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民地權觀念的變化,源于集體權能和功能的弱化
地權觀念,是地權實踐的產物,地權觀念一旦形成,又會對人的土地使用行為產生影響。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地權觀念一直是集體主義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分田到戶和土地使用權下放,農戶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尤其是二輪承包期間,國家出臺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在承包期內集體不得收回、調整土地等。農民的地權觀念也在逐步發生變化。
鑒于這些情況,有些地方農村土地名義上屬于集體所有,而在農民實際的觀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經十分明顯。所以很多人認為,不斷地虛化農村集體組織,似乎不僅合乎理論邏輯,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虛化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戶個體的使用權,似乎成為了當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然而,問題并非想象的那么簡單,地權的私有化想象也不是如專家解讀的那樣一個調子。筆者在山西省北辛興村的調查,就給了我們一個十分不同的印象:這里的農民對于地權的集體觀念“根深蒂固”,這里的農民普遍認為,土地是集體的而不是私人的。盡管這里自從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沒有再出現過土地調整的情況,但并未因此淡化農民的集體地權觀念,因為集體觀念強,所以土地使用個管理都比較有序、有效。
調整土地,是村組集體行使權能的重要表現
一般來說,進行土地調整,是村組集體發揮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體行使土地權能的一個重要表現。所以,近年來的調查顯示,那些不斷進行土地調整的農村,農民對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淡薄,對于土地的集體屬性的認識也深刻。
正是因為土地是集體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農民對于土地的處置也受到了集體的嚴格約束和限制,也在客觀上保障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有序進行。在以往土地集體所有的觀念里,調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農民樸素的觀點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搶了活人的飯碗”。那些已經去世的人,就應該把土地交出來,分配給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剛嫁進來的婦女,因為這些人需要吃飯。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則因為在丈夫家那邊應該分到土地,所以她原來在村里的土地也就應該交出來。這種根深蒂固的集體成員權觀念,十分強調集體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資源的配置不斷地適應集體構成的變化。
然而,對北辛興村的調查顯示,自1994年二輪土地承包開始,當地嚴格執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方針。在這20年間,當地的土地沒有調整過,“農民根深蒂固的集體成員權觀念”也沒有表達出來。但這并不影響農民對于土地集體所有的認知,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非農化程度低、集體組織作用的發揮維系了集體地權觀念
調查發現,北辛興村民土地觀念之所有沒有那么強烈的私有化想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北辛興村所處的鄉鎮是一個農業大鄉,而北辛興村本身又處于這個農業大鄉的農業片區的核心地帶,土地非農化的機會十分有限,農民沒有覺得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價值增值差異有多大,從而在土地上的爭奪就會緩和得多。這是當前大多數內地農村的普遍狀況。
其次,農民私下的地塊調整十分普遍,造成了土地的自發成片。北辛興村在最初分田到戶的時候,為了確保公平,各小組均是按照地塊和戶數進行平均,每個農戶在每個地塊上都有相應的土地,這就造成土地細碎化。但由于各個小組的地塊都比較集中(每個小組2~3大塊),且土地肥力相當,從而為土地的私下對調提供了可能。三五戶有比較親密關系的農戶之間,會私下協商把土地對調過來形成大塊,從而更加便利農業生產。正是由于農民私下調整了地塊,使得農民對于村組集體組織再行調地的需求并不強烈。
再次,農業深井灌溉客觀上要求農民進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從而強化了村組集體的職能。歷史上,北辛興村以自耕農為主,土地大多數是旱地,基本上靠天吃飯,農民之間的合作較少。到了集體時代,政府組織興建了10多眼深井,大大改善了北辛興村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使得絕大部分的土地都變成了可以種植小麥的水澆地。
北辛興村缺水,地下水的獲取十分不易,往往需要打200多米的深井才能夠持續抽水。打一口200多米的深井,這不是一家一戶能夠完成的工程,也不會僅僅只滿足一家一戶的需要。因此,北辛興村的灌溉,需要進行農民合作和組織。由農民自發合作打井,成本太高,解放前一直都沒有能夠實現。只有到了人民公社時期,通過強有力的動員和組織體系,才有效降低了農民合作的成本,集中人力物力實現了這一目標。
不僅如此,深井的使用需要有一定的規則和秩序。村民小組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協調作用。與此同時,深井還需要進行維護才能夠長期使用,否則很容易報廢。因此,村民小組成為了維護深井的責任主體。村民小組在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而使得農民對于集體的認同比較強烈,對于小組內部的事情也比較關心。所以,即使村莊常年不調整土地,農民對于土地的集體屬性依然十分明確。土地的集體所有觀念正是在集體不斷地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不斷地深入人心和得到強化的。
北辛興村的啟示
第一,農村土地調整是農民內在的需要,在現有的政策供給不足的情況下,農民為便于從事農業生產,會自發地進行了地塊的調整和整合。因此,政府應該在這方面為農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農民的土地觀念是集體還是私有,是與村組集體職能的發揮具有很強的關系。當集體公共服務的職能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的時候,農民地權的集體屬性觀念也就培育起來了,而且并非那么困難,同時農民的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就會比較淡薄。因此,堅持和完善現有的土地基本制度,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不合農民需要,也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舉步維艱。
第三,在當前集體公共服務職能難以發揮的時候,國家資源的輸入能夠成為集體提供公共服務重要的物質基礎。我認為,采取普惠式的資源輸入方式要比采取項目制的方式更加有利于資源的輸入和使用。
第四,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是有效的制度保障。集體公共職能發揮的物質來源不是來自農民,這就極有可能造成農民對集體的漠不關心,也會造成資源使用的低效,甚至最終損害農民的利益。因此,加強農村民主建設,通過村民自治制度,嚴格約束資源使用的方式和方向,更能夠有效地表達出農民的需求偏好。
(作者就讀于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