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詳細介紹了羅虛代爾原則產生的過程及其內涵,以及合作社國際組織發展的狀況;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梳理了傳統經典合作社原則和新一代合作社原則的變革過程。
關鍵詞:合作社原則 合作社 國際組織 產生與沿革
1844年,世界公認最早的較規范合作社——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在英國的曼徹斯特誕生了。隨著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成功,羅虛代爾原則被廣泛傳播。 1895年,最重要的國際性合作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后,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原則被定為國際合作社聯盟辦社原則。在世界合作運動16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國際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的變化和合作社實踐的發展,國際合作社聯盟多次修改了合作社原則。20世紀80年代以來,北美興起的“新一代合作社”進一步對傳統合作社原則進行了大膽的調整和創新。但總的來看,合作社的基本原則沒有改變,合作社原則是向著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競爭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發展。
一、羅虛代爾原則的產生
現代合作經濟思想萌發于早期的空想社會主義思想,雖然傅立葉、歐文等空想社會主義者的合作社試驗失敗了,但在社會上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西方合作經濟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條件的日益成熟與各種理論思潮的深刻影響,合作經濟逐漸走向成熟。到 1844年10月,在胡瓦斯和柯柏爾的協助下,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在英國的曼徹斯特誕生了。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國北部蘭開夏小鎮羅虛代爾,28個工人(其中紡織工人9人,縫紉師、羊毛分級工和制鞋匠2人,以及細木工等)一起籌集了28 英鎊成立了一個日用品消費合作社,取名“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 )。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社員以每周節省下來的兩個便士為股金開辦了一個小商店,以供應社員的生活用品,減輕商業的中間盤剝,改善社員的家庭生活狀況,主要向社員供應白糖、牛奶、奶酪、面粉等日常生活用品,由社員在工余時間輪流售貨。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不像歐文的合作公社強調公有制、試圖改造資本主義社會,而是把合作社的目標和性質定位于在社會生產的某個環節進行合作,意在改善社員的經濟境況,所以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獲得了成功。建社一年后,社員人數擴大到 80人,資金總額達到900磅。1851年,合作社開辦了面粉廠,1855年又開辦了紡織廠。到1895年國際合作聯盟成立時,社員人數已達到12000 多,資金總額150萬磅。到該社建社100周年時,已經擁有100多個支店和多處規模宏大的工廠及屠宰廠等,社員人數達到3.2萬人,
年營業額達到200萬英鎊。1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成功主要歸功于它制定了一套切實可行、公平合理的辦社原則,即“羅奇代爾原則”。該原則成為國際合作制度的經典原則,為后來國際合作運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堅持的辦社原則,可概括為8條:
1、入社自愿
凡參加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要承認合作社章程,履行社員的義務,承擔社員的責任。社員參加合作社出于一個共同的目的:維護社員利益,減輕中間盤剝,改善社員的生活條件和社會地位。
2、一人一票
社章規定:社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利機構,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民主管理,向全體社員負責。在表決時,每個社員無論股份多少,都只有一票的權利。這從根本上保障了合作社內部成員的平等權利,避免了少數人憑借較多的股份控制合作社,這集中體現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則。
3、現金交易
社章規定:本社員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用現金交易。不準賒購貨物,也不準賒銷貨物,如有違反,不僅處以罰款,并認為不稱職。這一原則的制定主要是出于建社初期的經濟實力和當時社會道義兩方面的考慮。合作社剛成立時,股本較少,如果允許賒欠,就會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直接影響到合作社的成敗。同時,當時的社會風尚把賒欠看作一種社會弊病,合作社應帶頭消除這種弊病。但是后來隨著信貸事業的發展,這一條又作了修正。
4、按市價售貨
為了保證合作社有一定的盈利,合作社按市場價格銷售貨物。盈利的分配,先扣除股息和經營費用,同時留一部分用做公積金和教育基金,其余大部分按社員購買額的比例進行分配。這種交易和分配方式不僅給社員帶來經濟利益,還有利于把合作社的業務面向社會,壯大合作社的經濟力量,使其有經濟實力發展福利事業,從而進一步提高合作社的威信和社會地位。
5、如實介紹商品,不缺斤少兩
合作社針對當時商人投機取巧行為制定了該原則,要求向社員如實介紹商品情況,保證商品質量,不弄虛作假,不缺斤少兩,樹立誠實的商業作風。
6、按業務交易量分配盈利
社員平時憑購貨本購買,到一定時期進行結算,對盈余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在年終時按各個成員在一年間同合作社發生的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給社員。社員入社的股金可以獲得利息,但不參加分紅,而且股金的利息嚴格限制在一般不超過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如此就可以把社員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社員對合作社的經營成果也會更加關心,這就保證了合作社發展的活力。
7、重視對社員的教育
為提高社員的文化知識和思想修養,在先驅者格林伍德的倡導下,根據合作社的經濟力量,逐步創辦和發展了文化教育事業。1849年合作社成立了教育委員會,1853年社員大會修改了社章,規定合作社每年要盈余中提取2. 5%作為教育基金,對社員進行文化、合作思想和道德的教育。
8、政治和宗教嚴守中立
合作社既不是政治團體,也不是宗教組織,不同政治觀點和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這個時期的合作經濟是勞動者為了共同的利益組織起來的共同體,為解決成員在生產和生活上的困難而實行自我服務的經濟實體,是勞動者的聯合。因此,合作社本身是沒有任何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的、不參與政治和宗教的經濟團體,同時也表明,合作社的大門對各種不同政見和信仰的人都是敞開的。
二、合作社國際組織發展狀況
隨著合作社思想的廣泛傳播和各國合作社運動的蓬勃發展,合作社運動的國際交流需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合作社國際組織的條件也日趨成熟。最早由合作社組織起來的國際組織是19世紀末的國際合作社聯盟,以后又陸續出現了一些區域性的或專業性的國際組織,到20世界60年代以后,國際性的合作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地組織了起來。
(一)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于1895年8月19日,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目前國際組織已經遍及世界各地,涉及幾乎所有的領域。
1、國際合作社聯盟概述
世界上建立最早的合作社國際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是由各國的全國性或地區性合作社組織聯合組成的非官方的國際組織。該組織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歐洲合作社運動大發展時期。在1886年召開的英國合作社大會上,法國代表布瓦弗提出建立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建議,每三年舉行一次國際大會,宣傳合作社原則,交流合作社運行的經驗。同時,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召開的合作社大會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這個建議得到各國著名合作社活動家的一致支持,于是,1889年,由英國合作社聯盟倡導,其他國家合作社活動家共同參與建立了國際合作社友好聯盟籌備委員會。經過多年的醞釀籌備,1895年8月19日,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倫敦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出席此次會議的人員包括來自英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瑞士、荷蘭、丹麥、奧地利、匈牙利、塞爾維亞、美國、澳大利亞等14個國家的正式代表35名,另外還有德國、阿根廷和印度的觀察員。這次大會的主要議題是合作社的生產、信貸、國際貿易等問題,此外,還討論了籌備委員會提出的聯盟章程草案。
