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主體重建: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四次轉型
從“官政自治”到“專政劣治”、從“集權統一”到“鄉政村治”,鄉村治理經歷了四次轉型。對于歷次治理轉型與巨變,應放置在農民、基層政權與國家之多維互構關系的場域中加以認知。“官政自治”突出國家治權與村治的對接,彰顯鄉村治理的主體性。“專政劣治”將鄉村治權納入國家管控中,依靠贏利型惡棍推進村治,使農民遭受雙重剝奪,鄉村治理惡化。“集權統一”通過縱向協調機制和運動型治理實現國家權力對鄉村的總體支配,造成村社組織、農民主體性消解,鄉村關系更加紊亂。“鄉政村治”脫離村落文化傳統,村治被融匯到鄉政中,淪為權威自治,基層政權的利益共謀引發新的治理危機。歷次鄉村治理留下的經驗教訓,是對農民主體性的漠視。將農民社會權利置于鄉村治理的核心,重建農民主體,通過社區組織能力建設實現國家治權與鄉村治權間的協商共治,是破解鄉村治理困境的重要思路。
一、基于農耕文明的中國鄉村治理溯源
封建帝國時代鄉村社會治理的“官政自治”圖景傳統封建帝國建基在農業文明基礎之上。廣袤的土地、眾多的人口、以儒家文化為基礎的禮俗制度、國家權力的有限性,是這一帝國時代最典型的特征。面對數以萬計的村落和億萬民眾,封建皇權可謂鞭長莫及,無法延伸至每個村落。皇權不下村,并不意味著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的脫節,更不能由此推斷封建國家鄉村社會治理的無效。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個重要的中間階層或曰鄉紳、或曰族長、或曰鄉保、或曰村老,該階層作為鏈接國家與社會相互交織的“第三領域”和“第三區間”,是“具有超出國家與社會之影響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邏輯的存在”[1],他們作為鄉村社會的自治主體和“國家權力與村莊共同體之間的重要交接點”[2]236,在鄉村社會與底層國家之間進行斡旋,是鄉村治理中的主角。通過利用鄉村精英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將國家治權與鄉村自治有效結合起來,既是封建時代鄉村社會治理的突出特征,也是這一時代鄉村治理的獨特之處。這種“官政自治”的鄉村治理模式確保了中國鄉村社會秩序兩千多年超乎尋常的穩定,期間盡管經歷了農民的反叛、王朝的更替、帝國的輪回,但鄉村社會秩序依舊。
國家治權與鄉村自治的有效對接是“官政自治”的鮮明特征。封建帝國時代,國家治權一般只延伸到縣衙門即所謂“國權不下縣”,皇權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種想象。只有在交糧交租、征兵充軍、治水、賑災時,老百姓似乎才會領略到國家的在場。即便這樣,國家和老百姓也不直接打交道,而是通過鄉村精英階層如族長、鄉紳士紳、長老等群體來完成國家對鄉村的汲取、攤派與公共事務分配,由此形成“官——紳(長老、族老)——民”的鄉村治理結構。國家盡可能將管理事務交給民間,盡量減少對民間事務的介入。因此,“在滿足國家對地方控制和財政稅收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最理想的治理方式,是盡量減少官府的直接介入以及由此帶來的流弊,轉而依靠民間力量管理地方,聽民自便”[3]102。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國家治權盡可能不干預村莊自治與村莊公共秩序,這既是儒家仁政思想在實踐中的體現,更是歷代帝王追尋的鄉村治理圖景。費孝通先生將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官政自治”模式稱為“雙軌政治”。這種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在自上而下的中央國家治權與自下而上的社區自治之間通過鄉紳階層的中介性角色尋找契合點,實現國家治理與鄉村社會治理之間的有效對接,進而確保鄉村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與公共事務的有序展開[4]。因此,國家治權與非正式的民間自治相并行的鄉村治理模式,既是封建帝國時代鄉村治理的特色,也是其優勢所在。
