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則百姓安。鄉村治理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基礎地位。深度優化鄉村治理是在廣大農村扎實踐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村全面轉型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戰階段,必須堅持健全選人用人、決策推進、改革容錯、民主監督等多元促進機制,推動鄉村治理深度優化,助力美麗鄉村建設。
健全選人用人機制。“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在標準明確的前提下,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為鄉村治理所不可或缺。要以正在開展的新一輪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為契機,明確排除各類不能、不宜當選人員,并以最大程度的公開、最大范圍的公示以及最嚴格規范的選舉,保障廣大黨員、村民、社員了解各類備選人員德行、能力等綜合情況,選出能夠真正為廣大村民和所在村服務的可用之才。同時,要不斷深化優化農村指導員、科技特派員以及各類下基層鍛煉人員的選派、培養、使用機制。
健全決策推進機制。鄉村治理是一系列做決策與抓落實行動的統一,容不得半點大意。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與村級組織之間、村級組織與村民代表及村民之間、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與其他班子成員之間如何形成合理高效的決策推進機制,事關農村改革發展事業的成敗。要堅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不動搖,帶動、引領其他村級組織積極有效地參與各類村級事務的決策與落實。要因地制宜地推廣、健全行之有效的村民議事、鄉賢參事機制,豐富議事參事形式,充分發揮村民、鄉賢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優化鄉村治理是一個改革與探索的過程,風險與收益并存。在這個過程中,既要有法律法規層面對于鄉村治理制度、模式探索的最大包容,也要各級各部門對基層組織創新鄉村治理實踐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要在一定范圍內接受為村集體利益而出現的改革式犯錯,為廣大村級組織負責人創造寬松的改革容錯環境,建立健全良性的改革出錯免責機制。
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強大的民主監督是深度優化鄉村治理,保障村級組織高效運轉與村民自治權利落實的題中之義與內在要求。要以建立健全村級民主監督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完善村民民主監督的內容、范圍、渠道、形式等具體操作細則,強化民主監督的激勵與保護機制,著力解決村民不敢監督、不愿監督、不想監督的問題,推進村民對各類村務活動民主監督的落地。
作者單位:浙江省農業廳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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