國際合作社聯盟是一個非官方的國際組織,是一個不受政治、民族、宗教和文化影響的組織,所有遵循該聯盟規定的合作社原則的合作社組織都可以加入。自從1895年創建以來,國際合作社聯盟不斷發展壯大,但早期進度緩慢。到1913年,只有30個國家約70個全國性或地區聯合組織參加聯盟,參與的合作社只有3871個,社員約2000萬人,僅占世界人口總數的1.2%。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聯盟的成員組織顯著增加。1927年,聯盟的成員增加到35個國家的109個組織,合作社數增至20.86萬個,社員數達1億人,占世界人口的比重提高到5.3%。在二戰期間,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發展的速度明顯減慢。戰后,隨著全世界政治經濟的恢復,聯盟的發展又迅速加快了。從1961年開始,聯盟除了吸收各國的合作社組織以外,開始接納國際性組織加入聯盟。到 1985年底,聯盟成員的覆蓋范圍達到72個國家的164個組織和8個國際性組織。社員人數增至4.98億人,比1963年增長1.6倍,占世界人口的 10.3%。1992年,參加第30次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的有82個國家的全國性組織194個,國際性組織9個,所代表的社員數6.6億人,占世界人口總數的14.5%。目前,國際合作社聯盟已經發展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組織健全、活動范圍廣泛、有著深厚群眾基礎的國際組織,覆蓋了125個國家的235個成員組織,其社員總數已達8億左右。2它的成員組織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涉及農業、消費、銀行、信貸、保險、工業、能源、儲運、漁業、住房、旅游等行業,它是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第一咨詢地位的41個機構之一。
隨著合作社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和國際合作社聯盟規模的不斷擴大,合作社的地區分布也發生了較大變化。20世紀20年代以前,世界合作社運動的中心在歐洲地區。按1928年聯盟所屬的合作社數計算,歐洲占94%,亞洲占1%;而到 1938年,歐洲所占比例下降到28%,亞洲所占比例上升到72%。同1928年相比,歐洲所占比例降低了66個百分點,亞洲所占比例則增加了71個百分點。可見,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世界合作運動的重心已經逐漸向亞洲轉移。20世紀40年代后,這種趨勢就更加明顯了。按照聯盟所屬合作社社員計算,1935年,歐洲占89%,亞洲占10%、美洲占1%。而到1960年,在聯盟的社員總數中,歐洲所占比重降為54%,亞洲上升為32%,美洲上升為 13%。到1986年亞洲所占比例上升到首位,占56%,歐洲降為28%。在合作社地區分布發生較大變化的同時,合作社的類型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20 世紀20年代以前,世界合作社運動是以消費合作社運動為主的。1913年聯盟所屬的3871個合作社中,95.5%是消費合作社。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使得合作社的類型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信用合作社、農業合作社的比重不斷上升,而消費合作社的比重不斷下降。根據國際勞工局的統計,按社員數計算,1932年全世界合作社的類型結構中,消費合作社占61.9%,信用合作社占18.6%,農業合作社占15%。到1980年,消費合作社的比重進一步下降為36.9%,信用合作社提高到34.2%,農業合作社提高到18%。3此后,隨著世界經濟中產業結構的升級,農業一體化的發展及社會化服務需求的增長,綜合合作社開始迅速發展起來。
2、國際合作社聯盟宗旨
根據“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的規定,它的宗旨是:1、團結、代表并服務于全世界遵循合作社原則的合作社組織;2、在世界范圍內支持和推進各國合作社事業的發展;3、向全世界宣傳合作社的原則和方法;4、保護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組織的利益;5、保護其成員組織間的友好關系;6、促進一切全國性和世界性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組織間經濟關系得發展;7、推動人類可持續發展,幫助和促進各國人民的經濟與社會進步;8、促進世界和平與穩定;9、促進在合作社運動中男女地位平等。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國際合作社聯盟圍繞推廣和維護合作社特征開展工作,努力個人、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地區和國際機構了解并認可合作制企業模式。具體措施如下:1、召開各種會議和研討會組織世界各國合作社就影響合作社發展的重大問題展開討論,使其成員組織從相互的經驗交流中得益;2、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合作社之間開展多領域貿易合作和信息共享,努力發展和加強其成員組織的合做,并對那些需要援助的組織給予援助;3、向會員組織提供重要信息、最佳規范和聯系方式,通過出版和發行出版物確保信息共享,溝通情報信息;4、推動合作社的教育事業和研究工作,鼓勵發展合作社的培訓中心和研究中心;5、組織對合作社有關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和研究,搜集合作社的統計資料;6、積極營造有利于合作社的發展繁榮的政策環境,支持會員組織爭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對合作制企業模式、合作社原則及價值的認可,向會員組織提供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所需的政治和技術支持;7、從其各經濟活動部門中創建國際性的專業組織,并與這類專業組織保持密切的聯系;8、根據需要設立地區性的辦事處,以擴大聯盟總部的服務設施;9、盡力同聯合國所有組織及其它從事合作社事業的群眾性的非官方組織進行最廣泛的合作;10、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發展項目為合作社提供技術支持,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能力建設、經濟援助、促進就業、支持扶貧和小額信貸項目。4
3、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
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章程中主要規定了聯盟的使命、宗旨、方法、合作社的原則、成員的資格、會員權利、財務管理、權力機構等方面的內容。
國際合作社聯盟于1895年8月在倫敦成立。1982年其總部遷往瑞士日內瓦。國際合作社聯盟是一個聯合、代表并服務于世界合作社的獨立非政府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規定:合作社是人們自愿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的基本價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合作社社員信奉誠實、公開、承擔社會責任和關心他人的道德價值觀。
與此同時,聯盟對加入聯盟的條件和要求,對成員組織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也更加簡明了。1984年的章程規定,凡以促進社員的經濟和社會進步為目標,以互助合作為基礎,并按照聯盟確定的合作社原則經營的企業,均為合作社組織;凡遵循聯盟宗旨,執行聯盟規則的合作社組織,均可申請加入聯盟。接納國際合作社聯盟新會員的決定權屬于理事會,如果理事會拒絕一個組織的申請時,該組織可向全球大會申訴。
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會員組織分為正式會員、準會員、部門會員三大類。正式會員是會員的主體,具有充分參與權。通常該類組織包括合作社全國聯社或協會、合作社協會的全國總社、個體成員占多數的全國性合作企業組織、國際合作社組織等組織。準會員是支持合作社或為合作社所有或受其管轄的組織。部門會員為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分支機構,因而部門組織的所有會員都附屬于國際合作社聯盟,稱為部門會員。
成員組織的義務,除遵循聯盟的宗旨以及聯盟的合作社原則之外,還要向國際合作社聯盟提供自己的年度報告和一份所有有關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報國際合作社聯盟重要的全國合作社發展情況,本國合作社章程及其細則的修改情況,以及對合作社有影響的一切政府行為。此外,正式會員和準會員應按照經濟活動的比例,或者依據其會員的商務活動總量在每個財政年的前三個月內繳納年度會費,準會員的繳費額可酌減。聯盟的成員在履行其對聯盟的財政義務后,有權參加聯盟的代表大會,向中央委員會指派代表,得到聯盟秘書處的服務與指導,獲得聯盟領導機關的報告及聯盟的全部出版物。參與制定聯盟的政策和工作計劃,參加聯盟的各種專業組織活動,享受聯盟所有相應的服務、信息和幫助,為發展合作社事業,向聯盟申請援助和支持。但是準會員和部門會員在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全球和區域框架內不具有選舉權。如果任何組織連續兩年不繳納全部會費,其會員資格將被取消;而如果任何組織違背了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會都將以決議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此外,若會員組織自愿放棄會員資格,則自愿退出的組織須至少提前六個月通知聯盟。
在財務方面,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收入來源于會員組織的會費、出版物和宣傳品的銷售所得、發展機構根據協議提供的基金、捐款等方面。作為國際合作社聯盟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會員組織的會費是按各會員組織經營活動的比例,依據全球大會為各類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繳納的,任何隸屬于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組織,如自身沒有任何經濟活動的,應以其會員組織經濟活動的總和為基礎繳納年費;本身為二級或三級聯社組織的,應按其所屬的基層社經濟活動的總和繳納會費。對于繳納會費的公式,全球大會至少每隔四年審核一次,以確保國際合作社聯盟擁有適當的資金。
4、國際合作社聯盟組織結構
