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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新華:農業企業化與農民半無產化

[ 作者:孫新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6-27 錄入:王惠敏 ]

 ——工商企業流轉農地對農村生產關系的再造


    摘要:近年來興起的以工商企業為經營主體的農業企業化正在全方位地改造著我國農村的生產關系。農業企業化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和工商企業合謀下借助行政組織的強制力強行流轉土地來實現的。在這個過程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在流轉期限內失去了土地的經營權,換回的只是少許租金,這遠不能支付起農民的生存所需。在生存的壓力下,他們只能被迫依靠出賣勞動力為生。這意味著原本作為自耕農的農民正在走向無產化。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制約,農民的無產化在時間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徹底的無產化,而是“半無產化”。這將給我國農村和全社會的治理和穩定帶來巨大挑戰。因此我國應謹慎地選擇未來的農業發展道路。

    關鍵詞:農業企業化  生產關系  農民  半無產化  農業發展道路

    一、 引言

十七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一些專家學者和城市流行媒體就開始提倡“資本下鄉”去促進“流轉集中”,去“盤活農村固定資產”(潘維,2009)。華中村治學者們在全國各地的調研也發現,十七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各地政府都在積極推動工商企業到農村大規模流轉土地進行規模經營(楊華,2011;王德福、桂華,2011;孫新華,2012)。而從全國來看,截止2012年底,全國2.7億農地流轉中,工商企業經營的面積占到20%左右(韓俊,2013),即工商企業經營的耕地面積高達5400萬畝。本文將這種工商企業流轉農地進行規模經營的過程稱為“農業企業化”,當然,這里是在比較狹義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正如胡鞍鋼、吳群剛(2001)所言,“農業企業化是一場具有深刻意義的農村經濟組織的變革,直接觸及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核心問題——土地問題,并有可能成為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發展最迅速的土地兼并過程”。因此,這個過程必然會對農村的生產關系進行再造。這正是本文要探討的核心問題。

按照一般的理解,農業企業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逐漸成為一種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市場化、規模化和深度開發化的漸次高度化過程。其實現形式既可以是農戶聯合經營方式、委托經營方式,又可以是合作經營方式、公司經營方式(胡鞍鋼、吳群剛,2001)。本文所使用的是狹義的“農業企業化”,即工商企業流轉農地進行規模經營(公司經營方式)的過程。

有關這一過程,學術界已經積累了非常深厚的研究成果。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研究集中于從宏觀上論述農業企業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胡鞍鋼、吳群剛,2001;郭振宗、楊學成,2005)、農業企業化經營的交易成本和規模經濟(程克群、陸彥,2011)。這些學者認為,“小農家庭制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發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頸’”(胡鞍鋼、吳群剛,2001),“推行農業企業化可以有效克服小規模農戶的組織與行為缺陷,改進其效能”(郭振宗、楊學成,2005)。當然也有個別學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家庭農場比農業企業更適合農業生產(陳紀平,2008)。雖然這些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農業企業化,但也包含了本文所指的狹義農業企業化。這些論述基本都停留在邏輯演繹上,缺乏經驗支撐。可喜的是,近兩年來華中村治學者對實踐中的農業企業化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內容包括農業企業化對于農村社會各階層尤其是“中農階層”的影響(賀雪峰,2011a;楊華,2011),對于農戶家計的影響(孫新華,2012)及其市場化困境(孫新華,2013a),農業企業化的經濟與社會后果(王德福、桂華,2011)以及以工商企業為經營主體的規模經營的效率和瓶頸(賀雪峰,2011b;郭亮,2012;孫新華,2013b)。這些研究都極大地豐富了我們對于農業企業化的理解。其中關于農業企業化對于農村社會各階層影響的研究中多少涉及了生產關系因素,但是仍然沒有自覺地將生產關系作為一個明確的分析視角。

馬克思在考察了英國的農業發展道路后斷言,家庭農場必將被雇工經營的資本主義農場取代,與此相對應的生產關系將由封建制度下的租佃關系轉向資本主義雇傭關系(馬克思,1975)。中國會不會重演馬克思的斷言?如果會,又有什么不同?黃宗智(2012a)發現,“在過去的20年里,中國農業發生了實質性的資本化(單位土地的資本投入不斷增加)”,但是“資本化并沒有帶來相應的農業雇工的大規模增加”,他將這一現象稱之為“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得益于我國獨特的土地制度,即在現有政策下“農業企業有稍微多一點的機會獲取耕地,但是土地不能自由買賣的事實仍然是對土地集中和農民無產化的強有力制度性約束”。從黃宗智的行文中可以看到,由于其主要借助于二手材料,因此對于新近發生的農業企業化現象缺乏感知力,沒有注意到近年來遍及各地的農業企業化及其對于農村生產關系的再造。新加坡學人張謙和杜強(2010)雖然自稱是第一個分析中國農村市場發展“如何改變中國農業的生產關系,改變中國的農民階層的”,但是對于農業企業化及其對農村生產關系的改造著筆有限而且缺乏系統性。不過他們的研究還是為本文進一步從生產關系的視角研究農業企業化奠定了基礎。

筆者通過對近年來的農業企業化的考察,發現農業企業化改變了農村原有的生產關系。農民由自耕農改造為不得不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雇工,其身份類似于西方資本主義農業發展中的無產階級。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制約,農民的身份轉變在時間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徹底的無產化,而是“半無產化”。

