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與自治之間:國家與社會互動視野下的明清鄉村秩序
回顧學界關于明清時期國家與鄉村關系的研究,經歷了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論”,到自下而上的“自治論”的轉變。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反思這種“不是國家力圖控制地方,就是地方試圖對抗國家”的二元對立關系——這種矛盾即便存在,顯然也不是全部。王朝制度與民間社會之間并非是一種單向度的實施與支配的關系,實際處于一種交融與互動的狀態。我們需要追問的也許是國家權力的邊界在哪里?國家權力何時、以何種方式介入鄉村社會?鄉村社會是否具有自我組織的能力,并由此而產生內在自生型秩序?
國家權力的邊界及其在鄉村社會的呈現
倘若我們將“權力”視為一群人施加于另一群人的內在影響力,而不僅僅局限于外在的官職與官位,則“皇權不下縣”只是一種主觀性的臆斷。姑且不論明清時期七品知縣之下尚有八品之縣丞、九品之主簿、從九品之巡檢以及典史、驛丞、倉大使等未入流的佐雜官員,單就中央王朝通過設立在廣大鄉村中的里甲、保甲等鄉里組織,征發大量徭役興修城池、辦理漕糧、戍守疆土等,以維護大一統帝國的現象而論,倘若沒有國家對鄉村的控制,焉能如此?如果說徭役與稅收是衡量政府對基層社會影響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指標,則正像唐代的《石壕吏》和清代的《役夫行》所言,“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皇權對于百姓人身控制能力由此可見一斑。因此,鄉村社會中的“國家在場”是毋庸置疑的。
從鄉里組織的基本職能而言,明代的里甲制度與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將高度分散的農村居民整體上納入國家控制體系中,直接成為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延伸的權力化表現。除了基層賦稅與地方治安之外,對于鄉村社會的其他公共事務,國家權力的介入是有選擇性的。以國家與水利的關系為例,一方面我們的確看到國家直接干預諸如黃河、長江、運河等有關漕運與水利安全的大型水利工程,以及江南海塘、兩湖堤防等事關國計民生的水利建設。另一方面對大量遍布南北農耕區的塘堰溝渠等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無論其興修的主體、資金來源、管理體制等方面,均呈現出“民間化”趨勢。只有當用水秩序受到外來勢力的強烈沖擊或內部出現嚴重利益糾紛之時,才會主動尋求國家力量的介入。
因此,我們發現,明清時期的官府對于鄉村治理更多是一種危機式的處理方式,即除非發生嚴重的社會動蕩和案件糾紛,官府盡可能不介入鄉村社會。國家權力的選擇性介入與地方官府對鄉村的“無為”而治,部分是緣于中國鄉村地域遼闊,農民居住相當分散,鄉村社會呈現蜂窩狀結構。面對散漫的、平鋪的自然村落社會,皇權并不想無所不至地對其進行絕對控制。而這只是其一,更為重要的則是鄉村社會擁有一套自我管理與民間秩序自我維護的機制。
社會力量、基層組織的變化與鄉村秩序的新構建
一般認為,鄉村社會秩序的基本構成要素包括三個方面:宗族、鄉里組織、士紳階層。如果說鄉里組織更多地扮演著國家權力在鄉村執行者的角色的話,那么宗族和士紳則在一定程度成為社會力量的代表。從歷史來看,無論是保甲、宗族還是士紳,在明清時期都發生了諸多變化,這些變化導致了基層權力結構與地方社會共同體構成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從而促成明清基層社會秩序的新構建。
就士紳階層而言,自宋代開始,隨著印刷、書籍與教育的推廣,官僚士人階層不斷發展,出現了所謂“士的地方化”趨勢,但直到明代,士紳才真正成長為一個在地方社會發揮廣泛作用的領導階層。考諸史實,士紳在基層社會控制中具有雙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們享有國家賦予的政治經濟特權,通過盤根錯節的關系網絡與官府保持著密切的關系,儼然代表官方對本地鄉村進行統治,形成“鄉村紳治”局面。另一方面他們又作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時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層社會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動、公共工程建設中所積聚的地方性權威,使得面臨地方叛亂和農民起義之時,他們能有效地動員和組織民間力量,維持地方秩序。