國際合作社聯盟管理機構的設置充分體現和保證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實施。國際合作社社聯盟的組織結構主要包括權力機構和行業組織及主題委員會。主要的權力機構包括全球大會、理事會、地區大會和地區管理機構、審計管理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
(1)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管理機構
全球大會。全球大會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最高的權力機構,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它包括各會員組織制定的四年一屆的代表和各專業組織和委員會的一名代表。全球大會的權力有:1、制訂和執行關系國際合作社聯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運動等重大問題的有關方針、政策;2、通過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工作計劃;3、選舉主席、理事會和審計管理委員會,并對副主席選舉結果進行確認。根據理事會的建議,確認對秘書長的任命或罷免。在三分之二多數票表決贊同的情況下,修改聯盟章程、規則、政策和程序;4、決定會員會費和代表制度;5、通過聯盟年度審計帳表和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6、代表國際合作社聯盟確認理事會和聯盟其他地區或專業機構對給聯盟帶來的債務、責任的處置。例如投資、借貸、抵押、不動產買賣及其他協議;7、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批準成立或解散聯盟專業機構。
地區大會。地區大會主要是促進國際合作社聯盟會員組織之間在地區內的合作,并提供一個討論地區性問題的論壇。共有4個地區大會,其地域范圍如下:歐洲地區大會是對所有總部設在歐洲的會員組織開放;亞太地區大會是對所有總部設在亞洲、澳大利亞和太平洋地區的會員組織開放;非洲地區大會是對所有總部設在非洲及相鄰島嶼上的會員組織開放;美洲地區大會是對所有總部設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會員開放。地區大會的權力主要有:1、在本區執行全球大會的決定;2、建立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地區工作計劃的重點;3、提出報告,計劃和決議供全球大會研究;4、選舉一名地區主席,經聯盟全球大會批準后還將擔任國際合作社聯盟副主席;5、選舉產生一個地區管理機構;6、經全球大會批準,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地區管理機構。地區選舉產生的管理機構應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通過地區大會選舉出的其他成員構成,任期為四年。地區管理機構的主要權限是:在地區大會歇會期間管理國際合作社聯盟地區事務;準備地區大會的議程, 組織地區大會會務工作;強化和擴大地區部門組織和專業委員會,確保這些組織和委員會與其世界級對應組織開展合作;設立適當的委員會;向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推薦來自本地區的成為國際合作社聯盟會員的申請;實施和監控由地區、部門組織以及國際合作社聯盟合作伙伴與聯盟總部共同出資的活動和項目;確保地區財務及預算被嚴格監管,并符合國際合作社聯盟的一般性規定;對地區主管所作的年度預算和工作計劃在提交秘書長和聯盟理事會做最后批復前對其進行審查。
理事會。理事會包括主席、四位副主席和另外十五位全球大會。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四年,至少一年集會一次。同一個國家的會員組織不得在理事會占有一個以上的席位,僅對國際合作社聯盟主席例外。理事會的權力主要有:1、制訂和檢測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全球策略;2、在全球大會休會期間管理國際合作社聯盟事務;3、組織全球大會并為之準備議程;4、就所有會員申請及有關問題做出決定;5、批準聯盟預算并監督其實施;6、就投資、借貸、抵押和不動產買賣等事宜做出決定供全球大會確定;7、負責指定、撤換聯盟秘書長,并決定其報酬;8、在提交全球大會前審閱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9、指定ICA審計員,并聽取年度匯報;10、從其成員中及其他人中挑選人選組成含主題委員會在內的各個委員會,并決定他們的任期;11、指定某一理事會成員在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
審計與管理委員會。審計與管理委員會是從全球大會的代表中選舉3~5名代表組成的管理機構。審計管理委員的主要職責是:1、根據ICA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檢查ICA的財務管理情況;2、檢查成員組織的財務義務的履行情況;3、至少每年與ICA審計員會晤一次;4、就其認為有必要的問題向全球大會和理事會匯報。
主席。聯盟主席,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首席代表,負責主持聯盟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聯盟委員會及其它輔助委員會的會議;與秘書長一道負責為聯盟草擬方針政策,擔負聯盟的全部領導工作。聯盟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有權參加國際性專業組織會議。
(2)行業組織和主題委員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自治機構發展的一個突出方面是,行業組織和主題委員會的擴展。聯盟共有9個行業組織和4個主題委員會。
①行業組織
國際合作社聯盟擁有9個行業組織,它們根據具體的行業特點對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成員組織進行了重新的分類,把統屬于一個行業的合作社組織團結到一起。行業組織主要工作是幫助解決合作社運動中特定行業領域存在的問題,促進行業發展。每個行業組織均由其成員組織進行民主管理,9個行業組織包括: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ICAO)、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ICBA)、國際合作社漁業組織(ICFO)、國際衛生合作社組織(IHCO)、國際合作社住房組織(ICA Housing)、國際合作社和互助保險聯合會(ICMIF)、國際工業、工匠和服務生產者合作社組織(CICOPA)、全球消費者合作社組織(CCW)、國際旅游合作社協會(TICA)。
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ICAO)成立于1951年,是代表世界各地的農業合作社和農場主的合作社民主組織。現在共有38個國家的47個農業合作社加入了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農業是合作社運動非常重要的行業之一,農業類合作社占到國際合作社聯盟成員組織所代表的合作社總量的36%。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貿易組織(WTO)、歐盟農業合作總務委員會(COGECA)、國際農業生產者聯合會(IFAP)以及農業領域的其它專業組織開展了廣泛的合作。農業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舉辦研討會、講習班等活動,交流有關具體工作和行業信息和經驗;促進農業合作社在發展中國家的建設,促進農業合作社發展;積極改善和促進農產品的銷售,同時提高食品安全保證;采取各種行動保護環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ICBA)是國際合作社聯盟(ICA)下屬的一個行業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下屬的各國合作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這一組織中進行合作。該組織在全球設有5個地區委員會,包括歐洲地區,非洲東部、中部和南部地區,美洲地區,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以及北非和中東地區。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的成員資格對所有的銀行和中央儲蓄和信貸機構開放,只要加入地區委員會或直接加入理事會即可成為該協會的成員。目前,它擁有20個成員組織,代表著全球50個國家的55個成員。同時,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中央執行委員會還與世界信貸聯盟理事會(美國)、歐洲合作制銀行協會(布魯塞爾)等組織和機構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為推動合作社銀行和金融行業發展共同努力。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主要致力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大力促進各國合作制銀行之間的合作;為成員和其他組織提供咨詢幫助,建立新的合作制銀行;組織行業內部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開展研究。
消費者合作社全球組織(CWC)集中了國際合作社聯盟成員中的消費者類合作社,共有18個成員組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大會。消費者合作社全球組織努力在其成員中傳播信息,并為討論和交流寶貴經驗提供一個平臺。它的基本理念是:消費者應得到符合一定標準的生產和生活消費品,從而確保生產效率和生活質量;還應獲得高標準的安全保證和健康的環境;應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保證公平的消費環境,消費品應具有適當的種類和選擇;消費者還應該獲取關于商品的信息,接受關于消費者權利的教育。消費者合作社的目標是:提高消費者合作社的經營水平和收益,從而保證有能力應對來自大型跨國公司的有力競爭,立于不敗之地;夯實基礎,努力贏得消費者對消費合作社的信心和支持;大力支持合作社運動整體發展,扶持相對落后的合作社運動參與者;在涉及消費品的全球重大問題中爭取話語權,對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平貿易市場建設乃至南北對話等涉及本行業的重要問題中表達自身的意愿和呼聲。