突出鄉村社區治理的主體性,彰顯鄉村自治的價值,是這種“官政自治”模式的核心。傳統帝國時代的鄉村治理主張將中央集權的無為而治與鄉村社區的自主性治理結合起來,遵循鄉村治權的自主性治理邏輯。鄉村社會關系、社會矛盾、社會沖突的調適與鄉村社會秩序的維系不是靠皇權的威懾與專制權力,而是靠鄉村禮俗、村社倫理、非正式的村規鄉約。因此,在鄉村治理實踐中,國家盡可能把地方治理的很多功能讓渡給民間鄉村精英和基層組織,讓鄉村精英依照鄉村禮俗和鄉村倫理來解決糾紛,遵循的是一種“集權的簡約治理”[5]路徑。這種路徑中,國家將鄉村治理的權限下放到村莊,由村民推選和認可的鄉村精英來自行行使治權,只有在民間調解機制失效時國家權力才介入,可謂“以禮治為主,禮法兼治”。國家既賦予鄉村社區較大的自治空間,又保留介入鄉村社會的必要治權[6]。國家、村內精英、鄉民之間不是一種單向度的支配——服從關系,而是一種雙向的互動過程。因此,村莊的自主與自治,“并不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對立,相反,在正常情況下,它意味著這兩者之間的相互合作和相互依靠”[3]80,意味著皇權的“官政”與民間的“自治”的結合,體現的是“鄉村精英和農民合作的自治”[7]。
總之,封建帝國時代所形成的“官政自治”的鄉村治理模式,使國家治理成本大為降低,確保了中國鄉村社會兩千多年的和諧穩定。這種社會穩定的前提,建基在國家政治制度高度統一性、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小農經濟的滯后性、居住空間的固定性和土地政策的穩定性基礎之上。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從未有過的大變局,西方列強的殖民掠奪、晚清帝國的腐朽沒落、清末新政與民族救亡運動、民主革命和民族復興運動的興起,都在激烈地沖擊著傳統的封建王朝。隨著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勝利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建立,在中國運行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制度退出了歷史舞臺,而建基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的“官政自治”的鄉村治理模式也逐漸走向了終結。然而,“官政自治”的終結,并沒使鄉村治理走向善治。民國年間國家治權的不斷深入和各大軍閥對鄉村社會的掠奪,致使鄉村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中國鄉村治理進入“專政劣治”時代。
二、民國年間鄉村社會治理的“專政劣治”圖景
從清末新政到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的勝利及其“中華民國”的成立,中國社會掀開了現代社會發展的新篇章。
在新的社會發展階段,如何對鄉村社會進行有效治理,如何通過鄉村治理實現國家意志,成為各種政權當局者必須應對的問題。民國年間,國家治權逐步向村落共同體延伸,各種政府試圖通過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來達至截取更多財富和資源的目的,“強人和暴力是鄉村社會秩序的主導性力量”[8]42。它們推行的國家政權建設與鄉村自治運動,蘊含著國家對底層農村社會的進一步壓榨和剝奪。這些政府通過將鄉村地方自治納入政府的治權掌控之中,最終實現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對鄉村物質資源的索取。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國家依靠鄉村劣紳和無賴之徒來推進鄉村自治,致使鄉村社會長期處于失序狀態,農民成為土豪劣勢、痞棍惡徒的魚肉,農村的衰敗與鄉村治理的惡化是當時鄉村社會生活的常態[9]。
民國年間,南京臨時政府、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等各種政權都先后推行了各種類型的鄉村自治運動,都企圖將鄉村治權納入國家管控中。因此,各種政府推行的鄉村自治運動,盡管披上了一層現代民主政治的外衣,但有自治之名卻無自治之實,名為自治實則官治,其目的不是為民眾造福、維系鄉村秩序,而是最大限度地從鄉村索取資源。民間社會所認可的保護型鄉村精英被官府安排的贏利型鄉村惡棍取代。這些鄉間無賴既是國家在最底層的代理人,又是村社領袖,這種雙重角色使他們成了典型的“官之差役”,扮演了“外界政府”向村莊“要錢、要糧、要人”和索取更多資源與利益的“贏利型經紀”,他們早已將村莊公益建設拋之腦后。延續兩千多年的國家治權與“鄉民治鄉”相融合的“雙軌政治”出現了斷裂,鄉村政權“痞化”、無賴土豪痞棍充任公職,鄉村治理危機日益惡化[10]。
