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第一個村委會誕生35周年之際
摘要:學術研究的提升與創新,取決于研究范式的創設與轉換。中國要創造以“中國話語”為基礎的學術研究,必須形成自己的學術范式。而學術范式的創設與轉換則需要植根于中國實踐。通過對村民自治研究的回顧與反思可以發現,村民自治實踐將政治學等學科的視野拉回到了中國自身的政治實踐中,根據實踐創設了“價值—制度”范式,同時也根據實踐實現了范式的轉換,建構了“形式—條件”范式。因此,實踐創設并轉換范式具有一定的普遍價值。
關鍵詞:實踐創設;實踐轉換;村民自治
2015年是中國第一個村委會誕生35周年。村民委員會從誕生于廣西的偏遠山寨,到以村民委員會為載體的村民自治成為國家法律制度,直至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四根支柱之一、成為億萬農民群眾社會主義基層民主的實踐活動,經歷了一個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這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偉大政治實踐之一,也是前無古人的政治實驗。正是這樣一場以億萬農民為主體的政治實踐活動,促使中國的政治學,也包括其他學科的研究視野投向了中國的大地,以中國的政治實踐活動為依據,進行學術研究,形成并轉換著其學術研究范式。
一、村民自治由產生到國家制度:價值——制度范式
1980年,當村民委員會在廣西宜山、羅城一帶出現時,沒有一個學者關注到它,并預見其政治影響。這種現象可以說一直延續達10年之久。因為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正處于恢復之中,且處于體制改革的急劇變化之中。學界關注的是國家體制改革的宏大問題,重視的是引進的思想學說(如“走向未來”叢書的熱銷),對于自己腳下的農村基層變革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該說,對于村民委員會給予極大關注的,是當時的國家主政者。70年代末80年代初,“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趨于解體,人民公社具有的組織生產功能為包產到戶等家庭經營方式所替代,而人民公社具有的社會管理和國家組織的功能卻存在替代問題,由此出現了一些地方的公共管理失序問題,這引起國家主政者的高度重視并努力尋求治理良方。廣西宜山、羅城農民自發組織村民委員會進行自我管理的做法,很快引起主管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的重視,并專門派人調查。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第一次載人村民委員會,并規定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自治是一種十分悠久的治理方式,早在國家未產生之前,人類主要依靠的是自我治理。在中國漫長的傳統社會里,國家治理的重要特點是“皇權到縣,鄉紳治鄉”。作為一種治理方式,自治必然會蘊含著一定的價值。在國家產生之后,它有可能成為國家管理的一種手段,也有可能成為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一種權利。當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作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組織時,也面臨著價值取向間題。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下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討論通過此法之前和期間,就村民委員會的定位問題產生兩種意見:一是將村民委員會作為政府管理的延伸機構,便于落實政府工作;一是將村民委員會確定為村民自治機構,保障村民依法享有本村事務的權利,體現著民主價值的導向。當時推動此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就為什么實行村民自治專門作出了說明,在他看來:“十億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權利,當家作主,這是一個很大的根本的問題。我看最基本的是兩個方面:一方面,十億人民通過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管理的權力。……另一方面,在基層實行群眾自治,群眾自己的事情由群眾依法去辦,由群眾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逐步鍛煉、提高議政能力。”
很顯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目的是著眼于億萬農民的民主權利及其民主實踐,并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起點,創設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路線圖。為了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地方進行了一系列實踐探索,并進一步賦予了村民自治以民主價值。最具有標志性意義的是在吉林省梨樹縣產生的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的“海選”。因為,民主從選舉開始。在過往,中國農村基層也有過農民參與的選舉,但更多的是由上級領導確定候選人再進行投票的“指選”或者“派選”。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并進行選舉,在中國民主政治實踐中具有劃時代和標志性意義。當時有文章表示這是中國“一場靜悄悄的革命”。