除了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和消費者合作社全球組織外,國際合作社聯盟還有六個行業組織,分別是:(1)國際合作社漁業組織(ICFO)前身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漁業委員會。成立這一組織的目的在于促進全球漁業合作社的發展,促進貿易,分享漁業合作社的培訓和教育資源以及行業發展和市場信息。(2)國際衛生合作組織(IHCO)成立于 1996年,由國際合作社聯盟旗下各類為成員提供醫療服務的合作社組織,為醫療界從業者提供自我經營的合作社類組織以及把醫療衛生行業消費者合作社與生產者合作社整合在一起的合作社組織共同組成。目前,衛生合作社為世界各地超過1億個家庭提供醫療和衛生類的服務。(3)國際合作社住房組織(ICA Housing)的目標是促進住房合作社在所有國家,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國際合作社住房組織擁有來自23個國家的28個成員。(4)國際合作社和互助保險聯合會(ICMIF)成立于1922年,其前身是國際合作社保險聯合會(ICIF)。聯合會的主要目標是與成員及外部的相關人士共同努力,為合作社和互助保險行業創造一個可以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確保它的成長和繁榮。近年來,國際合作社和互助保險聯合會的成員不斷增長,從1993年的75個成員增加到了2007年的184個,這184個成員代表著70個國家的400多個組織,遍布全球各大洲。(5)國際工業、工匠和服務業生產者合作社組織(CICOPA)的宗旨是促進和代表工人和生產者合作。他的正式成員是來自社會不同領域的生產者合作社組織,覆蓋了包括建筑業、工業生產、一般性服務業、運輸業、工藝品生產等諸多領域。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工業、工匠和服務業生產者合作社在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數量都有所增加。現在,國際工業、工匠和服務業生產者合作社組織擁有來自39個國家的57個成員組織。(6)國際旅游合作社協會(TICA)是一個集中了旅游合作社,以及由合作社社員所擁有和開辦的旅游類企業的國際性組織。5
②主題委員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設有4個主題委員會,分別是合作社研究委員會、資訊委員會、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由其成員進行民主管理,并得到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幫助。
國際合作社聯盟合作社研究委員會建于1957年,前身是國際研究者工作組,20世紀70年代更名為合作社研究、計劃與發展小組。合作社研究委員會構建了一個網羅世界各地合作社學術研究者的體系,旨在讓更多的人了解合作社領域的學術研究成果。合作社研究委員會近年來多次與其他行業組織,主題委員會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一起召開各種學術會議,舉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了關于合作社運動與創新、合作社對社會文化的貢獻等多項具有現實意義的學術研究,為合作社運動擴大了影響,并積累了豐碩的科研成果。
國際合作社聯盟咨訊委員會(ICACC)的工作目標是:努力實現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章程和議事規則中規定的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宗旨,為合作社運動咨訊工作服務;提高國際合作社聯盟下屬組織中負責合作社信息溝通和傳播工作的媒體和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工作效率;致力于合作社媒體和新聞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促進合作社媒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向合作社及相關組織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的工作人員、合作社的領導人和管理者提供關于合作社教育和培訓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導。該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全球、地區、國家等各個層次上促進和支持合作社的人力資源開發計劃的開始和深入,提高它們在社會和經濟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性別平等委員會(ICA GEC)立于1965年,它的前身是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婦女委員會,它的任務是積極促進男女之間的性別平等以及推動女性投身合作社運動,實現社會和諧發展。
由上可見,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級組織機構已經相當健全了,隨著國際合作社聯盟的不斷發展完善,它在世界的農業、住房、消費、金融等各個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5、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隨著組織機構的壯大,為了更好地實現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宗旨和目標,國際合作社聯盟同其他國際組織之間開展的活動也日益廣泛和深入。
20世紀40年代前,聯盟曾與國際農業委員會共同建立了國際合作社聯絡委員會,以加強消費合作社與農業合作社之間的協作。20世紀40年代后,隨著經濟與社會生活國際化的加強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機構的建立與發展,聯盟與聯合國及其專業機構開始了廣泛的合作。國際合作社聯盟與聯合國的合作始于194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是被聯合國正式承認的第一批非政府組織之一。在1946年2月14日召開的第一屆聯合國大會上,國際合作社聯盟獲得了聯合國咨詢地位,可以參加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以便國際合作社聯盟能夠推廣合作制企業形式。目前,國際合作社聯盟是享有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一類咨詢地位的 41家非政府組織之一。這一地位使國際合作社聯盟有機會參加在聯合國的所有會議,并通過會議發言和文件闡述聯盟的原則立場。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專門通過了一項關于世界合作社運動在經濟社會開發方面作用問題的決議,其中高度評價了合作社運動的重要性。61995年7月,聯合國為紀念國際合作社聯盟誕辰百年,推出了“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聯大49/155號決議)。該決議呼吁聯合國重大會議、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充分認識合作社做出的重大貢獻。7聯合國通過出席會議、發表講話、發放文件、信息交流以及向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發展項目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持等合作形式將國際合作社聯盟與聯合國的關系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國際合作社聯盟與聯合國專門機構開展的合作涉及了國際勞工組織,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工業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和聯合國各區域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目前,國際合作社聯盟在聯合國總部、糧農組織、教科文組織、人類住區中心、歐洲經濟委員會、貿發會議等組織機構都設有常駐代表。
首先,與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合作。國際合作社聯盟享有對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咨詢地位。雙方于1999年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加強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技術活動。雙方不僅在地區層面上開展了大量的合作活動,而且在國際層面上,國際合作社聯盟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參加了促進和加強合作社委員會(COPAC)。它們共同確定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的主題,國際合作社聯盟可以就聯合國秘書長關于合作社的報告的起草提出建議。其次,與國際勞工組織的合作。自20世紀20年代初以來,國際合作社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一直在進行合作。2004年,國際合作社聯盟與國際勞工組織簽署了一項《諒解備忘錄》。通過簽署該備忘錄,國際合作社聯盟可以利用對許多聯合項目承諾的資源來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的合作,包括舉辦一系列的地區性聯合研討會,設計消除貧困的全球合作行動,參加關于加強工會與合作社的合作的年度非正式磋商會議。同時,國際合作社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參加了促進和加強合作社委員會(COPAC)。再次,與聯合國人居署的合作。自從1996年《人居議程》在伊斯坦布爾通過以來,國際合作社聯盟住房合作社組織一直在與聯合國人居署進行著密切的合作。《人居議程》特別提到了合作社在人居發展方面的作用,這是國際合作社聯盟進行成功游說的結果。國際合作社聯盟分別于1998年和2001年和聯合國人居署簽署了諒解備忘錄,以加強在住宅開發領域的合作活動。最后,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合作。國際合作社聯盟與世界衛生組織在HIV/AIDS等問題上進行了多方面的合作。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國際衛生合作組織還參加了世界衛生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此外,國際合作社聯盟還與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規范委員進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國際合作社聯盟已經參加了廣泛的關于食品規范的會議,包括一般原則、食品衛生、肉類衛生、食品中的獸藥殘留,以及用于特殊用途的營養品和食品。
