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發達國家在農村土地抵押融資方面起步比較早,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對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實行嚴格的地籍管理制度
明晰農地產權并建立詳細的登記制度,是開展農地抵押融資的前提。美國土地登記制度規定,除少數未開發區域外,所有農地開發均要符合政府土地規劃要求,并在政府部門詳細登記每塊農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等信息;農地所有者以土地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時,須提供合法的土地所有權證并作詳細的抵押登記,避免了非法、重復抵押等現象。
建立完備的農地金融法律體系
德國出臺了《抵押權及破產令》、《抵押權法令》等,美國制定了《聯邦農業貸款法》、《農業信用法》、《農業抵押公司法》、《緊急農業抵押貸款法》等,賦予農村土地抵押融資法律效力,建立起了能夠充分保障金融機構與借款農戶相應權益的農地金融法律屏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農地金融機構運作風險。
構建合作性農地金融組織體系
農地抵押貸款業務覆蓋面廣、業務分散、辦理手續繁雜,大型金融機構直接與各個農戶交涉面臨較高成本和風險,而由農戶以土地入股設立土地合作金融組織是較好的解決方式。由于合作組織成員相互熟悉,由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承擔農戶貸款審核與發放中許多繁雜的程序性工作,并負責貸款的管理與監督,可以大大降低貸款信用風險和成本。如德國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美國的農業貸款合作社、日本的農業協同組織,均是這種類型的合作金融組織。有的國家還在土地合作組織基礎之上成立大型的土地銀行,如德國的聯合合作銀行和美國的聯邦土地銀行等,通過吸收資金提供合作社放貸,完善和豐富了整個農地金融體系。
加強對農地金融機構資金支持
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在資本市場上購買土地銀行股票的形式扶持建立了聯邦土地銀行,為農業生產及其相關的領域提供長期的信貸資金與服務,并通過農業生產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發展規模與生產方向,促進農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南非土地銀行則是政府全資設立的農業開發性金融機構。政府資金的支持無疑為農地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奠定了堅實基礎。
通過證券化手段拓寬資金來源
發行債券是國外開展農地抵押融資的重要方式,可以滿足土地經營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更好地支持農業發展。例如,德、美土地銀行通過為眾多分散的農戶提供擔保,增強農戶通過聯合發行土地債券籌集資金的能力;日本政府則允許土地銀行發售10倍于股金的債券,以增強土地銀行資金供給實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方城鄉報201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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