二、農業企業化的實踐邏輯

目前,我國還沒有系統統計農業企業化的宏觀數據,因此,對農業企業化實踐的考察只能借助我們自己的調研材料。就以筆者進入研究領域以來的數次調研而言,兩年來筆者共進行了8次駐村調研(主要集中在中部的農業大省),其中就有6次碰到農業企業化的實踐;除了在安徽兩次有針對性的選點調研外,其余數次完全是隨機選點,由此可見農業企業化實踐的普遍性。下面就以筆者親自調研的6個農業企業化實踐的個案為例,來總結我國農業企業化實踐的概括和邏輯。

1、農業企業化實踐的概況

筆者調研的農業企業化實踐主要集中在中部的農業大省——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只有一個案例來自東部地區的江蘇省。表1中統計的是4個村和2個鄉鎮的農業企業化概況。從中可以看出,六地在土地流轉之初都由工商企業進行經營,只是在后來有三個地方出現了工商企業將耕地轉包給家庭農場或者由企業經營轉向“公司+家庭農場”的模式。而且出現這種轉變的地方多屬糧食大縣(湘中英村)或基本農田保護區(皖南河鎮),這就要求經營主體必須要種植大田作物,而大田作物的微薄利潤促使工商企業轉變經營形式(孫新華,2013b)。而其他四地經營蔬菜、水果等經濟作物的企業則仍然由工商企業進行經營。

表1  農業企業化實踐案例的概況

 

贛南龍村

湘中英村

鄂南光村

蘇中金鎮

皖北明村

皖南河鎮

經營主體

港資企業

農資企業

企業+家庭農場

企業

企業

企業、糧種企業企業+家庭農場

企業

家庭農場

流轉規模

300畝

3000畝

800畝

70000畝

4000畝

12000畝

企業數量

1家

1家

1家

30家

5家

8家

平均規模

300畝

3000畝

800畝

2333畝

800畝

1500畝

興起時間

2009

2009

2009

2006

2009

2009

流轉期限

10年

5年

至2028年

至2025年

5年

7年

經營作物

供港蔬菜

雙季稻

蔬菜

經濟作物

蔬菜、

麥種+玉米

水稻+小麥

流轉費用

400斤粳稻

330元

450元

450斤粳稻

850-1000元

400斤粳稻

調查時間

2011-7

2011-12

2012-7

2012-9

2012-11

2012-12

  注:資料來源于筆者歷次的調查筆記,其中的行政村和鄉鎮均為化名。

從工商企業的經營規模來看,從幾百畝到上萬畝不等,但一般都在千畝以上。在這六個地方,經營面積最小的是贛南龍村的企業,只有300畝左右,面積最大的是蘇中金鎮的一家企業,經營面積達1.5萬畝,而表1中的所有企業的平均經營規模也接近2000畝。而且多數地方政府都更傾向于較大的流轉規模,蘇中金鎮政府的措施反映了這種趨勢。蘇中金鎮自2006年開始有工商企業流轉土地,但當時對流轉規模沒有進行限定;自從2009年實施“萬頃良田工程”以來,當地要求作為土地流入方的企業至少要流轉1000畝以上,為了防止企業投機行為,要求企業要在當地注冊(當然算作招商引資政績),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為了保障企業的連片經營,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往往采取整組或整村推進的模式,即一個村民組或行政村的絕大部分或所有耕地需要整體流轉給工商企業。這種流轉模式不同于農民之間的自發流轉(孫新華,2012),自發流轉的流轉雙方是“你情我愿”的關系,而整體推進的模式則要求當地所有農戶都要將耕地流轉給工商企業,即使那些依然希望種田的農戶也不例外。

    從流轉的開始時間來看,除了蘇中金鎮于2006年開始起步外,其他五地都始于2009年。而即使對于蘇中金鎮2009年仍是個轉折點,正是從這年開始,當地的農業企業化開始大跨步向前推進,無論是單個企業的經營規模還是總體的流轉規模都大大提高。而2009年正是篇首所述的各界大力提倡資本下鄉的第二年,由此可見其分量。而流轉期限各地有很大不同,湘中英村和皖北明村均為五年(五年一簽),皖南河鎮為七年,贛南龍村為十年,而鄂南光村和蘇中金鎮的最后截止時間為當地二輪延包的終止時間,換句話說,兩地的承包期為接近20年。從表1中可以得知,流轉期限較短的地方流轉費多采取貨幣定價的方式,而期限較長的地方多采取實物定價的方式,以消除物價波動的影響。但是也有例外,流轉期限較長的鄂南光村每畝每年的流轉費卻是450元,在物價飛速上漲的當下對于農戶是極不利的。總體來看,各地的流轉費相差不多,一般的價格為400斤粳稻,但是也有偏離這個價格的例子,比如湘中英村只有330元,而皖北明村卻高達850-1000元。

2、農業企業化實踐的邏輯

以上根據六地農業企業化的實踐簡單介紹了農業企業化的梗概。那么這種農業企業化是如何成行?在實踐中企業又是如何組織生產?下面筆者主要從企業、政府、農戶以及三者之間的關系角度回答以上問題,并總結農業企業化實踐中的邏輯。

①、政府推動

宋亞平(2012)通過對湖北省土地流轉的調查發現,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之所以能夠形成一種“氣壯山河的熱鬧局面”,背后的真正“推手”是各級政府的推動。筆者基本認同這種判斷。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各地政府均共享這種判斷: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甚至農民市民化的有效手段。下面這段文字來自皖南河鎮有關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政府文件:

“穩步推進土地向規模經營者集中,發展農業機械化、土地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產出率,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穩步推進‘土地向規模經營者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農村勞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當然,基于農業、農民的發展只是地方政府推動規模經營的一條“明線”,“暗線”(不會寫入政府文件)則是招商引資的沖動。在當下以發展主義為內核的政府考核體系中,招商引資是衡量干部和政府的核心指標,它驅使著地方政府以各種方式引進工商企業。這也是蘇中金鎮要求流轉土地的企業必須在當地注冊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無論“明線”還是“暗線”,都可歸結為政績的考量。為了更好的推動規模經營以創造出更大的政績,有的地方甚至將土地流轉作為考核下級政府的重要指標。鄂南光村所在鄉鎮農經站的負責人告訴筆者,該縣從2010年開始就將土地流轉納入政府考核體系指標。所以,在錦標賽體制(周飛舟,2009)的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進規模經營上大有競爭、攀比之勢。

為更好地招徠工商企業發展規模經營,各地政府紛紛出臺各類獎補政策,總體趨勢是經營規模越大,獎補力度越大。我們還是來看下皖南河鎮的政策:

(1)政策獎勵:經營規模在50畝到100畝之間,給予每畝80元的一次性獎勵;100畝以上,給予每年每畝60-80元的獎勵;經營規模在1000畝以上,除以上獎勵外,還可獲得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金融支持:每個規模經營主體可以從信用聯社獲得最高10萬元的低息貸款。(3)農業保險:規模在100畝以上的經營主體參加農業保險,政府為其補貼50%的保險費用。

從中我們可以注意到,從事規模經營的工商企業可以獲得政策、金融、保險等全方位的優惠政策,而且是傾向于發展特大型經營主體。其中的佼佼者(往往是規模最大的)還可以晉升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獲得“種糧大戶”和“龍頭企業”等榮譽。我們要知道,這些榮譽和身份不僅僅是一種符號,它背后隱含的一種資源,而且這種資源是可以轉化為經濟優勢的。

②、資本逐利

資本是逐利的,在農業生產領域資本也不會改變它的這一“天性”。馬克思(2001:104)指出,“‘資本被土地吸引或排斥的程度,同谷物價格高于或低于生產費用的程度成比例。如果這個余額使用于資本得到比普通利潤更高的利潤,那么資本將被投到土地上’,反之則將被從土地上抽走”。馬克思認為資本進入或退出農業生產領域,主要取決于該領域的利潤是否高于該資本在其他領域的利潤。而在中國,政府介入土地流轉后使資本的考慮更加復雜化,資本不僅會考慮農業生產領域的利潤,也會考慮政府給予的好處。

筆者調查中發現,確實有不少企業在土地流轉之初就是沖著政府的優惠政策來的,甚至是被當地政府“找上門”的。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了規模經營的發展規劃后,主動找當地的某些“龍頭企業”,希望其承擔起流轉土地的“政治任務”。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農業生產領域即使是虧本的,政府也會從其他渠道(比如政策傾斜、項目支持)進行彌補,這種充當政府“排頭兵”的企業會獲得其他企業無法無法想象的優惠政策。

除了盯著政府的優惠政策這塊“肥肉”,很多企業也認為農業生產領域是個很好的投資領域,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金融危機的影響下,資本在原有產業領域的投資回報率大幅下跌。正是工商企業將土地作為一個投資載體,所以全國85%的企業都選擇非糧化生產(韓俊,2013),因為這種生產的附加值遠高于糧食生產。但是即使是多數進入糧食生產領域的工商企業在進入前也認為是可以盈利的。在皖南河鎮調查時一位流轉了1100畝的企業老板告訴筆者,在開始時他認為種糧食是可以賺到錢的:“農民一畝賺500元,我賺100元總可以吧,1100畝不就是11萬?”。但是三年下來,他不僅沒有賺到錢,還虧了上百萬元(孫新華,2013c)。不僅這一企業種糧是虧本的,筆者調查到的從事糧食生產的所有企業都是虧本的。這也就是為什么表1中從事糧食生產的三地都出現了轉包或“公司+家庭農場”。不過即使企業推出農業生產領域,它們不僅照舊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還可以獲得轉包費或穩定的農產品供應。

以上無意于系統闡釋近年來農業企業化的原因,而只是試圖指出政府和資本是農業企業化興起的兩個基本推手,其中前者主要考慮政績,后者則為了逐利(孫新華,2012)。

③、強制流轉

雖然政府和資本基于不同原因在農業企業化上走在了一起,但是其首要面對的問題便是如何流轉到大面積的連片土地。如所周知,如今的農戶已經發生較大分化,孫新華(2012)曾依據農民的從業性質、收入來源和居住地點將農戶劃分為五大類型:“純農戶”、“兼業戶”、“半進城戶”、“進城戶”和“不務農的在村農戶”。盡管后三類農戶(以下統稱“務工戶”)或者永久或者暫時不需依賴土地并將其流轉給其他農戶耕種,因此他們比較支持政府推動的土地流轉;但是對于占據農戶大半江山的純農戶和兼業戶(以下統稱“務農戶”)而言,土地收入是他們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因此他們對于農業企業化的態度是不歡迎甚至反對的。這部分農戶成為了農業企業化的障礙,他們的工作由地方政府會同村級組織承擔。

雖然地方政府在各種文件和口頭上都聲稱尊重農民意愿,但是在實踐中對于阻礙農業企業化的農戶會采取各種辦法迫使其交出土地。地方政府和村干部的方法五花八門,諸如利用面子、人情等情的一面“說服”農戶;利用政府的權力壓迫農戶,比如責令機關事業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下村說服家屬或親戚,否則自棄飯碗。但是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不愿流轉的農戶都是被強制流轉的。不過從示于外人的流轉合同上看,所有農民都是同意流轉的,因為它們簽了規范的流轉合同。所以,有的農民也很無奈:“你說我們愿意吧,那肯定不對;你說我們不愿意吧,我們又簽了合同。現在很多人后悔了,但是合同都簽了,咋辦呢?只有等到合同到期再說了”(孫新華,2013c)。

