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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陽:從鄉紳到中農

[ 作者:朱曉陽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21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最近半個多世紀以來,一般論者認為,鄉土社會即使有過士紳,隨著近代國家的建構和當代國家對鄉村的長驅直入,他們也消失殆盡。但是一些對鄉村精英研究的缺陷是被去領土化視角下的政治觀念史所左右。在此前提下,一些政治觀念的長期影響遮蔽了具體時空下的實況。本文與上述研究的路徑不同,以地勢民族志方式,研究鄉村領導和社會秩序。基于最近60余年的地方歷史,本文試圖勾勒出從鄉紳到中農,甚至到21世紀自然村社會中隱然延續的結構。論文將探索在60余年間,國家通過政治/組織路線,對血緣/地緣的村落社會進行重新編織的基礎上,自然村/村民小組及其領導人對于基層政治生活和社區維系的重要性。

關鍵詞:士紳;中農;鄉村自治

一、問題起源:對老舊問題的重新檢視

本文將討論一個老問題:在現代國家(從清末以來)建設并深入鄉村的20和21世紀,農村領導(politicalleadership)如何延續/變遷,以及農村社區如何整合和凝聚?

在討論以上問題時,過往和當下的研究使用的語詞基本上有以下幾種:士紳、地方精英、代理人、中介、庇護(patronclientrelationship)、權力文化網絡等。此外,近年流行的說法是“地方勢力”等。

簡單區分一下,到21世紀中葉為止,士紳或鄉紳被當作研究鄉村社會領導者的一個基本概念。士紳研究是費孝通先生及其魁閣團隊的一項重要社會學人類學遺產。但從20世紀60年代以后直到當下的研究中,一般論者都不再將“士紳”作為描述對象的用語。論者即使將之作為參照,也會認為:雖然有過士紳,他們隨著近代國家的建構和當代國家對鄉村的長驅直入,也已經消失殆盡。大半個世紀以來,國家建立起有效的縣、鄉和村的基層政權系統,將自治的鄉村逐漸納入國家的控制,鄉下的村官越來越變成國家科層制中的準官員,士紳傳統基本上在鄉村的正式政治中失傳。在“士紳”一詞被棄用的同時,“地方精英”開始被頻繁使用。

以往研究,一些是從國家-社會或結構-能動性等維度,討論鄉村干部作為地方“代理人”或國家中介。或有將包括士紳在內的“地方精英”視為“經紀人”。與此“(贏利)經紀人”視角有關,當下的一些主流研究會主張鄉村社會治理存在“內卷化”,基層社會為國家無能控制的“地方勢力”所把持。

以往的研究中一些會對國家建構的意識形態、政治觀念或觀念性的制度等進行解讀。但這類研究的首先一個問題是有“去領土化”(detrritorialization)取向;另有一些研究雖然重視地點/場所和具體時間,但缺乏歷時性的參與觀察。

除了以上這些缺憾,以往研究基本上缺乏對于地方人事-政治與生計技術和地方環境的融貫理解。以往的研究常將生計技術和場所/地勢或生境視為社會或文化問題的“自然背景”,而不是將其視為社會或文化的內在因素。

本文與以上路徑不一樣,將“政治”視為棲居于特定場所/生境的公共活動。本文不假設有自足的政治主體,而將政治視為與生計、生境等相互融貫的活動和相應技能。“技能”在此主要是指生計生產意義上的能力,這些技能在特定的生計環境中會具有“政治”意涵。本文將“生境”理解為生活環境,其中包括人(社區)及其周遭的物、基礎設施/環境和生計/生產的技能等。例如土、水、道路、家宅、廟宇和社區組織等是一個農業生境的重要部分。本文將這些因素視為與當地的“政治”和秩序直接聯系的,或者視之為“政治”本身。就此而言,這是一種存在性或本體性政治。當然在討論政治生活時,僅有這種現象學式的描述是不夠的,因此本文還關注政治勢力,例如國家及其政治組織路線和具體實踐對村落的直接影響。還應當指出,以下研究的再一個特點是以歷時性視角審視鄉村社會的精英及其變遷。

概言之,本文以現象人類學的棲居視角作為基本進路,從生計/技能和具體生境中測度政治活動。本文將一定時期黨和國家的階級/組織路線及其具體實踐預設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決定因素,在此前提下討論不同層級領導人的區別和關系。本文還將以政治經濟學傳統的辯證結構分析為進路,討論鄉村社會兩級組織和干部之間的相互互動和結構性區別。

二、田野地點

本文的實地調查地點在昆明滇池東岸的小村。1974—1977年筆者是該村的知識青年。1997年筆者在小村從事過人類學田野調查,此后長期對該村進行追蹤研究。自從2010年以來,筆者還參與了該村村民抵制城中村改造的活動,并從2013年以后,參與了該村的治理。

直到20世紀末小村還是一個以農業為主業的村莊,其所在地區是有昆明市“菜籃子”之稱的滇池東岸。小村在集體化時代就是一個稻麥與蔬菜混作,以主糧種植為主的農耕社區,1980年代以后以種植蔬菜為主,稻作于1990年代后期完全停止。整個村莊有耕地1700余畝,人口有2300余人。小村與相鄰的兩個小自然村同屬一個行政村(目前稱為居民委員會)。2003年以后隨著昆明城市擴張,小村的耕地被陸續征用完畢,村民的生計來源也從農業轉為租房和其他非農活動。在2005年,隨著大量耕地被征用,小村也利用國家搞“新農村建設”的時機,在老村莊的邊上辟出260余畝耕地,建起一座有503幢房子的新村。小村人目前的租房收入基本來源于新村。租住在小村的外地租客有2萬余人。

小村在2010年被列入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名錄。2010年5月昆明市為了建設一個超大型商貿城——中豪螺螄灣商貿城的二期項目,啟動對包括小村在內的7個自然村的拆遷。一年以后,小村周邊的村莊都被拆平,只有小村幸存留下。小村人舉全村之力抵制拆新村,政府后來不得不下文承諾保留新村。小村的老村在拆遷中被拆了一部分,但由于村民抵抗,老村的大部分也沒有被拆,至今仍有部分村民和租戶住在村內。

三、國家與“傳統復興

透過滇池小村最近六十余年的歷史,其村莊社會組織層面浮現兩種與傳統有關的現象:其一是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大隊/行政村層面,特別是黨的組織成員中來自少數幾個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比例較大。與此相關,黨支部的歷任主要領導是從這幾個家庭中產生。追究根源,會發現這些具有家庭網絡的黨員都或多或少于屬于土改時期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我家人”。其二是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生產隊/村小組層面,土改以前的鄉紳或土改成份為中農背景的人及其后人有較多機會成為領導。與前一類人相比,這些人往往是“非黨員”。

