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秩序與農業生產活動高度相關,農業生產方式變化反過來會影響到鄉村社會秩序。正在發生的農業“第二次飛躍”以農村的人地關系重組為基本前提。通過土地流轉,傳統一家一戶的小規模農業經營模式正被適度規模經營所替代,部分農民逐步脫離農業生產和村莊去農業化進程,深刻地改變了數千年以來的鄉村文化根基和基層社會秩序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既是對農業經營方式的概括,也是對鄉村秩序形態的描述,鄉村治理改革要直面鄉村去農業化的趨勢,未來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要建立在去農業化這一“經濟基礎”之上。
關鍵詞:農業生產、鄉村秩序、去農業化、鄉村治理
一、提出問題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組成部分。鄉村治理現代化除了受國家治理轉型影響之外,還受到鄉村社會基礎的影響。在現代化進程中,鄉村自身發生巨變,研究鄉村治理轉型,不僅要關注國家體制、“三農”政策與財政資源投入等國家治理力量的變化,而且還要關注到鄉村治理的基礎條件變化。本文擬從農業轉型的角度分析鄉村社會基礎秩序變遷及其對鄉村治理的影響。
長期以來,村莊構成鄉村社會基本單元。村莊秩序影響鄉村治理形態。村莊作為地緣與血緣的統一體,由人口、家庭、家族集聚而成。村莊具有熟人社會性質,農民在長期生活中形成了信息高度透明、人際關系高度緊密和內生社會規則成熟穩定的秩序。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對此作了多個層面的描述,并提煉出諸多理解中國基層社會形態的概念框架?!班l土中國”構成中國社會秩序的基層底色,國家治理體系植根在村莊秩序之上,形成了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基層“簡約治理”形態。村莊單元、熟人社會和鄉土規則等構成傳統時期國家“簡約治理”的秩序基礎。
需要說明的是,基層社會形態很大程度上是滿足小農生產需求。村莊秩序與農業生產活動緊密聯系在一起,基于這一點,費孝通以“鄉土本色”來定性中國基層社會,并將其描述為半截身子插在土里。小農生產方式塑造了中國農民習性、文化心理結構、社會合作方式等,這些進一步構成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的基本因素。
鄉村秩序與農業生產活動高度相關,農業生產方式變化反過來會影響到鄉村社會秩序。改革開放之后,農業生產方式快速變遷,我國已經步入到農業現代化階段,農業經營從“第一次飛躍”向“第二次飛躍”邁進。當前,農業生產技術快速提升、農業經營體系不斷變化、農業資本化程度加深,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正被替代。正在發生的農業“第二次飛躍”以農村的人地關系重組為基本前提。通過土地流轉,傳統一家一戶的小規模農業經營模式正被適度規模經營所替代。農業經營形態變化背后反映的是農村勞動力市場化配置和農民家庭生計模式的變化,這些與近年來持續推進的城鎮化、城鄉人口流動、戶籍制度改革等密切相關。
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農業收入在農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下降,相當一部分農民對外流轉土地和退出農業生產活動,農業不再構成村莊公共治理的活動紐帶。本文稱之為村莊“去農業化”過程。部分農民逐步脫離農業生產和村莊去農業化進程,深刻地改變了數千年以來的鄉村文化根基和基層社會秩序基礎,這對鄉村治理產生根本性的影響。文中以此來理解當前鄉村治理變遷邏輯,并結合未來發展方向,就去農業化的鄉村治理提出思路。
二、農業生產與鄉村基礎秩序
在《鄉土中國》中,費孝通區分了農耕與游牧之差別,并以此為起點討論中國鄉土社會的基本特征。費孝通從農業生產活動入手分析農民聚村而居的基本秩序,包括小規模種植形成的空間緊密形態、農業水利帶來的農民合作需求、人口聚居滿足安全保衛功能,以及諸子分家和土地繼承造成的村莊繁衍形態。費孝通對基層社會秩序的描述過于抽象。結合筆者的田野調查,對于農業生產活動與鄉村秩序的建構關系,可做如下拓展分析。
一是小農生產與農民分散形態。傳統的農業種植屬于勞動密集型,受生產力水平限制,土地產出的極限限制了人口增長的規模,于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了人地緊密搭配的形態。我國較早形成了以自耕農為主的小規模土地占有模式,土地產權為家庭所有,戶均幾畝、十幾畝或幾十畝不等,發育出適應以家庭勞動力為主的精耕細作經營模式。小規模的農業種植以家庭為基本單元,家庭內部維持共同所有形態,與雇傭經營和莊園經營相比,節約了勞動監督成本,提升了生產效率。關于農民分家研究的表明,大家庭在傳統時期并不是社會主導形態,“樹大分叉、子大分家”的家庭制度,除了存在倫理方面的原因之外,可能與小農生產方式有關。也就是說,傳統時期直系家庭或核心家庭的組織形態即可滿足小規模農業生產的需求。反之,若是家庭規模過大,家庭組織擴大在農業生產上帶來的規模優勢,可能抵不上家庭維系的成本。小農生產方式構成中國家庭制度的經濟基礎。
