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國至新中國建立初期的福建省為例
永佃制是指土地產權分為兩層,業主(田骨主)擁有田骨權、永佃農(田皮主)獲得田皮權(永佃權)的種土地制度。兩種產權相互獨立,雙方業主均可自由處理其產權。同時業主負有完糧納稅的義務,永佃農有向業主交租的義務。關于永佃制的發展態勢,明清時期永佃制盛行的觀點已在學界達成共識;但同時許多學者認為,到了民國時期,永佃制開始衰落并趨向消亡。民國時期福建地方政權不斷更替,政局動蕩不安,各種政治勢力按照自身政治需要處理土地問題。在這種政治背景下,永佃制這種特殊田制將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真如學者們所說衰落了?本文即以福建為例,著力探討民國至新中國建立初期政局變遷對永佃制的影響問題。
一、民初軍閥混戰———永佃制發展遲滯
清前中期,永佃制在福建省絕大部分地區盛行。“閩地少山多,業戶皆雇佃墾山為田畝,一田而有田皮田骨之名,田皮屬主,田骨屬佃。”(此處田皮指所有權,田骨指使用權。本文則按福建比較普遍的說法,稱所有權為田骨,使用權為田皮。)但隨著清王朝被推翻,福建陷入了北洋軍閥的統治,加之省內盤踞各地的地方軍閥,大小軍閥為了爭奪地盤擴張實力,不斷進行混戰,對農村經濟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其中也包括對永佃制的沖擊。
首先,連年戰亂造成耕地面積大量減少。據統計,1913 年全省耕地面積為2645.3 萬畝,1914 年卻銳減至2000.3 萬畝。各地軍閥還侵占糧田種植鴉片,“只要是軍隊駐扎的地方,就盛行強迫種鴉片”,全省的“鴉片種植蔓延極廣”,“煙已種,有限之田,均被毒卉,自無曠地可種良谷”。耕地面積的減少不但破壞了原有的永佃土地,還影響了永佃制的繼續形成和發展。
其次,為籌集軍費,軍閥把持稅收,加重稅額。1925 年福建省當局實行加賦,每畝田賦增加了兩元,試圖通過加賦,獲得額外收入。各地軍閥還實行田賦預征,一年內不僅征收當年的田賦,還要預征之后五年甚至七年的田賦,嚴重干擾了農業生產。另外軍閥巧立名目,攤派苛捐雜稅,孫傳芳部第四師師長張毅占據漳州后,強制征收各種稅款,“甚至有聞所未聞的門戶捐、煙筒捐、棺材捐……等等”。
苛重的田賦加上各種名目的額外稅項使得土地業主紛紛向佃戶加大租額。但對于永佃制來說,永佃戶交租一般是固定的,骨主不能隨意加租。骨主無力承擔沉重稅額又無法轉嫁負擔,這勢必加大骨主的壓力,甚至會強行撤佃,引發業佃糾紛,干擾了永佃制的正常發展。
再次,為避免苛捐雜稅,人民被迫逃亡外地,勞動力大量減少。1925 年在漳浦,軍閥征收鴉片稅,“在稅吏來到時,很多人都已離家逃走”;在廈門,“因煙苗失收,征稅加重”,“強壯者散而之四方,老弱者束手無策”。隨著軍閥混戰的持續擴大,軍隊還在各地拉夫征兵。1931 年軍閥葉文龍在長泰向各鄉攤派壯丁1500 人,同年,盧興邦在尤溪強征3000 人組成新兵團。大批農民被迫逃走或被拉充軍,大片土地因為勞動力的缺乏而荒蕪,這其中就包括大量永佃土地。
民初軍閥在福建的統治使得大量永佃土地和大批耕種土地的勞動力受損,永佃制存在發展的生產力要素遭到破壞;沉重的稅額激發了業佃之間的內部矛盾;連年的烽火也使永佃制喪失了正常發展的外部環境———永佃制在福建各地的發展呈現出遲滯態勢。
二、土地革命和十九路軍“計口授田”———永佃制短暫衰落
土地革命中打土豪,分田地,燒田契:1928 年,中國共產黨閩西黨組織領導龍巖、永定、上杭一些地區的農民舉行武裝暴動,并在永定的溪南區建立蘇維埃政權和革命武裝,開展分田運動,這是中共在閩西土地革命的開端,此后,閩西各地陸續開始了大規模的土地革命;1932 年10 月中共福安中心縣委成立,閩東各地相繼開展土地革命運動,1934 年10 月閩東蘇區進入全盛時期;在閩北,1930 年初紅軍解放了崇安大部,并進入建陽、浦城和江西的鉛山、上饒作戰,所到之地進行發動群眾和打土豪、燒租契、分田地的斗爭,1934 年閩北蘇區進入了穩定發展時期,土地革命取得很大成績;閩南革命根據地創建于1933 年紅軍攻打漳州進入漳州城以后,此外,紅軍還在南靖、平和、漳浦等地領導農民沒收并燒毀田契、分田地,擴大了政治影響。