這一節討論第一種現象,即土改時期貧下中農-積極分子組成的黨組織通過發展“我家人”入黨,形成對大隊/行政村黨支部的長期掌控。有研究者在別的地區注意到了這種現象,并稱之為基層黨政組織“家族化”。與此相關,通過黨支部/大隊/行政村還能夠將村內/外的好位置或稀缺資源分配給“我家人”,這些位置如村學校的教師、赤腳醫生、農業科技員,或參軍機會等。但是此前的研究者一般都不會從黨的政治/組織路線本身的實踐來討論這種路線與家族化的邏輯關系。

本文想強調的是某一家庭及其“我家人”掌控黨支部現象的出現與黨在農村的地位和黨員發展特點,或者說與黨的政治/組織路線有關。黨支部作為農村唯一的合法領導組織,一方面有最高的正式地位,另一方面出于“先鋒隊”或精英主義要求,長期以來僅吸納很少數量的村民(開始是土改中的貧下中農)加入。黨的階級-精英主義與鄉土社會的“特殊性關系”或“差序格局”本是南轅北轍的兩種特殊主義,在當代的中國鄉村卻相互重疊在一起。黨要求精選少數先進分子(貧下中農)入黨,成為黨員的村民則優先選擇自己的“我家人”進入黨內。黨員優先選擇自己的“我家人”入黨并不違背階級路線。因為這些“我家人”一般也是符合黨的組織路線要求的。例如在集體化時期,一般能入黨的村民的成份是貧下中農。

黨組織的再一個特點是一經加入便是終身身份。這使黨組織和黨員身份具有高穩定性。這比村委會和村小組領導要穩定得多。在集體化和1990年代以前,由于生產大隊/行政村的行政領導人如大隊長和文書是由公社/鄉政府任命,因此能獲得這兩個位置的人也都是黨員。自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村委會和村小組領導一般需要經村民投票選舉產生。最近20年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村委會主任或村小組長職位被一個家庭長期控制的局面相比黨組織較少。這與兩個位置必須經過數千人投票有關。而且能競爭這兩個位置的人相比黨支部要多得多。小村1990年代中期到2003年有兩任村委會主任,兩人都是在成為村領導后被吸納進入黨內。按照他們的說法,當時是鄉領導和村黨支書主動來勸他們申請入黨。但是2003年上任的村委會主任老皮因為個人與支書之間有矛盾,多次寫入黨申請書卻始終未得黨支部通過。老皮2010年輔佐其子小皮參加村委會選舉,小皮取代其父成為村委會主任。小皮在第二屆任期內(2015年)成為預備黨員。地方政府意識到自從村民委員會實行海選換屆以來,村委會主任一職經常會落入“非黨員”之手,特別是會選出些“上面不認可”的人。例如小村的黃大育、老皮和小皮父子在一段時期都被認為是這一類人。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小村。因此最近10年來地方政府在實施換屆選舉時,“提倡黨政一肩挑”,即力推黨支部書記成為村委會主任。小村的黨總支書記張生民在2016年被選為村委會/居委會主任,成為一肩挑干部。總而言之,村委會與行政村黨支部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小。

與“精英-穩定”相并行,國家是通過黨/行政村(大隊)組織分配資源。行政村層面的黨政核心成員有更多機會獲得稀缺的物質或象征性資源,例如公社時期招收農民參軍和當工人的指標,挑選人擔任村內的服務性工作(如小學教師和赤腳醫生)等。這些機會往往是大隊(行政村)/黨支部委員的親屬得到。這些村內的職位往往是由國家系統推行和分配,是嵌入在農耕社會內的“好位置”,例如村學校的教員、衛生室的醫務人員或農業科技組(化肥、農藥和農機具推廣使用)成員等。因此雖然是依靠黨組織,按照政治路線分配資源,但這些資源同時也增強了行政村(大隊)/黨支部成員的家庭在農耕社會內生秩序中的地位。這些通過黨-大隊“我家人”網絡分配的位置往往是與“新農業”和“社會主義農村”有關的,例如新式農機技術員、農藥和化肥技術員、小學教師、醫務人員等,而不是傳統農事活動的關鍵位置(如駕牛犁田)。有些資源分配的短期和直接后果是幫助這些家庭的成員脫離農村社區,例如參軍。但實際上大多數參軍的人后來都會復員回鄉,因此從長遠看參軍仍然是使這些家庭在農村中的地位增強。關鍵的一點是相比在村里,服役是入黨的好機會。服役期間成為黨員的人將來會有更多機會進入村莊的政治核心。這方面如小村從1980年代初以來的3任行政村黨總支書記以及現任村小組黨支書就是。他們都是村黨組織核心成員的“我家人”,因此而得到參軍的機會,在服役期間加入黨,復員回鄉后成為黨組織領導。

以上提出了一個相關問題:誰是“我家人”?

在滇池東岸“我家人”或“我家的(人)”是當地的說法,指本戶的成員和有父系親屬關系的家庭的人,即小村人說的“本家”。“我家人”多是以父系關系的男人為核心,也包括嫁入本村的本戶的女性及其核心家庭成員。在本文討論的范圍,“我家人”的重要意義是本村為界限。原因在于“我家人”邊界經常是村莊政治中初級聯盟和一般聯盟劃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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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小村的另一種與“黨組織-我家人”直接相關的現象是,在行政村由多個自然村組成的情況下,黨組織領導更多從自己所屬的自然村村民中發展黨員。小村的大隊/行政村/社區行政轄區自從1960年代初以來由3個自然村組成,其中小村自然村/生產隊/小組最大,當前戶籍人口2300余人,其余兩個自然村分別有300余人。從1960年代以來的另一項制度性安排是大隊/行政村/社區領導人分別由3個自然村的人擔任。這些位置包括支書、大隊長/主任和文書。現在行政村/社區黨總支有100余名黨員,來自小村的約60余人。也就是說小村黨員在其自然村總人口中的比例為3%,而其余兩個村的黨員則占其總人口的將近7%。黨員比例在3個村中失衡是與村黨總支書記有關。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黨支部被其中一個小自然村的張生民掌握。張僅在2010—2013年期間不任黨總支書記。張的父親在公社時期當過生產大隊干部,張也是在參軍期間入的黨。張生民時期發展的黨員大多數來自他家的村莊。2007年小村的前村主任老皮抱怨說,“他一個300人的小村莊發展7個黨員,我這個2000多人的村子只吸收一個”。

