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村與集村:傳統中國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
摘要:傳統中國的鄉村聚落形態,一直以分散居住的小規模散村占據主導地位。文獻記載所見漢唐宋元時期北方地區的集村,是經過長期發展、擴大或官府強制合并而形成的結果;現今北方地區集村為主的鄉村聚落面貌,是在清中期以后才形成的。南方地區散村向集村的發展,只是局部地區和部分村落的現象,沒有普遍性。散村是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的原生方式,集村則是長期發展或演變的結果;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的總體變化趨勢是立基于自然與經濟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傾向逐步被放棄,主要立基于社會、政治與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越來越成為主導性的傾向。在集村狀態下,村落構成為社會關系網絡與社會控制的基本單位;而在散村狀態下,則以若干自然村落組成的地域區塊構成社會關系網絡與社會控制的基本單位。
關鍵詞:鄉村聚落形態;傳統中國;散村;集村
一、問題的提出
所謂“鄉村聚落形態”,是指鄉村聚落的平面展布方式,即組成鄉村聚落的民宅、倉庫、牲畜圈棚、曬場、道路、水渠、宅旁綠地以及商業服務、文化教育、信仰宗教等公用設施的布局。地理學者一般主要根據農家房舍集合或分散的狀態,將鄉村聚落形態分為散漫型和集聚型兩種類型。①散漫型村落又稱散村,每個農戶的住宅零星分布,盡可能地靠近農戶生計依賴的田地、山林或河流湖泊;彼此之間的距離因地而異,但并無明顯的隸屬關系或階層差別,所以聚落也就沒有明顯的中心。②集聚型村落又稱集村,就是由許多鄉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鄉村集市。其規模相差極大,從數千人的大村到幾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農戶須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點、溪流、池塘或廟宇、祠堂等公共設施作為標志,形成聚落的中心;農家集中于有限的范圍,耕地則分布于所有房舍的周圍,每一農家的耕地分散在幾個地點。最典型的散村是一家一戶的獨立農舍,所謂“單丁獨戶之家”;而最典型的集村則當是聚族而居、多達數千人的大村落,或市廛繁庶、工商業發達的市鎮。集村與散村的根本區別并不僅在于人口多少及其空間規模的大小,更在于其各個民居之間及其與所依賴的田地、山林、湖澤之間,是呈現出集聚、互相靠近的趨向,還是表現出離散的趨向。“在(集居)村莊的景觀中,房屋群聚在一起,這多少有點加強了耕地上的孤寂感;村莊與其土地是截然分開的。在散居的景觀中,房屋不遠離耕地,房屋相互間的吸引力,遠小于房屋和田地間的吸引力。農莊及其經營建筑物都建在田地附近,而且每塊耕地的四周,常有圍墻、籬笆或溝渠。甚至那些被稱作小村(hameau,Weiler,hamlet)的小房屋群,似乎也應當一般地看作散居的形式,因為它們幾乎總是意味著房屋和田地是靠近的。”③換言之,集居村落本身表現出集聚化傾向,而村落與田地、山林之間則相距較遠;散居村落各農戶之間相距較遠,而每個農戶都盡可能地靠近其耕種的土地、賴以為生的山林湖澤。
當然,某一區域內的鄉村聚落以集村為主,并不意味著這一區域就沒有散村;而在一個散村占據主導地位的鄉村區域,也很可能會有規模較大的集村,甚至是集市乃至市鎮。實際上,在一個特定區域內,集村與散村兩種類型的聚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的。在江漢平原腹地,我們曾觀察到:一些位于自然或人工堤防上的村落規模較大、歷史較為悠久,已表現為集村;而分散在低洼湖區墩、臺之上的農家,則往往移居不久,一般表現為獨立住宅或兩三戶聚合的小聚落,顯示出高度的分散性。④同一區域內集村與散村的差異,反映出聚落成立在時代上的早晚:一般說來,規模較大的集村形成較早,而分散的小村則可能是從集村中分立出來的或者由后來者新建的,形成較晚。集村與散村的混合分布,不僅反映了各村落在發生學上的差異,更反映了地區開發和社會變遷的歷史進程。集村與散村在形成時間上的早、晚,還隱含著一種可能,即分散的居住方式(散村)可能是一種原初的居住傾向,而集村則是隨著人口增加、安全需要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逐步形成的,是長期發展的結果。
采用怎樣的居住方式,是集中居住(形成大村)還是分散居住(形成散村或獨立農舍),對于鄉村居民來說,至關重要,它不僅關系到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的方式(來往田地、山林或湖泊間的距離,運送肥料、種子與收獲物的方式等),還關系到鄉村社會的社會關系與組織方式,甚至關系到他們對待官府(國家)、社會的態度與應對方式。德芒戎注意到:聚居地區與散居地區人們的生活習俗乃至心理狀態都會有很大差別。他指出:
每一居住形式,都為社會生活提供一個不同的背景。村莊就是靠近、接觸,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則“一切都談的是分離,一切都標志著分開住”。因此就產生了維達爾·德·拉·布拉什所精辟指出的村民和散居農民的差異:“在聚居的教堂鐘樓周圍的農村人口中,發展成一種特有的生活,即具有古老法國的力量和組織的村莊生活。雖然村莊的天地很局限,從外面進來的聲音很微弱,它卻組成一個能接受普遍影響的小小社會。它的人口不是分散成分子,而是結合成一個核心;而且這種初步的組織就足以把握住它。……”因此,從散居人口到聚居人口,有時存在著精神狀態和心理狀態上的深刻差異。⑤
一般說來:在中國傳統社會中,集聚村落的居民之間的交流相對頻繁,關系相對緊密,從而可能形成相對嚴密的社會組織結構;同時,由于居住集中,官府也易于控制,國家權力對集居村落的滲透也就相對深入、廣泛。而在分散居住的區域,各農戶之間的來往、交流與互相依靠均相對少一些,彼此之間相對疏遠,其社會聯結方式與社會組織結構則要復雜得多;官府控制散居村落的難度較大。因此,探究某一區域范圍內的鄉村居民究竟是集居還是散居,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不同地理環境下人們對環境的適應與改造,更是考察其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組織方式等問題的前提。
那么,傳統中國的鄉村聚落形態,究竟表現為怎樣的地域差異?即在歷史時期,哪些地區的鄉村聚落是以集村占主導地位,而哪些地區又是以散村占據主導地位?何以會形成這樣的差別,或者說,某一地區以集村或散村為主,是怎樣形成的?在集村地區與散村地區,社會控制方式與社會關系網絡各有怎樣的特點?本文即試圖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上述問題作一些初步的描述與討論。
二、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
在《中國農村聚落地理》中,金其銘主要使用1980年前后的資料,分析了北方地區農村聚落的人口規模及其形態。我們根據書中提供的資料,制成表1。雖然只是一些抽樣數據,而且各地自然村落平均擁有的人口數只是平均數,但通過表1,我們仍然可以發現:除了燕山山地、太行山區、濱海地帶部分新墾區等少數地方,從總體上看,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規模普遍較大,較大規模的集居村落占據主導地位。金其銘概括說:北方農村聚落多為大型聚落,密度稀,形狀雖各異,但以團聚狀占多數。特別是“華北地區的農村聚落一般很大,也可以說是全國農村聚落最大的地區。一般都是上百戶和幾百戶的大村莊,有些村莊甚至超過一千戶,村莊分布比較均勻,這與華北地區農業發達、開墾歷史悠久有關。華北地區主要是旱作,作物受到的管理照料要比水稻少得多,也不必有水田地區那樣許多笨重農具,因而在歷史上形成農村時,耕地可以離村莊遠一些,一般村與村之間,相距1—2公里,雖然比長城沿線和東北距離小些,但比南方長江流域,間距要大得多。在華北平原,盡管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達500人,但由于村莊規模大,因而每百平方公里擁有的村莊數僅35—70個,相當于長江流域每百平方公里200—400個村莊的1/5—1/10。”⑥
尹鈞科先生關于北京郊區村落形態的研究,給上述總概性描述提供了區域個案的細致分析。他指出:集團型村落是北京郊區村落的主體,主要分布在京郊平原和延慶盆地,燕山山地較平闊的河谷地帶也有一些集居村落。他進而指出:“歷史上北京地區興修水利,軍民屯田,主要是在平原地區進行的。所以北京平原地區集中了全市農業人口的大部分。隨著人口的繁衍,平原上的每個村落差不多可以向任何一個方向擴展。于是形成了規模較大、人口較多、房舍緊湊、街巷規整,平面圖上呈現較有規則形狀的集團型村落。又因為平原地區,地面坦蕩,交通便利,土地隨處可以耕種,房屋任意選址修建,所以當北京小平原上還是地廣人稀的時候,人們便很有可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在道里適中之地安家落戶,興建新村。這樣長期發展的結果,使北京平原地區的村落分布表現為點上的集中和面上的分散:就村落個體來說,房舍是集中的;但就村落在整個地域空間的分布來說,卻是散開的。可見,造成上述集團型村落形態和空間分布的特點,地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⑦在這里,尹鈞科先生暗示:北京郊區平原與河谷地帶的集村,主要是由地形決定的,所以很可能在很早時期就是如此。
然而,近代以來的社會調查與研究表明,北方地區很多村落的歷史,一般只能追溯到明朝初年。那么,我們在文獻資料中看到18、19世紀大量存在的集居村落,是從14世紀末、15世紀前半葉規模較小的散居村落逐步發展而來的呢,還是當明初來自各地的移民進入以華北地區為中心的北方地區時,一開始就是建立起了集居村落呢?或者這兩種情況兼而有之?
