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財政支農資金投入逐漸加大,農村基礎設施條件大為改善,特色產業成規模壯大,農村經濟取得顯著發展。但受益的大部分是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產業經營者,個體農戶特別是貧困戶受益較少,財政支農資金普惠群眾的作用難以發揮;同時,支農資金投入形成的項目資產由于產權不明晰,主體責任不清,缺少監管,不利于發揮政府投資的最大效益。為破解這一難題,福建省清流縣根據三明國家扶貧改革試驗區建設項目的要求,經過反復調研論證,確定在林畬鄉、嵩溪鎮、賴坊鄉開展扶貧資金量化折股。扶貧資金量化折股指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到當地發展前景較好的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各類經濟主體形成的資產,以優先股的形式,量化給當地的貧困村和貧困戶,確保貧困戶分紅底線、按股分紅,增加股權收益,確保貧困村有穩定的村財收益。
一、新建花生生產基地模式
(一)村、合作社基本情況。1.南山村是省級扶貧重點村,全村現有330戶,1367人,耕地面積2869畝,2015年底在冊貧困戶22戶61人,其中低保10戶34人。2.清流縣金土地花生專業合作社,現有固定資產450萬元,年產值2278萬元,年利潤388萬元(合作社現有社員203人,種植面積4000畝,年收益2666萬元)。
(二)經營方式。1.經營項目。新建花生生產基地項目:賴坊花生是清流縣地理標志農產品,經過近年來的大力宣傳推廣,遠銷省內外大中型城市和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目前市場需求強勁,原材料還不能滿足市場需要,急需拓展種植區域、擴大種植面積。
2.合作規模。出資方式:合作社出資40萬元,項目扶貧資金80萬元(其中南山村和村貧困戶各占40萬元股金)入股合作社,共計120萬元,用于擴大花生生產產量。所得年盈余預計18.3萬元(具體見表一)。
(三)脫貧計劃(表二)
(四)盈余分配方法
1. 分配方式:合作社自負盈虧,且須于每年5月1日前將固定分紅額8萬元受益利潤提供給南山村。
2. 貧困戶脫貧后,可以延續兩年的受益分配,以鞏固脫貧。之后所得盈利的分配作為村財收入,用于公益事業、教育事業等。
3. 貧困戶受益部分的支配方法為次年5月31日前由村委會統一支付結領。
4. 合作社在生產銷售中,相關財務費用(辦公經費)由合作社負責。
(五)監管機制、理事會
1. 成立專項理財監督機構。
2. 建立監管機制。產前:由監管機構監督產前的各生產材料成本及預算等。產中:監管機構不定期對合作社管理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與檢查。產后:最后產出的結算與收益分配全程由監管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3. 成立理事會。
二、農特產品銷售模式
(一)村、企(合作社)基本情況
1. 石下村是省級扶貧重點村,全村現有 136 戶 618 人,耕地面積 1316 畝,主導產業烤煙600畝,2015年底在冊貧困戶 7 戶 30 人。
2. 龍泉魚莊企業(合作社)現有固定資產800萬元,年產值216 萬元,年利潤 50 萬元(合作社現有社員40人,種植面積305 畝,年收益50 萬元)。
(二)經營方式
1. 經營項目:農特產品銷售
2. 合作規模:企業(合作社)出資160萬元,村出資80萬元。
3. 合作方式:股份制或參與經營方式。
4. 帶動貧困戶方式:量化折股合作經營,采用“公司+農戶+困難戶”經營方式。
(三)盈余分配方法
1. 企業(合作社)與村、貧困戶之間的分配方式。保息(年村出資的10%)加項目盈利(純利)的股份分紅等。
2. 分配方式:保底分紅(每年8萬元給石下村委會)+利潤分配(利潤達24萬元以上按雙方股份比例分紅)。
3. 村所得盈利的再分配方式方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部分占60%,貧困戶占40%。貧困戶脫貧后,所得盈利的分配作村財收入、公益事業、教育事業等。
4. 貧困戶所得部分當年結領。
(四)監管機制
1. 成立專項理財監督機構。由鄉紀委、鄉財政所、村兩委、企業負責人組成專項理財監督機構。
2. 建立監管機制。對農特產品銷售,企業采取單獨核算,并由專項理財監督機構監督。
3. 分配交付監管。由鄉紀委、鄉財政所對農特產品銷售財務進行審核。
三、村扶貧基金會模式
縣扶貧辦將80萬元扶貧資金入股“清流縣嵩溪鎮元山村創業基金合作社”,其中48萬元用于未脫貧的16戶困難戶62人受益,實行量化折股動態管理,人均7742元、占股約0.5955%,每脫貧一戶,村集體收回此戶受益權。32萬元用于創業基金合作社,占股24.615%,提高了村財收入。通過與銀行金融部門的合作,讓利20%預計可增收12萬元。其中60%用于對貧困戶的困難補助、慰問,40%用于村財增收。
(作者單位:福建省清流縣農業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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