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幸福公社,即以一個村或多個村(或一個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在該區(qū)域建立一個供貧困人口集體生產生活的社區(qū)組織。社區(qū)人口50-200人,在“公社”居委會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生活居住,并組織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互助行動。政府對社區(qū)組織的運行進行財政補貼,類似于在現(xiàn)在基層敬老院的數(shù)倍擴大,并根據(jù)地域特點設立勞動基地,創(chuàng)建公益勞動崗位,諸如保潔崗位、護理崗位、綠化崗位、后勤崗位、種養(yǎng)殖崗位、手工藝制作崗位等等。完善文化室、健身房、醫(yī)療理療室、關懷室、小游園等更多功能。公社里的成員設立多個勞動生產班組,明確工作職責,形成一個繼分工、又協(xié)作的勞動集體。公社同時接受社會志愿者服務,以彌補公社自身服務能力的不足。
入社條件:(一)貧困人口整個家庭;(二)自愿申請加入并承諾遵守公社勞動規(guī)章;(三)同意將自己的房屋、田地產委托公社托管處理;(四)退社自由。
政府職能:(一)幸福公社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項重要保障職能,是因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被擠出的特殊群體的休憩港灣和幸福家園。(二)實行適度的建設標準和適度的公社成員勞動工資是政府調控幸福公社成員規(guī)模的杠桿手段。(三)政府對幸福公社的運營補貼納入財政預算。(四)不斷提高幸福公社的綜合服務水平政府有責。(五)有應進而未進的老、弱、病、殘的農村貧困人員必須追責政府及相關工作人員。
比較優(yōu)勢:(一)貧困戶識別由“官方識別”向“自我認可”的轉變。從而避免了“識別不準”和“識別成本過高”的問題,還可避免基層滋生扶貧腐敗和作風不實的問題。(二)貧困戶意愿由“都想當”向“不愿當”的轉變。進入公社是集體生活,意味著“失去一定的自由權”,并還要承擔一定的“廉價”勞動,尚有一定能力的人是不愿成為社員的,當然也就會主動放棄成為貧困戶(社員)的想法。(三)扶貧方式由“全民運動式扶貧”向“機構專業(yè)化扶貧”的轉變。運動式扶貧人人參予,在一定程度了攪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如老師因扶貧不管教學,交警因扶貧不去執(zhí)勤,醫(yī)生因扶貧耽誤病人治病等,影響了社會運行效能。而“幸福公社”式扶貧促推扶貧工作專業(yè)化、機構化,促進現(xiàn)代社會職能細分,帶動相關服務產業(yè)發(fā)展。(四)財政資源由“低效能使用”向“高效率發(fā)揮”轉變。本輪扶貧行動,人員參予面大,資金投入量多,貧困村面貌大有改觀,貧困人口受益頗多。然而,受眾面大,用于資料印刷、交通費用、檢查驗收、重復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加起來也是一個龐大的開支。而幸福公社的投入會更加精準,效率將得到極大提高。
調研參鑒:筆者為此在多個有農村敬老院的鄉(xiāng)村進行調研,大多數(shù)群眾都認為幸福公社扶貧模式科學、公平、合理、可行。對在冊貧困戶調查:極度貧困戶期盼早日成為“公社社員”,輕度貧困戶選項猶豫,一般貧困戶愿入者不多。對鄉(xiāng)(鎮(zhèn))、村干部及扶貧隊員的調查反映:“我們好疲憊,好無奈,期盼幸福公社早日實現(xiàn)”。
(作者單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政協(xié)經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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