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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陽:墨西哥如何改革農村土地制度

[ 作者:程雪陽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28 錄入:王惠敏 ]

原題:墨西哥20世紀的農村土地改革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20世紀之初,墨西哥絕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官僚、富人、天主教會和外國投資者的手中,11000個大莊園控制了全國57%的土地,而1500萬農民中98%卻沒有土地。(萬惡的舊社會)1910-1917年間,以分配土地和改革選舉制度為主要目標的革命席卷墨西哥,當時執政的迪亞斯政權(Porfirio Diaz)被推翻,憲法則在19172月被重新制定。

為了解決土地被少數特權階層壟斷的問題,1917年的墨西哥憲法第27條規定,本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土地與河流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有權將自己所享有的土地權利授予給私人,但國家有權隨時基于公共用途需要征收私人土地,或者限制私人土地權利。國家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分割大地主的土地并將其分配給小土地所有者。外國資本家在墨西哥的土地、地下資源和礦藏的權利受到嚴格限制,教會則不得獲取、領有或管理土地。

憲法頒布以后,除了少數小塊土地授予私人以外,農村地區絕大多數土地被授予給村社(Ejido)和合作社(Comunidade)這兩種集體組織。合作社是由土地被大地產主剝奪的原住民(土著)組成,村社則由沒有土地的各種勞動者組建而成。底層民眾可以向國家申請土地,但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加入村社或合作社。

不過,政府授予給村社和合作社的并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對合作社和村社來說,他們無權出售、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也不得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參與其他經濟主體的投資活動,將土地轉讓給集體以外的任何主體更是不可能的。在合作社和村社內部,土地被分成三種類型:居住用地、公共用地以及耕地。

1980年代之前的中國農村類似,每一個家庭可以獲得一塊住宅用地,一定數量的耕地,并可以分享公共土地所帶來的收益,但農民們并沒有獲得任何確認其土地權利的官方文件(比如承包合同,土地證書等等)。所以,集體成員所擁有的只是期限不確定的使用土地的權利,而并非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權。另外,政府有權力也有義務根據集體內部人口的增減來調整合作社或者村社的土地。

農民們被要求努力耕種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兩年不耕種,集體就有權收回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所以他們常常面臨在城市打工還是固守在土地上繼續耕種之間的抉擇——很多農民因為害怕失去土地保障而不得不放棄在集體之外尋找工作的夢想。

(注:中國的農民比這種情況要好很多,但法律規定,如果全家搬到設區的市,土地要被收走,但如果只搬到不設區的市,則不收走。什么邏輯?奇怪吧?可能是制度設計者認為,不設區的市距離農地更近一些???)

在合作社內,如果有人去世,那只能由一個后代繼承其相應的成員身份和土地使用權,其他的孩子可以繼續留在集體內部,但卻不能成為合作社的正式成員,因此也無法獲得土地權利。

隨著城市的擴張,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被用于城市開發,但農民們并沒有因此獲得受益,因為他們不能出售或者出租自己所耕種的土地,而只能等待政府來征收。與中國發達地區的一些城郊農民相似,合作社或村社的成員并不甘心自己的土地權利閑置或者被政府剝奪,他們繞過法律和政府所設置的禁令偷偷地進行土地流轉——包括在村社內部將土地出租、雇傭散工、分成佃租制、包工等,但這種交易始終被歸類為“土地黑市”的組成部分,受到政府嚴厲打擊。所有這些問題導致了社會矛盾和沖突不斷加劇。

1910年以來的歷屆墨西哥政府都以“革命政府”自居——193412月上臺的卡德納斯總統甚至宣布自己組建了“自華瑞斯和雷陀以來最廉正的政府,亦是第一個忠實于革命理想而不夾雜有個人貪欲和野心的政府”,

這些政府努力依照憲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土地改革——1910-1940年間,墨西哥有56%耕地(超過2500萬公頃)和70%的森林授予給30332個合作社和村社,到1970年,占農村人口一半的村社社員約290萬戶,共占有土地6872萬公頃,相當于全國土地面積的50%