黨支部很容易形成來自某幾個家庭的黨員比例過大的情況。而黨支部書記和核心成員的位置往往被這幾個家庭的成員獲得。某一家庭的成員成為支部書記以后,又通過發展自己的“我家人”入黨,從而形成對黨支部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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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的黨支部具有家族控制特點。但這種家族控制黨支部,或家族控制村莊內正式領導組織的情況不能簡單歸結為“宗族國家”傳統的繼續。相反,更應該強調黨進入農村的特性(如政治/組織路線,強調階級成份)提供家庭控制正式領導組織的機會這個面向。

以上這種“傳統復興”現象使我們反思人類學關于宗族與國家的一些說法。實際上所謂家庭影響,以及家族控制農村正式組織是在國家穿透農民社會時,通過一系列復雜的互動而出現的“紅家族傳承”。如果黨不是一個領導性-精英主義組織,并能通過正式系統分得稀缺資源,很可能這些主導性家庭及其成員就沒有加入的積極性。

在此可以得出的一個重要假設是:如果國家勢力進入與“傳統文化”相互加強是一種有深刻邏輯關聯的現象,那么這里的討論便提供了理解當代中國鄉村社會政治延續性和穩定性的一個面向。我們因此能理解國家在當下鄉村社會的正當性基礎如何。總之,它絕不如那些秉持“現代-傳統”、“國家-社會”等二項對立框架的論者所想像的那樣脆弱。

四、從鄉紳到中農

現在討論第二種“傳統復興”現象,即自然村(生產隊/小組)領導與鄉紳-中農的關系。

“黨支部/大隊/行政村-我家人”并不是小村的全部政治面向。在過去半個世紀中,這個因土改出現并延續至今的社會網絡經常占據村莊的上層——行政村(大隊/社區)。在與生產和生計直接相關的層面,如自然村-生產隊/小組則滋養其他曾經的傳統精英。這種現象在1960年代初以后較明顯。

農耕社會傳統精英的革命遭遇是經歷從“鄉紳”到“中農”的過程。

按照胡慶鈞等的研究,20世紀上半葉滇池地區的紳士的一般條件:首先是要受過相當的教育,其次是有田產和房屋。胡根據調查認為有兩種鄉村紳士:第一類是“領頭紳士”,即有功名或仕途背景的地主;第二類“次紳士”,這是一批受過相當教育未獲得功名或未曾出仕的小地主。與胡的分類相似,費孝通指出:“紳士可能是退休官員或者官員的親屬,或者是受過簡單教育的地主”。

這些小地主雖然家中土地比一般農民多一些,但平均到個人并不太多,因此都是自己及家人從事耕作,農忙時雇人幫工,其生活狀態與自耕農差不多。這些小地主或次紳士就是本地的殷實人家。小村20世紀30年代的幾個當地人稱的“老紳士”都屬于“次紳士”。這些人的土改成分大多數為上中農。土改時期被定為富農成份者往往是因家中缺勞力,不得不雇工種地,而上中農才是真正人丁興旺,田地多,有耕牛,體現“耕讀傳家”理想的富裕農民。

其實滇池東岸農村的貧農與中農和富農間無“階級”性質上的差別。所謂中農、上中農和富農的主要生計來源是靠自己種地,這些人正是農耕社會的楷模。即使生活水平不及中農的貧農也是以中農、上中農和富農作為生活的理想和目標。但是由于土改時的階級成份劃分,農耕社會被按照國家意識形態和當時政治路線,分成“貧下中農”、中農、“上中農”和“富農/地主”這樣一些“階級”。國家從此按照這種階級分類確定政治上的敵友,依靠“貧下中農”及其“我家人”建立基層網絡,將經濟、政治和文化資源分配給其依靠對象,對“階級敵人”進行剝奪,對中間和敵對階級實行長達數十年的歧視。從此貧下中農與上中農才有了在鄉村政治中的明顯界限。

(一)人民公社時期鄉紳-中農的崛起:生存危機下的選擇

小村從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初經歷了與其他許多地方相似的歷史,即激進的集體化運動。1954年小村村內成立5個初級社,1956年整個村莊被并入跨村莊的一個高級社,社長是小村的土改黨員馬誠。1958年小村和18個村莊被并入國營某農場,成為農場下屬的一個隊。從1958年開始,整個村莊的生產權統一到國營農場,農產品調配和分配也由農場指揮,全村人進食堂吃飯。1961年在大躍進失敗和嚴重饑荒背景下,小村變成公社制度,與兩個相鄰自然村組成同一個生產大隊,村內分成7個生產小隊。1969年7個生產小隊合并成全自然村統一的小村生產隊。這個自然村/生產隊/小組作為“集體”直到今天仍然是其區域內的土地的所有者。

在生計和日常生活層面,小村從1960年代初開始,生產隊(自然村)的實際領導位置上有鄉紳-中農進入。這種狀況是在嚴重的饑荒和生存危機下,因既要保持公社制度的底限——生產隊,又要讓村民能夠生存的雙重亟需而發生。作為公社基礎的生產隊的生產和經營要依靠鄉紳-中農的勤勞、技能、知識,甚至道德示范。這些人通過生產小隊/自然村使個人/家庭得以保全,其承繼的傳統價值得以延續。但是如果說有一種鄉紳-中農延續的文化存在,它僅是農耕生境/地勢中的一種沒有表征的政治和文化,或者說沒有官方肯定性表征的文化。例如它在集體化時代國家意識形態中的公開表征僅僅是“小農意識”或“富農路線”等負面標簽。

(二)誰領導生產隊?

1961年以后的公社雖然在政治和觀念上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并實行計劃經濟,但其基礎的“生產隊”是傳統農事活動及相應技術支配,自然村是農事活動和農業生計的生境。農耕村社內的農事活動和技術基本上與百年以前差不多。例如主要種植稻、麥、豆和油菜,實行糧菜倒茬;主要依靠體力、手工工具(鋤、犁、扁擔、籮筐)和畜力;肥料以農家肥和城市的人糞尿為主等。這樣一種生境的延續提供了村社共同體內生秩序延續的前提。

20世紀50年代以后與農耕技術和生計環境有關的變化主要是水利、電力、一定程度機械化(拖拉機和電動打谷機部分替代)、化肥農藥使用,以及農業高產品種引入等。這些新的技術引入或基礎設施改善是通過公社系統自上而下實施,其技術推廣和相應資源分配有助于建立新的生計環境。一些新農業基礎設施的建成影響了地方社會和政治。例如滇池東岸因興修水利,終結了從自然河溝分水的傳統。國家組織農村集體興修大規模的農田水利網絡,從滇池引水和提水,用提水站按計劃分配水到網絡內的各村。這個水利系統形成以提水站為節點的灌區水利共同體。由于農田水利建設和用水的分配是以生產隊/自然村為單位,生產隊/自然村作為農耕社區的框架也因而被突顯和強化。