國家一方面盡可能將權力延伸到鄉村并依賴土豪痞棍加強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一方面又無從對這一群體的鄉村治權進行有效監管,造成國家治權與鄉村自治的脫域,使底層民眾遭受到各級政府和鄉村惡棍的雙重剝奪,國家政權建設在人民心中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質疑,“村莊與國家的關系仍處于緊張狀態之中”[2]34,國家威信更為降低。特別是國家政權的滲入與贏利型經紀相互作用,加之土豪惡霸濫用職權踐踏村莊,最終導致舊日的鄉村關系發生質變,完整的村落共同體在土豪劣紳和國家權力滲入的雙重壓力下瓦解崩潰了。因此,民國年間各種政權自上而下推行的國家治權與鄉村自治建設運動,非但未樹立國家在底層民眾中的權威,反而對鄉村社會造成了新的困擾,出現杜贊奇所說的“國家政權‘內卷化’”現象。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國家將鄉村治權轉交給以土豪劣紳為主體的“掠奪經紀”;由于這一群體本身就是鄉村社會的吸血蟲,他們充任政府公職不是為了捍衛國家利益和村莊利益,是為了追逐私利;由于鄉村治權落入這群貪求名利的地痞惡棍之手,因而“國家權力的延伸只能意味著社會的進一步被壓榨和破產”[11]。
總之,民國年間各種政權自上而下推行的國家政權建設與鄉村自治運動,破壞了傳統社會的“雙軌治理”之道,使鄉村治理陷入“專政劣治”的困境,導致底層農村社會更加混亂。這樣的鄉村治理局面的出現與各種政權的掠奪性和贏利型土豪劣紳的貪婪性直接相關。因此,要改變鄉村治理的“專政劣治”局面,就應當從根本上顛覆國家政權性質、根除土豪劣紳對鄉村社會秩序的破壞。伴隨國民黨政府的崩潰、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民國時代形成的“專政劣治”的鄉村治理模式走向了終結。
三、集體化時代“集權統一”的單軌治理圖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不僅從根本上摧毀了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對中國社會秩序的破壞和對普通民眾的壓榨,而且重構了鄉村社會與國家、國家與農民、鄉村精英與下層民眾之間的階級權力關系。隨著新生政權的穩固、土改運動的完成、人民當家做主地位的逐步確立和一系列新的社會政治運動的展開,鄉間土豪劣紳被徹底鏟除,廣大農村社會的發展能量得到了充分釋放,中國鄉村社會治理邁向“集權統一”的單軌治理階段。集體化時代,自上而下的國家治權滲透到鄉村社會的每個毛孔之中,鄉村社會成為高度行政化、組織化和政治化的社會單元,“政治權力的高度滲透和嚴格的計劃經濟使農民失去了傳統的自由”[12]。作為國家與農民之中介性存在的鄉村精英階層,要么作為土豪劣紳、權貴階層被打倒,要么作為地主、富農被進行政治改造與批斗,鄉村精英的中介性角色被徹底顛覆,傳統鄉村社會形成的雙軌治理模式被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的控制型治理模式所取代。國家通過采用“控制型治理”的單向度控制策略,形成了以集權主義和政治運動為基礎的“集權式鄉村動員體制”[8]218。
新中國成立后,新生政權通過以“打土豪、分田地”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改革運動,使以貧下中農為主體的勞苦大眾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然而,如何消解傳統小農的私有化生存邏輯,如何將傳統分散的個體化小農組織起來,如何將以家戶經濟為基礎的農民改造成為社會主義新型農民,這是當時黨和國家必須應對的重大問題。因此,新生政權通過一系列的農民合作化運動,通過在廣大農村先后成立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農村社會被徹底改造了,農民被成功融合在國家治權的體制之中。農民合作化運動中,國家打破了常規權力在鄉村社會的運作邏輯,先后指派了政治忠誠、階級立場堅定、代表國家“專斷權力”[13]的工作組(隊)直接主導了鄉村社會的改造過程。通過常規權力與專斷權力的有效配合,通過一系列的鄉村政治運動,新生政權完成了對鄉村社會的集體化改造。隨著農村高級社的建立和合作化運動的持續展開,國家權力強制性地嵌入鄉村社會,這不僅改變了農村基層社會的治理格局,而且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的鄉村社區組織,使鄉村社會形成了“村社合一”的政治結構。
可以說,到了高級社階段,國家專斷權力和國家權威已經徹底摧毀了原有鄉村的社會組織基礎,鄉村社會已完全整合到自上而下的國家治理體系中。然而,農村高級社的建立不是農民合作化運動的終點。新生政權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廣大農村社會的高度政治化、組織化和社會化。最終,邁向人民公社成為農民合作化運動的歸宿。因此,“人民公社的建立,將國家行政權力體制與鄉村社會的經濟組織結合在一起,真正實現了政社合一”[8]261。