6、國際合作社聯盟組織的主要貢獻
作為非政府咨詢機構,國際合作社聯盟積極地通過各種渠道參與國際性活動,不斷強化各國決策者對合作社的印象和認知,以利于與各國政府開展政策對話,為合作社的發展爭取到資金和技術支持,對其會員的發展產生了很大促進作用,同時也與包括媒體在內的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民間組織建立了緊密的聯系。
首先,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國際合作社聯盟自其成立之日起一百多年以來團結、代表和服務世界各地合作社,積極參與經濟和社會建設,在農業、消費、銀行、漁業、工業、保險、住房、教育和培訓、衛生等領域都十分活躍,在建設和平、改善環境、可持續發展、人權、人居環境、教育和衛生、提高婦女地位和保護兒童、文化事業、糧食安全和人道主義援助等方面成效顯著,顯示出了合作社在貢獻民間福祉和國家發展方面獨有的優勢。其次,在食品安全方面,特別是在農業和漁業方面,國際合作社聯盟設有專門的產業機構,這兩個專門機構參加了就重大國際農業、漁業政策和方案開展的政策對話,包括糧農組織會議和特別會議,關貿總協定和歐共體的共同農業漁業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這些機構還通過開展項目為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社提供培訓技術指導。舉行了一系列培訓講座幫助基層合作社提高經濟效益和環保意識,通過教育和培訓促進生產和分配,提高農業合作社技術和經濟實力,從而提高產品質量和促進環保型可持續性農業生產發展。此外,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在促進小農戶市場參與方面開展的工作對振興農村地區的農業經濟,特別是在豐富健康食品的供應、確保無公害產品生產、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傳播、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合作社聯盟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從事農業和漁業行業的活動,聯盟對于世界食品安全和可持續生產方式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對世界各地區產生了積極影響。再次,在教育和衛生方面,合作社原則包含了提供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國際合作社聯盟設有一個名為“國際合作社培訓和教育委員會”的專門機構,為各地區辦事處和會員組織提供提升培訓效果的指導,特別是教材方面的支持。各地區辦事處和會員組織也積極建立學校,提供掃盲培訓,為民工社員開設文化課程,建立兒童日間護理中心及學校并提供相關指導。各地區消費者合作社在營養、環境與衛生教育方面表現得尤為活躍,促進了合作社社員的個人發展,增加了在生產部門就業的機會,為生活水平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此外,國際合作社聯盟為改善日本、西班牙和美國等工業化國家以及巴西等一些處于轉型期的發展中國家的醫療保健服務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匯集向社區提供醫護服務的社員,國際合作社聯盟正考慮建立一個醫療合作社的專門機構,以整合為社員和所在社區提供價廉質優的醫療服務的合作社。最后,國際合作社聯盟除了在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食品安全、教育和衛生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外,在推動發展中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住房、提高婦女地位、改善兒童的福利和保護、推動發展良好的多元文化關系和確保文化共榮性、維護國與國之間的和平友好、保護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對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二)其它合作社國際組織
除了國際合作社聯盟外,國際性的合作社組織還有很多,其中以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世界信貸聯盟委員會和國際合作住房開發協會較為重要。
1、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IFAP)
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建于1946年5月,是由農業生產者合作社聯合起來的國際組織中最重要的一個。該聯盟最早是由英國農場主組織提議組建的,1947年在荷蘭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并在美國和法國登記注冊。該聯盟十分關心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所有經濟與社會方面的國際問題,如生產與貿易、農業與糧食政策、剩余物資處理、經濟與技術援助等。該聯盟的宗旨是:以各成員國組織協調一致的觀點,在有關的國際組織中代表農業生產者的利益;交流思想和信息,幫助成員組織了解各種世界性的問題及其對農業生產者可能生產的影響;提高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的效益。此外,農業合作社的國際組織還有1929年成立的國際農業合作社協會、歐洲共同體國家的農業合作社總委員會等。9
2、世界信貸聯盟委員會(WOCCU)
世界信貸聯盟委員會的前身是1934 年8月成立的美國信貸聯盟全國協會。而美國信貸聯盟全國協會又是在1921年建立的美國信貸聯盟全國推廣局的基礎上改建的。1940年,加拿大和西半球信貸聯盟聯合會加入該聯盟。到了1958年,該聯盟發展成為了一個世界性的信貸組織,1971年改為世界信貸聯盟委員會。它的宗旨是要成為全球性信貸聯盟運動代表,促進世界信貸聯盟組織的發展,在各國和國際上協調和援助信貸聯盟的活動,為信貸聯盟的發展提供技術和信息援助,加強信貸聯盟的國際聯系。
此外,國際性的信貸聯盟和其他信貸合作社組織還有:1971年成立的亞洲信貸聯盟聯合會、1968年組建的非洲合作儲蓄與信貸協會、1968年建立的國際萊費森聯盟、1970年成立的拉丁美洲信貸聯盟聯合會、以及歐洲共同體國家的合作儲蓄與信貸機構聯合會等。10
3、國際合作住房開發協會(IHDA)
國際合作住房開發協會于1966年9月在維也納成立。他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住房委員會在業務上有明確分工:住房委員會主要研究發達國家住房問題,而國際合作住房開發協會側重于發展中國家的住房問題。它的宗旨是:動員人力和財力資源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低成本的合作住房;在每個國家內建造私人非盈利住宅以滿足低收入集團的住房需求;幫助發展中國家分析情況和制定住房政策;招募有經驗的人員向私人組織和政府提供技術專家。11
三、合作社原則的發展與變革
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所制定的、在實踐中所遵守,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用來指導合作社發展的行為規范。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經濟本質特征的體現,它提供了合作社制度的標準和判斷行為、做出決定的方針。在現代合作社160多年的發展進程中,盡管各國的合作運動產生的背景、發展的環境及其類型各有差異,但作為一種世界性的經濟運動,有其內在的共同規律,亦即有著國際通行的基本原則。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及合作社實踐的發展,人們對合作原則一直在進行不斷地修改和調整。
(一)傳統經典合作社原則演變過程
傳統經典的國際合作社原則是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時確認的1844年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的“羅虛戴爾原則”,及以此為基礎經國際合作社聯盟代表大會多次修改完善的國際合作社原則。
目前,舉世公認的早期較為規范的合作社原則是羅虛代爾原則。羅虛代爾原則最初是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辦社原則。該原則共8項,其主要內容是:(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現金交易;(4)按市價銷售;(5)如實介紹商品,不短斤少兩;(6)按業務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視對社員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獨立。這套原則中,核心的三條是:首先是入社自由。合作社是為了維護成員的共同利益,改善成員的生活條件和社會地位而成立的團體。因此自愿是根本條件,合作社是“自愿”基礎上的人的聯合,其經濟主體是合作社社員。其次,民主管理。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則在于成員共同決策,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由社員選舉產生,向全體社員負責。這對于保證社員的權利是十分重要的,避免了少數人控制合作社。最后,收益共享。合作社首先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用于福利,然后將年終的盈余按比例返還給成員,有力的調動了社員的積極性,使社員更加關心經營成果。12
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把羅虛代爾合作社的原則列為聯盟章程,作為國際合作社聯盟辦社原則,所有加入該組織的成員,首要條件就是要承認羅虛代爾經營原則。
1、1921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原則的修改