對土地、水利、肥料、種子、種植技術(密植、輪作等)、植物保護、工具使用和田間管理等農事要素在當地環境下的把握和調配是農業生計的核心,也是毛澤東總結的“農業八字憲法”。八字憲法指出的這些核心要素既包括傳統農事,也有“新農業”或“社會主義農業”的成份(例如水利、化肥、農藥和機械化等)。在20世紀集體化時期的自然村/生產隊,傳統農事活動的能力仍然被看重。如果關注當時農業勞動過程的這些核心與人的關系,會發現在農事及其技術方面有能力(包括智慧、知識、經驗和體力)的人,加上其勤勞和正派,會被公認為是獲得農業豐收的保障。除此以外,“靠老天幫忙”也是重要的信念。村民一般會說:“種地這行沒有師傅”。這種說法并非否認農業技術和經驗的可傳授性,而主要是指農業生產過程有不確定性因素,例如氣候變化等。

在村莊的日常農事活動中這些精英及其價值都會被村人所識別并肯定。例如村里誰肯出力干活,誰是種地能手,且在為人處事方面成熟,特別是“私心不重”,這個人就有可能成為生產小隊領導人。在1970年代,小村的兩個生產隊副隊長屬于這種人。再有一種人善于謀劃農業生產管理,眼見開闊,有一些今天所謂之“企業家精神”,這種人也會被推舉成為農業生產的管理人。小村1970年代中期的生產隊長金誠屬于這種人。村落社會中還有一些屬于能夠幫助村民解決精神生活問題的人物,例如一貫道信徒和僧人等。小村在1960年代還有一兩個活動積極的一貫道信徒,其中一個是婦女。當時從生產大隊和黨支部核心成員的角度看,這是一個在幕后攪亂生產小隊的“階級敵人”。另外如一個做棺材的人也是一貫道信徒。這個人的兒子(也是一個做棺材和家具的木匠)就是今天小村的村小組長。此外,村中小廟仍然住著一個僧尼,廟的公開用途是生產隊糧食倉庫。僧人在公社時期不敢公開做法事,其公開的生計是為村里人看孩子。她雖然從不參加生產隊集體勞動,但每年與其他村民一樣,能分配到基本口糧。這個僧人私下里做法事和收徒,村里有一些婦女是她的追隨者。僧人在1980年代初離開村中寺廟,到昆明一所著名寺院當住持。她后來將其徒弟派來修繕村寺廟,并成為村寺廟的住持。她的本村徒弟則成為今天村中另一所寺廟“財神殿”的組織者。

對以上提到的這些人做生活史研究,會發現精于農事活動者一般有中農-鄉紳背景,是父系制家庭的男性家長或成年男丁。他們或因其農業生計方面的優勢而獲得尊重,或因其所受教育程度較高、有特殊技能而被調入自然村-生產隊的技術崗位、管理位置或政府的農業部門工作。過去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時期社會或歷史的研究中,不少人會注意到公社時期(特別是1961年以后)生產隊領導多是非黨員。例如黃宗智的長江三角洲研究和陳佩華、趙文辭和安戈的廣東農村研究均有此方面發現。這些研究也會指出生產隊領導一般是具有農業生產和管理能力的人。但是這些研究都沒有問及為什么大多數生產隊領導不是黨員,更沒有追溯這些生產隊領導人的土改成份以及他們在民國時期的家庭背景。筆者在早前的民族志中倒是注意到1960年代初以降滇池東岸小村的生產隊領導身邊出謀策劃者的背景不少是“傳統精英”。這些人的復現在1963年開始的“四清運動”中被大隊/黨支部一方指為“階級敵人反攻倒算”。但是筆者也沒有深究這些傳統精英的復辟與農耕社區生計/生活之間的關系。

總而言之,在村莊里,集體(生產隊/自然村)的生存必須依靠這類人。集體化時代的正統觀念和意識形態是“依靠貧下中農”,其結果是貧農和下中農往往聚集在“論出身講政治”的黨支部/大隊,但事關一村人生存問題的生產小隊往往靠中農、富裕中農甚至富農或鄉紳子弟支撐。自然村-生產隊不得不選擇這類人組織生產,這些人及其家庭因此在村里享有經濟和社會的較高地位。這類人雖然因“家庭成分高”不能擔任正式的領導,但他們是村莊“政治”的重要參與者。例如他們以其謀劃生產和經營的能力,成為生產隊領導或農事活動的參謀,從而處在村莊事務的核心圈。再例如民間信仰組織者以其掌握傳統宗教或信仰事務的身份繼續為村民提供精神生活方面的服務(包括做棺材和做法事等)。這也使他/她們在村內保有受人尊重的社會地位。也就是說,包括中農-鄉紳背景的生產經營能手和民間信仰組織者或其他有“歷史問題”的能人都有機會參與自然村/小隊的政治活動和村落秩序整合。

從政治觀念史角度看,一般會認為自從19世紀以來,隨著國家建構(statemaking)和國家對基層的侵入和掠奪,士紳階層沒落和消失,基層只有國家代理人。一般又都承認一個現實:1950年代以后的集體化是國家侵入的巔峰,然后在1960年代初隨著大躍進失敗,政府收縮,撤回到公社以上。自然村-生產隊被承認為“基礎”,并由于增強集體經濟和改善基礎設施,其社區框架得到強化。但是在承認這一現實時,從觀念出發的研究卻看不到這個“基礎”是以延續百年甚至千年的農業生計和相應耕作方式為本的,是以家庭作為生活單位和自留地的生產單位,是以自然村(生產隊)為大田生產單位。而直到當下仍然成為關注焦點的“土地所有權”一般是屬于自然村/生產隊所有。這種農業生計雖然在水利、化肥和種籽方面有很多改善,仍然要依靠天氣等偶然條件,有很多不確定性。這種生計-農耕的技術和地方環境維系了鄉紳-中農和民間信仰組織者的精英地位。這個本體性或存在性現實也是中國研究學者沒有看到的。

但是本文并不將生產隊/自然村領導與大隊/行政村-黨支部視為相互對立的兩端。相反,兩級組織中的干部相互間也經常有共享同一個“我家人”網絡的現象,并會出現從一方向另一方流動的情況。例如從1990年代中期至21世紀初實行村民自治和海選換屆以來,集體化時期因階級路線下“成份高”而不能進入正式村級組織的鄉紳-中農子弟也被選進村委會,并加入黨組織。而在1970年代中期,則出現過大隊黨支部書記也用自己信任的黨支部委員取代不聽話的生產隊長。值得指出的是,無論個人家庭背景如何,一旦身處行政村兩委的位置,其對上級政府會傾向于比村小組干部更多配合和順從。這顯示出兩級組織領導人在與國家關系方面的一個重要區別。