④、勞動力使用

農民將土地流轉給工商企業后就業問題如何解決?這是農民的問題,頂多是當地政府的問題,企業是不會考慮這個問題的。在勞動力使用上,企業唯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勞動力成本以實現利潤最大化。

筆者調查的六個地方的工商企業的勞動力全部來自雇傭,企業主從不參與勞動,甚至平時的田間管理都由專門雇傭的代理人代為管理。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企業會采取各種措施減少勞動開支。首先,企業會通過加大機械、技術等方面的投入降低單位面積的勞動投入。以筆者調查中皖南河鎮為例,企業不僅在耕田、收割等環節使用大型機械,還從外地引進打藥機、施肥機、撒播技術,并且大量使用名貴農藥和除草劑化等。結果是大量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勞動力被排除出去。其次,篩選勞動力。如所周知,家庭可以將各種半勞動力(如小孩、老人、甚至殘疾人)投入到農業生產,但是企業會對應聘的勞動力加以篩選。我們調查中發現,各地一個共同的特點是,很多老人超過70甚至65歲就無法在這些農業企業的土地上找到農活,而他們在土地流轉前卻是其家庭農業生產的主力。最后,盡量壓低工價。筆者調查中發現很少由企業只使用土地所在村組的勞動力,它們盡管優先使用當地勞動力,但是也對外部的勞動力進行開放。企業面對的勞動力市場是整個地區甚至全國的勞動力市場,這樣企業的選擇余地才會較大,它會選擇要價最低的工人。筆者在贛南龍村看到,由于當地臍橙產業的發展導致工價較高,而流轉該村土地的港資企業就選擇雇傭貴州的廉價勞動力。

企業的以上這些措施使當地農民與土地收益的關聯性大大較弱。不僅如此,農業企業化還改變了農民對于土地的支配權、在生產中的地位、農產品的分配方式。總而言之,農村的生產關系在農業企業化進入后得到重大調整。

三、農村生產關系的再造

生產關系的分析方法是馬克思主義的最有力分析工具之一。所謂生產關系,是指人們在自己的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轉移的經濟利益關系。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圍繞利益之母——社會的生產性資源——而形成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及其實現形式;第二是圍繞生產管理活動而形成的人們在生產中的權力和地位關系;第三是圍繞生產出來的物質利益本身而形成的物質利益分配方式”(魯品越,2001)。伯恩斯坦(2011:33-35)認為,這三個方面分別意味著“誰擁有什么”(產權的社會關系)、“誰從事什么”(社會分工)、“誰得到什么”(收入的社會分配),而且這它們之間還暗含了一定的順序,即產權的社會關系決定了社會分工,社會分工決定了收入的社會分配。而生產關系的以上三種表現是“由社會的主體力量結構中的各個利益主體,在占有與分配社會生產力的資源與利益的實踐中生成的”(魯品越,2001)。農業企業化本質上就是工商企業聯合地方政府對農民土地的侵奪,其通過改變農村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再造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下面,筆者主要從以上三個方面闡釋農業企業化對農村生產關系的改造。

1、產權的社會關系

在西方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中,土地被大量轉化為私有財產、轉化為商品,是資本主義的一個根本特征(伯恩斯坦,2011:34)。我國的農業企業化過程中,農村土地的所有權雖沒被改變,但是土地的經營權或使用權卻通過與所有權、承包權的不斷剝離后被企業牢牢掌握住。如所周知,我國農村的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制賦予農民的是一定時期內的承包經營權。隨著政策的不斷翻新,農民與集體的承包關系在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已經被定位為“長久不變”,換句話說,如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已經被“物權化”了。而農業企業化過程中通過將經營權與承包權的再次分離,并將土地的經營權轉交于工商企業。這意味著農民在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只具有法律賦予的承包權,而沒有了經營權或使用權。在當下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結構下,對于務農戶來講其實最重要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或承包權(賀雪峰,2010:52)。在土地流轉中承包權賦予農民的只是少量的流轉費,而流轉經營權則意味著將失去對于土地產出的享用權。正如魯品越(2001)的精辟分析:“資源的所有權只是對資源所有者的法律規定, 它必須通過使用過程才能實現。對資源的支配權、使用權及其生產出的利益的享用權——我們可以合稱為‘所用權’,是所有權的最重要的實現形式。完整的所有權是法律規定的所有權與實際的所用權的有機結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

1中顯示的流轉期限短則5年,長則竟接近20年。這意味著工商企業在這些期限內擁有合法的土地經營權和土地產出的享有權,而農民是無權享用的。而且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結束后并不代表農民就一定可以收回土地的經營權。農民能不能收回土地取決于企業和政府要不要再續簽合同,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只是說多少年“一簽”,而非多少年后就由農民經營。當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農民確實可以決定是否愿意再續簽合同,但是在實踐中主動權往往不在農民手中,正如上文政府和村級組織強制農民簽訂合同一樣,他們依然可以在續簽時如法炮制。

