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取消農業稅后,一種判斷認為由于農民的負擔減輕,農村干群之間的矛盾會弱化。但實際上隨著中央強農惠農政策的力度不斷加大,村干部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資源比過去更多了。同時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不斷加速,城鄉利益格局發生新變化。新形勢下干群矛盾呈現了新的表現形式。”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曉山表示,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的收益分配中,村干部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集體所有的一部分非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在很大程度上也掌握在村干部手中。還有,在新形勢下,投向農村的國家各類專項資金增多,農村基層組織也有可能掌控一部分項目資金。項目資金的使用、新農村或新型社區建設中與開發商的合作等事項,都有可能出現私相授受,使群眾的利益被侵犯。
張曉山認為,不正之風和農村基層腐敗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村基層組織結構和治理機制存在的問題,農村基層組織呈現政治、經濟、社會“三合一”的綜合性質,在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民主選舉取得的成績最為突出,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卻處于被忽視和較低的水準。
針對這些問題,張曉山建議,通過組織體系和治理機制的創新,從源頭上根治腐敗。要全面推進農村的綜合配套改革,一是要對農村行政村一級綜合性組織形式解構功能,分散權力;二是將自治功能和監督制衡功能下沉到農村最基層。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體制改革。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使鄉鎮和村委會能擁有為群眾提供服務的資源和能力。從長遠看,公共財政應覆蓋到行政村一級,村干部可以交叉任職,但不同類型組織的功能和服務對象必須區分開來。村委會僅僅承擔村莊的公共服務職能,把土地等集體資產的管理權完全剝離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手中。
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和認定成員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所有權權能的行使載體,體制機制要進一步完善和創新。要正視人民公社時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遺產依然存在的現實。與村民自治功能下沉到村民小組層級的探索相一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應以村民小組(原生產隊一級)為基礎性層級,建立村民小組和行政村兩級的集體經濟組織架構,形成對掌控集體經濟的村干部的有效制衡機制,防止集體經濟再次蛻變為“干部經濟”。
培育出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來接手鄉鎮與行政村組織的一些功能。農村發育多元化組織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大力發展農村的社會團體、農民的合作社及各類協會等,提升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資本和組織資本,以促進當地社會的穩定繁榮。(記者崔麗)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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