從1919年開始,國際合作社聯盟開始以羅虛代爾先鋒社的原則為基礎,參照其它類型合作組織原則,整理了合作社原則方案,為擬定統一的合作社原則做準備。經過討論,1921年,在瑞士巴塞爾召開的國際合作社聯盟第10次代表大會上確定了第一個統一的合作社原則,稱為“羅虛代爾原則”。原則包括以下六條:(1)合作社的事業應以自有資金經營,社員投資按普通利率支付股息;(2)銷售商品保質保量;(3)商品按市場平均價格銷售;(4)盈余按社員交易額的比例分配;(5)社內事物采用平等投票原則;(6)將盈余的一部分用于發展教育。
統一的合作社原則的確立,是各國合作社組織取得的共識,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羅虛代爾先鋒社原則只是一個具體的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原則,其中有的原則,如按交易額比例分配盈余,只適用于消費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并不適用于信用合作社和生產合作社。所以這些原則作為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統一原則是不完善的。因此,在經過一段實踐之后,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原有的羅虛代爾先鋒社原則進行修改,建立統一的合作社原則是迫切需要的。13
2、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原則的修改
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重新修訂了1921年確定的原則,明確其為組建合作社組織的國際標準。1937年在巴黎召開了第15屆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原則,新的原則體現了羅虛代爾原則的基本精神,增加了一些與新形勢相適應的規定。新原則是世界各國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7項內容:
(1)門戶開放。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并承擔社員義務,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種族和性別的歧視。
(2)民主控制(control)。合作社是有社員控制的民主組織,社員主動參與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決策。由社員選舉出的管理人員對社員負責。在自然人自愿聯合的基層合作社,社員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其他層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組織。
(3)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積金來發展合作社;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返還給社員;支持社員認可的其他項目。
(4)股本利息應受限制。
(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合作社是社員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組織。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組織(包括政府)達成協議,或者要從外部籌資,必須以確保社員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為條件。
(6)實現現金交易。
(7)促進社員教育。
此外,還附加三項:(1)只對社員交易;(2)社員入社是自愿的;(3)時價或市價交易。巴黎聲明還指出,如遵守上述11項原則,就是一個理想的合作社,而一個經濟組織能實行前4項原則就可稱為合作組織。14
與1921年的原則相比,新原則有了較大的發展。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增加了門戶開放這項組織原則,從而增強了原則的完整性。此外,各條原則規定的比較概括,尤其是主要原則比較正確、可行,從而增強了原則普遍適用性。新原則的制定,確定了統一的合作社原則的基本框架,是統一整體的世界合作社運動發展的一個新里程碑。新原則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了合作社運動的發展。它被沿用了29年之久,直到1966年才被新的原則所取代。15
3、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原則的修改
20世紀4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形勢與格局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世界各國合作社運動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發展。首先,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大危機導致各國政府加強了對合作社運動的干預;其次,世界合作社運動的地區結構開始發生變化,合作社運動的中心開始由歐洲轉向亞洲;再次,合作社的結構類型發生了明顯變化,合作社已從消費合作擴展到工業合作、信用合作、農業合作等各個領域;最后,國際合作社聯盟進一步壯大,成員組織數量顯著增加。總之,世界經濟和世界合作社運動都有了巨大的新進展,原有的合作社原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了。國際合作聯盟認為,有必要對過去制訂的羅虛代爾原則進行修訂,使之更加符合合作社實踐的需要。為此,1966 年國際合作聯盟第23 屆大會通過決議,將羅虛代爾原則歸納為六項,改稱“合作原則”,并在1984年加以確認。
這六條原則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資本報酬適度、盈余返還、合作組織教育和合作組織間聯合。具體來說:
(1)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并承擔社員的責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會、政治、種族或宗教的歧視。
(2)民主控制(control)。合作社是民主的組織,其事務應由依社員所認同的方式選舉或制定人員管理,并對社員負責。單位合作社的社員在投票及參與合作社決策時享有平等的權利。其他層次的合作社應在民主的基礎上以適當的方式管理。
(3)資本報酬適度。股金只能分紅。如果支付股金利息,其利率應嚴格限制,不能超過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
(4)合作社經營盈余或剩余為該合作社社員所有。其分配方式可由社員從下列辦法中進行選擇:①用于合作社發展業務;②用于合作社舉辦公共事業;③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
(5)合作社教育。所有合作社都應對其社員、管理人員、職工以及一般大眾進行教育,使他們理解合作社在經濟、民主方面的合作社原理與活動方式。
(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為了更好地為社員及社區的利益服務,所有合作社應以各種切實可行的方式與地方性的、全國性的以及國際性的合作社組織加強合作。16
同1937年的原則相比,1966年修改后的新原則在一些方面進行了重要的修改、補充和調整。第一,取消了在政治上與宗教保持中立的原則。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具有較強的反市場性,對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種天然的傾向性。如果說在19世紀合作社發展初期,作為民間互助自救組織,合作社十分強調“政治中立”還有積極意義的話,那么進入20世紀以后他就喪失了積極作用,隨著合作事業的發展,它逐漸在合作立法、合作企業的減免稅特權以及合作資金等方面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政治中立”原則不得不放棄。17實際上,這一原則在各國的合作社運動中并沒有,也不能真正得到執行。取消這一原則是一個較大進步。第二,取消了現金交易原則。隨著商品貨幣關系的飛速發展和農村現代化的快速推進,合作社的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化,實際操作中賒銷在必要時也是一種經營方式。因此,如果繼續保留現金交易的原則,會有諸多不便。第三,在民主原則方面,新原則首次將“合作社是民主組織”作為一條原則確定下來,合作社能否實行真正的民主,是決定其事業成敗的關鍵。此外,國際合作社聯盟對民主原則的內涵有了新的擴充。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在修改合作社原則時對民主原則的內涵進行了擴充(目前,國內許多學者將之稱為由“民主管理”轉為“民主控制”,但實際上,國際合作社聯盟規定的合作社原則中一直用的是 “control”一詞18,僅是從內涵上對該原則進行了相應的拓展)。新原則將基層與非基層合作社組織做了區別:基層社仍然實行一人一票制,而聯社等非基層組織則可以變通。由于聯社在成員規模和資產規模上與基層社差異較大,如果實行一社一票制,對于社員來講,實際上并不民主,不利于聯社等非基層組織的發展。因此,聯社或綜合體可以允許其大型成員組織享有兩票以上的表決權,這也是一個重要發展。第四,在分配方面,1966年國際合作聯盟所修訂的新原則強調合作社的盈利和積累歸社員所有,對于經濟成果的分配,為避免一個成員占有其他成員利益,明確規定了分配盈余時必須考慮的三個基本項目。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按交易額分配的份額,是調整分配原則的重要開端。第五,新原則中加入了一條“積極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協作”的原則。協作的范圍可以是基層合作社之間的,也可以是地區間的、全國的和國際上的協作,這有利于合作社專業化的加強、業務國際化的發展。
總之,新原則更加注重與實踐相結合,結構完整,內容充實,堪稱合作社運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新原則的貫徹執行,保證了聯盟隊伍的壯大和世界合作社運動的大發展。19
4、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原則的修改
