄉風文明”的基本要求

鄉風是指特定鄉村社區居民的信仰、觀念、操守、愛好、禮節、風俗、習慣和社會心態等精神文化要素的總和。作為一種觀念文化與制度文化為一體的精神文化,鄉風是特定鄉村社區文化傳統長期積淀的結果,亦是社會風氣的一個縮影。從本質上看,鄉風的形成是特定鄉村社區價值觀轉化為社區居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的過程。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從這個意義上說,鄉風就是一個鄉村社區的靈魂。因此,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就必須實現“鄉風文明”。

從鄉村振興的視角來看,“鄉風文明”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個方面:(1)鄉村社區居民必須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習近平曾多次強調理想信念的重要性,堅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強大支撐[1]。可以說,鄉村社區居民只有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與精神追求,才會將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結合在一起,才會將個人目標融入鄉村振興戰略中來。也可以說,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與精神追求是鄉村社區居民觀念與行為文明的最高統領,是“鄉風文明”的最強引導力量。(2)鄉村社區居民必須達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個體層面標準。鄉村社區居民的個體行動是推動基層社會治理的直接動力,但個體的行動絕不能是無規范的行動,而必須是有價值引導的行動。價值觀不僅是鄉村社區居民個體行為的“導向儀”與“調節器”,還是構建良好鄉村風氣的精神基礎,而且是社區居民理想信念與精神追求的重要支撐。在社會主義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所有社會成員的實踐依據,它不僅植根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之中,而且也符合我國社會的特點與當代人的價值訴求[2]。因此,鄉村社區居民必須在個人層面上以“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為行為指導,將文明行為嵌入到鄉村社區居民的社會關系網絡中。(3)鄉村社區居民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由社會制定或認可、用于調整人們社會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3]。也可以說,個人的道德水平不僅是衡量個人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同時也是鄉村社區文明建設的社會基礎。但是,隨著鄉村社會的變遷,鄉村文化的道德功能正在弱化[4],主要表現為道德約束功能下降,如勤儉節約的傳統道德在功利主義與消費主義的沖擊下被人們逐漸拋棄。因此,鄉村社區居民必須提高道德水平,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以“修身”促進“鄉風文明”建設。從個人的角度來說,要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就必須不斷地提高個人品德、遵守職業道德、倡導家庭美德。(4)鄉村社區家庭必須具有良好的家訓家風。習近平指出:“家風是一個家庭或家族的精神內核,同時也是一個社會的價值縮影”,“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5]。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內在功能的正常發揮是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條件,而家庭內在功能的正常發揮有賴于良好的家訓家風。也就是說,社會優良風氣的形成必須以良好的家訓家風為基礎。因此,鄉村社區居民必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以道德法律為約束,通過“齊家”全面推動“鄉風文明”建設。(5)鄉村社區鄰里必須互敬互助互愛,實現和諧共處。“鄰里相恤、鄰里和睦”是我國一直所倡導的傳統美德。我國有一句俗語——“遠親不如近鄰”,說明鄰里之間的互敬互助互愛關系是構建社會支持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著鄉村人口的大舉外流,鄉村逐漸由原來的“熟人”社會變成了“半熟人”社會,而這種“半熟人”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鄰里關系的良性互動功能。另外,鄉村社區中的強權、黑惡勢力憑借資源、地位或者權力優勢形成了日常話語權,并以此侵犯鄰里權利,如房屋地基、土地所有權,從而嚴重破壞了鄉村社區鄰里關系。因此,鄉村社區鄰里之間必須堅持“互敬互助互愛”,構建和諧的鄰里關系。(6)鄉村社區居民必須具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馬克思與恩格斯認為“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個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獲得的為滿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6]。此處的“第一需要”就是指生存與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主義新時代背景下,“新的需要”指的就是心理的需要。然而,我國當前社會階層分化日益復雜,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加上功利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的影響,人們的心理發生了變化,社會“心態秩序”[7]逐漸遭到擾亂,如急功近利、仇富仇官、不勞而獲的心理在社會中悄然蔓延開來,一部分人的價值觀與行為偏向至錯誤的方向。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二)“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治理有效”中的“治理”屬于社會治理的范疇。從鄉村振興的角度來看,“治理有效”中的“治理”是指鄉村社區治理。所謂鄉村社區治理是指鄉村社區治理主體(包括黨委、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公民)運用自治、法治、德治和心治的手段,達到化解社區矛盾、解決社區問題、維護社區平安目的的過程。2016年,習近平指出:“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2018年10月,他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又強調:“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可以說,鄉村社區治理不僅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國家社會治理體系的基石。因此,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就必須夯實鄉村社區治理,積極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鄉村社區下移。