尹鈞科先生在考察北京郊區村落的歷史時,曾經談到:京郊平原與河谷地帶的集聚村落多位于河谷地帶,形成較早,往往已有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歷史;而散布于山區特別是深山荒溝里的散村,形成較晚,一般只有一二百年的歷史。他舉圓明園后的黑山扈、馬連洼等村為例,指出這些村落雖然在明代即已形成,但住戶極少,應當屬于散村,“康熙后期圓明園建成后,(這些村莊)居民迅速增多,大都是在園中或附近八旗營房當差的。”在分析大興縣鳳河兩岸帶狀村落的形成時,他說:“永樂二年,從山西、山東移民于此,開發鳳河兩岸的荒沙地,為皇家種植蔬果、繁育鵝鴨的時候,曾設立58個營,即58個新村落。當初,這58個新村落肯定是各據一方,相望而不相連的。但是,連同原來的采育等舊村,經過五百余年的發展,人煙越來越盛,村落不斷擴大,以致彼此相連,聯而成帶了。”在論及民國時期北京郊區村落的發展時,他引用《大中華京兆地理志》的記載,說明京郊南苑內本來并沒有村落,清末開墾后,居民“各就所領地內建筑房屋,自成一家”,所以形成了高度分散的居住格局。到民國初年,南苑內的較大村落很少,而多小型村落,只有一二戶的村落共有六處。經過70余年的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原來僅一戶、幾戶、十幾戶、最多一二百戶的不成其為村莊的居民點、或很小的村莊、最大也只能算是中型村莊,現在都變成中型或大型、甚至是特大型村莊了。”其中,李莊、四合村、下十號、保善堂、合義莊五個村落,民國初都只有1戶人家,到20世紀80年代初,分別擁有87、371、158、90、1168戶;原來只有20戶的西紅門,發展成為2632戶的特大型村莊;只有5戶的高米莊,也擴大成為1442戶的大村。⑧如果這些材料可信,那么,我們可能得到這樣的結論,即:遍布于北方廣大地區的大多數集居村落,最初都可能是由規模較小的村落逐步發展、擴大而來的。換言之,當明朝初年來自各地的移民進入華北平原從事墾殖時,所建立起的村落可能規模均較小,從而形成以散村為主導的鄉村聚落形態。
王慶成先生主要依據方志、村圖等地方文獻以及西方人士在華旅行的記述,探討了晚清時期(19世紀后半葉)華北地區村落的規模及其外部形態。⑨他引用19世紀80年代一位西方旅行者Mark Bell的報告,談到從直隸渤海灣岐口到滄州的濱海平原地區,既有只有3戶、10戶(仔村)的小村,也有三四百戶的大村(辛莊、王墟祠)。這種大村與小村并存的面貌,與尹鈞科先生所描述的民國初年放墾未久的京郊南苑地區非常相似,反映了一種正在發展的狀態。王先生考察了處于華北平原中心的正定府欒城縣、天津府青縣、保定府望都縣、深州、定州、正定府正定縣以及平原與山區各半的唐縣、主要是山區的遷安縣、丘陵與平原兼具的灤州、丘陵山地的延慶州等州縣的村落規模。我們根據他的資料制成表2。
這里統計的村落雖然大多可以確認屬于自然村落,但其戶口資料主要來自行政系統,不可避免地忽略了部分規模較小的自然村落,但總的說來,仍可反映出晚清時期華北地區的鄉村聚落當以集村為主:如果將19戶及其以下的村莊理解為散村(實際上,10戶以上的村莊基本上就可視為集村了),那么,根據表2的數據,也可確知20戶以上的集村幾乎在統計各縣,都占了全部村數的80%以上(只有地處山區的遷安縣,比例稍低)。更為重要的是,在表2中,可以清楚地觀察到一種發展的趨勢:20—99戶的村在總村數中所占比重最大,100—199戶村、200—299戶村、300—499戶村、500戶以上村所占比例依次降低,正反映出大多數村落在規模上呈現出逐步增大的趨勢。據此可以推測,華北地區規模較大的村落,大多數均可能是由原來較小的村落發展而來的。
那么,這些村落又是從何時開始,逐步發展起來的呢?研究表明,華北地區集居村落占據主導地位的面貌之形成,似可以追溯到秦漢時期,甚至更早。日本學者宮崎市定曾經論證說:“中國古代社會乃是極端集中的聚落形態”,至遲到春秋戰國時期,大多數農民都集中居住在城郭里,形成稠密的聚落,只有很少的人口散布在城外的“野”中。這種集中居住的農業都市,構成了他所謂古代“都市國家”的基礎。秦漢時代,雖然城郭聚落已失去了“政治上的獨立”,但其外形還保留著,所以漢代的亭、鄉、縣,都是指各個集居聚落而言。⑩宮崎等學者的“都市國家”論雖然未能得到全面認同,但是,很多學者相信,自先秦以迄秦漢,北方農耕地區的鄉村聚落大抵以集中居住的聚居村落為主,而且這些聚落可能大都被封閉的圍墻所環繞。如侯旭東先生在綜論先秦至兩漢時期鄉村聚落的變化過程時說,“自先秦至秦漢,百姓居住場所經歷了由集中在封閉有圍墻的聚落(城居)到逐漸以城居與生活在無圍墻聚落(散居)并存的變化。早先這種有圍墻有門定時開閉的封閉聚落多位于規模較大的城邑內,出現鄉里編制后,這種聚落則成為‘里’。”“至晚從戰國末年開始就已出現了百姓脫離封閉聚落、另找居所的現象”,從而形成了一些沒有封閉圍墻的、分散的聚落,并不斷增加。而“這些散居聚落盡管是自發形成的,擁有自己的名稱,卻也不會脫離官府的控制,亦應被編入‘鄉里’體系而隸屬于‘某鄉’且具有‘某某里’的稱呼。”(11)他所描述的當然主要是北方地區的情形。顯然,在侯先生看來,至少在先秦至秦漢的一段時間里,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是以集村為主的。邢義田先生的判斷雖然更為謹慎,認為“秦漢農村聚落內空間布局形態非一,不像文獻中描述的那樣整齊劃一”,并強調秦漢之前,在圍墻圍繞的邑、國之外,還存在眾多分布于“野”的散居聚落,但由其所舉例證中,仍可見出是傾向于認同北方“集村為主”說的。(12)
同樣,我們可以舉出證據,說明自魏晉南北朝以迄唐北宋時期,北方地區一直存在很多集居村落。如漢末動亂中形成的“塢”和“塢壁”,顯然是具有自衛功能的集居村落。北朝時期的很多村落,也基本可以界定為集居村落。如范陽郡涿縣當陌村至少有267人,青州北海郡都昌縣新王村至少有200人,并州樂平郡石艾縣安鹿交村不少于205人,同縣的般石村約有223人。個別大型村落,如北齊時恒州石邑的龍貴村,據說有居民2000余戶。(13)《通典》卷三《食貨典》引《關東風俗傳》則稱,北齊時,“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14)呈現出聚族而居的狀況。唐代北方地區的集居村落也有很多。如據唐開元二十四年(736年)《周村四十余家鐫像記》,可推測唐中期懷州修武縣茲仁鄉周村的戶數不低于四十戶。(15)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所記之海州宿城村、登州牟平縣唐陽[鄉]陶村、邵村、望海村、文登縣青寧鄉赤山村、龍泉村、牟平縣輋車村、盧山寺村(廿余戶)、仵臺村、牟城村、故縣、蓬萊縣望仙鄉王庭村、安香村、王徐村、黃縣九里戰村、萊州掖縣徐宋村、喬村、平李村(廿余家)、平徐村、潘村、膠水縣三埠村、青州北海縣耿村(有百姓家三十戶住”)、王稺村、孤山村、壽光縣半城村、韮味店、益都縣石羊村、淄州淄川縣張趙村、長山縣古縣村、不村、齊州臨邑縣雙龍村、禹城縣鷰塘村、仙公村、德州安德縣[灌](藥)家口、平原縣趙館村、貝州夏津縣形開村、王淹村、冀州清河縣合章流村、南宮縣趙固村、趙州寧晉縣秦丘村、南樓村、忻州定襄縣胡村、宋村、石嶺鎮、大于[店]、蹋地店、白楊[樹店]、太原府陽曲縣三交驛、古城、清源縣晉村、石高村、文水縣郭柵村、汾州孝義縣王同村、冷泉店、小水店、陰地關、汾水關、晉州霍邑縣霍昌村、趙城縣屈項村、臨汾縣晉橋店、胡關店、河中府寶鼎縣秦村、臨晉縣辛驛店、同州馮翊縣安遠村、蕃驛店、胡市店、華州下邽縣永安店、新店(三十余家)、京兆府萬年縣灞橋店等,都可能是規模不等的集居村落。(16)
但是,研究者們發現,先秦漢唐宋元時期華北地區即已高度發展的集居村落,與明清以來的集居村落,并無直接關聯,或者說甚少能建立起可以確認的連續性。李景漢先生曾根據實地調查,指出定縣東亭鄉62村中,只有故城(漢安險故城)、翟城(據說因丁零翟氏而得名)兩村有比較久遠的歷史,其他各村在明代以前的情況均無可考究,除極少數村莊外,都說是五百年前“燕王掃北”后從山西洪洞縣遷來的。(17)王慶成先生列舉證據,說明自金元以來,特別是元明之際,華北地區持續受到嚴重破壞,社會停滯不前,人口大幅度減少,地曠人稀,故明初遂從各地大規模移民進入華北。換言之,在金元以來特別是元明之際的長期動亂中,華北地區唐北宋以來逐步發展起來的集居村落幾乎受到毀滅性破壞,大多廢毀或者因人口減少而事實上成為規模較小的散村;直到明初,才由移民建立起新的村落,并與殘存的舊村落并存。(18)這些移民新村的規模,雖然可能也有較大的村屯,但其普遍規模,應當均較小。原有土著村落,大抵亦規模不大。據此,可以想象,在明朝前期的華北地區,應當是散布著大大小小的村莊,其規模普遍較小,從而形成以散村占據主導地位的鄉村面貌。