盡管村民自治發生于鄉村田野,但還是為學界所關注。20世紀80年代,中國農村改革主要是形成以包產到戶為標志的農村經濟改革,參與并關注這一改革的知識分子中的相當多數后來成為政界和學界有影響的人物。而村民自治屬于政治領域的變革。當時,中國的政治學剛恢復不久,更多關注的是國家宏觀體制。湖北省政治學會是中國最早建立的政治學會。其政治學者更多關注的是地方和基層政治。華中師范大學張厚安教授等人承擔了有關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研究的項目,并建立了相關的學術共同體,特別是參與了由國家民政部主持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的實踐,從書本走向田野。在此基礎上,隨著一系列研究成果產出,逐步形成村民自治研究的“價值—制度”范式。
“價值—制度”范式的標志性成果是由華中師范大學農村問題研究中心于1997年推出的“村治書系”。該書系的總序表示:“如果說我們于80年代中期開始的鄉村政治研究尚帶有一些不自覺色彩的話,那么,進人90年代后,我們的研究便步人到自覺狀態。”總序強調:“中國的政治學研究不能只是簡單借用在西方經驗基礎上生成的理論來闡釋中國政治,而應該從中國政治實踐出發,在富有創造性的實踐經驗中尋找理論的源泉。”作為該書系推出的第一部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則充分體現了“價值—制度”的研究范式。該書將村民自治置于民主的價值取向中考察,認為“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是農村居民依照法律自主管理本村事務的基層民主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亦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農村治理的一種有效方式。”該書甚至認為“村民自治是現階段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起點和突破口之一。”從民主的價值取向著手,該書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框架和地方實踐,對村民自治制度進行了整體性研究,形成制度主義的分析框架。村民自治研究的“價值—制度”范式初步形成。
當然,與村民自治實踐還只是“一場靜悄悄的革命”一樣,1998年之前的村民自治研究尚處于悄無聲息狀態。當時,主管村民自治事務的民政部基層政治司一位官員為此感嘆,全國九億農民從事村民自治實踐活動,卻不到九個人進行研究!
村民自治及其相關研究的命運大轉折發生于1998年。如果說80年代中國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還處于探索之中,那么,到90年代,其方向和路徑就更為清晰。1992年中國開始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經濟框架,加快對外開放的速度。在對外開放中,一方面是中國向世界展示自己,另一方面是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不僅引起世界關注,體現著民主價值的村民自治也引起世界關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過10年試行,已基本形成制度框架并成為億萬農村群眾的民主實踐活動。這一實踐大大增強了中國領導人的信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取消了“試行”二字,成為一項正式的國家法律制度,與此同時,明確該項制度的民主價值,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997年試行法在“三個自我”基礎上增加了“四個民主”。之后,執政黨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制度,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報告都將村民自治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要求加快推進。中共十八大報告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有利的環境下,地方也有許多突破性實踐創造,最突出的標志就是1998年四川省遂寧市步云鄉進行了“鄉長直選”,成為中國“鄉長直選第一鄉”。
1998年開始的以民主選舉為導向的村民自治,也引起了中國學界的廣泛關注,迅速成為學界的熱點。不僅政治學,而且其他學科的學者也參與進來開展研究,發表的論文和出版的著作不計其數,學術熱度時間長達10年之久。其主線是圍繞村民自治這一制度展開,被稱為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同的認識和看法。
一是寄予厚望者。1998年,村民自治被認為是具有民主理念的“一場靜悄悄的革命”,迅速為人們所重視,對于村民自治寄予更多的民主厚望,有很高的民主期待和想象空間。