以核心家庭與直系家庭為主要形態的小型家庭結構,構成鄉村的基本社會單元。家庭是農民行動的出發點,由此形成了由“私人道德”維系的鄉土“差序格局”,即鄉村社會不存在脫離具體人際關系的具有普遍原則的公共道德規范。在“差序格局”中,公與私具有相對性,公是道德理想,私是行為的出發點,對于農民而言,家庭相對于個體是公的單元,個體為家庭獻身,家庭相對于之外的更大的社會單元(如國家)則是私的單元,多數時候,農民是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而選擇行動。高度分散性、私人性的小農生產方式決定了鄉村社會基本秩序結構,站在階級、民族國家等范圍更大的公共組織角度來看,以小農家庭為基本單元的鄉村社會呈現出高度分散化特征,正如馬克思所比喻的不具備組織性的“一袋馬鈴薯”,孫中山則斥之為缺乏公共意識的“一盤散沙”狀態。
二是農業合作需求與農民認同行動單元。站在現代公共治理的角度看,建立在小農生產方式上的小農社會具有高度分散的特點,然而,農民在村莊層面卻是高度有序的。并且,建立在小農社會之上的高度集權體制也是有序的。其中的關鍵在于,有序的村莊熟人社會降低了國家治理成本,支撐起傳統時期的國家“簡約治理”模式。賀雪峰進一步闡發了“差序格局”的社會學內涵,他認為,維系基層社會秩序的關鍵在于,在家庭之外存在另外一層支配農民行為的基本行動單元,約束和超越家庭私利,使得農民集體行動變得可能。
家庭與家庭之上規模更大的認同與行動單元,構成農民行動的兩個不同出發點。農民基于家庭做出理性最大化選擇,農民同時也基于認同與行動單元來做出公共利益選擇。農民的雙層行為模式與農業生產方式有關。農業生產由私人環節與公共環節組成。私人環節是成本和收益都可內部化的環節,包括農業生產中的種子投入、日常管理等。私人環節由家庭完成可實現效率最高。農業生產還存在外部性環節,即公共環節,最典型的是農田水利。在很多情況下,農業灌溉和排澇都不可能由一家一戶完成,小農生產必須組成合作。也就是說,小規模的農業種植盡管天然造就了中國農民“自主”和“分散”的特性,但由于農業生產公共活動的需求,反過來又倒逼農民必須超越私利和尋求合作。家庭組織能夠滿足小農生產的大部分需求而非全部要求,于是,在家庭組織之外就形成了范圍更大的認同與行動單元。
結合對不同地區的調查,賀雪峰概括出農民認同與行動單元的若干形態,包括南方農村的宗族組織、華北農村的小親族、關中的戶族、中部地區的村民小組等。不同類型的農民認同與行動單元的內部組織結構、集體行動能力等有所不同。不同地區的農民產生不同的認同與行動結構,很大程度上源于農業生產方式上的差異。如北方地區旱作物種植和降水稀少造成井灌發達,由此發育出一定規模的家族組織,南方地區水稻種植和平原地區形成應對排澇為主的基層組織,成都平原在都江堰水系灌溉上發育出范圍更大的基層組織結構,西北干旱地區村莊之間為分配水源而形成的基層治理秩序,等等。總的來說,在農業公共生產活動中發育出配套的基層組織形態,超過農民家庭之上的認同與行動單元構成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的基本結構。
三是農業生活方式與村莊熟人社會的規范性。熟人社會構成“鄉土中國”的底層形態。村莊熟人社會具有三個特點,一是長期高頻度交往所形成的“熟悉”,即知根知底,二是高密度的社會資本,如人情、面子,三是村莊具有道德規范和公共規則,即熟人社會具備價值生產能力和道德評判能力。村莊內生秩序維系能力的強弱,可通過“熟悉”程度、社會資本密度和價值生產能力三個指標去衡量。村莊熟人社會的規范性程度越高,對越軌者的制裁能力和對村莊公共事業中“搭便車”行為的約束力越強,村莊治理就越是容易生成。
村莊熟人社會的規范性不僅以抽象方式存在于農民意識中,而且外化為儀式、習俗、話語、象征等。村莊不僅是物質空間,也是儀式象征空間,這些儀式象征活動守護和再生產出村莊公共秩序。以農村白事為例。抬棺是農村白事中的最重要活動,各地農村的民間習俗都規定逝者的直系和旁系親屬不能參加抬棺。農村抬棺一般需要八個人。這就意味著所有家庭操辦白事都要依靠其他村民的幫助。每個人都要經歷死亡,每個家庭都有長輩,遲早都會操辦白事。抬館這一習俗構成村莊對每個家庭的嚴格約束,每個家族無論多大多強,在村莊生活中都不能恃強凌弱,否則其他家族可通過不參加抬館行為來報復。我們在晉南某地調查發現,當地抬館沒有提前安排人的習俗,出殯當日早晨,村莊青壯年人自動去幫忙。有些家庭平時為人不好,名聲很差,等到老人出殯時,村民自覺不來幫忙抬館,構成對主家的嚴厲懲罰。
諸如此類的民間習俗很多,它們是傳統農業時代小農家庭在村莊范圍形成穩定合作秩序的紐帶。傳統的村莊習俗很多與農業生產方式直接相關。總的來說,農民長期生活的村莊作為一種公共組織具備對個體的約束力,村莊熟人社會具有規則性和規范性,村莊不是個體想進則進、想離開就離開的自由之地?!吧c斯、死于斯”讓村莊具備對個體的強制力。
四是“不走極端”的個體行為理性。村莊熟人社會不僅是一種組織結構,而且內化為農民的心理習慣。農業生產周而復始、缺乏冒險和投機,農民長期在村莊中生活,被村莊規則約束,濡化心理習慣,造就了農民“不走極端”的行為理性。在農業時代,農民絕大部分的生命時光在村莊中度過,村莊之外的生存機會很少,很少有人能夠走出村莊之外的世界。農民在村莊生活中,必須遵循人情規則,村莊中的算賬不能太清楚,與人交往要學會虧錢,懂得“難得糊涂”和“吃虧是?!?,等等。在傳統農業時代,土地搬不走,村莊生活因此不可被替代,農民有了長遠的預期,做人做事因而不會太極端?!安蛔邩O端”的背后是人情、預期、回報和情感。“不走極端”讓公共事務合作變得穩定,發生矛盾時具有調解、妥協的空間。