從鄉村振興的視角來看,“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個方面:(1)鄉村社區犯罪率持續降低。社會變遷導致了鄉村社區的“熟人”社會走向了“半熟人”社會,甚至是陌生人社會,其實質就是社會關系解組。而社會關系解組使得居民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以及無法共同維護社區的治安,有可能會促使社區的犯罪率上升[7],如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中,農村(含鎮)人口占比為69.71%,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比為82.06%。從理論上說,要達到鄉村“治理有效”,就必須降低鄉村社區犯罪率。(2)鄉村社區民事糾紛日趨減少。隨著鄉村社區的社會關系復雜化,民事糾紛日益增多。民事糾紛的最主要原因是利益裁決機制的缺位、失效,繼而影響到鄉村個體的心態失衡、家庭或鄰里關系失和、鄉村風氣敗壞。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行過程中,“產業興旺”“生態宜居”“生活富裕”將會涉及更多的發展、分配與協調問題,鄉村社區內部關系將會進一步復雜化,可能誘發更多的民事糾紛。因此,減少與遏制民事糾紛是鄉村社區“治理有效”的一個重大挑戰。(3)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等導致的極端事件[9]明顯下降。雖然極端事件目前主要發生在城市區域,但是隨著社會沖突的增加、個人心態失衡等問題的產生,鄉村社區亦有發生極端事件的潛在風險。極端事件的起因往往具有隱蔽性、潛伏性、突發性,因而預防極端事件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難點。同時,極端事件結果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并產生廣泛而持續的不良社會影響,因此,預防、遏制極端事件的發生是鄉村社區“治理有效”的應有之義。(4)鄉村社區信訪率逐年遞減。鄉村社區信訪反映的是鄉村基層社會矛盾未得到妥善的處理與解決,而鄉村社區信訪率體現的是基層社會治理效果的好壞與水平高低,因此,鄉村社區信訪率的下降可以被視為“治理有效”的評價指標。目前,我國鄉村信訪原因從稅改前救濟型信訪向稅改后治理型信訪[10]轉變,鄉村居民更多的是因為基礎設施無法維持、公共生活不斷惡化、地方秩序日趨惡化[11]而訴求于信訪,因此,要實現“治理有效”就更需要重視降低鄉村社區信訪率。(5)鄉村社區特殊人群[12]得到有效管理和服務。特殊人群中的成員多數未能或難以實現正常“社會化”,不能做到行為適當、守法守紀、合作和負責任。從其行為特征上看,其中部分具有越軌行為包括違法、犯罪,部分易被越軌行為感染,部分不能為政府、家庭、學校或其他組織適當管制和引導[13]。隨著鄉村社區的特殊人群的增多,失范現象也逐漸增加,鄉村社區整體秩序遭到威脅。因此,有效管理和服務于特殊人群是鄉村社區“有效治理”的重要內容。(6)鄉村社區生活困難群體得到有效幫扶和服務。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部分社會成員會因為稟賦差異、機會缺失、制度障礙等原因,難以分享到社會發展的成果而成為生活困難群體。生活困難群體容易被社會邊緣化,由此生產的相對剝奪感容易導致其心態失衡、行為失范。改革開放以來,鄉村社區所分享到的發展成果遠遠少于城市社區,而且鄉村內部的兩極分化使得生活困難群體問題更加凸顯,因此,有效幫扶和服務生活困難群體是鄉村社區“有效治理”的內在要求。(7)鄉村社區“三留守”[14]人員得到有效照料和服務。據民政部2015年統計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農村留守兒童超過6000萬、留守婦女約有4700多萬、留守老人約有5000萬[15]。鄉村優質人力資源向城市的不均等流動造成了鄉村人口的“三留守”化,這種態勢使鄉村的整體社會結構、家庭結構直至個體都發生了質性的變化,家庭秩序和社會秩序遭到雙重破壞[16]。而且,留守兒童、婦女、老人的自身心理、安全保障不足,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凸顯。因此,有效照料和服務于“三留守”人員是鄉村社區“治理有效”的重要體現。(8)鄉村社區居民安全感逐年上升。鄉村社區居民的安全感,應該包括物質和心理的安全的總和。前文所提及的七個“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最終都會體現在鄉村社區居民的主觀安全感受上,也就是說,社區居民安全感是否得到提升是檢驗“治理有效”的總體關鍵指標。