二是提出質疑者。盡管村民自治成為學術熱點,但也有人提出質疑,甚至持完全否定態度。其中,最有代表的論著是沈延生發表在《戰略與管理》上的5萬多字的長篇論文《村政的興衰與重建》。論文具有寬廣的歷史視野,對于村民自治包含的大眾民主價值和選舉持高度警惕態度,甚至認為希特勒也是選舉出來的。在作者看來,村民自治是一個“理論怪胎”,因為馬克思、列寧、毛澤東、鄧小平都沒有提到過。另外一位代表者是黨國英先生,認為村民自治不是民主的起點。沈、黨兩位學者在當時的氣候下,有此種見解殊為難得。但其研究范式卻是基于文本和歷史經驗,缺乏實踐依據,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也就無法對村民自治作出進一步的拓展性研究。
三是表示懷疑者。這部分學者注意社會實地調查,并從實地調查經驗發現村民自治實際運行狀態與制度設計有相當大的差距,村民自治遠遠無法涵蓋鄉村治理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由此產生了對村民自治效能的懷疑。他們試圖沿用鄉村治理的概念看待和分析農村社會,由此拓展了鄉村治理的研究領域。也正因如此,這部分學者遠離了村民自治的研究,導致村民自治從鄉村治理中消失了。由于過于重視地方和個體經驗,這部分學者沒有能夠建立起學術研究所需要的范式。
四是努力反思者。當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等領域的學者逐步淡出村民自治研究領域之時,作為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學科的政治學者仍然在堅持村民自治研究,并開始對村民自治進行反思性研究。這部分學者對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與制度績效的反差進行描述,提出了問題,但因為他們仍然沿用的是“價值—制度”范式,因此沒有能夠對村民自治為何發生“內卷化”給予更深的解釋。
五是極度悲觀者。當村民自治作為一項國家制度在全國推行之時,相當多數的人寄予厚望,對民主由村到鄉到縣再往上提升的路徑充滿了樂觀的態度。但事實并不如所料,特別是當鄉長直接選舉因為與現行法律不相符合而被叫停,村民自治也因為各種原因進展困難時,部分學者對村民自治表示失望。與此同時,1998年之后,正是中國的“三農問題”特別突出的時期,對于村民自治給予更多功利性關注的人也對村民自治表示失望,認為村民自治并沒有能夠解決“三農問題”,反而在推行村民自治之時,“三農問題”更為嚴重了。因為只是出于一種理念、理想和熱情關注村民自治,由于村民自治實際過程距預期太遠,導致這部分學者不再討論這一課題了。
六是持續探討者。村民自治制度的設計者對于村民自治既充滿理想期待,同時也有足夠的審慎。早在1987年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彭真就警告說:“辦好村民委員會,實行村民自治,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決不是作一個決定,國家發一個號令,就能短期搞好的。”當時的法律規定是“試行”,“至于哪一年完成,法律沒有規定,沒有限制。這是一個在實踐過程中才能解決的問題,要在試行中逐步總結經驗,探索解決。”十年后,村民自治作為一項國家制度得以在全國推行,一方面取得極大進展,同時也遭遇到連設計者都未曾預期的困難。一部分學者轉而探討村民自治進展中發生的困難與問題,并試圖作出必要解答。其代表性學者主要集中于華中師范大學。
自1997年,華中師范大學的學者就確立了“實際、實證、實驗”的原則。作為村民自治研究的先行者,他們并沒有只是簡單地為村民自治作注腳。特別是1998年,當村民自治成為熱點時,他們在年屆七旬的張厚安教授的帶領下,在湖北省黃梅縣的一個村進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村”的實驗。10多名老師和學生在一個村駐村達一年,親身參與了一個村的村民自治實踐。盡管實驗的功效與預期相距較大,但也促使他們對鄉村治理復雜性的反思。2003年,華中師范大學推出“鄉村治理書系”,試圖“從更廣闊的視野和更深的層面研究鄉村治理”。“更廣闊的視野”就是將村民自治置于現代國家制度建構的背景下進行研究,說明村民自治是現代國家建構的重要內容,所體現的民主價值是現代國家應有之義,由此從學理上論述了村民自治的政治合理性。“更深的層面”就是深人到正在變遷中的農村社會進行研究,提出了“社會化小農”的概念。自2006年,華中師范大學的學者就圍繞著“現代國家建構”和“社會化小農”兩條線開展研究,同時從更深層次考察中國農村發展道路。這一研究大大拓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視野,但是也出現了脫離村民自治本身研究的傾向。
二、村民自治由國家制度到落地:形式——條件范式
村民自治作為相當熱門的學術問題,經歷了所謂“黃金十年”的時間后,便很快趨冷,并淡出學界的視野。這與中國村民自治制度自身特性及其國家宏觀背景密不可分。
村民自治由地方性經驗上升為全國制度之后,就與原有地方性經驗所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不甚一致。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之時出現了兩種意見的爭論已蘊含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內在張力。一是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廢除,國家急需通過新的基層組織替代公社原有的行政管理功能,為此在鄉鎮以下設立村民委員會。由一定地域、相應的集體所有土地和集體成員構成的村民委員會成為國家在農村的基層建制單位,并被視為“行政村”。國家法令政策都需要通過村民委員會加以實施和貫徹。