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制度一直是農村改革的核心問題。1978年開始的第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分離,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農業增長。但是,這一制度安排存在著土地劃分細碎、農地小規模經營等缺陷,限制了土地生產率的進一步提高、不利于發展現代農業及增加農民收入。不可否認的是,農地流轉是促進農地規模經營的必經之路。新一輪農地制度改革將農戶承包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離,旨在通過明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促進農地經營權流轉(簡稱農地流轉)、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根據“科斯定理”,當交易費用為正時,“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利的一種安排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據此提出推進農地流轉,從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發展現代農業以及促進農民增收的建議才更具有政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困境
從政策層面上看,自上世紀80年代初期始,政府就開始逐步實施鼓勵農地流轉的政策,且相關政策不斷發生著“邊際上的持續的漸進變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農地轉讓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給予保護,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開始賦予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2013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要“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2014年11月頒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應“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從農地流轉的實踐效果看,中國農地流轉的發展不盡如人意。葉劍平等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到2008年,只有15%的農戶轉包(轉讓)過土地,16.5%的農戶轉租(轉入)過土地,高達69.5%的農戶沒有進行過農地流轉。根據劉守英的調查分析,截至2011年底,全國農村耕地流轉面積為2.28億畝,僅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7.8%,并且各地農地流轉仍然存在活力不足、規模不大、結構不協調等問題。郜亮亮發現,全國農地流轉存在區域差異明顯、親屬間的流轉比例高等特點。羅必良進一步分析指出,雖然農地經營權流轉已成為一個基本趨勢,但農地流轉主要發生在小農戶之間,土地分散化的經營格局沒有發生根本改觀,農地流轉的進程可能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
關于中國農地流轉不暢的原因,理論界或歸因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殘缺,或歸因于農村勞動力市場不完善、農村信用市場不健全等。但是,從交易的視角分析,農地流轉可以看作是交易雙方在特定條件下為尋求既定成本下的收益最大化或既定收益下的成本最小化選擇的結果??扑怪赋?,市場交易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和代價,也就是說存在著交易費用,“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德爾曼和張五常也從交易發生的整個過程,認為交易費用的大小取決于搜尋交易信息的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監督和執行費用。
黃英良等遵循科斯等的思路將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劃分為農戶搜尋流轉對象和流轉信息的費用、為確定農地流轉價格等進行談判及訂立合約的費用、為防止機會主義行為而產生的監督及執行合約的費用等,這三類交易費用的大小決定了農地流轉中交易費用的高低。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的影響可以用圖1表示:圖1中,MR表示農戶農地經營的邊際凈收益曲線,P為農地交易價格。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由C1和C2兩部分構成,分別由轉入戶和轉出戶承擔。對轉入戶而言,其實際支付為P+C1;對轉出戶而言,其實際收益為P-C2。Q0和Q1分別表示轉入戶和轉出戶初始的農地經營規模。如果不存在交易費用,MR曲線與P曲線相交于E1點,此時,農戶最優土地經營規模為X1,轉入戶轉入土地面積為Q0X1,轉出戶轉出土地面積為X1Q1。
然而,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以及人的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傾向等都導致交易費用為正。正交易費用的存在會妨礙市場的有效運行。考慮到農地流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交易費用,此時,轉入戶的均衡點由E1變化到E3,轉出戶的均衡點由E1變化到E2。對轉入戶而言,MR曲線與P+C1曲線相交于E3點,轉入戶轉入土地面積為Q0X3,與E1點相比,轉入戶轉入土地面積減少X3X1。對轉出戶而言,MR曲線與P-C2曲線相交于E2點,轉出戶轉出土地面積X2Q1,與E1點相比,轉出戶轉出土地面積減少X1X2。由此可見,農地流轉中交易費用的存在既抑制轉入戶轉入土地,又抑制轉出戶轉出土地,交易費用顯然是影響農地流轉的一個重要約束因素。