三、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去農業化
前文描述的是傳統時期農業生產活動對鄉村秩序的建構。小農生產方式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時至今日,小農文化傳統依然彌漫在鄉村生活中。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小規模家庭經營依然構成當下和未來較長一段時期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形態之一。盡管如此,農業生產方式和鄉土文化在現代化洪流中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新中國成立之后,通過合作化運動,農村建立起高度組織化的農業集體生產模式,小農經營方式一度中斷。改革開放后,經過農業經營體制改革,農村恢復家庭作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元。改革開放以來,在工業化、城鎮化等外力作用下,“人均一畝三分地”的小農家庭經營受到了巨大沖擊,由此引發村莊去農業化進程。本節討論改革開放以來村莊去農業化的過程。
改革開放后,基于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形成的農業家庭經營形態,與傳統時期的小農經營方式,存在若干不同。傳統時期的小農生產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建立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二者存在性質差異。在實施家庭聯產包責任制初期,中央就對此作出區分,如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指出,“分戶承包它和過去小私有的個體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不應混同”,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家庭經營“是一種新型的家庭經濟”。改革開放之后的家庭承包經營是作為社會主義合作經營的一個層次而存在的。國家選擇將土地承包到戶經營,目的是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效率,而不是恢復傳統的土地產權形態。家庭承包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但是也存在分散經營與農業公共生產環節的矛盾。針對一家一戶“辦不好和不好辦”的問題,國家要求集體發揮統籌經營功能,由此形成家庭經營與集體統籌經營共同發揮作用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廣,全國95%以上的村莊都走向了家庭經營。當時,農業之外的就業機會很少,農民家庭收入主要來自于農業,農業維持著戶戶經營的小規模形態。這一形態隨著城鎮化與工業化的推進而被打破。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東部沿海一些地區利用區位優勢和社隊企業基礎發展集體企業,率先啟動鄉村工業化。最典型的是蘇南地區。改革開放后,蘇南地區的鄉鎮企業蓬勃發展,村辦鎮辦企業是農民組織起來參與市場經濟的一種經營形式。鄉鎮企業曾一度占據我國工業經濟的半壁江山。鄉鎮企業新興發展吸納了大量農村勞動力,在蘇南等地農民形成了“離土不離鄉”的就業形態。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之后,這些先發工業化地區發揮集體土地所有制優勢,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歸集體,實現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
在國家實施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前,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沒有法定化,在國家大的政策框架下,各地農民自主決定土地承包方案,這為先發工業化地區的土地要素優化重新配置提供了政策空間。比較典型的包括長三角一些地區的“反租倒包”和珠三角地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蘇南地區為例,隨著農民“離土”規模增加,部分村莊將土地收歸集體,變成“機動地”,對外發包,農戶只保留少量的“口糧田”,促進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1992年左右,廣東南海地區最先試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后在珠三角地區推廣。為了適應工業化發展要求,珠三角地區農民將土地重新集中到集體土地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成股權,土地收歸集體之后,一部分用于工業開發,剩下的耕地部分向專業戶發包。