從1928 年進入福建到1934 年第五次反圍剿失利北上抗日,紅軍在福建開展了以閩西為中心、遍及全省的土地革命運動。沒收“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同時,“消滅口頭的及書面的一切佃租、契約” ,分田運動維護了農民的利益,也使地主紛紛逃亡外地:寧化城東鎮中南保農民曾樹屏有骨田一處,土地革命期間田契“拋擲溝里染濕破壞” ,城外橫街保謝應樑有祖遺骨田一處,在紅軍分田時“所有契據和譜據”都“已遺失”;治平鄉??颖T硖碛衅す翘?span>1.3 畝,由曾理謙佃耕,1929 年全家因紅軍分田被迫“遷移長汀”……能夠證明業佃雙方關系的憑據被銷毀,地主又逃離家鄉,土地革命期間皮骨雙方的關系被強制解除,沉重打擊了地主階級的勢力。
十九路軍在閩西“計口授田”:1932 年上海“一二八”事變發生后,十九路軍對日作戰,但因與蔣介石的對日政策相抵觸,被調到福建“剿共”。十九路軍進入福建以后,“軍紀相當嚴明,不拉夫,不擾民,不強買”,“以抗日聲威,獲得人民群眾好評”。鑒于紅軍在福建建立和發展革命根據地,處處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和支持,打土豪、分田地,調動了農民參加革命的積極性,十九路軍“承認有必要分田,以便和農民打成一片”。進入龍巖以后,成立閩西善后委員會為主辦分田機關,用“計口授田”的辦法,實現“耕者有其田”的主張。委員會公布有“計口授田暫行法”,“按鄉為區分,將各有人口之數,與田地面積詳細調查估量,以定每口可得田地之產量,而授之田”。由此可見,計口授田與紅軍分田最大的不同就是,“為謀佃戶與地主利益均等”,地主、富農與農民一律平等授予土地,“俾佃戶實受利益,地主不致吃虧”。“計口授田”辦法推行時間不長,而且僅在永定、龍巖及上杭三縣的部分城鎮中實施。后來因十九路軍成立福建人民政府緊接宣告失敗,以致授田沒有繼續。
土地革命的目標在于沒收地主富農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耕地歸農,建立農民的田權。分田運動中焚燒租約契據,其目的就是要廢除租佃制,這其中也包括永佃制。對于永佃土地,通過燒毀契約打破原有皮骨雙方的關系,再將擁有全部產權的土地分給農民,以否定永佃制的存在。十九路軍實施計口授田,在紅軍分田基礎上進行的調整,范圍只局限在龍巖及其周邊地區,盡管把地主富農編入分田的行列,但無田少田者也得到了土地,原本有田皮或田骨的農民在授田后成為了全產者,計口授田進一步否定了永佃制。紅軍的分田運動和十九路軍的“計口授田”對永佃制的影響還是很大的,福建永佃制在此期間出現了衰落的跡象。
然而起源于宋明時期的永佃制是民間內部孕育出的一種田制,發展到民國時期,已經有著強大的適應性。持續數年的分田運動一時難以打破千年的民間習俗,加上分田并沒有在全省每個縣市施行,波及的范圍畢竟有限,所以紅軍和十九路軍先后的分田對永佃制的影響是猛烈的而非深遠的。紅軍北上之后,許多地方的地主回鄉一般都能比較順利地恢復永佃關系。例如,寧化縣的城居地主王弼庭在該縣淮南鄉有“祖遺骨租米田,計五六十處”,紅軍入閩以前,“各佃納付無異”,紅軍北上以后“亦照納付者尚多,唯漏收有之”。同縣石碧鄉水尚保張恩鏈有“祖遺租米田十余處”,之前由其父打理,紅軍分田時,“舉家奔避數載流離”,1935 年其父身故,但張恩鏈因為“對此項產業過去經歷有年,未曾忘懷”,“乃復將各佃姓名逐一列明,挨戶向收,咸無異議”。可見,永佃戶在骨主返鄉后大部分都能照常交納骨租,就算原骨主身故,永佃戶仍然認可其子孫。紅軍和十九路軍的分田確實使得福建永佃制出現了衰落跡象,但骨主回鄉后永佃關系就得以很快恢復。