二、交易費用對農戶土地流轉行為的影響
(一)數據來源及樣本介紹
為深入分析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提出具有針對性的促進農地流轉的對策建議,2014年1~2月,揚州大學中國土地政策研究中心聯合廣西大學、華中農業大學和東北農業大學,組織四所高校的學生在江蘇、廣西、湖北和黑龍江4省圍繞這一主題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了入戶調查。
本文將四省2006~2013年間至少發生過一次農地轉入或轉出行為的樣本農戶分別界定為轉入戶和轉出戶,并采用農戶農地流轉率刻畫農戶的農地流轉行為,并將農戶農地流轉率分為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轉入戶農地流轉率=轉入土地面積/(轉入戶年初經營土地面積+轉入土地面積);轉出戶農地流轉率=轉出土地面積/轉出戶年初經營土地面積。樣本情況見表1。
由調查數據可知,四省轉入戶樣本數為517戶農戶、轉出戶樣本數為552戶農戶。從表1中可以看出,2006~2013年間,轉入戶參與農地流轉的比例明顯上升,從2006年的19.73%上升到2013年的77.76%,8年間上升了58.03%;與轉入戶參與農地流轉的農戶比例變動趨勢一樣,轉出戶參與農地流轉的比例在2006~2013年間顯著上升,增加了63.77%。表1還顯示,2006~2013年農戶農地流轉率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從2006年的10.56%上升到2013年的45.1%,年均增長速度為23.05%;2006年轉出戶農地流轉率為19.71%,以后逐年上升,2013年上升到64.42%,年均增長速度為18.43%。
(二)交易費用與農戶農地流轉行為:描述性證據
本文用各年農地流轉面積反映第一類交易費用即為農地流轉搜尋交易對象及相關流轉信息而產生的費用,農地流轉的面積越大,單位面積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越小,反之亦反。用農地流轉是否有第三方組織反映第二類交易費用即農地流轉組織談判及訂立合約的費用,有組織的農地流轉節省了市場的交易費用。用農地流轉時是否簽訂農地流轉合同、流轉土地的用途是否受到限定反映第三類交易費用即監督及執行合約的費用。若簽訂流轉合同且在流轉合同中明確土地用途,則減少了日后發生流轉糾紛及流轉期限的不確定等問題,農地流轉交易費用較低。
1.第一類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
就轉入戶而言,農地流轉面積較大的農戶農地流轉率往往高于農地流轉面積較小的農戶。表2中,農地流轉面積大于9畝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比農地流轉面積小于9畝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27.57%。就轉出戶而言,農地流轉面積較大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普遍高于農地流轉面積較小的農戶。表2中,農地流轉面積大于3畝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比農地流轉面積小于3畝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21.79%。
2.第二類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
表3中,由上級政府、村集體或小組等組織農地流轉的農地流轉率明顯高于無組織時的農地流轉率。就轉入戶而言,有組織的農地流轉率比無組織的農地流轉率平均高53.19%;就轉出戶而言,有組織的農地流轉率比無組織的農地流轉率平均高13.31%。
3.第三類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
表4中,農地流轉時簽訂流轉合同農戶的平均農地流轉率明顯高于未簽訂流轉合同農戶的農地流轉率。就樣本平均而言,簽訂流轉合同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比未簽訂流轉合同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46.54%,簽訂流轉合同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比未簽訂流轉合同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55.71%。農地流轉時限定流轉土地用途的農戶平均農地流轉率明顯高于未限定用途的農戶農地流轉率。就樣本平均而言,限定土地用途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比未限定用途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45.36%,限定土地用途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比未限定用途的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59.2%。
(三)計量檢驗
1.模型設定及變量定義
本研究重點考察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影響,被解釋變量分別是轉入戶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關鍵解釋變量是交易費用??紤]到農戶農地流轉行為可能會受到農地流轉是否得到補償、戶主特征、家庭特征和地塊特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設定模型時將它們作為控制變量。計量模型如下:
公式1中,t=2006~2013年。Lit表示第i個農戶第t年的農地流轉率。Op表示第i個農戶第t年農地流轉交易費用。P依次代表第一類交易費用、第二類交易費用、第三類交易費用,并分別以農地流轉面積、農地流轉是否有組織(有組織流轉=1,無組織流轉=0)以及農地流轉時是否簽訂流轉合同(簽訂流轉合同=1;未簽訂流轉合同=0)、流轉土地用途是否受到限定(有限定=1;無限定=0)作為代理變量。