工業化改變了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方式,進而改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以及農業生產。鄉鎮企業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回落,以鄉鎮企業為基本形態的鄉村工業化集中在局部地區,由此帶來的村莊去農業化趨勢主要局限于沿海部分地區。一直到2000年之前,我國廣大中西部地區的鄉村秩序依然以農業為中心展開。鄉村普遍的去農業化趨勢發生于2000年之后。2001年我國正式加入WTO,中國深度參與全球分工,我國工業化與城鎮化的速度加快。在此背景下,廣大中西部地區出現了農民工潮,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規模外出務工,進而推動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快速的變化。在農村勞動力重新配置的此背景下,國家“三農”政策開始提出創新農業經營體系。
工業化、城鎮化對農村人口的大量吸納構成村莊去農業化的基本動力。統計顯示,2020年全國農民工總量28560萬人,包括外出農民工16959萬人、本地農民工11601萬人,其中,年末在城鎮居住的進城農民工為13101萬人。村莊去農業化在微觀層面表現為,農業收入在農民家庭收入中占比的持續降低。2015年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首次超過經營性收入,變成農民家庭第一收入來源,2020年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6020.7元,經營性收入為5762.2,占比下降至35.9%。工業化不僅改變農民的就業方式,而且還推動城鎮化發展,這進一步切斷農民與農業生產的關系。改革開放至今,農民外出務工已至少經歷了兩代人的更替,農村人口遷移從早期的勞動力轉移逐步向農民市民化的方向邁進。也就是說,越來越多的農民不僅在職業形態上脫離農業生產,而且在居住空間、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上逐步與鄉村切割。改革開放四十年間,伴隨著從局部鄉村工業化到大規模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再到城鎮化推進,鄉村去農業化的范圍與程度逐步加大。
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變遷歷程來看,村莊去農業化可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人地分離與土地流轉。土地是農業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來源。改革開放后,農業之外的就業機會增加,農民開始與土地分離。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國家推行“生不增、死不減”政策,規定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國家禁止集體經濟組織調整土地。土地承包關系被鎖定之后,農村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實現。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流轉包括互換、轉讓、出租(轉包)、入股四種形式。在實踐過程中,農民流轉土地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早期的自發土地流轉,二是政府干預下的規范化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的階段變化反映鄉村去農業化的程度加深。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前,局部農村地區就出現了農民就業轉移的情況,部分較早進入市場就業的農民,退出農業生產,將土地返還給集體經濟組織,解除土地承包關系,集體通過土地調整解決要素重新配置問題。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農民就業分化的情況越來顯著,農村勞動力轉移與第二輪土地承包關系的固定化產生矛盾,一部分退出農業生產的農戶,將土地轉交給其他農戶耕種,形成私下的土地流轉。這種私下自發土地流轉以口頭協商為主,土地流轉費低甚至是無償,流轉關系不穩定。早期向外流轉土地的農戶,由于對城市工作的預期不穩定,因此保留隨時收回土地的權利。農民將土地當做進城的“退路”。到了2000年之后,國家逐步開始積極推行農業經營體系創新,出現打破傳統農業經營體系的政策導向,各地開始推行正規化的土地流轉。正規化的土地流轉是在原承包戶與流轉主體之間建立正規合約,流轉關系受法律保護。正規化的土地流轉一般周期長、土地流轉費用較高。正規化的土地流轉受到政府的引導和監管,隨后中央推行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嘗試將土地經營權變成一項獨立權利,以解決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再次過程中,一些地區基層政府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將土地流轉放在交易所中操作。