歷屆政府希望通過村社和合作社的集體勞作和土地集體所有制來提高本國的農業發展水平,進而讓民眾擺脫貧困。許多墨西哥民眾也認為。本國的這種土地制度能夠“建立一個處處一樣的、平等的土地所有制和農業生產關系”。

然而,這些美好的愿望始終沒有實現,從1940年開始,墨西哥的農業生產出現了明顯的下滑;1960年時,農業產量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人口的增長速度。

到了1980年,這個在地球上最早培育出玉米的民族所生產的玉米居然連自己的生產和生活都滿足不了,餓肚子,農民的生活自然也是苦不堪言。(注意:中國農民在1980年之前,也處在“八億農民找飯吃”的情況)

2、墨西哥1992年的二次土改

1992年,隨著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的簽訂,總統卡洛斯(Carlos Salinas de Gortari)所領導的政府終于下決心對土地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目標主要包括:解除強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種種限制(比如不得出讓、租賃或者抵押),通過確權和登記明晰集體和集體成員的土地產權,增強婦女的土地權利,完善土地市場的功能等。

憲法第27條在這一年被修改,新土地法隨后被重新制定。墨西哥的“二次土改”由此拉開序幕。具體來說,1992年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首先對村社的土地重新進行測量,然后依據測量結果對村社的土地總量、農場內各個家庭和家庭成員的土地份額(主要是耕地和居住用地)進行登記;

2)重新登記之后的村社獲得了法人資格,也具有了與集體組織之外的投資者或合作者簽訂合同、開展合作的權利。政府不再擔負給新增農場成員分配一定數額土地的義務,當然,其也不再享有調整村社土地的權力;

3)村社的事務完全有農場自己來決定,村社的成員可以自由的出售、出租、抵押自己的土地,但是當村社成員將自己的土地出售給農場以外的其他主體時,必須獲得全體農場成員2/3以上的同意;

4)經過多數成員的表決同意,村社可以解散,農場所擁有的土地由成員按照各自的份額進行分配,但個體成員擁有的土地既不得超過100公頃。

5)村社解體之后,村社成員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土地,但如果該成員打算出售自己的土地,那么該成員的其他家庭成員以及前農場成員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一些成員只是希望脫離而不是解散村社的話,在獲得全體成員大會2/3以上多數同意的情況下,他們可以攜帶自己的土地份額脫離這個集體。但是村社集體解散或者集體成員脫離集體之后,相關土地的出售價格不得以低于國家所提供的評估價;

6)那些既不想出租也不愿意出售自己土地的農場成員,可以通過相互聯合以提高生產效率或擴大生產規模,也可以選擇與集體之外的公司合資或者合作來經營自己的土地,另外,他們還可以與外部的投資公司簽訂長期的生產合作合同,或者組建任何法律承認的商業公司;

7)重新登記后的村社可以吸收新的成員,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這些申請人必須具有土地權利,而且必須在村社內至少居住一年并獲得村社成員大會的認可。當然,村社可以在此基礎之上設定其他的資格要求。村社在改革中只獲得很少的權利,但由于法律規定村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村社,所以村社的成員也在土地改革獲益。

1992年的改革不但改變了土地制度,而且改變了村社和合作社的內部治理結構?,F代民主模式得以在集體內部實行——由全體成員參加的成員大會是村社的最高決策機關,所有重要的集體事務都要經過成員大會批準才能生效;村社內的具體事務則由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Comisariado(至少包括一個主席和兩名秘書)加以執行和落實;懲戒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機構Comisariado的工作。

另外,為了配合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聯邦政府授權國家登記機關對村社及社員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及頒發土地權屬證書。聯邦政府還建立了一個類似于監察專員的土地法律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給村社/合作社的成員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并協助解決土地糾紛問題。另外,如果村社/合作社要做出一些重要的決定,比如解散自身,必須邀請土地法律辦公室的代表參加,否則表決無效。