同時另一方面,土地革命中業佃雙方訂立的契約憑證全部燒毀,也為永佃戶奪取骨主業權、業佃之間產生糾紛埋下了伏筆。1939 年前后,鑒于年代久遠田糧冊籍殘缺,以及農民賣田不愿賣盡、典當期滿無力贖回等原因,造成有糧無田、有田無糧的弊端,國民政府決定重新整理地籍,進行土地編查。前述寧化兩例,骨主返鄉后永佃戶仍舊照例納租,但在土地編查時卻自填為業主,奪取業權。原為對產權進行重新整理的土地編查,卻因為永佃契約的毀壞而產生諸多糾紛。而且許多時候骨主就算握有骨權,也只能收回部分租谷。龍巖縣的永佃土地收租,“一般大租二成小租一成,頑強農民拒不交租的也有”。上杭縣每石永佃土地原本可收骨租四、五斗,紅軍北上之后“僅可收一斗或八、九升不等”,“所收谷額不敷完納田賦”。在永佃制度下,永佃戶的佃權勢力本來就膨脹,加之失去憑證,土地編查時永佃戶紛紛自填為業主,業佃產生糾紛。但這種現象是在紅軍撤離福建北上抗日之后衍生出來的,也沒有對永佃制的發展態勢帶來大的影響,只是反映出永佃制下骨主權力的衰微。
三、國民政府重新推行———永佃制恢復發展
1934 年,隨著十九路軍福建事變失敗和主力紅軍撤離中央蘇區實行戰略轉移,原本分田時逃亡外地的地主富農紛紛回鄉,全省許多地方的土地又從農民手里被奪了回去。在閩東,1934 年間霞浦和福鼎地區開展的土地革命,因國民黨“大舉‘圍剿’閩東蘇區而中斷”。在閩南的漳浦,紅軍回師以后,國民黨對蘇區進行“圍剿”,土地革命成果難以鞏固。在閩西,1934 年6 月國民黨軍隊進入連城,地主“卷土重來,奪回土地”。在閩北的光澤,隨著紅軍北上抗日,地主重回奪田,土地革命的勝利果實“得而復失”。地主奪回土地后,國民政府農村復興委員會重新辦理土地業權登記,“將謀恢復民國十八年以前的土地私有狀態”。
雖然全省大部分地區的土地革命成果遭到破壞,但各地的情況并不完全一致。在閩西北一些地區,國民政府的“恢復”工作進展并不順利,只能嘗試多種方式解決土地問題,其中包括推行永佃權。
(一)以賦予永佃權方式解決土地糾紛在閩西,由于紅軍駐扎時間長、分田觀念深入人心,部分地區在紅軍北上后的很長時間里仍然保持著分田時的狀態。地主相繼回鄉之后,“眼巴巴看著自己的土地被佃農白白占去,心有未甘”,于是多方活動,“希冀恢復業權”,“有的倚藉地方強暴勢力,硬要收回田地,有的強向佃農收租”,但佃農方面,認為田地是由紅軍分配得來,“根本否認地主的存在”,許多佃農甚至自行組織起來,“要以集體的力量來對付地主,鬧得地方騷動”,雖然國民政府辦理了業權登記,“以冀恢復舊觀”,“然因積習已深,難收實效”,“十數年來,大部分田地操于佃農之手”,“產權紊亂”,“一時尚難入于正軌也”。于是,國民政府采取多種措施,力圖恢復之前的“土地私有狀態”。
在龍巖,1941 年時“縣內還可找到仍在辦理計口授田的村莊”,業佃雙方“明爭暗斗”。“省府鑒于事態之嚴重”,決定在此進行土地改革試驗。1941 年春,福建省政府主席陳儀任命中央地政學院學員林詩旦為龍巖縣縣長,進行土地改革。1942 年全縣舉辦經濟調查,并從事地籍整理,“使明了土地問題之真相”,調查之后,“認為大部土地既經分散,倘若強迫佃農歸還,勢必引起極大騷動”,于是決定以扶植自耕農方式,解決土地問題。其實在實施扶植自耕農政策之前,1941 年縣政府曾經制定《龍巖縣土地問題調整方案》,準備由政府發行土地債券將所有糾紛不清的土地收買,“政府取得業權后,維持現佃,一律賦予永佃權”,使佃農“安心整理耕地”,“一經訂立租約,即行發給永佃權憑照”。雖然方案最終由扶植永佃農改為自耕農,但從中可以看出,賦予農民永佃權幾近于賦予所有權,政府是希望以此有效緩解業佃糾紛、解決土地問題的。