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世界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相應地,合作社在許多方面出現新變化。首先,在合作社的經營理念上,20 世紀中、晚期,壟斷資本已形成,市場競爭加劇,合作社在競爭愈來愈激烈的市場中獲得主動,就必須注重效益,提高盈利水平。當代合作社在堅持向社員提供服務的同時,更多地強調經濟價值,更多地關注合作社效率,關注合作社總體盈利性。其次,在合作社的資本來源上,合作社規模的擴大,使合作社在資金來源上單純依靠自有資金已經不能滿足需要了,更多依賴于借貸資本,借入資金的比重不斷提高。第三,在民主管理上,社員“自我管理”模式開始發生變化。隨著合作社規模和業務的不斷擴大,雇工和管理人員開始出現,隨著管理人員對合作社的控制力加強,民主管理逐漸落空。最后,在社員與合作社的關系上,社員投資不足,合作意識淡化的問題日益普遍化。在合作社的原則中,按交易額返還盈余、社員股不能自由轉化及隨著公共積累逐漸加大,公共產權定位模糊,合作社內“搭便車”現象日益嚴重等問題使社員缺乏投資的動力,損害了其提高效率的積極性。諸如此類的變化與矛盾,使合作社在信心、經營和思想上都產生了危機,對合作社的理論與原則提出了新的挑戰。20
為了適應20世紀70年代以來,合作社組織生存、發展環境的變化以及在這一環境下各國合作社組織在實際操作中對合作社的調整、改革、創新,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在英國曼徹斯特召開第31屆大會,慶祝聯盟成立100周年的代表大會上通過了《關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宣言重新確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和基本價值,這次代表大會對合作社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的人們,通過其共同擁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聯合體。”修改后的合作社基本價值是自助、責任、民主、平等、公正和團結。合作社的社員們繼承了締造者的傳統,他們信奉誠實、公開、社會責任和關心他人的社會道德觀念。同時也對合作社原則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則有七項,它們是:
①“自愿和開放的社員”原則
合作社是自愿的組織,對所有能夠利用合作社服和愿意承擔社員義務的人開放,無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
“合作社是自愿的組織”,社員自愿加入合作社非常重要,不能強迫人們成為一個合作者。為使人們愿意加入合作社,必須讓人們有機會學習和了解合作社。
“對所有能夠利用它們的服務和愿意承擔社員義務的人開放”,合作社是為了某種特殊需要組織起來的,在很多方面,合作社只能為某類社員或有限的社員提供服務。如漁業合作社是完全為漁民服務的;住房合作社只能為社員提供住房服務。
社員對合作社要盡義務。在不同的合作社里,社員的義務也不一樣。基本上包括履行投票權、參加會議、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以及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要求。
合作社應當做到對社員沒有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視。因此,合作社的教育和領導人發展計劃中,應盡力保證一定數量的婦女參加;合作社的社員可以處于社會的不同等級,可以屬于不同的種族,可以擁有不同的國籍,也可以有不同的政治和宗教信仰,合作社對所有的人開放。
在所有的原則中,“社員”是最具活力,也是最容易被人忽視的。它意味著在合作社與其必須服務的人之間有一種特殊的關系,對“社員”中心地位的認識,決定著合作社能否對社員提供特殊的高水平服務。社員原則是合作社生存的主要原因。
②“社員民主控制(control)”的原則
“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民主的組織,合作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社員積極參與決定。”社員民主管理的權利是通過社員大會體現出來的,合作社的方針政策、重大決定和重要活動都要經過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選舉產生的代表,無論男女,都要對社員負責。”合作社屬于社員,而不屬于管理人員,也不屬于雇員。管理人員在其任期內必須對社員負責。
“在基層合作社,社員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其他層次的合作社也要實行民主控制。”在許多第二級或第三級合作社(即合作社聯合社)里,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合作社的社員規模和各參與合作社的承諾。
③“社員的經濟參與”原則
社員要公平的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但是,入股只是作為社員身份的一個條件,若分紅要受到限制。這項原則特別強調“社員們平等”,平等的本質有三:一是產權的平等,二是資產管理的平等,三是分配的平等。
“社員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表明社員必須向合作社投資,而且投資必須是公平的方式。社員對合作社的投資有三種形式:一是作為取得社員資格并取得社員優惠的入股,可以是一股或多股,這種股金一般不支付紅利。二是合作社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作為社員扶持合作社的集體成果。三是當合作社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大于合作社產生的利潤時,合作社可能會要求社員在退休前或按某種周轉的基數定期地向合作社投入他們紅利中的一部分。這種情況下,合作社不支付利息,社員主要是從繼續參與合作社的活動和未來的分紅中受益。有時,合作社可能需要要求社員擴大投資。這時合作社要適當地對投資支付利息,但利率一般是政府或正規銀行的利率,而不是投機的利率。
合作盈利按以下某項或各項目進行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積金,以發展合作社;二是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紅;三是用于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它活動。
社員有管理資金的權利,這體現在:一是合作社為其他業務發展如何籌集資金的最終決策權屬于社員;二是社員至少擁有集體積累的那部分資金的所有權;三是當合作社產生盈余時,社員有權利和義務決定其如何分配。
④“自治、自立”的原則
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自主自助組織,合作社與其它組織包括政府達成協議,或從其它渠道募集資金,必須做到保證社員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世界上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受到其與政府關系的深深影響。政府通過立法,確立政府對合作社的稅收、經濟和社會政策。因此,合作社必須積極發展與政府公開的和明晰的關系。世界范圍內很多合作社與私營企業聯合經營,這是一個事實。但是,達成聯合經營的協議,必須充分保持合作社的獨立性,這是很重要的。
⑤教育、培訓和信息服務原則
合作社向社員、選出的社員代表以及經理和雇員提供教育及培訓,以使他們為合作社的發展做出貢獻。合作社應當使普通民眾、尤其是青年和民意領導人了解合作的本質和優越性。
教育是豐富社員、選舉的代表、經理和雇員的思想的有效途徑。培訓可以使所有與合作社合作的人擁有合作社所要求的技能,以更有效地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教育和培訓還為合作社的領導人提供了一個與社員交流的機會,從而不斷改進和提高合作社的服務質量,推動合作社不斷向前發展。
⑥“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
合作社通過地方的、全國的、區域的和國際間的合作社間的合作,為社員提供有效的服務,并促進合作社的發展。
合作社必須意識到,如果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合作社之間的合作,也非常有必要與不同的合作社聯合起來。
⑦“關心社區”的原則
合作社通過采用其成員核準的政策促進其所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合作社是為社員的利益而存在的,由于在一個特定的區域內與社員的這種密切關系,使得合作社與其所在的社區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合作社有責任保證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的、社會的和文化的發展,有責任保護所在地區的環境。21
在1995年修改后的七項合作社原則中,前三項原則是各合作社內部所擁有的典型性;后四項原則既影響合作社內部活動,又影響合作社與外部的關系。 與1966年的原則相比,1995年的原則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是經濟參與原則上的變化。1995年的合作社原則中首次明確給出了對成員“擴大投資”部分報酬的處理。原則中指出,如果合作社發展所需的資金大于其盈余時,對于成員“擴大投資”的部分,可以按股分紅。對于傳統的合作社,社員入社的股金只能獲取很少的利息,有些情況下甚至不付利息。而新原則中規定對社員為合作社未來發展所提供的額外資本,可以按正規銀行的利率獲取利息。
此外,1995年還有一處重要修改,即強調合作社資本金和儲備金至少有一份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強調必須有一部份公共積累不可分割。一方面,公共積累可以供合作社擴張購置共有專用資產以及平衡不同年景的報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為經濟組織,公共積累是構建和增擴合作社的信用基礎。
二是增列“自治與自立”原則。針對一些國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預過多,最終遭致失敗的教訓,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在修改合作社原則時增加了自立與自治原則,特別強調了合作社保持獨立自治的重要性。
三是增列“關心社區”原則。合作社組織根植于地方,通常與所在社區保持密切的關系,其未來的發展必須有居民參與,并有足以涵蓋多種合作功能的社區性和合作組織計劃,而計劃的最后時限便是建立合作社區,根據這一事實,1995年的合作社原則增加了“關心社區”一條,并明確指出,關心社區事業的目的是為社區的可持續性發展服務,而不是模糊的為社區提供最佳服務。22