二、基層社會治理:實現“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推進器”

基層社會治理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是息息相關的。可以說,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是促進“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舉措。我們認為,基層社會治理是一個由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所構成的“四治”體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都是實現“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

(一)自治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

1.自治與“鄉風文明”。自治強調的是民主規范,反映了鄉村社區居民對民主規范的認同與遵從。“鄉風文明”不是依靠個別鄉村社區居民行為所塑造的,也不是依靠某種強制力所維持的,而是必須基于鄉村社區居民所認同的規范,并通過實踐得來。也就是說,鄉村自治與“鄉風文明”之間是息息相關的,加強鄉村文化自治有利于促進“鄉風文明”。例如,鄉村社區浪費攀比之風盛行、不孝之風蔓延、封建迷信之風抬頭、黃賭毒之風滋長等不文明現象,與鄉村自治目標轉向經濟發展而漠視社會風氣等文化建設工作存在著一定的關系[17]。進而言之,“鄉風文明”是文化自覺[18]的過程,鄉村社會風氣的改善必須建立在廣大鄉村居民對文化的重新認識、選擇以及建設之上。然而,鄉村居民對文化的重新認識、選擇以及建設決然不是分散個體的單獨行動,而必須依賴于自治。因此,鄉村自治基于共同商議與決定,具有廣泛的民主性以及普遍的規范性,因而能夠通過引發鄉村社區居民對規范的認同與遵從,推進“鄉風文明”建設。

2.自治與“治理有效”。傳統鄉村的政治秩序依賴于鄉村文化網絡中蘊涵的鄉村文化權力和自治實踐,這種借由文化權力所形成的柔性和簡約治理方式一直是幾千年來中國鄉村社會有序統治的密碼。盡管皇權不下縣不是出于統治者的恩賜而是困于農業社會國家實行直接統治的邊際成本過高,帝國統治不得已而采取的妥協策略,但是長期的鄉村自治實踐形成的有益經驗和治理智慧仍然可為現今鄉村治理提供借鑒和參考。[19]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治理主體從一元走向多元,治理模式從村民自治轉向多元共治,治理內容不斷豐富,治理形式不斷創新,但從全國不同地域的鄉村治理來看,還存在一些需要重視的問題[20],如鄉村自治主體參與不夠、自治內容不夠明確、自治體制機制不夠完善等[21]。而這些問題又導致了治理力量聚集效應不足,降低了治理效率,影響了治理效果,如防治與打擊犯罪、化解民事糾紛、扶助弱勢群體、提供公共產品等過度依賴于基層鄉村政府,難以提升居民的整體治理滿意度。總體來說,目前鄉村自治水平還不能滿足“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二)法治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