二是取代“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組織的村民委員會體現“政社分離”的原則,不再是一級行政單位,因此法律定義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賦予其村民自我管理的民主權利。村民委員會因此具有二元屬性,一是國家管理的建制單位,一是村民自治的組織單位。前者擔負著國家下派的任務,后者擔負著村民參與的責任。由于村民自治的國家建構性,前者力量更為強大,也就是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功能強于自治功能。彭真在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表示了憂慮,認為村民自治面臨的兩大危險之一,就是“給村民委員會頭上壓的任務太多,‘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這樣就會把它壓垮。”彭真的憂慮不幸言中。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城鎮化的推進,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日益突出。大量的國家任務需要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承擔并完成,其中有許多是農民并不自愿接受,甚至并不歡迎的任務,如計劃生育、稅費、生產和產品定購等。這些政府任務是不可能通過村民討論得以貫徹實施的。為此,地方政府力求強化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功能,最后造成村民自治功能的“過場化”,有學者甚至宣布“村民自治已死”。既然如此,村民自治理所當然就會淡出學界的視野。
但是,村民自治作為一種群眾實踐行動,總是會在實踐中尋求其出路。為解決日益嚴重的“三農問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國家實現“以工支農,以城帶鄉”的戰略轉變,廢除農業稅,建設新農村,重新確立對農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這一宏觀背景的轉變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新的契機。一是村民委員會所承擔的不受村民接受和歡迎的政府任務大大減少,二是大量新農村建設工作需要村民作為主體參與。一些地方開始重新審視和開發村民自治的功能。
盡管1998年后村民自治遭遇到極大困難,但其潛在成效也日益增長。一是村民委員會在一定時期內協助完成了國家管理和發展的艱巨任務,為國家戰略轉變提供了基礎性條件,同時它沒有改變其性質,仍然是法定的自治組織,村民自治的制度平臺仍然存在。二是具有民主價值取向的村民自治實施將“權利”意識帶到廣大農民之中,強化了農民的主體地位。新農村建設的推進需要面對這一新的環境,發現和利用村民自治的價值。四川省成都市在城鄉統籌過程中,由政府給予每個村每年50萬元的資金用于新農村建設。針對這筆資金如何用好,特別是不會因為資金分配產生新的矛盾,當地創設了村民議事會的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廣東省云浮市是偏遠落后地區,新農村建設缺乏財力支持。當地主政者推動建立村民理事會,以此吸納鄉賢參與新農村建設。而在廣東清遠,主政者發現當地以自然村為單位進行新農村建設成效更好,從而推動村民自治重心下移。
以上地方案例的共同特點就是在推進村民自治這一國家制度“落地”方面取得了實際成效,村民自治不再只是空殼,而是被賦予群眾歡迎并愿意參與的內容,從而重新煥發了其活力。正是在此基礎上,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即“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再次激發了村民自治研究的熱情。
事實上,盡管有人對村民自治的進程表示悲觀,甚至認為“村民自治已死”,但是作為村民自治的長期研究者,華中師范大學的學者并沒有因此而放棄對村民自治的關注,甚至表示即便已死,也要知道如何死的。自2006年,華中師范大學開啟了“百村觀察計劃”。這一計劃將村民自治進程中的一些“明星村”作為樣本,持續不斷地跟蹤觀察。從觀察事例看,村民自治進展確實不容樂觀。如“海選第一村”的數屆村委會選舉都不盡人意,競爭性選舉演變為派系之間的矛盾,村民意見很大的人得以數次當選,村莊治理成效不佳。這些事實促使學者們反思:為什么作為國家制度的村民自治落地之后會出現始料不及的結果?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邀請華中師范大學的有關研究學者指導新農村建設道路的探索。在與廣東云浮市的合作中,學者感受到村民自治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并意識到要將村民自治置于鄉村治理創新體系中考察,提出“組為基礎”,以村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的基本組織單元,通過合適的形式重新激活村民自治。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在改善鄉村治理機制中明確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