在上杭縣白砂鄉,地主回鄉之后,“雖倡言恢復業權”,但因為“土地產權之生產位置,究系茫無所知”,加上當時“谷賤”,對土地的需求不大,“耕者以相沿成俗”,每年向該鄉的地方協助理事會“繳納輕微地租”,“由是業權形成鄉有”,“相安無事”。但1940 年前后,因為人口增多和谷價上漲,“土地頓成至寶”,每到收成時,“業主與霸占人大起糾紛”,之后糾紛升級,“勢將械斗”。1941 年11 月上杭縣政府向龍巖縣政府討教經驗,并經召開調解糾紛審查會討論達成統一意見,認為“永佃權應予確立”,制定了《上杭縣政府調整白砂鄉土地糾紛辦法》,將全鄉土地收歸公有,由政府“計口劃分授給永佃制”。隨后,上杭縣將白砂鄉的具體糾紛情形和制定的糾紛調整辦法一并呈交給省政府主席劉建緒,省府指定白砂鄉為地政實驗鄉,并頒布《白砂鄉土地糾紛調整綱要》,其中第三條規定,“白砂鄉耕地分配后,耕作人得取永耕權”。1942 年8 月在白砂鄉設立土地管理委員會,辦理地政實驗事宜。1943 年1 月,白砂鄉召開土地調整大會,“確定永佃耕地”,為免引起糾紛,“所授佃之耕地,以原耕人承領為原則,多抽少補”,“并分別按戶更正人地冊”。白砂鄉以賦予農民永佃權的方式,解決了“勢將械斗”的土地糾紛。
(二)以賦予永佃權的方式實行墾荒紅軍撤離福建開始長征后,省內政局動蕩,大批土地荒蕪。邵武縣據1938 年土地陳報的結果,可耕土地有283405 畝,荒地(山地除外)已達15 萬畝,“農田荒地幾乎觸目皆是”;福安“有田而無人承批”;壽寧縣也因地主“逃散流亡”,“田園零落” ;龍巖“山間的荒田,逐日有所見”,上杭白砂鄉“人口減少了30%,田地亦荒蕪了30%”9。面對蕭條景象,國民政府舉行土地編查時,決定以賦予農民永佃權的方式來安撫民心,恢復生產。崇安縣就是切實執行該政策的縣份之一。1941 年崇安縣政府先后頒布《修正崇安縣墾地糾紛調整綱要》和《崇安縣發給墾地永佃權證書規則》,規定如果承墾荒地者在土地編查期間“以權利關系人資格插標陳報或于公告時補報者,對于承墾地一律享有永佃權”。1942 年,福建省農業改進處墾務總所向各縣傳達了《各縣墾務所填發荒地承墾證書及墾地永佃權證書應注意事項》,指出縣墾務所要依照規定,在荒地墾竣之后向墾民發放永佃證書。福建省政府在全省范圍內推行的墾荒永佃制,使得大批農民有地可種,同時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呈現出一種雙贏的局面。
國民政府以武力和戰爭的方式破壞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導致福建許多地區在紅軍北上抗日之后恢復到分田之前的狀態。然而因為一些地區分田觀念深入人心以及政局動蕩造成田地荒蕪,國民政府為了恢復生產,采取了在多個縣份施行永佃制、賦予農民永佃權的方法,以盡快解決諸多土地問題,這就使得福建永佃制的發展在新中國建國前夕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四、中共土改———永佃制最終消失
據民國時期的調查,“(江)蘇省各邑”買賣田畝,都有“分面田、底田者”,江西贛南各縣“田土山塘皮、骨分管者十之七八”,福建土地的皮骨之分,“幾乎全閩通行”。面對永佃制通行各地的現狀,中國共產黨在建國后的土改中妥善處理了永佃權問題。
1950 年6 月2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土改的總則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這就意味著要取消以地權分離為特征的永佃制。土改過程中,中共對永佃制采取了較為現實的處理措施。
時任華東區主席的饒漱石指出,“由于華東農村租佃關系特別復雜,在調劑抽補農民租入的應當沒收及應當征繳土地時,必須極端謹慎。”永佃制的問題正是如此。皮骨分離的土地有的田骨主和田皮主同屬一村,有的卻分屬兩地;田皮權有的掌握在地主手中,有的在農民手中。面對復雜的歸屬關系,土改中采取了沒收地富田皮權而承認農民田皮權的政策。對于農民的田皮權,在抽動時,給原耕農民和將田皮權轉租的農民都“保留相當于田面權(田皮權)價格之土地。”“田面(皮)權的價格一般可依抗日戰爭前的價格計算,個別得視當地實際情況規定之。”也就是說,土改的政策是把原耕土地按照抗戰前的田皮權價格折算出一個新的土地數目分給農民,轉租田皮權的農民也給予承認,也可以分到土地。雖然這時折算后土地面積會減少,但農民擁有的是完整的業權,成為自耕農。