其實,農業企業化過程中的土地流轉與農民之間的自發流轉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是否存在強制性,這決定了兩種方式帶來的產權的社會關系也大相徑庭。農村廣泛存在的自發流轉中,作為流轉雙方的農民是處于平等地位、出于自愿而達成的互利共贏關系(孫新華,2012)。因此,占據多數的務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僅不會改變,部分務農戶還可以增加一些土地(流入土地)的經營權,而務工戶雖然暫時將自家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戶,但是卻擁有主動權(包括流出、收回等)。而農業企業化帶來的強制性土地流轉不僅將務農戶的經營權剝奪走,而且侵害了希望在流轉期限內返鄉種田的農戶的權利。當然,對于少部分同意流轉的農戶(多為長期在外務工或經商的農戶,并在流轉期限內不打算返鄉種田),農業企業化的進入對于其產權的社會關系沒有帶來改變,因為這類農戶不管有無農業企業化都會長期將土地流轉出去。所以,最關鍵的地方就在于是否存在強制性,假如農業企業化過程中,流轉協議不是通過強制而是由流轉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那么農業企業化對產權的影響就會很小。因為工商企業的進入只不過改變了土地流轉的流入方,而土地的流出方在自身利益的考量下自愿將土地流轉給企業,也是無可厚非的。

綜合以上,借助強制力量推進的農業企業化對土地產權的改變,主要體現在務農戶和流轉期限內打算種田的務工戶身上,它使兩者在一定時期內被迫失去了對于土地這一基本生產資料的支配權和使用權。

2、社會分工方式

失去土地支配權和使用權的農戶只能獲得固定數量的流轉費(地租),而這些地租無法滿足農戶的日常所需。以戶均十畝土地計算,平均每戶一年的流轉費也不過幾千元,這在很多地方還不夠一個家庭的人情開支,更遑論家庭的基本生存開支。而在農業企業化之前,農戶作為自耕農,通過將勞動力與土地相結合不僅可以獲得最基本的物質收入(糧食、蔬菜、肉類等),還可以獲得一定的貨幣收入。仍以戶均十畝土地計,一般農戶家庭的所有務農收入,可達2萬元左右。這一收入水平可以使相當一部分農戶不必外出務工,其中那些又流轉其他農戶土地的“中農”階層就可達到同在外務工農戶同等水平的家庭收入,成為村莊里的中間階層(陳柏峰,2012;楊華,2012)。對于“半工半耕”的兼業戶來講,務農收入不僅“為農民工在城市提供變相失業保障,和變相老年福利”(黃宗智,2012a),還保障了其人口再生產(撫養留守兒童)。

農業企業化將農戶與土地分離后,農戶為了生存只有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因為他們現在唯一能控制的就只剩下自己的勞動力了。這使筆者想起了馬克思對于無產階級的論斷:“他沒有別的商品可以出賣,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任何實現自己的勞動力所必需的東西”(馬克思,1975192)。失去土地支配權的農民(主要是務農戶)在脫離土地之后,獲得了充分的自由,但是自由的只剩下自身的勞動力可以出賣,而且很多老年人和中年婦女由于找不到就業機會已經自由到無所事事。在他們面前擺著兩條就業出路:一條就是與純務工戶一樣進入城鎮務工,另一條是進入工商企業的農場充當農業工人。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工商企業多采取各種措施降低單位勞動投入,其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大大小于勞動密集型的小農經營。所以,原本固守土地的勞動力在當地的勞動力市場上出現嚴重的供過于求,這一方面使得勞動力價格降低,另一方面又使得相當一部分勞動力被迫外出務工,還有一部分勞動力不得不選擇失業狀態——很多中年婦女和大部分老年人。

以蘇中金鎮的一個村民小組為例,全組30戶,9戶常年在外務工,21戶種田(既有純務農戶,又有兼業戶)。如表2所示,21戶務農戶戶主的年齡基本都處于中老年階段,而務農的也基本都是這些戶主及其妻子,他們的孩子多在外務工。首先來看務農勞動力從事兼業的家庭,這部分家庭共12戶,其戶主全部在60歲以下。這部分農戶在流轉前,婦女基本純務農,而由男子外出務工(或在附近打零工或農閑外出務工、農忙務農)。而在流轉后,男子全部轉為純務工,部分婦女(4戶)也不得不外出務工,但是仍有一多半婦女(7戶)處于失業狀態。其次來看務農勞動力純務農的農戶,共9戶,主要是戶主年齡在60歲以上的農戶。他們在流轉前只需務農就可保證生活所需,而且老年人本來就很難找到務工機會,所以務農是他們最好的選擇。但是土地流轉后,部分老年人(4戶)也不得不尋找務工的可能,但是仍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是無法找到這種機會的。我們可以看到,企業經營的農場能夠提供的就業機會是很少,在該組只有三位婦女能在農場就業。

表2  蘇中金鎮一個小組務農勞動力在流轉前后的變化

序號

戶主年齡(歲)

種植規模(畝)

流轉前的

務農勞動力

流轉后的

務農勞動力

1

37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全部外出務工

2

45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全部外出務工

3

47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全部外出務工

4

44

8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在農場務工

5

50

37

男子務農,女子兼業

男子農場務工,女子外出務工

6

39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7

40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8

48

7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9

48

6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10

55

8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11

56

8

男子兼業,婦女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帶孫子)

12

45

6

男子純務工,婦女純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13

52

14

純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14

65

12

純務農

男子外出務工,婦女失業

15

64

8

純務農

全部外出務工

16

50

6

純務農(寡婦)

失業(在家帶孫子)

17

70

18

純務農

男子失業,婦女在農場務工

18

70

6

純務農

男子失業,婦女在農場務工

19

66

8

純務農

全部失業

20

72

10

純務農

全部失業

21

73

4

純務農

全部失業

總之,在農業企業化出現以后,原來掌握生產資料的“自耕農”日益淪為了只有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計的雇傭工人,但是由于就業機會的有限和勞動力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勞動力都可以得到務工的機會。他們大體分為兩類:有些勞動力整天疲于奔命地到處找活干,而有些勞動力則是無事可做。但無論走向哪個方向,他們都必須要面對來自市場的風險,“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的穩定感不復存在,增添的是在市場浪潮中沉浮的漂泊感和緊迫感。