學者的觀點與中央一號文件的提法高度吻合,極大激發了華中師范大學學者的熱情。2014年,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在“村民自治第一村”所在地召開了“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高端研討會”,提出要“找回自治”,并發表了一系列論文。華中師范大學從學術上“找回自治”,不僅僅是重新激發村民自治研究的熱情,更重要的是創設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范式,即“形式—條件”范式。如果說“價值—制度”范式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1.0版,那么,“形式—條件”范式則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2.0版;如果說1.0版還是政治學科研究范式的自然延伸的話,那么2.0版則反映了村民自治研究的高度學術自覺。
當然,2010年以來,也有學者對于村民自治的創新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如程同順教授關于將村民小組納人村民自治體系的研究,但總的來看,未能在研究范式上有新的突破。以下是由中國知網檢索的村民自治研究論文數量統計。
三、對村民自治研究范式:創設與轉換的評價
作為學術研究使用的范式,是研究假說、理念、結構、方法和話語體系的總和,并由此可形成一種研究模式或類型。在庫恩看來,范式的突破導致科學革命。
從世界社會科學看,中國是后起者。近些年來,中國學者在社會科學方面取得了突飛猛進的成果,但從研究范式看,中國學者所作的獨到貢獻并不多,能夠為世界所公認的更少。也因為如此,近年中國學界提出了“中國話語”的命題。
盡管中國的村民自治研究并不成熟,但其重要成就在于開始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或者說開始具有高度的范式自覺意識。在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村民自治研究為何得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從根本上說是基于中國實踐。
實踐是人們生動具體變化的實際活動。馬克思主義高度重視實踐的重要價值,毛澤東專門著有《實踐論》,強調實踐的第一性。村民自治發生于中國農村社會大地上,是億萬農民群眾自己創造幸福生活的實踐活動。這一實踐活動是以往的理論所難以解釋的。如果從這個角度看,沈延生先生說它是“理論的怪胎”是有根據的。但實踐與認識相比,是第一位的。無論人們怎樣看待村民自治,畢竟它已發生。人們要解釋它,首先就得認識它;要認識它,就必須基于它的實踐。
更重要的是村民自治實踐需要理論指導。無論是村民,還是主政者,可能知道實踐需要村民自治,但不一定知道為什么,怎么樣更好。因此,村民自治研究不像有些學術研究那樣是一種純粹的學理探討。它具有很強的實踐品格,要求能夠為村民自治實踐提供學理認知。如果這種認知不是基于村民自治的實踐,就會陷人空洞,為情緒所左右。村民自治研究中出現的“忽冷忽熱”現象就是如此。當下許多學術研究也是如此,情緒化而不是學理化研究甚多,缺乏學術貢獻。正是由于村民自治的生動具體變化的實踐活動推動學者不斷創設和轉換研究范式,能夠合理解釋和解答村民自治實踐活動中的問題,從而與村民自治實踐活動相適應。
中國村民自治研究兩個范式的形成都與村民自治實踐活動密切相關,可以說,正是村民自治實踐活動為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創設和轉換提供了基礎和源泉。
村民自治發源于20世紀80年代初,但鄉村自治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當村民自治從一個小山村的經驗,提升為一種國家制度時,必然要求有價值取向,要思考這一制度會給人們帶來什么。這也是政治學與國家建構和國家制度建設相伴而生的重要原因。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制度時,主政者賦予其民主價值,體現了國家制度建設的戰略導向。正是由于村民自治上升為國家制度的政治實踐活動,形成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價值—制度”范式。這一范式研究至少有四個方面貢獻:
一是明確了村民自治的特性,將其與傳統的鄉村自治區別開來。鄉村自治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其形態主要是鄉村精英主導,更多的是一種秩序的自我建構。而當今的村民自治是在現代國家的總體框架下,以全體村民為主體的自治,體現著全體村民作為國家公民和集體成員,享有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
二是從理論上闡明了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特殊國情基礎,這就是集體所有制。村民自治蘊含的村民權利深深植根于集體所有制這一經濟社會土壤之中,因此被視之為“草根民主”。
三是促進了整體制度設計。村民自治由地方經驗上升為國家制度以后,學者以“價值—制度”范式對村民自治的制度構成、制度體系、制度運行、制度績效等整體制度問題進行了研究。
四是將政治學等學科的視野引向中國大地和中國實踐。我國的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學科是20世紀80年代以后恢復的,之初主要是引進外國學說。村民自治這一本土政治實踐將學術的視野引向中國,推動了中國政治學研究從“殿堂”到“田野”的歷史性路遷。
然而,當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進人實際生活中以后,“價值—制度”范式的研究就遠遠不夠了。正因為如此,有學者試圖用“內卷化”來解釋為什么制度愈益完備而制度績效愈益降低的原因。只是這種解釋僅僅限于解釋而沒有解答。