到具體分配時,如果農民租入和自有土地,“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就連同其自有土地,以分滿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數為原則,但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田面(皮)折價部分應予保留。” 可見,折價后的田皮權就算面積比較大,也要歸原耕種農民所有,政策肯定了農民的田皮權價值。
以這些政策作指導,福建省在土改的沒收征收、分配及總結發證環節中解決了永佃權問題。
(一)沒收征收在劃定階級之后,土改對各階層的土地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現以閩侯縣白沙區永豐鄉的土地沒收征收分配方案為例說明。
永豐鄉各階層占有土地(田、地瓜園、菜園、果園)為2297.42畝,外鄉業主占有本鄉土地計為1104.87 畝。在土改中保留不動的成分有:
1. 半地主式富農1 戶,自耕部分11.00 畝
2. 工商業者1 戶,自耕部分2.60 畝
3. 富農4 戶,自耕包括出租61.08 畝
4. 小土地出租者17 戶,除1 戶征收4.00 畝外,計保留76.83 畝
5. 富裕中農14 戶,218.00 畝
6. 中農147 戶(包括佃中農28 戶,土地110.31 畝),862.41 畝
7. 手工業工人6 戶,9.30 畝
8. 自由職業者2 戶,1.85 米
9. 外鄉業主屬于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為338.45 畝
總計保留為1581.52 畝
沒收征收部分為:
1. 地主劉友和、劉友綺2 戶,30.87 畝
2. 半地主富農林孝炳1 戶,出租部分25.00 畝
3. 小土地出租者金偉煌1 戶,4.00 畝
4. 祠堂、廟宇、學校、育嬰堂等公輪田,187.23 畝
5. 外鄉業主逾期未申報,自愿放棄土地者,包括工商業家、地主、高級職員、自由職業者等土地,766.42 畝總計沒收征收1013.52 畝,其中有根田、面田357.38 畝,以根面雙方地權各半折算,應為178.69 畝,實際征收834.83 畝。
從方案中可以看出土改對不同階級不同種類土地的具體處理方法:地主土地實行沒收;祠堂、廟宇、教堂、學校和團體的土地予以征收;小土地出租者、工人、自由職業者的土地要具體分析;保留富農、工商業者的自耕土地;保留中農及富裕中農的土地。在沒收征收的土地中包含根田(皮田)、面田(骨田)357.38 畝,說明該方案嚴格按照土改政策,對地主土地、富農的出租土地以及公輪田這三類中的永佃權土地,也是予以沒收征收的。
(二)分配閩侯縣永豐鄉的土改方案在分配一節中指出,“對根面(骨皮)田關系的處理,一概予以合并,以面(皮)合并為根(骨)為原則”,說明農民的永佃土地也要進行皮骨合并,但同時規定“如遇民間的根面(骨皮)關系合并時,應以相當代價補償。”土改中農民的土地是保留不動的,農民所有的永佃土地雖然也要進行合并,但不是像地主、富農一樣直接沒收,而是將田皮田折價成全業田,這個全業田同田皮田是等值的,雖然折價后的土地有可能面積變小,但農民的土地總價值沒有改變,而且農民還成為了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自耕農。
《土地改革法》中對于土地分配的規定是,“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皮骨合并后的土地也同樣要進行分配。土地分配時要制作土地分配登記冊,記錄每家每戶分田的情況?,F以古田縣黃田鎮第五區潮洋汶洋村中農廖澄雅的土地分配登記表做以說明。