土地流轉規模越來越大是鄉村去農業化的直接反映。農業農村部的一項信息公開顯示,“目前,全國已有1239個縣(市、區)、18731個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服務中心),為流轉雙方提供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等服務,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5.55億畝?!蔽覈鴸|部地區由于工業化與城鎮化水平更高,鄉村去農業化更加徹底,一些地區土地流轉幾乎達到百分之百,如大力發展家庭農村的上海松江區某些鄉鎮。
二是職業農民的興起。伴隨人地分離和土地流轉推進,農業經營主體的構成發生變化。在傳統時期和改革開放初期,農民作為鄉村的主體,具有職業身份的內涵。當前,隨著就業方式變化和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大部分“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農民”剩下戶口登記意義。與之相關,大量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出現,其中一部分是由傳統的小農升級而成,還有一部分為工商資本。各種新型經營主體的行為邏輯與傳統小農不同,傳統小農以“糊口”為主,新型經營主體追求利潤回報最大化。各種類型的新型經營主體可稱作為“職業農民”,即進行土地流轉、利用新技術、依靠資本投入和面向市場的專業化經營者。
我們在基層調查發現,相當一部分職業農民由外地人組成,他們在市場中購買社會化服務,而不是在村莊熟人社會中的尋求互助合作,職業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高度嵌入市場體系,與鄉村社會脫嵌。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逐步擴大,傳統的小農將逐步被新型經營主體替代,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也將從過去的包含經濟、文化和道德的“總體性活動”,逐步蛻變為純粹的市場經濟活動,去農業化進程在微觀層面鄉村社會和鄉村生活。
三是村莊變成純粹的生活單元。生產是生活的基礎,傳統的村莊首先是一個生產空間,然后才是生活空間。傳統村莊的空間布局、公共設施建設、村莊公共規則設置、認同與行動單元建構、儀式活動安排等多與農業生產活動密切相關。農民在村莊中完成農業生產活動,農民依托村莊解決一家一戶辦“辦不好和不好辦”的農業公共事務,農業生產構成村莊生活的底色。當前,相當一部分農民脫離農業生產,村莊變成了單純的生活空間。尤其是在沿海地區,一些村莊的土地全部流轉,在村生活的人與農業生產沒有關系,青壯年在附近工廠上班早出晚歸,老年人在村莊休閑,村莊形態與城市小區生活趨同。
以上是從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對農民生活影響的角度,呈現的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變化的總體趨勢。農業和農村變化是由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形勢帶動。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發展首先從東部沿海地區啟動,東部地區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速度和水平顯著高于中西部地區,形成當前我國東中西不平衡發展局面。一般來說,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地區的土地流轉和農民離農程度越高。我國東部沿海地區農村人地分離程度最高,“家庭農場”、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一些新型農業經營方式首先是在東部地區探索形成,再向中西部地區推開。與之同步,東部地區農民分化程度更高,以及村莊生活化色彩更加明顯。在城鎮化和工業化不斷推進的大趨勢下,鄉村去農業化的總體方式具有一致性,不同地區存在細節差異,但不影響本文的總體判斷。
四、去農業化對鄉村治理的影響