雖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但王建革直截了當地斷言:明初華北地區的村落大多是散莊,多由一戶或少數幾戶同姓人組成,以散村的形態存在;而且,“由于明代人口的增長并不顯著,華北平原從散莊發展到集莊的現象也不顯著。”換言之,在整個明代,華北地區都可能是以規模較小的散村占據主導地位的。華北平原大量的集村主要是在清代特別是清中后期才形成的。(19)黃忠懷細致考察了明清時期華北新興村落的成長過程。他根據村落家譜與碑銘記載,認為華北地區“大多數村落最初都是由一兩戶的零星聚落發展而成”,無論是單姓村還是多姓村,當初都是由一姓一戶的零星聚落發展而來的。至于早期零星聚落的形成,則主要與早期移民基本上處于散居狀態以及原生型村落的次生分化有關。他將明清時期華北平原的村落發展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從永樂到乾隆時期,村落數量不斷增加,但大多數村落的規模仍然較小,所以仍以散村占據主導地位;二是乾隆以后,村落數量的增長明顯放慢,村落發展主要表現為規模的擴大,逐步形成以集村為主的鄉村聚落格局。換言之,集村密布的華北鄉村,只是清中期以后才形成的華北地區鄉村面貌,在此之前的清前中期及整個明代,基本上是以散村占據主導地位的。(20)
對明清時期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在明代以至清前期可能一直以散村為主、清中期以后才逐步發展成以集村為主的認識,啟發我們去思考:文獻記載中所見漢唐以及宋元時期北方地區的集村,很可能主要是發育成熟或受到官府強制的村落狀態,是經過長期發展、擴大或官府強制合并而形成的結果,而其最初面貌,也可能像明初那樣,是以分散居住的小規模散村為主的。顯然,由于受到文獻記載的限制,我們無法就這一論點作出充分論證,但侯旭東、邢義田先生的研究,已經充分揭示出漢代在以集居村落(以城居為代表)之外,還存在著大量小規模的散村,并且后者逐步增加。聚居集村與分散小村的并存,顯然是一種發展中的狀態。就其發展趨向而言,應當最終會形成以集村為主的面貌。但北方地區頻繁地受到主要由王朝更替和草原民族入侵引起的社會動蕩的影響,村落發展的進程每隔二百年左右就可能被打斷,很多村落初具集村規模之后就受到破壞,又回復到小村的狀態。因此,從長時段的角度觀察,歷史時期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雖然持續地表現出向集聚化發展的趨勢,但總的說來,可能只在較長時間的政治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之后的王朝中后期,才會在部分地區形成以集村為主的鄉村聚落面貌。文獻記載中的集村,只是無數大大小小村落中極少數規模較大者,而且是很偶然地被記錄下來的,更多的、呈現為分散狀態的小規模村落,則未被觀察與記錄。因此,不能因為文獻記載所見聚落多為集村,而得出歷史時期北方地區一直以集村占據主導地位的結論。
三、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
在《聚居與散居:漢宋間長江中游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一文中,我們綜合使用傳世文獻、出土文獻與考古材料,結合實地田野調查所得認識,考察了自兩漢六朝以迄隋唐兩宋時期近1500年間長江中游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認為:長江中游地區的鄉村聚落當以分散居住的小規模散村為主,大部分時間范圍內、大部分地區的鄉村聚落都是平均規模在十戶、二十戶左右的散村,各村落的農舍均盡可能地靠近田地、山林或湖泊等村民生計所賴的資源,獨立的農舍或由幾家、十數家組成的小村落散布在廣袤的山野、平原上。當然,散居的小村與集聚的大村乃至市鎮之間并沒有絕對的界線,分散居住的地區也一定會有集中居住的大村落和集鎮。早在漢代,散居占據主導地位的長江中游地區就并不缺少戶口規模超過百家的較大村落;東漢末年開始的長達數百年的社會動亂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北方人口的南遷,使長江中游的部分地區特別是北部的南陽荊襄地區,聚落形態向以塢壁城堡為代表的集居聚落演化,部分地區原有的南方土著居民也在此影響下逐漸建立了自己的集居村落,而大部分土著居民(所謂“蠻”)則仍然保持散居山野的狀態,從而形成了“巴夏居城郭,夷蠻居山谷”的分野;唐中后期以迄宋代,人口不斷增加,社會經濟相對穩定的發展,特別是工商業的發展,促使原有的集居村落規模不斷擴大,其突出表現就是市鎮的形成、普遍及其規模不斷擴大。然而,集居村落(包括未脫離所在區域農業經濟生活的大部分市鎮)的擴大、聚居區域的擴展,并未從根本上改變長江中游地區以散居為主的鄉村聚落形態:在星羅棋布的集居村落(包括市鎮)周圍,散布著為數更多的散村和獨立農舍,雖然不少散村隨著戶口的增加、住宅的密集化以及內部組織的逐漸緊密而進入集居村落的范圍,但也有不少農戶脫離其原先居住的集村而另立小規模的散村,從而使散村得以保持其主導地位。(23)
根據對秦漢至宋代長江中游地區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過程的認識,我們進而推論:歷史時期南方廣大地區(大致指秦嶺—淮河線以南)的鄉村聚落形態,可能主要以散村為主,雖然在每一個地區(無論平原,還是丘陵山地),在不同時期都存在較大規模的集村以及市鎮,但在總體上,大抵一直是散村狀態占據主導地位;南方地區的鄉村聚落,雖然也有部分發展成為集村,但集村在全部村落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較低,而散村無論是數量、還是居住的人口總數,則一直占據壓倒性多數。
直到晚清、民國時期,雖然經過千余年相對穩定的持續發展,即便是在社會經濟相對發達的隨棗走廊、江漢平原、成都平原地區,仍然基本以小規模的散村占據主導地位。棗陽縣位于湖北省北部,是低岡丘陵地區。據民國《棗陽縣志》卷十三記載,清朝末年,棗陽縣共有6249個集鎮村落、85261戶、394884口,平均每個集鎮村落有13.64戶、63.19人。其中阜陽鄉每個居民點平均9.08戶、43口,華陽鎮為6.36戶、31口,白水鎮為5.67戶、39口。考慮到這些平均數中包括了人口相當集中的聚居點——集鎮,則每一自然村落大約只有三四戶、二三十口人。這是清末的情形,整個明清時期,這一帶自然村落的規模只能更小。(22)潛江縣中部偏東的楊市公社位于江漢平原腹心地帶。據《潛江縣地名志》記載,20世紀80年代初,全境共有348個自然村、5個自然鎮,另有22個自然村被列入“消失地名”下。1981年,這些聚落的平均人口規模為約121人,以當時楊市公社平均每戶約5.61人計算,每村約有22戶。顯然,這些自然村落在晚清民國時期,平均大約只有十戶上下;而其最初都應是由一戶或兩三戶、四五戶人家發展而來的。換言之,在整個明清時期,江漢平原腹地的鄉村聚落應當是以小規模散村為主的。(23)
1946年春,地理學家施雅風等在成都平原作過一次較全面的地理考察。在《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一文中,他們描述說:成都平原的“農莊均呈散形,每莊一戶至七八戶不等,少有在十戶以上者。”在都江堰灌溉區域,每平方公里約有農莊20個,平均每個農莊約有30人,即五六戶;在都江堰灌溉區域以外的淺丘區域,每平方公里約有農莊15個,農莊規模也在五六戶;在成都平原邊緣的山地,每平方公里有農莊五六個,平均每個農莊不到20人,即大約有三四戶。(24)在成都平原核心地帶的郫縣、新繁縣,每平方公里達650人左右,“農村聚落呈散形,以五戶左右,組一農莊,俗稱院子。郫縣附近,平均每平方公里有院子25個,星羅棋布于廣大原野。”(25)20世紀40年代成都平原的腹心地帶尚且如此,則在此之前的明清時期以及成都平原之外的廣大四川盆地,更當以散村為主。20世紀40年代初,地理學家楊紉章曾考察川東丘陵地區的農村聚落,她描述說:“農田區域的村屋多分布于田間殘余的小丘上,不侵占于種植谷物的農田……漕形平地和軸心高地的接觸帶上,房屋點點散處成不連續的帶形,大半分布在軸道被河谷切刻的缺口處,這些房屋大都是漕形平地內的農家,前臨農田,后背小河中的洼地,可供植菜,而且取水于小溪中也很便捷,在軸心高地上,僅有兩三茅屋隱于谷內,都是開墾軸心高地、辛苦的墾民所居。”(26)在川西北的岷江峽谷地帶,“聚落集中于階地上。農莊在山坡地區,概呈散形,孤立茅屋,稀疏散布。階地上耕地較多,農莊亦較大,如韓家壩、圣音寺等地各有十余戶之村落。”(27)