登記表分類詳細,包括戶主姓名、人口、成分、分到土地的坐落、段號、地號、地目、等則、分得和原有土地的畝數、賦元、產量以及分得的其他財產等多項內容,如果所分到是根面(即皮骨)合并后的土地,還要在登記表中“備考”一欄特別注明。廖澄雅家有三人,中農成分,原有坐落在小門首的土地0.22畝,根本不夠糊口。土改時分到了三段田,共6.57 畝,其中有兩段是“根面合并”后的全業田,表中對此也做出了標記。土改后全家共有土地6.79 畝,可以維持基本生活。
(三)總結土改,頒發土地證除了開展宣傳,劃分階級,沒收征收及分配土地,在土改過程中還要不斷總結經驗、檢查不足。福建各縣市在土改各階段的總結中對田皮權的處理政策不斷成熟。羅源縣在進行了第一、二批土改后認為皮骨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根面(骨皮)權折價與否作法不統一”。古田縣古溪鄉曾經向省農委會檢討“由于對根(骨)、面(皮)、佃關系了解不夠,對干部教育不夠,錯沒收七戶中農的根租佃6.7 畝,產量1503 斤。”南靖縣認為之前的土改中“對田根田面(田骨田皮)權的問題,有些地方注意不夠”,提出要在之后的工作中給予適當照顧。龍溪地委在總結土改經驗的基礎上,對田皮權做出過具體的補償規定,“富農的不給補償,中農的折成1/3,貧雇農可頂三分地”,并認為“這一條可再行創造”。光澤縣認為本縣土地關系復雜,在土改過程中組織沒收征收委員會整頓田畝,“改變了皮骨田、典當地等復雜的土地關系”。福建各地在土改實踐中及時發現并改正不足,妥善處理了永佃權問題。
經過全面系統地檢查處理遺留問題,全省各縣市陸續確定地權,頒發了新的土地所有證。隨著土改的結束,永佃制也在福建境內最終消失。由此也可以看出,永佃制的消亡不是自身發展演變的結果,而是土改對其折價的政策使然。
中共的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夠徹底消除在民間持續千年的永佃制,首先是因為土改的政策綱領比起土地革命時期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更加成熟和系統,并且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加以改善,很好地指導了土改的順利進行。其次,土改不是單純地否定皮骨雙方原本的關系,而是將農民的田皮權按照抗戰前的價格折算成全業后再分給農民,這是在完全承認農民田皮權價值的前提下處理農民的土地問題。認可農民田皮權即永佃權,其實就是承認了農民對土地部分產權的所有,將田皮權進行折價再分給農民,原來只擁有土地田皮權的農民變成擁有全業田的自耕農,這種做法讓農民更加愿意接受,維護了最大多數民眾的利益,改革順應民心,因此取得成功。
綜上所述,民國至新中國成立初期福建永佃制的演變具有明顯的階段性:民國初年軍閥混戰,損失了大量永佃土地和大批勞動力,使得永佃制喪失了良好的社會環境,發展遲滯;紅軍和十九路軍的分田,直接沖擊了永佃制的發展,分田期間該制度曾一度衰落,同時這種影響又是短暫的,分田過后,骨主回鄉永佃戶仍然多能照例交租,永佃關系很快恢復;國民政府重掌政權之后,依靠推行永佃權的方式來恢復生產、解決土地問題,永佃制得到重新發展;直至建國初期中共土改時,永佃制在福建最終消失。這一時期永佃制呈現出持續發展→發展遲滯→短暫衰落→恢復發展→徹底消失這樣一種動態的演變過程,而不是以往學者所認為的“衰落”。作為一種在民間延續千年的田制,永佃制在民國時期仍然是符合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有著強大的適應性和發展活力。在福建之所以出現停滯或衰落等等波折,完全是政權更替時,戰爭、革命以及各種政治力量不同土地政策等外力作用的結果。中共土地改革時在承認農民永佃權的基礎上歸并田皮、田骨,充分照顧了農民的權益,才使得永佃制最終平和地退出歷史舞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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