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始終就是政府的重要職能。土地管理的職能隨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人類土地利用活動的加劇,土地管理逐漸從財政職能中分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政府職能。到了現代,土地管理又成為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研究土地管理的歷史發展,比較各國土地管理的制度,總結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驗,采取最嚴格的土地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標志:
1、完善的土地權利體系
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財產制度,公民的土地權利也是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在財產法的立法過程中,各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但高度重視土地物權的立法則是共同的。在法律上,土地物權的意義就在于抵抗政府權力的濫用,使人們獲得穩定的利益預期。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不重視公民不動產權利保障的國家,是不穩定的國家。回顧土地物權立法保障的歷史,我們不難看出,土地物權體系經歷了由靜態到動態的過程,并且,是伴隨著人類對土地利用開發而逐步形成的。在早期立法中,主要是偏重于土地所有權的保護。但是,隨著人類的土地利用行為的開展,人們發現,單純的土地所有權保護不能促進土地利用活動的有效開展,因為有的所有權人并沒有開發利用土地的積極性,而有些非土地所有權人則渴望開發利用土地。這樣,就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之外的他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以及準物權,如采礦權、漁業權等等。他物權和準物權的出現,雖然對于所有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但對于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起了巨大作用。到了現代,隨著科技、經濟的發展,土地物權出現了由簡單到復雜,由抽象到具體的趨勢,有些國家又在傳統的地上權、地役權的基礎上,分離出日照權、采光權、空中權等權利。正是由于形成了嚴密的土地權利體系,才能保障人類利用土地的行為規范有序,也使政府濫用權利的行為得到遏制。因此,完善的公民土地財產權體系是世界上最嚴格的管理措施的法律基礎。
2、以用途管制為主導的土地利用制度
土地的利用不同于其他的物。從世界各國看,無論所有制如何,土地所有權歸屬于誰,在對土地的利用管理上都始終是以國家為主導的。國家對土地的利用實行統一管理是各國土地管理的共同特點。土地利用必須符合社會利益是各國法律的一條通則。那么,國家通過什么方式進行管理呢?就是用途管制。就是說,對土地的利用有一個總體規劃,依據規劃,在一定區域劃定土地用途分區,使用土地必須按照用途,違反用途就是違法。在美國這樣的國家,農場主對自己的土地也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這是因為,土地的利用關系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關系著國家的根本利益。要實施用途管制,就必須高度重視土地規劃的作用。西方國家都在立法中確定,任何土地未經規劃不得開發。由于有了這樣的規定,就使得規劃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
3、政府具有明確的土地管理的目標
西方國家在土地利用上是國家主導,作為行使具體土地管理職能的政府,在一定時期土地管理目標的確定就很重要。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土地管理目標都不相同。在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時期,當時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摧毀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為現代化農業生產創造條件。所以,這一時期,土地整理就成為土地管理的主要目標。在農業社會向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階段,西方國家政府的土地管理目標是農地優先,保護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這一時期在農地轉用控制上非常嚴格。這以后,特別是近25年來,土地管理的目標主要考慮生態效益。由于有了明確的土地管理目標,并且,土地管理目標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及時調整。據此,政府才有可能制定有關的土地政策,立法機構才有可能有效地立法,從而形成嚴密的土地法律體系和土地管理政策體系,使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具有前瞻性的同時切合實際。這是最嚴格措施管理土地的必備條件。
4、公民多途徑地參與土地管理的決策過程的保障體系
土地制度是重要的財產制度,土地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對土地利用管理上是以國家為主導的,這就必然在兩者之間產生矛盾。因此,需要有一套制度來保障公民參與土地管理的決策過程,從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權利。西方國家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規劃一經制定即具法律效力。在規劃制定過程中,通過公告、聽證、辯論等制度和程序充分聽取公民意見,直至全民公決。規劃通過后實施前以及實施過程中,注意通過訴訟制度、司法程序保護少數人權利。此外,規劃的修改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沒有變通。這就是說,國家對土地的嚴格管制是以公民的充分參與為基礎的。
5、公正、獨立、效率的土地司法體系
西方國家大量土地糾紛的處理通過行政司法程序解決。他們認為,土地問題專業化程度高,處理不好還會影響政府效率,因此,法院一般不予介入,而是通過隸屬于政府的一個部門的行政裁判所這一制度來解決。在英國,有土地裁判所、農用地裁判所、地租裁判所、征地裁判所等若干個裁判所;在香港也有類似的土地審裁處。土地裁判所的特點是:①隸屬于政府的某一個部;②是相對獨立的一套機構;③按司法程序運作;④土地問題先行裁決。事實上是一裁終決,大量的土地糾紛解決于這個環節。如果對土地裁判所的裁決不服,還可訴諸法院。這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判決的執行也有一套相應的制度保證其高效。公正、獨立、效率的土地司法體系是采取最嚴格措施管理土地的保障。
6 、嚴密的法律責任體系
在國外,違反土地法律的責任制度是多種多樣的。首先是憲法責任。在有些國家,土地問題納入了憲法調整領域。如果一個政府在土地問題上作出的決定或行為違反了憲法,就要承擔憲法責任,這個政府就可能倒臺;假如一個議會通過的有關土地的法律違反了憲法,這個議會就可能被解散,重新大選。德國有憲法法院,法國有憲法委員會,美國有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議會的法律無效。
其次是行政責任,也稱行政法責任。即土地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包括罰款、拆除、沒收等而相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是民事責任。在土地問題上,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往往交織在一起。如征地糾紛,對征地行為是否合法的訴訟主要是行政責任,而對征地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訴訟,涉及的就是民事責任。
第四是刑事責任。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套嚴密的法律責任制度保證了土地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也正因為有這樣一套嚴密的法律責任體系,這些國家在土地管理上是比較嚴格的。
作者單位:中國土地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土地立法的歷史回顧與法律思想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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