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2018中國(花園)鄉村治理高峰會議”在浙江省東陽市花園村舉辦,就如何完善鄉村治理相關話題展開理論研討與經驗交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在發言中表示,要充分認識鄉村治理面臨的三大新變化。一是治理主體的變化,也就是人的變化。經過多年的工業化,大量的農村人口轉移,現在主要有兩種類型的村。一種是人口凈流出村,這樣的村是一種精英外移的村,就是年輕的、文化程度高的外出打工。還有一種類型就是類似花園村這種人口爆炸村,經濟發達,外來人口多,本地人口少。這兩種類型的村都面臨人的結構變化,人的結構變化就是鄉村治理主體的變化,這是一個重大的變化。二是治理事務的變化。以前如何治理鄉村事務呢?有個戲稱是“要錢要糧要命”,那個時候村莊治理把這三件事抓好就行了。現在治理的課題是什么呢?是土地流轉、村莊環境整治、農業補貼、集體經濟的管理等等,村務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比如過去五保戶是村集體的福利事業,現在五保戶包括低保都變成了政府保障的一個部分;以前醫療是農民自己的事情,現在叫“新農合”,雖然還保留了合作兩個字,但是主要靠政府報銷且統籌也已超過了自治范圍,是以縣為單位,不是以村為單位了。第三個變化,就是治理制度也在發生變化。長期以來我們主要靠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來要培育新型農村社會組織,包括村民理事會等等,這表明我們的治理制度本身在發生變化。
葉興慶說,這三個變化帶來的問題就是鄉村治理面臨一些困境,有“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硬辦法不能用,軟辦法不頂用”的說法。鄉村治理面臨一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靠自治、德治、法治三大機制。同時,要充分認知自治、德治、法治這三大機制的動態變化,這三大機制的邊界也是在動態調整的,并不是一成不變。有些事情現在適合用自治的方法來解決,未來它有可能更適合用法治的機制來解決。現在法律有要求用法治解決的事情,就不能用自治來解決。比如在農民權益的維護,生態環境的治理,市場運行的規范這些問題上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使用法治的手段。但是所有問題都靠法治的話成本又太高,比如花園村31項村民福利事項,主要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完成。自治、法治、德治本身的方式和載體,是在不停的動態變化中的。
葉興慶還專門論述了集體經濟組織怎么治理的問題。由于人的雙向流動,農村社會不是一個靜態或者穩態社會,它是動態變化中的,在這個過程中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是嚴重倒掛的,這個矛盾怎么去解決呢?國家層面解決的基本思路,就是改革。改革的思路就是設置股權、治理結構,以股份合作制的思路來化解我們在集體資產方面的矛盾和問題。現在改革方向是混合所有制,但是這樣的思路也有問題,它沒有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集體產權制度的封閉性問題。集體收益分配權可以變為六權,占有、收益、流轉退出、抵押、擔保、繼承。中央明確了紅線,流轉退出、抵押擔保繼承不能超出既有的邊界。第二個問題,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職能、政府職能和自治職能,在多數地方是三合一的。集體組織是一個市場法人,但同時它又承擔大量的政府職能,比如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當然還有社區自治的功能。發達村經政社三分開的問題,就是把現在承擔的一部分職能交給政府,把另一些職能交給自治組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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