以政社合一為基礎的人民公社直接取代了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在農村社會治理過程中扮演著底層國家治權代理人的角色。人民公社組織結構中,中國鄉村社會形成了以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為基礎的農村基層治理格局,三者通過自上而下的縱向權力整合機制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治理與改造[14]。在這種縱向秩序整合機制中,中國農村社會形態呈現出組織規模擴大化、日常管理軍事化、社會生活政治化、行政體制科層化等特征。以人民公社制度為基礎,新生政權形成了以集權統一為特征的“集權式鄉村動員體制”與單軌治理格局。在這種治理格局下,農民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平等的關系結構中。人民公社作為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組織,全面支配著農民的社會生活,任何農民都不可能離開公社而獨立生存。城鄉分治的二元戶籍制度,更是嚴格限制了農民社會流動的可能,造成農民對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高度組織性依附。
突出“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運動和泛政治化是人民公社時期鄉村農民社會生活的常態。從人民公社的成立直至終結,各種政治運動與階級斗爭從未停止過。農民社會生活中充斥著革命、斗爭和紅色恐怖的陰影,農民參與政治運動表現出較強的盲從性、被動性和非理性。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種通過紅色暴力對鄉村社會進行政治控制的治理體系,它不僅抑制了農民的首創精神與農民的自主性、消解了鄉村社會治理的社會組織基礎,而且一系列的政治運動造成了鄉村社會生活、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的高度緊張。
建立在集權主義政治基礎上的人民公社通過自上而下的縱向協調機制形成了對鄉村社會的全面管控。農民合作化運動中,“社會成為了政府的附屬物,社會的活力被大大地抑制了。”[12]369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國家一系列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變革,原來建立在集體經營基礎上的農業經濟被以家庭為基礎的家戶經濟取代了。特別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行和以追逐理性化、個體化為特征的市場觀念對農民生活的滲透,使人民公社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遭到普遍質疑。廣大農民逐漸擺脫了集權主義政治的羈絆,期盼著個體化、自主化和自由化時代的到來。因此,破除人民公社制度,成為民心所向,民意所歸。在農村政治經濟體制變遷的背景下,國家對以人民公社為基礎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進行了改革,將原來的公社重新改建成鄉鎮,將生產隊大隊改建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村民委員會。從此,國家權力收縮至鄉鎮一級,國家盡可能減少對農民社會生活的干預,建立在集權統一基礎上的農村單軌治理模式退出了歷史舞臺。
四、改革開放后的中國鄉村治理
改革開放時代中國鄉村治理的“鄉政村治”圖景改革開放后,黨和政府為了從根本上釋放鄉村社會的發展能量、搞活農村經濟,決定廢止人民公社,建立以鄉鎮政府為基礎的農村基層政權來行使國家治權,而在鄉鎮以下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自行選舉村干部組成村民委員會來自行管理鄉村社會事務。從國家制度設計的初衷看,這種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體現了國家對農民政治參與權利的尊重,它“改變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鄉村組織化的進程,標志著國家行政權與鄉村自治權的相對分離”[8]419。然而,國家治權與民間自治的分離并未使鄉村社會走向“善治”,鄉村自治的理想圖景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鴻溝,“鄉政村治”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名實分離。