1.法治與“鄉風文明”。法治強調的是法律規范,反映了鄉村社區居民對法律規范的認同與遵從。法治的本質就是要通過國家的法律文本與強制力,調整與規范各種社會關系。而“鄉風文明”與否,就其判斷標準來說,就是鄉村社區居民之間的一切社會行為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準則以及法律規范。也就是說,法治是推進“鄉風文明”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一種普遍主義的約束,它在社會關系復雜化、陌生化的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行為引導與調節作用。但是,法治與傳統鄉村“熟人”社會的“禮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兼容,以致法治難以發揮普遍的約束作用,甚至還可能破壞原有的鄉村社會秩序運行模式,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先發生了”[22]。然而,鄉村振興是鄉村社會進入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是社會關系逐漸復雜化、陌生化的過程,同時也必將是法治理念與行為逐步嵌入鄉村社會關系與社會行動的過程。鄉村風氣文明與否,將會更深刻地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社會發展是否遵循法治精神上。因此,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逐步推進,法治與“鄉風文明”之間的關系將越來越緊密。

2.法治與“治理有效”。伴隨著市場深入發展,人際關系逐漸疏遠,人們對于各種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就更加需要法治的保障。而鄉村振興就是鄉村現代化、市場化、城鄉一體化的過程,必然會面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局面;必然會面臨傳統習慣在解決利益爭端方面逐漸失效的局面;必然會面臨“熟人”社會走向“陌生”社會的局面。因此,在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變遷的背景下,鄉村社區居民不得不改變傳統觀念與方式,運用法治理念來應對利益格局中的失范行為、沖突行為。但是,法治并沒有在鄉村治理中完全伸展開來,組織、個人的法治精神不強以及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政策、行為容易踏入法律的禁區;執法者的“法律規范”與被執法者的“本土規范”的沖突容易使治理陷入困境;依法維權的成本過高使受害者傾向于采用“本土規范”或者選擇沉默。總體來看,法治精神與法治話語還沒有真正滲入被悄然改變的鄉村日常中去。當前鄉村治理中包含了法治方式,但更多的是“禮治”以及法治與“禮治”的妥協治理方式,但是這種治理格局最多能起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作用,卻終將難以應付加劇的鄉村社會變遷形勢。因此,法治的弱勢局面難以支撐“治理有效”,而“治理有效”必須依賴于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德治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

1.德治與“鄉風文明”。德治強調的是道德規范,反映了鄉村社區居民對道德規范的認同與遵從。德治既是一種價值原則,一種治理模式,也是一種文化精神[23]。鄉村文化的道德治理功能旨在通過繼承傳統鄉村文化精華,建設現代鄉村文化,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并在這一進程中,整合鄉村社會利益訴求,化解各種矛盾和沖突,最終實現鄉村社會的善治[24]。可以說,德治是實現“鄉風文明”的重要方式。但是,新時代鄉村治理面臨德治困境與挑戰,如“空心村”現象、鄉村傳統文化的生命力減退導致鄉村傳統文化體系消融,傳統文化共識、傳統價值觀、歷史積淀的價值取向不斷被削弱腐蝕,鄉村傳統文化與其根基斷裂甚至消失;文化入侵導致鄉村主流意識形態分散化,西方的不同文化、不同價值觀,甚至消極、不健康和反動的思想傳入國內,在一些鄉村散播開來,導致鄉村主流意識形態領域呈現出復雜嚴峻的狀況;誠實守信等傳統觀念逐漸淡化、人際關系淡漠導致鄉村道德不同程度滑坡。[25]鄉村德治困境意味著,當前鄉村社會環境中的個體道德失范行為不斷增多。可以說,德治困境是“鄉風文明”建設的重要障礙。