隨著村民自治實踐的發展,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2.0版——“形式—條件”范式應運而生。這一范式的主要貢獻在于:
其一,回歸村民自治本位。從村民自治實踐看,當村民自治載體村民委員會作為國家重新組織農村社會單位時,就面臨著被給予過多任務的問題,面臨著被壓垮的危險。與此同時,“價值—制度”范式僅僅是從村民委員會的法定自治組織的維度考察,對于村民自治給予了過高的期待。這是“價值—制度”范式必然帶來的難題——要論證其對象的合理性、進步性。如果這一制度沒有價值,也就無須建構制度了。因此,村民委員會變異為行政組織之時,村民自治也隨之變形、走樣,對村民自治期許過高的學者也因此而失望。事實上,村民自治只是鄉村治理的一種方式,不足以承載過高的價值期待。在新農村建設中,一些地方重新發現村民自治的價值,更主要的是從其自治的內在治理價值考慮的。村民自治回歸其自治本位,盡管仍然具有民主的要素,但主要已不是民主的一元價值。“形式—條件”范式恰恰是適應村民自治回歸這一實踐而產生的。
其二,大大拓展了村民自治的研究視野。當村民自治從地方經驗提升為國家法律制度時,國家并沒有根據村民自治的原則制定法律制度,而是以村民委員會組織為載體制定法律。這樣一來,村民委員會便成為唯一的法定自治組織。“價值—制度”范式的主要研究對象也是村民委員會。但是,由于村民委員會天生的行政功能,使村民自治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而“形式—條件”研究范式從如何有效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考慮,大大拓展了研究視野。如當以“行政村”為載體的村民自治陷人“山重水復疑無路”的困境時,一些地方以自然村為載體的村民自治卻相當活躍,呈現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作為自然村的“這一村”給村民自治研究者以相當啟示,村民自治的研究不能僅僅限于以行政村為單位的村民委員會,只要有助于村民自治,形式應該是多樣的。由此,“形式—條件”范式對于村民自治研究的視野大大拓展。
其三,村民自治研究的重心由國家制度安排轉向農村社會內部需求和條件。村民自治從地方性經驗提升到國家制度時,就具有其統一性、一致性、規制性。這是國家制度的特質決定的。而當村民自治從國家文本制度落地時,就面臨著地方情況不同的問題。特別是村民自治是億萬農民的實踐活動,必須適應地方的不同情況和農民的不同需求,即要“接地氣”。“價值—制度”范式的研究重心是村民自治的國家制度,.因此難以解答村民自治如何“接地氣”的問題。于是,“形式—條件”范式應運而生。這一范式的研究重心從村民自治本身的價值出發,特別重視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強調村民自治的“因地制宜”性,要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形式實現村民自治的價值。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取決于其條件。“形式—條件”范式正是從村民自治實踐活動中建構起來的。如村民自治實現的必要條件——“利益相關、地域相近、文化相連、規模適度、群眾自愿”等條件的研究,就是基于村民自治的內在因素和要求,在地方實踐中率先提出后由學者加以總結提煉的。這種相關性研究大大提高了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的有效性。
其四,“形式—條件”范式不僅著眼于現實條件,還關注歷史的延續性和未來的走向性。因為這一范式強調一切因時間、地點和條件而轉移。這一研究范式必然要求對依賴條件的了解,由此促使學者對農村社會形態、變遷及現實狀態的深度調查,將“因地制宜”中的“地”的屬險、要素、結構、狀態等摸熟、摸透,掌握其習性。就如莊稼人必須首先熟悉“土地”的習性,才能決定種小麥或稻谷一樣。正是基于此,華中師范大學在確立“形式—條件”范式之后,于2015年對原有的農村調查進行了重大調整,重新規劃,開啟了大規模的農村調查世紀工程。這是范式轉換的必然要求,也是意外收獲之一。
通過對村民自治研究的反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研究范式的創設和轉換的基礎是實踐,只有依據實踐活動才能創設出與實踐活動相關聯的理論范式,才能在“中國實踐”的基礎上形成“中國話語”。
二是研究范式的創設與轉換,才能促進學術進步,使學術成果與實踐相適應,并成為能夠直接或間接影響實踐的學術成果。
三是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創設與轉換具有普遍的啟示意義。無論什么有價值的東西,都需要相應的形式加以實現,而有效的實現形式取決于相應的條件。離開了必要的條件和有效的形式,再好的價值也難以體現。如“民主是個好東西”,從現代價值看是沒有問題的。但這一好東西需要有好形式加以實現,而實現形式又取決于相關條件。
當然,研究范式永遠只是一種認識工具。村民自治實踐是豐富多彩,也是復雜多變的。村民自治研究不必僅僅限于某一種范式,現有兩種范式也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補充的。同時,隨著村民自治實踐的繼續,還需要創設新的研究范式。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教育部首批文科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評價》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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