五、村民自治:“有實無名”之自然村/小組

本文以前提出應將基層社區生計所依的地勢或生境不僅看作政治或文化問題的“自然背景”,而且應該視為政治或文化本身。小村個案表明,20世紀中葉發生的集體化運動并沒有根本改變那個地方的生計方式和生境。這種“地勢”因素使鄉紳-中農成為村落社區的重要勢力。現在要進一步討論這種“地勢”的延續或新營造對地方領導和政治的持續影響。簡言之,在國家推動的基層治理“村治”深入和國家推進的城市化高歌猛進的21世紀初,我們會看到這些鄉紳-中農仍然能棲居于特殊地勢,例如“新農村”之中。而最近的城中村改造又以另一種“地勢”,如“廢墟”或“無人區”使這些人得以涌現而出。

雖然這些現象出現在小村這樣的地方有其深刻邏輯,但小村本身也是特殊的個案。因此在繼續討論小村個案之前有必要對國家推動的基層治理對村落社區的一般性影響做一些討論。簡言之,21世紀以來的自然村/小組的政治史是這個社區實體“被虛體化”的歷史。這種狀況已經成為一些從事村民自治研究者眼中的弊病之一。與此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被視為村民自治基本單位的“行政村”或“社區”日益政府化。不少研究者批評這一級組織缺乏“社區性”和與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符合等等,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自然村或小組在實現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義,還有一些地方政府開始試驗自然村或村小組為單元的自治,試圖以實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組自治來重建基層的善治。在中央層面還出臺文件指示要開展“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試點”。但是目前總的狀況是自然村/小組被認為是“空”的組織。

大多數鄉村研究都將行政村的干部和村小組的干部混在一起看待。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控制基層也是竭力使村小組虛體化,與此同時則將其容易控制的村兩委做實做強。行政村層面正是當下基層治理的重點。治理的方式是如:行政村合并、將村兩委領導變成“準公務員”、鼓勵村領導人“黨政一肩挑”,以及在換屆選舉時增加由街道辦對村委會和村小組候選人進行“審核”的環節等。例如目前村兩委領導基本上都由地方財政發工資,干支書時間超過多少年的有退休工資等。在很多地方將幾個行政村合并成一個,將國家的哺農資源分配都給到行政村這一級。行政村實際上變得越來越像基層政府,但外貌還是“村民自治單位”。事實上全國絕大多數地方作為農村社區最實在的東西——土地所有權屬單位是小組/自然村。換句話說,最實在的層次被故意視為虛體,被當作虛擬的東西,被視而不見,或被視為“空心村”。

將村小組/自然村虛化掉是最近十幾年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其主要動機就是試圖讓行政村兩委取其而代之。這樣做的好處很明顯。例如,在征地拆遷的問題上,通過村委會是很容易達到政府目的的,而作為地主代表的村小組則不好對付。從以上的小村歷史看,在國家不對農民過分汲取的時期,例如在1960年代初中期和本世紀初大舉城市化征地拆遷之前的幾年,大隊/行政村村兩委會與小隊/自然村的態度和立場會更一致些。但在國家向農民索取嚴重的時期,大隊/行政村就更多像基層政府的代理人。現在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事項能夠推行而將村小組/自然村虛化以后,短期目標達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價是毀掉整個國家安身立命的基礎。這個基礎有多么重要,遠的不說,僅僅看20世紀后半期大躍進之后的公社體制下的小村歷史就清楚了。

在今天如果不是從與本文相類似的角度調查一個小村式的地方,一般觀察者會說自然村/村小組是一個空的、沒有實權的村民單位。這樣說當然未看到事物的本質,因為這一現象背后的一個重要內容,即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自然村或村小組沒有被看到。此外這種看法也遮蔽了自然村或村小組仍然是農耕生境的基本單位,是精神和物相融貫的場所等真相。這些“本體”性因素在特定的歷史時間和政治經濟條件下,仍然會如同在20世紀60年代的集體化時期一樣,成為鄉紳-中農復現的“地勢”。滇池小村在最近十幾年的歷史就是如此。

六、21世紀:作為棲息地的“新農村”和老村“廢墟”

行文至此需要討論兩個問題。其一,21世紀初的“新農村”建設何以成為鄉紳-中農的棲居場所?其二是拆遷造成的“廢墟”的意義。

小村最近7年的變遷與該村自2005年開始,歷時5年建成的一座“新農村”有直接和重要關系。建新村是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老皮和支書張生民牽頭進行,但背后的推動力是村民對國家低價征地提出的替代補償要求。

自從21世紀初以來,昆明城市擴張非常迅速,小村所在的滇池東岸農業區也開始遭到城市化大規模蠶食。20世紀末這個地方剛開始出現自生自發集鎮化現象,但剛進入21世紀,這一趨勢就被國家主導的大拆大建和大征地的城市化打斷。用國家城市化消滅城中村和自生自發的城邊集鎮的運動席卷而來。2004年地方政府要以很低補償價格(每畝12.5萬元)征收村中大片農地(近700畝),建一個打著公益旗號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新亞洲體育城”。行政村兩委為了獲得村民對征地的合作,向鄉政府提出劃地蓋新農村的建議。鄉政府則回應:“如果你們保證老百姓不上訪,[在]能夠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你們就自己去辦!”結果是2005年以“建設新農村”為理由,小村從集體土地中一次性劃出260余畝,在上面蓋起一座有503幢房子的新村。

新村的誕生雖然是村兩委牽頭下的自然村/小組與政府在土地方面的一次交易,但當時的村兩委領導(主要是支書)想按照流行的別墅小區進行規劃,并按照城市小區模式進行管理。書記設想在統一建成新村之后,通過招商引資,將村中的底樓商鋪承包給某一家企業建成統一的市場,并由其對新村進行統一管理。而在村民的反對下,這幾項按照“現代化城市”和“批發市場”標準提出的建議都沒有成功。

首先,按照村支部書記的規劃,新村的樓層最多有3層,且應當由集體承包給人統一建蓋。現實情況是村民不同意集體建蓋。各家自己蓋房開始后,層數都突破3層限制,一般達到5層半,最高者達到9層半。村民的打算是用新房子作為失去耕地后的主要生計來源替代,因此需要較多樓層,且大部分樓層將用于出租。由于村民都不同意將新村交給外來投資者建成一個統一的市場,結果是每家每戶自己經營出租房子,樓底商鋪也是各家自己出租給個體商家。2007年我們在村里訪談支部書記時,他將新村建設視為一次失敗,聲稱樓高低不齊,每日能曬到的陽光很少。書記稱,“住都住不成”。