江南三角洲東北部地區,受長江南岸自然堤的影響,地勢稍高,屬于“高鄉”,在民國時期,也以散居為主。據民國初年刊行的《盛橋里志》卷三《輿地志》記載,清末民初,盛橋共有236個自然聚落、2449戶、12148人。如果簡單平均的話,每個聚落有10.38戶。考慮到盛橋鎮有86戶,大村宅有140戶,大曹家宅88戶,趙家宅43戶,除了這幾個較大的聚落之外,其余的大部分聚落規模可能平均只有七八戶,而不滿5戶的極小聚落(包括只有一戶的孤立莊宅在內)也占有76個。因此,這是一個散村占據絕對多數的地區。(28)這種以散村為主的鄉村聚落形態,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在江蘇北部范公堤以東的新墾區及沿江圩區仍相當普遍。金其銘描述說:“這種散村,就是一個行政村的房屋沿著路或河,按一定走向三三兩兩散布展開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它們的住宅彼此互不連接,與其說它是一個村,不如說它是分散住宅的組合。這些住宅既保持一定距離又不過遠,以致從外表上看來,很難確定某一戶的住宅是屬于哪一個村的。”(29)
根據濱島敦俊的研究,以盛橋為代表的長江三角洲“高鄉”地帶的開發較晚,其鄉村聚落呈現為以散村為主;而在開發較早的“低鄉”地區,則以集村為主。蘇州府長洲縣北部的相城鎮位于陽澄湖的北岸,與常熟縣境相連,地勢低洼,屬于“低鄉”。民國十九年成書的鎮志《相城小志》卷三《戶口》記載了各聚落的名稱及其戶口統計的詳細統計數字,全鎮共有8334戶、30033人,村名中含有“街”的聚落共有三處:陸巷176戶,相城241戶,消涇125戶,合計542戶。除此三街之外,還有69個村7792戶,平均每村113戶,其中最少的村落有40戶,最多的村落有223戶。濱島據此判斷說:“經歷了清代前期的人口膨脹期后,江南三角洲圩田地帶的村落平均戶數可能在100戶左右。”換言之,江南圩田區占主導地位的聚落形態是集村,其平均規模可能達到100戶左右。(30)顯然,開發晚、以散村為主,開發早、以集村為主,這種對應關系,使我們相信,南方部分地區集村占據主導地位的狀態,也是長期發展的結果,其原初面貌,也是以散居為主的。
傅俊主要根據寶祐《琴川志》卷二的記載,研究了南宋后期平江府常熟縣鄉村聚落的分布及其規模。她指出:在南宋常熟地域內,除縣邑及福山、慶安、許浦、梅李四鎮外,還有390余自然村落,其中位于縣境西部、西北部及長江沿岸岡身高地上的村落擁有的平均田畝數多在二三千畝左右,按平均每戶耕地約在45畝左右計算,每村平均當在50戶以下;位于縣境東部、東南部低地平原的村落擁有的平均田畝數則多在萬畝以上,每村平均估計在100戶以上。(31)雖然《琴川志·鄉都》所記各都里統屬之村落大抵仍主要是版籍與行政管理系統的村落,并不能等同于自然村落(自然村落要比其所記多),但認為南宋時期太湖平原部分地區已形成以集村為主的聚落形態,或者大致不誤。最為重要的是,這種高鄉村落規模較小、低鄉村落規模較大的分布格局,正表現出一種發展過程中的狀態。
陳春聲關于潮州澄海縣樟林地區聚落形態演變的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散村向集村發展的小區域案例。樟林位于粵東韓江三角洲平原北部,在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之前,這里的居民一直散居在北面的蓮花山麓,分散在蔡厝圍、程厝圍、周厝圍、驛后、勝塘、后溝、大隴、小隴等規模較小的自然村落(漁村)里,“三五成室,七八共居”,呈現為典型的散居狀態。嘉靖三十五年,散居于上述各小村落的排年戶共15姓戶丁上呈潮州知府,請求在山下埔地合建新聚落,設防自衛,將散居的鄉民集中居住在樟林寨中,以共同抵御倭寇、海盜。換言之,在明中葉以前,樟林地區的鄉村聚落是以小規模的散村占據主導地位的,后來才演化成為一個集村。在這一變化過程中,人口的增加固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最為根本性的動因,卻是安全的需要。(32)在后來的研究中,陳先生將這一認識擴展到整個韓江流域,認為在明清之際的一系列社會變亂中,包括韓江流域在內的華南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發生變化并出現明顯的“軍事化”趨勢,具體表現為“歸并大村,起集父子丁夫,互相防守”,“鄉村筑砦,編戶聚族,以萬數千計”,從而形成了為數眾多的大規模村落;而在此之前,上述地區的民眾則多“隨山散處,編荻架茅以為居”,即多處于散居狀態。在這里,陳先生描述了華南地區鄉村聚落從以散居村落為主到以集居村落為主的轉變過程,并認為這一轉變主要發生在明清之際,亦即十六、十七世紀。(23)
浙江奉化縣南部忠義鄉介于丘陵山地與沿海小平原之間,除少數漁民外,居民主要以農耕為主。光緒《忠義鄉志》卷五《村族》詳細記載了清末該鄉130個村落的大致位置、戶口、遷居時間和遷入前的原住地。上田信、傅俊主要根據這一資料,對忠義鄉聚落的分布、形成與發展,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考察。(34)當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調查時,忠義鄉129個自然村落共有12337戶,平均每自然村落約96戶;其中10戶以下的村落有29個,約占村落總數的22.5%。從統計數據看,這一區域的鄉村聚落是以集村為主的。傅俊注意到:在忠義鄉129個自然村落中,200戶以上的村落有14個(占總村數的11%),合計居民有7444戶,占全鄉總戶數的60%。這14個村落的歷史均較為悠久,長者有千余年,短者亦在五百年以上;而29個10戶以下的村落,均遷居時間較晚。這似乎說明:村落的規模與其形成、發展時間之間存在著對應關系。但是,在現存遷居記錄(可以大致看作為村落歷史的開端)在元以前的37個村落中,另有23個村落并沒有形成這樣大規模的村莊。如官路頭,據說卓姓祖于宋初建隆間自福建遷居,已有千余年歷史;然至清末,仍只有27戶、96口。所以,村落歷史悠久,可能只是村落規模擴大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14個200戶以上的村落,地理位置均比較優越,或臨近海港,或處于交通要道上;多數并非單純的農業或漁鹽村村落,其中有9處發展為定期市。顯然,便利的交通條件與商業活動的發展,與村落規模的擴大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換言之,在人口自然增長這一普遍性因素發揮作用的同時,交通條件、商業活動可能是促使部分村落發展較快、規模較大的重要原因。
在傅俊研究的基礎上,我們還注意到:(1)清末規模較大的集村,最初大抵皆是由若干位置相近,但并不相連的村落,不斷擴展,連成一片,而形成的。如桐照村,由林、陳、董、鄔、吳、王、任、方等姓組成,清末共有791戶。其中陳姓有兩支:一支遷自縣西剡源四曲桕坑,在村中的居地“向名上陳,今呼后陳”,有38戶;另一支于康熙年間遷自鄞縣陳畈弄,“向名下陳,今呼前陳”,有20戶。上下陳(后前陳)的稱謂,表明兩支陳姓人家最初遷入時是分別定居的,居地并不相聯。由此可以推測,桐照村中各姓最初遷入時大抵皆為分別定居,各自形成自己的自然村落,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才逐步聯成一體、形成為一個集村的。在桐照村,最初定居的是林姓(宋元間遷居),清末有589戶,顯然居于中心位置;董姓(15戶)、鄔姓(18戶)均于明末遷居,前陳、另兩支陳姓(5戶、21戶)、另一支鄔姓(13戶)、兩支王姓(6戶、6戶)均于康熙間遷居,任姓(15戶)遷于乾隆間,方姓(5戶)則于道光間才遷入。不同姓氏的居民在桐照村范圍內可能都有集中居住地,其當初與林氏居地并不相聯。(35)如果這一揣測不誤,那么,這些清末較大規模的集村,在很長歷史時期內,實際上一直表現為若干散村狀態,可能只是在清代甚至是清中葉以后,隨著人口增加、各自然村不斷擴展,才聯成集村的。(2)與自然村落逐步集聚的過程相同時,也有一些規模較大的村落發生了裂變。馬隩、碶頭兩個村是從吳家埠分出來的:吳家埠位于降渚溪邊,始自宋元間吳姓由新昌縣遷入,至清初又有范姓遷入,調查時吳姓、范姓合零姓戶共有598戶;馬隩在吳家埠西北里許,是范姓從吳家埠遷居,清未有5戶、12口,顯然是新建村落;碶頭在碶頭山麓,居民蔣姓,“祖保老本姓吳,國初遷自吳家埠,襲蔣大仁姓,今戶二十,口九十一。”顯然,馬隩、碶頭都是由吳姓從吳家埠分出的,馬隩為新建村,碶頭在吳姓遷入前,本有蔣姓居住,吳姓襲占了蔣姓的戶名,并非新村(另外,蒪湖隩吳姓也是從吳家埠遷出的,9戶)。東連嶼、西連嶼是從棲鳳村分出來的:棲鳳村位于高梧山南,居民共有888戶,其中沈姓(837戶)自姑蘇遷入,已傳25世,陳姓(8戶)乾隆間自府城南門外石灰埠遷入;東連嶼在棲鳳南二里,沈姓,遷自棲鳳,7戶、20口;西連嶼又在東連嶼南二里,亦為沈姓,遷自棲鳳,9戶、23口。白溪與山下李是從松隩分出的:松隩位于松峰山陽,合汪、張、任、朱、楊、卓、李、王諸姓及零姓,共有1288戶;白溪汪姓由松隩遷居,清末有8戶、61口,另有零姓4戶、11口;山下李的李姓由松隩海沿遷出,清末有27戶、105口,另有零姓4戶、17口。田畈中央、楊家橋是從王家池頭分出的:王家池頭明初建村,清末有王姓40戶、135口,另有零姓5戶、14口;田畈中央在王家池頭東北半里許,王家池頭之王姓傳九世后分出,清末有50戶、214口;楊家橋又在田畈中央西北半里許,其王姓是與田畈中央的王姓同時從王家池頭分出的,清末有3戶、10口。(36)較大規模的集聚村落分出小村落,從而使村落數量與密度均有所增加,至少是延滯了村落集聚化的過程,使散村狀態得以穩定地保持下來。