鄉村去農業化不是說農業本身不重要,也不是指農業規??s小,而是指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變化所引發的鄉村社會秩序變化。傳統時期,農民在村莊中完成農業生產活動,在農業公共活動中形成互助合作關系,通過農業生產構建出基層社會秩序。改革開放后,國家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恢復家庭經營方式,面對小規模分散經營的天然不足,國家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業生產不僅是鄉村治理的中心工作,而且構成政府和基層組織進入鄉村社會和組織動員農民的基本通道。村莊去農業化進程改變了鄉村基本秩序并影響鄉村治理。
一是改變鄉村治理內容。長期以來,農業工作是鄉村治理的重點。取消農業稅費之前,鄉村干部不僅要替國家完成農業稅征繳工作,而且要組織農民進行共同生產和開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以確保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在此基礎上才能順利完善“三提五統”收繳。農村稅費改革之后,“三提五統”被取消,鄉村基層組織的運轉成本逐步由國家財政負擔,2005年中央宣布全面取消農業稅,農業工作的調整為“以工補農”,基層農業工作的重點是落實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和承接資金輸入。在此背景下,國家進一步推行農業經營體系創新政策,加速鄉村去農業化的進程。一些地區地方政府曾強力推行土地流轉,大力引入工商資本下鄉,扶持資本排斥小農。站在基層的角度看,政府與千家萬戶的小農打交道成本很高,推行土地流轉可避免不少麻煩,政府了實現“地方便利化治理”而推動農業規?;洜I。工業化、城鎮化與政府政策引導相疊加,加速鄉村去農業化,農業在基層工作中走向邊緣化。
二是改變鄉村治理機制。農業時代的鄉村工作不僅主要是圍繞著農業治理展開的,而且通過農業工作塑造了基層工作機制。鄉村去農業化后,鄉村治理的重點轉為農民生活治理。農業治理的重點是國家提供農業公益性服務和公共品,在此過程中,鄉村需要將千家萬戶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生活治理主要是為個體創造良好環境和基本公共服務,農業治理需要完成對農民的組織動員工作,生活治理則以單向的服務為主。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之后,由于國家不再從農民收錢,鄉村干部喪失與農民的制度化聯系,基層政權走向“懸浮”。李昌平回憶農業時代作為鄉村基本工作方法的“結平衡賬”,即集體基于土地承包與每個農戶形成賬目關系,每年農民應當從集體分配多少以及上繳集體多少,在賬目上反映的一清二楚?!敖Y平衡賬”強化了農民的集體觀念,塑造村莊治理的實體性,構建了農民的權利義務觀念。當前,鄉村走向生活治理,國家一味地向農民提供服務和福利,農民對集體的義務感淡化,基層普遍存在著農民“只講權利不講責任”的現象。
三是改變鄉村社會的主體構成。改革開放后,隨著“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取消,農業上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治理上選擇了村民自治體制。所謂村民自治是指農民組成群眾自治組織來進行公共事務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進行農業公共品自我供給?!胺痔锏綉簟焙?,農民面臨著農業公共生產環節上的困擾,關于最早誕生村民委員會制度的廣西自自治區宜山縣合寨村的一項梳理表明,當時農民成立村民委員會的初衷是解決“水庫灌溉管理”等現實問題。也就是說,農業生產的公共需求構成激活村民自治體制的基本動力。反過來,農民在組織農業公共品供給的過程中,鍛造了集體行動能力和基層民主治理能力,村民自我管理能力進而延伸到村莊秩序的其他方面,構成村民自治這一基本模式。統一的利益訴求是農民達成集體行動的基本條件。鄉村去農業化進程打破農民之間的利益統一性,造成村莊公共治理能力的弱化。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部分村莊徹底脫離農業生產,村莊生活高度社區化,農民在市場中賺錢和從市場中消費,村莊公共生活衰落。中西部地區村莊的去農業化程度逐步加深,部分農民流轉土地,部分家庭維持“老人農業”形態,村莊中既有本地“中農”,也有下鄉的工商資本,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不同,村莊集體行動能力變弱。鄉村去農業化進程造成農民分化和農業經營方式多元化,這不僅影響農業公共品供給上的合作,而且還造成農民其他方面合作能力的整體下降。