新村在2010年開始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成為拆除目標。在拆遷中,區和街道政府以過去近60年建立的“村兩委-我家人”網絡作為動員機制,以高壓和利益誘惑為手段,最后有78家人簽了拆遷協議。這些人家中大多數就是村委會和黨支部核心成員的家庭及其部分“我家人”、追隨他們的村小組組長、村小組黨支部書記,以及一些在本區工作的公職人員(其中一部分也是村兩委的我家人)。由于絕大多數村民抵制,除了少數幾幢村干部的房子被部分拆毀外,新村整體得到保留。新村的存在也是城中村改造在小村“爛尾”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村民視角,新村是他們的“理想家園”。今天來看,建新村既是自然村基礎上的地勢新“營造”,也是小村人在其自然村中農耕生計生活的順勢延展。說的形象一些,村民過去在村里各自種莊稼,現在則各自“種房子”。

首先,新村建設仍然沿襲村民在村集體批得的宅基地上各自蓋房子的慣例進行,包括地面面積都與過去的宅基地一樣大,即不超過100平米。新村雖然外貌是城市小區房,但其實每一家都獨立成棟,整個村仍然是以滇池沿岸村莊的“塊狀聚落”形式構成,仍然是按村莊式高密度空間和較窄街巷格局建成。甚至每一幢貌似城市小區房的建筑的空間格局仍然有傳統“一顆印”四合院的形制,每幢樓頂的半層空余部分大多被建成院子,樓頂大多有佛龕,樓底都有水井。整個樓是一個有天有地的小世界。這座新農村成為此后7年來村民的主要生活和生計來源。

其次,由于村民反對將新村的底層商鋪統一承包給外來企業長期作為市場,并統一管理,新村的商鋪和住房都是由各家自己出租。新村最終形成一個本村人與租房者混合居住,市場與住宅相結合的場所。新村的下水、道路、綠化和衛生等基礎設施是按城市小區的方式建設,但管理是由村小組組織。2016年,曾經主持規劃新村的村支書張生民(當年換屆后兼任社區/村委會主任)以及村兩委再次提出要將新村的“物業”(包括門禁、道閘和市場管理等)整體打包,讓企業來承包管理。按照這個方案,以后村民小組的干部將由承包新村的企業發工資。此事在村里再次掀起反對浪潮。在三次村民代表會和一次村民大會將整體打包方案否定后,村兩委不再提此事。村民和村民代表在議論整體打包方案時,主要的反對意見是認為,一旦打包出去,生活成本將提高,而且村民將不再掌控新村的命運。2015—2016年村小組內部也曾議論過如何對待新村管理。后來較統一的意見是認為,新村是一個“市”或“集鎮”,即一個集生計/生意和居住于一體的地方,因此不能按照城市小區那樣的單一功能(例如只能居住)地方的情況進行管理。更重要的是,村小組堅持新村不能整體打包給企業管理,必須由村民小組和各家各戶自己管理。

村小組堅持自己管理新村是基于經濟和政治雙重原因。就經濟而言,新村已經成為村小組集體的主要收入來源。村小組每年收取新村商鋪和攤販的衛生費和管理費最少的年頭有40余萬元,這一數額約占小組年收入的大部分。按村小組長的說法,如果沒有新村的收入,村小組連門也開不了。從政治角度言,新村不僅使村小組收入源源不斷,而且保障其獨立地位。因為有了新村,村小組/自然村作為社區的框架再次得到強化。這種強化是在經歷了將近30年改革開放帶來的分散化之后發生的。

新村的房租對于每一戶村民而言更是一份有保障的主要收入。由于新村建設在分配地塊方面是按照抓鬮和平均原則進行的,全村當時的每家都得到了一塊面積相同的宅基地。各家的位置是用抓鬮方式決定,因此地勢位置優劣與否是隨機產生的。建蓋之時,村民基本上是用征地補償款(約每人11萬元)投資其建筑主體,建成后的新村各家外形和結構差別不大,內部裝修程度則經常取決于各家的經濟實力。建成后的租房經營收入最少的人家一般年份是年入8萬余元,收入高者能達十六七萬。收入高的一個原因是其地勢靠近村北部農貿市場,樓底商鋪的租金較高。但在如此平均分配為起點的新村,幾年以后村民的分化仍然存在。有11家將新村宅基地賣給本村或外來人蓋房,還有幾家因家庭紛爭(如離婚)、做生意虧損或賭博輸錢等不得不將新村的房子出讓,另有個別人家為人處事方面粗鄙,與租戶不會打交道,因此在房屋出租方面有困難。這些人家有一些成為新的窮人,個別人甚至成了占居在新村公廁或老村公房里的“無房戶”。按照村莊傳統,村集體應容許無家可歸的窮人占住。除此之外,絕大多數是收入較穩定和平均的人家。這些人家可以視為在城市化時代,因“種房子”而步入“小康生活”的中農。就此而言,新村是一個“自耕農”的世界。這些人家如果2010年不是村兩委成員、村小組長或在本區(縣)工作的公職人員家庭,基本上都未簽拆新村房屋協議,因此都是小村的抵抗拆遷派——“橋頭上”的公開或沉默的支持者。值得再次提醒,簽訂拆新村協議的人家最終只有78戶,占新村總戶數近16%。

以上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是“廢墟”的意義。2010年開始的拆遷使小村的老村中一部分建筑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簽了拆遷新村協議的78戶人家及其“我家人”基本都簽了拆老村房屋協議。加上其他村民,大約有380余戶(按建筑數量計算)簽了拆遷協議。由于剩余的一多半村民抵制,再加上幾年來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小村的城中村改造從2012年以來陷入“停滯”。從事后分析,小村村民中幾乎全數(包括簽協議的村兩委成員)都不愿意拆新村。但在對待老村時村民的意愿則明顯分化。老村居住者中有大約100戶左右的老人,他們仍然居住在老村,且不愿意從那里搬出。其余約500余處未簽協議的戶主中,一部分是在拆遷開始的最初兩三年相信“要保住新村必須有老村作為‘頂梁柱’”的人。另有一部分則屬于覺得補償太低者。今天已經很難計算后兩部分人各占多少。但是有一點很清楚,在保新村和老村的斗爭中,核心組織者是一批年齡在50、6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他們中的主要領導人是5個年齡在60至80歲之間的男人,被稱為“五個人”或“五代表”。“五個人”周圍有一個由十多人組成的“小組”,其中有男有女,年齡也基本在五六十歲以上。在最初一年,抵抗的目標集中于“保新村”時,參與小組活動的還包括一些在新村買房或開店的外地人。在這個小組之外,則是主要由中年或中年以上的村民構成的“橋頭上”。從2010年7月開始到2013年換屆選舉結束為止,位于老村和新村之間的大溝上的一座連接橋頭變成抵抗拆遷的村民每周三聚會的地點。“橋頭上”聚會在人數最多時候能有六七百人。這些人,特別是“五個人”和“小組”都不屬于過去60年形成的“村兩委-我家人”網絡中人。這些人,特別是五個人有3個的家庭屬于土改時劃定的中農或富裕中農。

