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某村村民代表村老年協會在網絡上發帖檢舉村干部侵占村集體財產,涉案村干部得知后認為自己名譽權受到侵害,將發帖人訴至法院。近日,臨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涉案的7名村民限期刪除發布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論壇”中與村干部有關的檢舉內容,并發帖向村干部賠禮道歉,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00元。
2015年10月14日,臨海市括蒼鎮某村余康(化名)等7位老年村民,雇人注冊了微博用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區”網絡平臺上發帖,檢舉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何剛(化名)私自占有集體資源,侵吞村集體資產數千萬元,標題為《浙江省臨海市何剛家族的貪污惡霸行徑》。
今年4月7日,為維護自己名譽權益,何剛將余康等7人告上法院,認為7名被告為泄憤報復,故意捕風捉影,捏造自己貪污腐敗等違法事實,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區”及手機微信上相繼發布相關信息,導致不明真相的網民大量點擊和轉發,該信息嚴重侵害和詆毀了自己的名譽及合法權益,致使自己在社會上評價降低,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心理痛苦。何剛指出,所在村的老年協會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故7名被告實名舉報不能代表村老年協會,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刪除原帖,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對于何剛的起訴,余康等7名被告在庭審中辯稱,他們7人系老年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理事等,向上級部門及媒體反映問題均是代表本村老年協會所為,他們不僅有村老年協會的授權委托書,而且反映內容均加蓋有公章。因此,何剛起訴7名被告主體不符。此外,被告方認為,相關舉報均根據事實闡述,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因為發布內容的真實性是能否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的關鍵,因此,被告方要求法庭對相關事實是否屬實予以查清。
臨海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老年協會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故法院對被告方所作的“相關行為系受村老年協會委托”的抗辯不予采信。何剛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被告方應向有權調查的相關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調查,得出結論后再做認定?,F被告方承認相關問題尚在有關機關的調查過程中,但卻通過花錢雇人的方式,在網絡上發布未經查實的反映原告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帖子,可見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也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被告方在新浪微博發布的帖子閱讀量超過了5萬,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據此,法院綜合案情作出如上判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日報 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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