四是改變農民的行動邏輯。在傳統農業時期,農民對于村莊具有長遠預期,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農民“人情取向”和“不走極端”的行動邏輯。在鄉村去農業化的背景下,農民分化為在村農民、進城農民、完成城鎮化農民等不同群體。以中西部地區為例,從我們調查的情況來看,一些村莊超過40%的農民在外購房,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城市獲得穩定職業和遷出農業戶口,屬于完成城鎮化的農民。除此之外,還有大部分的農民處在城鎮化過程中,他們往返于城鄉之間,這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的目的是為了積累進城資源。再者,每個村莊中還有一部分農民完全依賴于農業,包括兩類,一類是流轉土地而達到一定規模的專業種植戶,另一類是依靠自家土地的貧困戶。上述每種類型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以及他們村莊關系都存在差異,每個群體的利益訴求和預期不同。去農業化越徹底地區的農民分化程度越高,他們對于村莊的預期越短,農民行為變得越是“個體化”和“經濟理性”。與之相關,農民自我組織動員能力和內部合作能力越弱??偟膩碚f,去農業化會降低鄉村內生秩序供給能力,相應地對國家外生秩序供給的需求同步增加。
五、重建鄉村治理的基礎秩序
在現代化進程中,中國鄉村正在經歷著“千年未有之巨變”,不可逆的去農業化進程對鄉村秩序產生了根本影響,構成基層巨變的重要方面。國家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包含兩層內涵,一是用現代化技術、現代方法去改造鄉村治理體系,進而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第二層內涵是用治理方式手段和治理方式的創新,來應對鄉村社會巨變。本文從第二層面來理解鄉村治理問題。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要回應鄉村巨變和村莊去農業化的事實。鄉村治理改革,除了要優化治理體制和治理方法之外,還要直面鄉村去農業化的趨勢,重塑鄉村治理的基礎秩序。
農業生產方式和經營方式變遷構成當前中國發展的巨大“社會事實”。對其討論,除了要關注糧食安全、農民收入構成等“經濟”問題之外,還要進一步透視農業轉型對整個基層社會秩序的影響。我國是農業大國,中國的文化和社會根基與農業生產方式密切相關。農業變遷不僅涉及生產力、生產關系的變化問題,還推動著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構。農業轉型帶來的影響十分深遠,不過,本文是在比較具體的層面討論這一問題。本文認為,特定的農業生產方式會生發出特定的鄉村社會秩序形態和人際關聯方式。當一家一戶為基本單元的生產方式隨著土地流轉而逐步消失之后,建立在傳統人地關系和小農合作基礎上的基層社會秩序會發生根本性變化,且深刻影響基層組織運行和鄉村治理工作開展。改革開放后形成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既是對農業經營方式的概括,也是對鄉村秩序形態的描述。未來的鄉村治理必須建立在去農業化這一“經濟基礎”之上。
鄉村去農業化進程與工業化、城鎮化等宏觀背景相關,結合我國現代化的總體發展趨勢來看,重建鄉村治理的基礎秩序,可從下面四個方面入手。
一是區分“農民”。鄉村去農業化造成農民“身份”內涵的變化。基于農民與農業和村莊的關系,可分為利益在村農民、價值在村農民和權利在村農民。所謂利益在村農民,主要是指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且家庭收入主要來自于農業經營的農民。價值在村農民是指,已經完成城鎮化和將村莊當做“鄉愁”的那部分農民。權利在村農民是指,經過土地確權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后,在村莊保留土地權利和集體股權,但徹底脫離農業生產并且切斷與村莊日常聯系的那部分農民。其中,第一代進城農民大部分保留與村莊的價值和情感聯系,實現城鎮化的第二代子弟對鄉村的感情淡化,只保留村莊權利。權利在村和價值在村的農民,很多時候不關心村莊生產生活秩序的改善,他們卻保留集體成員資格和村莊權利,成為村莊公共治理中的消極力量甚至負面力量。利益在村的農民依賴農業生產,他們關心村莊面貌改善,是村莊公共治理的促進力量,這部分人應當成為村莊治理的主體。
鄉村治理要將強化利益在村農民的地位。調查發現,各地農村自發形成一批流轉土地、從事多種經營的“中農”群體,他們利益在鄉村,家庭收入不低于外出務工,屬于在村農民的精英。這批人不僅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社交能力強,而且是村莊紅白事操持者?!爸修r”群體構成村組干部的重要人選。政策上要支持“中農”群體任職村干部。
另外,還要解決基層組織建設與鄉村經濟基礎適配問題。當前農村發展黨員傾向于將高學歷、年輕化的群眾作為重點發展對象。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就業機會十分有限,很多高學歷的年輕黨員最終是會選擇進城,這造成基層組織建設不力。發展農村黨員可適當考慮利益在村的農民群體。
再者,謹慎對待“能人治村”。在鄉村振興背景下,一些地區吸引經濟能人返鄉擔任村主職干部。調查發現,不少企業老板返鄉的目的是從事村莊經營,與農民爭地爭利,造成基層矛盾。在鄉村去農業化的大背景下,鄉土文化走向淡化,利益在村而非價值在村構成一些人返鄉的原初動力。鄉村振興離不開國家和基層組織,能人治村背后彰顯的是私人社會力量,“新鄉賢”話語不可過度宣傳。
