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抗疾病風險和收入再分配的一種社會制度安排,不僅有利于勞動者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還有利于調節收入差距和社會穩定。2003年至今我國政府主導下,引導、組織個人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農村地區全面鋪開,基本覆蓋大部分農民,而我國的貧困人口也主要集中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貧困與健康的影響機制。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貧困與健康的影響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政府組織的以大病統籌為主,保障農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和預防保健服務的一種醫療制度,其制度的建立能夠緩解因病致貧和返貧,改善因貧困導致的不健康現象。目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致可以分為大病統籌,家庭賬戶加大病統籌,大小病均統籌等保障模式,保障水平相比城鎮醫療保險較低,但是,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廣大的農民提供了初級健康保障,同時,緩解了高額醫療費用導致的因病致貧和返貧的現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通過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和補償醫療衛生費兩種路徑對農村居民乃至農村貧困者的健康和收入產生影響。
首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能夠使農民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因此,改善貧困者健康水平,提高其人力資本,最終有助于緩解收入差距。顏媛媛,張林秀(2006)利用微觀調查數據對農村居民的參合水平、醫療服務需求情況、收益情況等方面進行研究,發現農民具有非常強烈的醫療服務需求,而且參合率較高,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即新農合的建立為農村居民提供了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所以,新農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農民的健康狀況[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之后,為農民提供了基本醫療服務,使廣大農民及貧困農民獲得基本的醫療服務,因此,新農合的建立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以及貧困農民的健康狀況。周和寧,周向紅(2009)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緩解了欠發達地區貧困農民“小病拖、大病挺”的現象,提出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欠發達地區應該提高新農合的覆蓋率,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同時,要改善新農合制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2]。國外學者舒爾茨曾提出不發達國家貧困主要原因在于忽視人力資本的投資,他認為貧困國家的政府應該增加健康和教育方面的投資[3]。我國學者張車偉(2003)利用中國農村貧困數據研究營養和健康對勞動生產率或收入的影響,結果表明健康狀況和營養攝入對勞動生產率及收入的影響是顯著的[4]。李偉(2001)和辛立國,薛欣欣(2007)也得出健康狀況對勞動生產率及收入具有顯著的正影響[5~6]。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是我國政府對廣大農村地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供給,是對農村居民的健康投資,這有助于提高我國農民的健康水平,提高農民的人力資本從而提高農民的勞動生產率,最終有利于緩解農民的收入差距。
其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目的是補償農民的醫療衛生費,緩解醫療衛生費用負擔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因此,新農合能夠調節農民的收入差距。新農合的籌資機制本身也具有調節農民收入差距的功能,但是,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合與不參合,因此,新農合的籌資機制對收入的調節作用被弱化,本文也不進行討論。袁兆康和方麗霖(2006)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后,農民的醫療費用上漲很快,而且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上漲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使新農合補貼給農民的醫療費被大部分醫療機構上漲的費用所抵消[7]。與之相反,農民支付醫療衛生費用之后,收入Lorrenz曲線明顯偏離45度線(絕對公平線),說明收入不平等,而新農合實施后,農民獲得醫療費補償,收入Lorrenz曲線有所偏向45度線,雖然偏向45度線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新農合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農民的收入差距[8]。沈慰如(2004)和徐潤龍,童峰(2009)也認為新農合實施以來參合率逐年上升,參保者的醫療費用逐年提高,使農民享受到新農合的補償機制所帶來的實惠[9~10]。
貧困從宏觀層面的收入差距對健康產生負向影響,而微觀層面的貧困者個體對健康同樣產生負向的影響,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資源再分配制度,不僅有利于改善貧困和健康,而且是打破貧困對健康產生負影響的措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廣大農民提供初級醫療衛生保障,提高農民的人力資本水平,同時,新農合醫療費用補償機制還減輕農民的醫療費用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與返貧的惡性現象,而且貧困和健康的改善會反作用于新農合制度,因此,新農合與貧困及健康之間是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關系。
3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議