南方地區鄉村聚落的發展,相對于北方村落而言,較少受到以王朝更替為核心的大規模社會動亂的影響,發展相對平穩,持續時間較長,很多村落都可以將自己的歷史追溯得非常久遠,特別是浙閩贛粵地區的許多村落,都自稱肇始于唐宋時期,甚至更早(湘鄂川渝滇黔桂各省村落,追溯的上限相對晚一些,一般上溯到明初,與北方地區相似)。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既有村落不斷擴展、多個散村聯成一體而形成集村的情況,也有集村分出若干小村的情況,集聚化趨勢與分散化進程并存。上述研究,啟發我們揣測:南方地區散村向集村的發展,可能只是局部地區和部分村落為了適應社會變亂、商業發展等需求以及由于相距甚近遂自然聯成一體而形成的,或者并不是普遍的情形,更不是必然的發展趨勢。換言之,集村的形成是有條件的、局部性的,而散村為主則是普遍的、一般性的。
四、從散村到集村: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演變的總體趨勢
一個地區的人們采用怎樣的居住方式,是聚居還是散居,顯然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原生的形態很可能主要受到其生存環境的制約或影響。聚落地理學主要立基于觀察的結論認為,在地形復雜、交通困難、土地資源比較稀缺的地區,容易形成散村。而事實上,我們也可以找到同樣多的在同樣的地形條件下形成集聚村落的例證。阿·德芒戎說:
聚居和散居,哪一個是最先的形式?或者,我們應當設想兩者都是由不同的地方性條件導致的最先形式?我們對此一無所知。很可能是這種情況:即遠在以永久占有形式建立于一個確立的地理位置的地域定居、成為社會組織的物質基礎以前,親屬關系已經是社會集團的紐帶。從那個時候起,在屬于來自同一祖先的同一家族的人們當中,不會發展共同生活的習慣嗎?他們不會出于一種完全自然的本能去謀求聚居在一起,以便進行防衛和協力謀生嗎?因此,聚居大概是人類最初的居住方式,而這種古老的家族組織,則是最早的村莊社會的骨架。聚居而不是散居,大概是居住形式的最先階段。(37)
“聚居和散居,哪一個是最先的形式?”就一個地區而言,哪一種居住方式是當地人群原初的傾向?這一問題,不僅是指在歷史時期某一地區的人群最初主要采用哪一種居住方式,還包含著該地區人群在社會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首先會“自然地選擇”采用哪一種居住方式。
許多地理學家、人類學家和建筑學家相信:聚居是人類最初的居住方式,血緣組織則是最早的聚落社會的骨架。對于農耕社會來說,集村更是一種比較適宜的居住方式,因為集中居住可以共同抵御自然的威力,防備外敵來犯,從而獲得社會經濟生活的方便與利益。如果其所處自然環境的條件適宜,則更能促進集村形態的發展。所以,聚居乃是人類居住的原始傾向,只要有可能,即首先選擇集中居住的方式,而集村乃成為農耕社會中比較普遍的鄉村聚落形態。相對而言,散村則屬于局部發展的現象,是在特定的地理環境、經濟生活方式等條件下形成的特殊現象。如日本北海道的散村,“系開發北海道之初,采用一種類似農場制的開發方針所成:每一農戶取得一整塊集合一處的土地,其面積平均在5公頃以上,由于各個農戶均在土地的一隅營建居室,土地規模又大于他處,遂形成全域散村形態遍布的現象。”日本礪波平原的鄉村聚落,亦以散村為主。研究者分析其散村形成的原因有三方面:(1)沖積扇的地形,隨處均能取得地下水,沒有取水條件不利的限制;(2)古代藩政時代領主的開發政策,重視土地區劃問題,盡量使各農戶的耕地,分布于其房舍周圍,因而使土地在其房屋周圍的農戶占很高比例;(3)政府與地方人士為防止木造建筑易致火災,設法以散村形態減少災害。(38)總之,散村被認為是有條件的,在特定條件與需要下形成的,是局部現象,其中農戶以個體農戶為單位占有耕地、擁有的耕地規模較大被認為是散村形成的有利因素。
我們的研究卻不支持上述論點。在《聚居與散居:漢宋間長江中游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一文中,我們曾論證在秦漢至宋元時期1500余年里,散居一直是長江中游地區主導型的鄉村聚落形態,并進而推論:散居是這一地區人類居住的原始傾向。上文關于無論北方還是南方地區,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事實上一直是散村占據主導地位,以及集村主要是長期發展之結果的論述,使我們更傾向于相信:散居,而不是集居,是人類居住的原始傾向和自然選擇;聚居,則是在歷史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而逐步形成的。
應該承認:散居形式與地理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易受洪水泛濫侵襲的平原和河谷地帶、耕地資源匱乏的中低山區、水資源分散的低山丘陵,就人類生產、生活與居住的自然選擇而言,都比較適宜于分散居住的聚落形態。在地勢低洼的河谷與平原湖區,人們不得不選擇地勢稍高的自然墩臺、長岡或建造人工墩臺、堤防,作為躲避洪水的居住地。迄于今日,我們在江漢平原還可以看到許多帶有“臺(坮)”、“墩”的自然村落地名。這些臺和墩,有天然的,也有人工堆筑的,其最初功能是躲避洪水。1883年,英國商人阿奇博爾德·約翰·立德乘小帆船從漢口出發,經沌口進入長江,沿長江而上,輾轉達沙市。經過漢陽蒲潭一帶時,他寫道:“我們今天經過的地區,夏天是一個巨大的湖,孤零零的禿山像海島一樣在水面上只露出10至200英尺的山頭。蒲潭村就建在其中一座山頭上,與夏季的洪峰等高。”在蒲潭以西,沿途所經的地方景色十分單調,“打破這種單調景觀的只有一些可憐的村莊,每隔三四英里,可以見到一個高出平原約10英尺的圓形土丘,丘頂上擠著十間八間泥屋。”(39)前者所說的是漢陽西境蒲潭、馬影一帶的低丘陵地帶,蒲潭村所在正是一個自然殘丘;而后者則是“臺”。這些自然或人工的墩臺岡地或堤防,或呈面積有限的孤立殘丘,或呈寬度有限的長條形狀,民居筑于其上,遂表現出孤立分布或沿岡身、堤防線狀分布的狀況,而很難形成有明確中心的團聚式村落。在漢水下游平原,乾隆《漢陽府志》卷十五《堤防》錄陳國儒《新豐堤記》稱:“道左民居數十家,歷落散處,如晨星點點,若斷若續。”(40)這些民居沿堤而建,彼此之間并不相連,顯然屬于分散居住。同治《漢川縣志》卷十《民賦志》錄嘉慶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間(1816-1818年)任漢川知縣的樊鐘英所上“通稟漢川地方情形民間疾苦”云:“漢川地處襄江下游,形勢低洼……民廬多居墩、臺。墩者,乃民間鋤土造筑而成。若水淹久,則墩、臺亦多坍卸,故居民多造茅屋竹籬,略加墻垣。夏秋水至,則拆屋移居,撐船遠逃;春冬水退,則[刈](于)茅索陶,亟其乘屋。”(41)洪水并沒有帶來集居,恰恰相反,卻導致了流動性很大的散居狀態。
在山區,由于自然環境的限制,可供墾種的土地多限于山腳、溪谷兩側,地塊狹小,每塊之間相距較遠,其所提供的產出(包括周圍山林的產出)僅能供給一兩戶人家生活之需,故農家多依山腳、溪畔建立農舍,開墾相鄰土地,利用山林資源。清道光初年,嚴如熤在《三省邊防備覽》中描述秦巴山地的居住狀況說:“山內村落絕少,不過就所種之地,架棚筑屋,零星散處。所稱地鄰,往往嶺谷隔絕,即兩山相望,而一上一下,動輒數里。”“棚民本無定居,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一歲之中,遷徙數處。即其已造房屋者,亦零星散處,非望衡瞻宇、比鄰而居也。”(42)道光《石泉縣志》卷二《戶口志》也說客民“屋宇星散,多單丁獨戶之家。”(43)道光《紫陽縣志》卷一《地理志》“山川”引知縣沈麟的話說:“民之卜居于山阿水涯者,誅茅為屋,如晨星落落,求所謂‘三家村’者無有焉。”(44)光緒《續修平利縣志》卷十《藝文志》錄乾隆中縣令古澧《平利縣志鈔本志序》謂當時平利縣“閤縣四百余戶,散于六百里竹箐荒茅之中,落落如晨星之麗天。”(45)光緒《白河縣志》卷五《風俗》稱:白河人煙稀少,居民“零星散處,無三家村堡,無一畝平田,亦地勢使然也。”(46)凡此,都說明散居之所以成為山區主導性的居住形態,主要是受到山區的地形和土地資源條件的制約。