“鄉政”即國家將原來的公社建制改造為鄉鎮建制,通過設立鄉鎮人民政府來實現國家對鄉村社會的社會管理。以鄉鎮政府為基礎的農村基層政權既是國家在基層農村社會的政權代理人,又是具有自身利益訴求的行動主體,這種雙重身份使其既可能成為國家與農民之關系的協調者,也可能成為兩者之關系的離間者。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鄉鎮干部在國家制度的保護下已蛻變為“謀利型政權經營者”[15],他們兼具經濟角色和政治身份為一體,通過利用政治身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為自身營造更大的利益空間和生存空間。鄉鎮干部的這種經營活動直接損害了其政治權威,使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處于“權威的分割結構”中。在這種關系結構中,“國家總是一個力不從心的被動者”[16],國家利益和基層社會的利益被基層政權所綁架,國家與農民之關系被離間了。鄉鎮干部不僅利用政治權力參與經濟活動,而且利用國家政權代理人的公共身份直接向農村社會索取資源。
“村治”即撤銷原來的生產大隊的國家權力,將之改造成具有村莊自治性質的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方式來實現鄉村社會治理。鄉村自治是國家力量強行推動與建構的產物。由于這種制度不是農民自主選擇的結果,一開始便缺乏內生性的社會組織基礎,暴露出先天性的組織缺陷。在急速變遷的鄉村社會中,村民自治已無從承載起社會治理的重任。由于這項制度并未真正根植于村落文化與鄉村社會的土壤之中,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有自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的現象較為常見。在村民自治實踐中,由于村民缺乏自治的主體性,處于被動、單向和內斂的弱勢地位[17],鄉鎮干部通過對村黨支部和村落選舉過程的操縱,使村兩委直接受控于鄉鎮政府,使村治融匯于鄉政之中,成為受鄉鎮政府控制的半行政組織。最終,“村治”中的“自治”與“鄉政”的“官治”合二為一,蛻變為一種自上而下的“權威性自治”,這種自治抑制了農民公民權利的發展[18]。
以“鄉政村治”為特征的鄉村治理模式由于缺乏對農民基本社會權利的尊重與保護,沒有從根本上緩解鄉村社會的矛盾與沖突,特別是基層政權的利益共謀行為引發了新的治理危機。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鄉村干部不是將精力花費在農村公共服務與社會建設事業上,而是想盡一切辦法加強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掠奪,各種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盛行,廣大農民形象地將基層政權的掠奪本性比喻為要錢、要糧、要命的“三要”政府。鄉村干部的掠奪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在農民心中的形象,而且加重了農民負擔,導致農村干群關系惡化,引發了日益嚴重的“三農”問題。加之家族勢力、黑惡勢力和鄉村混混充斥鄉間社會,致使整個中國鄉村社會基本上處于失序、甚至無序的狀態。
21世紀初,為調和干群關系、減輕農民負擔、緩解日益突出的“三農”問題,解決鄉村社會治理危機,中央先后采取了全面取消農業稅費、國家政策與項目下鄉、新農村社會建設等一系列惠農舉措,試圖使鄉村社會秩序重新整合到國家治理體系中。農業稅費的全面廢止和取消切斷了基層政權向鄉村社會索取資源的可能,使農民負擔明顯減輕,農民再次感受到了國家給予的實惠,鄉村干群關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農業稅廢止后,農村基層政權的性質由汲取型向與農民關系較為松散的“懸浮型”轉化。在這一過程中,該組織非但未轉化為服務農村的主體,而且正在脫離與農民舊有的聯系,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陷入財政空殼化、社會管理職能單一化的半癱瘓狀態[19]。基層政權職能的弱化致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斷,中國鄉村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蕭條。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央啟動了以項目制為基礎的農村社會建設,其目的在于通過財政資金的專項劃撥和涉農項目投入的方式來重建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民之間的新型關系,實現鄉村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然而,農村涉農項目由于受到基層權力利益關系綁架,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鄉村社會團結,引發了新的社會矛盾和治理風險,致使鄉村社會治理問題更加復雜。
