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民工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該群體的相關權益理應受到社會關注。隨著我國勞動法律漸趨完善,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卻依舊很低。解決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應從理念支撐和法律保障兩個方面尋求破解路徑,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關鍵詞:農民工 用工企業 勞動合同 社會責任
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比例雖有提高,但仍然較低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比例雖有一定提高,但總體簽訂率仍然較低。據統計,2016年底,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為35.1%,較上年下降1.1個百分點。面對這一現實社會問題,我國人社部早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的專項行動——“春暖行動”。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民工總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并沒有得到顯著提高,反而略有下降。
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何如此之低呢?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學界足夠的重視,相關研究也較為豐富。從社會學角度出發,有學者指出農民工得不到勞動合同制度保護的深層次原因是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對于用工單位——企業而言,制度壓力、企業性質、企業規模均影響著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從法學視角審視這個問題,有學者認為鑒于《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完善,而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如此之低,其原因在于農民工法律上的權利意識比較淡薄。這些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為我們認識和剖析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提供了不同的視角,但是,從崇尚“以人為本”理念的勞動法的角度看來,并未以勞動關系主體的意愿去考慮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問題。從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勞動力市場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態,對于處于勞動力就業低端市場的農民工來說更是如此,但“用工荒”現象說明農民工并非都是“任人宰割”的。
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的理念支撐
用工企業:強調社會責任。在現代社會,對現代企業的一個新的要求是要有自覺的社會責任意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特別是用工企業依靠低成本人口紅利發展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依靠支付給農民工無競爭力的勞動報酬和僥幸的違法用工行為來節省成本,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所追求的“盈利”。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勞動法律漸趨成熟完善,給企業帶來的反而是農民工的高流失率,企業應該反思自己的用工行為。用工企業應當明確,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營者與受雇的勞動者之間其實是利益共同體,只有兼顧彼此的利益,才能實現自身的利益。企業除了擔負著為資方創造利潤的經濟責任之外,還承擔著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等社會責任。企業經營者應將尊重與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作為基本職責和應遵守的社會道德,應自覺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勞動法規,依此而行,將促進企業內部的勞動關系和諧化,最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農民工:培養法律和契約意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表現為對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權利的一種認同感,同樣,賦予勞動者權利的法律也正是勞動者維權的依據。受農村生活習慣的影響,當遇到權益受侵犯的情況時,農民工所尋求的救濟手段通常為循私情解決或者忍耐。《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賦予了勞動者較為詳盡的勞動權益及維權途徑,只要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能夠牢牢把握其精神實質,當在勞動過程中遇到用工企業違法對待時,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應做到在進入工作崗位之時,協商勞動合同條款,有無勞動合同都應收集相關證據,應有意識地了解勞動仲裁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系方式,以便需要時維權。農民工在離崗之前,要和用工企業以友好的態度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私自離開。
多措并舉,提升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
用人單位加大違法成本。針對用工企業不愿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應對用工企業處以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用工企業能夠從此行為中獲得更為有利的經濟利益,如任意延長勞動時間,不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以及不提供符合勞動標準的安全衛生保護條件,等等。如果用工企業需要為此行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增加其違法成本,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愿也會逐漸降低。因此,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的罰金等措施外,應對用工企業處以更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置以嚴厲的行政處罰;在未簽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應注重保障農民的權益。
農民工加強職業培訓。職業培訓比例低使得大部分農民工接受用工企業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安排,也導致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力弱,傾向于從事技能水平低的勞苦工作。因此,為了提高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必須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結合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產業發展的特點,由政府指導和引導農民工參與到不同類型的培訓中。作為用工企業應重視對農民工的培訓,注重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的結合。對于技術能力要求較高的崗位,培訓農民工機械操作與業務流程的能力。
勞動行政部門加強監管。由勞動行政部門為主要執法主體的勞動監察制度是勞動者維權的主要手段,只有充分發揮勞動監察作用才能為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提供有效保障。現階段我國勞動監察執法的力度不夠、效果欠佳,加強監察應做到:第一,加強勞動行政部門的機構建設。保證有充足的監察員數量的配置,提高監察員的整體素質,賦予勞動監察公務員在勞動監察執法時的獨立地位,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擾,讓勞動監察真正做到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第二,加強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察執法。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大對用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力度,通過定期深入企業巡查、對書面勞動合同抽查、面向全社會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和檢查用工企業與農民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規定,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令改正;對一些用工企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訂立方面的應急預案管理系統,做到事無巨細,有備無患。
工會職能的介入推進集體協商。對農民工而言,工會組織可以成為農民工的保護傘,實現農民工的組織化維權是勞動法律實施不完善的補充機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而言,當農民工與用工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由工會代表農民工去跟企業談判和協商,對農民工維護權益更為有利。因此,應運用工會的力量將農民工組織起來,用集體的力量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一方面,要以賦予農民工結社權來保護權益,應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打破原有的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體制,簡化為一元管理制,使工會的社團活動只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管,去除現行的工會需掛靠業務主管單位,即用人單位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廣泛推行用工企業工資等相關制度的集體協商制度,通過訂立集體合同的形式來迫使用工企業將各種勞動制度固定在勞動合同中,提高農民工的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成果。
(作者單位:信陽師范學院)
注:本文系教育部青年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6YJC820027)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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