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是我國公有制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是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速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農民實現財產持續增收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證。因此,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使農村集體經濟煥發活力,從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造福,既關系到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性質,又涉及我國數億農民的生存和發展,代表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方向,為中央一系列相關重要文件所肯認。繼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之后,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而現實是,“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后,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面臨困境。除了黨和政府繼續加強政策扶持外,最根本的還是逐步增強農民、農業自身的“造血”能力。其中,繼續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有利于增強集體經濟的服務功能,進而對提高農民應對市場的組織化程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拓展農業集約、統一經營的空間,建立、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建立資金回流農村、農業機制,落實城鄉一體化規劃則在增強農民、農業自身的“造血”能力方面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歷史進程中,亟須大力弘揚在法治框架下推進改革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法治路徑,為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有效實現提供切實的法治保障。
為此,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于2009年設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研究”重大招標項目,陳小君教授任首席專家,高飛、耿卓、陸劍、韓松、高海、戴威、童列春、商艷冬、袁鋮、郭繼、雷興虎、祝之舟、陳曉敏、陳晉、戴俊英、倫海波、資琳、肖新喜、汪軍民、張光宏為課題組主要成員的學術團隊,以“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法律制度研究”為題成功中標。自立項以來,本課題組按照“模塊化”、“體系化”、“邏輯化”的思路,在明確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基本內涵與價值目標、完善農村集體經濟主體及成員權制度的基礎上,以財產權利理論構建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財產權利體系,以財產權利之市場化運行機理為農村集體經濟之實現提供有效的運作方式和運行規則,并探索、健全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經營運作和配套法律制度,竭力為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提供新的理論范式和制度規則。
具體而言,本課題組依次開展了以下調查、研究工作:
1.省域觀察與實證解析。在全國12省72村開展調研,形成15份具有較強現實性、針對性的調查研究報告。全面、系統的調研報告,既為后續研究奠定基礎,也為相關研究提供全面、豐富、客觀可信的素材和數據。
2.村莊經驗與域外視野。在前述全國范圍內大規模全面調研的基礎上,又有針對性地進行多次駐村調研,形成6份典型村調研報告。同時,根據政策和實踐的最新進展,形成2份專題調研報告。此外,本書作者還就已掌握的信息,分赴我國臺灣地區、日本、歐盟成員國意大利和葡萄牙分別就農會制度、農業生產法人制度及農地租賃和征收制度進行實地考察和理論研討,形成4份域外研究報告。
3.理論奠基與制度構建。在前述社會調研和比較法考察的基礎上就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有效實現,從理論上依次就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法理內涵、主體法律制度、財產權制度和經營運作法律制度和配套法律制度作了深入、系統論述,進而從立法角度進行制度建構。本書以第三項工作為主要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1)法理研究。提煉并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有效實現的法律內涵;梳理了農村集體經濟的歷史變遷和法律淵源;分析了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社會基礎;闡釋了該法律制度的觀念轉變和功能定位。
(2)主體法律制度研究。闡述了主體制度在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中的重要作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成員權分別進行了法律和社會實證考察,剖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缺陷及其根源;在主要論證法人化改造的基礎上,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再造和成員權制度的實施路徑和民法構造。
(3)財產權研究。論證了財產權利實現在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中的實質性意義;構建了集體土地財產權的權利體系,完善了企業財產權制度,對各類財產權進行法律和社會實證考察基礎上歸納各類財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立法對策。
(4)經營運作法律制度研究。闡述了集體農用地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的制度意義、適法困境和立法完善;對統一經營的重要主體農村社區土地股份合作社進行了實證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議;論證了集體建設用地經營運作的意義、思路與制度構建;以集體獨資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為對象,論述了集體企業經營運作的意義、適法困境及立法建議。
(5)配套法律制度研究。從土地管理、財稅、金融、農民社會保障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面,分析其對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促進作用,探討了相關制度的完善。
(6)以立法草案建議稿的形式進行制度構建,就集體土地所有權(含農民集體成員權、農民集體所有權權能、集體土地的統一經營、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地租)、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和農村社會保障等提出法律條文試擬稿。
作者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土地法制研究院 微信公眾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