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模范村山西賈家莊為例
摘要:農民土地權益流失問題是當代中國諸多農民問題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從本質上看,緣于建國初期“集體化”農地觀,是“集體化”農地觀的踐行及其消極影響的結果。“集體化”農地觀產生于追求社會主義“集體化”來實現“工業化”的價值取向。“集體化”農地觀塑造了“城市偏向”的制度,造成了計劃經濟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也是改革開放直至當今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的根源。
關鍵詞:農民問題;根源;集體化;產生;影響
農民土地權益流失問題是當代中國諸多農民問題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學術界多從法學、制度經濟學、社會學等視角達成一致共識,認為集體農地產權不明晰是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源之一。但至今還沒有出現涉及集體農地產權不明晰來龍去脈的論著及文章。因而,本文擬從歷史學、政治學的視角來對集體農地產權不明晰的來龍去脈作一大致梳理,并從哲學的視角來加以分析和總結,以期對溯源和解決當代的農民問題提供更為理性和清晰的思路。
從本質上看,農民土地權益流失問題緣于建國初期政治精英的“集體化”農地觀,是“集體化”農地觀的踐行及其消極影響的結果。
一、“集體化”農地觀的產生
大體說來,“集體化”農地觀的產生基于政治精英兩個方面的價值取向:
1.建國初期政治精英急于求成建成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
唯物史觀認為,社會發展是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不過,馬克思晚年強調的不再是世界歷史發展的合規律性即趨同性的一面,而是在文明相互借鑒和效仿基礎上的合目的性即特殊性的一面。他根據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特點,提出了東方國家可以在借鑒資本主義發展成果的基礎上,避免資本主義的苦難,渡過“資本主義卡夫丁峽谷”去實現社會主義的東方社會理論。新中國的成立和走向就更多地體現了社會歷史發展的合目的性即特殊性的一面。對于建國初期的中國來說,世界上社會主義運動的廣泛發展、中國處于兩極“冷戰”中的社會主義一極的地位和前蘇聯通過渡過“資本主義卡夫丁峽谷”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經歷,為其跨越資本主義歷史階段提供了可供借鑒和效仿的典范和可能。再加上中國處于被資本主義世界分工體系控制的地位,使其跨越資本主義階段成了必要。因此,渡過“資本主義卡夫丁峽谷”而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就成為毛澤東等人的強烈的價值偏好。
1953年10月15日(第三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召開的前一天),毛澤東對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副部長陳伯達、廖魯言說:“對于農村的陣地,社會主義如果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難道可以說既不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又不走社會主義的道路嗎?資本主義道路,也可增產,但時間要長,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們不搞資本主義,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會主義,那就要兩頭落空。”那么,在農村怎樣搞社會主義呢?毛澤東認為要在合作的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各級農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這件事看作極為重要的事。個體農民,增產有限,必須發展互助合作”即實行合作化(實為集體化)。毛澤東曾說過:“總路線也可以說就是解決所有制問題。”“總路線就是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周恩來也曾指出:“什么叫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取消了生產資料的私人資本主義所有制,歸國家所有了,就是農業、手工業更集體化了。”伴隨著1958年“大躍進”運動的興起,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和通過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問題和決議》,提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而建立社會主義是為了過渡到共產主義積極地做好準備。看來,共產主義在我國的實現,已經不是什么遙遠將來的事情了,我們應該積極運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探索出一條過渡到共產主義的具體途徑。”于是,在全國范圍內,僅用了兩三個月的時間就實現了由高級社向以“一大二公”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的轉變。
不難看出,毛澤東等人強調通過變革落后的生產關系才能促進生產力發展,這實際上把作為總路線的“主體”的“一化”——生產力的發展嚴重滯后,把作為“兩翼”的“三改”——通過集體化的方式實現生產關系的改造大大超前,違背了馬克思主義關于生產關系的變革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發展水平這一社會發展基本規律。
2.以“集體化”(發展手段)來實現“工業化”(發展目標)的策略取向
建國初期,鑒于工業化只能靠農業提供原始積累,而小農的土地私有與國家為實現工業化對如糧棉等大量農產品及資金的需要之間形成尖銳矛盾,中共中央于是對主要農副產品實行嚴格而全面的統購統銷政策。統購統銷政策的實行不可避免地造成國家與1億多個體農戶的摩擦和沖突,國家因此需要支付難以承付的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降低這一交易成本最簡捷的辦法,就是毛澤東形容為把“小辮子”編成“大辮子”的農業集體化。毛澤東曾說過,“必須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機器。”合作化(實為集體化)能大大降低為工業化服務的制度(如統購統銷制度)的交易成本,正如薄一波指出:“合作化后,國家不再跟農戶發生直接的糧食關系。國家在農村統購統銷的戶頭,使原來的一億幾千萬農戶簡化成了幾十萬個合作社。這為加快糧食收購進度,簡化購銷手段、推行合同預購等都帶來了便利。”于是,1953年底,中共中央通過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使農業集體化運動全面發動起來,并在1955年夏季掀起農業集體化的高潮,并于1956年底最終在全國基本實現農業集體化,將1.1億戶自耕農合并、簡化為70多萬個農業生產合作社。1958年又建立了高度集體化的人民公社體制,與此同時,為此服務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50年代后期建立起來并延續至今。
可見,在“集體化”農地觀的主導下,統購統銷制度、人民公社以及二元戶籍制度作為國家獲取農業剩余的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層建筑)建立起來。“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是決定該時期社會形態的主要動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國家命運的興衰”,這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層建筑)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中國特別是中國農民的命運。
二、“集體化”農地觀的影響
(一)“城市偏向”制度(上層建筑)的塑造