總之,在農民生活個體化、農民行為理性化、鄉村社會組織碎片化、人口流動超常規化、村落共同體空心化、農村社會“過疏化”背景下,以鄉政村治為基礎的鄉村社會治理模式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甚至可以說,這種較為僵硬的治理模式已無從應對和適應當今急速變遷的鄉村中國,它所制造的治理問題遠比它所能解決的問題多。
結語
千百年來、特別是近代以來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經驗留給我們最為寶貴的教訓,便是缺失對廣大農民群體主體性權利的保護與尊重。在鄉村社會治理實踐中,如若缺失對農民基本社會權利的尊重與保護,一味地向鄉村社會索取資源,這種治理最終必然走向劣治,必然遭到底層民眾的唾棄與抵制。民國年間各級政權與贏利型經紀對鄉村社會的剝奪、大集體時代國家對鄉村社會財富的無條件汲取、改革開放時代基層政權對農村資源的掠奪,均只重視如何向鄉村社會獲取資源,而置農民基本的社會權利于不顧。這種只注重國家利益或基層政權利益的治理邏輯而無視農民主體性需求的做法,背離了鄉村社會既有的文化傳統和生存道義準則。因此,將農民群體的主體性權利置于鄉村社會治理邏輯中,從農民的主體性需求出發改善當前鄉村治理的困境,是確保國家與農民、農民與基層政權之良性互動關系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鄉村社會“善治”不可或缺的條件。
尊重農民主體性、重建農民主體,就是要樹立農民是鄉村社會治理的主體和直接受益人的價值理念,就是要將尊重和實現農民基本的社會權利作為鄉村社會治理的目標。在鄉村社會治理實踐中,國家和基層政權組織應改變自上而下的思維邏輯,應當從鄉村資源的索取者轉化為鄉村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者,應當多關注一下農民需要什么樣的治理、他們對治理有什么要求,該群體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實際需求是什么,面對農民的具體困難和需求國家和政府能做什么,該做什么。這種治理邏輯的轉變,實際上是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它要求從農民群體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入手,將農民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就業權和社會福利權置于鄉村社會治理的核心,通過國家與社會、基層政權與農民的合作共治,最終實現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善治目標。
同時,尊重農民主體性,就應當重視村落內生性組織的培育,使之成為鄉村社會治理的社會組織基礎和重要治理主體。面對鄉村公共性衰落、村落空心化、農民個體化、社會組織松散化的困境,國家應當重視鄉村社會中自下而上的內生性社區組織的培育,并通過社區組織的建設,來提升鄉村社會的治理能力、重建鄉村社會團結。與懸浮在村落共同體之上的村民自治組織和基層政權不同,鄉村社區內生性組織是植根于村落社會文化、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和社會認同的鄉村關系網絡,這種關系網絡是村落共同體延續與發展的靈魂。通過社區組織能力建設提升鄉村社會與國家、與基層政權之間的關系協調能力,形成自上而下的國家治權與自下而上的鄉村治權之間的協商共治,是破解當前鄉村社會治理困境的重要路徑。這既是對封建時代形成的“官政自治”的雙軌治理模式的借鑒,又是對舊有模式的超越。如何通過“新雙軌治”重建和提升鄉村社會治理能力,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共治的新局面,是實現鄉村社會“善治”的組織保障。
總之,當我們將農民的主體性需求嵌入鄉村社會治理邏輯中,將實現公民基本的社會權利視為鄉村社會治理的目標時,這就無疑跳出了“就治理論治理”的思維陷阱,進而從更廣闊的社會視野中來探求中國鄉村社會治理之道。然而,中國鄉村社會治理何去何從、緩解當前鄉村危機的出路何在、能否找到一種更合理的社會治理新模式來替代現有的鄉政村治模式,這依然是一個在理論層面、特別是實踐層面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重大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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