其他控制變量包括:Gg是一組反映農地流轉是否得到補償以及政府獎勵的變量,其對交易費用有沖減作用。若農戶流轉土地時能夠得到補償或政府的獎勵,則有利于緩解交易費用對農地流轉的反向作用,從而促進農地流轉。Hh是一組戶主特征變量,h依次代表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程度(戶主受教育程度賦值如下:0=文盲,1=小學,2=初中,3=高中,4=中專及以上)兩個變量。Ff是家庭特征變量,f依次為家庭勞動力數量、家庭非農就業比例以及家庭擁有的固定資產價值。D代表地塊特征變量,用家庭承包的地塊數表示。在模型估計時還加入年份虛變量和省虛擬變量,以控制不能觀察到的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可能影響。
相關變量的統計描述見表5、表6。
2.估計方法和估計結果
根據數據特征,研究者首先采用OLS方法分別估算農地轉入和轉出方程(表7,模型1和模型4)??紤]到一些農戶在相關年份未發生農地流轉行為,此時觀察到的農地流轉率為零,為了得到一致估計及驗證模型的穩健性,采用Tobit固定效應模型進行估計(表7,模型2和模型5),以評估所關注變量對農地流轉的作用,并據此估計出Tobit各個解釋變量的條件邊際效應(E(L|L>0,X)),即農地流轉率大于0的情況下每個解釋變量的邊際效應(表7,模型3和模型6)。有關轉入和轉出模型的估計結果見表7。
從總體上看,Wald chi(2)/F檢驗和log likelihood值都表明估算結果是有效的。大多數變量的系數符號與預期的結果相一致,說明模型總體運行良好且穩定,能較好地解釋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影響。
首先,不管采用何種方法估計,所有代理交易費用變量的系數在統計上都是顯著的。Tobit模型的估計結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特征變量后,流轉土地面積每增加1畝,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分別提高0.1%和0.4%;與農地流轉無組織相比,農地流轉有組織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分別高25.5%、10.6%;與未簽訂流轉合同相比,簽訂農地流轉合同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分別高6.3%和8.1%;與流轉土地用途未受限定相比,農地流轉用途受限的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平均分別高4.4%和12.1%。OLS的估計結果也基本一致,且估計結果與Tobit邊際效應相差不大。這表明,農地流轉交易費用的減少對轉入戶農地流轉率和轉出戶農地流轉率都具有正向效果。
其次,其他控制變量的估計結果與理論預期基本一致。農戶在進行農地流轉時若能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利于促進農地流轉。其中,農地流轉是否獲得補償與轉入戶及轉出戶農地流轉率都呈正向關系,而政府對農地流轉進行獎勵有助于促進農地轉入,且其系數都在統計上顯著。如,轉入模型中,在控制其他特征變量的情況下,Tobit模型的估計結果表明,轉入土地獲得補償的農戶農地流轉率比未獲得補償的農戶農地流轉率平均高2.3%,獲得政府獎勵轉入戶的農地流轉率比未獲得政府獎勵轉入戶的農地流轉率平均高11.9%。此外,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家庭非農就業的比例越高,農戶轉出土地的流轉率越高;隨著家庭固定資產的價值提高,農戶轉出土地的流轉率降低;家庭承包的土地地塊數越多,農戶轉入土地的流轉率越低。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研究重點關注交易費用對農戶農地流轉行為的影響。實證分析結果表明,農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對我國的農地流轉產生了顯著影響。第一,農地流轉中搜尋交易對象及流轉相關信息的費用越低,越有利于農地流轉。第二,有組織服務的農地流轉能夠通過節約農地流轉中組織談判和訂約費用而節約交易費用,從而促進農地流轉。第三,農地流轉時流轉雙方簽訂農地流轉合同及限定流轉農地的用途能夠降低農地流轉的履約成本,從而促進農地流轉。因而,在新一輪農地制度改革進程中應全面降低農地流轉中的各類交易費用,以加快農地流轉的速度和規模,發展農地適度規模經營。
本文的政策啟示是:第一,建立和完善各類農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政府應在確權登記、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農地流轉市場的信號生成功能與傳遞功能,以節約農地流轉中搜尋信息的交易費用。第二,完善以縣級政府為主的農地流轉服務網絡。規范并健全各級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參與機制,彰顯其在農地流轉中組織、協助農戶談判及簽約的服務功能,鼓勵各種提供抵押融資以及資產評估等服務的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以降低農地流轉中的談判及訂約費用。第三,加強既定法律的執行力度,引導農地流轉雙方簽訂農地流轉合同。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早已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對流轉合同的內容做了具體規定。今后應進一步落實法律的執行力度,引導農地流轉雙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降低農戶農地流轉中履行合約的交易費用。如此,才能有效推進農地經營權有序健康流轉,促進農地向規模經營主體集中,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生產方式的變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海學刊》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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