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時期以來集體經濟的三個案例談起
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和鄉村振興的切實推進,農業發展越來越需要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有力支撐。目前, 我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主體較為多元化, 有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合作社、涉農企業以及農業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中, 合作社作為一種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組織載體, 通過提供土地集約、農資供應、生產管理、產品銷售、產品加工等各類服務, 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戶分散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問題, 起到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等作用。更為重要的是, 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的經濟組織, 其民主控制和服務成員的本質規定性, 使其具有天然的制度優勢,易于獲得農戶的認可與接納。
首先,合作社的服務主體具有同一性。合作社服務主體的同一性是指合作社服務的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身份的重合。參加合作社的成員, 都是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 參與目的是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 完成單個農戶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在合作社里, 成員所有者與惠顧者的身份合二為一, 成員不僅是合作社服務的提供者, 也是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換言之, 成員既是服務的供給主體, 又是服務的需求主體, 二者的重合, 有利于需求與供給較為快速地、有效地調整, 使服務需求與服務供給處于相對均衡的狀態。這是其他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難以比擬的重要制度優勢之一。
其次,合作社的服務目標具有非營利性。合作社提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最主要特征就是內部成員使用服務的非營利性制度安排。非營利性, 又稱 “成本經營原則”,是合作社的精髓和標志。與營利性公司企業相比,合作社是農民為改善自身經濟狀況而結合的組織,其具有較強的社團性。雖然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合作社的屬性與功能不斷地進行調整,但仍具有經濟性與社會性的雙重特性。在注重社會公平、強調勞動聯合的同時,也兼顧了經濟效益,目的是實現成員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大背景下,合作社為了面對市場的競爭壓力,尋求生存之道,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公司化趨勢,反映出一定程度上的營利性特點。然而合作社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并不是并行的,其中為成員服務的非營利性是農民合作社的本質要求,營利性不能違背為成員服務的最終目的。與公司相比,農民合作社的對外經營活動是要受到限制的,必須以服務成員為最高宗旨,避免合作社由那些擁有大量資本的人所控制。合作社的目標在于通過其經營過程以及對其利潤的利用,服務于其成員以及在整體上有益于社會。
最后,合作社的服務收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 成員使用合作社的服務具有低價性,即合作社對內的服務強調成本經營,以成本價或低于市場價為成員提供服務,節約了成員的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合作社的服務收益具有返還性,即成員使用合作社的服務,與合作社產生交易,年底可以依據成員賬戶記錄的交易量(額)得到一部分可分配盈余的返還,增加了成員的生產收益。合作社服務的成本運營和惠顧返還的制度安排,不僅使成員節本增收,也促進了合作社服務功能的實現,使其明顯區別于其他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
(本文為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項目批準號:AHSKQ2015D27)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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