實踐證明,修改后的原則順應了合作社組織發展的新形勢,能夠適應更加殘酷的市場競爭,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組織的經營效率,增強其競爭力。
從羅虛代爾先鋒社誕生至今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在這個過程中,隨著合作經濟實踐的日益發展,“羅虛代爾經營管理原則”經過多次修改,其許多方面都被修訂。盡管如此,作為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三個原則自羅虛代爾先鋒社以來基本未變,這就是:成員民主控制、資本報酬有限、按惠顧額分配盈余三大基本原則。
首先,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原則。在合作社治理中,每一個社員都有平等參與合作社治理的權利,并且堅持“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原則。作為對“一人一票”原則的修訂,允許個別社員依照投資額或者交易額享有更多的表決權,但這些特別的表決權在總表決權中的份額被嚴格限定。所以,“一人一票”仍然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其次,資本報酬有限原則。資本報酬有限主要體現在合作社的股份一個社員原則上只認購一份,個別社員可以持有更多股份。而作為持有更多股份的社員,其所持有的股份能否作為投票權以及參與盈余分配的依據,還要看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并不得否定“一人一股”原則的基礎地位。23一般說來,股金不支付紅利,而社員為合作社未來發展提供的額外資本,可以獲得相當于銀行利率的利息,但不能分紅。可見,在合作社內部資本的報酬仍被較嚴的控制著。最后,按惠顧額分配盈余原則。社員參加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的增長和改善,因此,分配問題是合作社的核心。在合作社原則中,合作社盈利的主要分配依據不是服從于投資者的,而是服從于惠顧者的。按股本分配意味著剩余權是事先按股份確定的,而按惠顧額分配意味著剩余索取權是事后按惠顧額確定的。兩者的差異表明按股分配實際上代表資本提供者的利益,而按惠顧額分配則真正代表內部交易對象的利益,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內部化,從而真正保護交易對象的利益。雖然在合作社中,所有者與惠顧者具有統一性,但為了適度控制資本報酬率,鼓勵社員與合作社開展交易,以切實促進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一直堅持著以“按惠顧額分配盈余”這一基本核心原則。24
綜上所述,隨著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合作社制度經歷了種種變遷,但是合作社依然堅持了合作社以社員為本,為社員服務的經典定義,堅持成員民主控制、所有者與惠顧者統一的原則,堅持了合作社資本報酬適度和惠顧者返還的經典原則。只不過把它與市場經濟規則和經濟發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25
(二)新一代合作社原則
20 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政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前蘇聯解體、中東歐和亞洲一些國家經濟、政治體制的變革;世界范圍市場經濟的迅速擴張,傳統的貿易壁壘被打破,國際商業競爭日趨激烈;各國政府對合作社扶持的減弱等等。這些變化使合作社運動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紛紛解體,在發展中國家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中面臨市場困境。此外,從理論上,一些學者對傳統的合作社原則和制度安排提出了很多質疑,比如傳統原則中的成員開放制度、資本報酬限制、公共積累不可分割原則等等。他們認為,隨著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合作社原則中很大一部分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要求。在此情況下,許多國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其合作社組織的經營戰略、制度安排進行了大膽的調整和創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國為主的“新一代合作社”。進入90 年代以后,北美一些發達國家“農民的新一代合作(New Generation Farmer Cooperatives) ”正在迅速發展,關于所謂“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大致可歸納為幾點:
(1)傳統合作社往往是以銷售初級農產品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創造農產品附加值為主要戰略。(2)社員承購股金數額增大,通常每個社員承購股金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間,且須事先支付。并且股金額度通常與交售農產品數量相聯系,每個社員必須承購與其交貨量相應的股金。(3)總體上仍是合作社社員擁有多數股份,同時非成員資產增加,新的融資手段也有出現。(4)社員資格請傾向于不開放。傳統的合作社原則中社員資格開放且社員向合作社出售農產品的數量不受限制。這樣很容易導致合作社需要接收額外的成員和產品,從而加工能力和產品供給過剩,經營效益下降。新一代合作社根據合作的經營規模確定資產總股本和接受社員的數量,并按社員投股數量確定其產品限額,因而能夠保證合作社在高效益下運行。(5)社員股份也可交易。在傳統合作社中,由于社員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穩定。而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股份是可交易的,因此整個股本具有穩定性,這樣銀行就能提供條件優惠的貸款。(6)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個社員獨占,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對每個社員可以擁有股金數量進行限制。(7)合作社與社員之間商業化交易態勢越來越明顯,交貨條件越來越嚴格。同時,與非成員、非成員企業的交易增多。(8)利潤作為惠顧額返利分配給社員。(9)合作社最基本的經濟觀念趨向“比例原則”,合作社的權責集中在交易額上。合作社投票權以社員交易額多寡為基礎,交易者以交易額多寡認購股本,盈余額在成本經營基礎上分配給交易者。(10)有時合作社也向社區出售優先股,但有利率限制(如美國為8%),而且沒有投票權。(11)大多數國家立法仍要求一人一票。理事會由社員在其中間選舉產生,合作社實行專家管理,傳統的成員控制走向專業的管理控制。(12)合作社聯社的作用趨于減弱。愈來愈重視縱向一體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合作企業結構等等。26
以美國新一代合作社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在合作社法律原則上的變革是合作社歷史上最為重大的革命性變化,新一代合作社與傳統合作社法律原則相比,其創新之處表現在:
1、社員資格由開放向封閉發展
傳統合作社堅持成員資格開放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講,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合作社的社員資格向所有愿為合作社做貢獻并能從合作社活動中受益的人開放,不允許有任何一種歧視。但是門戶開放往往使社員“搭便車”行為嚴重,合作社經營規模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新一代合作社對其社員資格實行了限制,合作社根據其合理的經營規模確定資本總股本和接受社員的數量,并按社員投股數量確定其產品限額。由于合作社股份可以自由流通,也就同時形成了一個穩定性合作社股份市場,有效地激勵了社員的交易積極性,保證了合作社運行的高效益。這一原則的變革避免了成員資格開放帶來的合作社不穩定和超負荷運轉的可能性,但也可能使真正需要合作的農戶無法加入,合作社在理論和實踐上始終面臨著對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抉擇。
2、傳統的民主控制、經濟參與原則向“比例原則”發展
比例原則的核心是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權和剩余分配決策都建立在交易額比例之上。這樣一來,社員的股份、投票權、分配盈余的權利都與交易額相關。合作社最初就是為社員交易提供服務的組織,其存在的價值是能為社員提供多少服務,而交易額就是象征服務的指標。比例原則除了使權利與義務對等外,還可以激勵社員多與合作社交易,有效地解決了合作社內部搭便車現象,提高了合作社的運行效率。27
3、在經營戰略上強化了營利能力
傳統合作社是服務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在堅持服務取向的同時,強化了合作社的市場營利功能,努力將合作社打造為具有較強營利能力的市場經營主體。傳統合作社往往是以銷售初級農產品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再是簡單的銷售初級農產品,對初級農產品進行了加工,注重創造農產品附加值以提高其經濟價值。此外,為了提高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水平以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新一代合作社開始公開招聘管理人員,實行專家管理,一切重大事項都要經過可行性研究。新一代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機構趨向專業化、職業化,大大提高了其市場競爭力。
雖然新一代合作社在法律原則上進行了大膽的創新,但是在所有者與惠顧者統一性、資本報酬有限和惠顧返還、限制一股獨大等這些體現傳統合作社制度優勢的基本制度上沒有改變,其特征仍然被保持了下來。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原則較好地適應了經濟形勢發展的變化,較好地克服了傳統合作社法律原則的內在缺陷,引導了合作社法律原則演進的新方向。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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