恩格斯認為:“歷史過程的決定因素歸根到底是由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如果有人在這里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誕無稽的空話。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斗爭的進程發生影響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形式的,還是上層建筑的各種因素……”。這表明,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筑這個復雜的社會動力系統不是簡單地單向決定與反作用的關系。上層建筑在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也可能起著決定作用。歷史地看,在農業合作化基礎上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在很大程度上能緩解農業基礎薄弱與工業化建設快速發展的矛盾。但統購統銷制度(1953-1985)使國家通過工農業價格“剪刀差”無償地由農業向工業單向凈流出的資本積累高達6000多億元,使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的剩余幾乎全部被提取,農村經濟失去了發展的后勁和活力,也削弱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能力。由于統購統銷制度低價壟斷農產品市場,可能導致無利可圖的農民從農村向這一制度下的低生活成本的城市轉移,為確保推行重工業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勞動力的支撐,政府必須實施相應制度限制城鄉之間和工農業部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伴隨著1958年“大躍進”運動的興起,以“一大二公”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建立起來,人民公社制度以半軍事化的組織形式把農民限制起來,農民無遷徙自由也無擇業自由,相當程度上避免了農業勞動力的外流,但是,造成了“強國家、弱社會”的格局,嚴重地影響了農村經濟和農業的發展,造成了農民的整體貧困,工農、城鄉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另外,旨在降低政府管制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50年代后期建立起來并延續至今。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為保證工業化對勞動力、原材料和資金的需要,對農民的流動自由、身份轉變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農民不能與工人、市民在子女上學、就業、就醫、住房、社會保障、公共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這更進一步加重了城鄉之間、工農之間的差距。
可見,隨著這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層建筑)的建立,城鄉二元結構呈剛性發展,使中國農民處于經濟利益被剝奪、民主政治權利被虛置及社會地位缺失的狀態,為此,中國工化業偏斜運行,城鄉(工農)差距進一步拉大。根據一般國際經驗,在工業化初、中期階段,工農業兩個產業的發展速度比值約為3:1,而中國在1952-1978年工農業發展速度的比值為5.5:1。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計劃經濟時期)
計劃經濟時期,“集體化”觀念塑造的以統購統銷、人民公社以及戶籍制度為標志的“城市偏向”制度(上層建筑),使土地、勞動和資本等經濟要素以集體所有制的形式處于國家的控制之下。國家通過互助組活動聯合了農民的生產活動,通過初級社歸并了農民的主要財產,通過高級社消滅了土地和牲畜的分紅,而人民公社則更在大范圍內推行政社合一的集體化公有制。人民公社實行的“三級所有”的制度安排是一個產權主體模糊不清的安排形式,它實際上否定了任何確定性的主體。農民沒有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農村的任何資源都失去了明確的權力主體、責任主體和利益主體,這勢必會造成農業生產的低效率。1959-1961的農業危機引發了農民對集體化的懷疑,實質上是對虛置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懷疑,產生了追求產權清晰化的沖動,包產到戶差不多在每個省、市、自治區都有發現,但在人民公社會化時期,包產到戶前后5次沖動卻又5次被壓制,這表明,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的問題無法解決。不過,人民公社體制的破產宣告了在落后的生產力結構和水平下通過集體化來改造小農經濟的道路是失敗的。
(三)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改革開放以后)
精英人物的更替(1976年毛澤東去世與1977年鄧小平復出)打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改革開放后,盡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證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權和資源的剩余索取權,農民“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由于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沒有經過市場途徑而是經國家強制性的制度安排獲得的,制度變遷具有的路徑依賴,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土地制度仍然具有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淅的特點。因為盡管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及
《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都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對集體組織的界限、權利分配等具體問題都未明確規定,使得我國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虛幻的、抽象的“農民集體”,土地的利益直接相關者——農民自身對土地不具備法人資格,在征地過程中不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農民集體對其土地的所有權是一種被抽空了處分權的名義上的所有權,這不僅讓國家通過征地得以壟斷土地市場,同時在征地補償上集體所有權權利歸屬功能也被弱化,客觀上促成了國家土地征收權的超范圍使用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灰色流轉”。因此,現行土地制度是承襲了計劃經濟時期“集體化”農地觀的以國家利益為價值取向的精英觀念建立起來的,它具有的集體土地產權不清的特征導致了以濫用征地權和征地補償標準的不合理為核心的農民土地權益流失問題。
結語
總體而言,在計劃經濟時期,少數決策精英的主動性、能動性充分發發揮。政治精英治理下的政府成了集經濟、政治、社會于一身的全功能主義機構,成了城鄉(工農)之間的權益配制主體。“集體化”的精英觀念塑造的城市(工業)偏向的制度(上層建筑),為工業化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大量的必要的支撐,使得政府能大大降低其實現工業化的交易成本,還在一程度上有利于當時國民經濟發展,甚至還能給社會提供一個穩定的表象。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看,這很大程度上忽視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辯證關系的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的以國家利益為價值取向的行為,必將影響著以后中國農民問題及其解決路徑的走向,必然潛伏著一份將來需要用高利償還的“高利貸的危機”。“集體化”農地觀塑造的城市(工業)偏向的制度(上層建筑)既是當代中國農地產權模糊化的根源,又是當代中國農民收入總體水平低、政治權利不足、農民主體性缺失等農民問題的重要根源。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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