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占用、處分權利,涉及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準確填寫共有人是農村經營制度穩定的前提,及時更新共有人是消除土地承包糾紛的必要手段。
從四個方面全面理解共有人的存在方式
從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九步工作法”中在填寫《承包方調查表》時,表中家庭成員“成員備注”一欄中應注明“是否為98 年共有人” 的要求看,共有人可理解為兩種:一種是1998年二輪延包人口即“98年共有人”,一種是二輪延包結束后家庭新增人口即“新增共有人”。家庭新增人口在滿足基本條件的情況下由家庭承包戶內部共同決定是否登記為新增共有人。共有人的具體存在方式有很多種,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共有人不一定是農業戶口簿上的人口。目前我國的戶籍管理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通常意義上農村土地承包戶共有人就是農業戶口簿上的人員。《農村土地承包法》打破了這種習慣,戶口簿人口只是是否具有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共有人資格的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條規定了共有人有兩類特殊情況:第一,戶口簿上的人口不全是共有人。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戶口遷至男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盡管戶口簿上有該女,但該女可以不作為共有人登記。第二,不是戶口簿人口的有的是共有人。包括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而在婆家沒有取得承包地,出嫁女可享受娘家承包戶權益,作為共有人登記。承包期內已經登記為共有人的婦女離婚,雖然該女戶口從原戶口簿上分出,但該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時,不能取消該女在離婚前登記的共有人資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老證(即2005年依法完善二輪土地延包時換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共有人不一定是新證共有人。老證共有人應全部在新證登記,是否是新證共有人由共有人本人決定。老證共有人在承包期內身份或生活方式發生變化的,本人可以申請退出共有人。已死亡和國家公職人員自然退出共有人資格,其余情況退出共有人登記的必須經本人申請。
共有人不一定按份取得土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名共有人就有某塊田地相對應。遷出人口退出原戶籍所在村的共有人身份后,雖然沒有按份從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土地,但是經遷入地家庭戶內部成員同意可以成為新遷入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
新增共有人一定是承包戶戶口簿上的人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表明家庭新增人口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成為承包戶戶口簿上的人口是首次確認能否成為承包方共有人的必備條件。
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結束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想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家庭戶共有人的,這種人員要經過已登記的家庭戶共有人協商一致,并向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申報進行變更登記為共有人后才合法。
怎樣規范填寫共有人
共有人填寫一方面要簡單記錄承包戶共有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還要記錄共有人增減的變化過程及原因。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為基礎,參考現在的戶口簿人口,凡老證上已登記的共有人要求退出的必須由本人申請;凡戶口簿上新增人口在老證上還沒有登記為共有人而現在想成為共有人的必須經家庭戶原共有人協商同意。承包方調查表只記載共有人信息,不是共有人的新增家庭成員不需要填寫;老證上原共有人本次確權中不是共有人的仍然要填寫,只是不作為共有人統計并在“成員備注”中加以說明。具體填寫時應做到:
統一以身份證信息為準。在本次確權登記工作中凡是共有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記載信息不一致的必須按身份證進行更正登記,并在調查記事中注明前后變化的邏輯關系,不得隨意更改。特別是老證上的共有人不能漏登,姓名中有音同字不同的要統一更正,與身份證信息一致。
“成員備注”欄中注明是否是“98年共有人”。“98年共有人”是家庭承包戶在法律上的一種延續,體現的是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靜態穩定。1998年共有人即2005年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中的共有人,也就是二輪延包分田人口,本次確權登記的基礎是對二輪延包工作的進一步完善。二輪延包后共有人身份發生變更的,不影響共有人資格的確定,只需將身份發生變化后的信息在“成員備注”欄注明。“98年共有人”身份發生變化的,如已死亡、在校大中專學生、軍(士)官、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在“成員備注”欄注明,“98年共有人”中已死亡、國家公職人員和申請退出共有人的不統計為本次確權登記共有人。如果共有人或家庭成員大中專畢業后在小企業打工或自謀職業,工作收入不穩定,為體現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成員備注”欄中注明是否是“新增共有人”。不是1998年共有人的應在“成員備注”欄注明“新增共有人”。“新增共有人”即新增家庭成員中經本人申請、承包戶原共有人表決同意增加的共有人。“新增共有人”是家庭承包戶薪火相傳的延續,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體現的是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動態穩定。審查“新增共有人”的條件:凡是新增共有人必須持有原戶籍所在村(本村戶口除外)出示的不是共有人或退出共有人的證明,防止重復登記;凡是新增共有人必須是本戶戶口簿上登記的人口,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成為共有人;本人提出加入共有人的申請且原承包戶共有人同意。家庭新增成員是國家公職人員的不能成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成員備注”欄中分別記載“新增共有人,結婚遷入”、 “新增共有人,過繼遷入”、 “新增共有人,新生兒”、 “新增共有人,其他”等,并在調查記事中簡要敘述。
正確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共有人“成員備注”信息有利于準確區分新增共有人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有利于正確處理承包戶家庭矛盾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對家庭成員的土地經營權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規定。通過區分“98年共有人”和“新增共有人”為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土地糾紛,提供必要依據。“98年共有人”是分田人口,對土地經營權的共有形式可理解為按份共有;同時通過分析新增共有人的新增原因可進一步確定土地經營權共有形式,從這種意義上說新增共有人是按份共有形式下的共同共有。
關于共有人關系調整的建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農村家庭成員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相應的收益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的范疇。共有人的確定關系到家庭財產的分割。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保障資料,是農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財產,所以說農村土地確權關系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為了農村的穩定,應避免產生新的不穩定因素。現行政策側重于調整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戶的關系,很少涉及承包戶共有人之間的關系調整。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承包戶新增家庭成員因為特殊原因(如結婚、過繼等)成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的,在特殊原因消失后對共有人資格處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因結婚、過繼等特殊原因成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的,如果外來人員在新遷入地沒有按份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地,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其共有人資格隨之消失;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因特殊原因退出遷入地共有人資格的,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原遷出地退出的共有人資格自動恢復(因為這類人員在原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按份取得承包地,在退出共有人資格后原集體經濟組織不應調整其承包地)。外來人員如果在新遷入地已按份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地,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只能擁有其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份額;不能參與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新遷入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戶共有人前該承包戶的承包地經營權。
二是沒有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獨居老人死亡的,其承包地由生前履行贍養義務(即生養死葬)的子女繼續經營。這類人員生前的生活監護責任仍然由其子女在履行,并沒有因獨居生活給社會帶來負擔,這類情況法律上應視為與子女是同一個承包戶來處理。因為這種情況可理解為生前應合戶而沒有合戶或沒來得及合戶獨居老人就去世了,導致一方無當事人辦理合戶手續,而形成兩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作者單位:湖北省建始縣景陽鎮財政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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