2.德治與“治理有效”。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雖然法治的普遍性規則會取代部分地方的特殊性規則,但是,這并不代表傳統的“禮治”調解作用失效。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鄉村社會關系都由法律規范與調整,而傳統的、地方性的非正式禮俗習慣等規范,廣泛解釋著鄉村社會的日常關系與行為。而這些具有正向的且不違背于法律的傳統的、地方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可以被視為“德治”的一部分。德治可以說是當前鄉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依托,也是鄉村社會不至于在變遷中陷入失序的保障。然而,由于鄉村社會已經越來越背離傳統的“熟人社會”,傳統鄉村社會主導關系的血緣與地緣關系受到沖擊,以及鄉村人口的大量流出,鄉村倫理共同體的式微導致了“德治”在社會治理中的有效性日益式微[26]。因此,基于鄉村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變遷的德治重構,不僅是鄉村社會治理的要義,也是“治理有效”的途徑。

(四)心治與“鄉風文明”“治理有效”

心治強調的是自我規范,反映了鄉村社區居民對自我規范的認同與遵從。自我規范,從本質上來說就是“自我立法”。“自我立法”有內在與外在兩個方面。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從“法權”與“道德”兩個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闡述。內在的自我立法是道德法則及其規范性,它是人的精神自由;外在的自我立法則是法律,它是人的行動自由或自由權利的實現與維護[27]。可以說,心治是法治與德治的延伸,旨在通過心理指導、心理服務,引導法律與道德規范內化于社會成員的意識與行為,最終發揮調整與優化社會心態功能,并使社會成員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符合社會期望。因此,心治的目的是調整與優化社會心態[28],實質是促進法律與道德規范內化。

1.心治與“鄉風文明”。心治是“鄉風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鄉村社會心態不僅是“鄉風文明”與否的重要觀測點,同時也是鄉村社會風氣的重要影響因素。積極的社會心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而消極的社會心態則有害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例如,當前部分鄉村社區居民具有懶惰心理和拜金心理,期望一夜暴富、不勞而獲,處處唯利是圖,成為弱化國家法律和鄉村道德約束力、敗壞鄉村社會風氣的因素,這與我們黨和國家倡導的“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和“鄉風文明”的原則相背離[29]。這些鄉村社區居民的心態失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敗壞鄉村文明風氣。因此,在“鄉風文明”建設中,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心治。

2.心治與“治理有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當前,鄉村社會面臨著多重不平衡與不充分發展,如城鄉發展不平衡、鄉村內部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不充分、文化發展不充分、公共服務發展不充分等。同時,這種不平衡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鄉村居民的社會心態失衡,如失落的社會情緒、失調的社會認知、失衡的社會價值觀、失范的社會行為[30]。鄉村居民的社會心態失衡有可能導致自暴自棄與自我社會邊緣化,使個體陷入弱勢或困難群體;有可能導致無理抗爭,激起社會糾紛與矛盾;有可能導致認知偏差,產生偏激行為乃至極端事件,從而阻礙“治理有效”的實現。因此,以心治促進社會心態的健康平和是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徑。

三、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為目標,著力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四治”體系建設

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是息息相關的。要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就必須實現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著力點就是要加強以自治、法治、德治、心治為核心的“四治”體系建設。只有著力加強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體系建設,才能積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

(一)著力加強鄉村“自治”體系建設

鄉村振興對基層自治的要求就是進一步改革和理順自治體制,健全和完善自治機制,建構多層次、多類型、多樣化的自治體系[31],從而推進“鄉風文明”的建設,達到“治理有效”的目標。

以鄉村自治推進“鄉風文明”的建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鄉風文明”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基層黨支部要敢于亮劍,對不文明行為和丑惡現象要敢抓敢管敢制止,對義行善舉要善于發現、給予表彰,以優秀榜樣力量引領社會風尚,同時要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促進文明鄉風的形成[32]。二是要積極推動鄉村自治組織建設。要改變村委會在推進“鄉風文明”過程中的組織單一性與力量薄弱性現狀,從而引導與推動其他自治組織的建立與發展,如志愿者協會、慈善組織、老年協會、紅白理事會、長生會、互助會[33]。要充分激發鄉村自治組織在鄉村風氣治理中的活力,將“鄉風文明”建設納入鄉鎮政府的考核目標,并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此外,也要激勵其他自治組織(如志愿者組織、慈善組織)參與到鄉村風氣治理中來。例如,可以通過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慈善組織的慈善服務傳遞互助互愛的精神。