3、收入分配方式

生產關系的最后一個問題是勞動成果的社會分配問題。農業企業化對于生產關系以上兩個方面的改變已經注定農戶在土地收入分配上的變化。農業企業化之前,土地的所有產出(當然要除去成本)都歸耕種土地的農戶所有。在農業企業化后,土地的主要剩余被企業收入囊中,承包土地的農戶能夠從中獲取的穩定收入只有流轉費一項,至于企業的雇工費用則與土地的承包戶沒有必然的聯系。盡管企業多從土地所在村組雇傭勞動力,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贛南龍村和蘇中金鎮的情況,企業面對的是整個地區甚至更大范圍的勞動力市場,它會根據承包戶的勞動力價格與其他勞動力價格的高低決定是否使用當地勞動力。而且,即使企業使用當地的勞動力,也只有部分勞動力可以享受被雇傭的機會。

在勞動力的使用中,企業顯然存在對勞動力的剝削問題,以此賺取剩余價值,這與馬克思的分析沒有任何兩樣。這里值得深入討論的倒是如何看待流轉費問題。農戶不需付出任何勞動即可獲得流轉費,顯然不存在企業對農戶的剝削。但是筆者認為,這里卻存在著嚴重的“剝奪”問題,主要表現在流轉費遠低于務農戶的預期。對于多數務工戶流轉費顯然較高,因為他們之前流轉給其他農戶的流轉費非常低甚至不收任何費用。但是務農戶之所選擇務農就是其在充分考慮家庭資源稟賦基礎上做出的最優選擇,而若讓他們讓出土地最起碼的條件是,他們在流轉后的總收入(流轉費加上務工收入)不能低于之前的收入。而這就決定了不同農戶的訴求差異很大,其中無法外出務工的要價應該是最高的。當然這只是從經濟上考慮,假如再從農戶的喜好等主觀感受因素(有不少農戶覺得種田比打工舒服、自由,即使種田收入少些也愿意),農戶的要價就會更高而且差異性更大。但是如前文所述,流轉費的最終確定不是交易雙方通過談判決定的,而是主要通過政府和企業協商確定下來并通過強制農戶簽訂合同來實現的,因此必然不能反映農戶的差異化訴求。所以,可以說政府確定流轉費并將其強加于農戶,實質上是剝奪了農戶對于土地收入的進一步的收益權,這尤其體現在務農戶和少部分流轉期間返鄉的務工戶身上。

如表2中所示,該組絕大部分務農戶(15戶)在土地流轉后都有失業勞動力,而這部分勞動力在流轉前都是在務農的。通過務農,他們的收入遠高于土地的流轉費。而土地流轉后那些從土地上轉移出來的勞動力,并不是可以得到充分就業的。比如那些兼業的中年男子,雖然他們在農忙時不需回家務農了,但是節余的時間并不是都可以用來務工的。調查中很多有過務工經驗的農戶說,“在外打工并不是每天都有活,一年能出工250天就是很好的了”。正是如此,他們在農忙回家個把月應付農忙對他們的務工收入并不會帶來太大影響。所以農民會說“種田、打工兩不耽誤”,換句話說,“兼業戶”之所以選擇兼業是因為這樣比純務工或務農的收入都要高。我們要充分相信,農民會根據自己家庭的資源稟賦選擇最有利于家庭利益的謀生方式。而農業企業化強行將務農勞動力從土地上剝離,對他們是不利的,所給流轉費并無法彌補他們無法務農造成的損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農業企業化對于農村的生產關系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造。農民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失去了對于承包地的支配權和使用權,他們能夠從土地上取得的穩定收益只有少許流轉費,這遠遠無法支付起農民的生存資料。在生存的壓力下,他們只能被迫投入到務工市場靠出賣勞動力為生。這意味著原本作為自耕農的農民正在走向半無產化。

四、農民的半無產化及其后果

1、農民的半無產化

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所加的一個注釋中對無產階級作出了明確而清晰的定義:無產階級是指沒有自己的生產資料、因而不得不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的現代雇傭工人階級(馬克思、恩格斯,1995a272)。按照這種理解,無產化實質上就是勞動者失去對生產資料的控制并為了生存向他人出賣勞動力的過程。通過以上分析,近年來的農業企業化確實在使農民走向無產化。但是這種無產化又不同于西方包括印度的資本主義農業發展過程中的無產化,這些國家農民的無產化是徹底的無產化,因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中大量土地變成了農業資本家的私有財產,農民徹底變得一無所有。而農業企業化過程中,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限制,農民的無產化卻不是徹底的無產化,可稱之為“半無產化”。

正如馬克思(1975784-801)在《資本論》中對于英國“圈地運動”中描述的,新興資產階級通過“掠奪教會地產,欺騙性地出讓國有土地,盜竊共有地,用剝奪方法、用殘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財產和克蘭財產變為現代私有財產”。在這個過程中,農民不僅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權(份地)和使用權,他們的住所也被“強行拆除”——“農業工人在他們耕種的土地上甚至再也找不到必要的棲身之所了”。因此,英國農民的這種無產化是徹底的無產化。

