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浙江農民增收快 源頭活水來自哪
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最新發布的年度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浙江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2萬元,達到21125元,這已是浙江省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連續31年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首位。浙江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第一個萬元是2009年,如果從1984年算起(首次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首位),是用了25年時間,而超第二個萬元則僅僅用了6年。黨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標,按照目前的態勢,浙江農民將提前4年實現收入倍增目標。
和全國平均水平比較,浙江省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體上呈現了高基數高增長的特點,從絕對數看,浙江農民收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85倍;而從增速上看,盡管2004年至2012年浙江農村居民收入增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總體上相差不大。此外,對比浙江城鄉居民收入,浙江居民收入增長總體上體現了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基本要求,2007年以來,浙江城鄉居民收入比值持續降低,至2014年降至2.09,2015年進一步降至2.07,預計在“十三五”期間,浙江將步入城鄉居民收入差距“1時代”。
浙江農民收入的增速究竟來自哪些方面?從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結構或來源看,總體上體現了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工資性收入占主導,對增速的拉動最為明顯。浙江是我國民營經濟起步最早、發達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憑借市場經濟的先發優勢,浙江省吸納了大量的農民進城就業。早在本世紀初,浙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工資性收入占比就已超過當前全國平均水平,從可支配收入的口徑看,2015年該比重已接近61.95%,并呈穩步上升態勢。2015年工資性收入對農村人口可支配收入的貢獻率高達75%,拉動農民可支配收入增長6.75個百分點。
二是家庭經營性收入是農民增收的重要補充,且快速非農化。家庭經營性收入是浙江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家庭經營性收入對浙江農村居民收入的貢獻率達到7.25%,拉動農民收入增長0.65個百分點。從全國的整體情況看,盡管家庭經營性收入在農村居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但仍占據主要地位,而就浙江的實際而言,家庭經營性收入所占的比重遠低于工資性收入,2015年僅為25.39%。此外,家庭經營性收入來源還表現出快速的非農化,按照可支配收入統計口徑,2014年,浙江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來自農業的僅占30.34%。家庭運輸、零售批發、電子商務、餐飲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崛起已成為推動農戶家庭經營收入非農份額大幅上升的根源。經營性收入快速非農化現象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表現一致,2001年我省第一產業產值占GDP比重低于10%,并持續下降,至2014年僅為4.4%。
三是財產性收入貢獻呈下滑趨勢,仍需挖掘增收潛力。2010年,浙江農民財產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首次被轉移性收入超過,成為最低,2015年,浙江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對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貢獻率為3.71%,拉動可支配收入增長0.33個百分點。“十三五”期間,如何通過拓寬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來源以實現農民增收目標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比較城鄉居民收入的構成,可以發現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差異是導致二者可支配收入差距大的主因。2015年全省居民財產性收入4079元,其中城鎮居民高達6048元,而農村居民僅為608元,為城鎮居民的十分之一。進一步比較城鄉居民財產收入構成,可知出租房屋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是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來源,2014年合計占比達88.48%,而農村居民這一比重僅為28.36%。
四是轉移性收入快速提高,但增收帶動作用仍有待提升。近年來,浙江農民轉移性收入保持了最快的增長勢頭,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于2010年首次超過財產性收入,2015年為9.78%。但由于轉移性收入在農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過低,導致其對農民可支配收入的拉動作用還有待提升,2015年僅為1.26個百分點,對可支配收入的貢獻率為13.98%。
對比城鄉居民轉移性收入及其來源,2015年浙江城鎮居民轉移性收入是農村居民的2.9倍。2014年城鎮居民83.09%的轉移性收入源于養老金或離退休金,盡管養老金或離退休金同樣是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但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外出從業人員寄回帶回收入和贍養收入是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的重要構成。
總體而言,從浙江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來源可以看出,浙江農民增速總體上屬于一種內源式的增長模式,在整個經濟社會結構轉型背景下,農民家庭經濟運行處于不斷調整當中,這種結構性調整不僅體現了浙江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性,對全國農村居民收入結構后期的調整具有前瞻性意義。
針對浙江省農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長特點與態勢,筆者認為:應堅持調結構、促改革,以經濟穩定增長作為農民增收的重要基石;應以新型城鎮化為引領,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鞏固工資性收入拉動農民增收的支撐作用;應推行農業多樣化和多功能經營,發揮農戶家庭經營性收入的重要補充作用;應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拓寬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來源;應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挖掘轉移性收入增長潛力。
附注:文中數據來自《浙江省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局網站。
貢獻率=工資性收入增量/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量(以工資性收入的貢獻率為例)
拉動=貢獻率×增長速度
(作者系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日報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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