二是重建村莊公共治理機制。去農業化造成村莊公共治理機制缺失,由于不需要集體統籌經營以及農業生產上的互助合作,部分農民徹底退出公共生活領域。鄉村去農業化將小農傳統中的“分散性”一面放大,鄉村秩序被私人生活邏輯主導。去農業的村莊變成純粹的生活單元,村民“誰也不求誰”,人際關系被私密和隱私原則主導,村莊變成了“陌生的熟人”社會。村莊由于缺乏農民的自我組織能力,造成國家資源下鄉效率低。去農業化后的鄉村治理重點是生活治理,提升鄉村治理效率的重點是在日常生活領域重建村莊公共治理機制。
人地關系重構提供了重建村莊公共性的機會。土地即利益,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利益因而具有公共性。在去農業化的背景下,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向少數經營者配置,經營者獲得土地權利,需要集體組織支出流轉費。利益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框架,不耕種土地的農戶可將“承包權”交給集體處置,集體承接國家資源進行土地整治,改善土地耕作條件、提升地力、實現小塊并大塊,然后再統一對外發包,放活土地“經營權”。這一過程包含著集體土地利益的重新分配,因而產生廣泛的社會動員。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則行使土地使用權,鼓勵農民通過民主程序開展土地流轉、土地整治等,村民通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資源使用,形成村莊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于提升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而且在集體土地權利行使的過程中,強化農民的公共意識,形塑出村莊治理能力。
三是選擇養老和文化建設作為鄉村振興戰略重點。黨的十九大確定鄉村振興為解決“三農”問題的總抓手,目標是推動農業農村全面現代化。本文所討論的鄉村去農業化,主要從農民與農業關系的角度討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轉型,單純就農業本身來說,農業不僅十分重要,而且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在未來很長時期依然是以農業為主,且糧食種植是農業的主要形態。鄉村振興要分類推進,少數資源稟賦好和城市近郊地區農村,可適當開展一些鄉村經營性活動,而絕大部分地區的鄉村需定位為滿足基本生產生活秩序的底線建設。對于占全國農村絕對多數的一般農業型地區來說,鄉村振興包括兩個重點領域,一是回應去農業化造成的村莊空心化問題,二是扭轉去農業化帶來的鄉村文化衰敗趨勢。
農業屬于經濟基礎,鄉村去農業化本質是農業生產剩余不足,造成人口自動流出。廣大中西部地區的鄉村去農業化與人口垮區域轉移同時出現,空心化的村莊以老年人為主,鄉村振興應重點回應農村空心化、老齡化問題。與之相關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鄉村文化建設。去農業化引發鄉土文化衰敗,造成農村老年人生活缺乏文化價值依托,鄉村振興應重點加強村莊公共文化建設,增強農民的價值體驗。
四是發揮農村集體制度功能。在現代化進程中,農業轉型、鄉村人口流失和農村相對衰敗,是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同樣具有農耕文化傳統的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也曾經歷過鄉村基層社會秩序的重構。日本和韓國曾投入大量的政府資金進行鄉村建設。與日本和韓國不同,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健全的集體經濟組織。我國進行鄉村秩序重建要發揮集體所有制功能,抓住人地分離趨勢,重建村社組織。具體操作上,將已經城鎮化農民的土地權利虛化,引導那部分退出農業生產和離開村莊的農民,將土地權利置換為股權或收益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資源再配置,解決權利在村而利益不在村農民對鄉村治理的影響。對比來看,日本和韓國屬于土地私有制,村莊無權讓不在村人口退出土地權利,由此產生一大批“不在村地主”,嚴重影響農業現代化和基層社會秩序建設。利用集體所有制,可突破土地市場化流轉困境,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人口與土地的合理搭配,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
(作者系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三農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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