為了解決土地改革中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一個包括42個土地法院和一個上訴法院的專門法院系統迅速設立,專司村社/合作社的土地糾紛。不過,并非所有的土地糾紛直接訴諸土地法院,而是首先由國家土地法律辦公室的土地觀察員進行調解;如果土地觀察員的調解不成功,相關糾紛則會提交土地法律辦公室,由該辦公室進行二次調解,如果土地法律辦公室也無法化解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那么該辦公室將會幫助當事人把案件提交土地法院。土地法院專注于各種各樣土地糾紛的處理,因此可以高效專業地處理土地糾紛,1992-1999年間,該法院已經處理了大約35萬件土地糾紛案件。

為了確認農民的土地權利,1992年,墨西哥開展了一個名為“確認村社土地和城市房屋土地權利”(PROCEDE)的志愿項目,該項目致力于通過民眾自愿申請登記來明晰集體土地及其成員的土地產權。對于每個村社而言,他們首先需要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來決定自己是否參加該項目,然后可以進行再次投票來決定該集體土地登記的范圍——即,是對居住用地、集體共有土地以及個人耕種的耕地全部進行登記,還是只登記其中的某一項或者某兩項;最后,他們還可以就是否解散村社進行第三次投票表決。

確權和登記項目的負責人在收到村社的申請之后,會對其所擁有的土地進行評估,然后在調查的基礎之上進行確權。由于1992年改革之前各個農村集體的土地邊界并不十分清晰,所以土地確權和登記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矛盾,但是通過調查、公布地塊信息以及社員評議等方式,“確認村社土地和城市房屋土地權利”項目順利化解了許多矛盾。

土地的產權明晰之后,土地登記人員會繪制專門的標有地塊產權信息的地圖,并將其提交給集體成員大會進行表決(需要2/3多數通過)。集體成員表決的時候,必須通知土地法律辦公室、公證人參加。成員大會表決之后,集體成員就會收到確認其宅基地、耕地、集體財產(包括共有土地)份額的三種證書,以及標有其土地財產信息的地圖。

為了更好的落實土地登記和進行確權,一些州設立了輔助機構來完成確權登記工作。比如瓦哈卡州就建立了一個土地糾紛調解委員會來處理土地確權和登記過程中的糾紛。截止2005年,墨西哥全國有96%的農業家庭參與了“確認村社土地和城市房屋土地權利”項目,89%的村社/合作社成員獲得了土地權利證書。200612月,這一項目在一片贊揚聲中宣告結束。人們普遍認為,土地的確權和登記有利于防止和化解今后土地糾紛的產生。

3、墨西哥二次土改的社會效果

一些反對者擔心,土地改革之后,很多農民會賣掉土地,土地會集中到少數富人手中,土地兼并會再次出現,(在中國,這樣的擔心也普遍存在)墨西哥進而可能重蹈100年前土地革命的覆轍。然而,墨西哥農業改革秘書處、加利福尼亞大學與世界銀行一起對墨西哥10個州進行了調研,調研數據表明:

1)盡管法律賦予了村社成員以解散集體實行徹底私有化的權利,但是到2005年,只有5.3%的村社被解散,而且這些村社多數位于城市;

2)盡管集體成員獲得了出售土地的權利,但實際上土地所有權交易的數量非常小,獲得土地的農民更傾向于出租而不是出售土地;

(注意了,畫重點,畫重點,畫重點——不要以為農民都是傻帽,賣了地,自己萬一競爭失敗了,怎么活?但要看到,墨西哥改革之后,到底是賣地,還是租地,是農民自己的選擇,而不是別人替他們選擇)

3)由于“確認村社土地和城市房屋土地權利”項目承認了全部子女的繼承權,因此個體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實際上變得更小,人們所擔心的土地集中現象并沒有出現。

4)此外,雖然農民的土地擁有了抵押權,但由于法律規定銀行在農民無法如期償還貸款時,只能獲取土地上的一定時期的收入而不能直接獲得土地所有權本身,所以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社會科學》2013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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