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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山:農地三權分置并未提出多少改革新內容

[ 作者:張曉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29 錄入:王惠敏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三權分置意見”)。不少市場人士持樂觀態度,認為該意見將大幅放寬資本進入農業的門檻,是第二次“土地革命”。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了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曉山,他表示,三權分置意見的作用并沒有市場想象得那么大。

他的核心觀點是:三權分置意見是對各地現行探索經驗的追認,并沒有提出多少改革的新內容。而此前重點提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還未作出界定,這將影響資本下鄉的進程。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還未作出界定,還需要政策進一步明確。

資本下鄉的難度正在提高

《21世紀》:市場很多觀點認為,三權分置相當于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進行松綁,對資本下鄉是重大利好,甚至有新的“土地革命”的說法。站在三農問題研究的角度,你怎么看?

張曉山:我不認同這樣的觀點。三權分置意見出臺的意義,沒有市場想象得那么大。

工商資本下鄉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是產權“長久不變”的定義問題。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長久不變”具體指的時間跨度及雙方確權主體都沒有明確的解釋。新出臺的三權分置意見仍未解決該問題。工商資本經營目前也僅能進行至第二輪土地確權的2028年,往后的經營情況仍不明朗。

目前流轉土地占耕地約30%,工商資本參與的約10%,約為三分之一。國務院辦公廳、農業部對工商資本進入土地流轉都有相關政策通知,這些政策的共同特點是:保護農戶利益不受損。一方面鼓勵并強調工商資本應進入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糧業,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工商資本下鄉的管理,對工商資本下鄉務農動態監控,避免“非糧化”與“非農化”傾向。具體措施包括承包經營資格審查、農戶租金落實監督、違規非農懲罰等。同時,人力成本與土地租金成本的升高使得工商資本獲利空間被壓縮,資本下鄉的難度正在提高。

《21世紀》:那么三權分置意見出臺的具體意義在哪里?

張曉山:土地流轉“三權分置”的情況在意見出臺前確實已經客觀存在,文件更多是事后的追認,而沒有提出新的內容。不過,這份文件依然有積極意義。

文件出臺前,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民承包土地的使用進行規范,但這次的三權分置意見較前者更為具體細化。這份文件雖然還沒有明確產權時間“長久不變”的問題,但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各自的權能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解釋清楚,是一種進步。通過清晰與合法化土地承包政策,中央政府釋放出鼓勵土地流轉的政策信號。

三權分置兩大突破

《21世紀》:從以往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兩分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承包權被獨立出來后,其權利性質應該如何界定,物權還是債權?

張曉山:目前法學界認為不存在三權分置,僅有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三權的地位并不平等,土地所有權應是三權的根本,承包經營權是由土地所有權衍生出的物權。其中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歸承包戶。當承包戶自己經營,承包權與經營權在這種情況下是統一的,若承包戶把自己的承包經營權中的經營權分離出來,該經營權應視為債權或次生物權。

對于產權問題,三權分置意見文件中有兩個突破。

第一,文件中還提到“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其中“派生”二字給地方實施政策提供政策依據與空間。

第二,原來的“集體”現改為“農民集體”,把農民與集體進行統一。集體與農民本身應是一體的,并不存在利益沖突。但目前,有些地方的農村集體變成某些人把持的“家族企業”,集體的異化導致集體脫離于農民,成為凌駕于之上農民的存在。

目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尚未明確,絕大部分情況下不屬于法人范疇,組織代碼、工商納稅登記證也沒有,是非常模糊的權利主體。這不利于集體經濟發揮自身的作用。

《21世紀》:你剛剛提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要界定的話,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性質?

張曉山: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是一個社會企業,是一種特殊的法人存在。在對外盈利的同時也對內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服務其成員。

目前集體經濟不納稅,這使得其陷入一個循環怪圈:社會認為其不納稅應該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而集體經濟認為其承擔公共事務,因此無需納稅。若集體經濟組織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納稅是必定的。不過稅收可以有一定優惠。相應地,村中公共事務不應由市場主體承擔,而應由財政支出買單。

目前許多農村還存在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不分的情況。原屬于村委會的社會福利開支,卻由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很多集體經濟組織不樂意、不愿意承擔村委會的開支,只有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能解決上述問題。

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1世紀》: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張曉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到,要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但實際上,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問題仍是有待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涉及許多問題,如成員能否進入與退出、成員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因為土地承包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成員間進行,所以這也涉及土地流轉的問題。

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還要解決土地權利固化的問題,避免出現“活人給死人打工”的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有的地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生不增、死不減”。

固化是為了更好地流轉。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應該把其成員權轉化為產權以便于在市場上流動。只有這樣才能流轉順暢,產權清晰。

《21世紀》:目前農民工城鎮化政策,有鼓勵農民有償推出基地使用權、經營承包權的做法,你怎么看?

張曉山:首先中央精神已經明確,絕不能以放棄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農民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承包權及集體經濟收益權是其用益物權,而作為常住人口在城鎮享有社會保障是由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這二者之間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沖突關系。

其次,農民是否愿意有償退出三權取決于兩方面。一是國家一億非戶籍人口城市落戶的政策能否貫徹實行,讓達到落戶條件的非戶籍人口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真正成為市民。按戶籍計算的城鎮化率與按常住人口計算的城鎮化率在2013年相差17.7%,國家計劃在2020年把這兩個城鎮化率之差降低2%。若能解決戶口對應的保障房與教育保障等問題,讓農民無后顧之憂,農民才有選擇空間去考慮是否退出三權。二是農民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鎮有穩定的就業機會和收入,有安置下來的便利條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21世紀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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