本文從貧困視角分析貧困對健康的影響,梳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貧困與健康的影響得出微觀層面上絕對貧困和相對貧困都對健康產生負向影響,宏觀層面上收入差距對健康也具有負向影響,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夠打破貧困與健康之間的惡性關聯,使貧困者也能夠獲得醫療保障,提高人力資本從而緩解收入差距和健康差距,而且調節收入差距和改善健康狀況反過來會進一步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需相關的法律作為保障。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制度,但是,縱觀國外,日本、韓國、德國在建立市場經濟時,都是以強大的法律作為醫療保險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的是農民自愿參與,并沒有制定相關的《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法》,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缺乏強制性。本文認為對于支付不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費的貧困農民政府可以從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其他有能力支付保費的農民就應該強制加入新農合當中。2008年包括低收入者在內的貧困者人數為72135(萬人)×0042(貧困率)=302967(萬人),假如參合保費以60元計算:302967×60=1817802(萬元),只占我國財政收入的003%,再加上每年貧困發生率在逐年減少,因此,本文認為國家財政承擔無法支付保費的貧困農民保費的同時,應該制定相關的《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法》,使新農合制度運行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力,才能保障新農合制度良好運行。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償機制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新農合的補償水平關系到新農合能否持續發展,新農合的補償機制中有起付線和封頂線以及補償比例。起付線和封頂線的高低直接影響農民的收入狀況,因此,為了惠及農民應設立較低起付線和較高的封頂線,同時,要避免過低的起付線所引起的住院人數泛濫的現象,還要避免過低的封頂線使參合農民的利益受損。上圖所示,農民得到補償后的收入Lorrenz曲線與支付醫療費用之后的收入Lorrenz曲線相比,農民的收入公平性改善程度較低,說明新農合的補償水平較低,因此,新農合有必要以收定支的原則下,防止合作醫療基金過度透支的同時,要在合作醫療基金可承受的范圍內科學合理地提高補償標準,而且對患有慢性疾病的農民新農合也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由于慢性病患者一般不會選擇住院治療,但是醫療費用一般都不低,所以,新農合將慢性疾病農民覆蓋到新農合的保障范圍內,可以使農民的健康狀況得到有效保障,從而提高農民整體的健康水平。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新農合若要持續穩定的發展和運行除了籌資補償機制以外還需要完善合作醫療基金運行及使用的監督機制。本文支持農民看病后的醫療費用直接由醫療機構補償的方式,這一方式可以節省農民辦理補償手續時,所投入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在日本農民拿著國民健康保險證到醫院看病就醫之后,醫療費用是直接支付補償之后的醫療費,這一做法大大地降低了農民因為辦理補償手續所付出的不必要的成本。醫療機構補償方式雖然比較便捷,但是它對監督審查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從監督內容上要加強財物管理,還要不定期檢查醫療機構的報銷補償情況,從監督形式上要推行政務公開,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公示實現透明化,而且還要定期由審計部門對合作醫療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如有醫療機構誘導參合農民消費或發現其他違規行為的醫療機構,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應拒絕撥款,取消定點醫療服務資格并對違規醫療機構進行相應的罰款。
參考文獻:
[1]顏媛媛,張林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效果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6(5):64-71
[2]周和寧,周向紅現階段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效果及政策建議[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9(2):76-79
[3]舒爾茨論人力資本投資[M].吳珠華,等,譯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0:55
[4]張車偉營養、健康與效率——來自中國貧困農村的證據[J].經濟研究,2003(1):3-12,92
[5]李偉教育與健康水平對農戶勞動生產率的影響:對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一項研究[J].市場與人口分析,2001(5):45-53
[6]辛立國,薛欣欣人力資本投資與農村居民收入研究綜述[J].生產力研究,2007(12):147-150
[7]袁兆康,方麗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民醫療費用影響的追蹤調查[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06(10):17-20
[8]陳嫣,張飛“新農合”對農民收入公平性的影響研究[J].醫學與哲學,2007(9):32
[9]沈慰如發達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踐探索[J].衛生經濟研究,2004(4):42-43
[10]徐潤龍,童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效果分析[J].中國初級衛生保健,2009(2):9-11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市場》2015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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