而在我國農民在農業企業化中只是在流轉期限內暫時失去土地的經營權,而且他們可以憑借流轉經營權從企業那里收取一定的流轉費或者租金。他們作為村集體的一員,一方面仍然享有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另一方面他們仍然擁有獨立的土地承包權,而且可以依據承包權得到來自國家的各項惠農補貼等。此外,不同于英國圈地運動的是,農民還有自家的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甚至少許的菜園地。這些都說明農民仍然享有生產資料的部分所有權,他們失去的只是暫時的經營權。所以不是類似于西方的徹底無產化,而是“半無產化”。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在保護農民利益上具有很大作用。如果我國土地完全實現私有化,農民在面對外來強制力的時候就會更加脆弱,很有可能徹底蛻變為無產階級。印度就是一個反面教材,由于土地私有化,到2000年該國農業從業人員中,無地雇工(無產階級)已經達到45%的比例(黃宗智,2012c)。

有關半無產化農民,已有學者論及過。沃勒斯坦(19999-11)認為,“無產者”不僅適用于個人,也適用于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家庭,并提出了“半無產者家庭”的概念。沃勒斯坦所講的半無產者家庭實質就是黃宗智(2006)所說的從事“半工半耕”的家庭,其無產化只要體現在其部分家庭勞動力成為雇工。武廣漢(2012)對我國農民半無產化的界定,主要是指農民雖然在農業生產領域擁有自主性,而在流通領域卻受到中間商的殘酷盤剝,即農民的無產化主要來自于流通領域。以上兩位學者對農民或家庭半無產化的界定都局限在農業生產領域外,而近年來的農業企業化卻使我國農民在農業生產領域出現半無產化,因此這種無產化要比兩位學者所講的無產化程度更加深入。張謙和杜強(2010)所概括的“中國特色的半無產農場工人”模式與本文所講的半無產化農民有些類似,但也有差別。在他們介紹的模式中,公司將農民的承包地租賃后,“必須給他們工作”,所以他們在這種模式的稱謂前加上了“中國特色”。而筆者調查的所有農業企業化的案例中,沒有一個企業可以完全將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勞動力都吸納為自己的雇工,很多農民不得不外出務工,甚至失業。而且由于他們調查的時間較早(2007年),沒有觀察到大規模的農業企業化過程。所以他們認為,“在中國,盡管有大量關于合法或非法侵占農地的報道,在農村對現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卻使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沒有導致大量的農業生產者和農民的離鄉背井”。然而,事實證明近年來我國的農業企業化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上千萬的農民被迫從農業生產領域轉移出來,淪為半無產化農民。

2、政治社會后果

如此大規模的農業企業化及其帶來的農民半無產化必然會對我國農村社會甚至整個社會帶來廣泛而又深刻的影響。

首先,將加劇社會的兩級分化。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差距;另一方面是農民內部的分化在加劇。在農業蛋糕固定(農業總產值約占GDP的10%)的情況下,農民的半無產化實質上使工商企業分割了一塊農業蛋糕,留給農民的會更少(孫新華,2012)。當然,有人可能會說失地農民可以轉入務工市場,但是我們須知一方面有些勞動力無法轉移出去,另一方面務工市場的需求在一定時期也是固定的,對于勞動力的吸納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從總體上看在務工市場上農民的所得也不會有太大變化。所以,總體來看農業企業化通過剝奪農民的農業所得將進一步拉大城鄉差距。而從農民內部來看,分化也在加劇。隨著打工經濟的興起,留守農村種地的勞動力多為缺乏技能的農民,他們之所以選擇務農本來就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做出的最優選擇。當農業企業化剝奪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后,他們只有選擇務工,而這卻不是他們的優勢所在,因此很多農戶的境況在迅速下降。這進一步拉大了他們同農村精英的差距。

其次,將破壞農村的社會秩序。農業企業化帶來的農民半無產化將迫使更多原本固守農村的農業勞動力外出謀生,這將導致“386199部隊”所占比重會進一步增加,農村的空心化程度也會進一步加深,這些對農村的社會秩序都構成了極大挑戰。尤其致命的是原來在村莊作為“中間階層”的“中農”(陳柏峰,2012)遭遇致命一擊。通過農戶之間的自發流轉形成的“中農”,“是村莊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最熱心的倡導者,是村莊人情往來最熱情的參與者,是農業新技術、耕作新方法最主動的采用者,是村莊社會秩序最有力的維護者”(賀雪峰,2012),因此,他們在鄉村治理和農村政治社會事務中扮演著中間階層、釋放中農價值的角色,并造成鄉村治理中特有的“中農現象”(楊華,2012)。而農業企業化使這些中農與其他農戶一樣走向了半無產化,為了生存他們也不得不選擇外出務工。雖然這部分中農的收入水平不一定下降,但是由于他們的外出,他們在鄉村治理和社會秩序方面的積極功能大大削弱。

最后,將增加整個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隨著我國近年來躋身于中等收入國家行列,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在迅速增加,而農民半無產化無疑在為不穩定因素火上澆油。面對地方政府在推進農業企業化過程中的種種作為以及由此對于農民切身利益的侵害,農民對于政府和資本的不滿情緒在與日俱增,甚至不排除有進一步演化成群體性事的可能。而且黨和國家通過“土地改革”和“分田到戶”積累的政權合法性也會在這個過程中慢慢流失。盡管有很多農民在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后可能在第二、第三產業獲得再就業,但是仍有很多失地農民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這將給我國的就業問題帶來巨大挑戰。而且面對周期性的經濟危機,農民的半無產化將使我國的就業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更加凸顯。2008年前后的金融危機中,如果說2000多萬的返鄉農民工沒有給我們的社會帶來動蕩主要得益于農村土地為農民工提供了足夠回旋的余地而將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吸納掉了的話(楊華、劉芝艷,2009),那么隨著農業企業化和農民半無產化的推進,如果我國再次遭遇類似的危機,后果將不堪設想。