丘陵地帶及部分低山地區地勢的起伏不大,可開墾的土地一般能夠連成一片,居住地點的選擇余地比較大,交通條件也較好,就自然條件而言,似較適宜集居村落的形成。然而,長江中游地區丘陵與低山地帶的稻作農業主要依賴自然降水的蓄存,即需要利用自然或人工陂堰以蓄積水資源,供給稻作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而受到地形條件和勞動力投入的限制,古代丘陵與低山地帶的陂堰規模往往較小,不足以支撐較大面積的稻作農業生產,因而也就不支持戶口較多的集居村落。隨棗走廊西端的棗陽縣是典型的丘陵地區,散居的現象相當普遍。雖然棗陽縣散居村落的成因較復雜,仍足以說明散居比較適宜丘陵地形。
總之,從農業生產的角度來看,“位于田地中央的孤立居住的形式,是一種很優越的居住方法,它給農民以自由,它使他靠近田地,它使他免除集體的束縛。”(47)因此,經濟生活的需求,是導致散居作為一種原生居住方式的根本原因。如果人們生存的環境條件與經濟生活的基本方式并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那么,散居的方式,至少作為一種理想狀態,應當會一直延續下去,即便人口有較大增加,人們也仍然可能更傾向于選擇分散地居住,而不是集中地居住。
如果我們承認散居是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的一種原生方式,或者說是一種原始的傾向,集居村落就是長期發展或演變的結果,是一種次生的聚落形態。那么,在哪些因素導致了集居村落的形成與發展?
首先考慮的因素當然是人口的增加。這是一個非常易于理解的村莊形成與擴展模式:單丁獨戶的農家,子孫繁衍,各自別戶而居,建立新的家庭,村莊遂逐步擴大,形成十戶、二十戶乃至上百戶的村落;或者,居住相對分散的幾戶農家,隨著各家人口的繁衍和分家析戶,新建的住房填充了原先的空隙,從而逐步形成為居住密集的集居村莊。在這一過程中,村莊開墾的田地越來越多,距離也就越來越遠。但是,人口的增加并不必然導致形成集居村落,而至少需要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足夠的住宅用地可供擴展村莊,二是周圍有足夠的土地可供開墾耕種或有足夠的山林湖澤可以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在江漢平原,雖然廣大的平原湖澤提供了必要的生產生活資料,但因為地勢低洼,自然與人工墩臺岡地或堤防所能提供的住宅用地卻都很狹小,所以限制了集居村落的形成與擴展;而在丘陵山地,雖然可能擁有拓展村莊的住宅用地,但村莊附近的可耕地或山林資源卻相當有限,也同樣限制了村莊的擴大。
第二個因素是安全防御方面的考慮。散居雖然使居住地盡可能靠近耕地、山林或湖澤,但卻易受盜賊、兵匪的攻擊。動亂時期的防衛需要,促使人們集聚起來,居住在可以提供保護的塢壁城堡土圍子里。漢末六朝,長江中游地區被裹入了動亂的漩渦之中,于是地方長吏“皆斂民保城郭”,各地民眾亦皆紛紛于山水險要處筑立塢堡城壁;隋唐之際、兩宋之際、宋元之際、明清之際的社會動亂,均導致部分地區的鄉村聚落出現了集聚化的浪潮,特別是山區民眾,多“擇便利之區,筑土城,儲糧物,避賊亂,便耕稼”,(48)建立起許多土堡山寨。(49)但社會動亂也并不必然導致集居。在平原湖區,由于建筑堡寨相當困難,當動亂發生時,人們更愿意選擇逃入湖澤的方式以躲避動亂。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動亂加劇了散居的程度。清初編纂的許多地方志在述及明清之際動亂之后的地方情形時,往往使用“井邑蕭條、戶口逃散、十不存一”之類的描述,正反映出民戶逃離村落、散布于湖澤山野間的情形。
第三個因素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比較原始的粗放經營的農業生產條件下,為了適應可耕地資源和山林、湖澤資源的條件,人們需要不斷地移動從事耕作、采集與漁獵的地點,因而聚落也就隨之而移動。直到明清時期,進入秦巴山區的移民在很長時間里仍然采取這樣的流耕和流動居住方式,(50)從而極大地限制了村落規模的擴大。但是,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農業生產水平的提高,土地、山林乃至湖澤所有權關系的明確,定居乃成為必然,從而為集居村落的形成提供了前提。精耕細作農業的發展,使相同資源條件下的土地承載力不斷提高,從而使村落可以容納更多的人口;交通運輸工具的改進與鄉村道路的改善,也使村落與較遠田地之間的聯系逐步得到改進。凡此,都給村落規模的擴大提供了條件,使集居村落成為可能。
第四個因素是宗族制度、文化與集聚村落之形成、發展之間的關聯。關于宗族的形成、發展與集聚村落之成立、擴展之間的關系,前人曾作過一些探討,但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對應關系,即發達的宗族是否必然對應著戶口規模較大的集聚村落,事實上還缺乏充分地實證性說明。顯然,宗族組織有利于集居村落的形成與擴展,并強化了村落內部的集聚;而散居則可能不利于宗族組織的形成與發展。許多累世同居的大宗族構成了戶口規模較大的集村。如著名的江州義門陳氏,至北宋初已是“十三世同居,長幼七百口,不畜仆妾,上下姻睦,不無閑言。”洪州奉新縣胡氏,亦“累世聚居,至數百口。”(51)但是,宗族并不必然以集居為前提,也并不必然導致集居村落的產生。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五《德安府》“文類”收《應城陳氏譜序》稱:陳氏家族自江西遷出,兄弟五人,一居于蒲圻,一居于漢陽,一居于漢川,一居于漢川周陂,一居于應城三臺。(52)民國二年江陵《胡氏族譜》卷九“南北二分支世系”說:
公等兄弟四人同生于江西南昌縣中林鄉,后遷湖北荊州江陵縣。源海公擇往龍灣司,寬海公卜居赫穴汛新孟二院,洪海公住居白鷺湖譚家港溫家埠,汪海公住易家口橫石到。(53)
陳氏、胡氏兄弟雖然以家族的形式遷出,但并非整個家族同遷居于一地,其原因很簡單,就是不容易找到足夠整個家族眾多人口生存與發展的“空地”。因此,“聚族而居”當以較充足的生計資源為前提。
最后一個因素但卻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政治權力的作用。人類早期聚落的形成和發展,與權力的生成、發展幾乎是同步的:在早期聚落的形成過程中,權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將獨立而分散的個體或家庭集中起來,規定其集中居住在聚落中及其在聚落空間與聚落社會中的位置,并將有限的資源集中起來,構成聚落的物質基礎。在這個意義上,新石器時代大型聚落(如半坡和姜寨等)的形成,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權力影響或運作的結果。而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權力得到切實的體現,并在具體的空間范圍中得以呈現出來,生成并建立起其基本架構,逐步形成為部落、酋邦,進而產生了國家。因此,集中居住,乃是政治權力對于民眾居住方式的一種“原始要求”,權力集中與有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集中居住。權力對于集中的要求,與主要立基于自然和生計需求的個體、家庭的獨立性,在根本上是背道而馳的,或者說是沖突的。