如前所述,在拆遷中,國家是以“村兩委-我家人”為動員網絡,對村落社會拔根。小村的情況是因抵抗和其他原因,致使拆遷陷入停滯。由于拆遷運動以強大力度將“村兩委-我家人”網絡整個兒囊括進去,并在他們簽過協議后將其房子拆除,這個網絡在一段時間內(2010年7月-2012年初)被真實地連根拔走。在那段時間,村干部不再居住村里,村內秩序是由五個人組織“小組”管理著。2012年以后雖然村兩委和村小組領導重新恢復對小村的管理,但是村內已經形成兩股對立勢力。“橋頭上”成了2013年以后換屆選舉中五個人一方的“基本盤”。2013年5月的換屆選舉結果是村兩委繼續掌握在原村兩委成員手里,村小組領導權則被五個人中的劉述戎獲得。2012年以后由于五個人內部意見分歧等原因,只剩下3個人繼續領導村民抵抗拆遷。2013年換屆選舉后,這3個人成為村(自然村-生產隊-小組)核心領導或顧問。2016年的換屆選舉在村小組層面基本上重現三年前的結果,劉述戎再次當選為小組長。

抵制拆遷并成為村核心領導的小村3個人中的兩個的家庭土改時的成份是上中農。其中村小組長劉述戎的父親是一貫道信徒,以做棺材為業,土改成分是上中農。劉述戎年輕時候也是個做棺材和家具的木匠。最年長(1934年出生)的馬大爹是小村20世紀30年代的老紳士馬會的曾孫,土改時的家庭成份也是上中農。馬大爹自從1950年代中期就離村在昆明工作,在外入了黨,1990年代中期退休回到村里生活。第三個人叫劉杰,其家庭出身是貧農。但劉杰的祖父家在20世紀30年代是殷實人家,劉杰的祖母去世后,祖父染上鴉片癮,家道開始中落。祖父后來拋下村中兩個兒子,到昆明開一間古玩店,并娶一個“太陽落的老媽媽”(其孫語,意為再婚)。村中兒子因此陷入貧困,土改時劉杰之父被劃為貧農。

由上可見,在國家通過其六十余年建立的鄉村網絡,對村落進行拔根的時候,過去半個多世紀嵌入在自然村/小組這個農耕社會生境內的鄉紳-中農背景的精英也能夠依托拆遷“廢墟”——一個具有時間延續的地勢/場所涌現出來。

關鍵在于無論是村民自建、自住和自營的“新村”,還是被拋棄的老村“廢墟”,它們都是一個空間上的社區。這樣的社區曾經以農耕為本,即使集體化時代也沒有將其農耕社會的內生秩序消滅。在21世紀的城市化運動中,雖然農業生產及其環境消失,但在村落基礎上演化而成的“集鎮”空間中,社區秩序仍然得以延續。簡言之,有這樣的空間存在,其內就有了鄉紳-中農說話和定規的機會。小村前些年靠了這些人出頭領導反拆遷,后來又在2013年基層換屆選舉時,將他們選進村小組和村民代表會。

七、不確定的未來

雖然最近幾年小村舞臺上演了鄉紳-中農依托于自然村/小組的政治戲劇。但必須承認小村在這個時期演出的這出戲是特殊案例,其“廢墟”條件也是與因拆遷擱淺這一事件造成的政治真空有密切關聯。相反如上提到,同一時期其他地方的普遍狀況是基層社區(自然村/小組)經歷著“被虛體化”的治理過程。即使小村本身,也在特殊歷史時期過去之后,其村莊政治過程也從所謂“反結構”過渡(重回)到“結構”的狀態。目前的狀況是自然村/小組雖然“身子骨”在,外貌卻快沒了。“身子骨”是指作為“地勢/生境”的實體,“外貌”則是指其作為村民自治單位的一系列權利。

例如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單位一直有小組公章。集體化時期生產隊也有隊公章。在村小組長眼里,公章等同于村小組長的權力,公章意味著村小組是一級獨立單位。但2016年換屆選舉之后,地方政府(街道辦)不再像過往一樣將換屆期間暫時保管的村小組公章還回各村小組。從此以后村小組要出具任何文書或證明,在小組長簽名后,再拿去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請求代章。此事對于村小組來說是很嚴重的權利被剝奪。村小組長劉述戎對我多次抱怨:村小組自己的事需要村委會代章,不就是等于要村委會批準嗎?更嚴重的事發生在換屆選舉后不久。2016年10月區政府網站上有一份題為《關于小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不要求聽證的說明》的文件稱:“小村居民小組的14.9101公頃用地(即老村)已經征得村小組黨員、村民代表及被征地農戶同意,對項目用地不申請聽證。”落款單位為“小村社區小村居民小組”。該文件上加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章,并附有村小組組長劉述戎的“簽字”。

以上這些出現在文件中的內容大多數不是事實。區有關部門沒有按程序就“同意不申請聽證”一事,征詢村民代表和被征地村民意見。文件所附的村小組長簽字也是偽造的。

劉述戎很快去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該文件上的簽字做了筆跡鑒定。結果是簽名非劉筆跡。此后劉向(區和市)紀檢部門打了報告要求徹查。結果是政府網站撤回那份公告,假冒簽名之事卻無人來查。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村小組公章被收和被冒名簽字只是村小組權利被削弱和侵害的一個事例。更多的情況是在日常村政中,村兩委是政府實施基層治理的基本單位。與村莊政務和治理有關的重要活動都是落實到社區(行政村)層面。如小村的新村被承諾不再拆除,并被政府列為“城中村微改造試點”后,地方政府組織的所有關于微改造活動都是找村兩委承接。雖然村兩委在小村作為一個沒有領土的“懸浮政府”,仍然要請村小組落實微改造的項目,但村小組不再像過去幾年那樣有較大決定權。當然這種小組自治權的削弱也與村小組長個人及其與現任村兩委領導的關系有關。簡言之,自從2016年換屆以來,村小組長劉述戎與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張生民關系密切。雖然在征地拆遷問題上劉述戎堅持過去的立場(與張生民對立),但在其他事務上則明顯靠攏村委會。按劉的說法,如果不靠攏村委會自己沒辦法做事。他說:“我連蓋章都要找村委會,如果不搞好關系一樣事也做不成”。