五、余論:對于我國農業發展道路的思考

農業的發展道路問題一直是學界討論的經典命題。馬克思、恩格斯與以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一樣,都認為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作為落后生產方式的小農家庭經營必將被資本主義農業大生產所代替,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將從封建宗法關系和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而進入城市和工業,由自耕農轉化為無產化的雇工。盡管這個過程中充滿著暴力和血淚,但是這在他們看來卻是社會進步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只不過在他們眼里這一階段只是一個過渡形式而已,在他們的設想中資本主義的大農業必定要走向社會主義階段。馬克思認為,在無產階級政權下,“土地國有化將徹底改變勞動和資本的關系,并最終完全消滅工業和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的生產……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由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各聯合體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的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計劃進行社會勞動。這就是19世紀的偉大經濟運動所追求的人道目標”(馬克思、恩格斯,1995b:129-130)。由此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小農家庭經營的最終出路是通過合作社走向集體生產道路。

列寧繼承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衣缽,通過研究農民分化將俄國農民劃分為三個階級:富農、中農、貧農,并提出富農將逐漸轉化為農業資產階級,而貧農則會淪為無產階級勞工;中農階級中少數人會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數人則會成為后者(列寧,1984:145-159)。因此他認為,資本主義是俄國農業發展的主導方向,進而指出俄國農村需要一場社會主義革命。而與列寧同時代的恰亞諾夫卻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農民家庭農場因為在勞動力性質上與資本主義農場有著本質區別,前者可以在勞動的邊際產出低于工資的情況下繼續投入勞動,從而獲得比后者更高的單位產出,因而能夠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進而可將資本主義農場排擠出競爭。因此,他斷言在俄國農民家庭農場將長期持續,并將繼續占據主導地位,而農民真正需要的不是“橫向一體化”,而是“縱向一體化”(恰亞諾夫,1996220-271)。

當代農業的發展歷程驗證了恰亞諾夫的判斷,家庭經營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的經營形式。在經濟和農業發達國家和地區,諸如美、英、加、法、德、日等國,農業家庭經營方式占有絕對主導地位(陳紀平,2008)。在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一些原來推行集體化、合作化的國家先后掀起了反集體化的浪潮,農業生產合作社紛紛解散, 轉為農戶個體經營(林善浪,2000)。反觀我國建國以來的農業發展之路,土地改革打破了原有分配不均的地權結構,實現了土地私有化基礎上的“耕者有其田”。不過沒幾年,我國就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對社會主義農業圖景的描繪并借鑒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迅速踏上了合作化道路。但是由于集體勞動中勞動監督成本較高導致農業生產效率低下(林毅夫,30-62),最終與東歐一些國家一樣集體化不得不走向解體。但是我國的家庭承包制還是保留了社會主義改造的部分成果,在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保障“耕者有其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雖然在農業經營主體的判斷上存在誤判,但是他們所致力于的反剝削事業仍是一筆可貴的遺產,家庭承包制就是一種體現。

家庭經營之所以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已有很多學人進行了研究。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工廠式組織不適合引入農業生產領域,家庭經營最適合農業生產(周其仁,1985;張進選,2003;文禮明,2006)。而且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證明,農業生產中的規模效率并不明顯(羅必良,2000羅伊?普羅斯特曼等,1996)。黃宗智(2012b;2012c)從經濟效率(勞動力價格和勞動監督)和土地制度史的角度論證了明清以來我國家庭經營的頑強競爭力。陳錫文(2012)則通過比較世界兩大農業類型(新大陸國家農業和傳統國家農業)認為,家庭經營不僅在兩大農業類型中都占據主要地位,也應是我國農業發展的方向。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在我國農業發展的話語中真正占據霸權地位的是新自由主義。在新自由主義眼里,“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的經驗事實和發展方向,是資本主義的(也就是說,基于大規模雇傭勞動的農業),并且應該如此”(黃宗智,2012a)。筆者觀察到的近年來各地所盛行的農業企業化,本質上就是受新自由主義熏染的農業發展理念主導下的農業資本主義實踐。這種觀點和做法實際上又回到了馬克思和恩格斯思考的原點上。

我國農業發展何去何從?是按照新自由主義的理念、借助政府的強力推行而重走西方國家布滿血淚的農業資本主義發展道路,還是在借鑒世界農業發展的經驗教訓和繼承我國歷次土地制度變革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堅持農業的家庭經營模式?這是我國執政者和整個社會亟待思考并需作出抉擇的現實問題。

選擇前者無疑將會造成前文所述的農民半無產化,并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可喜的是,2013年的“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準入和監管制度”,并指出了發展方向,即尊重和保障農戶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培育和壯大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形式。不得不承認,“一號文件”對于之前的農業企業化進行了“撥亂反正”。不過,仍令人憂慮的是,在沒有對我國由新自由主義支配的農業發展話語進行徹底反思的情況下,“一號文件”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領會、接受并付諸實踐?在實踐中會不會出現“換湯不換藥”情況——地方政府仍按農業企業化的邏輯推廣“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

 參考文獻:略

本文系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農村土地流轉的社會學研究”(12CSH026)的階段性成果。文中主要觀點形成于2012年9月份的南京調查,與筆者一同調查的余練、李寬、龔為綱、譚林麗、李祖佩、李元珍、魏小煥和賀海波等同仁對于觀點的成型貢獻頗多。在論文寫作和修改過程中陳柏峰、楊華、郭亮、田先紅、桂華、焦長權、陳義媛等同仁都提出了諸多建設性建議。在此一并表示感謝。當然文責自負。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研究》2014年秋季卷(總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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