作為血緣與地緣的結合體,明清時期的宗族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出現了組織化與庶民化趨勢,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為基層社會重要的民間組織。宗族通過以族規、族長、祠堂為核心的組織管理系統,以族田、義莊為核心的救濟保障系統,以祭祀、族譜、族訓為核心的禮儀教化系統,對家族內部實行有效的管理,形成較穩固的家族社會秩序。明清宗族在庶民化的同時,也出現政治化的趨向,在清代保甲制度運行實態中,許多地方都出現了由宗族各姓氏、各房分輪充保甲職役的現象,也就是說宗族與保甲在基層運作過程中處于一種相互重疊的狀態。
而從明清鄉里組織而言,里甲與保甲在鄉村推行過程中,面對或聚或散的鄉村聚落形態,大體都采取了一種“地域化”傾向,即盡可能向地緣性的村莊靠攏,以適應現實的村社結構。對于宗族勢力,政府在允許民間祭祀始祖、創建宗祠的同時,也通過批準族規、設立族正的方式加以引導和利用。總的來說,明清時期宗族對國家的依附和支持多于對抗。同樣,面對日益擴張的紳權,在晚清保甲制度的建設中,許多地方官員將原本游離于鄉里制度之外的士紳正式納入到保甲體制中,出現了鄉里職役的“士紳化”。
保甲制度對于宗族組織與士紳階層的吸納和融合,體現出明清鄉里制度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這些變化意味著清代國家權力滲入控制基層社會更為復雜了,同時也反映出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直接控制的削弱。但與此同時,地方上紳衿等中介勢力的作用則顯得更為重要,由于這些中介勢力作用的加強,基層社會的自治化傾向與國家政治體制上的中央集權趨勢得以調和甚至統一起來。當然,這種統一又是在充滿種種矛盾的狀態下實現的。
國家權力與民間秩序互動下的鄉村治理
毫無疑問,明清時期的國家與鄉村關系,不能簡單視為“控制”與“自治”的二元對立。而從國家與社會互動視角出發,我們就不應停留在所謂“強國家、弱社會”或者“弱國家、強社會”這種靜態和結構性的概述層面,而應該從不同區域、不同場景出發,通過“事件—過程”的分析方法,探討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在特定情景下是如何運作和體現的。
就國家權力而言,盡管一般認為明清是中國專制中央集權得到高度發展的時期,但這也許只是官僚政治的一種表面現象,無論是明朝廢除宰相、還是清朝設立軍機處,更多的還是體現在皇權對于官僚行政權力監控的強化。就鄉村社會而言,自宋至明清,隨著“士”的地方化和宗族的庶民化,在地方精英的經營與宗族組織的管理下,民間社會自我管理的能力越來越強大,舉凡架橋修路、養老育嬰、施粥賑災、修渠灌溉等等,更多地由民間力量來承擔。也就是說,中國歷代中央集權主要體現在縣級以上的官僚政治中,縣以下的基層社會卻是另一番景象:在以增長緩慢的農業稅收為主體支撐的財政體系下,傳統國家無法將正規官僚制度的觸角延伸到村落社會中去,只能是有選擇地介入和滲透。
可以說,在國家權力與鄉村社會之間,并非是一種“你進我退”的對抗狀態,晚清紳權、族權以及各類民間力量對于鄉村管理的強化是和地方公共事務不斷增多相適應的,它們更多是填補了傳統國家因受政治資源限制而留下的權力空白。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當我們討論國家權力的時候,必須認識到它是有區別和分層的,比如皇權與官僚行政權之間、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之間。而民間社會同樣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士紳階層中的上層與下層之間、科舉正途與捐納及軍功異途之間,地方商人、農民、漁戶、軍戶、船戶等不同身份和職業之間。因此我們發現在地方社會出現糾紛之時,不同利益集團也會通過各自地緣、血緣、業緣等資源,去尋找不同國家權力(包括地方官、京官、皇帝等)和社會資源的支持。而從區域的整體史的視野出發,各種權力的運作其實是共同作用于地域社會之中。
黃宗智曾將中國傳統鄉村的治理模式概括為“集權的簡約化治理”。筆者則根據對明清兩湖鄉村社會的實證研究,概括為集權國家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和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共同構成中國鄉村治理模式的特征。一方面,國家政權以一定的方式進入鄉村,以保證賦稅的征收和國家對鄉村的統治。另一方面,國家依托鄉村內在的民間權威,通過培植代理人方式,實現簡約化治理。而民間各種草根組織——宗族、會社、水利組織等——在維護日常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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