從現象上看,自從2016年底以來,小村新村的環境有了很大改觀。主要的變化是將過去緊挨排污大溝的燒烤街騰挪到加蓋后的大溝上,并用統一的彩鋼瓦修成“風情夜市街”。此外還將新村的中心修成廣場,成為晚上居民跳廣場舞的地方。還有便是在新村的外圍修筑了圍欄。2017年村的另一重要事務是配合昆明市政府“創文明城市”活動。從是年5月以來村中的衛生有了極大改觀。

以上這些變化是村小組與村委會之間合作的結果。如果不聯想到村委會做事總是在配合政府和開發商拆遷征地的計謀,以上這些事都是惠及小村人和自然村的“民生工程”。這也體現出以前提到的,行政村層面在國家不過度抽取農民的時期,與自然村/村小組的立場會比較接近。當然這些項目進村也在村內引發沖突。由于其中幾項工程牽涉到尋找投資合作、租賃乙方或招標投標等,獲得工程實施和土地租賃合同的乙方基本上都是村委會主任和村小組黨支部書記推薦的單位。雖然在準備和實施過程中也開過村民代表會,但其程序有瑕疵,而且工程或多或少影響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結果是包括利益受到損害和無關的部分村民對村小組長十分不滿,認為村小組長劉述戎已經“叛變”,成為了村委會的跟從。

對小村當前的狀況如果不僅僅從個人層面看,而是聯系到以上所說的國家的基層治理重心所在和村小組/自然村“虛體化”等一般性趨勢,我們便會看到背后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原因。簡言之,隨著國家基層治理的下沉,行政村-社區成為國家與村政交接的基本界面,來自國家的資源都集中在此層面再分配,村莊行政也因而上浮到村兩委層面。村兩委在基層治理中的地位和權力因此得以增強,而村小組/自然村的權力也隨之遭到削弱。

但是如前所說自然村/小組作為“社區”的“身子骨”仍然在。它仍然是血緣/地緣一體的單位,仍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框架,仍然是儀式性活動的中心(婚慶、喪葬等)。用本文的話來說小村自然村/小組仍然延續著其生境-地勢的自足性。

當下的鄉村治理自然單位本應是與生境-地勢關聯的自然村/村寨/小組,這個層級顯然應當成為村民自治的關鍵節點。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事項考慮,趨向于增強易于其控制的村兩委,與此同時著力削弱自然村/小組的自治權。其結果是,一方面行政村并未因此變得更具社區性;另一方面自然村/小組則成了被剝光衣物的赤裸之人,身子骨雖然在,但時時遭遇寒風侵襲。雖然村小組長會不惜違背本村村民利益,在一些事務上趨就村兩委和上級政府的要求,但在征地拆遷等根本大事上仍然不敢不聽從本村村民的意見。地方政府在推進這種事項的時候,如果遇到來自村小組的阻力,一般會依靠村兩委,繞開村小組行事。政府或者假手村委會直接找些“我家人”關系網內的村民和村民代表簽字,以村委會代章同意,或者如小村發生的那樣,假冒村小組長簽字。依靠村兩委的治理雖然有“效率”,其長遠后果是使村莊社會沖突激烈,出現更多上訪告狀或地方社會不穩的現象。這種村莊治理使村小組長這類人處在上下夾擊的縫隙中。他們個人感到左右為難,村民自治和村莊治理也因此處在危機之中。

八、結束語

筆者在2010年以來介入昆明地區的城中村改造,特別是最近4年介入滇池東岸小村的治理過程中,獲得了一些過去不知道的知識。與此同時,過去的一些關于當地的碎片知識或未朝深處追究的印象也得到了集中和提煉。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這個村落的政治過程和治理。

總而言之,對鄉村基層治理的討論很容易被政治觀念史所左右。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政治觀念的長期影響,遮蔽了具體時空下的實況。首先是關于政治領導人問題。20世紀50年代前后較有影響的觀點是“士紳模式”。費孝通、胡慶鈞和周榮德等對士紳的性質和意義多有論述,特別是后二位還有深入的田野調查。但60年代以后,士紳模式被批評,被認為不適合研究當時的鄉村。這些觀點基本上是依據現代國家建構或國家深入農村的視角,對鄉村社區的干部等進行觀察后得出的。這些研究強調現代國家或國家意識形態宰制和組織建構現實的能力。從這些路徑出發,鄉村社會的領導人被概括為“經紀人”“代理人”或“國家中介”等,鄉村社區在集體化時期被理解為“原子化”。但是這些視角下的研究都沒有關注具體村落生計和生境對鄉村領導人形成的影響。例如大多數研究都沒有看到集體化時期生產小隊與大隊兩級干部之間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容易將體現黨的階級路線的大隊(行政村)干部,特別是黨支部干部的角色等同于生產小隊(自然村)干部。其次是關于國家與傳統家族的內在關系雖然被許多研究者注意到,但是這種內在聯系的地方性農耕環境和生計面向原因沒有被深究。在厘清以上問題后,對于當下鄉村社會的治理應當有新的見解。

本文就此討論兩種鄉村領導人。第一種是與國家進入農村的組織路線有關,通過這條路線,從土改時期開始,形成貧下中農背景的大隊/黨支部/紅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正式政治層面。第二種是由于自然村范圍的家庭/集體生存需要,使農耕社會能人(鄉紳、富裕中農甚至富農等)成為生產隊/自然村的經營和管理者。基于這一最近60余年的地方歷史,本文勾勒出從鄉紳到中農,甚至到21世紀自然村社會中隱然延續的結構。

要言之,國家60余年來對鄉村社會的進入確實成功,其通過政治/組織路線,對血緣/地緣的村落社會進行了重新編織,并利用這個扎根鄉土的特殊網絡建立起統治和治理的基礎。在另一方面,國家同一時期也因其試圖全面控制和計劃農村生計/生產而遭遇失敗;其失敗和撤退,使傳統精英得以棲息在村落社會中,并成為影響基層政治生活和社會凝聚的另一重要勢力和深厚基礎。

本文在討論滇池小村個案的時候,注意到這里在20世紀以來的歷史與因具體的時間、政治經濟條件和具體的人而形成的“地勢”之間的關系。但案例在很大程度上與全國其他地方的狀況有相似性,即鄉土社區的基本單位——村小組/自然村日益遭到“虛體化”的處置。特別是近年來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事項能夠推行而將村小組/自然村虛化以后,短期目標達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價是毀掉國家安身立命的基礎。

如本文以前提到,即使在貌似完全“單軌政治”的集體化時代,社區性的生產隊-自然村也是國家賴以扎根的基層。因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應當對自然村/小組作為單元的自治地位給予完整賦予。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我們如何解讀十九大報告的如上內容?或許這里蘊含著破解鄉村社區治理不確定未來問題的關鍵。

原載于:《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5卷第1期,第55-74頁

作者簡介:朱曉陽,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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