以鄉村自治實現“治理有效”,關鍵在于完善鄉村自治體制,形成多元化的鄉村自治主體。具體而言,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從改革和理順自治體制來說,關鍵是要構建包括鄉鎮政府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家族家庭、村民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等多層次的自治主體。第二,從健全和完善自治機制來說,要構建多元自治主體之間的有效互動模式,形成以鄉鎮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治理網絡,并且市場與社會主體在治理網絡中能自由平等地表達意見、參與決策與監督。第三,要解放思想,減少干預,鼓勵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家族家庭、村民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等主體在法律與政策的范圍內,對個人事務、公共事務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決策、自我約束。

(二)著力加強鄉村“法治”體系建設

鄉村市場化、現代化是鄉村振興的必由之路。然而,市場化、現代化的鄉村社會關系,必須依賴于法治方式調整。以法治推進“鄉風文明”建設,關鍵是要加強以下兩點:第一,要提升鄉村基層干部的法治水平。鄉村基層干部應該要懂法,通過培訓、自我學習增強法律知識儲備;要善用法,將法律知識應用于工作實踐中,做到依法制定政策、依法執行政策,推動鄉村移風易俗;要勤執法,通過法律手段打擊、懲治鄉村中破壞文明風氣的違法行為,如黃賭毒。第二,要培養鄉村社區居民崇尚法治的精神,使人們形成法治觀念與法治信仰。因此,這就必須在鄉村社區中加強法治宣傳與教育。法治宣傳與教育要緊密聯系社區風氣建設,開展適用性強的專題(如偷盜、賭博、不贍養等)宣傳教育,以貼近社區生活的案例調動居民的學習興趣與主動性;同時,也要創新普法模式,需要將傳統媒介(如宣傳欄、宣傳手冊、標語、廣播電視等)與現代媒介(如基于互聯網基礎上的微信、QQ、公眾號等)相結合,拓展法治宣傳渠道;此外,可以通過編輯典型案例集,制作圖文并茂的法制掛圖、年畫,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活動,采用群眾易于理解、樂于接受的方式進行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教育效果[34]。

隨著鄉村振興的不斷推進,鄉村社區居民對法治的需求必然會隨之增強,法治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也將越來越明顯,而“治理有效”的途徑與手段也將會越來越依賴于法治,因此,推進鄉村治理法治化意義重大。實現鄉村治理法治化關鍵在于:一是基層政府要信法、知法、守法、依法決策、秉公執法,公正、公平、公開地處理社會矛盾與糾紛,為鄉村社會樹立法治權威。二是要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是根據基層公民的法律需求而設立的,他們覆蓋面極廣且作用不容小覷,作為國家法律宏大敘事的機構載體,基層法律機構就是現代法治滲入鄉土社會的宗廟,基層法律機構必須朝著專業化的方向不斷完善[35]。三是要推動法制教育的發展,法治教育不僅要面向政府,同時也要面向鄉村居民;不僅要面向成年人,更要面向未成年人;不僅要抓好宣傳,同時也要進入學校課堂;不僅要樹立權利意識,同時也要樹立規則意識;不僅要進入腦海,更要能融入實踐。