商周時代的國與邑,都是運用權力手段建立起來的權力中心,也是最基本的集中居住地,向無疑義。戰國以迄秦漢時期以土垣環繞的封閉的“里”,應當是經過規劃的聚落,而“聚”、“丘”則可能是自然發生的村落。有圍墻的“里”,可能經歷過一個從“自然發生”到“設計規劃”的過程。《史記》卷五《秦本紀》記商鞅變法,謂:(秦孝公)十二年,“并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54)這里的“并小鄉聚”,很可能就是把原來分散居住在較小聚落(自然發生的)中的民戶“歸并”到一起,按照官府的“設計”,建立起有圍墻的“里”。所以,秦漢時期在關中與西北地區頻見的有圍墻環繞的“里”,很可能是在商鞅變法后“并小鄉聚”,經過官府規劃設計而建立起來的。這種以圍墻環繞、相對整齊劃一的集居村落,顯然便于官府控制并征收賦役,漢唐時期的鄉里制度也是以此為基礎設計的。因此,從政府控制與行政管理的角度,如果可能,官府都會盡可能運用權力手段,將鄉村居民集中居住在一起,并為之規劃出相對整齊的村落格局。
一個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是以集村為主,還是以散村為主,是人們在自然、經濟、政治、社會乃至文化過程中長期選擇、不斷適應與調整而逐步形成的,是非常復雜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自然環境(地形、洪水與氣候等)、經濟生產方式(農耕、采集與漁獵、伐木等)、政治權力及其運作、社會關系與組織方式(鄉村基層組織、宗族等)以及文化傳統、習俗等各方面因素都在共同發揮著作用。正是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主要立基于自然與經濟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傾向逐步被放棄,主要立基于社會、政治與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成為主導性的傾向,所以散村在鄉村聚落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而集村所占的比重則越來越高。
五、散居與聚居形態下社會組織與社會控制方式的差異
歷史學、人類學與社會學領域的諸多研究,都主要從集村出發,探討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內部社會關系網絡的形成及其特點,并提出了以所謂“村落共同體”為代表的闡釋模式。“村落共同體”的觀點是以集村為背景的,強調村落擁有共同利益和“公產”、具有相對獨立的自治功能與機構,從而成為構成鄉村社會的基層組織與管理單位。(55)村落共同體理論雖然受到廣泛批評,但研究者大都相信:在集村地區,地域社會關系網絡的重要單位是“村”。濱島敦俊指出:在以集村為主的低鄉地區(如相城鎮周圍、烏青鎮地區),土地廟管轄的范圍(廟界)是以聚落為單位分割的。他曾引用《湖州風俗志》(1988年版)的材料描述集村地區的鄉村社會關系:“村、莊是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清末民初,自然村不設村長,而是公推年歲較高、品行端正、有威信的人主管村事,稱他為“阿爹”。村上一般事情甚至重大事情,都由阿爹說了算。若干個村合成一莊,一般以一個總管廟為中心劃分一個莊。莊以地理位置編號,如第十五莊、一百廿六莊等。莊頭就是錢糧保長。莊上大事,如完糧、做戲、出會、修廟、修橋鋪路等等,召集村阿爹商議解決,稱為“議事”。議決事項,由阿爹分頭落實。由“阿爹”領導的自然村(“村”)是作為相對自治的社會組織而存在的;莊是比村更高一級的社會組織,一個莊包括若干“村”,是清代推行“順莊法”之后形成的行政管理系統,構成“莊”的單位,是“村”。(56)
山西省陽城縣的郭峪村是一個由雜姓組成的、規模較大的集村,宗族組織勢力不強,村落的社會組織稱作“郭峪社”,管理機構稱“本班”,本班的成員稱社首,首領稱老社。“社首十幾個人,由全體成年男性村民推舉產生。清中葉前,一年選一次,以后改為三年選一次。社首要選有威望,人品正,有文化及一定經濟實力的人擔任。”村落附近的山場、城窯、豫樓以及廟宇,都是社的公產。本村內按照張、王、陳三片住宅區劃分為三個坊,附屬的侍郎寨和黑沙坡合為一坊,黃城村則為另一坊,共有五坊。(57)顯然,郭峪村擁有公產和相對獨立的自治功能及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為一種“村落共同體”。而南方地區許多著名的古村落,如安徽黟縣關麓村、浙江建德縣新葉村、蘭溪諸葛村、江西樂安縣流坑村等,則多是以宗族組織為基礎形成村落社會關系網絡并進行管理的。無論采用怎樣的管理組織,在集村狀態下,基本上都是以“村”為單位組織社會關系網絡并開展管理的。
在散村地區,由于村落規模太小,“村”很難成為“農村基層社會組織”,亦即不可能作為一個地域性社會集團而存在。濱島敦俊曾考察以散居為主的盛橋地區的廟宇與聚落之間的關系。這一地區共有8座廟,除去位于盛橋鎮、發揮著鎮廟功能的“城隍廟”及東岳廟之外,還有6座廟,平均一廟服務于近40個聚落。在盛橋鎮,秋收后的“廟會”以“圖”為單位安排土地廟演戲活動。“圖”是“都”之下的一種劃分,魚鱗圖冊就是以“圖”為單位制作的,所以圖基本上都有明確的境界,其轄土是明確的,而每個圖包含若干個分散的自然村落。濱島還引用在嘉定縣的田野調查資料,以說明土地廟的廟界是按照“圖”來劃分的,其影響范圍包括若干個自然村。如嘉定縣婁塘鎮三里村(行政村)共有12座土地廟,501戶(1991年),27個自然村,平均兩三個自然村共有一個土地廟。其結論是:“分散的孤立莊宅及小聚落的居民擁有土地廟的情況,不可能是以聚落為單位的,這一點恐怕沒有什么疑義。”(58)
在江漢平原腹地,人們主要選擇地勢稍高的自然墩臺、長岡或建造人工墩臺,以躲避洪水的侵襲;很多臺墩依堤而建或與堤相連,但臺墩之間并不相連,從而形成以散居為主導的鄉村聚落形態。這些分散的自然村落之間的社會經濟關聯,主要是通過“圍垸”建立起來的。江漢平原“垸”的規模較大,一個垸可以包括十數個乃至數十個自然村落,方圓可達數十里。位于堤岸之上或依憑堤岸、沿堤岸延伸的村落規模稍大,位于垸內臺、墩之上的村落規模較小,很多只是孤立房屋(如稱為“莊屋”者)或只有兩三戶人家。同一河段兩岸堤上的村落,即使靠得很近,也可能不屬于同一村落。在漢川縣西境,裙帶垸與上、下六湖垸之間,隔著一條小河義漳河:南岸堤上的四甲、楊家臺、曹家臺、梆家大橋、六甲、七屋臺等自然村落,負責維修裙帶垸的堤防,其耕地也大都處于裙帶垸中;北岸堤上的劉家、高家、二甲屬于下六湖垸,三甲、四甲、羅家臺、半甲屬于上六湖垸。兩岸堤上的村落隔河相望,但并不屬于同一村落,也就無以構成“村落共同體”。換言之,這里的自然村落是從屬于垸的,真正將分散居住的各村落居民聯系在一起的,乃是圍垸。圍垸是以水利與生產活動為基礎的、村落之間的聯合,它將位于堤岸與垸內的大小散居村落,通過圍垸、排水、垸堤修防過程中的協作,聯系在一起,進而形成自然村落的聯盟(或共同體),它也是以“地塊”為單位而不是以村落為單位形成的社會經濟組織。(59)
在散村系由集村分出、地域并不相連的狀態下,則可能形成以集村為主導、將集村與散村聯系起來的縱向社會關系網絡。在陜西韓城縣西北部山區村落中,有相當一部分稱為“山莊子”,是川塬區富裕人家為擴大生產經營,在山區購買大量山林和土地后建立起來的定居點,其最初居住者主要是佃戶和雇工,地主及其管家因管理需要,也會不定期地在山莊子暫住。山莊子的經濟與社會在很長時間內均附屬于原村落。調查表明:絕大多數山區村落都與川塬區村落之間存在密切的經濟與社會聯系,其在當地山區則未能形成以地域區塊為單元的社會關系網絡。(60)類似的情形也見于洞庭湖區。早期進入洞庭湖區圍墾的人們一般傾向于分散居住,自然聚落規模較小,甚至是獨立農舍,其房屋均比較簡陋,一般是土墻、茅草覆頂。新墾圍垸里的這些散村,社會關系網絡仍以與其原村落的縱向聯系最為重要,湖區很多人家的祠堂仍在洞庭湖周邊丘陵地帶原來居住的村落里。這樣的社會關系網絡,通過血緣等關系,將新建的散居村落與作為其“母村”的集居村落聯系起來,形成一種“線型”的社會關系網絡。
通過上述研究與觀察,我們初步歸納集村與散村狀態下社會關系網絡的模式:一是在集村狀態下,以村落為單位形成鄉村基層社會關系網絡,社會組織與行政管理的基層單位是“村”。在這種狀態下,如果村落存在著共同的經濟與社會利益,應當是有可能形成所謂“村落共同體”的。二是在散村狀態下,通過廟宇信仰與儀式、水利設施及其運營或者市場關系,形成包括若干小規模自然村落的地域性社會關系網絡,社會組織與行政管理的基層單位是“地域區塊”或“地塊”。散村狀態下由于水利、信仰與祭祀乃至市場等社會經濟與文化關聯而形成的地域性社會網絡,或者亦可得稱為“地域共同體”。在集村與散村混合的狀態下,小規模的散村可能附屬于與有著傳統聯系的集村(特別是散村是由集村分出來的情況下),如果散村與集村在地域上相連,則形成“地塊”式的社會關系網絡,在行政管理上,散村多由集村“代管”,仍屬于第二種“地塊”型的社會關系網絡。但如果它們在地域上并不相連,則容易形成一種較遠距離的縱向聯系,散村的社會組織關系乃至行政管理關系可能在很長時間內仍留在集村中,從而表現為第三種形式的社會關系網絡,即“線型”的社會關系網絡。
居住形式與社會關系網絡組織方式的差異,必然會給社會控制帶來影響。嘉慶年間,嚴如熤在談到秦巴山區的地方治安制度時說:“保甲本彌盜良法,而山內州縣則只可行之于城市,不能行于村落。”因為山區居住分散,居民零星散處,“甲長、保正相距恒數里、數十里,詎能朝夕稽查?而造門牌、取互結,斂錢作費,徒滋胥吏之魚肉。”(61)這里實際上涉及集居與散居狀態下控制方式的不同:立基于集中居住狀態的控制方式,很難在散居為主的山區實行,因為在集中居住狀態下,易于通過戶籍、鄰保等手段控制居住人口,而在散居狀態下,則很難做到。
從政府控制的角度來說,集村較之于散村,顯然更易于控制。因此,自戰國秦漢以來,鄉村控制制度的設計,基本上是以集中居住的集村為基礎上。《漢書·食貨志》描述先秦時期的鄉里制度,謂“在壄曰廬,在邑曰里。五家為鄰,五鄰為里”;里各設有序,作為教化機構;“春令民畢出在壄,冬則畢入于邑”。(62)顯然,“邑”是一種集居聚落,每邑可能劃分為若干里,每里25家。漢代的里,按制度規定,有一百戶。《續漢書·百官志》:“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63)嚴格或理想意義上的里制,是在聚落四周圍以土垣,民戶集中居住在里邊,并各分為什伍,以相檢察,便于控制。但是,這種四周圍以土垣,內部整齊劃一、戶口規模控制在百戶上下的里,可能僅在關中、西北屯墾區等局部地區才存在,大部分地區的鄉村聚落,即使是集居村落,達到或超過一百戶的村落可能也極少,大多數村落則可能主要是規模較小的散村,特別是在廣大的南方地區。這樣,一個作為戶籍、賦役管理單位的里,除了在局部地區,就必然包括若干個稱作聚、丘、村的自然村落。這樣組成的鄉村基層行政管理單位“里”,實際上就是一個“地域區塊”,而不是自然村落。
隋唐制度,亦以百家為里,與漢制相同。《通典》卷三《食貨三》“鄉黨”云:“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鄰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64)其所說的“里”是版籍與賦役征納單元,“村“則是社會組織單位。在規模較大的集村,每村置有村正,里也就按村編排,一村編成一里;規模較小的村,隸入大村,可能也與大村同屬一里。換言之,在集村地區,以村為單位編組“里”,而以小村附屬大村,共同編組成“里”,實際上也構成了一個“地域區塊”。而在分散居住的地區,一個里勢必包括若干自然村落。因此,隋唐之編制鄉里,雖以戶口為鵠的與準繩,然在運作過程中,乃不得不以一定地域與自然聚落為依據,“百戶為里,五里為鄉”云云,蓋只能取其大概,無以強求。而且,當隋與唐初在各地推行教化、編制鄉里、征發賦役時,必依托魏晉以來所置屯戍之類控制點,漸及其周圍地域,復于其地域范圍內撿括戶口,編組鄉里,亦即在集居聚落為中心,逐步將周圍的散居村落包括進來,從而形成以某一較大聚落為中心、包括若干小村的基層行政單位。
立足于集居村落狀態下戶口控制的“里”制,顯然與散村狀態下民戶居住的高度分散不相適應,也往往與鄉村社會組織相脫節。南宋時期江南諸路漸次推行的都—圖制,則是以土地控制為核心建立起來的擁有基本穩定的地域范圍、負責鄉村土地與人戶登記、編排僉充賦役的鄉村基層地域單位。(65)這種制度與南方地區分散居住的散村狀態比較適合。而金元時代主要在北方地區推行的社制,則是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組織的、兼具民眾自治與賦役征發、治安管理雙重職能的鄉村社會基層組織,主要適應北方集村為主的鄉村聚落形態。(66)但在實行社制的地區,實際上很多社也是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元典章》卷二三《戶部》卷九“立社”下錄至元二十八年(1291)尚書省奏申《勸農立社事理》,對社制作了具體規定,謂:“諸縣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為一社,不以是何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如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分相并為一社;若地遠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處地面,各村自為一社者聽,或三村五村并為一社,仍于酌中村內選立社長。”(67)顯然,在“與附近村分相并為一社”或“三村五村并為一社”的情況下,“社”實際上也是以地塊為單位的。
明代里甲制度規定以一百一十戶編成一里。但即使在華北平原,如前所述,明初的鄉村聚落也大都以散村為主,很少有足夠編成一里的集居村落,所以實際上一個里往往包括一個以上的村落。王建革曾引用萬歷《寧津縣志》的記載,認為直到明中后期,寧津縣的一個里有三四個村莊,只有極少數的里是一個村莊。(68)黃忠懷曾經考察明清時期華北平原散村的管理方式,指出那些次生分化形成的小村落一般采用“代管”的方式,即由附近原生型村落代為管理。而早期由移民形成的散居聚落,民皆散處,高度分散,“還不能落實到村莊層面進行管理,而是直接統合在移民里甲或屯的管理之下。”(69)在這兩種情形下,實際上是以某一個村莊為中心,包括了周圍一個以上的小規模村落,共同組成一個基層行政管理單位,也就是以地域區塊為單位,進行管理的。陽城縣郭峪村在明清時期置有郭峪里,但郭峪里除了郭峪本村之外,還包括大橋、東峪、黃城、大端、溝底、于山等自然村,共同構成一個基層行政管理單位,所以,郭峪里實際上是以郭峪村為中心、沿著樊溪河谷延伸的一個地塊。(70)我們曾根據嘉慶《漢陽縣志》卷八《堤防志》、卷十二《戶口保甲》所記,復原清中后期漢陽縣各里之今地范圍及所包括的村落。如玉一里所屬有南湖嘴、張大渡、季余家垸、寶家嘴、洪山廟、黃沙廟、尉武山、補鍋嶺、鴨港橋等九個村落,“唯尉武山、補鍋嶺、鴨港橋三村皆系尉武山為屏障,形勢較高,余村并無岡陵,均畏官湖、南湖水漲。”而明初的玉山鄉一里很可能就是以尉武山、補鍋嶺、鴨港橋三個自然村落為基礎編排的。又如山三里,位于漢陽縣西南境(今漢陽區蒲潭一帶),其南濱大江,西臨太白湖,北依蒲潭山。在嘉慶年間有上蒲潭、香爐山等十三個村落。其中,位于山麓的上蒲潭、周家河、水南(分為上下)三村建村較早,而地勢低洼的灘頭、東莊、南莊等村建村最晚。據此,我們揣測洪武中編排山陽鄉三圖時,所能控制的村落大抵就是位于山麓的上蒲潭、周家河、水南等村。(71)
因此,中國古代鄉里制度設計的背景,雖然是集中居住、且擁有封閉式土垣或藩籬圍繞的村落,官府也曾經不遺余力地推行集居方式,以便于控制和行政管理,但事實上,大部分時期的大部分地區,受到地理條件、經濟生產方式以及生活習慣等諸方面因素的制約,這種集居村落并不普遍,“里”的編排不得不超出自然村落的范疇,而將數個自然村落的民戶編排成一個“里”。這樣,“里”在空間形態上遂成為包括若干自然村落(往往有一個村落為其中心)的地域區塊。當然,在戶口較多的集村里,村、里重疊在一起,表現為一村一里的理想狀態,與里制設計的初衷比較吻合。而在原先一里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地區,隨著村落規模的擴大,兼之里甲底冊多與村落實際居住民戶不相符合,“里”的管理體制不再能夠有效地管理各村莊,遂借助“順莊法”的推行,將原來根據戶籍、按照地塊編排里甲的方式,轉變成以自然村落為基本單位的組織方式。清中后期伴隨著華北地區村落發展的普遍集聚化與“順莊法”的推行,村莊遂越來越普遍地成為行政管理與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
總之,集村與散村狀態下的社會關系網絡與社會控制方式可能均存在明顯差別:在集村狀態下,村落構成為社會關系網絡與社會控制的基本單位;而在散村狀態下,則以若干自然村落組成的地域區塊構成社會關系網絡與社會控制的基本單位。由于在歷史時期集村的存在只是局部地區或部分時期里的現象,而且很多集村還通過“代管”等方式,將周圍甚至較遠距離的散村吸納進自己的社會組織和管理系統內,從而也表現為地塊式的空間組織結構,所以,包括若干自然村落的、地域區塊式的社會組織與控制的空間形態,是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基層社會關系網絡和社會控制的基本形態。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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