(三)著力加強鄉村“德治”體系建設

鄉村振興必然是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步過程,而德治則是鄉村精神文明發展的根本保障。通過德治推進“鄉風文明”建設,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要明確德治中“德”的內容。雖然我國鄉村一直有德治的傳統,但是德治中的“德”在不同時期應該有不同內容。在社會主義新時代,我們既要拋棄不合時宜的道德糟粕,也要傳承具有普遍意義的道德精華,更要吸收具有時代意義的新道德價值。具體來說,在鄉村振興過程中,我們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等傳統美德。二是要構建多元化的德治方式。要強調“修身”在道德建設中的根本性作用,提升鄉村社區居民的自我道德修養;要強調“齊家”在道德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家訓家風引導家庭成員價值觀、規范家庭成員行為;要強調鄉規民約的積極作用,教導、指引和評價生成鄉村基層社會倫理文化,養育鄉村成約成員的道德素質,固定鄉村社會成員約定、認同的道德規范[36];要強調新鄉賢與模范的引導作用,發揮新鄉賢在鄉村社區中化解糾紛、收集民意等正風氣、立風氣的作用,發揮模范榜樣在鄉村社區中通過道德形象淳化風俗的作用。

以鄉村德治的重構來推進“治理有效”,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構建與當前社會關系相適應的鄉村道德內容。例如,發揚團結互助精神,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生活困難的家庭成員提供物質或心理支持;當前鄉村常住人口中以婦孺老幼為主,應該弘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入則孝,出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等孝悌為本的傳統道德理念[37],為鄉村“三留守”人員提供幫扶與支持。二是要構建與當前社會結構相適應的鄉村道德內容。隨著鄉村的傳統單位如宗族、家族的逐漸瓦解,“禮治”功能也逐漸衰退,這就需要通過樹家風家訓、定政風政德、建鄉規民約、立企業倫理,將德治扎根在社會基本組織中,從集體的意義上增強道德、規約對個人行為的約束與規范,促進治理秩序。三是要在鄉村治理單位與組織中選任有道德、講原則、能服人、善協調的道德威望型人員負責矛盾糾紛的排查與調解,或者成立由政府、企業、地方道德模范共同組成的矛盾糾紛排查與調解小組,增強德治在實踐應用中的權威性。

(四)著力加強鄉村“心治”體系建設

心治對推進“鄉風文明”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通過心治推進“鄉風文明”建設就需要:一是要明確心治內容。這就需要從個體、群體、鄉村社會三個層面做好心理服務,具體內容包括個體層面的正確的社會態度服務和健康的社會情緒服務;人際層面的客觀的社會認知服務和健全的社會影響服務;群體層面的積極的社會行為服務和公平的社會公共服務[38]。二是要加強心治的主體建設。需要在鄉村社區建立社會心理服務工作站或工作室;強化醫院在社會心理服務中的功能;促進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鄉村的發展;加強社會心理服務人才的引進與培育。三是要努力探索多種社會心理服務方式。要將社會心理服務的覆蓋面延伸到各個地區、組織,尤其是要加強對重點人群[39]的服務。要開展社會心理熱線服務、專項服務、團體服務、個案服務、指定服務、集中服務“六服務”活動,找準服務的“切入點”;要對重點人群開展社會心理服務“六嚴控”活動,筑牢工作的“生命線”[40]。

鄉村振興必然是差異化發展的過程,而差異性的存在就可能會導致社會心態失衡。因此,心治既要著眼于當下的社會心態失衡問題,更要著眼于防止未來鄉村社會心態失衡擴大化問題。這就必須在以下三個層面上增強保障:一是要在個體層面上,逐步建立社會態度、社會情緒調查系統,開展民意、民情、民生、民計的專題調查和分析研判,同時關注網絡輿情中出現的社會心理問題,形成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加強正面引導,疏導排解人們的消極社會心態和負面情緒[41]。二是要在人際層面上,不斷緩和、化解人際間的矛盾沖突,建立多形式、多路徑的群眾利益表達機制,暢通民意民情表達渠道;建立和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熱線服務、心理輔導與心理咨詢、心理治療與精神科治療等銜接遞進、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體系,及時實施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生活事件和群體危機事件社會心理服務,實施心理危機干預[42]。三是要在制度層面上,設計一套涵蓋鄉村各領域發展并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統籌鄉村內部的協調發展,為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鄉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使鄉村社會治理達到“不治而治”的效果。

作者簡介:陳成文,江西財經大學江西新時代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陳靜,江西財經大學江西新時代社會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山東社會科學》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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